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加工贸易边角料、节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价值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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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加工贸易边角料、节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
灾保税货物的价值核定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加工后产生的边角料、节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及其它保税货物属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任何企业、单位、个人不得擅自销售或移作他用。
按海关总署令[2001]87号《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节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内销边角料的,主管海关按审定的边角料价格、其对应进口料件适用的税率计征税款;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内销节余料件或内销用节余料件生产的制成品,由海关对节余料件按其价值计征税款;对受灾保税货物灭失或虽未灭失,但完全失去使用价值且无法再利用的,海关予以免税核销;对受灾保税货物虽失去原使用价值,但可再利用的,海关按审定的受灾保税货物价格、其对应进口料件适用的税率计征税款。
加工贸易企业因故无法内销或退运而申请放弃边角料、节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或受灾保税货物的,按下列情况办理:
(一)经海关核定有使用价值的,由主管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变卖处理,凭企业放弃该批货物的申请和海关提取变卖处理的有关单证办
理核销手续。
(二)经主管海关核定无使用价值的,由企业自行处理,海关可直接办理核销手续。
经海关认可,我中心已成为全市唯一一家保税货物价值核定单位,承担《管理办法》中需要核定价格、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