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正向公布涉房收费项目标准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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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正向公布涉房收费项目标准的补充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布部门】泰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8.03

【实施日期】2009.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正向公布涉房收费项目标准的补充通知

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关于正向公布涉房收费项目标准的通知》(泰政发〔2009〕125号)下发以来,各区、市各有关部门严格依法行政,切实规范服务行为,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新标准实施一年来,又有部分涉房收费项目被取消,有关收费标准也作了调整。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有关涉房收费项目和标准调整变化情况作补充通知,具体如下:

一、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发〔2009〕111号文件规定,从2009年9月1日起,取消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

二、根据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苏价费〔2009〕278号、苏财综〔2009〕45号,泰州市物价局、财政局泰价费〔2009〕141号、泰财综〔2009〕16号文件规定,从2009年9

月1日起,降低以下涉房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项目的收费标准: 1.环境监测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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