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保护品种的申报要求及审核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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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品种保护条例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研究和创制中药新药,促进中药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中药品种,是指由一个处方制成的某一剂型的中成药品种。

第三条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中药品种保护工作,负责中药保护品种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中药保护品种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中药保护品种申请和审批第四条申请中药品种保护应当符合下列全部条件:(一)中国境内生产的品种;(二)独家生产的品种;(三)未发现严重不良反应的品种;(四)与同类品种相比临床疗效显著的品种;(五)在生产、销售该品种过程中未违反《药品管理法》等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六)未曾因质量抽查检验不合格而列入药品质量公告。

第五条申请中药品种保护,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中药品种保护申请,并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

中药品种的标准为试行标准的,可以在试行期满前3个月提出中药品种保护申请。

第六条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资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中药品种保护申请受理后的6个月内,对申请中药保护的品种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给予品种保护的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发给《中药保护品种证书》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发给《中药保护品种审批意见通知书》,说明理由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中药品种的保护期限为7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

首次保护期满后可以申请延长保护期限7年。

第九条在保护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延长中药品种的保护期:(一)在生产、销售该品种过程中因违反《药品管理法》等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二)该品种因质量抽查检验不合格而列入药品质量公告的;(三)在保护期内累计生产未达到5年的;(四)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五)未按照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要求进行了质量标准提高或完善的;(六)未按照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要求完成四期临床试验的。

中药保护品种申报资料项目要求及说明

中药保护品种申报资料项目要求及说明

中药保护品种申报资料项目要求及说明
1.品种申报书:
品种申报书是中药保护品种申报的主要资料。

申请人需要提供品种的基本信息,包括品种名称、采集地、生物特征、经济价值等。

此外,申请人还需要提供品种的起源文献、命名依据等相关材料。

品种申报书需要详细描述品种的形态特征、生长习性、繁殖状况等。

3.生产工艺及质量检验报告:
生产工艺及质量检验报告是对申请品种生产工艺及质量检验的记录和评价。

申请人需要提供申报品种的生产工艺流程图,包括种植、采收、加工等过程。

同时,申请人还需要提供对申报品种进行的质量检验报告,包括药材的理化性质、微生物等方面的检验结果。

4.品种扩繁与观察报告:
品种扩繁与观察报告是对申报品种进行扩繁和观察的记录和评价。

申请人需要提供品种的扩繁过程,包括种子繁殖、有性繁殖或无性繁殖等方法。

同时,申请人还需要提供对品种进行的观察报告,包括生长情况、病虫害情况等观察结果。

以上是中药保护品种申报资料项目的要求及说明。

申请人在填写申报资料时需要提供详细的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确保申请的品种真实可靠,并能够证明该品种在中药中具有独特的生物特征和经济价值。

此外,申请人还需要提供对品种进行生产工艺和质量检验、扩繁和观察的相关报告,以证明该品种符合中药保护品种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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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批准保护的品种,国家局将在政府网站 和《中国医药报》上予以公告。生产该品 种的其他生产企业应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 月内向局受理中心提出同品种保护申请并 提交完整资料;对逾期提出申请的,局受 理中心将不予受理。申请延长保护期的生 产企业,应当在该品种保护期届满6个月前 向局受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完整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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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资料目录
一、《中药品种保护申请表》 二、证明性文件 (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初次保护申请
企业还应提供其为原研企业的相关证明资料; (二)《药品生产许可证》及《药品GMP证书》(复
印件); (三)现行国家药品标准、说明书和标签实样; (四)专利权属状态说明书及有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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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资料应能说明申报品种的可保性,并 能客观全面地反映中药品种生产工艺、质 量研究、安全性评价、临床应用等方面的 情况。
• 申报品种一般应完成监测期、注册批件及 其他法律法规要求的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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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品种由多家企业生产的,应由原研企 业提出首次申报;若质量标准不能有效控 制产品质量的,应提高并统一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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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指导原则的特点
强调了中药保护品种的可保护性,突出保护先
(1)明确临床评价标准。要求申请一级保护品 种的临床资料应能证明其对某一疾病在治疗效果 上取得重大突破性进展,或用于预防和治疗特殊 疾病;申请二级保护品种的临床资料应能证明具 有显著临床应用优势,或对某一主治疾病、证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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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企业应提出在延长保护期内对品种改进提高 的详细计划及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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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程序
• 申请中药品种保护的企业,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报送1份完整资料,并将 2份相同的完整资料报送申请企业所在地省(区、 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国家局受理中心在收到企业的申报资料后,应在5 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对同意受理的品种出具中药 品种保护申请受理通知书,同时抄送申请企业所 在地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并将申报 资料转送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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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资料应能说明申报品种的可保性,并 能客观全面地反映中药品种生产工艺、质 量研究、安全性评价、临床应用等方面的 情况。
• 申报品种一般应完成监测期、注册批件及 其他法律法规要求的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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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品种由多家企业生产的,应由原研企 业提出首次申报;若质量标准不能有效控 制产品质量的,应提高并统一质量标准。
用于预防和治疗重大疑难疾病、危急重症、 烈性传染病的中药品种,其疗效应明显优于现有 治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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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符合《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的 品种,可以申请二级保护。
(1)对特定疾病有显著疗效,是指能突出中 医辨证用药理法特色,具有显著临床应用 优势,或对主治的疾病、证候或症状的疗 效优于同类品种。 (2)从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物质及特殊制剂, 是指从中药、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成分、 有效部位制成的制剂,且具有临床应用优 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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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资料目录

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关于中药品种保护受理审评工作中有关要求的通知

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关于中药品种保护受理审评工作中有关要求的通知

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关于中药品种保护受理审评工作中有关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公布日期】1996.10.04•【文号】•【施行日期】1996.10.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关于中药品种保护受理审评工作中有关要求的通知(中保办发[96]第0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整顿和规范药品生产经营秩序,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6)14号]及卫生部卫药发(1996)第31号文件中有关中药品种保护工作的要求。

为进一步做好中药品种保护工作,现将中药品种保护受理审评工作中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6]1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凡药品生产企业提出中药品种保护申请,经审查同意受理的品种,我会定期将受理品种的情况通报各地卫生行政部门。

对发布受理通报的品种,自通报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一律暂停审批仿制(移植)。

二、对发布受理通报的品种,各地应及时与辖区内注册的品种进行核对,若有其它企业生产同一品种的,请按通报要求及时将有关品种和涉及的企业情况函告我会。

对没有反馈意见的,我会将按无同品种办理。

届时待通报的品种经卫生部批准给予保护以后,企业再重新提出同品种保护申请的,我会也将不予受理。

三、企业申请保护的品种,经受理后方组织审评委员进行审评。

经审评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同意给予保护的品种,由我会报请卫生部审核批准,并发布《国家中药保护品种公告公告》。

对卫生部不同意保护的品种,由我会将卫生部不同意保护的意见转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和申请保护的企业;经审评对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亦不同意保护的品种,由我会将审评意见函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及申请保护的企业。

四、经审评,对下列申请保护的品种,我会将定期汇总并发布终止受理品种通报。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2018年修订)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2018年修订)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201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8.09.1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3号•【施行日期】2018.09.18•【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中药品种保护条例(1992年10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6号发布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中药品种的质量,保护中药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中药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国境内生产制造的中药品种,包括中成药、天然药物的提取物及其制剂和中药人工制成品。

申请专利的中药品种,依照专利法的规定办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鼓励研制开发临床有效的中药品种,对质量稳定、疗效确切的中药品种实行分级保护制度。

第四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中药品种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中药保护品种等级的划分和审批第五条依照本条例受保护的中药品种,必须是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品种。

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列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的品种,也可以申请保护。

受保护的中药品种分为一、二级。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药品种,可以申请一级保护:(一)对特定疾病有特殊疗效的;(二)相当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人工制成品;(三)用于预防和治疗特殊疾病的。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药品种,可以申请二级保护:(一)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品种或者已经解除一级保护的品种;(二)对特定疾病有显著疗效的;(三)从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物质及特殊制剂。

第八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新药,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保护期给予保护;其中,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保护期限届满前六个月,可以重新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保护。

第九条申请办理中药品种保护的程序:(一)中药生产企业对其生产的符合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中药品种,可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初审签署意见后,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阐述申请中药保护品种的必备条件

阐述申请中药保护品种的必备条件

阐述申请中药保护品种的必备条件1.引言1.1 概述目前,中药保护品种的申请逐渐成为一个热门话题。

中药作为我国传统医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疗效经验。

然而,由于生态环境的恶化和人类活动的干扰,许多中药植物已经面临着严重的威胁,甚至濒临灭绝。

为了保护中药资源,保护品种的申请在中药产业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中药保护品种的申请是指通过法律手段,将濒临灭绝或资源匮乏的中药植物列入保护范围,以便合理利用和保护这些珍贵的中药资源。

申请中药保护品种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旨在保证申请的合法性、可行性和科学性。

首先,申请中药保护品种必须具备明确的科学依据。

只有通过科学研究和实证分析,才能准确判断中药植物的资源状况以及其是否需要保护。

这需要依靠丰富的药用植物资源数据库和相关研究成果,对中药植物的生态分布、种群数量、采集方式和适应环境等进行全面深入地研究。

其次,申请中药保护品种需要具备一定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

中药植物的保护不仅涉及到生物多样性的维护,也关乎到中药产业的发展和中医药文化的传承。

因此,申请中药保护品种应该具备一定的价值,能够为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此外,申请中药保护品种还需要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保护品种的申请必须有具体可行的保护措施,并能够通过合理的管理和监测手段进行实施和落地。

只有具备可行性,才能保证保护品种的有效性和持续性。

综上所述,申请中药保护品种的必备条件包括:科学依据的支持、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存在,以及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的保障。

只有满足这些条件,才能确保中药保护品种申请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从而为中药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做出贡献。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撰写:文章结构的设计有助于读者理解文章的布局和逻辑,帮助读者快速获取信息和阐述观点。

本文将采用以下结构:第一部分为引言,共包括三个小节。

在概述中,介绍中药保护品种的意义和重要性。

通过对中药保护品种的介绍,引起读者对该主题的兴趣。

简述中药保护品种的等级划分及申报条件

简述中药保护品种的等级划分及申报条件

简述中药保护品种的等级划分及申报条件摘要:一、中药保护品种等级划分二、中药保护品种申报条件1.基本条件2.品种要求3.产地要求4.生产工艺要求5.质量要求6.药用部位要求7.申报材料要求三、申报流程及时间四、保护期限及续展五、总结与展望正文:一、中药保护品种等级划分中药保护品种分为一级和二级两个等级。

一级保护品种是指对我国中医药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具有独特疗效、资源稀缺的中药品种;二级保护品种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疗效确切、资源较为稀缺的中药品种。

二、中药保护品种申报条件1.基本条件申报中药保护品种的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和质量控制体系。

2.品种要求申报品种应为国家批准的中药品种,且为国家药品标准收载的品种。

同时,品种应具有明确的药用部位、功能主治和用法用量。

3.产地要求申报品种的产地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具备一定的地理标志和资源保护价值。

4.生产工艺要求申报品种的生产工艺应成熟、稳定,具备可重复性和可操作性。

同时,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生产设备和技术力量。

5.质量要求申报品种的质量应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要求,具备一定的品质优势和特色。

企业应具备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和检验能力。

6.药用部位要求申报品种的药用部位应明确,且具备一定的药用价值和资源稀缺性。

7.申报材料要求申报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品种来源及药用部位说明、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产地环境及资源状况、市场调查及发展规划、企业资质证明等。

三、申报流程及时间申报中药保护品种的企业需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申报流程一般包括:企业自查、地方政府初审、国家相关部门评审、公示、批准等环节。

整个申报过程约需1-2年。

四、保护期限及续展中药保护品种的保护期限为7年。

保护期限届满后,企业可申请续展。

续展保护期限为7年。

五、总结与展望中药保护品种制度是我国政府为保护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而设立的一项重要政策。

简述申请中药保护品种必备条件

简述申请中药保护品种必备条件

简述申请中药保护品种必备条件1.引言1.1 概述中药保护品种申请是指申请将某种中药的临床应用总称及配伍使用范围作为专利保护的一种制度。

随着中药在临床应用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越来越多的中药企业开始将中药保护品种申请作为提升自身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然而,申请中药保护品种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首先,申请中药保护品种必备的条件是该中药的临床应用具有一定的创新性。

这就要求中药企业在开发新的临床应用时要注意与现有的中药应用有所区别,能够为临床提供新的疗效或者改善现有的疗效。

其次,申请中药保护品种还要满足专利法的要求,即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可工业应用性。

这就要求中药企业在申请保护品种时需要提供相关的技术文献和实验数据,证明该中药的临床应用具有创新性、独特性和实用性。

再次,申请中药保护品种还需要进行临床试验和药理学研究,证明该中药在临床上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合理用药方式。

这一步是非常关键的,也是申请中药保护品种的必要条件之一。

最后,中药保护品种的申请还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

中药企业在申请过程中需要了解和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申请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总之,申请中药保护品种是中药企业提升自身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但也是一项复杂的工作。

企业需要满足一系列的条件和程序,确保申请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只有在满足了相关条件后,中药企业才能成功申请到中药保护品种的专利保护,从而在市场竞争中获得更大的优势。

1.2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写作:文章结构为了系统地介绍申请中药保护品种必备条件,本文将按照以下结构进行论述。

首先,在引言部分概述中药保护品种的意义和现状,为读者全面理解中药保护品种申请的背景做铺垫。

然后,正文将重点介绍申请中药保护品种必备条件的两个要点。

第一个要点将详细探讨相关法律法规、品种特点等方面的条件,以便申请者明确了解中药保护品种申请的具体要求。

第二个要点将围绕中药保护品种申请的技术要求、试验结果验证等方面的条件进行阐述,确保申请中药保护品种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中药品种申报

中药品种申报

中药品种申报
中药品种申报是指将新发现的中药品种或中药方剂进行申报,以便获得法律保护和用于临床治疗。

中药品种申报一般需要经过以下步骤:
1.准备材料:包括中药品种或中药方剂的学名、别名、源植物或材料、炮制方法、剂型、主要药效及适应症等相关信息,并进行相应的实验数据和临床试验数据收集。

2.进行药效与毒副作用评估:根据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药效与毒副作用评估,确保中药品种的安全有效性。

3.制定技术规范:根据中药品种的特点和用途,制定相应的技术规范,包括炮制方法、剂型制备、质量控制等。

4.编制申报材料: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编制中药品种的申报材料,包括中药品种申报书、炮制方法、制剂工艺等内容,并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审评。

5.审评和批准: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评,包括对炮制方法、制剂工艺、药效与毒副作用等进行评估,最终批准中药品种的申报。

申报成功后,中药品种将获得法律的保护,可以合法生产和销售,用于医疗、保健或其他相关领域。

中药品种申报有助于保护中药的独特性,促进中药研发和临床应用的发展。

中药保护品种的申报要求及审核要点

中药保护品种的申报要求及审核要点

中药保护品种的申报要求及审核要点中药作为我国传统医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独特的疗效和丰富的资源。

为保护中药资源,促进中药产业的发展,我国设立了中药保护品种的申报和审核制度。

中药保护品种的申报要求和审核要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品种的特征和疗效:申报的中药品种应具有明确的特征和独特的疗效。

特征包括形态特征、化学组成、生理特性等,可通过形态学、化学分析和药理学实验等科学方法进行鉴定和验证。

疗效包括临床应用的疗效和药理学实验的疗效,应经过临床研究和科学实验证实。

2.文献研究和调查:申报中药品种应有充分的文献研究和调查数据支持。

包括对中药药材的历史沿革、药理学和临床应用的现状和前景等方面的调查和研究。

同时还应对中药资源的地理分布、种植条件、采收和加工等过程进行调查和研究。

3.药材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中药保护品种的申报要求对药材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提出要求。

申报的中药品种应具有稳定的产量和质量,可以保证长期稳定的生产。

同时,还要求采用合理的种植技术和管理方法,保护和改善中药药材的生态环境,提高中药资源的利用效率和生产能力。

4.市场需求和经济效益:申报中药保护品种还需考虑市场需求和经济效益,以确保中药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申报的中药品种应有广泛的市场需求和应用前景,能够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和发展趋势。

同时,还要考虑中药产业链的完整性和可行性,确保中药保护品种的经济效益。

5.技术和管理水平:申报中药保护品种还需考虑技术和管理水平的要求。

申报的中药品种应有先进的种植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品种的产量和质量。

同时,还需考虑中药保护品种的繁育和繁殖技术,以确保品种的稳定和持续供应。

1.技术鉴定和验证:审核中需要对申报的中药品种进行技术鉴定和验证。

包括通过形态学、化学组成和生理特性等方面的鉴定和验证,确定申报品种的特征和疗效。

2.实际应用和效果验证:审核中还需对申报品种的实际应用和效果进行验证。

包括通过临床研究和科学实验证实申报品种的疗效和药理学实验的疗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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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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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凡存在专利等知识产权纠纷的品种,应解 决纠纷以后再办理保护事宜。
4、企业应保证申报资料和数据的真实、完整、 规范、准确。试验资料应注明出处、完成 日期、原始档案存放处,印章应与试验单 位名称一致,并有主要研究者签字,试验 数据能够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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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临床试验负责单位应为国家药物临床试验 机构,研究的病种应与其认定的专业科室 相适应,参加单位应为三级甲等医院。
二级甲等医院可参加以广泛应用的安全 性评价为目的的临床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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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试验过程应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的各项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试验原 始资料应保存至保护期满。
7、申请企业应具备良好的生产条件和质量管 理制度,生产设备、检验仪器与申报品种 的生产和质量检验相匹配,并具有良好的 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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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突出保护先进性。一是改变剂型品种应有试验 资料证明其先进性和合理性;二是对有重大工艺 改进的品种,与原品种比较必须在服用剂量、制 剂稳定性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三是中药、天然 药物和化学药品组成的复方制剂应证明其组方合 理性;四是注重质量稳定性和可控性,申报品种 的原料药材应基原明确,主要药味还应固定产地 有相对稳定的供货渠道,以中药饮片投料的应提 供炮制方法及标准;五是单味制剂的主要药效成 分应清楚,并应有相应的专属性质量控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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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保护
• 定义:初次保护申请,是指首次提出的中 药品种保护申请;其他同一品种生产企业 在该品种保护公告前提出的保护申请,按 初次保护申请管理。

中药注册分类及申报材料要求

中药注册分类及申报材料要求

中药注册分类及申报材料要求中药注册分类及申报材料要求:中药的注册分类和申报材料要求是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规和政策进行规定的。

作为一种特殊的药物类别,中药的注册分类和申报材料要求会有一些特殊之处。

下面将从中国的角度出发,介绍中药的注册分类及申报材料要求。

一、中药的注册分类根据中国的相关法规和规定,中药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注册分类:1. 中药保健食品:这是中药中最为常见的一种注册分类。

中药保健食品是指以中药材或中成药作为主要原料,具有保健功效的食品。

注册中药保健食品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原料的产地证明、品质检测报告、产品说明书、标签和包装等。

2. 饮片类中药:饮片是将中草药经过处理和加工后制成的药物材料。

饮片类中药的注册要求相对较为严格,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生产工艺流程、质量标准、药材来源证明、药材鉴定报告、生产车间条件检查报告、药品外包装标签等。

3. 中药注射剂:中药注射剂是指将中草药经过提取和加工后制成的注射剂剂型。

中药注射剂的注册要求非常严格,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原料的产地证明、药材质量检测报告、药材鉴定报告、提取工艺和注射剂剂型的研究报告、临床试验报告等。

4. 中药新药:中药新药是指采用新的中草药资源或独特加工饮片制备的药物。

中药新药的注册要求最为严格,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药物质量控制研究报告、毒理学研究报告、药效学研究报告、临床试验报告等。

二、申报材料要求1. 中药材产地证明:中药材的产地证明是证明中药材质量的重要依据,需要提供中药材的采集地、生长环境、采集时间等信息。

2. 药材质量检测报告:中药材的质量检测报告是中药注册的重要材料,需要提供药材的鉴定、外观、含量等检测结果。

3. 药物研究报告:不同注册分类的中药需要提供相应的药物研究报告,包括药物质量控制、药效学研究、药代动力学研究等。

4. 临床试验报告:部分注册分类的中药需要进行临床试验,临床试验报告是证明中药疗效和安全性的重要依据。

5. 包装标签和说明书:所有注册分类的中药都需要提供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包括药品的名称、剂型、规格、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症等。

中药品种保护申报资料项目及说明

中药品种保护申报资料项目及说明

附件:中药品种保护申报资料项目及说明一、申报资料项目(一)《中药品种保护申请表》(二)证明性文件1.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初次保护申请企业还应提供其为原研企业的相关证明资料。

2.《药品生产许可证》及《药品GMP证书》(复印件)。

3.现行国家药品标准、说明书和标签实样。

4.专利权属状态说明书及有关证明文件。

(三)申请保护依据与理由综述(四)医学相关资料1.批准上市前研究资料。

2.批准上市后研究资料。

(五)药学相关资料1.批准上市前研究资料。

2.批准上市后研究资料。

(六)药理毒理相关资料1.批准上市前研究资料。

2.批准上市后研究资料。

(七)拟改进提高计划与实施方案二、申报资料项目说明(一)《中药品种保护申请表》要求表内项目填写真实、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企业名称、药品名称、批准文号、剂型、规格等项目,应与有效批准证明文件一致。

在“生产与质量管理情况”栏目除说明生产与质量管理情况外,还应注明与申报品种相关的主要生产设备和检验仪器的名称、型号及制造企业名称等。

(二)证明性文件1.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1)现行生产批准证明文件或变更的有效文件(复印件);(2)同一品种,多种规格,可按一个品种申请保护,并附相应的批准证明文件;(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后变更生产企业名称的,应提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新企业名称核发药品批准文号的批复文件。

2.《药品生产许可证》及《药品GMP证书》(复印件):(1)《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应与申请企业名称一致,有效期在规定的时限内,生产范围包含申报品种的剂型;(2)申报品种相应剂型的GMP证书(复印件),有效期在规定的时限内。

3.现行国家药品标准、说明书和标签实样。

执行新药正式标准或修订质量标准的,应提供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及其所附药品质量标准。

4.专利权属状态说明书及有关证明文件:(1)申请中药保护的企业应当对所申请保护的品种,提供在中国的专利及其权属状态说明,并保证不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同时说明是否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情况;(2)如申请品种涉及专利,应附专利证书、专利权利要求书和专利说明书等。

医院制剂中药品种申报资料技术要求详解演示文稿

医院制剂中药品种申报资料技术要求详解演示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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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示文稿
一、中药种类申报资料要求
1、申报资料应当是中药材、中药饮片、中药制剂和中药配方的证书资料;
2、提供完整的中药种类证书,包含中药材原料、加工文件等;
3、药品质量合格证、产品说明书、包装样品、药品说明书批件等资料;
4、中药成分的化学结构式、按理化性质、生物活性数据应提供批准权威文献;
5、投产前质量检测记录,投产报告应提出检验标准及检验结果。

二、中药种类申报资料的技术要求
1、中药材原料和中药饮片合格证书的申报原则:
A.中药材原料需提供检验报告,要求重金属、有机磷农药类和重金属等指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B.中药饮片必须提供原料成分的组成及质量标准,以及控制成分和组成质量的技术文件,要求原料合格。

2、中药制剂和中药配方的申报原则:
A.中药制剂和中药配方应提供中药的成分及组成、按理化性质、生物活性数据应提供批准权威文献;
B.投产前质量检测记录,投产报告应提出检验标准及检验结果。

C.药品质量合格证、产品说明书、包装样品、药品说明书批件等资料;。

符合申请中药二级保护品种的条件

符合申请中药二级保护品种的条件

符合申请中药二级保护品种的条件
一、二级保护品种的基本条件
1. 拥有独特的药理活性:所申报的中药饮片必须拥有独特的药理活性,使得该饮片具备独特的治疗功效,与普通药物进行区分。

2. 拥有较高的药代动力学评价:所申报的中药饮片必须有较高的药代
动力学评价,这就是说,必须对治疗效果做出明确的评价,比如提供
药物浓度,持续时间等。

3. 拥有良好的安全质量风险管控:确保申请药物在安全操作和质量控
制范围内,以及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4. 拥有充足的药正和药效:严格按照规定完成药正和药效试验,证明
该药物在安全和有效方面符合有关要求。

二、二级保护品种的审评标准
1. 已建立风险管理体系:为确保药物的安全性,药企必须建立、完善
一整套的风险管理体系,以便在放行前更好的管控药物。

2. 打造药物的个性化疗法:深刻了解用药人群的不同和用药需求,对
每种药物制定独特的个性化疗法,使更多的患者享受到更好的服药效果。

3. 根据患者理解能力搭建药物满意效果:根据患者的不同情况,搭建
药物满意效果,比如,让患者了解使用药品的规则,避免滥用药物;
让患者知道药物的副作用等,从而让患者对药物更加了解重视,使药
物能够发挥最大的功效。

4. 贯彻实行中药质量控制:科学的质量控制有助于改善中药的药效和安全性,还能避免拼市场等行为,从而确保药物的安全性。

地方中药材标准申报

地方中药材标准申报

地方中药材标准申报指南一、申报单位和起草负责人情况1.申报单位:请填写申报单位的名称、所在地、联系方式等信息。

2.起草负责人:请填写负责起草该标准的负责人姓名、职务、职称等信息。

二、药材的名称、英文名和拉丁名1.药材名称:请填写药材的中文名称。

2.英文名:请填写药材的英文名称。

3.拉丁名:请填写药材的拉丁名称。

三、药材的来源和分布情况1.来源:请说明药材的来源,包括植物的科、属、种等信息。

2.分布情况:请描述药材的地理分布情况,包括国内和国际的分布区域。

四、药材的采收和加工方法1.采收时间:请说明药材的最佳采收时间,如季节、生长年限等。

2.采收方法:请描述药材的采收方法,如人工采摘、机械采摘等。

3.加工方法:请描述药材的加工方法,如清洗、干燥、炮制等。

五、药材的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1.外观形态:请描述药材的外观形态,如颜色、形状、大小等。

2.水分含量:请检测并记录药材的水分含量。

3.灰分含量:请检测并记录药材的灰分含量。

4.浸出物含量:请检测并记录药材的浸出物含量。

5.检验方法:请提供详细的检验方法和操作步骤。

六、药材的贮藏和保管要求1.贮藏条件:请说明药材的贮藏温度、湿度、光照等条件。

2.保管要求:请说明药材的保管方法,如密封保存、避免与有毒物质接触等。

七、药材的安全性评估和风险控制措施1.安全性评估:请对药材的安全性进行评估,包括毒理学研究和临床应用观察。

2.风险控制措施:请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如限制药材的使用剂量和使用时间等。

八、药材的临床应用和疗效评估1.临床应用:请描述药材在临床上的应用情况,包括适应症、用法用量等。

2.疗效评估:请对药材的临床疗效进行评估,包括有效性、安全性等方面的评估。

中药保护品种的申报要求及审核要点

中药保护品种的申报要求及审核要点

2019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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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改变剂型的品种应有试验资料证明其先进性和合 理性。改变剂型的普通制剂,应与原剂型比较, 证明其在药物稳定性、吸收利用、可控性、安全 性、有效性或患者顺应性等方面具有的特点与优 势。
• 改成缓释制剂、控释制剂、靶向制剂等,应与普 通制剂比较,证明其在药物释放、生物利用度、 有效性或安全性等方面具有的特点与优势。
2019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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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批准保护的品种,国家局将在政府网站 和《中国医药报》上予以公告。生产该品 种的其他生产企业应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 月内向局受理中心提出同品种保护申请并 提交完整资料;对逾期提出申请的,局受 理中心将不予受理。申请延长保护期的生 产企业,应当在该品种保护期届满6个月前 向局受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完整资料。
2019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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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资料目录
一、《中药品种保护申请表》 二、证明性文件 (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初次保护申请
企业还应提供其为原研企业的相关证明资料; (二)《药品生产许可证》及《药品GMP证书》(复
印件); (三)现行国家药品标准、说明书和标签实样; (四)专利权属状态说明书及有关证明文件。
2019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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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资料应能说明申报品种的可保性,并 能客观全面地反映中药品种生产工艺、质 量研究、安全性评价、临床应用等方面的 情况。
• 申报品种一般应完成监测期、注册批件及 其他法律法规要求的研究工作。
2019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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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品种由多家企业生产的,应由原研企 业提出首次申报;若质量标准不能有效控 制产品质量的,应提高并统一质量标准。

中药一级保护品种

中药一级保护品种

中药一级保护品种
【原创版】
目录
1.中药一级保护品种的定义和意义
2.中药一级保护品种的评选标准和程序
3.我国中药一级保护品种的现状和代表性品种
4.中药一级保护品种的保护措施和未来发展
正文
【1.中药一级保护品种的定义和意义】
中药一级保护品种,是指在我国中医药领域具有独特疗效、资源稀缺、亟待保护的珍贵中药材品种。

这些品种往往具有明显的临床疗效,对于疾病的预防和治疗有着重要的价值。

中药一级保护品种的评选和保护,旨在促进我国中医药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确保珍贵中药资源的传承和利用。

【2.中药一级保护品种的评选标准和程序】
我国对中药一级保护品种的评选,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疗效独特,对某些疾病具有显著的治疗效果;二是资源稀缺,品种的野生资源已处于严重衰退状态;三是具有明显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四是品种的研究和开发程度较低,具有较大的开发潜力。

评选程序主要包括地方推荐、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等环节。

【3.我国中药一级保护品种的现状和代表性品种】
截止目前,我国共评选出 76 个中药一级保护品种,其中包括了虎骨、豹骨、羚羊角等珍稀动物药材,以及杜仲、厚朴、黄连等植物药材。

这些品种在中医药领域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对于中医药的发展和传承具有重要意义。

【4.中药一级保护品种的保护措施和未来发展】
为了保护中药一级保护品种,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建立保护区、限制采伐、推广人工种植等。

同时,加大对中药材资源的研究力度,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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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符合《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的 品种,可以申请二级保护。 (1)对特定疾病有显著疗效,是指能突出中 医辨证用药理法特色,具有显著临床应用 优势,或对主治的疾病、证候或症状的疗 效优于同类品种。 (2)从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物质及特殊制剂, 是指从中药、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成分、 有效部位制成的制剂,且具有临床应用优 势。
• 处方中含有十八反、十九畏等配伍禁忌药 味,含有重金属的药味,毒性药材(系列 入国务院《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的 毒性中药材),其他毒性药材日服用剂量 超过药典标准,炮制品或生品的使用与传 统用法不符以及临床或文献报道有安全性 隐患药味的品种,应有试验资料证实其用 药安全性。
同品种保护
• 定义:是指药品名称、剂型、处方都相同 的品种。同品种保护申请,是指初次保护 申请品种公告后,其他同品种生产企业按 规定提出的保护申请。
新指导原则的特点
(一)明确标准,保护先进 强调了中药保护品种的可保护性,突出保护先 进的理念。 (1)明确临床评价标准。要求申请一级保护品 种的临床资料应能证明其对某一疾病在治疗效果 上取得重大突破性进展,或用于预防和治疗特殊 疾病;申请二级保护品种的临床资料应能证明具 有显著临床应用优势,或对某一主治疾病、证候 或症状的疗效优于同类品种。
申报资料目录
一、《中药品种保护申请表》 二、证明性文件 (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初次保护申请 企业还应提供其为原研企业的相关证明资料; (二)《药品生产许可证》及《药品GMP证书》(复 印件); (三)现行国家药品标准、说明书和标签实样; (四)专利权属状态说明书及有关证明文件。
三、申请保护依据与理由综述。 四、批准上市前的研究资料,包括临床、药理毒理 和药学资料,药学资料包括工艺、质量标准资料。 五、批准上市后的研究资料,包括不良反应监测情 况及质量标准执行情况等相关资料。初次保护申 请和同品种保护申请还提供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局批准上市及颁布标准时提出的有关要求所 进行的研究工作总结及相关资料。
• 已受理同品种申请的品种,由国家中药品 种保护审评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及相关单 位人员进行同品种质量考核。同品种质量 考核包括现场检查、抽样和检验三方面的 内容。 •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省级食品药品监 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和抽样。
• 现场检查是以被考核品种执行的国家标准 为依据,对该品种生产的全过程进行检查。 • 抽取的样品由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 会委托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或省级药 品检验所按申报品种执行的国家药品标准 进行检验。
6、试验过程应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的各项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试验原 始资料应保存至保护期满。 7、申请企业应具备良好的生产条件和质量管 理制度,生产设备、检验仪器与申报品种 的生产和质量检验相匹配,并具有良好的 信誉。
8、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在必要时可 以组织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进行现场核查, 对生产现场进行检查和抽样并组织检验。 9、中药保护品种生产企业在保护期内应按时 按要求完成改进意见与有关要求的各项工 作。
• 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收到企业的申报资 料及局受理中心受理通知书后,应在20日 内完成申报资料的真实性核查和初审工作, 并将核查报告、初审意见和企业申报资料 (1份)一并寄至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 员会。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在收 到上述资料后,开始进行审评工作。
• 对批准保护的品种,国家局将在政府网站 和《中国医药报》上予以公告。生产该品 种的其他生产企业应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 月内向局受理中心提出同品种保护申请并 提交完整资料;对逾期提出申请的,局受 理中心将不予受理。申请延长保护期的生 产企业,应当在该品种保护期届满6个月前 向局受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完整资料。
(2)突出保护先进性。一是改变剂型品种应有试验 资料证明其先进性和合理性;二是对有重大工艺 改进的品种,与原品种比较必须在服用剂量、制 剂稳定性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三是中药、天然 药物和化学药品组成的复方制剂应证明其组方合 理性;四是注重质量稳定性和可控性,申报品种 的原料药材应基原明确,主要药味还应固定产地 有相对稳定的供货渠道,以中药饮片投料的应提 供炮制方法及标准;五是单味制剂的主要药效成 分应清楚,并应有相应的专属性质量控制方法。
申报程序
• 申请中药品种保护的企业,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报送1份完整资料,并将 2份相同的完整资料报送申请企业所在地省(区、 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国家局受理中心在收到企业的申报资料后,应在5 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对同意受理的品种出具中药 品种保护申请受理通知书,同时抄送申请企业所 在地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并将申报 资料转送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
延长保护期
• 定义:延长保护期申请,是指中药保护品 种生产企业在该品种保护期届满前按规定 提出延长保护期的申请。
• 申请延长保护的品种应能证明其对主治的 疾病、证候或症状较同类品种有显著临床 疗效优势。 • 申请企业应按改进意见与有关要求完成各 项工作并提交相关资料。
• 延长保护期的品种在临床、药理毒理、药学等方 面应较保护前有明显改进与提高,如生产用药材 和饮片基原明确、产地固定,工艺参数明确,过 程控制严格,质量标准可控完善,主治范围确切, 药品说明书完善等。对有效成分和有效部位制成 的制剂,其量效关系、作用机理和体内代谢过程 应基本清楚。 • 申请企业应提出在延长保护期内对品种改进提高 的详细计划及实施方案。
(二)合理设定同品种管理要求 首先在初次保护中要求原研企业才能首次提 出初次品种保护申请;其次明确了同品种定义, 同品种生产企业可以自行判断是否属于同品种, 并有较充分的时间开展同品种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三突出同品种质量考核,强调同品种与初次保 护品种在生产质量方面的一致性,并合理调整了 同品种保护申报资料要求,解决同品种逾期申报 的问题。
• 申报资料应能说明申报品种的可保性,并 能客观全面地反映中药品种生产工艺、质 量研究、安全性评价、临床应用等方面的 情况。 • 申报品种一般应完成监测期、注册批件及 其他法律法规要求的研究工作。
• 申报品种由多家企业生产的,应由原研企 业提出首次申报;若质量标准不能有效控 制产品质量的,应提高并统一质量标准。
中药保护品种的申报要求 及审核要点
药品注册处 杨媚
总则
为加强中药品种保护管理工作,突出中 医药特色,鼓励创新,促进提高,保护先 进,保证中药品种保护工作的科学性、公 正性和规范性,根据《中药品种保护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国家局 制定了《中药品种保护指导原则》。
一般要求
1、符合《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的 品种,可以申请一级保护。 (1)对特定疾病有特殊疗效,是指对某一疾病 在治疗效果上能取得重大突破性进展。例 如,对常见病、多发病等疾病有特殊疗效; 对既往无有效治疗方法的疾病能取得明显 疗效;或者对改善重大疑难疾病、危急重 症或罕见疾病的终点结局(病死率、致残 率等)取得重大进展。
六、拟改进提高计划与实施方案关资料;如涉及修改标准、工艺 改进及修订说明书等注册事项的,还应提 供相关批准证明文件。
初次保护
• 定义:初次保护申请,是指首次提出的中 药品种保护申请;其他同一品种生产企业 在该品种保护公告前提出的保护申请,按 初次保护申请管理。
3、凡存在专利等知识产权纠纷的品种,应解 决纠纷以后再办理保护事宜。 4、企业应保证申报资料和数据的真实、完整、 规范、准确。试验资料应注明出处、完成 日期、原始档案存放处,印章应与试验单 位名称一致,并有主要研究者签字,试验 数据能够溯源。
5、临床试验负责单位应为国家药物临床试验 机构,研究的病种应与其认定的专业科室 相适应,参加单位应为三级甲等医院。 二级甲等医院可参加以广泛应用的安全 性评价为目的的临床研究。
(三)提高延长保护期门槛 一是强调申请延长保护期的品种应能证明其 对主治的疾病、证候或症状较同类品种有显著临 床疗效优势。二是要求企业必须按有关要求完成 各项改进工作并提交相关资料;三是明确延长保 护期的品种在临床、药理毒理、药学等方面应较 保护前有明显改进与提高,如生产用药材和饮片 基原明确、产地固定,工艺参数明确,过程控制 严格,质量标准可控完善,主治范围确切,药品 说明书完善等。通过以上措施,全面提高延长保 护期门槛,促进中药保护品种质量和水平的不断 提高,带动中药产业的发展。
(2)相当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人工 制成品是指列为国家一级保护物种药材的 人工制成品;或目前虽属于二级保护物种, 但其野生资源已处于濒危状态物种药材的 人工制成品。
(3)用于预防和治疗特殊疾病中的特殊疾病,是指严 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正常社会生活经济秩 序的重大疑难疾病、危急重症、烈性传染病和罕 见病。如恶性肿瘤、终末期肾病、脑卒中、急性 心肌梗塞、艾滋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禽流 感、苯酮尿症、地中海贫血等疾病。 用于预防和治疗重大疑难疾病、危急重症、 烈性传染病的中药品种,其疗效应明显优于现有 治疗方法。
• 改变剂型的品种应有试验资料证明其先进性和合 理性。改变剂型的普通制剂,应与原剂型比较, 证明其在药物稳定性、吸收利用、可控性、安全 性、有效性或患者顺应性等方面具有的特点与优 势。 • 改成缓释制剂、控释制剂、靶向制剂等,应与普 通制剂比较,证明其在药物释放、生物利用度、 有效性或安全性等方面具有的特点与优势。 • 改变剂型品种还应具有显著临床应用优势,或对 主治疾病、证候或症状的疗效优于同类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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