审计质量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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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质量控制要求
为了确保本次土地审计项目规范有序、统筹推进,各审计组在本次审计中,应严格执行国家审计准则及哈尔滨特派办《土地出让收支和耕地保护情况审计及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政策措施情况专项审计调查跟踪审理操作办法》(哈尔滨特派办法规处另行制发)的相关规定,规范获取审计证据资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据实、完整地记录审计行为,及时提交各项审计成果,确保审计质量。
(一)底稿要求及部分审计文书格式
由于此次审计由署机关、特派办、地方审计机关不同人员共同完成,为统一规范,所有参审人员使用哈尔滨特派办《审计业务质量控制规范(2012版)》的文本格式。审计人员取得审计承诺后,应认真编写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工作底稿等。如有需要,作好取证记录和询问笔录。以下是主要审计文书文本格式及编写说明。
审计人员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每一审计事项,均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一个审计事项可以根据需要编制多份审计工作底稿。汇总多份审计工作底稿时,应注明资料来源。底稿中反映的重要事实和数字,应使用彩色荧光笔,在审计证据中相关文字和数字部分标注清楚,以便其他人员和部门进行审理复核。
(二)审计取证要求
1.审计取证必须保证充分性和适当性,不能仅有被审计单位盖章报表做证据,对报表填报过程中涉及的预算、调整预算、决算、结转项目台账、财务账簿等材料也要一并取证,作为审计证据。复印资料左边应留有空白处方便装订档案。
2.取得的所有审计证据,要求逐页盖章,如果被审计单位不配合,由两个以上审计人员签名注明原因。
3.一个证据涉及到多个底稿时,附在与其关系最密切的底稿后面,最好每个底稿后能复印附一份。
4.取得的审计证据数量较大的,可以对审计证据进行汇总分析,编制审计取证记录,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
5.填报过程中涉及到的主观判断的内容,需要与被审计单位充分沟通、共同确认后由被审计单位提供书面说明。
6.延伸审计时,应取得被审计单位出具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