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一批交通运输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交政法发[2010]735号 JZFF-2010-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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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7号——关于废止37件交通运输规章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7号——关于废止37件交通运输规章的决定
部长 杨传堂
2014年12月7日
关于废止37件交通运输规章的决定
现决定废止下列37件交通运输规章:
序号
发布机关
规章名称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联合发布
部委的意见
1
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理货员证书规则
(83)交海字1072号
1983年5月27日
2
交通部
关于海运生铁、金属块锭、煤炭、散盐、矿石、矿砂、矿粉等散装货物装舱标准和船舶、港口责任划分的规定
1998年1月19日
34
交通部
内河航运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
交基发〔1998〕112号
1998年3月10日
35
交通部
交通行业行政事业单位定期审计规定
交审计发〔1998〕667号
1998年11月3日
36
交通部
沉船沉物打捞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交体法发〔1993〕3号
1998年12月31日
37
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潜水员管理办法
1991年7月6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同意废止
12
交通部
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交通部令1992年第33号
1992年3月28日
13
交通部
交通部专业计量检定站管理办法(试行)
交体发〔1993〕49号
1993年1月27日
14
交通部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及外贸进出口货物理货费收规则
交通部令1999年第3号
1999年8月27日
交计发〔1995〕1153号
1995年12月4日
25
交通部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0.30•【文号】交运规〔2019〕17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交运规〔2019〕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等有关部署,深化道路运输价格市场化改革,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高质量发展要求,深化道路运输价格市场化改革,完善道路运输价格管理方式,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促进道路运输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导向。

充分发挥价格调节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加快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对暂不具备放开条件的道路运输价格,建立健全科学反映成本、体现质量效率、灵活动态调整的政府定价机制。

——坚持保障民生。

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妥善处理提高市场效率和保障社会公平的关系,保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运输服务价格基本稳定,防止春运、节假日等运输旺季价格大起大落,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出行和合法价格权益,努力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多样化、高品质出行需求。

——坚持包容审慎。

落实新发展理念,对道路运输新业态新模式实施包容审慎的价格政策。

交通运输部关于建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建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建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11.16•【文号】交法发〔2021〕115号•【施行日期】2021.11.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建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的意见交法发〔2021〕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为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维护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现就建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执法为民、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刀刃向内、坚持标本兼治,紧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以维护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为着力点,以做好行政处罚法的实施工作为抓手,以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为重点,不断改进和优化交通运输执法工作,巩固深化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成果,实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长效治理。

二、建立问题查纠整改长效机制(一)实现问题查摆常态化。

建立问题清单管理机制,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制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堵点,综合采取民意收集、投诉举报、信访反映、明查暗访、调查研究、案卷评查等多种方式,定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梳理排查本地区、本系统执法领域突出问题,形成问题清单。

逐级建立领导班子成员基层执法站所联系点工作机制,领导干部要经常深入联系点,调研了解摸排问题,集中研究重点难点工作。

建立专项检查工作机制,上级交通运输部门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检查,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对问题较多地区和单位进行重点查访。

(二)推进整改工作制度化。

建立问题整改责任机制,对查摆出的问题,逐一制定整改工作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责任分工。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交通运输厅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交通运输厅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交通运输厅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3.06.13•【字号】赣交法规字[2013]25号•【施行日期】2013.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交通运输厅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赣交法规字〔2013〕25号)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厅直属各单位,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江西省交通运输厅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已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2013年6月13日江西省交通运输厅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运输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交通运输法制统一,根据《江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和交通运输部《交通法规制定程序规定》,结合本省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交通运输规范性文件,是指省交通运输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上位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程序在职权范围内为实施交通运输行政管理而制定或联合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规则和实施细则等行政性文件。

第三条厅内设的临时性机构和处室不得以本机构或处室的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交通运输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审核、决定、公布、备案、解释和废止,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交通运输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内容:(一)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事项;(二)超越法定职权范围的事项;(三)违法增设行政相对人义务的;(四)与上位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管理规定;(五)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第六条制定交通运输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二)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三)促进和保障交通运输行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协调统一;(四)符合建立完善的交通运输法规体系的总体要求;(五)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能够在一定的时间和范围内普遍适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1.04.21•【文号】交公路发[2011]183号•【施行日期】2011.04.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1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为规范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工作,加强国省干线公路网运行监测与管理,进一步提高公路交通应急保障和公共服务能力,部制定了《交通运输部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交通部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试行)》(交公路发〔2006〕451号)同时废止。

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函告部公路局。

为配合该制度的实施,部将于近期对“路况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升级,相关事宜将另行通知。

电话:************传真:************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交通运输部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工作,加强国省干线公路网运行监测与管理,提高公路交通应急保障和公共服务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向交通运输部报送公路交通阻断信息。

第三条公路交通阻断信息包括公路交通中断信息和阻塞信息。

交通中断指因某种原因导致公路无法通行或被迫封闭(包括对公路采取全部封闭、部分车道封闭、限时封闭、封闭收费站、主线分流、暂停施工等措施)的状态。

交通阻塞指公路上行驶中的车辆因某种原因(包括对车辆采取巡逻管控、间断放行、限车型放行、限流和限速放行等管制措施)在道路的某一区段异常地密集或集中,导致后续的车辆低速驾驶、停驶甚至滞留的状态。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12.27•【文号】交水发〔2016〕230号•【施行日期】2016.1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交水发〔2016〕2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交通运输部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要求,决定对原交通部、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发布〈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交水发〔2001〕151号)进行修改,删除文件中“报废船舶违反规定擅自从事运输,视情节轻重,予以扣留封存或者强制拆解,所发生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承担。

”的内容,同时纳入原交通部《关于同意延长黑龙江水系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年限的批复》(交水发〔2002〕415号)关于同意将黑龙江水系第四类、第五类内河船舶强制报废年限分别延长至39年、41年的内容。

现将修改后的《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意见》重新发布,请各单位认真执行。

《关于发布〈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交水发〔2001〕151号)、《关于同意延长黑龙江水系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年限的批复》(交水发〔2002〕415号)和《关于修改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意见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2年第16号)同时废止。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016年12月27日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意见为加强老旧船舶管理,优化船舶运力结构,提高船舶技术水平,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运事业健康发展,建立并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

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改装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改装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改装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路运输
【发文字号】交公路发[2006]158号
【失效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一批政策性文件的决定
【发布部门】交通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6.04.13
【实施日期】2006.04.1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改装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6]1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依法打击非法改装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改装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依法认定非法改装道路运输车辆
非法改装道路运输车辆,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已获得《道路运输证》车辆
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车辆。

主要包括:
1.擅自改变车辆类型或用途。

指擅自将客车改为货车、货车改为客车、普通货车改为专用货车、专用货车改为普通货车、卧铺客车改为座位客车、座位客车改为卧铺客车。

2.擅自改变车辆颜色。

指擅自将驾驶室和车身改为与原车辆不同的外观颜色。

3.擅自改变车辆主要总成部件。

指擅自更换与原车型不—致的发动机、变速箱、前桥、后桥或者车架;擅自更换车辆车身或者罐车罐体;擅自改变车辆悬架形式(空气悬架、复合悬架、钢板弹簧式悬架等悬架形式之间的改变)。

对于小型、微型道路客运车辆加装前后防撞装置,道路货运车辆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道路运输车辆增加车内。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8.11.27•【文号】交办发〔2018〕164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办发〔2018〕1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中国远洋海运、招商局、中国交通建设集团,部管各社团,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现将《交通运输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18年11月27日交通运输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部署要求,有效规范交通运输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结合交通运输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部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部门规章外,交通运输部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前款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交通运输部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并由交通运输部主办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以下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二)人事调整、内部机构设置、奖惩决定;(三)请示、报告、技术标准规范、会议活动通知、会议纪要、领导讲话、情况通报、工作要点、工作总结、工作方案;(四)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批准、公布、清理、监督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09.12.09•【文号】交质监发〔2009〕757号•【施行日期】2009.12.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水运正文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质监发〔2009〕7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促进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部组织编制了《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日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考核管理,促进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定义如下: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生产经营工作的负责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等;项目负责人,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和项目总工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以下分别简称为企业专职安全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第三条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考核、发证与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实施分级管理。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宣布第三批废止、失效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湘交政法〔2018〕240号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宣布第三批废止、失效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湘交政法〔2018〕240号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宣布第三批废止、失效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宣布第三批废止、失效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湘交政法〔2018〕240号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17〕52号)要求,经清理,厅决定对《关于我省高速公路施工损坏普通公路补偿的意见》(湘交基建〔2014〕166号)等2个规范性文件宣布废止;对《关于发布<湖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交基建字〔2005〕517号)等5个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自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废止、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湖南省交通运输厅2018年12月27日附件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废止、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名称文号结果1关于我省高速公路施工损坏普通公路补偿的意见湘交基建〔2014〕166号废止2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委托下放国省干线公路施工图设计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湘交基建〔2016〕114号废止3关于发布《湖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交基建字〔2005〕517号失效4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湘交质安〔2011〕162号失效5关于印发《湖南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的通知湘交政法〔2012〕231号失效6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分类资审随机分配合理低价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湘交基建〔2013〕307号失效7关于印发《湖南省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交基建〔2014〕336号——结束——。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质量效能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质量效能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质量效能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4.04.30•【文号】交办法〔2024〕25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质量效能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交办法〔2024〕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质量效能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24年4月30日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质量效能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为进一步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推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由数量规模向质量效能转变,决定组织开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质量效能提升三年行动,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以推进行政执法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为导向,以切实维护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提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质量效能。

到2026年底,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整治效果持续巩固和拓展,执法为民理念深入人心、有效践行,行政执法队伍素质能力明显提升,风清气正的执法环境加快形成,人民群众满意度大幅提升,执法工作服务保障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的作用得到更好发挥。

二、重点任务(一)以政治建设为统领,持之以恒正风肃纪。

1.加强政治建设。

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切实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

交通部关于发布《汽车旅客运输规则》、《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发布《汽车旅客运输规则》、《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发布《汽车旅客运输规则》、《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8.01.26•【文号】[88]交公路字201号•【施行日期】1998.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汽车货物运输规则》已被《汽车货物运输规则》(发布日期:1999年11月15日实施日期:2000年1月1日)废止交通部关于发布《汽车旅客运输规则》、《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的通知(1988年1月26日(88)交公路字2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计划单列市交通局,海南建省筹备组:为适应公路运输事业发展的需要,制定出新的《汽车旅客运输规则》、《汽车货物运输规则》。

现随文发给你们,于一九八八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以上两个规则中有关运输费用部分,已商得国家物价局同意。

交通部一九八○年颁发的《公路汽车旅客运输规则》、一九七二年颁发的《公路汽车货物运输规则》同时废止。

汽车旅客运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汽车旅客运输的组织管理,明确经营者与旅客的权利、义务,维护正常的运输秩序,满足人民群众的旅行需要,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公路运输的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从事营业性班车客运、旅游客运、出租车客运、包车客运、行包运输、客运服务(以下简称汽车客运)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旅客,均须遵守本规则。

汽车与其他旅客运输方式实行联运,除另有规定者外,汽车客运部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汽车客运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执行国家政策,遵守法律和有关规章,实行责任运输制度,为旅客提供安全、及时、方便、舒适的运输服务。

第二章汽车客运的基本要求第一节经营者第四条汽车客运经营者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取得合法资格后方准予参加营业性汽车客运。

第五条汽车客运的站方应积极组织客源,做好站务工作;运方应根据客流及其变化规律,及时提供完好车辆。

站、运双方必须密切配合,科学安排班次,合理调派车辆,提供优质服务,维护运输秩序,共同做好旅客运输工作。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部门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部门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部门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2.02.14•【文号】交财审发〔2022〕22号•【施行日期】2022.0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部门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财审发〔2022〕22号部属各单位,部办公厅、离退休干部局:现将《交通运输部部门决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22年2月14日交通运输部部门决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部部门决算管理工作,提高决算信息质量,充分发挥部门决算在单位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和财政部《部门决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交通运输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运输部本级及所属预算单位(以下称各单位)的部门决算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部门决算,是指各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其履行职能情况,编制的反映单位所有预算收支和结余执行结果及绩效等情况的综合性年度报告,是编制后续年度部门预算和改进部门预算执行的依据和参考。

第四条部门决算由交通运输部本级决算及所属预算单位决算组成。

部门决算编报范围应当与部门预算编报范围保持一致。

第五条部门决算以财政部统一规定的报告体系为主,主要包括决算报表、报表说明、决算分析。

交通运输部可根据工作需要设计相关报表作为决算报告的补充材料。

第六条部门决算管理主要包括:部门决算的组织、编制、分析、审核、汇总报送、批复、信息公开、数据应用、资料管理、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工作原则和职责分工第七条部门决算管理按照“依法依规、科学规范、统一高效”的原则,由交通运输部实施统一管理,各单位依据预算管理关系分别组织实施。

各单位是本单位的决算管理主体,对决算的规范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交通运输部在部门决算管理中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决算管理制度;开展部门决算工作的布置与培训;组织交通运输部部门决算的编制、分析、审核、汇总、报送、批复、信息公开、数据应用、资料管理等工作;指导和监督各单位的决算管理工作。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九部委23号令)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九部委23号令)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3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广电总局、民航局九部委第23号令发布)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关于全面清理与招投标有关规定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决定:一、对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1)二、对11件规章、1件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附件2)上述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修改;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废止或者修改。

本决定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2.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附件1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关于抓紧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法规[2008]938号)附件 2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对《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 4 号)作出修改(一)相关政府部门名称的修改1.将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中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修改为“国家发展改革委”。

2.将第二十条中的“发展计划部门”修改为“发展改革部门”。

(二)相关规章条文内容的删除3.删除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六项。

4.删除第十八条中的“行政监督”。

5.删除第十九条中的“或举报”。

(三)相关引用法律法规条文序号的修改6.将第一条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7.将第十八条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修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7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20件交通运输规章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7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20件交通运输规章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7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废
止20件交通运输规章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16.05.30
•【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7号
•【施行日期】2016.05.30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交通运输部令
2016年第57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20件交通运输规章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20件交通运输规章的决定》已于2016年5月25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30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
2016年5月3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20件交通运输规章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6.19•【文号】交运发[2009]275号•【施行日期】2009.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交运发【2009】2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价格管理,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六月十九日汽车运价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道路运输价格计算办法,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计算汽车运费的依据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旅客、货主,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汽车旅客运价和汽车货物运价。

第四条制定汽车运价应当反映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根据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合理确定汽车运输的比价关系。

第二章旅客运价第一节计价标准第五条运价单位:(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二)计时运价:元/座位小时(三)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四)国际道路旅客运输涉及其它货币时,在无法折算为人民币的情况下,可使用其它自由兑换货币为运价单位。

第六条计费里程(一)里程单位: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的,四舍五入。

(二)里程确定:1、营运线路公路里程按交通运输部核定颁发的《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确定。

《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应当每三至五年修订一次。

《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中未标明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实际里程确定。

交通部关于启用新版道路运输证件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启用新版道路运输证件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启用新版道路运输证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1.11•【文号】交公路发[2005]524号•【施行日期】2005.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部关于启用新版道路运输证件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5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现颁布新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自2005年12月1日起核发并开始使用,至2006年11月30日核发结束。

在核发期间,新证、旧证同时有效,各地不得对未核发地区持旧证的车辆实施行政处罚。

2006年12月1日起,旧证废止。

为加快道路运输信息化步伐,各地应积极推广电子证件,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第二代身份证式样制作《道路运输证》IC卡,便于实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计算机联网和信息共享。

如推广使用IC卡尚不具备条件,目前也可暂用电子标签技术作为过渡。

电子证件与纸质《道路运输证》同等有效。

附件: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修改说明及管理使用规定2.《道路运输证》修改说明及管理使用规定交通部二00五年十一月十一日附件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修改说明及管理使用规定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式样及内容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交通部统一制定的经营道路运输的合法凭证。

凡在我国境内经营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国际道路运输、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客货运站、场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见式样1)分正本、副本,均采用防伪标志。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外廓尺寸为40×28cm,材质为157克铜版纸,国徽与带DL的边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字型采用烫金,右下角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监制”字样。

副本外廓尺寸为18×13cm,封面墨绿色带国徽。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0年第7号――关于废止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0年第7号――关于废止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0年第7号――关于废止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0.03.05•【文号】交通运输部公告2010年第7号•【施行日期】2010.04.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交通运输部公告(2010年第7号)根据国家对建立和实施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要求,现行的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已不适用,下列160项标准自2010年4月5日起废止。

废止标准的编号及名称是:1.JT/T 27.1-19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公路运输与公路养护汽车驾驶员2.JT/T 27.2-19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公路运输与公路养护超重型汽车列车驾驶员3.JT/T 27.3-19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公路运输与公路养护超重型汽车列车挂车工4.JT/T 27.4-19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公路运输与公路养护公路运输起重工5.JT/T 27.5-19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公路运输与公路养护汽车客运调度员6.JT/T 27.6-19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公路运输与公路养护汽车客运广播员7.JT/T 27.7-19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公路运输与公路养护汽车客运行包员8.JT/T 27.8-19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公路运输与公路养护汽车售票员9.JT/T 27.9-19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公路运输与公路养护汽车客运危险品检查员10.JT/T 27.10-19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公路运输与公路养护汽车客运服务员11.JT/T 27.11-19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公路运输与公路养护汽车客运乘务员12.JT/T 27.12-19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公路运输与公路养护汽车客运行包装卸工13.JT/T 27.13-19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公路运输与公路养护汽车货运站场调度员14.JT/T 27.14-19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公路运输与公路养护汽车货运站务员15.JT/T 27.15-19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公路运输与公路养护公路货运装卸工16.JT/T 27.16-19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公路运输与公路养护汽车油料工17.JT/T 27.17-19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公路运输与公路养护汽车货运库工18.JT/T 27.18-19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公路运输与公路养护汽车维修工19.JT/T 27.19-19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公路运输与公路养护汽车发动机维修工20.JT/T 27.20-19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公路运输与公路养护汽车底盘维修工21.JT/T 27.21-19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公路运输与公路养护汽车维修检验工22.JT/T 27.22-19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公路运输与公路养护汽车维修电工23.JT/T 27.23-19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公路运输与公路养护汽车维修漆工24.JT/T 27.24-19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公路运输与公路养护汽车维修轮胎工25.JT/T 27.25-19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公路运输与公路养护汽车维修钣金工26.JT/T 27.26-19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公路运输与公路养护汽车维修铁工27.JT/T 27.27-19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公路运输与公路养护汽车维修焊工28.JT/T 27.28-19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公路运输与公路养护汽车维修钳工29.JT/T 27.29-19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公路运输与公路养护汽车维修散热器工30.JT/T 27.30-19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公路运输与公路养护汽车喷油泵调试工31.JT/T 27.31-19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公路运输与公路养护汽车液压装置维修工32.JT/T 27.32-19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公路运输与公路养护汽车维修镗磨工33.JT/T 27.33-19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公路运输与公路养护汽车维修木工34.JT/T 27.34-19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公路运输与公路养护汽车空调维修工35.JT/T 27.35-19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公路运输与公路养护汽车蓄电池维修工36.JT/T 27.36-19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公路运输与公路养护汽车维修缝工37.JT/T 27.37-19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公路运输与公路养护汽车维修粘接工38.JT/T 27.38-19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公路运输与公路养护汽车维修材料工39.JT/T 27.39-19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公路运输与公路养护汽车零件清洗工40.JT/T 27.40-19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公路运输与公路养护汽车检测工41.JT/T 27.41-19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公路运输与公路养护汽车检测设备维修工*42.JT/T 27.42-19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公路运输与公路养护公路养护工43.JT/T 27.43-19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公路运输与公路养护桥梁养护工44.JT/T 27.44-19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公路运输与公路养护隧道养护工45.JT/T 27.45-19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公路运输与公路养护养路机械操作工46.JT/T 27.46-19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公路运输与公路养护公路沥青(重油)操作工47.JT/T 27.47-19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公路运输与公路养护乳化沥青工48.JT/T 27.48-19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公路运输与公路养护试验工49.JT/T 27.49-19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公路运输与公路养护公路监控设备操作工50.JT/T 27.50-19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公路运输与公路养护公路标志(标线)工51.JT/T 27.51-19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公路运输与公路养护公路渡口渡工52.JT/T 27.52-19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公路运输与公路养护公路绿化工53.JT/T 27.53-19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公路运输与公路养护公路巡道工54.JT/T 27.54-19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公路运输与公路养护车辆通行费收费员(人工收费)55.JT/T 27.55-19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公路运输与公路养护公路交通量调查工56.JT/T 28.1-19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水上运输船舶水手57.JT/T 28.2-19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水上运输船舶木匠58.JT/T 28.3-19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水上运输船舶理货员59.JT/T 28.4-19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水上运辅船舶机工60.JT/T 28.5-19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水上运输船舶电工61.JT/T 28.6-19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水上运输船舶冷藏工62.JT/T 28.7-19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水上运辅船舶厨工63.JT/T 28.8-19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水上运输船舶服务员64.JT/T 28.9-19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水上运输船舶营业员65.JT/T 28.10-19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水上运输船舶行李员(兼放映员)66.JT/T 28.11-19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水上运输船舶广播员67.JT/T 28.12-19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水上运输船舶驾驶员68.JT/T 28.13-19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水上运输驳船驾长69.JT/T 28.14-19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水上运输船舶轮机员70.JT/T 28.15-19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水上运输轮机加油71.JT/T 28.16-19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水上运输船舶餐务员72.JT/T 28.17-19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水上运输船舶客运员73.JT/T 28.18-19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水上运输船舶业务员74.JT/T 30.1-19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航道疏浚疏浚管线工75.JT/T 30.2-19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航道疏浚疏浚测量工76.JT/T 30.3-19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航道疏浚疏浚测量仪器修理工77.JT/T 30.4-19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航道疏浚航道潜水工78.JT/T 30.5-19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航道疏浚航道钻探工79.JT/T 30.6-19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航道疏浚航道爆破工80.JT/T 30.7-19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航道疏浚泵站机电工81.JT/T 30.8-19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航道疏浚船闸机械运行工82.JT/T 30.9-19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航道疏浚船闸电气运行工83.JT/T 30.10-19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航道疏浚船闸工84.JT/T 30.11-19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航道疏浚绞滩工85.JT/T 30.12-19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航道疏浚航道信号工86.JT/T 30.13-19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航道疏浚扎笼、扎排工87.JT/T 30.14-19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航道疏浚沉排、抛石工88.JT/T 30.15-19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航道疏浚工程船舶水手89.JT/T 30.16-19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航道疏浚疏浚统计工90.JT/T 31.1-19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救助打捞海上救捞潜水员91.JT/T 31.2-19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救助打捞内河潜水员92.JT/T 31.3-19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救助打捞海上救捞工93.JT/T 31.4-19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救助打捞海上救捞长94.JT/T 31.5-19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救助打捞救捞机工长95.JT/T 31.6-19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救助打捞潜水衣工96.JT/T 32.1-19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航标航测灯塔工97.JT/T 32.2-19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航标航测沿海航标工98.JT/T 32.3-19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航标航测内河航标工99.JT/T 32.4-19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航标航测航标保养工100.JT/T 32.5-19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航标航测航标充电工101.JT/T 32.6-19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航标航测航标灯器修理工102.JT/T 32.7-19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航标航测无线电导航发射工103.JT/T 32.8-19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航标航测无线电导航定时工104.JT/T 32.9-19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航标航测无线电指向标操作工105.JT/T 32.10-19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航标航测无线电导航机电工106.JT/T 32.11-19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航标航测航道测量工107.JT/T 32.12-19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航标航测航道绘图工108.JT/T 32.13-19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航标航测水文工109.JT/T 32.14-19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航标航测测深仪修理工110.JT/T 32.15-19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航标航测无线电定位仪修理工111.JT/T 33.1-19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公路工程与航务工程混凝土工112.JT/T 33.2-19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公路工程与航务工程钢筋工113.JT/T 33.3-19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公路工程与航务工程模板工114.JT/T 33.4-19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公路工程与航务工程水上打桩工115.JT/T 33.5-19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公路工程与航务工程水上起重工116.JT/T 33.6-19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公路工程与航务工程水上抛填工117.JT/T 33.7-19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公路工程与航务工程砌筑工118.JT/T 33.8-19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公路工程与航务工程水工工程潜水工119.JT/T 33.9-19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公路工程与航务工程测量工120.JT/T 33.10-19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公路工程与航务工程试验工121.JT/T 33.11-19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公路工程与航务工程石工122.JT/T 33.12-19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公路工程与航务工程路基工123.JT/T 33.13-19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公路工程与航务工程桥基钻孔工124.JT/T 33.14-19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公路工程与航务工程爆破工125.JT/T 33.15-19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公路工程与航务工程路面工126.JT/T 33.16-19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公路工程与航务工程水工质量检验工127.JT/T 33.17-19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公路工程与航务工程平地机操作工128.JT/T 33.18-19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公路工程与航务工程压路机操作工129.JT/T 33.19-19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公路工程与航务工程铲运机操作工130.JT/T 33.20-19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公路工程与航务工程挖掘机操作工131.JT/T 33.21-19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公路工程与航务工程稳定土厂拌设备操作工132.JT/T 33.22-19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公路工程与航务工程吊车(机)操作工133.JT/T 33.23-19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公路工程与航务工程中小型机械操作工134.JT/T 33.24-19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公路工程与航务工程沥青混凝土拌和设备操作工135.JT/T 33.25-19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公路工程与航务工程稳定土拌和机操作工136.JT/T 33.26-19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公路工程与航务工程沥青混凝土摊铺机操作工137.JT/T 33.27-19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公路工程与航务工程水泥混凝土搅拌设备操作工138.JT/T 33.28-19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公路工程与航务工程水泥混凝土摊铺机操作工139.JT/T 33.29-19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公路工程与航务工程筑路机械修理工140.JT/T 33.30-19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公路工程与航务工程驳船司机141.JT/T 33.31-19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公路工程与航务工程船舶打桩工142.JT/T 33.32-19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公路工程与航务工程船舶起重工143.JT/T 34.1-19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交通勘测勘探工144.JT/T 34.2-19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交通勘测航务工程测量工145.JT/T 34.3-19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交通勘测公路工程测量工146.JT/T 34.4-19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交通勘测公路工程试验工147.JT/T 34.5-19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交通勘测航务土工试验工148.JT/T 34.6-19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交通勘测水文测验工149.JT/T 34.7-19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交通勘测仪器维修工150.JT/T 35.1-19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交通工业港机装配钳工151.JT/T 35.2-19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交通工业港机装配电工152.JT/T 35.3-19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交通工业港机结构装配工153.JT/T 35.4-19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交通工业港机机械检查工154.JT/T 35.5-19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交通工业港机电气检查工155.JT/T 35.6-19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交通工业港机结构检查工156.JT/T 35.7-19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交通工业航标灯器装配工157.JT/T 35.8-19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交通工业太阳能电池组合工158.JT/T 35.9-19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交通工业航标灯泡挂丝工159.JT/T 35.10-19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交通工业航标灯泡排气工160.JT/T 35.II-1993 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交通工业航标灯工特此公告。

交通部、国家物价局关于整顿公路汽车货物运价的通知

交通部、国家物价局关于整顿公路汽车货物运价的通知

交通部、国家物价局关于整顿公路汽车货物运价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价格管理
【发文字号】[90]交运字320号
【失效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一批政策性文件的决定
【发布部门】交通部(已撤销)国家物价局(已变更)
【发布日期】1990.06.07
【实施日期】1990.06.0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E0303
交通部、国家物价局关于整顿公路汽车货物运价的通知
((90)交运字320号1990年6月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交通厅(局):
近年来,各地公路汽车货物运输,由于受燃油、车辆、轮胎、原材料及配件价格上涨的影响,运价普遍自行上浮或变相涨价,特别是个体运输户漫天要价,造成当前公路汽车货物运输管理严重失控。

为了整顿运输秩序,控制运价继续上涨,根据今年国务院国发〔1990〕17号文件和全国物价工作会议关于整顿公路汽车货物运价的精神,决定对全国公路汽车货物运价进行全面整顿。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顿货物运价的原则
这次整顿汽车货物运价的基本原则是:本着运价逐步与运输价值相适应,在降低现行实际运价水平的前提下,把不合理的过高运价降下来。

整顿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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