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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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法理学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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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法理学1、宗教可以推动立法,并影响司法程序。

许多宗教教义实际上表述了人类的一般价值追求,部分教义被法律吸收,成为立法的基本精神。

在宗教作为国教和政教合一的地方,宗教法庭直接掌握了部分司法权。

法律对于人权的保护,主要还是表现为国内法的保护。

这是人权的法律保护实践的表现,虽然现在人权问题已经大规模进入国际法领域,但改变不了国内法的主要地位。

法律最低限度的道德。

道德对人的要求较高,法律倾向于将较低的道德义务转为法律义务,“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法律对经济具有能动的反作用,并不是只能被动地发挥作用。

2、甲说:“法律体系和法系在意义上大致相同,都是指由一国全部有效法律构成体系。

”乙说:“我也认为两个概念是同义语,然而需要明确国际法是不算在一国法律之内的。

”丙说:“据我所知,法律体系和法系两个概念之间的差别就在于后者包含国际法而前者不包含国际法”【析】甲的说法“法律体系和法系在意义上大致相同,都是指一国全部有效法律构成的体系”明显有错误,法系是根据法律传统对法律进行的分类;乙的说法“我也认为两个概念是同义语,然而需要明确国际法是不算在一国法律体系之内。

”其错误之处在于误以为法律体系和法系是同义语;丙的说法“据我所知,法律体系和法系两个概念之间的差别就在于后者包含国际法而前者不包含国际法。

”指出了两者的差别,但是对差别之所在的认识却不正确,并不是包不包含国际法问题,而在于构成标准不同。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

对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而言,该法律规定显示了法的有选择的指引作用。

【析】指引作用指法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

从立法技术来看,法对人的行为的指引通常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是确定的指引,一种是不确定的指引。

不确定的指引,又称选择的指引,是指通过宣告法律权利,给人们一定的选择范围。

从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角度来看,该条规定宣告了它们的法律权利,即允许它们在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合法权利,因此属于法的有选择的指引。

【密训资料】法学概论00040

【密训资料】法学概论00040

宪法概述 3.我国现行宪宪法。
★★
4.我国通过《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于 2004 年。 5.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决定了它是“法律的法律”。
第二节 宪法基本 制度★
1.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2.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是工农联盟。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4.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第三节 公民的基 本权利与 义务★★
1.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劳动、受教育。 2.公民的政治权利主要包括“两权”和“六自由”:“两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六自由”: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公民的范围大于人民,公民中除了人民之外,还有少数敌人。 4.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5.结社自由和示威自由是政治权利。2.信仰自由是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
法学概论
目录
第一章 法理学............................................................................ 1 第二章 宪法................................................................................ 1 第三章 行政法............................................................................ 1 第四章 刑法................................................................................ 2 第五章 民法................................................................................ 3 第六章 商法................................................................................ 4 第七章 经济法............................................................................ 5 第八章 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法................................................5 第九章 刑事诉讼法.................................................................... 6 第十章 民事诉讼法.................................................................... 7 第十一章 行政诉讼法................................................................ 7 第十二章 国际法........................................................................ 8 第十三章 国际私法.................................................................... 8 第十四章 国际经济法................................................................ 8

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概念

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概念
——周永坤《法理学——全球视野》
二、法的定义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以 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 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三、当代中国法的复杂性
“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
第三节 法的特征
gesetz
意大利文: diritto legge
西班牙文: derecho ley
正义权利 规则
பைடு நூலகம்
(公平、公正)
秦穆公谓伯乐曰:“子之年长矣,子姓有可使求马者乎?”伯乐对曰: “良马可形容筋骨相也。天下之马者,若灭若没,若亡若失。若此者绝尘 弥辙,臣之子,皆下才也,可告以良马,不可告以天下之马也。臣有所与 共担纆薪菜者,曰九方皋,此其于马非臣之下也。请见之。”穆公见之, 使行求马。三月而反报曰:“已得之矣,在沙丘。”穆公曰:“何马也?” 对曰:“牝而黄。”使人往取之,牡而骊。穆公不说。召伯乐而谓之曰: “败矣!子所使求马者,色物、牝牡尚弗能知,又何马之能知也?”伯乐 喟然太息曰:“一至于此乎!是乃其所以千万臣而无数者也。若皋之所观, 天机也。得其精而忘其粗,在 其内而忘其外。见其所见,不 见其所不见;视其所视,而遗 其所不视。若皋之相者,乃有 贵乎马者也。”马至,果天下 之马也。
清末民初:“法律”一词被广泛使用。
现代
法的整体——广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狭义:“一切法律、行政法 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法律)
二、西文
英 文: the law a law/laws
拉 丁 文: jus
lex
法 文: droit
loi

司法考试《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知识点合集五篇

司法考试《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知识点合集五篇

司法考试《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知识点合集五篇司法考试《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知识点 1法的作用泛指法对社会产生的影响。

理解法的作用必须首先注意:法的作用与法的本质及目的是密切联系、相互作用的。

唯物史观认为:第一,法的作用体现在法与社会的交互影响中,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法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其产生、存在与发展变化都是由社会的生产方式决定的。

法在由社会所决定的同时,也具有相对的__性。

这种__性在一定意义上就体现在法能够促进或延缓社会的发展。

第二,法的作用直接表现为国家__的行使。

无论是制定法还是习惯法、判例法,都是与国家__相联系的。

法律之所以能够调节人的行为,起到规范社会关系的作用,就在于它是以国家__为后盾的,与__权威相联系的。

这是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相区别的重要标志。

同时,现代法律在社会生活中作用的扩大,也是国家__进一步扩大和加强的结果。

所以,法律的作用与国家的地位和作用互为表里。

第三,法的作用本质上是社会自身力量的体现。

法能否对社会发生作用,法对社会作用的程度,法对社会所发生作用的效果,不是法律自身能够决定的。

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

这是根据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形式和内容对法的作用的分类。

从法是一种社会规范来看,法具有规范作用,规范作用是法作用于社会的特殊形式; 从法的本质和目的来看,法又具有社会作用,社会作用是法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

这种对法的作用的划分使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相区别,突出了法律调整的特点;同时,又明确了各个时期法律目的的差异。

法的规范作用可以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__五种。

法的这五种规范作用是法律必备的,任何社会的法律都具有。

但是,在不同的社会__下,在不同的法律__中,由于法律的性质和价值的不同,法的规范作用的实现程度是会有所不同的。

指引作用是指法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

在这里,行为的主体是每个人自己。

对人的行为的指引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个别性指引,即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形成对具体的人的具体情况的指引;另一种是规范性指引,是通过一般的规则对同类的人或行为的指引。

第1章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性质和历史

第1章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性质和历史

第1章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性质和历史第一节 法学与法理学一、法学的概念和品格法学,亦称法律学、法律科学,是以法和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独立学科,是法律实践活动、法学科研活动和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学是治国理政的学问。

“国无法而不治,民无法而不立”,这是中国人对法学的总的认识。

其实,这也是一条社会法则,因为法学具有如下品格:1、法学是治国之学。

2、法学是强国之学。

3、法学是正义之学。

4.法学是人本之学。

二、法理学的性质与沿革法理学是法学的二级学科,属于理论法学的范畴。

在西方,一般界定为:法理学是“对法律的一般性研究,着重考察法律中最普遍、最抽象、最基本的理论问题。

”1在中国,清末民初的法学院便开设法理学,解放前李达先生在当时的湖南大学便主讲该课程,并写有《法理学讲义》。

2新中国成立后,在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的同时,套用前苏联法学教育模式,改称为“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理论”,后又简称为“国家与法的一般理论”。

改革开放以来,法理学迅速发展,北京大学法律系率先对该课程改名,称之为“法学基础理论”,将有关国家的一般理论划归由政治学研究。

20世纪90年代中,由沈宗灵教授、张文显教授、李龙教授等编写的统编教材,正式命名为“法理学”。

这一科学的结论,早已成为法学界的共识。

三、学习研究法理学的重要意义法理学是整个法学的基础课程和法学入门的向导。

学习法理学的意义,至少有四:第一,学习法理学是法科学生的需要。

第二,学习法理学是培养法科学思维方式的需要。

1[英]载维·M·洛克著,邓正来等译,《牛津法律大辞典》,光明日报,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第489页。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李达先生的学生们将该讲义编辑出版为《法理学大纲》。

第三,学习法理学是法科学生提高理论素质的必由之路。

最后,学习法理学既是法科学生入门的需要,更是他们发挥作用成为治国之才的需要。

治国固然需要各方面的学问,但法学是主要学问,这就是当今世界的国家领导人多数出身于法科的原因。

法理学图表(精华)

法理学图表(精华)

第一章第一节法的本质★★本节内容注意点:■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的特点:1、用说理的方式而非简单的暴力解决问题(系核心)。

2、必须根据法律来说理及判断和解决法律问题;3、必须在程序的范围内,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确定和解决法律问题。

■法的现象:是指能够经验的、凭借直观的方式可以认识的法的外部联系的总和,是直观的感性对象■一切法的产生,大体上都是通过制定和认可这两种途径。

所谓法的制定,就是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创制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通过这种方式产生的法,称为制定法或成文法,即具有一定文字表现形式的规范性文件,如中国的各种法律(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即属此类。

所谓法的认可,是指国家通过一定的方式承认其他社会规范(道德、宗教、风俗、习惯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

法的认可主要有两种方式:(1)明示认可,即在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哪些已有的道德或习惯等规范具有法律上的效力,这种认可的规范往往构成规范性文件的内容。

(2)默示认可,即国家没有明文规定哪些社会规范是法律,而是通过法院判决时援引的方式承认它们的实际法律效力。

以这种方式存在的法,往往是通行于一定地区、一定民族之间的习惯法,如经国家认可的家法族规、村落规约(乡规民约)、行业(行会)规范等。

■法的局限性法不是万能的,因为1、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因此,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社会。

2、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3、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如语言表达力的局限。

▲▲与教科书不同的是历史上,思想家和法学家对法的本质问题的看法,主要包括:(1)神意说:托马斯·阿奎那(2)理性说: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法是最高的理性)古罗马五大法学家之一的盖尤斯(万民法)(3)主权命令说:英国思想家托马斯·霍布斯(国法)(4)意志说:法国思想家让·卢梭(法律是人们自己意志的记录)(5)自由说:德国哲学家康德(按照普遍的自由法则)黑格尔(自由意志的存在)(6)事物性质说:法国学者孟德斯鸠(事物的性质就是法的精神)(7)民族精神说:德国历史法学派创立人卡尔·冯·萨唯尼(8)利益说:德国法学家鲁道夫·冯·耶林(强调社会目的)。

综合基础知识----法律篇

综合基础知识----法律篇

2016年市事业单位综合根底知识法律篇第一章法理学第一节法的一般原理一、法的概念、根本特征和分类:〔一〕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容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的总和,是统治阶级〔工人阶级〕意志的表达。

〔二〕法的根本特征: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规性具体表达在: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模式、标准、样式和方向。

⑴法对人们如何行为提出了明确的指示⑵容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⑶其生效期间法能够反复适用2、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3、法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容4、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制定、认可,是法律创制的两种主要方式。

国家认可而形成的法,是不成文法。

其最主要是习惯法,认可形式可以多种多样。

法律权威指法的不可违抗性。

〔三〕分类1、根据法的创制与适用主体为标准分为国际法与国法。

2、根据法的创制形式和表现形式为标准分为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3、根据法的效力、容与制定程序为标准划分为根本法与普通法。

根本法,即宪法,是指一个国家中,规定国家的最根本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制度,公民的根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的根本原那么,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制定修改需要特别的程序。

4、根据法的适用围为标准分为一般法与特别法。

特别法是指对于特定的人和事,在特定的地区、时间有效的法律。

5、根据法所规定容的不同为标准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

〔四〕法治:1、一种理想的社会秩序、理性的办事原那么、的法治模式〔根底上的制度模式〕、宏观的治国方略2、根本精神:良法之本、法律至上、权利本位〔:国家权利的行使以公利的实现为目的,源于公利;法律应该以人为本,以人文关心为终极价值;法律义务的设定以是公利的实现为目的。

〕〔五〕法的价值:秩序、正义、自由二、权利和义务:〔一〕定义:1、权利:法律对权利主体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

义务:法律要求义务主体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

2、关系:⑴权力来源于权利⑵权力效劳权利⑶权利制约权力3、分类:⑴存在形态:应有权利和义务、习惯权利和义务、法定权利和义务、现实权利和义务⑵所表达的社会容重要程度〔地位、功能及社会价值〕:根本权利和义务、普通权利和义务⑶对人们的效力围:一般权利和义务、特殊权利和义务⑷权利主体依法实现其意志和利益的方式:行动权利和消极义务、承受权利和积极义务⑸主体:个体权利和义务、集体权利和义务、国家权利和义务、人类权利和义务⑹因果关系:第一性权利和义务、第二性权利和义务三、法律关系:〔一〕定义: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法理学1

法理学1

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人文主义法学派:是继注释法学派之后兴起的法学流派,它主张把罗马法作为整个古典文化的组成部分对待,把哲学方法和历史方法运用于罗马法研究,以便更有说服力地复兴罗马法。

★▲自然法学派:是指以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法为正义的标准,反对神性和神权,主张人性和人权;反对专制和等级特权,主张自由和平等;反对人治,要求法治的法学学派。

★▲分析法学派:是指将眼光转向现实的法律现象,以功利主义哲学为理论基础,以实证主义哲学为方法论基础,在实在法材料的基础上进行概念分析、逻辑分析等种种分析的西方法学流派。

▲社会法学派:是指强调研究法律的社会作用、法律的实效、法律规则生效的手段、法律与其他社会控制方式的联系的法学学派。

▲综合法学派:是二十世纪出现的,试图折中调和各种法学流派、实现法的概念、法的价值、法学方法三者统一的法学学派。

★第二章法学的研究方法▲法学方法论:是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

一般来说,法学方法论的内容可分为两个基本层次或方面。

第一个层次是法学方法论的原则,它构成了法学方法体系的理论基础,并对各种方法的适用发挥着整体性的导向功能。

第二层次是各种法学方法,它构成了法学方法体系的主干部分,在研究各种法律问题时发挥着广泛的作用。

▲阶级分析方法:是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

它可以广泛地应用于各门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在法学研究中也占有重要地位。

▲价值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是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从而揭示、批判或确证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想的方法。

▲实证研究方法:实证研究方法是在价值中立(价值祛除)的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为基础来建立和检验知识性命题的各种方法的总称。

第三章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体现人们对什么是法治、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为什么实行社会主义法治、怎样实行和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等一系列认识、观念和理想的结晶。

法理学基础知识

法理学基础知识
法律规则的结构:是指一个法律规则由哪些要素构成,以及这些要素之间在逻辑上的联系。
法律规则结构要素:假定、处理和法律后果
法律规则的种类: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确定性规则和相对确定性规则,确认性规则与构成性规则
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源的综合的、稳定的法律原理和准则。
法律原则的种类:基本原则与具体原则、公理性原则与政策性原则
法律概念:是指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法律概念的种类:涉人概念、涉事概念、涉物概念
法律概念的功能:认知功能、构成功能、规范功能转自学易网
四章:
法的渊源:是指法律规范的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
法律事实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法律事件分: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
法律行为分:国家行为和当事人行为(积极和消极)
十章:
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补偿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即违反了第一性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法律责任的构成:1、行为的社会危害性2、行为的违法性3、行为人的过错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1、结构上的相互关系2、数量上的等值关系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4、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转自学易网 转自学易网 转自学易网
八章:
法律行为:是指由法律规定调整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人的有意识活动,包括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法律关系的特征: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2、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3、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法律关系的分类:1、宪法与其它部门法)法律关系2、抽象(一般)与具体(特殊)3、双边与多边4、确定(生成)与创立(参与)4、第一性与第二性5、基本与普通

1.学生用法律

1.学生用法律

A.法的普遍性是指法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 B.法的普遍约束力是以外在强制力为特征的约束,而其他社会规范以内在强制为主要特征 C.法的普遍性在空间上是以国家主权管辖范围为界,因此,它不是绝对的和无限的 D.法具有普遍性,因此,一切具体法律的效力都是完全相同的 2.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法是( )。
A.国家的法律制度 C.国家的重要任务 B.国家的经济制度 D.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 2.在我国,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管理本民族自治地方的内部事务。下列属于民族自治机
关的是( )。 A.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B.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C.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D.东兴市人民政府 ) 3.(多选)宪法规定了我国的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 A.镰刀 B.谷穗 C.锤子 D.齿轮 )。 ) 4.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下列选项中,不属于群众自治的是( A.企业职工代表大会 B.农村村民委员会 C.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 D.城市居民委员会 5.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 A.赔偿 B.补偿 C.补助 D.补贴 )。 6.下列有关我国选举制度基本原则的论述正确的是(
【课堂练习】 1.宪法作为一国根本法,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新中国成立后,先后共制定颁布了四部宪法, 现行宪法是( )。 A.“五四”宪法 B.“七五”宪法 C.“七八”宪法 D.“八二”宪法 2.现行宪法经过四次修正:①私营经济从非法到合法;②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③人权入宪 与私产入宪;④由法制到法治上述宪法修正的时间顺序是( )。 A.①②③④ B.①②④③ C.③②④① D.④③①② 四、国家制度 (一)国体 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 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二)政体 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三)国家的标志

法理学重点章节

法理学重点章节

法理学重点章节第一章法的本体(法的起源) 1.原始社会的法律不存在(奴隶制法律产生) 2.奴隶制法律是从原始社会的习惯演变而来。

(三权分立、司法独立、公证审判、法官职业化) 3.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丰富了法学理论宝库,但不够完备。

4.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法律形成较早。

(罗马法)第二章法的运行(法的运行的机制) 1.近代以来的社会变革给法提出了许多新问题。

2.法的制定,需要采用科学的民主立法程序。

(宪法)第三章法的价值(法的功能) 1.法的价值概念:法对特定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的调整与控制,从而对该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具有指引、评价、教育和预测作用的属性。

2.法的基本价值的层次性:人类社会有两种基本的法律价值,即自然秩序的维护和人的自由发展。

3.法的价值的实现:通过法律制度实现,即对立法、执法、司法等环节的设计上,应当充分体现和满足法的基本价值。

4.规范法律价值的实现:就是将某一法律规范内含的价值通过法律规范表现出来,实现规范所规定的价值的一种活动。

第四章法的渊源(法的渊源) 1.法的渊源的概念:法的渊源是指法所来源或者从属于的特定法律部门或者特定法律制度的总称。

2.法的渊源的构成:法的渊源包括国内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

国内法渊源:国内法律规范和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二)中国古代法律文化,是建立在农耕经济基础之上的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律文化,这种文化虽然也不可避免地打上深深的农业社会的烙印,并且一直以天朝大国自居,轻视甚至蔑视“下民”的人权,但是它相对于同时代西方的文化,却又表现得更为自信、宽容和开放,其显著特征就是接纳吸收了外来法律文化,与此同时又以批判的眼光,总结、继承和超越外来法律文化。

封建时期法律理论的主要内容,有儒家的天命观和君权神授说、法律神权主义、德礼合一、法律无为主义和仁政思想等,另外还有董仲舒的“天人感应”、黄老之学的民本思想,杨雄的“为人者,莫重于义”,董仲舒的“春秋决狱”等等。

第一编 法理学

第一编 法理学

第一编法学导论第一章法学概述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有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法律现象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概念,它包括法律意识、法律文化、包括法的创制、实施、法律监督和一切在法律上有意义的行为及法律规范、法律关系等等。

第二节法学体系一、概念法学体系是一个由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二、我国法学体系一般认为,我国法学应划分为六大类,每一类再分为若干分支:(一)理论法学是研究法的基本原理、概念、思想和规律的学科。

包括:1、法理学;2、法哲学;3、法社会学;4、实证法理论;5、比较法总论;6、法律控制论和更细化分的立法学、法律实施学、法律解释学、法律监督学等。

(二)法律史学是从历史角度研究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的学科。

包括:1、中国法制史;2、外国法制史;3、中国法律思想史;4、外国法律思想史;5、法学史等。

(三)国内部门法学是对一个国家的各个法律部门进行研究所形成的许多学科。

包括:1、宪法学;2、行政法学;3、劳动法学;4、民法学;5、婚姻法学;6、经济法学;7、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法学;8、刑法学、犯罪学;9、诉讼法学;10、法院检察院组织法学;11、军事法学等。

(四)外国法学,是指一切以外国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例如,英国宪法学、法国民法学等。

(五)国际法学现在常常泛指一切对调整涉及国家之间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进行研究而形成的学科,包括1、国际公法学;2、国际私法学;3、国际贸易法学;4、国际经济法学;5、国际刑法学等;(六)法学与其他学科之间的边缘学科是把法学与有关的自然学科或社会学科结合起来,进行研究而形成的学科。

包括:1、法医学;2、物证技术学;3、法律心理学;4、司法统计学等第二章法理学概述第一节法理学的概念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从总体上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

第一章 法的本体(法理学)

第一章  法的本体(法理学)
非实证主义者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一个必要的定义要素
法的概念的学说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
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现象与本质的关系 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一般表现形式。国家意志是掌握国家政权阶级(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统 治阶级的意志是由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的阶级性
法的本质最终反映为法的物质制约性
。按照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
授权性规则--可为模式 义务性规则,包括命令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
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
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者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 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者程序加以确定 的法律规则 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者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
根据概念的定义要素是否清晰,分为确定性概念与不确定性概念。
不确定性概念有可以分为描述性不确定性概念和规范性不确定性概念
根据概念的定义要素之间的关系的不用,分为分类概念与类型概念。 根据概念的功能,分为描述性概念、评价性概念和论断性概念。
权利与义务
权利与义务的含义
权利的概念。自由说;意思说;范围说;利益说;折中说;法力说;资格说;主张说;可能性说;选择 说。
平等原则或无差别原则 差别原则 个人需求原则
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
法的价值在特定时空条件下被同等地实现是不可能的。法的各种价值在特定的时空条件下必然 会发生碰撞、抵触、甚至冲突与矛盾 法的价值之间的抵触在事实层面发生,在抽象层面一般不会发生。一部具体的法律或一个部门 法往往只是优先满足或实现一种价值,同时兼顾其他价值。 法本身是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对法的各种价值进行衡量、平衡的结果。立法过程、司法裁判都 是衡量、平衡的结果。 司法是一种具有最终性的法律决定的制度。司法者对法的不同价值进行衡量和抉择的原则

法学概论00040

法学概论00040

法学概论名词解释套用公式:谁依照法律权限按照法律程序做什么每一道刑法案例题如:16-18周岁都应该加上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12-14周岁犯故意杀人、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负刑事责任并从轻或减轻处罚第一章法理学(第三重要)第一节法的起源、本质与基本特征一、法的起源(选)原始社会:没有法,有类似于法的习惯奴隶社会:法律自奴隶社会产生;产生了农业、畜牧业,生产力增加了(不强壮的人依附于强壮的人)就产生了奴隶社会;奴隶主要压迫奴隶便产生了奴隶社会的法律封建社会: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产生了农民阶级与地主阶级,为了保护地主的权力便产生了封建社会的法律资本主义社会:资产阶级压迫无产阶级,为保护资产阶级而产生了资本主要的法律社会主义社会:社会主义保护的所有的人民(一)一定历史阶段才出现的社会现象。

法是随着生产力的发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以及国家的出现而渐进生产的。

1)原始社会中最典型最重要的社会组织是氏族(姓)。

2)与氏族社会组织相伴存在的原始社会的规范主要是习惯。

(二)法同早期氏族习惯的根本区别:a)两者反映的利益不同b)两者产生的方式不同c)两者反映的意志不同(想法)d)两者的实践结果相同:都是往好的方面发展二、法的发展(选)1.从法的形式上看,法的发展体现为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过程。

从法的内容上看,法的发展经历了从法与宗教、道德等社会规范浑然一体到逐渐分离和相对独立的过程。

【了解】不同的法学家对于法的发展也有不同的观点和看法。

英国法学家梅因将法的发展总结为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德国思想家韦伯认为法的发展是从不合理走向合理、从实质合理性走向形式合理性的过程。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的发展是从一个历史类型向另一个历史类型依次更替的过程。

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是:根本原因: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规律;直接原因:社会革命「生产力对应矛盾」2.人类历史上的法可以划分为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

前三种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基础上,属于剥削阶级类型。

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质和特征

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质和特征

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质和特征第一章、法的本质和特征一、法、法律词义,广狭义的法律(当代中国”法”与”法律”的使用:我们所要研究的法笼统地指”国法”,外延是指①成文法②判例法③习惯法or不成文法④其他执行国家法职能的法(如教会法)”国法”是核心问题,其他的说法无非是学者围绕国法而提出的自己的认识。

我国的广义和狭义的区别:广义是指包括宪法、基本法律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狭义的是指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 二、法的本质(如何认识法的本质?)(区分本质现象、内容形式、实然应然)(意阶利vs.规共正) 法的意志性和规律性1)阶级意志性:法律是人的意志的体现,这种意志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把统治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

是阶级的整体意志,共同意志或者是根本意志。

不是统治阶级内部各党派,各团体或者每个成员的个别意志,统治阶级会通过惩罚的手段,迫使与统治阶级意志冲突的个别意志服从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

在一定情况下,法的内容也反映了统治阶级同盟阶级的某些要求和愿望。

包括共同利益和缓和阶级矛盾反映被统治阶级愿望和要求的内容。

但这只是局部利益2)物质制约性:法的内容是由物质生活决定,是受客观规律制约,客观规律中最重要的就是一定的经济关系 a.法律具有规律性,它是在对客观规律的把握和认识的基础上制定的 b. 不能把法律等同于客观规律,规律是客观的,而法律不完全客观,它加入人的主观能动性3)总之,法是客观见之于主观的东西,是人的主观对客观的反映。

是法的内在矛盾关系。

主观上看法具有阶级性,客观上看具有物质制约性(即规律性)要避免唯意志论和宿命论4)非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①神意论―托马斯.阿奎那!神的智慧②理性论―古罗马西塞盖尤斯!认为法是最高的理性③规范论―英国托马斯.霍布斯!法。

第一章法理学

第一章法理学

1.1.7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人们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依法所应当 承担的强制性、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法律责任的种类:包括违宪责任、民事责任、行 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四种。 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补救、强制和惩罚三种。 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 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三种。
1.1.7 法律责任
1.3.2 法与政策 1. 区别:制定机关和程序不同;表现形式不同; 调整的范围、方式不同;稳定性程度不同。 2. 联系:法律以政策为指导;政策靠法律贯彻实 施。
1.3.3 法与道德
(一)区别 起源时间不同;表现形式不同;具体内容规定不 同;实现方式和手段不同;调整范围不同。
(二)联系 法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道德是法的评价标准 和推动力量;道德对法的实施起着促进作用。
1.1.6 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一个国家全部、现行的法律规范按 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由这些 法律部门所形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 划分标准——以调整对象(社会关系)为主,以 调整方法为辅。 法律部门:宪法、民法、商法、刑法、行政法、 诉讼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经济法、资源与环 境保护法、军事法。
1.1.4 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 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构成要素——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1)主体——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并且是一定 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自然人 和法人。 公民、法人要成为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具有权利 能力(法律资格)和行为能力(能力)。
1.1.3 权利和义务
义务——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行 为的一种约束手段,是法律规定人们应当作出和 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界限。 义务包括两个部分:(1)必须根据权利人的内 容做出一定的行为,或者要求人们必须做出一定 的行为。“作为义务”或“积极义务”。(2) 不得做出一定行为的义务。“不作为义务”或者 “消极义务”。

2021年事业单位考试——法理学

2021年事业单位考试——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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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知识
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 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裁决。
(2)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 由国务院裁决。
二、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多种多样,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做不同的分类。但是,在法律实践中,法 的渊源最主要的分类是正式的法的渊源和非正式的法的渊源。 正式的法的渊源主要为制定法,如宪法、法律、法规等,即不同国家机关根据具 体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非正式的法的渊源则指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 效力但具有法律说服力的那些资料,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理念、 社会思潮、习惯、乡规民约、社团规章、权威性法学著作等。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为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法规、 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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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系统讲义
三、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法律部门也称部门法,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 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 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主要由 7 个法律部门构成,分别是: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 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C. 法在一般情况下均溯及既往,但是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D. 法在一般情况下均不溯及既往,但是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4.(单选)在法律对人的效力方面,我国采取的原则是( )。
A. 属地主义和保护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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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
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
三、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
1、 社会主义民主的概念 2、 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的关系 3、 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 1)社会主义法制是随着社会主义民主的产生而产 生的 2)法制的性质直接取决于民主的性质 3)社会主义法制的发展和健全,也是同社会主义 民主的发展和健全分不开的
为什么说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 主的体现和保障?
(1) 把无产阶级的民主成果用法律的形式固定 下来。 (2) 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是社会主义民主 的核心。 (3) 社会主义民主是有组织有领导的民主,是法 律规定范围内的民主。 (4) 社会主义社会由于还存在着敌视和破坏社会 主义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同时,由于受到剥 削阶级腐朽思想的影响,在人民内部也不可避免 地会产生损害社会主义的行为。
第三节
社会主义法的实施
一、法律实施的概念
法律的实施可作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 义地说,法律的实施是指国家机关(包括司法 机关和行政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 权和程序实施法律的专门活动。狭义地说,法 律的实施是专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 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审理案件的活动。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适用的基本 要求和基本原则
道德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它以关于善与恶、公正与偏私、正义与 非正义、诚实与虚伪、光荣与耻辱等观念为标准,来评价、褒贬 人们的行为,借以调整人们之间的关系,道德是一种社会规范。
2. 法与道德的关系
① 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 ② 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国家机关颁布的各种规范性文件 的形式表现出来,而道德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基于一定的物 质生活条件逐渐形成的,它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中。 ③ 法的实施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的。道德的实现则靠人们的 内心信念、社会习俗和社会舆论。 ④ 法是表现为国家意志的阶级意志,道德则不然。 ⑤ 法和道德调整的范围不同。
①适用条件部分 ②行为模式部分 ③法律后果部分

法律规范的分类



根据对主体的要求的性质,法律规范可 分为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 规范。 根据对主体的约束程度,法律规范可以 分为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根据内容确定的方式,法律规范可分为 确定性规范、准用性规范和委任性规范。
二、法的渊源: 作为一种行为规则的法,必须由特 定的国家机关通过一定的形式把它表现 出来,才能为人们所了解,也才具有法 律上的效力。这种用以表现法的各种具 体形式,法学上称为法的渊源。法的渊 源与法的本质的关系,是形式与内容的 关系。


根据我国社会主义法律适用的实践经验, 法律适用的基本要求可以概括为“正确、合法、 及时”六个字。 为了达到正确、合法、及时的要求,在适 用法律时必须坚持下列基本原则: (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效力和解 释
二.法与政治
法和统治阶级的政策的联系最为密切。统 治阶级的政策是法的制定的直接依据,并 且指导着法的实施。法把统治阶级的政策 具体化、条文化、定型化,使之成为具有 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以保证统治阶级 政策的实现。 列宁说:“法律是一种政治措施,是一种 政策。”

三.法与道德
1.
道德的定义:
法的渊源 的种类: • 一种是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 范性文件 • 另一种是国家认可的但不具备 文字形式的习惯
三、法的分类
1.
2.
3. 4. 5. 6. 7.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根本法和普通法 实体法和程序法 一般发和特别法 国际法和国内法 公法和私法 法系
法系

法 系
大陆法系
英国法系
两者区别和联系:
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 即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公民。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 国家。 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

三、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和义务 四、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又称权利客体或义务客体,即法 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一般认为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 (1)物; (2)精神财富; (3)行为。
五、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指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 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1)事件 (2)行为
依法治国 一、法治的概念
人们大体上在四种意义上使用“法治”一词:
(1)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与“人治”(“德治” 或“礼治”)相对称。 (2)法治作为一个动态的概念,其基本意义是依法 办事,当然,依法办事的主体和程度古今差别很大。 (3)从法治的目标指向和结果上理解,法治是要达 到某种法律秩序。 (4)从法治的价值基础和价值目标来看,法治的价 值是特定的,亚里士多德是提出这一思想的第一人。
四、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
• 法律责任是指由违法行为引起的依法应 承担的责任。 • 法律制裁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应承担 法律责任的违法者依法实施的强制性惩罚 措施。
第三章:社会主义法制与法治
第一节:社会主义法制概说 一、社会主义法制的概念
广义的法制就是按照统治阶级意志建立起 来的用以维护其阶级专政的法律和制度。社会 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国家按照工人阶级和广大 人民意志所确立的法律和制度,是立法、知法、 守法和监督法律实施等几方面的统一。其中心 环节是依法办事 。



社会主义法的遵守和 对违法的制裁 一、守法的概念和意义
守法,就是恪守现行法律的规定,严格依 法办事
第四节
二、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 内活动 三、违法的概念和种类
违法是指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承担法 律责任的行为
• • • •
构成违法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违法必须是人的行为。 违法必须是侵害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 行为。 行为人有过错。 违法的主体必须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人。
a. 在英国法系中,除制定法外还有判例法
b. 大陆法系多采用法典形式
c. 法律部分划分不同
d. 本质上都是资产阶级法律
四、马克思主义法学四种类型:
奴隶制类型的法 封建制类型的法 资产阶级类型的法 社会主义类型的法

第三节 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一. I. II.
III.
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 经济基础的性质决定法的性质 法随着经济基础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 法积极作用于它的经济基础
• • • • • 从实际出发。 立足全局,统筹兼顾。 民主与集中,领导与群众相结合。 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保持法律的连续性、稳定性与及时立、改、 废相结合。
四、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定的程序
• • • • 第一阶段:法律议案的提出。 第二阶段:法律草案的审议。 第三阶段:法律草案的通过。 第四阶段:法律的公布。
四、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与 社会主义法制

没有立法的愿望和动机,就不会有立法的 活动。 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对于社会主义法的执行 也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对于社会主义法律的遵 守,作用尤为显著。
五、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渊源
(一) 规范性文件的类别 1、宪法 2、法律 3、从属于宪法和法律的规范性文件 (1)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 (2)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 (3)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4)国际条约
(一)法律的效力 1、法律的空间效力
2、法律的时间效力 3、法律对人的效力
(二)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若干种 类: 法律解释按照解释的主体和效力,可以划分为正 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 法律解释按照解释的方法,可以分为文理解释、 逻辑解释、历史解释和系统解释 法律解释按照解释的尺度,可以划分为扩张解释、 限制解释和字面解释
第二节 社会主义法的制定 一、法律制定的概念
法律的制定即立法,是指国家机关根据统 治阶级的意志,依照特定的程序,制定、修改 和废除法律的活动。
二、我国现行立法体制
• 立法体制是指国家立法机关的体系及其立法权 限的划分。 • 我国现行立法体系可以分为国家权力机关立法 和国家行政机关立法两大系统。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定的指导 思想和基本原则
法的定义:
法:法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由
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 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 范的总和。它通过规定权利和义务 的方式来规范人们的行为,用以维 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 会秩序,实现统治阶级的统治。
二、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是法学中的一个根本问题。马克思主 义认为,法体现统治阶级意志,但这种意志的内 容并不是统治阶级的随心所欲,而是由这个阶级 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 学
学习和研究法学必须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
第一篇:法理学
第一章 法的一般原理
一、 法和法律的词源、词义
汉字中的“法”,古体为“”。东汉许慎的 《说文解字》说:“ ,刑也,平之如水,从水; 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律,《说文解字》 说:“律,均布也。”清人段玉裁注释:“律者, 所以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与一。”我国先秦时, “法”专指各个朝代和各个诸侯国的刑典。
二、法制与法治的区别
2、法制是与国家相伴而生的,有国家就有 法制;
法治则是与民主政治相伴而生的。有国家治的区别
3、即使是动态意义上的法制也与现代“法 治”的要求甚远。
动态意义上的法制一般指“有法可依,有 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现代“法治”不仅要求“有法”,而且要 求有“良法”而非“恶法”,不仅要求法在形 式上完备,还要求法在价值上正义和公平,要 求在法律制度和实施的各个环节上贯彻民主原 则,实行司法独立,严格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 等,体现法律的正当程序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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