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供电系统管理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清华大学供电系统管理办法
电管科是修缮校园管理中心领导下的供电管理部门,受学校的委托,依法对使用学校供电系统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计量收费等管理。
一.设备维护管理责任界线划分
1.低压供电的用户,以进入建筑第一开关为分界点,第一开关及以上设施属电管科,第一开关以下设施属用户。
2.高压供电用户,以配电室或室外变台前的断路器为分界点,断路器及以上设施属电管科,断路器以下的设施属用户。
3.为确保全校电网的安全运行,产权属用户的高压供电设施的运行方式,服从电管科的调度,一般情况下由电管科人员操作,如因紧急事故必须操作的,事后应立即通知电管科。
4.产权属用户的低压供电设施,用户自行决定维护、管理的方式。
5.为确保供电系统的安全运行,各用电户应为电管科巡视、检修、查表等项工作提供方便。电管科人员应遵守用户的有关安全、保卫制度。
二.供电质量与安全供电
6.电管科和各用电单位都应加强各自管辖范围内电气设施的定期维护、定期检修、定期预防性试验,确保电气设施正常运行。
7.在电网系统正常情况下,电管科确保电压波动不超过国家规定:10千伏供电系统,不超过额定电压的7%
低压380伏、220伏供电系统,不超过额定电压的10%
8.电管科统一安排好供电设施的计划检修、校验、试验等工作,尽量减少计划停电次数。需计划停电时,电管科至少提前三天通知用户。遇紧急情况停电检修时,电管科尽可能提前通知重要用户,用户应予以配合。事故停电,电管科应尽快修复。
9.用户发生人身触电伤亡,主要电气设备损坏以及用户原因引起电网停电等事故,应立即向电管科报告,以避免事故扩大,并在7天内写出事故分析报告。
10.备有自备发电机组的用户,应有保安措施,防止在电网停电时向电网反送电。
11.为确保电网的安全运行,各用电单位应服从电管科的统一调度。
三.新建、增容
12.各单位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电增容,应提前向电管科提出申请。
13.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电气部分的设计、安装、试验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14.高压方式供电的用户增容,应向电管科提供:
电气设计说明。
高压设备一次接线方式图。
用电负荷。
继电保护、计量方式图。
低压方式供电的用户,应提供负荷组成、用电设备清单及电度计量方案。
15.工程竣工验收时,用户应向电管科提供竣工图纸,高压电气各种试验数据,继电保护装置整定值及调整记录。
16.验收后,电管科就供电容量、产权划分、设备维护、调度方式、计量方式、电费收取办法等项与用户签定协议,即可供电。
四.电度计量与收费
17.电管科依据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对全校各用电户实行装表计量,全额收费。
18.电度表及配套设备的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等项工作均由电管科负责办理。
19.施工等临时用电,必须装表计量,全额收费。
20.用电户负责电度表及配套设备的保管,如遗失或用户造成损坏的应负责赔偿。用户要求移动表位,工料费由用户承担。
21.电管科应固定抄表日期,按期抄表收费。用户应按电管科规定的期限交付电费,逾期不交者根据国家颁布的《供电营业规则》:
①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并交滞纳金。滞纳金从逾期之日起开始交纳,年内所欠的电费每日交纳所欠电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跨年所欠的电费每日交纳所欠电费总额的千分之三。
②拒交电费的用电单位、用电户,经催促仍不交纳电费的,电管科将依照有关法规,按有关程序停止其部分或全部供电,直至交齐所欠电费和滞纳金后方可恢复供电。
③电管科与用电方发生异议,用电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电费。用电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应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请上级领导进行调解。
五.自备发电机并网发电
22.各单位的自备发电机组,必须与北京供电局签署并网协议后,方可并网发电。
23.各单位的自备发电机组的并网与解列,必须服从“十一万”变电站的调度。
六.违章用电、窃电的处理
24.对下述违章用电者,一经发现立即制止,并根据国家颁布的《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①私自增加用电容量,造成供电设施损坏的,一经发现,立即停止使用,用户要求继续使用,需向电管科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②私自迁移、变动计量装置以及电管科管辖的供电设施,一经发现,责令其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全部赔偿。危及电网安全的立即停止供电。
25.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为窃电
①擅自在供电系统上接线用电
②绕过计量装置用电
③私自开启计量装置铅封
④故意破坏计量装置
⑤故意使计量装置不准或失效
⑥采用其它方法窃电
26.根据国家颁布的《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窃电一经发现,立即停止供电,直至补交所有电费和三倍电费的罚款后,方可恢复供电。窃电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将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7.窃电时间无法查明的,按照国家颁布的《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窃电日以不少于180天计算,每日窃电时间:动力电按12小时计算,照明电按6小时计算。
28.因窃电造成供电设施、他人财产损坏以及人身安全的侵害,一切责任由窃电者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