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国机车维修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430号:公布《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新华社北京1月15日电国务院令第430号公布了修订后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新条例将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以下为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0号(2009-01-29 15:48:54)铁路运输铁路桥梁运输企业危险货物管理机分类:国务院令构道口文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0号《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已经2004年12月22日国务院第7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及与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设立的铁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铁路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铁路运输安全有关的工作,加强铁路运输安全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有关铁路运输安全事项。
第六条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分工,维护车站、列车等铁路场所的治安秩序和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
第七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保证铁路运输安全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铁路运输工作人员应当坚守岗位,按程序实行标准作业,尽职尽责,保证运输安全。
第八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及铁路管理机构应当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铁路治安事件、重大自然灾害及火灾事故、重大铁路运输安全事故及其他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畅通的突发性事件,制定应急预案。
铁路货车运用维修规程(新版)
( 操作规程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铁路货车运用维修规程(新版)Safety operating procedures refer to documents describing all aspects of work steps and operating procedures that comply with production safety laws and regulations.铁路货车运用维修规程(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路货车运用维修规程(摘录)铁辆[1995]100号第二章列车检修所列车检修所的任务、分类、设置第8条列车检修所(以下简称列检所)是车辆运用维修的基地,它的主要任务是:负责所在车站列车的检查和维修,发现并处理车辆故障;扣留定检到期、过期车,以及需要摘车施修的技术状态不良车;维护运用货车的质量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保证列车安全正点运行。
第9条列检所按其所处位置及工作性质分为主要列检所和区段列检所。
列检所的设置应根据铁路运输的需要,在保证行车安全的前提下,考虑列车到达、始发、中转及编组工作量、车流方向、机车交路、站场设置、运行区段及线路对车辆的运行要求等条件。
同时,必须充分考虑便于车辆检修,合理的作业布局,既要保证行车安全,也要防止设点过多或重复作业。
1.主要列检所应设在列车编组作业量较多或大量装卸货物的车站。
2.区段列检所应设在列车编组作业量较少或中转列车较多的车站对分散的装卸点(包括对翻车机翻卸前后的车辆及出入解冻库的车辆进行技术检查的装卸检修点)可由列检所或装卸检修所派驻检车人员负责车辆的技术交接和维修工作。
3.在接近长大下坡道的车站设制动检修所。
4.在主要或区段列检所之间的适当地点,须设红外线轴温探测站、处理站。
13·(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十三)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和验收第三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修改提示:本条是对安全生产法修订前第二十七条的修订,与原法相比,增加了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规定。
同时,将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修改为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建设单位对验收结果负责。
这样修改的目的:一是加强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的监管,要求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保证安全设施的质量。
二是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取消政府部门承担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行政许可,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对安全设施的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
【释义】根据本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计,予以批准。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不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或者擅自烈性设计文件。
凡属安全设施设计内容变更和调整,都必须编制施工调整方案,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这是对施工单位提出的一个法定的要求,施工单位必须遵守。
这也是保证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的质量的基础。
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五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购置 有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的产品。 需要安装起重机械的单位,应先到其所 在地区的地、市劳动部门登记。
• 第十六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先具备下列条 件,并向所在地区的地、市部门申请取得起重 机械准用证后方可使用,具体条件如下: 一、起重机械经地、市劳动部门检验合格;
• 第二十四条 在用起重机械安全定期监 督检验周期为两年,电梯和载人升降机 安全定期监督检验周期为一年。
第五章 监督检验
•
第二十一条 劳动部门对起重机械及其安全防护装置 的安全性能进行监督检验。劳动部门设置的检验机构具 体负责安全检验工作。各检验机构的分工如下: 一、劳动部起重机械专业检验站负责起重机械安全检验 的技术指导工作,并进行起重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和吊辅 具新产品型式检验。 二、省级职业安全卫生检验中心负责检验起重机械、吊 辅具及其安全防护装置产品的安全性能。 三、地、市级职业安全卫生检测站负责检验在用起重机 械的安全性能,起重机械安装修理的安全质量。省级职 业安全卫生检测检验中心站可结合安全认证进行抽检。 • 第二十二条 负责起重机械检验的人员,必须经专业培 训、考核,取得省级或省级以上劳动部门签发的起重机 械检验员证,才可出具检验报告。
⑵《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1991年3月21日劳动部发布) 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十月一日开始实施 。 【据劳动部文件劳安字(1991)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设计与制造 第三章 安装与修理 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 第五章 监督检验 第六章 罚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 工作,预防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 设备的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起重机械的设计、 制造、安装、修理、使用和检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起重机械”是指 各类起重机、电动葫芦、升降机和电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标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85.08.16•【文号】•【施行日期】1985.08.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1985年8月16日GB5306-85)为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管理,实现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1基本定义1.1特种作业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称特种作业。
1.2特种作业人员直接从事特种作业者,称特种作业人员。
2特种作业范围2.1电工作业;2.2锅炉司炉;2.3压力容器操作;2.4起重机械作业;2.5爆破作业;2.6金属焊接(气割)作业;2.7煤矿井下瓦斯检验;2.8机动车辆驾驶;2.9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2.10建筑登高架设作业;2.11符合本标准基本定义的其他作业。
3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3.1年满十八岁以上。
但从事爆破作业和煤矿井下瓦斯检验的人员,年龄不得低于二十周岁。
3.2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3具有本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和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
4培训4.1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
4.2培训方法:4.2.1企事业单位自行培训;4.2.2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培训;4.2.3考核、发证部门或指定的单位培训。
4.3培训的时间和内容,根据国家(或部)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有关规定而定。
4.4专业(技工)学校的毕业生,已按国家(或部)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教学、考核的,可不再进行培训。
5考核和发证5.1特种作业人员经安全技术培训后,必须进行考核。
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者,方准独立作业。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铁路局•【公布日期】2024.08.23•【文号】国铁设备监规〔2024〕18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铁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国铁设备监规〔2024〕18号国铁集团、国家能源集团,中国中车、中国通号、中国中铁、中国铁建、中国物流集团,局属各单位:现将《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国家铁路局2024年8月23日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铁路运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坚持全链条、全过程监督管理,保障铁路运营安全。
第四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设备的使用和维修工作,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保障安全生产和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技术规范,保证设备正常使用和维修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确保铁路设备符合运营安全要求。
第五条国家铁路局按照职责开展全国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按照职责开展辖区内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支持铁路运输企业技术创新,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开展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工作,不断提升铁路设备质量和工作水平,保障铁路运输安全。
第二章工作要求第七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委外维修、检测监测、技术状态评价或者鉴定、寿命和报废管理、工装设备管理、铁路设备采购管理和供应商评价等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使用和维修的铁路设备质量满足要求。
最新的摩托车维修管理规定
最新的摩托车维修管理规定为了规范摩托车维修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提高维修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摩托车维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二、摩托车维修经营者资格1. 摩托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取得相关行政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 摩托车维修经营场所应符合国家安全规定,具备消防、环保等配套设施。
3. 摩托车维修经营者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质量、安全生产、员工培训等方面。
三、摩托车维修质量管理1. 摩托车维修经营者应按照维修技术标准、规范和流程开展维修服务,确保维修质量。
2. 摩托车维修经营者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零部件和材料,禁止使用假冒伪劣产品。
3. 摩托车维修经营者应在维修过程中对摩托车进行检测,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告知消费者。
4. 摩托车维修经营者应建立维修档案,保存维修记录和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四、摩托车维修服务价格1. 摩托车维修经营者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价格政策,公开维修服务价格。
2. 摩托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擅自提高维修服务价格,不得采用虚假宣传等手段诱导消费者。
3. 摩托车维修经营者应按照实际维修项目、材料和工时计算维修费用,不得收取未实际发生的费用。
五、摩托车维修售后服务1. 摩托车维修经营者应提供必要的售后服务,确保摩托车维修后正常使用。
2. 摩托车维修经营者应在维修范围内承担售后责任,不得推诿、拖延。
3. 摩托车维修经营者应设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消费者投诉问题。
六、监督管理1. 相关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摩托车维修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2. 摩托车维修经营者应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3. 鼓励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摩托车维修市场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应及时举报。
七、法律责任1. 摩托车维修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639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9号《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3年7月24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3年8月17日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铁路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统称铁路监管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铁路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保障铁路安全的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执行保障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实行标准化作业,保证铁路安全。
第六条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
第七条禁止扰乱铁路建设、运输秩序。
禁止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和铁路用地。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以及其他影响铁路安全的行为,有权报告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向铁路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报告的铁路运输企业、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对维护铁路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行业标准是我国铁路行业针对铁路建设、维护管理、运营、技术规范等方面制定的一系列标准。
这些标准是我国铁路行业规范化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证铁路运输的安全、高效和可靠,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行业标准的主要内容。
一、标准的种类1、建设标准:主要包括铁路线路、车站、桥梁、隧道、车库、机车车辆、信号设备等方面的标准,确保铁路的安全、舒适、便利。
2、维护管理标准:主要包括铁路设备的维修、保养、检查等方面的标准,保证设备的性能和寿命。
3、运营标准:主要包括列车时刻表、运行规程、站车、调度等方面的标准,保证火车的安全、准时、稳定的到达各个目的地。
4、技术规范:主要包括技术和工艺的标准,确保生产的设备和材料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二、标准制定的程序标准的制定是由中国国家铁路总公司、铁路局、铁路科学研究院、铁道设计院、铁道建设、铁道集团公司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共同参与制定的。
标准制定的程序主要分为以下几步:1、确定标准的制订计划;2、召开问题研究会,确定标准的范围和内容;3、开展调查、研究和试验,搜集相关数据和信息;4、编制标准草案,并进行论证;5、征求意见和建议,征集社会反馈;6、修改标准草案,最终确定标准;7、印发和实施标准。
三、标准的主要内容1、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建造线路、车站、车库、隧道、桥梁等的规定。
3、铁路运营标准:列车时刻表、调度、列车运行管理规定。
4、信号设备标准:信号设备的制造及使用指南;5、技术规范:列车技术规范、设备技术规范、工艺规范等的制定。
四、标准的作用和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行业标准在推动我国铁路建设、提高铁路运输能力、促进铁路运输质量、保障运输安全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具有以下几方面的意义:1、明确了铁路建设、运营和维护管理中的规范和标准,保障了铁路运输的安全性、准时性和舒适性;2、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推动了行业的规范化管理,提高了铁路的管理水平和效率;3、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促进了技术的革新和进步,加速了铁路设备和工艺的升级换代,推动了铁路技术的发展;4、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镇静、统一和标准化的市场秩序也有促进作用,强化了我国铁路行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
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工作,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营业线上,承担公共运输或线路施工、维修、检测、试验等任务的铁路机车、动车组、大型养路机械、轨道车、接触网作业车驾驶人员(以下简称驾驶人员),应依照本办法向国家铁路局申请驾驶资格,并取得相应类别的驾驶证。
第三条驾驶证分为机车系列和自轮运转车辆系列。
具体代码及对应的准驾机车车辆类型为:(一)机车系列:J1类准驾动车组和内燃、电力机车;J2类准驾动车组和内燃机车;J3类准驾动车组和电力机车;J4类准驾内燃、电力机车;J5类准驾内燃机车;J6类准驾电力机车。
(二)自轮运转车辆系列:L1类准驾大型养路机械和轨道车、接触网作业车;L2类准驾大型养路机械;L3类准驾轨道车、接触网作业车。
第四条铁路机车车辆驾驶员聘用企业(以下称“企业”)应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驾驶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驾驶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
为驾驶证申请人提供必要的学习、培训条件。
对取得驾驶证的人员制定上岗要求和岗前培训计划,合格后方可上岗;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提高驾驶人员的业务技能和安全意识。
驾驶人员应当严格遵照有关规定执业。
第二章申请与考试第五条初次申请驾驶证只能申请一个系列中的一种机车车辆类型,并具备以下条件:(一)年龄在十八岁至四十五岁;(二)身体健康,符合国家对驾驶人员职业健康标准的要求,并能够熟练运用普通话交流;(三)机车系列应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及以上学历,自轮运转车辆系列应具有高中、技校及以上学历;(四)机车系列申请人应连续机务乘务学习一年以上或六万公里以上。
第六条增加本系列准驾机车车辆类型或增加准驾系列称为增驾。
申请增驾时,只能申请增驾某一系列的一种机车车辆类型。
申请J1、J2和J3类驾驶证时,应担任机车司机职务两年以上且安全乘务十万公里以上,并经动车组驾驶适应性测试合格。
特种设备管理规定(2篇)
特种设备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销售、使用、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包括特种设备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的专用设备的安全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必需的经费,并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考核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明确人员,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设、财政、价格、工商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本行业内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自律管理,配合、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大型养路机械维修作业标准
大型养路机械维修作业标准根据现阶段我国铁路养路机械化的发展方针,大型养路机械主要应用于繁忙线路、快速线路(含快速以上线路)及作业特殊困难的线路。
另外,根据我国铁路运输形势及技术发展的需要,今后新线建设要优先考虑应用大型养路机械作为线路修理手段;既有一般线路的也要积极推广应用大型养路机械。
拟装备的养路机械及线路检测设备的技术规格必须满足使用要求,其性能要先进、可靠、型号要尽量统一,数量要以拟作业线路相匹配。
一、维修机组的装配标准双枕捣固车(或连续式捣固车)2台单机效率0。
8~1。
2KM/H 动力稳定车1台单机效率0~2.5KM/H配碴整形车1台单机效率0~10KM/H捣固车、稳定车、整形配碴车配合可完成线路综合维修的起道、拨道、抄平、拨正曲线、全面捣固以及道床稳定、边坡整形等作业。
机组采用2台捣固车平行作业是为提高封锁天窗的利用率和确保捣固作业的实施。
二、大型养路机械维修施工作业标准1 作业内容1。
1大型养路机械线路维修作业的主要内容包括起道、拨道、捣固、碴肩夯拍、轨道稳定、道床配碴与整形与钢轨打磨.2 作业条件2.1维修作业必须封锁线路,封锁时间一般每次不少于180MIN,封锁前的准备作业和线路开通后的整理作业若有碍行车安全时,可办理慢性手续。
2。
2大型养路机械的驻站与作业地段的距离不宜过长,一般不超过25KM。
2。
3捣固作业时应设置不少于10MM的基本起道量.当起道量为10—50MM时捣固一遍,起道量超过50MM时捣固两遍,接头处应增加捣固遍数。
2。
4在需要变更曲线超高地段,当里股起道量大于20MM 时,应分两次进行起道.2。
5线路方向的整正可采用四点近似法,用GVA或GVA486自动拨道或查表输入修正值用手动拨道。
当线路每隔2.5M有准确的拨道量时,可按精确法进行拨到。
在长大直线地段,应采用激光准直系统进行拨道。
2。
6一次最大拨道量按下表规定进行:对拨道量大于一次最大拨道量的地段应分多次拨道。
铁路机车车辆-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机车车辆行政许可工作,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铁路机车车辆,是指直接承担铁路公共运输和检测试验任务的铁路机车、动车组、客车、货车等移动设备,以及在铁路上运行并承担铁路施工、维修、救援等作业的铁路轨道车、救援起重机、铺轨机和架桥机(组)车辆、接触网作业车和大型养路机械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
铁路机车车辆目录由国家铁路局制定、调整并发布。
第三条设计、制造、维修或进口新型铁路机车车辆,应分别向国家铁路局申请领取型号合格证、制造许可证、维修许可证或进口许可证。
设计新型的铁路机车车辆,设计企业应取得型号合格证;已取得型号合格证的产品,制造企业在投入批量制造之前,应取得制造许可证;承担铁路机车车辆整机性能恢复性修理(即“大修”)的维修企业在维修样车投入铁路运营前,应取得维修许可证;进口新型铁路机车车辆,在该产品投入铁路运营前,国内进口企业应取得进口许可证。
第四条铁路机车车辆的设计、制造、维修、使用单位应遵守有关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确保投入使用的铁路机车车辆符合安全运营要求。
第二章取证条件第五条设计、制造、维修或进口新型的铁路机车车辆应符合国家产业和技术发展政策及铁路装备现代化的要求,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六条取得型号合格证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企业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二)申请企业主要管理人员中应有具备相应设计管理经历的人员;申请企业应有相应的专业设计技术人员,具备研发设计能力,有完善的产品设计质量保证体系、管理制度和先进的设计手段,申请企业或其合作企业有制造验证的能力;(三)样车技术条件、设计方案通过申请企业或科研立项单位审查;(四)关键零部件和样车通过型式试验;(五)样车运行考核、作业考核及解体检查合格;(六)样车经申请企业或科研立项单位技术评价合格;(七)申请领取型号合格证的产品中含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时,应符合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八)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路货车运用维修规程二○一○年十月注:为便于与原《运规》的对比审阅,本版《运规》文本中:※第×××条----表示对原《运规》此条修改。
#第×××条----表示此条增加。
【××××】----表示此条要阐述的内容。
括号内的条款为原《运规》的条款。
以上标注说明将在正式下发的《运规》单行本中给予删除。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基本要求 6第三章货车运用作业场 1列检作业场分类、设置 1其他货车运用作业场设置 1劳动组织 2管理权限 3第四章技术作业标准 5列检作业场 5其他货车运用作业场17列车制动机试验和制动关门车规定20铁路货车运用限度23作业手信号显示传递及安全防护信号插撤25技检时间及列检作业计划27第五章铁路货车故障处理29铁路货车故障处理范围29铁路货车故障处理标准32铁路货车故障处理要求34关键故障处理35第六章列车技术质量管理37基础信息管理要求38作业质量分析40质量责任及管理41列车技术质量评价42新造、定检质量监督及故障索赔44第七章技术管理46铁路局货车运用工作管理细则46车辆段管理细则和作业指导书46基本工作制度46列检标准化活动49人员素质50作业量统计51运输生产用色票、单据及台账53技术管理手册、单据及表报台账55运用技术安全62第八章运用有关工作66检修车管理相关要求66国际联运铁路货车68重载铁路货车72高原铁路货车73备用铁路货车75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及出口的新造铁路货车76特种运输和超限货物运输78地方、合资、专用、临管铁路80新技术运用考验82第九章自备铁路货车83资质管理83编码注册84年审及协议签订85运用管理86一次性过轨和非铁路营业线运行自备铁路货车88 第十章专用铁路货车管理90第十一章爱护铁路货车95综合要求95爱车组织95爱车制度96铁路货车使用监督98装卸检修作业场99技术交接作业场100损坏车赔偿101检查考核102第十二章铁路货车安全防范系统103综合要求103THDS运用要求106TFDS运用要求110TPDS运用要求113TADS运用要求115第十三章基本作业条件118第十四章生产生活设施122基本生产生活设施122新建、改扩建标准要求124第十五章铁路交通事故、行车设备故障调查与处理126铁路交通事故126铁路货车行车设备故障128其他132第十六章附则133附件1 术语解释 133附件2 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过轨技术检查范围和质量标准133附件3 铁路货车故障信息分类 133附件4 车辆的方向和位置称呼规定 133附件5 TADS、THDS、TPDS预报故障轴承或车轮位置确认规定133附件6 车轮踏面剥离测量方法 133附件7 滚动轴承温升规定 133附件8 定期检修周期表133附件9 质量保证期133附件10 铁路货车安全防范系统运用验收及系统评价133附件11 车辆段和检修、轮轴、运用车间及列检、站修作业场简称编码表133附件12 非列检作业场的货车运用作业场133附件13 铁路局交接口列检作业场设置地点表133附件14 铁路货车、配件制造检修及路外企业自备铁路货车自做定检单位简称编码表133 附件15 配件标记133附件16 车辆事故报废、大中破范围及限度表133附件17 机车车辆限界133附件18 《铁路局货车运用工作管理细则》主要内容(另发单行本)133附件19 列检“一班、一列、一辆”工作标准(另发单行本)133附件20 臂章规格(另发单行本)133附件21 铁路货车运用技术表报台账(另发单行本)133附件22 样表填写要求及填写示例(另发单行本)133第一章总则第1条※(第1条)【编制依据】铁路货车是铁路运输的重要装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部标准
注:本标准所指直流电机 包括多相整流的电机 而肪流电机系指单相整流的电机
1.2 环境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在下列环境条件下运行的电机: a 海拔不超过 1200m b 最高环境空气温度为 40 遮荫处 c 最低环境空气温度为-40 d 空气相对湿度:最湿月月平均最大相对湿度为 90% 该月月平均最低温度为 25 e 机车受雨 雪 风 沙的侵袭 f 具有机车 动车正常运行时产生的冲击和振动 当电机需在超过上述条件下运行时 用户和制造厂应另订协议作特殊处理 但当电机使用于海拔 1200m 至 2500m 的地区 且该地区环境空气温度不超过 40 与所需 的温度降低补偿值之差值时 电机仍可按铭牌规定的额定功率运行 所需的环境空气温度降低 补偿值是按 1200m 以上每 100m 降低温升限值的 1%计算 反之 若环境空气温度超过上述数值 时 电机允许运行的功率由用户和制造厂协商决定
如无特殊规定 应以连续定额作为制造厂的保证定额 保证定额是设计 制造及验收的依据 在牵引电动机和主发电机铭牌上 要标出连续和小时两种定额 2.4 电机的额定数据 即包含在定额中的任何量的数值 这些数值之前冠以 额定 字样 如额定功率 额定电 压 额定电流 额定转速 额定励磁电流及额定电流脉动系数等 本标准中凡未指明是何种定 额的额定数据 则均指保证定额而言 2.5 连续定额 是相应于电机在试验台上 按第三篇温升试验所规定的条件连续运行 而温升不超过 4.1 4.2 条规定的限值时所能承受负载的定额 本标准中所有其他相应的要求也应同时满足 主发电机通常有两个连续定额 第一个由通过负载电流的所有绕组的温升确定 较大的负 载电流和较低的电压 称 低电压连续定额 第二个由励磁绕组的温升确定 较小的负载 电流和较高的电压 称 高电压连续定额 这两个连续定额应符合 2.15 条规定的满功率调 整曲线 在满功率调整曲线上 介于此两个连续定额间的所有中间点均可连续工作 由主发电机供电的牵引电动机的连续定额应与发电机 低电压连续定额 相对应 2.6 小时定额 是相应于电机在试验台上 按第三篇温升试验所规定的条件 从实际冷态开始运行一小时 而温升不超过 4.1 4.2 条规定的限值时所能承受负载的定额 本标准中所有其他相应的要求也应同时满足 对于主发电机及由它们供电的牵引电动机 小时定额系受流过负载电流的绕组温升的限 制 并应符合发电机的满功率调整曲线 2.7 断续定额 该定额是相应于一系列完全相同的周期 每一周期包括一个或几个在规定负载值下的工作 时间 根据情况 不论是否被一个停止时间所隔开 在长期运行以后 电机的温升不超过 4.1 4.2 条规定的限值 继续定额主要用于某些周期性工作的辅助电机 规定辅助电机试验时重复的工作周期 应既考虑这些电机的用途 又考虑给它们供电或驱 动它们的条件 并应规定在预先由用户和制造厂协商后绘制的负载图上 2.8 等效定额 具有恒定电压 电流和转速值的连续或短时定额 就温升而言 它与电机在实际使用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第十版)总则铁路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国民经济的大动脉、交通运输体系的骨干,是运输能力大、节约资源、有利环保的交通运输方式,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肩负着重要的历史使命。
铁路要促进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适应保障国防建设的需要。
铁路运输具有高度集中、各工作环节紧密联系、协同配合。
为确保铁路安全正点、方便快捷、高速高效,必须加强铁路技术管理,制定统一、科学的《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了铁路在基本建设、产品制造、验收交接、使用管理及保养维修方面的基本要求和标准;规定了铁路各部门、各单位、各工种在从事运输生产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责任范围、工作方法、作业程序和相互关系;规定了信号的显示方式和执行要求;明确了铁路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和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使铁路技术管理的基本规章。
题了其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各部门、各单位制定的技术管理文件等,都必须符合《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规定。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是长期生产实践和科学研究的总结,它将随着运输生产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逐渐充实和完善。
在铁道部没有明令修改以前,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任何人员都不得违反本规程的规定。
第一编技术设备第一章基本要求基建、制造及其验收交接第1条铁路的基本建设、产品制造应综合配套,保证质量,采用保证行车安全的技术设备,不断提高运输能力,以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市场竞争的需要。
应采用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可靠的技术,实现技术设备标准化、系列化、模块化、信息化,加快实现铁路现代化。
第2条铁路基本建设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必须符合国家和铁道部规定的技术标准。
设计工作必须由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根据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须考虑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及消防的要求,并充分吸取施工、维修、使用部门的意见。
中国铁路的发展历程_艰苦创业的人民铁路
中国铁路的发展历程艰苦创业的人民铁路新中国的铁路事业,是以旧中国铁路的技术设备为物质基础,在人民政权不断接管、修复既有铁路的有利条件下创建起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之前,随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解放区的不断扩大,人民政权接管、修复和管理的铁路越来越多。
成立于1949年1月的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铁道部(简称军委铁道部),创建伊始就通过部长滕代远主持召开的铁路工作会议突出地强调,统一铁路的组织和领导以适应战争和生产的需要,统一材料的调配和使用以加快铁路修建的进度,统一铁路管理的主要规章制度和铁路修建的规格标准以实现铁路安全、迅速、成本低的原则,并以“解放军打到哪里,铁路就修到哪里”作为行动口号,号召广大铁路职工大力支援人民解放战争。
在1949年7月1日于北平召开的全国铁路职工临时代表大会上,滕代远部长在《目前形势和铁路工作方针、任务》的报告中,明确提出人民铁路的办路方针是“依靠工人阶级,团结一切愿为人民服务的铁路从业人员,恢复与建设人民铁路的铁路网,为最后消灭反动残余力量,加强中国工业化而斗争”;提出以“建设一个准确、迅速、安全、经济、效率高、成本低”的新型人民铁路为奋斗目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中央人民政府铁道部(简称铁道部)继而卓有成效地完成了上述各项工作。
到1949年底,中国大陆原有铁路基本均被铁道部接管,主要干线基本修复并连接成一个整体。
1952年民主改革的胜利完成,初步奠定了新中国铁路的基础。
从1953年实施第一个五年建设计划开始,新中国的铁路事业进入了有计划地大规模建设的时期。
第一个五年建设计划时期,全路广大职工一方面积极推广中长铁路经验和开展“满载、超轴、五百公里”运动,使运输生产“更上一层楼”;一方面与中国人民解放军铁道兵指战员一起,积极响应毛泽东关于“庆贺成渝铁路通车,继续努力修筑天成路”、“庆贺天兰路通车,继续努力修筑兰新路”的伟大号召,于先后建成成渝铁路、陇海铁路天兰段和湘桂铁路来睦段之后,又在广大的西南、西北地区展开了大规模的筑路活动。
铁路工务维修规则
工务维修规则2010-07-12 08:49:23|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路工务安全规则铁运[2006]177号部令发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保证行车和人身安全,特制定本规则。
第1.0.2条保证安全生产是工务部门的基本职责。
各级工务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掌握安全生产规律,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作业纪律和劳动纪律,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落实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
第1.0.3条凡发生与工务有关的事故,工务部门应缜密调查,科学分析,找出原因,吸取教训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第1.0.4条凡在营业线路上进行与工务设备相关的工程施工和作业,均应遵守本规则。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铁路局可根据需要自行制定,报铁道部备案。
第二章行车安全第一节施工施工组织与管理第2.1.1条营业线施工系指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各种施工,分为施工作业和维修作业。
施工作业必须纳入月度施工计划,并在车站办理封锁或慢行手续。
施工作业主要包括:(1)线路及站场设备技术改造,增建双线、新线引入、电气化改造等施工。
(2)跨越或穿越线路、站场的桥梁、人行过道、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等设施的施工。
(3)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进行影响限界、路基稳定的各种施工及爆破作业。
(4)线路大、中修,路基、桥隧大修。
维修作业是指作业前后不改变行车速度的营业线施工。
维修作业应纳入维修天窗计划,并在车站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2.1.2条营业线施工等级分为三级。
I级施工:对运输影响较大的大型站场改造、新线引入;主要干线换(移)梁、更换正线道岔、上跨(对运输影响较大的下穿)铁路结构物等施工。
Ⅱ级施工:(1)主要干线封锁线路3h以上,影响信联闭4 h以上的施工;(2)其他干线封锁线路4 h以上、影响信联闭6h以上的施工。
Ⅲ级施工:除I级、Ⅱ级施工以外的各类施工。
机车小辅修合同8篇
机车小辅修合同8篇篇1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服务方):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确保机车小辅修工作的顺利进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原则的基础上,就本次机车小辅修工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目的甲方委托乙方对机车进行小辅修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机械部件的维修、保养、更换等。
乙方应按照合同要求和行业标准完成辅修任务,确保机车性能和安全。
二、工作内容与要求1.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对机车进行小辅修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机械部件的维修、保养、更换,电气系统的检查、维修、调试等。
2. 乙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辅修工作,确保机车在维修后的性能和安全符合相关规定。
3. 乙方在工作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安全规定,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
4. 如在辅修过程中发现机车存在超出合同约定的维修范围的问题,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协商解决方案。
三、工作时间与地点1. 辅修工作应在甲方指定的地点进行。
2. 辅修工作的时间安排应遵循甲方的要求,并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作。
3. 如有特殊情况需调整工作时间或地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
四、费用与支付1. 辅修费用: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2. 支付方式:甲方应在乙方完成辅修工作并通过验收后,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费用。
3. 乙方应在完成辅修工作后,向甲方提供合法的发票和相应的维修记录。
五、质量保证与验收1. 乙方应保证辅修工作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甲方的要求。
2. 辅修工作完成后,乙方应提供必要的维修记录和技术支持。
3.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维修记录后,按照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进行验收。
如验收不合格,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维修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4. 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服务不会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DF8B大修规范流程
东风8B型内燃机车大修规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目录1 总则 12 大修管理 23 柴油机 34 辅助及预热装置155 车体及转向架196 制动及空气系统237 电机268 电器及电气线路379 辅助传动装置4310 齿轮及轴承4511 机车总装、负载试验及试运4612 大修限度表使用说明及大修限度表5113 大修零件探伤范围661总则1.1 机车大修必须贯彻为铁路运输服务的方针。
机车大修的任务在于恢复机车的基本性能,以保证铁路运输的需要。
1.2 机车大修和段修是机车修理中互相衔接的两个组成部分,机车大修要为段修打好基础。
机车大修必须贯彻“质量第一”和“预防为主”的方针,必须按规定进行检查和修理。
机车修理单位对大修机车质量应负全部责任。
1.3 机车大修要坚持统一管理和入厂修理为主的方针。
在计划预防修的前提下,逐步实施基本修加状态修。
并逐步改革机车大修管理模式,改变目前整车入厂单一修理模式为整车入厂修、主要部件换件修、分等级修等多种模式。
要积极推行配件标准化、系列化、通用化和修理新工艺,以达到不断提高机车大修质量,提高劳动生产效率,缩短机车在修停时,降低修理成本。
1.4 机车大修周期由铁道部决定。
根据当前机车生产、运用及检修水平,东风8B型内燃机车检修周期结构和大修里程规定为:检修周期结构:大修(新造)——中修———中修———大修:大修里程:(80万±10万)km;凡需延期或提前入厂做大修的机车,由铁路局提出申请,报铁道部核备。
1.5 本规程系东风8B型内燃机车大修和验收的依据。
机车大修中遇有与本规程和其他有关技术标准中均无明确规定的技术问题时,由机车修理工厂和铁道部驻厂机车验收室共同协商解决,并报铁道部核备。
如双方意见不一致时由工厂总工程师签署处理意见并抄送铁道部驻厂机车验收室后可先出车,并将不同意见报铁道部。
出车后若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由总工程师负责。
1.6 本规程中的限度表、零件探伤范围表与条文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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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维修
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大纲
为加强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管理,提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素质,确保机动车维修质量,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大纲。
一、适用范围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技术负责人、质量检验员、机修、电器维修、钣金(车身修复)、涂漆(车身涂装)和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等岗位的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
二、考试内容分类及合格标准
1.考试分为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两部分,全部采用模块化考试。
2.理论考试采用计算机,使用全国统一题库,试题有判断题、单项选择题和多项选择题等三种类型,每套试题为80题,每个模块理论考试时间为90分钟。
3.技能考核的内容和考核时间见各模块技能考核要求。
4.各模块理论考试和各项技能考核的满分均为100分,技能考核成绩为各项技能考核成绩的综合平均,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均达到80分及以上方为合格。
5.理论考试和技能考试成绩必须由两名考试员签字确认,单项考试成绩一年内有效。
三、考试范围
1.机动车维修技术负责人考试范围:模块A和模块B必考,模块D、E、F、G 必须选考其一,写一篇不少于3000字的技术管理论文,并通过专家审查。
2.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员考试范围:模块A和模块C必考,模块D、E、F、G 必须选考其一。
3.机修人员考试范围:模块A和模块D。
4.电器维修人员考试范围:模块A和模块E。
5.钣金(车身修复)人员考试范围:模块A和模块F。
6.涂漆(车身涂装)人员考试范围:模块A和模块G。
7.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人员考试范围:模块A和模块H。
四、考试模块
1.模块A 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模块
2.模块B 技术质量管理模块
3.模块C 检测检验技术模块
4.模块D 机动车维修专业知识(机修模块)
机动车维修专业知识(机修模块)考试内容及参考分值
5.模块E 机动车维修专业知识(电器维修模块)
机动车维修专业知识(电器维修模块)考试内容及参考分值
6.模块F 机动车维修专业知识(车身修复模块)
7.模块G 机动车维修专业知识(车身涂装模块)
8.模块H 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模块
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模块考试内容及参考分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