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文化事业和产业发展政策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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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文化事业和产业发展政策意见的通
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泰政发[2012]31号
【发布部门】泰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2.21
【实施日期】2012.02.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文化事业和产业发展政策意见的通知
(泰政发〔2012〕3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关于促进文化事业和产业发展的政策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关于促进文化事业和产业发展的政策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动文化事业和产业发展,促进文化名城建设,提升城市文化软实力,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泰州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加强文化事业建设
1.建立公共文化投入稳定增长机制,确保财政文化支出增幅高于财政一般预算支出增幅、占财政总支出比重达到2%以上。
2.规范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使用。
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税部门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时一并征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全部用于文化事业建设。
3.加大文化事业建设投入,逐年增加市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及图书馆图书购置、博物馆文物征集、文物保护单位维护等专项经费的预算安排。
4.支持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将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
对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项目,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可按划拨方式供地,有关规费给予优惠或减免,并在选址、立项、投入等方面给予倾斜保障,各类新建公共文化设施建筑面积不低于部颁、省颁标准。
5.推进基层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
加快乡镇(街道)综合性宣传文化中心、村(社区)文化活动场所标准化建设步伐,鼓励和支持每个建制乡镇(街道)建成一个多厅数字电影放映院,全面推进村(社区)图书室、“农家书屋”、文化信息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等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工程建设。
6.实施文化惠民工程,全市范围内政府兴办的图书馆(室)、文化馆(站)、美术馆、博物馆、纪念馆等公益性文化单位全部对外免费开放,确保上述单位免费开放后的日常运行和业务活动经费。
7.开展文化惠民活动,对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书画院、博物馆、纪念馆、展览
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按规定免征营业税,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从事非营利性活动取得的符合条件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全市“十佳文化惠民演艺团队”进行评选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