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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最新2022

商标法最新2022

商标法最新2022商标法最新的版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的第四次,于2019年4月23日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自同年11月1日起施行。

该法共计20000余字,以下是该法的章节和主要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标的使用和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商标,是指用于区别商品或者服务的,以图形、文字、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等方式表现的,能够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

第三条商标的注册、使用和保护,适用本法。

第二章商标的注册第四条商标注册是指商标所有人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经商标局审核、刊登,颁发商标注册证书的行为。

第五条注册商标应当具有显著性,能够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不得与他人已经注册的在同一种类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第三章商标的使用第十五条注册商标的使用应当与商标注册申请所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相一致,以及符合实际使用情况,不得变更注册商标的本质特性,不得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下列情况可以被认定为商标的使用:(一)将商品装入标有商标的包装容器、标牌、标签等;(二)将服务的业务许可证、广告、宣传资料等上面标注有商标;(三)在信息网络上使用商标,包括在其网页上使用、电子邮件等。

第十七条商标使用年限的计算自商标注册发证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商标使用未超过三年或者在三年内连续使用不足一年被人提出异议或者撤销、宣告无效的,应当视为未使用。

第四章商标的转让和许可使用第十九条商标的所有权可以转让。

第二十条商标的许可使用可以是独占许可使用或者非独占许可使用。

第二十一条商标权变更登记,应当依照商标法的规定提出商标权变更登记申请,并提交商标注册证书原件和商标权变更书面协议。

第五章权利保护第二十三条商标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其商标专用权。

第六章行政处罚第四十条使用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或者近似商标作为自己的商标,或者实施其他有害于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经营额,并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商标使用管理规定(3篇)

商标使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标使用行为,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商标使用行为。

第三条商标使用人应当依法使用商标,不得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得利用商标进行虚假宣传,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国商标使用的监督管理,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标使用监督管理。

第二章商标注册及使用条件第五条商标注册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提供真实、准确的商标注册申请材料;(三)申请注册的商标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四)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属于禁止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类别。

第六条商标注册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以下材料:(一)商标注册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三)商标图样;(四)商品或者服务项目清单;(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第七条商标注册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公告,颁发商标注册证书。

第八条商标注册人取得商标注册后,可以依照规定使用该商标。

第九条商标使用人应当使用注册商标,并在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标记。

第十条商标使用人使用注册商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商标注册人合法持有商标注册证书;(二)商标使用人具有合法的商标使用权;(三)商标使用人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与商标注册证书上记载的商品或者服务一致;(四)商标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注册商标的图形、文字、颜色等要素。

第三章商标使用行为规范第十一条商标使用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擅自转让商标注册;(二)不得许可他人使用商标;(三)不得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四)不得利用商标进行虚假宣传;(五)不得损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六)不得侵犯他人商标权益。

第十二条商标使用人应当使用注册商标,并在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标记。

国务院令第358号

国务院令第358号

国务院令第3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05-08-30【法规类型】行政法规【内容类别】知识产权类【文号】国务院令第358号【发文机关】国务院【发布日期】2002-08-03【生效日期】2002-09-15【效力】[有效]【效力说明】2002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8号公布 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8号公布 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三条 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第四条 商标法第六条所称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

第五条 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在商标注册、商标评审过程中产生争议时,有关当事人认为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可以相应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认定驰名商标,驳回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或者撤销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商标注册。

有关当事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

第六条 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

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商标法实施管理条例

商标法实施管理条例
县马口制线厂”改为“湖北省汉川市制线厂”,注册人地 址由“湖北省汉川县马口镇”改为“湖北省汉川市”。
再如:一家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因某注册
商标权利存在而被驳回。这家企业委托代理调查,发现该
商标原权利人的企业名称已变更,注册人名下的企业已经
没有了,于是以这个注册商标所有人已经不存在,且商标 已三年不使用为由,请求商标局依法撤销这个商标。
2、使用未注册商标,不得使用法律禁止使用的标志 例如:沈阳市永丰食品厂非法使用“十大元帅”
肖像作商标标识案
众所周知,商标是一种具有文化功能的知识产权。商 标作为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具 有传递信息的功能。商标法不会允许商标传递有害于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信息。
“十大元帅”是我国社会主义国家建立的功臣, 深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爱戴与尊敬。
例如:
河北沧州喜宝乳品有限公司因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国家工 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供1996年8月26日至1999年8月25 日期间使用第554470号“喜宝”商标的证明,致使自己拥 有的“喜宝”商标险些被撤销。
涉及三年未使用。使用方式的证据。
“喜宝”公司提供了河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等单位联合
颁发给申请人的《荣誉证书》上“沧州喜宝乳品有限公司 生产的‘喜宝’牌冰淇淋、乳酸菌饮料被确定为1997~ 1998年度河北省少儿生活用品推荐产品”,该材料已经证 明申请人在1996年至1999年间使用了“喜宝”商标。申请 人复审理由成立,“喜宝”商标予以维持。
3、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六)被撤销商标、未续展商标的禁用
(一)被撤销商标的禁用 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法律后果,使原注册商标所有权
人丧失了商标专用权,其商标权归于消失而不复存在, 原注册商标不再受法律保护。根据《商标法》的有关 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建立了商标权的保护机制,规定了使用商标时应当遵守的一系列约束。

一、商标的申请注册1. 申请注册商标的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申请注册商标的主体必须是具有合法独立经营手段的企业或社会组织。

2. 商标注册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任何有现实利用价值的包括字、设计、音声、颜色等在内的标志、商号。

3. 商标注册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任何注册申请都必须经过专家审查,来证明满足商标注册申请的资格和注册要求。

二、商标的使用1. 商标的使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已注册商标可以用于与持有人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中。

2. 商标的使用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只能在以其本身而非持有人的情况下使用,不得改动其文字、图案、声号等部分。

3. 商标的使用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注册商标的持有人、允许的授权使用者才可以正确使用商标。

三、商标的宣传1. 做好有效商标宣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授权或注册商标的持有人可以采取积极措施,使商标在社会上拥有较强的宣传效果。

2. 杜绝恶意宣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宣传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侵犯版权等法律法规,避免出现恶意歪曲和诋求等现象。

四、商标的授权1. 商标授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持有人可以将其商标授权给第三方去生产使用,并且第三方也可以确保其使用的合法性。

2. 商标授权的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授权书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年,而且商标授权的行为也可以在商标授权书的规定期限内多次重复进行。

3. 商标授权的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授权行为受到以下约束:(1)不得超越商标授权书的规定范围;(2)不得授权给未成年人和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人;(3)不得影响商标持有人的商标权利;(4)不得在商标持有人没有知情的情况下转让授权范围。

商标法及实施条例中涉及到的时间点总结

商标法及实施条例中涉及到的时间点总结

商标法及实施条例中涉及到的时间点总结一、五年《商标法》1)45条——无效宣告第四十五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商标法实施条例》1)49条——国际注册商标无效复审第四十九条: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宣告国际注册商标无效的,应当自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驳回期限届满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驳回期限届满时仍处在驳回复审或者异议相关程序的,应当自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准予注册决定生效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二、三年《商标法实施条例》1)49条——国际注册商标撤销申请第四十九条: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撤销国际注册商标,应当自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驳回期限届满之日起满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驳回期限届满时仍处在驳回复审或者异议相关程序的,应当自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准予注册决定生效之日起满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2)66条——撤三提请时效第六十六条:以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注册商标的,应当自该注册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满3年后提出申请。

3)92条——中断使用时效第九十二条:连续使用至1993年7月1日的服务商标,与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服务上已注册的服务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继续使用;但是,1993年7月1日后中断使用3年以上的,不得继续使用。

已连续使用至商标局首次受理新放开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之日的商标,与他人在新放开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继续使用;但是,首次受理之日后中断使用3年以上的,不得继续使用。

三、12+6个月《商标法》1)35条——异议与异议复审第三十五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处罚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处罚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处罚规定是什么?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生活中,商家有使用商标权的权利,但是,就像知识产权容易受到侵权一样,商标权也时常受到侵权。

我们生活中看到的各种冒牌的鞋子等,这都是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对于这种行为,我们应该如何处理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处罚规定是什么呢?商标法关于商标使用者的规定: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第五十四条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五条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复审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复审决定生效。

商标法关于侵犯商标专有权处罚的规定: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商标法汇编》word版

《商标法汇编》word版
商标法与条例汇编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第十二条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二)与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
(三)与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有利害关系的。
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第十三条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解释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_合同范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_合同范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1988年1月3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3年7月15日国务院批准第二次修订,1995年4月23日国务院批准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商标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以及符合《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

本实施细则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三条申请商标注册、转让注册、续展注册、变更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补发《商标注册证》等有关事项,申请人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也可以直接办理。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

商标国际注册,依照《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办理。

第四条申请商标注册、转让注册、续展注册、变更、补证、评审及其他有关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缴纳费用。

第五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设置《商标注册簿》,记载注册商标及有关注册事项。

商标局编印发行《商标公告》,刊登商标注册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条依照《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受法律保护。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和管理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国家规定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

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其他商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

第八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依照《商标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提出的评审事宜,做出终局决定、裁定。

第二章商标注册的申请第九条申请商标注册,应当依照公布的商品分类表按类申请。

每一个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向商标局交送《商标注册》一份、商标图样十份(指定颜色的彩色商标,应当交送着色图样十份)、黑白墨稿一份。

商标图样必须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长和宽应当不大于十厘米,不小于五厘米。

中国商标法及实施条例修改介绍

中国商标法及实施条例修改介绍

• 电子档案的效力: 条例第9条:当事人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文 件,以数据电文方式提交的,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 数据库记录为准,但是当事人确有证据证明商标局或者商标 评审委员会档案、数据库记录有错误的除外。
(四)增加审查沟通程序
商标法第二十九条
——在审查过程中,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 需要说明或者修正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做出说明或 者修正。申请人未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的,不影响商 标局做出审查决定。 • 不是一个必经程序,仅在审查员认为需要的时候 发出。
中国商标法及实施条例修改介绍
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
进一步方便申请人注册商标 进一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进一步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
一、进一步方便申请人注册商标
增加声音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增加“一标多类”商标注册申请新方式; 开放了商标注册的电子申请; 增加商标局与申请人的商标审查沟通程序; 增加商标审查与审理工作的法定时限; 重新构架商标异议程序,将以在先权利为由提出商 标异议的主体由任何人修改为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 系人,商标局经审理认为异议理由不成立的将直接 准予商标注册; 其他。
(一)声音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应当提交符合要求的声音样本。声音样本应 当存放在一个音频文件中。通过纸质方式提交的, 音频文件应当存放在只读光盘中。通过数据电文方 式提交的,应按照要求正确上传声音样本。声音样 本的音频文件格式为 wav 或 mp3 (声音文件格 式),小于 5MB (信息容量单位)。声音样本应 当能使人清晰识别出声音。
(二)一标多类
——商标分割:
分割的理由:只有在商标专用权发生转移时,还 是随时随意可提出分割申请?
(二)一标多类
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依照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依照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条为了增强商标治理,爱惜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效劳质量,保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增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务院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治理的工作。

国务院工商行政治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置商标争议事宜。

第三条做生意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效劳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爱惜。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集体、协会或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利用,以说明利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效劳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操纵,而由该组织之外的单位或个人利用于其商品或效劳,用以证明该商品或效劳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式、质量或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治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治理部门规定。

第四条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效劳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效劳商标注册。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效劳商标。

第五条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一起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共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第六条国家规定必需利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需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七条商标利用人应当对其利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发文字号】国发〔1983〕41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公布日期】1983.03.10【实施日期】1983.03.1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一九八三年三月十日国务院颁发国发〔1983〕41号)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申请商标注册的,必须是依法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或者是《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

第三条申请商标注册,应当依照商品分类表按类分别申请,每一个商标申请交送商标注册申请书(书式一)一份,商标图样十张(指定颜色的,应当交送着色图样和商标黑白墨稿一张)。

商标图样要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长和宽不得超过十厘米。

硬质的、塑料的以及其他不能粘贴的,应当用纸张印制或绘制的图样或照片代替。

第四条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

申请药品商标注册,应当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的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

第五条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申请手续不齐备的,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的,各申请人应当按照商标局的通知,限期交送该商标第一次使用日期的证明。

同日使用的或均未使用的,应当进行协商;协商超过三十天达不成协议的,由商标局裁定。

第六条商标局应当设置“商标注册簿”,登录注册商标及有关注册事项。

第七条申请变更注册人名义,每一个商标申请交送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人名义申请书(书式二)一份,注册人名义变更证明一份,并交回原注册证。

经商标局核准后,将原证加注发还,并予公告。

注册人的地址有变更的,应当交送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人地址申请书(书式三)一份。

第八条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标明“注册商标”四字,或者标明[○注]或®标记。

第九条驳回申请的商标,商标局发给申请人驳回通知书,并抄送核转单位。

商标法实施条例实施细则内容模板

商标法实施条例实施细则内容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规范商标注册、使用、管理和保护工作,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申请商标注册、使用、管理和保护的各类商标事宜。

第三条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登记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二)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三)符合《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

第四条商标注册申请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二)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三)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二章商标注册申请与审查第五条商标注册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文件:(一)商标注册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三)商标图样;(四)委托代理的,应当提交代理委托书。

第六条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程序:(一)商标局对申请文件进行形式审查;(二)商标局对申请注册的商标进行实质审查;(三)商标局对申请注册的商标作出是否注册的决定。

第七条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可以要求商标局提供以下服务:(一)商标查询;(二)商标异议;(三)商标转让;(四)商标续展;(五)商标变更;(六)商标补正。

第八条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期限为自商标局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

第三章商标注册与公告第九条商标注册申请经审查符合《商标法》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商标局予以注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商标注册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商标注册人名称;(二)商标标识;(三)注册号;(四)注册日期;(五)有效期限;(六)商标专用权范围。

第十一条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商标专用权生效。

第四章商标使用与管理第十二条商标注册人享有以下权利:(一)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注册商标;(二)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三)转让注册商标;(四)续展注册商标;(五)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

商标使用相关法律规定(3篇)

商标使用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注册人、经营者、消费者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商标,是指商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为区别其商品或者服务与他人商品或者服务而使用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的标志。

第三条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的商标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国家鼓励、支持商标注册和使用,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商标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标管理工作。

第二章商标注册第六条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

第七条商标注册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二)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三)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第八条商标注册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商标注册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商标图样;(四)使用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第九条商标注册申请经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公告,并颁发商标注册证书。

第十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和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第十二条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商标注册第九条法律规定(3篇)

商标注册第九条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注册人、使用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商标,是指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第三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负责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第二章商标注册的申请第四条商标注册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二)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三)不属于《商标法》规定的禁止使用的标志。

第五条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向国家商标局提交以下文件:(一)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三)商标图样;(四)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五)委托代理机构代理的,提交代理机构证明文件。

第六条商标注册申请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直接向国家商标局提交;(二)通过国家商标局指定的代理机构提交。

第七条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使用国家商标局规定的申请书格式。

第八条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日期,以国家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

第九条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人在申请前,应当对拟申请注册的商标进行查询,确保其商标不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第十条国家商标局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的内容包括:(一)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申请条件;(二)是否属于禁止使用的标志;(三)是否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第十一条国家商标局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予以公告;认为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驳回,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商标注册的审查和公告第十二条商标注册申请公告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申请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可以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

第十三条国家商标局对异议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一)异议是否符合本法规定;(二)异议理由是否充分;(三)被异议商标是否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

商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

含义。
以声音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报送
声音样本,并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申请注
册声音商标,应以五线谱或简谱加以描述,
并附加文字说明;无法以五线谱或简谱描述
的,应该使用文字进行描述。商标描述应当
与声音样本一致。
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应当
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提交主体资格证明
文件和使用管理规则。
的证件相一致。
提交的证明文件相一致。
见。
前款规定适用于办理其他商标申请事
宜。
第十五条 商品名称或者服务项目应 第十五条 商品名称或者服务项目应 采纳商评委意见增加第三
外。
邮政企业以外的快递企业递交的,以收到日
期为准。以数据电文方式提交的,以商标局
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日为准。
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邮寄文
件,应当使用给据邮件;除首次提交商标注
册申请文件外,应标明商标申请号或者注册
号,以及申请人名称。
5
当事人向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提
交的文件,以书面方式提交的,以商标局或
日为准;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 递交日为准;邮寄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
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 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或
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实际收到日为准,但 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实际收到日为准,但是当
是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邮戳日证据的除 事人能够提出实际邮戳日证据的除外。通过
布之日起满 30 日,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送达当事人;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
文件通过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通过公
告方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
30 日,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适用《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适用《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适用《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
条第(二)项规定的答复
【法规类别】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
【发文字号】工商标字[1989]第293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04年6月30日)废止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1989.10.22
【实施日期】1989.10.2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E030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适用《商标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答复
(1989年10月22日工商标字[1989]第293号)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省湘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来文请示如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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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正当使用”问题的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正当使用”问题的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正当使用”问题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公布日期】2004.03.30•【文号】工商标函字[2004]第45号•【施行日期】2004.03.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标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正当使用”问题的函(工商标函字[2004]第45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现就我局办公厅《关于申请将雪花粉确认为商品通用名称有关问题的复函》(办函字[2003]第253号)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商品通用名称是指行业规范或社会公众约定俗成的对某一商品的通常称谓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可以是规定的称谓,也可以是公众约定俗成的简称,如单车、脚踏车。

通用名称本身是为了给行业的生产者或经营者在其生产或经营中共同使用的,行业内的生产者和经营者都有权使用。

如果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被某个生产者或经营者作为商标注册,他人不得在其商业活动中使用这些标志,这对其他生产者和经营者显失公平。

由于上述原因,《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在世界各国的商标法律中均有类似的明确规定。

二、关于商标中部分含有商品通用名称的情况在实践中还存在另外一种情况,即某商标是由某商品通用名称和其他具有显著特征的要素组合而成的,使之整体上具有了显著性。

如“雀巢咖啡”,在各国都获得了注册。

又如麻婆豆腐是我国的一种传统川菜名称,但“陈麻婆豆腐”餐馆是该传统名菜创制人的后代开设的,该餐馆同样具有较高知名度。

因此,我局商标局在餐饮服务上核准注册“陈麻婆豆腐”商标。

但是,商标注册人在行使其权利时,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上述商标的注册人不能禁止他人将“咖啡”和“麻婆豆腐”作为商品通用名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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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实施条例201X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1X修订)【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51号)
现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自201X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X年4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201X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8号公布
201X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1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三条商标持有人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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