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自治区药监系统实施食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4.19•【字号】食药监办电〔2018〕21号•【施行日期】2018.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电〔2018〕21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我区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深入贯彻落实《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严厉打击网络餐饮服务违法违规行为,现就我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摸底建档,督促网络餐饮服务平台依法备案随着我区入网餐饮经营主体数量的逐年上升,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隐患逐渐凸显,监管形势日趋严峻。
为了强化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准确掌握我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现状,根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凡是在疆内注册登记的餐饮服务提供者自建网站或第三方平台在疆内设立分支机构(代理单位)的,必须到辖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备案,备案内容包括自建网站名称、分支机构(代理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餐饮服务提供者自建网站、第三方平台及在疆内设立分支机构(代理单位)应按照《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于2018年5月15日前完成自查整改,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建立健全网络餐饮经营管理制度。
各地要在5月底前,对本辖区内注册登记的餐饮服务提供者自建网站、第三方平台及分支机构(代理单位)的备案情况开展摸底排查,建立健全辖区内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监管档案。
对没有备案或存在违法行为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的相关规定从严查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1.03•【字号】新政发〔2021〕80号•【施行日期】2021.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发〔2021〕80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2021年11月3日关于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药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党的十八大以来,药品监管改革深入推进,创新、质量、效率持续提升,医药产业快速健康发展,人民群众用药需求得到更好满足。
随着改革不断向纵深推进,药品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存在的短板问题日益凸显,影响了人民群众对药品监管改革的获得感。
为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更好保护和促进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完整准确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精神,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3+1”重点工作部署,强基础、补短板、破瓶颈、促提升,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持续推进监管创新,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加快建立健全科学、高效、权威的药品监管体系,坚决守住药品安全底线,推动我区药品产业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药品安全的需求。
二、重点任务(一)健全药品领域法治保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稽查工作考核办法(暂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稽查工作考核办法(暂行)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稽查工作考核办法(暂行)(2007年6月13日)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区药品监督稽查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药品稽查工作效能,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稽查工作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局对药品稽查工作考核。
第三条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不定期对各地、州、市级药品稽查工作组织考核,对县(市、区)级药品稽查工作进行抽查考核,考核结束后,对考核结果提出意见,并出具考核意见书。
第四条各地、州、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药品稽查工作考核,对所辖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稽查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提交区局考核组审核。
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不定期地在本局内部对药品稽查工作进行考核。
第五条考核工作由自治区、市、县局分管领导负责,稽查机构牵头组织,相关科室配合。
考核采取自查、互查、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结果以分值计算。
第六条考核内容(一)机构、人员、装备情况;(二)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三)数据统计、案件上报备案情况;(四)监督检查和药品抽验情况;(五)案卷存档管理情况;(六)稽查人员业务培训情况;(七)“两网”建设情况;(八)业务协调工作情况;(九)稽查工作创新情况。
第七条被考核单位应当向考核组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一)涉及药品监督稽查执法的有关文件、函件、报表;(二)稽查工作总结(包括各项专项活动总结);(三)一年内办理的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案件卷宗;(四)涉及稽查工作的各类统计资料;(五)办案工具、设备配备情况;(六)其它有关文件和资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4〕10号),在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基础上组建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综合监督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和主管药品监管的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继续承担原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
(二)增加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查处的职责。
(三)划入自治区卫生厅承担的保健品审批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组织实施国家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组织有关方面起草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组织有关部门制定自治区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政策、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依法行使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督工作。
(三)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保健品、化妆品重大安全事故的查处;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组织协调开展全区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专项执法监督活动;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四)综合协调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检测和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办法并监督实施,综合有关部门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
(五)组织实施国家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组织起草药品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依法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和药品行政保护制度。
(六)组织实施国家医疗器械管理的法律、法规;依法负责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国家医疗器械产品标准及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依法核发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建立和完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制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案件相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案件相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6.10•【字号】新药监法〔2022〕102号•【施行日期】2022.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案件相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新药监法〔2022〕10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区药品案件查处工作,统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以下简称《疫苗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全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办药品案件应当执行本指导意见,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查办医疗器械、化妆品案件参照执行本指导意见。
第二章法律规范适用规则第三条行政处罚适用法律规范,应当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适用原则。
特殊情形按以下原则适用法律依据:(一)违法行为发生在新法实施以前,在新法实施后进行处理的,实体方面应当适用旧法,但新法不认为违法或者处罚较轻的,适用新法;程序方面应当适用新法。
(二)违法行为发生在新法实施以后的,适用新法。
(三)违法行为继续状态,且开始于新法实施以前而结束于新法实施之后的,适用新法。
(四)违法行为连续状态(当事人基于同一个违法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违法行为并触犯同一个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完成于新法实施以前的部分按照本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罚;而完成于新法实施之后的部分,适用新法。
第三章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适用第四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且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应当视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充分证据”,并依据该条规定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13•【字号】新政办发[2007]113号•【施行日期】2007.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07〕113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加强我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确保各族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维护我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促进和谐新疆建设,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切实提高对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极端重要性的认识,树立正确的指导思想药品(含医疗器械)安全,关系各族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社会稳定,关系和谐社会建设。
自治区连续几年进行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全区药品市场秩序总体好转。
当前,药品安全正处于风险高发期和矛盾凸显期,必须高度重视和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
各级政府要从保证公众用药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高度,认清药品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切实增强抓好药品安全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各级领导要把思想和行动真正统一到国办《通知》精神上来,高度重视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牢固树立正确的药品监管指导思想和科学监管理念,准确把握工作定位,正确处理政府与企业、监管与服务、公众利益与商业利益的关系,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维护政府药品安全监管的公信力,真正让人民群众用上安全有效的药品。
二、落实责任,强化药品安全监管(一)药品安全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
各级政府对本地区药品安全工作负总责,要把药品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工作目标之中。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安全信用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2.08.10【实施日期】2012.08.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安全信用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环节监督管理,推动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自治区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安全信用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十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安全信用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环节监督管理,推动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等有关规定与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企业生产许可证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
第三条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安全信用信息的采集、档案的记录、信用等级的评定,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真实、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局)负责全区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安全信用分类的评定和管理工作。
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州、市局)负责本辖区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安全信用信息的采集、上报及建立档案等工作。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的采集、上报等工作。
第五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信用等级,对企业实施分级分类管理,提高保健食品安全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信用信息分类第六条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信用信息内容包括:(一)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基本信息:企业生产相关证照记载的内容,注册资金、生产品种的名称、批准文号、执行标准、质量检验用仪器设备和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质量检验人员等质量控制体系、质量保证体系关键岗位人员及保健食品销售人员网点等基本信息。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4.10.19•【字号】•【施行日期】2004.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已于2004年4月26日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查表二○○四年十月十九日附件: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督管理,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新疆区域内申请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现场验收。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药品的知识;并对企业经营行为和药品的质量负法律责任。
第四条企业应按其规模和管理需要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配备质量管理员、验收员。
质量负责人应有一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第五条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应负责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83条规定的情形。
第七条县以上(含县)、团场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配有药师或中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县以下乡、镇、村、农牧区、连队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配备药士或中药士以上药学技术人员或药学相关专业(医学、生物、化学)中专以上学历的人员。
以上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其它从业人员应具有初中以上学历。
第八条企业在质量管理、药品验收、养护、保管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工作的人员,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15•【字号】新政办发[2004]120号•【施行日期】2004.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4]120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七月十五日自治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近日全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4〕43号)精神,在继续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的基础上集中组织开展全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出发,在认真总结前阶段工作的基础上,紧紧围绕当前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集中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突出整治重点,狠抓薄弱环节,使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市场经济秩序有所好转,监管水平有所提高,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感增强。
二、工作重点和预期目标重点商品是与百姓生活密切关联的粮、肉、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等七种商品和儿童食品;重点部位是社区、城乡结合部和村镇的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小加工作坊、小食品店、小餐馆和建筑工地食堂;重点环节是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批发零售、消费等四个环节和假包装、假标识、假商标三种印刷品,做到环环相扣,全方位监管。
通过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努力使乌鲁木齐市蔬菜农药残留平均超标率下降5-8个百分点,率先实行蔬菜市场准入制,学校食堂、餐饮业量化分级管理达到90%以上。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全面监督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全面监督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2.30•【文号】食药监办药化监〔2015〕176号•【施行日期】2015.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全面监督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监〔2015〕1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12月30日,总局发布了《关于未通过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企业停止经营的公告》(2015年第284号,以下简称《公告》)。
为落实《公告》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组织对未通过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GSP)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逐一核查,督促其切实停止药品经营活动。
对《药品经营许可证》到期,仍未通过认证的企业,必须取消其药品经营资格,依法注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
二、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对已通过新修订药品GSP认证企业的日常监管,定期组织开展现场检查,积极采取飞行检查、公开曝光等方法,督促企业持续按照新修订药品GSP和相关规定开展经营活动。
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必须撤销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并依法立案查处;对屡查屡犯的,必须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
三、严格审批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
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必须具备药品现代物流条件,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必须具备执业药师资格,新增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必须配备执业药师。
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一律不得擅自变通标准许可开办。
四、继续认真做好认证检查工作。
对后续申请药品GSP认证企业,必须坚持统一标准,严格现场检查,确保认证标准的一致性。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医用氧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医用氧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4.29•【字号】•【施行日期】2010.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医用氧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局《关于加强医用氧监管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法〔2010〕99号)、《关于开展医疗机构在用分子筛制氧设备专项检查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10〕109号)以及《关于开展打击工业氧(或压缩气体)冒充医用氧违法行为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食药监办稽〔2010〕33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医用氧监管,保障患者用氧安全,现决定在全区开展一次医用氧监督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1.开展医疗机构在用分子筛制氧设备的监督检查;2.开展打击工业氧(或压缩气体)冒充医用氧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3.开展医用氧质量监督抽验。
二、检查方式及时间检查分为自查、检查和抽查三个阶段实施,具体时间为:自查阶段:2010年4月29日至5月10日检查阶段:2010年5月11日至6月14日抽查阶段:2010年6月15日至6月20日三、医疗机构在用分子筛制氧设备监督检查的内容及要求(一)自查的内容及要求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通知后要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协调,取得支持、配合。
要做好动员,对本辖区内的医疗机构进行全面清查,凡发现使用分子筛制氧设备作为集中供氧氧源的医疗机构,均应责成其按照《医用分子筛制氧设备专项检查医疗机构自查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自查表)所确定的内容认真开展自查。
自查结束后,医疗机构应如实填写自查表并向所在地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上报该表及相关材料。
(二)检查的内容及要求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根据医疗机构自查情况,依据《医用分子筛制氧设备专项检查记录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记录表)所确定的内容对分子筛制氧设备注册及运转等情况实施检查,并认真填写记录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自治区药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自治区药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3.06•【字号】新食药监安[2012]18号•【施行日期】2012.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自治区药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新食药监安〔2012〕18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全国药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家局《关于印发全国药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2〕41号)及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会议精神,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行为,切实规范全区药品生产流通秩序,巩固扩大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成果,进一步提高各族群众用药安全水平,自治区局决定从2012年3月开始至6月底,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为期四个月的药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行动。
现将《自治区药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确保集中整治行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附件:自治区药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行动工作方案二○一二年三月六日附件:自治区药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行动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通过集中整治行动,解决当前药品生产流通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药品生产经营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活动,使药品生产经营秩序持续好转,药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不断提高,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二、工作重点(一)药品生产1.重点整治内容:(1)企业未严格按照处方和工艺规程进行生产,物料平衡存在问题,或生产过程存在偷工减料的行为;(2)企业擅自接受药品委托加工或存在出租厂房设备的行为;(3)企业原料来源把关不严,以化工原料代替经批准的原料药,以质量低劣药材代替合格药材,购买质量无法保证的提取物生产制剂的行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食品卫生【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4.11.12【实施日期】2014.11.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地、州、市及米东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审核评价中心,各有关单位:为做好机构改革过渡期间我区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商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按照自治区食安办等四部门《关于做好机构改革期间有关监管工作的通知》(新食安办〔2014〕1号)文件要求,继续按原职能履行好机构改革过渡期间食品生产许可及监管工作。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4年11月1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食品生产许可制度,明确食品生产许可各环节职责,提高行政许可效率,保障食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企业从事食品生产活动以及食品生产监管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不得从事食品生产活动。
第四条食品生产许可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许可主要职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3.24•【字号】新食药监流[2008]54号•【施行日期】2008.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的通知(新食药监流〔2008〕54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米东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经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四日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药品零售企业审批,促进我区医药经济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企业(含零售连锁企业门店)的新开办、变更以及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三条企业应按其经营规模和管理需要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配备质量管理人员、验收员和养护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应有一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第四条企业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应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
第五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83条规定的情形。
第六条在乌鲁木齐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其企业负责人应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在其他地、州、市所在城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其企业负责人应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在县以下(含县城)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其企业负责人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企业负责人应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药品的知识,无严重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记录,并对企业经营行为和药品的质量负法律责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开办药品批发企业暂行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开办药品批发企业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11.01•【字号】新食药监流[2006]263号•【施行日期】2006.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开办药品批发企业暂行规定》的通知(新食药监流〔2006〕263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将我局研究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开办药品批发企业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局《关于贯彻国家局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的意见》(新药监市〔2005〕70号)、《关于贯彻国家局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的意见的补充通知》(新药监市〔2005〕84号)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同时废止。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一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开办药品批发企业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批发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药品批发企业的开办审批工作,坚持现代物流的准入条件,促进我区医药经济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已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批发企业变更注册和仓库地址,以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药品批发企业是指将其购进的药品,销售给有资格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药品经营企业。
第四条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批发企业申请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药品批发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建立和维护辖区内药品批发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档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97年修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9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12.11•【字号】•【施行日期】1987.11.23•【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1987年11月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87年11月23日公布施行根据1997年12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的决定进行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简称《药品管理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自治区各级医药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生产经营工作。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自治区积极发展现代药和传统药,努力发展维吾尔、哈萨克、蒙古等民族医药,保护野生药材资源,鼓励培育中药材和民族药材。
第二章药品生产企业的管理第四条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须经自治区医药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发给《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凭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第五条药品生产企业有关人员的配备必须做到:(一)负责药品生产技术、质量的厂长和部门负责人应具有药师或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二)药品质量检验人员应具备中专以上药学知识,并经过药品检验技术培训,能胜任检验工作;(三)生产技术工人应经过本生产工序的技术培训,掌握本岗位的专业技术。
制药技术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和技术工人队伍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第六条生产药品必须报送生产工艺规程、质量标准和药品的标签、说明书、负责期限等资料,经自治区医药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发给批准文号,并将批准文号印在药品的内外包装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食品中违法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食品中违法添加罂粟壳、罂粟粉行为查处工作的紧急通知【法规类别】食品卫生【发文字号】食药监办电[2015]90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5.11.02【实施日期】2015.11.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食品中违法添加罂粟壳、罂粟粉行为查处工作的紧急通知(食药监办电〔2015〕90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近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对网络销售调味品开展了抽检,有8种产品检出罂粟碱、吗啡、那可丁、可待因和蒂巴因等罂粟壳成分(详见附件1)。
经查,有170余家食品经营单位购买、使用上述产品,其中涉及我区塔城地区1家单位。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稽查局《关于做好食品中违法添加罂粟壳、罂粟粉行为查处工作的通知》(食药监稽字〔2015〕136号)要求,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立即开展调查处置塔城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要立即对案件线索涉及的购买使用违法添加罂粟壳成分的单位开展调查,对其使用的原料、加工经营的产品、菜品进行全面抽检。
同时请各地结合实际,扩大抽检范围,针对可能使用违法添加罂粟壳、罂粟粉调味料的炸鸡店、火锅店、米粉店等餐饮单位开展抽检。
发现存在违法添加行为的,依法严厉查处。
二、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违法信息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关于严厉打击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壳行为的通知》(禁毒办通〔2014〕62号)的要求,将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罂粟壳、罂粟粉调味料的信息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对查处的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深挖制售罂粟壳、罂粟粉的违法犯罪源头。
三、认真开展检验工作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选择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抽检的产品进行检验。
各地检验机构按照《火锅食品中罂粟碱、吗啡、那可丁、可待因和蒂巴因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DB31/2010-2012)的方法开展检验,重点检验罂粟碱、吗啡、那可丁、可待因和蒂巴因等项目,确保检验数据科学准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3.06.05•【字号】•【施行日期】2003.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于2003年5月15日以第38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发布,并于2003年7月1日正式实施。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依据和保证。
行使行政执法权力,必须依照法定权限,遵守法定程序,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程序的正当性、合法性与行政处罚结果的公开、公平、公正性是紧密相关的。
因此,当前全区各级药监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规定》,熟练掌握《规定》内容,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法律意识和依法行政的能力,保证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领导干部要精心组织,带头学习,发挥表率作用,带动全体干部学好《规定》,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
要以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为重点,提高全体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为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学习培训计划。
要紧密联系执法实际,对照检查学用结合,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工作程序,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提高行政处罚的工作能力和水平。
二、学习《规定》要坚持自学与培训相结合,座谈讨论与对照检查相结合,采取以案说法、考试考核等多种形式。
学习中要抓住以下几个重点:一是《规定》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衔接;二是《规定》和原先的《药品监督行政执法程序》的区别,弄清增删了哪些内容,其意义何在;三是根据《规定》审视过去的行政处罚案件,找出今后在执法程序上需要改进的问题,使行政处罚工作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罚恰当、程序合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落实食品安全两个责任工作机制应知应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落实食品安全两个责任工作机制应知应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作为我国的少数民族自治区之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特别是在落实食品安全两个责任工作机制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下面我将从三个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加强了食品安全监管的组织机制建设。
自治区成立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立了食品安全办公室,建立了食品安全督查督办机制,形成了从政府到基层的食品安全监管网络体系。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执法,对食品生产、经营、流通环节进行全面监督,开展食品安全检查、抽检等工作,及时发现并处理食品安全问题。
食品安全办公室负责协调、指导和推动全区食品安全工作的开展,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工作计划和政策,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和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
其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加强了食品安全监管的基础设施建设。
自治区投入大量资金,加强了食品安全监测、检验和仪器设备的建设,提高了监管部门的监管能力。
建立了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实现了食品流通环节的全程可追溯,有效防止了假冒伪劣食品的流入。
在农村地区,加强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推动农产品生产标准化、规范化。
建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点,对农产品进行定期抽检和监测,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再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加强了食品安全监管的宣传教育工作。
自治区食品安全办公室组织开展各类食品安全宣传活动,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广泛宣传食品安全知识,提高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
在学校、社区、企事业单位等场所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讲座和培训,提高师生和公众的食品安全素养。
加强了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培训和监督,提高他们的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和技术水平。
总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在落实食品安全两个责任工作机制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食品安全工作任重道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仍需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机制建设,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加大对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的力度,不断推动食品安全工作向纵深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安全、健康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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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自治区药监系统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3.08.28
【实施日期】2003.08.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自治区药监系统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方案
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自治区药监系统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自治区药监系统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通知》(国办发〔2003〕65号)精神,结合我区药品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务院7月18日《关于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吴仪副总理就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所作的重要指示,针对当前我区药品市场中存在的问题,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和“突出重点、带动全面”的工作思路,把整治与建设、当前与长远、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有机结合起来,以阶段性成果带动长效机制的建立,促进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的全面规范,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二、整治重点、措施和工作目标
加大对药品、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的监督,以保证药品、医疗器械质量。
(一)重点内容
1.严厉打击各类违反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严厉查处无证生产(配制)经营行为和买卖、出租、出借或变相出租、出借《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以及挂靠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
2.严格药品、医疗器械、医疗机构制剂的注册申报与审批,严格市场准入,从源头上确保药品、医疗器械质量。
3.加快对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流通领域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步伐,逐步推行企业信誉体系建设。
4.加强对经营、使用单位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管力度。
(二)重点区域
农牧区(团场)卫生室、专科门诊、个体诊所以及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