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做好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桂劳社发[2009]13号
关于做好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桂劳社发[2009]13号第一篇:关于做好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桂劳社发[2009]1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桂劳社发[2009]13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直各有关单位:为妥善解决相关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有关问题,现就《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劳社发[2007]248号)中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现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尚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已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虽已办理退休手续但由用人单位负责发放退休费的人员),可继续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劳社发[2007]248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二、已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现从事城镇个体经营或自谋职业的各类人员(含已超过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人员),按照城镇个体工商户参保缴费办法,向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原在用人单位工作之月起由其个人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其中,在当地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参加工作的,从当地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月起一次性补缴。
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补缴手续时,应出具原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原始证明材料。
在参保补缴后,符合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由本人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参保人员终止缴费时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计算其应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并从核准待遇之下月起发放。
对按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政策规定可计算视同缴费年限的,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快县级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意见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快县级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已撤销)•【公布日期】•【文号】供销合字[2009]45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快县级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意见(供销合字〔2009〕45号)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四届六次理事会议提出的任务和要求,进一步加快县级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健全县域经营服务网络,壮大经济实力,完善服务功能,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近日,总社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快县级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意见》(供销合字〔2009〕45号),意见内容如下:一、深刻认识进一步加快县级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县级供销合作社是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中承上启下的关键环节,是县域农村流通网络建设和合作经济发展的具体组织者和实施者。
加快县级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不仅对于建立和完善县域经营服务网络、夯实为农服务基础、提升供销合作社的竞争力和影响力,而且对于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各地供销合作社按照总社的要求和部署,大力实施“新网工程”,认真开展县级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积极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社及协会建设,县级供销合作社体制机制得到转换,经营业务不断拓展,经济实力逐步增强,为农服务能力明显提高。
但是,县级供销合作社总体还存在改革发展步伐不快,经营网络薄弱,服务功能弱化,新的业务领域拓展不够,干部职工队伍素质不高等问题。
这些问题制约了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的全面协调发展,削弱了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的能力,影响了供销合作社在促进城乡商品流通、推动合作经济发展、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中的作用。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支持供销合作社、专业合作社提供多种形式的生产经营服务,推进农村流通现代化。
关于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江苏省供销合作总社苏人社发〔2010〕207号关于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供销合作总社:我省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就将供销合作社系统职工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但由于各种原因,仍有少数在职职工尚未参保,已参保企业及其职工断保、欠费现象也比较普遍。
为适应供销合作社企业改革发展需要,切实解决我省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问题,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联合印发《关于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2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0]44号)精神,现就我省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尚未参保的供销合作社企业在册正式职工(以下简称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应当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执行我省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企业及其职工从1992年1月1日起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在1992年1月1日之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连续工龄,经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后,视同缴费年限。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供销合作社企业应积极筹措资金补缴基本养老保险欠费,一次性补缴有困难的企业,可于2010年9底前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定分期补缴协议,补缴协议期限最长不超过2012年底。
协议期内补缴的,免收滞纳金。
三、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供销合作社企业参保人员,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
其中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应在补缴基本养老保险欠费后(含单位和个人缴费),方可办理退休手续。
四、供销合作社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和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应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欠费和安置职工。
李令臣同志在全市供销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09.3.12)
供销合作社是发展农业农村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力量。供销合作事业是“三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供销合作社工作的组织领导,把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一同部署,一同考核,确保取得实效。要积极帮助供销合作社研究解决好改革发展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确保供销合作社工作健康快速发展。各级发改委、农业、工商、财政、税务、金融等部门要全面落实扶持供销合作社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在农业综合开发、家电下乡等方面,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帮助供销合作社解决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为供销合作社发展创造良好环境。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解决供销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要切实加强供销合作社队伍建设,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培训,培育一批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农民经纪人才,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素质过硬的供销合作干部队伍。
去年以来,全市各级供销社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以服务“三农”为己任,不断深化改革,勇于开拓创新,积极应对经济形势的剧烈变化,努力克服全球金融危机的负面影响,在农业产业化、农产品流通、烟花爆竹、自身建设等方面取得了新的成绩,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去年,全系统仍实现销售收入13.42亿元,实现利润537万元,在全省供销社系统综合考核中,再次荣获先进市级社一等奖。这些成绩的取得,确实来之不易。在此,我代表市政府向受到表彰的单位表示热烈的祝贺!下面,我再强调几点意见,供同志们参考。
三、强力推动,要在发展农业产业化上有新进展
增加农民收入,始终是“三农”工作的核心,是扩内需保增长的基础。就我市来说,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关键是要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我市农业和周边市的差距主要差在农业产业化上,差在农产品加工转化方面。市供销社是棉花产业化的牵头单位,要切实发挥供销社得天独厚的条件和优势,按照全市“532”提升行动实施意见的要求,明确发展目标,强化推进措施,实现新的跨越。要坚持引进与培育并重,不断推进龙头企业上规模上水平。要积极开展品牌化、标准化、规模化经营,提高农产品的质量、效益和市场竞争力,增强龙头企业的综合实力。要扎实推进棉花标准化基地建设,按照标准化生产的要求,强化棉花企业与棉农的利益联结关系,大力发展专用棉,尽快建成布局区域化、经营集约化、服务系列化的各类棉花生产基地。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1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实现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是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
在总结东北试点经验和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国务院发布实施《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以下简称《决定》)。
为做好《决定》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领会《决定》精神。
《决定》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明确了完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决定》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的决策和部署上来,进一步提高对完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增强贯彻《决定》的坚定性和自觉性,抓住机遇,乘势而上,努力推动企业养老保险工作取得新的发展。
二、抓紧研究制定实施意见。
各地要按照《决定》提出的各项任务和要求,抓紧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对组织领导、任务安排、量化指标、工作进度、配套措施、监督检查等作出具体安排。
要加强对基层的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解决贯彻实施中的具体问题。
各地贯彻落实《决定》的实施意见,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请于2006年1月底前报劳动保障部备案。
三、不断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是维护广大职工社会保障权益的需要,也是养老保险制度健康运行的基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参加基本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劳社部发[2001]3号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2001.03.05
【实施日期】2001.03.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
农村信用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局(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及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为积极稳妥地解决好农村信用社系统职工的养老保险问题,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和发展,现将农村信用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农村信用社在编正式职工(包括原固定工和合同制职工)和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从2001年1月1日起参加地方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以下简称
参加地方统筹)。
二、农村信用社参加地方统筹后,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统筹项目和待遇标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区市)范围内原则上要基本统一,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信用社参加地方统筹后的具体管理方式由。
养老保险政策法规
关于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年1月18日
劳社部发〔2007〕3号
16
关于军队文职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年6月26日
后联〔2006〕2号
17
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12月19日
劳社部发〔2005〕35号
18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
养老保险政策法规
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指导意见
2015年6月4日
人社部发〔2015〕52号
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
2014年5月16日
人社厅发〔2014〕60号
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5年12月15日
劳社部发〔2005〕31号
19
关于监狱企业工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11月1日
劳社部发〔2005〕25号
20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区之间双方劳务人员参加社会保险问题的函
2005年9月21日
劳社厅函〔2005〕334号
21
关于贯彻《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12
关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问题的函
2010年4月12日
人社厅函〔2010〕159号
13
关于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9年1月14日
人社部发〔2009〕12号
关于农牧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1
关于农牧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11/6/27关于农牧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新劳社养字[2004]38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管理局,中央驻疆统筹各单位:自新党发[2003]19号文件下发以来,各地落实国有农牧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工作进展顺利,但在政策执行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为确保政策落实,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文革前后由民政部门收容安置到国有农场人员的身份认定问题。
考虑到农牧企业用工上的特殊性以及较长时间实行按自然增长用工后报劳动部门备案的办法等实际情况,国有农场文革前后收容安置人员,凡有计划、劳动(人事)部门下达的安置计划或招工计划,或长期随国有职工一道正常晋升工资并得到劳动(人事)部门审查批准的(以工资审批表为准),可比照国有职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
支边来疆的农场老职工,凡符合上述条件者,亦可比照办理。
二、原公私合营牧场转为国营牧场的职工身份认定问题。
根据《国务院关于新疆公私合营牧场转国营牧场问题的批复》(国发[1979]48号)和原自治区革命委员会《批转自治区农委〈关于公私合营牧场转国营牧场的报告〉的通知》(新革发[1979]305号)第六条精神,原公私合营牧场转为国营牧场的,其职工身份认定以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年报为准,当时具有下列情形者可视同国有职工对待,即:1、公私合营牧场成立时进场的老牧工、农工;2、县以上劳动部门从其它企业调整进场的职工;3、有组织调进的支边青壮年;4、公私合营牧场成立时,上级批准,正式安排了工作的私方人员;5、在牧场接受再教育,安排了工作的知识青年;6、自流入场,经过公社以上机关批准办了准迁,正式迁入户口的年满十八周岁至四十五岁者;7、年满十六周岁的本场职工子女。
三、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性质的地方国有农场参加养老保险问题。
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直接管理并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性质的地方国有农场,可按新党发[2003]19号文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09国发40号文-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20091117
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
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对于活跃农村流通,完善商品流通体系,建设现代农业,拉动农村需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具有重大意义。
现就新形势下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新形势下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目标任务(一)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取得显著成就。
近年来,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始终坚持为农服务宗旨,不断深化体制改革、创新经营机制、拓展服务领域,全面推进基层社、社有企业、联合社、经营网络改造,成功实现扭亏为盈,发展活力明显增强,经济实力明显提升,服务能力明显提高,为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繁荣做出了重要贡献。
经过多年改革发展,供销合作社正在从传统经营方式向现代流通业态转变,从单纯购销业务向综合经营服务转变,从单一供销合作向多领域全面合作转变,成为经营性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公益性服务作用不断体现的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二)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
当前,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阶段,农村正在发生深刻变革。
发展现代农业,要求供销合作社发挥组织体系完整的优势,积极参与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求供销合作社发挥扎根基层的优势,广泛凝聚各类社会资源,大力开展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不断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扩大国内需求,要求供销合作社发挥流通网络覆盖城乡的优势,加快推进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改善农村消费环境,开拓农村市场,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
(三)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
新形势下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合作制基本原则,大力推进经营创新、组织创新、服务创新,加快构建运转高效、功能完备、城乡并举、工贸并重的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努力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不断开创中国特色供销合作事业新局面。
关于供销企业缴纳“五险一金”统一标准办法的通知
关于供销企业缴纳“五险一金”
统一标准办法的通知
为更好的加强企业对职工的劳动保障,有效应对社会风险,加强企业的团结和合作,激发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经县供销社党组会议研究,对所属企业员工“五险一金”统一标准,按规定缴纳,现就具体办法通知如下:
一、“五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一金”是住房公积金。
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险和住房公积金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由企业承担。
二、基数统一按上年我县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纳基数为标准(2015年为每月2312元/月,以后以劳动保障部门公布执行的养老保险最低缴纳基数进行增减。
)个人承担部分按上年基数,其中:社保8%、医保2%、失业保险1%、公积金12%统一按月在工资中扣除,由单位加上企业应缴部分,统一向劳动保障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缴纳。
三、对不符合条件单位办理职工“五险一金”的职工,采取灵活就业办法,以最低标准,由个人自己直接向劳动保障部门缴纳,并按实缴凭证按比例统一到单位核销。
本通知自发文当日起执行,对原各单位已缴费的部分,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02•【字号】鄂政发[2010]75号•【施行日期】2010.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0〕75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进一步加快我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促进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合作制基本原则,大力推进经营创新、组织创新、服务创新,加快构建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体系、新农村综合服务体系、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努力把供销合作社建设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为促进全省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二)目标任务:围绕省委、省政府“三农”工作的中心任务,到“十二五”期末,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基本形成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构建布局合理、功能完备、经营性服务与公益性服务相结合的农村社区综合服务平台,打造一批体制新、机制活、有较强竞争力的企业或企业集团,全面提升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功能,开创供销合作社工作新局面。
二、加快建设新农村流通网络体系(三)加快发展农业生产资料现代经营服务网络。
以湖北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为龙头,大力推进全省农资连锁配送为农服务工程,加快粮棉主产区和重点县(市)仓储物流配送中心建设,加快推进农资连锁经营。
刘军与高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军与高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给付【审理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6【案件字号】(2020)苏10行终16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勉苗鸿徐沐阳【审理法官】李勉苗鸿徐沐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军;高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刘军高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个人】刘军【当事人-公司】高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理律师/律所】谢金荣江苏金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谢金荣江苏金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谢金荣【代理律所】江苏金荣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刘军【被告】高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规定,被上诉人高邮人社局具有核定上诉人刘军退休待遇的法定职责。
【权责关键词】行政给付合法违法证明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规定,被上诉人高邮人社局具有核定上诉人刘军退休待遇的法定职责。
人社部12号《通知》规定:“……一、从2009年1月1日起,尚未参保的供销合作社企业及其在册正式职工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供销合作社企业及其职工)应当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执行当地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企业及其职工按照当地的规定参保缴费,原则上参保人员在1998年1月1日之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应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具体执行中可与当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时点相一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323号《复函》规定:“……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吴位明、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吴位明、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确认【审理法院】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3【案件字号】(2020)浙08行终9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沈婷朱桂英祝伟荣【审理法官】沈婷朱桂英祝伟荣【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吴位明;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吴位明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个人】吴位明【当事人-公司】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理律师/律所】李逸芬浙江南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逸芬浙江南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逸芬【代理律所】浙江南孔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吴位明【被告】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在吴村供销社工作期间是否可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和要求被上诉人责令须江游乐园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浙江省劳动人事厅浙劳人险(84)295号、浙江省财政厅(84)财企1126号《关于全民所有制单位合同制长期工社会保险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一九八三年底以前招收的合同长期工,从一九八四年七月起缴纳社会保险基金。
认定视同缴费年限需要符合特定要件,在上诉人申请缺乏基本证据支撑的情形下,被上诉人及一审判决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四)项及第五条规定,因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属于仲裁前置情形。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合法违法本证证明维持原判行政不作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在吴村供销社工作期间是否可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和要求被上诉人责令须江游乐园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关于调查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职工社保情况的通知
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关于调查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职工社保情况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3.15•【文号】•【施行日期】2007.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关于调查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职工社保情况的通知为全面了解,并及时、准确地向有关部门反映供销合作社职工参加社保的情况和问题,总社拟于2季度召开一次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职工社保工作座谈会,进一步研究商讨解决的办法。
2007年1月29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下发了《关于调查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职工社保情况的通知》(供销厅合字[2007]4号),要求各地于3月底以前上报以下情况:一、各省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出台的关于社会保障方面的相关政策和供销合作社职工参加社保的相关政策。
二、1984年底至2005年底,供销合作社全民所有制身份职工和集体所有制身份职工的人数及参保情况。
三、1984年底至2005年底,供销合作社全民所有制身份职工和集体所有制身份职工中参加社会保险人员的资金来源情况。
四、本地区供销合作社职工参加社保拖欠费用的情况。
五、汇总、分析本地供销合作社系统职工参加社保的困难、问题和原因。
六、收集本地供销合作社职工参保困难案例。
请各省(区、市)供销合作社按要求尽快将报表和资料以书面材料和电子邮件形式报总社合作指导部。
联系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45号;邮政编码:100801;联系人:王立民、张亚东;电话:************;传真:************;E-mail:***********************.cn2007年3月15日。
关于供销企业缴纳“五险一金”统一标准办法的通知
关于供销企业缴纳“五险一金”统一标准办法的通知
关于供销企业缴纳“五险一金”
统一标准办法的通知
为更好的加强企业对职工的劳动保障,有效应对社会风险,加强企业的团结和合作,激发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经县供销社党组会议研究,对所属企业员工“五险一金”统一标准,按规定缴纳,现就具体办法通知如下:
一、“五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一金”是住房公积金。
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险和住房公积金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由企业承担。
二、基数统一按上年我县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纳基数为标准(2015年为每月2312元/月,以后以劳动保障部门公布执行的养老保险最低缴纳基数进行增减。
)个人承担部分按上年基数,其中:社保8%、医保2%、失业保险1%、公积金12%统一按月在工资中扣除,由单位加上企业应缴部分,统一向劳动保障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缴纳。
三、对不符合条件单位办理职工“五险一金”的职工,采取灵活就业办法,以最低标准,由个人自己直接向劳动保障部门缴纳,并按实缴凭证按比例统一到单位核销。
本通知自发文当日起执行,对原各单位已缴费的部分,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供销合作社系统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有关问题意见的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供销合作社系统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有关问题意见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9.07.30
•【文号】劳社部函[1999]150号
•【施行日期】1999.07.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失业保险
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供销合作社
系统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有关问题意见的函
(劳社部函〔1999〕150号)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你社《关于请求解决供销合作社系统下岗分流的国家正式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的函》收悉,经过认真调查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的规定精神,供销合作社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由各地制定具体解决办法。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供销合作社下岗职工(尤其是全民所有制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纳入“三三制”政策范围,其中财政承担部分的资金应由地方财政负担。
二、供销合作社企业及其职工都应按规定参加当地失业保险,失业人员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进入劳动力市场自谋职业。
三、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国发
〔1999〕5号)中“社办企业中下岗分流的国家正式职工纳入当地再就业工作”的规定,对供销合作社系统下岗分流的国家正式职工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国家和地方促进再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1999年7月30日
c29317--010514jk。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期刊名称】《《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18(000)012【摘要】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文件黔人社发[2018]7号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各有关单位: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精神。
【总页数】2页(P68-69)【作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669.6【相关文献】1.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供销合作联社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J],2.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集体企业有关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J], ;3.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J],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4.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扶贫办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 [J],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扶贫开发办公室;贵州省民政厅;5.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规[2021]3号)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财社[2015]222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日期】2015.09.23
【实施日期】2015.09.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管理
办法》的通知
(2015年9月23日财社[2015]2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规范中央财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了《中央财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
中央财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中央财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财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地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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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文件江苏省供销合作总社
苏人社发〔2010〕207号
关于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供销合作总社:
我省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就将供销合作社系统职工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但由于各种原因,仍有少数在职职工尚未参保,已参保企业及其职工断保、欠费现象也比较普遍。
为适应供销合作社企业改革发展需要,切实解决我省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问题,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联合印发《关于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2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0]44号)精神,现就我省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参加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尚未参保的供销合作社企业在册正式职工(以下简称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应当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执行我省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企业及其职工从1992年1月1日起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在1992年1月1日之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连续工龄,经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后,视同缴费年限。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供销合作社企业应积极筹措资金补缴基本养老保险欠费,一次性补缴有困难的企业,可于2010年9底前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定分期补缴协议,补缴协议期限最长不超过2012年底。
协议期内补缴的,免收滞纳金。
三、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供销合作社企业参保人员,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
其中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应在补缴基本养老保险欠费后(含单位和个人缴费),方可办理退休手续。
四、供销合作社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和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应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欠费和安置职工。
依法破产企业确实无法通过资产变现等途径补缴基本养老保险欠费的,对企业缴费部分的核销问题,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做好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关系到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供销合作社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供销合作总社
二○一○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