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关于浙江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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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县域教研联盟2023-2024学年高三上学期12月月考地理试题含解析

浙江省县域教研联盟2023-2024学年高三上学期12月月考地理试题含解析

2023学年第一学期浙江省县域教研联盟高三年级模拟考试地理(答案在最后)考生须知:1.本卷满分100分,考试时间90分钟;2.答题前,在答题卷指定区域填写班级、姓名、考场、座位号及准考证号并核对条形码信息;3.所有答案必须写在答题卷上,写在试卷上无效,考试结束后,只需上交答题卷;4.参加联批学校的学生可关注“启望教育”公众号查询个人成绩分析。

选择题部分一、选择题Ⅰ(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2分,共40分。

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不选、多选、错选均不得分)特种机器人是指应用于军事、极限作业、应急救援等专业领域的机器人。

近年来,特种机器人在我国得到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

完成下面小题。

1.特种机器人在我国应用广泛的主要原因是我国()A.政策支持B.技术先进C.地理环境复杂D.产业结构调整2.特种机器人产业在我国主要分布在东部地区的主导因素是()A.市场B.科技C.交通D.政策【答案】1.C 2.B【解析】【1题详解】据材料可知,特种机器人是应用于专业领域,主要包括军事应用机器人、极限作业机器人和应急救援机器人。

特种机器人在我国应用广泛的主要原因是我国地理环境复杂,自然条件恶劣,很多情况下无法人工完成,只能由特种机器人替代作业,C正确;政策支持、技术先进、产业结构调整都不是广泛的主要原因,ABD 错误。

故选C。

【2题详解】结合所学知识,机器人产业是技术导向型产业,对技术要求较高,我国东部地区科技较发达,B正确;市场、交通、政策对于特种机器人的分布影响较小,ACD错误。

故选B。

【点睛】根据机器人的应用环境,国际机器人联盟(IFR)将机器人分为工业机器人和服务机器人现阶段,考虑到我国在应对自然灾害和公共安全事件中,对特种机器人有着相对突出的需求,中国电子学会将机器人划分为工业机器人、服务机器人、特种机器人三类。

上里古镇是四川盆地西缘的历史文化名镇,“店居”是当地常见的建筑,一楼用作经营,对着街巷开门,二楼居住。

浙江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

浙江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

浙江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浙江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基础测绘管理,规范基础测绘活动,保障基础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基础测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活动及其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

基础测绘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定期更新、保障安全、促进应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础测绘工作的领导,组织制定并实施基础测绘规划,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基础测绘科学研究、设施建设和信息化测绘体系建设,建立统一的基础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共享,提高基础测绘保障服务能力。

基础测绘设施建设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有效利用、兼顾当前与长远需要的原则,避免重复投资。

第七条基础测绘必须采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二章基础测绘规划与计划第八条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林业、海洋与渔业、人民防空、电力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编制本地区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基础测绘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

涉及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或者作战工程的,还应当征求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

基础测绘规划报送审批文件应当附具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第十条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公布经批准的基础测绘规划。

客户信息

客户信息
6、承担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平台建设和维护工作,建立地理空间数据交换机制和制度,管理和分发各类与地理空间位置有关的信息数据。
7、承担浙江省测绘局局域网络、存储设备、数据异地备份等工作。
8、承担从国家测绘局、军队系统调入我省需要的测绘成果资料,并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工作。
9、承担测绘成果资料及档案的统计和报表报送工作。
九、承担测绘科技咨询和技术培训工作。
十、承办浙江省测绘局和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单位地址:杭州市保俶北路83号
邮编:310012
联系电话:0571-87216955
传真:0571-87216955
省测绘局内设机构
省测绘局设6个职能处室:办公室、政治处、测绘管理与政策法规处、计划财务处、国土测绘与技术监督处、测绘成果与地图管理处。局机关定编为41名。
浙江省测绘资料档案馆
(浙江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中心)
浙江省测绘资料档案馆(浙江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中心)创建于一九八六年,是集中保存、管理测绘科技档案的省级专业档案馆,为浙江省测绘局所属社会公益类纯公益性事业单位。档案馆收藏有各类测绘档案四千多卷,其中覆盖全省的各时期系列比例尺地形图八千余幅,系列比例尺数字产品一万三千余幅,航空摄影底片十二万余帧,各类卫星数据档案百余景,各类控制点近二万点。
3、承担与政府有关部门合作建设政府专业地理信息系统工作。为政府有关部门、社会有关单位提供GIS、RS应用服务和技术支撑,推动我省地理信息产业的发展。
4、利用浙江省基础地理信息系统这个空间数据共享和交换平台,承担各类信息数据的资源整合和集成工作,为全省与地理空间位置有关的各类信息数据的互交换提供技术支撑和运行保障。
邮编:310012

浙江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令271号

浙江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令271号

浙江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令271号发布日期20100526 发布机构浙江省人民政府文件编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271号主题词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共享管理文件内容《浙江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二○一○年五月四日(此件公开发布)浙江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地理空间信息资源管理,规范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行为,促进地理空间信息资源开发和利用,提高经济社会信息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地理空间数据,是指以数字形式表示的与地理空间位置及其时态有关的自然、经济、社会等信息。

第四条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履行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过程中或者由政府为主投入产生的地理空间数据,应当实行交换和共享。

前款规定的部门、单位(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已有适宜的地理空间数据,避免重复投入。

鼓励其他单位将合法拥有的地理空间数据参与交换和共享。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建立地理空间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加强相关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地理空间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提高地理空间信息资源的共享水平。

第六条省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主管全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工作,负责组织采集和更新基础地理空间数据,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规划,建设、管理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指导市、县共享平台建设。

市、县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工作,负责组织采集和更新基础地理空间数据,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规划以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设、管理本地区的共享平台。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实施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16〕6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实施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16〕6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实施计划的通知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实施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16〕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实施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2016年2月18日浙江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实施计划当前,运用大数据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完善社会治理、提升政府服务和管理能力已成为趋势。

我省把打造全国大数据产业中心作为发展信息经济的重要目标,大力推动大数据发展和运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国内领先,依托“四张清单一张网”的政府信息资源整合利用和共享开放初见成效,在全国率先推出政府数据统一开放平台,云计算、大数据产业具有较强的市场优势和发展潜力。

为进一步促进全省大数据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计划。

一、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全面深化改革为动力,以体制机制创新为突破口,以浙江政务服务网为重要依托,以公共数据整合、共享、开放为切入点,以打造智慧政府、优化发展环境、培育优势企业、拓展应用领域、激发创业创新、挖掘数据价值、保障数据安全为主线,坚持示范引领,发挥市场作用,促进大数据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建设数据强省,助力经济社会转型升级,推动政府治理和公共服务能力现代化。

(二)发展目标。

到2017年底,初步形成全省统一、共建共享的政府数据基础设施平台,全省人口、法人单位、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宏观经济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全面建成。

以大数据为支撑的“四张清单一张网”智慧政府体系基本形成,政府数据共享交换体系和共享机制基本建立,公共数据统一开放平台实现省市县三级全覆盖。

《浙江省域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管理

《浙江省域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管理

国土资源LAND&RESOURCES14国土资源LAND&RESOURCES2022年11月24日,经省政府同意,浙江省自然资源厅、省大数据局联合印发《浙江省域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正式施行。

《办法》是浙江省深化国土空间治理改革的重大制度成果,聚焦破解部门间空间信息共享难、提升空间数据质量、赋能数字化改革等共性问题,推动浙江加快建设国土空间治理数字化改革先行省,为在高质量发展中奋力推进“两个先行”、 谱写中国式现代化的浙江新篇章奠定空间格局、提供空间支撑。

一、编制背景《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数字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全域推进国土空间治理现代化,依托省域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深度开发“空间大脑”,加快构建多规合一、空间利用、空间保护、空间安全等空间治理应用体系。

省域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是浙江省数字政府的重大应用(重大改革),是全省的“数字空间智能底座”。

自2021年11月以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为主牵头,坚持“精准分析、整体优化、高效利用、依法保护、科学治理”的总体要求,按照“一库一图一箱X 场景”整体架构,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加快推进省域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迭代建设,不断夯实“空间全域覆盖、数据全量归集”的空间大脑基础,进一步丰富“规划为引领、保护为前提、利用为重点、安全为保障”的空间治理应用体系,深化探索“空间数字化、数字可视化、协同网络化、治理智能化”的空间整体智治新路径。

为进一步规范省域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运行管理,明确工作职责,省自然资源厅、省大数据局联合组织编制《办法》。

二、主要内容《办法》共八章三十一条。

第一章“总则”,共4条,主要是对制定《办法》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平台定义、平台定位等作了界定。

《办法》规定了空间治理的对象、方法、路径以及目标;理清与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的关系;明确了平台是全省数字化改革的数字空间智能底座,也是国土空间要素管理利用的唯一平台。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0.12.31•【文号】自然资办发〔2020〕77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有关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为加强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推动地理信息资源开放共享,提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我部制定了《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2020年12月31日附件: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附件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为加强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推动地理信息数据开放共享,提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地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相关单位从事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数据更新、运行维护、应用推广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二、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是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社会提供各类在线地理信息公共服务、推动地理信息数据开放共享的政府网站。

三、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由国家级节点、省级(兵团)节点、市县级节点组成。

国家级节点是全国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总枢纽,汇聚、整合全国各类地理信息公共产品,并为地方节点提供统一的基础底图、应用程序接口、目录发布、用户管理等功能与服务。

省级(兵团)节点、市县级节点汇聚、整合本地区各类地理信息公共产品,逐级向上融合共享,并集成国家级节点提供的相关功能与服务。

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工作坚持全国统筹、分级负责、共建共享、协同服务、安全可控的原则。

浙江省数据交换平台电子地图数据库建设实践

浙江省数据交换平台电子地图数据库建设实践

除 。对不 同的名称 对象 如海 洋注 记 、 山脉 注记 等 , 正确 赋 控制 属性 。对 大于 7个字 符 的标注 进行 换行 控制 。
() 5 生僻 字 利 用 生 僻 字 字库 输 入 , 于 和其 他 数 便
据 进行 交换 。 3 3 可 视化 输 出 .
3 电子 地 图数 据 库 建 设 实 施
版 电子 地 Βιβλιοθήκη 中包 含 了部 分 涉 密 内容 , 直 接 向社 会 公 不
用 提供 了地 理空 间数 据服 务和 空 间位置 服务 。 电子地 图数据 库 是浙 江省 数据交 换 平 台地理 信 息
共 享和 服务 的基 础 , 据 质 量 和 可视 效果 直 接 影 响 共 数
众 发布 。政 务版 电子 地 图数据 库 的数据 为 1: 0 4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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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尺 电子地 图数 据 。
晕 渲地 图是 以浙江 省 1: 1万 图的等 高线 为 基 础 ,
P I 问数 据 库 。政 务 P I空 间数据 库 面 向各 级政 府 O空 O
图 1 电子 地 图数 据 库 构 成
部 门开放 , 主要 内容 包 括 与 电子 政务 业 务 有密 切 联 系 、 与地理空 间分布有关 的各类 自然 、 会及 经济 要素 的地 社
收稿 日期 :0 1 7 5 2 1—0 —0 作者简介 : 甘文锋( 9 8 ) 男 , 17 一 , 工程师 , 主要从事地理信息系统和地图制图研究。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综合整治全过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综合整治全过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综合整治全过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浙自然资规〔2023〕21号•【施行日期】2024.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综合整治全过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2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浙江省土地综合整治全过程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2023年12月29日浙江省土地综合整治全过程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有序开展土地综合整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守底线规范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一)基本定义。

本办法所称土地综合整治,是指以科学合理规划为前提,以乡镇或部分行政村为基本实施单元,通过“全域规划、整体设计、综合治理”方式,统筹开展“山水林田湖草”全要素治理,整体推进农用地整治、村庄整治、低效工业用地和城镇低效用地整治、生态环境优化提升,促进城乡空间形态、产业发展、生态和人居环境、基础设施、乡风文明、乡村治理系统性重塑的空间治理活动。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经省政府批准的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以及列入自然资源部试点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

(三)阶段划分。

土地综合整治包括前期谋划、方案审批、项目实施、竣工验收和后期管护等五个阶段;从方案审批通过至整体验收为实施期,一般为3-5年;整体验收交付后为管护期,根据项目管理规范或实际情况通过签订管护协议、合同约定等方式落实管护期限和责任,其中土地整治类项目不少于3年。

ZJCORS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共享

ZJCORS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共享

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连续运行卫星定位综合服务系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市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浙江省连续运行卫星定位综合服务系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报告。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浙江省连续运行卫星定位综合服务系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浙江省连续运行卫星定位综合服务系统(Zhejiang Continuous Operational Referens System,以下简称ZJCORS)的使用和管理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管理和使用ZJCORS,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负责ZJCORS的统一管理。

市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负责ZJCORS市级基站(网)的管理。

省、市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应当指定相应的服务机构承担ZJCORS基站(网)维护、用户注册和技术服务工作。

第四条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需要使用ZJCORS的,应当填写《ZJCORS用户注册申请表》(附件1),并向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申请注册。

2国家基础测绘、省级基础测绘和省级以上重大项目需要使用ZJCORS(含省级基站、市级基站)的,向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申请注册,其他需要使用ZJCORS(含市行政区域内的省级基站、市级基站)的,向基站所在地的市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申请注册。

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相应的服务机构负责注册审核。

第五条申请使用ZJCORS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具有测绘资质的本省测绘单位;(二)在本省从事测绘活动并已按规定进行项目备案的省外测绘资质单位;(三)其他确需使用ZJCORS的用户。

外国的组织、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等申请使用ZJCORS,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六条申请人需提交下列材料:(一)《ZJCORS用户注册申请表》;(二)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三)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浙江省域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域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域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推进空间治理数字化改革,规范省域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运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数字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的建设、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平台定义】本办法所称的省域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是指以自然空间、人造空间和未来空间为对象,按照一库一图一箱X场景的总体架构,运用数字化改革的理念、方法以及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依托T本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遵循空间数字化、数字可视化、协同网络化、治理智能化的工作路径,构建的T本化、精准化空间智治智能底座。

平台通过打造多规合一、空间保护、空间利用和空间安全四大应用,实现空间精准分析、整体优化、高效利用、依法保护、科学治理,有力促进自然空间山清水秀、人造空间绿色高效、未来空间整体优化。

第四条【平台定位】平台是全省数字化改革的数字空间智能底座,为全省空间治理工作提供统一底图、底数、底线和智能工具,是国土空间要素管理利用的唯一平台。

对于平台已具备的相关空间功能服务,各级各部门应当直接使用,不得重复建设。

所有与空间治理工作相关的数据、工具、场景应当统一集成至平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与空间治理相关的数据归集、共享等工作,纳入数字政府建设等相关专项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完善政策措施,保障平台管理工作所需经费。

关于建设省级地理空间数据交换中心的思考

关于建设省级地理空间数据交换中心的思考
3 2地 理 空间数 据 交换 平 台软 件 系统 .
35地理 空 间数据 交换 中心 的 网站建设 .
省级地理空 间数据交换 中心可基于省级基础
地理信息系统 , 汇总全省 的综合数据 目录, 建立各
级元数据库。建立 网络环境的信息导航机制, 使各
方面的用户都能够在线查询 , 至少让用户知道可以 获取所需数据 的地方 , 以获得所需要 的数据, 最终 实现在线分析 和集 成地理空 间数据 。以浙江省为

况, 地理 空间数据 交换 中心 的建设 尚处于起步 阶 段 , 内容可 以包括部分属于数据 中心的内容 , 其 不
仅要建各级元数据库 , 还将涉及数据存储 , 数据交
换和数据安全等方面。
地理空间数据交换 中心的作用就是把潜在 的
数据用户 与数据生 产者联系起来。它主要是为了
实现地理空间信息 的网络共享 , 使得各部门或领域
因此 , 建设省级地理空 间数据 库和信息 网络 系统 , 构建以省级地理空 间数据交换 中心 为枢 纽的各地
区的地理空间信息网络交换体系 , 实现地理空间信
主要生产者和管理者——省( ) 市 测绘局( 承担, 院) 而且 以11 0 为 主的地形数据属 于涉密数 据, :0 0 0 所
的空间信息生产者和消费者能够通过覆盖全球 的
通信网络共享地理空间信息 , 避免基础地理空间信

数据生产者需要有效的数据管理和维护办法 ,
用户需要找到更快 、 更加全面 和有效 的方法 , 以便
息或交叉信息的重复生产 以及 由此引发的标准化
问题 等 。
发现 、 、 访问 获取和使用 现势性 强 、 度高 、 管理 精 易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3.07.17•【字号】浙土资发[2013]58号•【施行日期】2013.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土资发〔2013〕58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浙江省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国土资源厅2013年7月17日浙江省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合理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切实保护耕地,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7号)、《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办法》(国土资发〔2008〕55号)和《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土地利用计划的编制、下达、执行、监督和考核,适用本办法。

宁波市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依据全国土地利用计划单列执行。

第三条土地利用计划包括:(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和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及耕地指标。

(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

(三)存量建设用地综合挖潜任务。

包括消化批而未供土地计划、盘活存量建设用地计划、现状闲置土地处置率、前三年新供应建设项目用地按期开工率等。

(四)补充耕地计划。

第四条土地利用计划管理遵循下列原则:(一)严格规划计划管控;(二)切实落实耕地保护;(三)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四)奖惩激励强化调节;(五)新增与存量相挂钩;(六)坚持城乡统筹发展。

第五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配程序:(一)依据国家下达或追加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部署,拟订年度计划安排原则。

(二)根据安排原则编制年度计划分配方案。

浙江省1:10000框架要素数据库建库方法探讨

浙江省1:10000框架要素数据库建库方法探讨

然 后再 根据 多种 渠道 收集 的交通 、地名 等其 他资料
对该数 据库 进行 现势性 的更 新 。
2 主 要 建 库 思 路
21 框 架要素 库建 设理 论基础 .
22 框 架要 素库 的库体原 则 .
框 架要 素库 的库体 结构 设计 遵循 以下 原则 :
兼 容性 原则 : 虑与 国家平 台规 范 、 江省 省标 考 浙
目前 已有 的 110 0 D G 均 是 依 据 《 量 规 : 0 L 0 测
范》 地形 图图式 进行 测绘 的所谓 “ 和 全要 素 ” 。 面 图 大
积地测 绘 “ 要 素” L 并保 持 其现 势性 并 不是 一 全 DG 件容 易 的事 。而 以框 架要 素及 其与 DO 的叠加 来 M 替代 “ 全要 素 ” L 对外 发 布可 能是 一种 有 效 的解 DG 决方 案 . 样 的产 品生产周 期短 、 这 成本 低 、 易于维 护 ,
在城 市规 划 、 设 、 建 管理 和服务 中具 有广 阔的应 用前
等 的兼 容性 . 同时考 虑 电子 地 图的需求 , 强框架 要 增
素库 与 国家规范 、 省标 的耦 合度 , 减少 后期 数据转 换 的工作量 ,简化 后续 电子 地 图表达 时数据 处理 的工 作量。 衔接 性原 则 :设 计 时考虑框 架要 素库 的库 体结 构 与基 础库 的库体 结构衔 接 ,方便 建库 时数据 提取

l ・ 4 浙ຫໍສະໝຸດ 江测 绘 2 1 年 第 3期 01
浙江省 11 00框 架要素数据库建库方法探讨 :0 0
杨 文 敬 , 大璐 , 许 陈梅 英
( 江省地 理信 息 中心 , 州 3 0 1 ) 浙 杭 1 0 2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空间换地”深化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浙政发[2014]6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空间换地”深化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浙政发[2014]6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空间换地”深化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空间换地”深化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浙政发〔2014〕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浙委发〔2013〕22号)精神,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浙江省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实施亩产倍增行动计划的批复》(国土资函〔2013〕372号)要求,现就实施“空间换地”、深化节约集约用地提出如下意见:一、实施“空间换地”工作的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资源节约优先战略,深化以亩产论英雄、以集约促转型的理念,紧紧围绕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资源要素保障能力这一核心,从全面加强差别化精细化管理、建立健全节约集约用地长效机制入手,大力实施“空间换地”,充分挖掘土地利用潜力,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效益,努力为建设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的现代化浙江提供更有力的土地资源要素支撑。

(二)主要目标。

力争2014-2017年,累计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20万亩;累计开发城市地下空间8000万平方米;累计新建(改扩建)多层标准厂房2500万平方米。

到2017年,全省新增工业用地容积率比2012年提高8%,单位建设用地GDP比2012年提高38%,全省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显著提高。

(三)基本原则。

实施“空间换地”,旨在进一步优化国土空间布局、转变土地利用方式、提升土地利用效率。

1.优化国土空间布局,要遵循“宜农(林)则农(林)、宜建则建、宜聚则聚”原则,促进产业集聚、人口集中、用地集约,大力实施“台地产业、坡地村镇”的低丘缓坡综合开发模式,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空间结构,切实保护耕地,实现生产、生活和生态空间均衡协调。

浙江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平台管理应用规定

浙江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平台管理应用规定

附件1浙江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平台(天地图·浙江)提交数据情况表提交时间:备注: 1、为保证平台发布数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请专题数据提交单位认真填写相关信息。

2、请在相应栏中打“√”,每类必须并且只能勾选一项。

附件2浙江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平台(天地图·浙江)使用申请表注:本表一式四份,申请单位、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相关部门、交换中心各执一份。

附件3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同意使用浙江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平台(天地图·浙江)通知书编号:[ ] 号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你(单位)于年月日提出的浙江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平台(天地图·浙江)使用申请收悉,根据《浙江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管理办法》、《浙江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平台地理空间数据和平台应用管理规定》,经本局审核,同意你(单位)使用浙江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平台(天地图·浙江)以下服务(包括使用目的、内容、范围、方式、时间)。

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测绘成果与地理信息管理处(盖章)年月日注:请持本通知书到浙江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中心办理使用手续附件4浙江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平台(天地图·浙江)使用协议甲方(服务方):浙江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中心乙方(使用方):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使用浙江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平台(天地图·浙江)(以下简称“共享平台”)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的责任和义务(一)根据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同意使用浙江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平台(天地图·浙江)通知书(编号:[]号),甲方向乙方提供共享平台以下使用服务(包括使用目的、内容、范围、方式、时间):。

(二)甲方进行共享平台维护升级需要暂停服务的(非特殊情况下一般安排在法定假日期间),应当提前通知乙方。

(三)因系统故障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影响乙方使用时,甲方应积极采取措施予以修复,但由此给乙方带来的不便和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

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

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数转换及审定办法(修订版)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xxx四年十月目录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土地规划分类1 第三章规划基数的转换2 第四章规划基数转换成果与要求 4 第五章规划基数的审查及备案 7 第六章附则 9 附录A10 附录B113 附录B215 附录B317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确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础数据,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科学性,在《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基数审定办法》(浙土资办〔2021〕96号)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期调整完善的实际需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土地规划分类与基数转换,形成规划基础数据,以及审批、备案等活动。

第三条规划基础数据审查认定是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的重要依据,审查不通过不得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二章土地规划分类第四条土地规划分类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根据规划管理的需要,对土地现状分类进行归并或细分形成的规划用地分类。

涉及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和规划基础数据。

土地利用现状数据是指基于全国第二次土地利用调查,再经年度变更调查后得到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

规划基础数据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根据土地规划分类对土地利用现状数据进行转换,形成规划调整基期年各类用地的基础数据(以下简称“规划基数”)。

第五条土地规划分类采取三级分类体系。

其中,一级类3个,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其他土地;二级类10个,为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其他农用地、城乡建设用地、交通水利用地、其他建设用地、水域、自然保留地;三级类24个。

土地规划分类代码及含义见附录A。

第六条土地规划分类中农用地、其他土地原则上分到二级类,建设用地原则上分到三级类。

根据管理需要,可进一步细分各类用地。

第三章规划基数的转换第七条乡级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应按以下方法进行分类转换(具体转换方法见附录B)。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4.25•【字号】浙政办发〔2023〕29号•【施行日期】2023.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2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4月25日浙江省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并监督实施的意见》,强化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对国土空间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规范全省专项规划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一)本办法所指的专项规划是在总体规划指导约束下,针对特定区域(流域)、特定领域,聚焦空间开发强度管控和重要控制线落地,对国土空间保护、修复、开发、利用作出专门安排的相关专项规划,涵盖省市县三级,包括区域(流域)管理,交通、水利、能源、市政园林基础设施建设,社会民生及公共服务,安全保障,历史文化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修复和利用,产业布局,城镇更新等领域。

非空间性专项规划不在本办法管理范围。

(二)各级各类专项规划编制应建立评估机制,实行目录清单管理。

县级以上政府或规划议事协调机构负责本级专项规划目录清单的制定和动态调整,通过设立专家委员会、建立规划协同机制等方式,研究解决专项规划统筹协调和各类项目的国土空间适配等问题。

县级以上政府或总体规划明确编制的专项规划,应纳入本级专项规划目录清单管理。

空间利用属性类似、关联性较强的市政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专项规划可合并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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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271号)
《浙江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
二○一○年五月四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理空间信息资源管理,规范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行为,促进地理空间信息资源开发和利用,提高经济社会信息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及相关活动,应当遵
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地理空间数据,是指以数字形式表示的与地理空间位置及其时态有关的自然、经济、社会等信息。

第四条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履行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过程中或者由政府为主投入产生的地理空间数据,应当实行交换和共享。

前款规定的部门、单位(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已有适宜的地理空间数据,避免重复投入。

鼓励其他单位将合法拥有的地理空间数据参与交换和共享。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建立地理空间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加强相关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地理空间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提高地理空间信息资源的共享水平。

第六条省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主管全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工作,负责组织采集和更新基础地理空间数据,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规划,建设、管理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指导市、县共享平台建设。

市、县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工作,负责组织采集和更新基础地理空间数据,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规划以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设、管理本地区的共享平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采集、更新和管理与履行公共管理及公共服务职责有关的专题地理空间数据,做好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相关的工作。

第七条省、市、县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承担测绘成果管理服务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负责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交的地理空间数据的处理、集成、整合、管理,以及共享平台的运行、维护和其他相关服务工作。

第八条共享平台应当具备以下功能:
(一)联通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相关信息系统和上、下级共享平台;
(二)处理、集成、整合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交的地理空间数据;
(三)通过政务专网或者互联网提供在线服务;
(四)共享平台建设方案确定的其他功能。

第九条省、市、县共享平台建设纳入基础测绘项目,并按照全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规划及省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制定的总体设计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所附《浙江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目录》的要求,向相应的服务机构提交地理空间数据(包括目录、元数据和相关资料,下同);依法应当保密或者按照规定限制使用的,应当注明。

具体提交办法由省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和单位规定。

《浙江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目录》的具体范围和内容需要调整的,由省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商省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调整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交的地理空间数据的内容因建设、管理和专项工作或者自然作用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并将更新后的数据按季度向相应服务机构提交。

第十二条采集和更新地理空间数据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定位基准,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地理空间数据标准。

省地理空间数据标准由省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起草,经省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审批后发布实施。

省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制定相应的地理空间数据交换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交的地理空间数据应当合法、准确、规范。

服务机构应当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交的地理空间数据进行核查,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可以退回并要求修改、补充后重新提交。

第十四条省服务机构应当在收到符合规定的地理空间数据之日起2个月内,以1∶10000(城市规划区1∶5000)及以小比例尺地理空间框架数据为基础,完成省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交的地理空间数据的集成、整合工作。

市、县服务机构应当在收到符合规定的地理空间数据之日起2个月内,以1∶500至1∶2000及以小比例尺地理空间框架数据为基础,完成市、县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交的地理空间数据的集成及整合工作。

服务机构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地理空间数据的集成、整合工作的,经本级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工作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第十五条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地理空间数据的存储管理和档案建设,保障数据资料安全。

第十六条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地理空间信息历史资料的收集、整理、加工、保护和开发利用。

第十七条服务机构应当在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的门户网站公布地理空间数据目录、元数据和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地理空间数据,以及用户权限、获取途径等事项,供用户浏览、查询,并按规定提供下载服务。

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公众地图网,并通过互联网提供公益性地图服务。

第十八条服务机构对用户提出的地理空间数据共享需求,应当及时给予响应和回复。

地理空间数据的提供,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测绘成果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服务机构应当自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交的地理空间数据集成、整合工作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有关部门和单位返回其所需要的地理空间数据。

第二十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发应用地理空间数据中需要服务机构提供相关技术支持的,服务机构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条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应急测绘保障机制,根据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需要,及时组织整合或者采集地理空间数据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

第二十二条依法应当予以保密的地理空间数据的传输、处理、提供、利用和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服务机构不得利用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交的地理空间数据以及经集成、整合后的地理空间数据从事经营性活动。

第二十四条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的运行机制,加强对服务机构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共享平台稳定、安全、有效运行。

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规范、服务标准和管理制度,按规定做好数据处理、集成、整合、管理,以及共享平台的运行、维护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省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全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情况进行检查、评估,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工作。

第二十六条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采取有效的安全和保密措施,致使地理空间数据丢失、损坏或者失密泄密的;
(二)未按规定完成地理空间数据集成、整合、更新的;
(三)未按规定公布信息、提供服务的;
(四)利用地理空间数据及其相关资料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五)对用户提出的共享需求未及时给予响应和回复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暂停向其提供地理空间数据;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的时间和范围提交地理空间数据,影响共享的;
(二)未按规定组织采集、更新专题地理空间数据的;
(三)未使用国家规定的定位基准或者未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采集和更新地理空间数据的;
(四)将获得的地理空间数据用于履行公共管理、公共服务职责以外的活动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组织采集和更新基础地理空间数据,或者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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