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法理学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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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法理学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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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法理学1、宗教可以推动立法,并影响司法程序。

许多宗教教义实际上表述了人类的一般价值追求,部分教义被法律吸收,成为立法的基本精神。

在宗教作为国教和政教合一的地方,宗教法庭直接掌握了部分司法权。

法律对于人权的保护,主要还是表现为国内法的保护。

这是人权的法律保护实践的表现,虽然现在人权问题已经大规模进入国际法领域,但改变不了国内法的主要地位。

法律最低限度的道德。

道德对人的要求较高,法律倾向于将较低的道德义务转为法律义务,“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法律对经济具有能动的反作用,并不是只能被动地发挥作用。

2、甲说:“法律体系和法系在意义上大致相同,都是指由一国全部有效法律构成体系。

”乙说:“我也认为两个概念是同义语,然而需要明确国际法是不算在一国法律之内的。

”丙说:“据我所知,法律体系和法系两个概念之间的差别就在于后者包含国际法而前者不包含国际法”【析】甲的说法“法律体系和法系在意义上大致相同,都是指一国全部有效法律构成的体系”明显有错误,法系是根据法律传统对法律进行的分类;乙的说法“我也认为两个概念是同义语,然而需要明确国际法是不算在一国法律体系之内。

”其错误之处在于误以为法律体系和法系是同义语;丙的说法“据我所知,法律体系和法系两个概念之间的差别就在于后者包含国际法而前者不包含国际法。

”指出了两者的差别,但是对差别之所在的认识却不正确,并不是包不包含国际法问题,而在于构成标准不同。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

对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而言,该法律规定显示了法的有选择的指引作用。

【析】指引作用指法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

从立法技术来看,法对人的行为的指引通常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是确定的指引,一种是不确定的指引。

不确定的指引,又称选择的指引,是指通过宣告法律权利,给人们一定的选择范围。

从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角度来看,该条规定宣告了它们的法律权利,即允许它们在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合法权利,因此属于法的有选择的指引。

法理学概论(标准版)

法理学概论(标准版)

法理学概论引论一、法学1、概念:所谓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

2、性质:(1)法学的研究总是指向法律现象或者法律问题的;(2)法学具有务实性;(3)法学是反映人的经验理性所谓学问,是人的法律经验、知识、智慧和理性的综合体现;(4)法学是职业性知识体系,它所使用的语言是经过提炼的行业语言;(5)法学不同于自然科学,在于它研究的是一种“价值性事实”,即反映的是人类的价值观、价值倾向和价值意义的社会事实;3、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律制度问题;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问题;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之间如何应对的问题;二、法学思维1、概念:法学思维是指法学者在研究法律现象时所持的思考立场、态度、观点、价值和方法;2、特点:法学思维是实践思维;法学思维是以实在法(法律)为起点的思维;法学思维是问题思维;法学思维是论证的思维、说理的思维;法学思维是评价性思维;三、法理学1、概念:法理学是一门研究所有法律制度中的一般问题、原理、原则和制度的学问。

2、法理学体系:从研究范围和功能两方面研究。

从范围上看,法理学包括法本体论(尤其法概念论)、法价值论、法认识论和法方法论等,从功能上看,包括经验功能、分析功能和规范功能;3、学习法理学的意义(1)人类精神的烟花离不开四边的哲学;(2)法理学不仅为人们提供学习法律的入门知识,而且更重要的是培养法律和法学工作者的见解和境界;(3)法理学忠在训练人们的法律思维方式和能力;第一章法一、法的名称二、法概念的争议(一)应然法与实然法1、所谓应然法就是,“应该是怎样的法”,即根据其自身的特性而应达到的某种理想或理念状态的法,有是被称为“理念法”或“理想法”;2、所谓实然法,就是“实际上是怎样的法”即在现实中实际存在、实际发生效力、对人们的行为实际产生作用的法,有时也被称为“实际的法”。

(二)自然法与实在法1、自然法:以对人的预设为出发点,进而认为人得基本权利是自然发的关键,因此侵犯人的基本权利的法将会丧失实际上的约束力,即“恶法非法”,代表人物:格老秀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2、实证法:认为只有实在法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是实际存在的、具有实际效力并可以精确分析的法律,也只有实在法才是法理学研究的对象,主张“恶法亦法”。

第1章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性质和历史

第1章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性质和历史

第1章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性质和历史第一节 法学与法理学一、法学的概念和品格法学,亦称法律学、法律科学,是以法和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独立学科,是法律实践活动、法学科研活动和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学是治国理政的学问。

“国无法而不治,民无法而不立”,这是中国人对法学的总的认识。

其实,这也是一条社会法则,因为法学具有如下品格:1、法学是治国之学。

2、法学是强国之学。

3、法学是正义之学。

4.法学是人本之学。

二、法理学的性质与沿革法理学是法学的二级学科,属于理论法学的范畴。

在西方,一般界定为:法理学是“对法律的一般性研究,着重考察法律中最普遍、最抽象、最基本的理论问题。

”1在中国,清末民初的法学院便开设法理学,解放前李达先生在当时的湖南大学便主讲该课程,并写有《法理学讲义》。

2新中国成立后,在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的同时,套用前苏联法学教育模式,改称为“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理论”,后又简称为“国家与法的一般理论”。

改革开放以来,法理学迅速发展,北京大学法律系率先对该课程改名,称之为“法学基础理论”,将有关国家的一般理论划归由政治学研究。

20世纪90年代中,由沈宗灵教授、张文显教授、李龙教授等编写的统编教材,正式命名为“法理学”。

这一科学的结论,早已成为法学界的共识。

三、学习研究法理学的重要意义法理学是整个法学的基础课程和法学入门的向导。

学习法理学的意义,至少有四:第一,学习法理学是法科学生的需要。

第二,学习法理学是培养法科学思维方式的需要。

1[英]载维·M·洛克著,邓正来等译,《牛津法律大辞典》,光明日报,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第489页。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李达先生的学生们将该讲义编辑出版为《法理学大纲》。

第三,学习法理学是法科学生提高理论素质的必由之路。

最后,学习法理学既是法科学生入门的需要,更是他们发挥作用成为治国之才的需要。

治国固然需要各方面的学问,但法学是主要学问,这就是当今世界的国家领导人多数出身于法科的原因。

法学概论大纲

法学概论大纲

法学概论出题比例:识记:40%,领会:40%,应用:20%第一章法理学(一)法的起源1.识记:原始社会的社会规范。

2.领会:法产生的社会根源。

3.应用:法与宗教的关系。

(二)法的概念和本质1.识记:法的概念。

2.领会:法的本质。

3.应用:比较不同的法的概念。

(三)法的基本特征1.识记:法的基本特征的内容。

2.领会:法同其他社会规范相比的特殊性体现。

3.应用:比较法与道德。

(四)法的价值的内涵1.识记:法的目的价值的内容。

2.领会:(1)法的价值的内涵;(2)法与自由;(3)法与效率;(4)法与正义。

3.应用:分析法的秩序功能。

(五)法的功能的内容1.识记:法的功能的基本内容。

2.领会:法的功能的局限性。

3.应用:分析“法是万能的”观点。

(六)法制和法治的概念1.识记:法制的概念、法治的概念。

2.领会:法制与法治的区别和联系。

3.应用:分析人治与法治的区别。

(七)社会主义法治1.识记:法治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关系。

2.领会: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3.应用:我国全面依法治国发展历程。

第二章宪法(一)宪法的概念、特征及其发展历史1.识记:(1)宪法的概念;(2)宪法的特征,即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国家最高法、公法、对民主与人权的保障。

2.领会:(1)传统宪法分类和现代宪法分类及其区别(2)我国宪法的基本价值与原则;(3)1982年宪法的结构及其主要内容。

3.应用:我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二)我国的国家性质1.识记:(1)国家性质的概念;(2)宪法对我国国家性质的表述2.领会: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从政治、经济及文化制度三个方面反映了社会主义的性质。

3.应用:国体与政体的概念比较。

(三)我国的政治制度1.识记:(1)宪法对我国政治制度的表述;(2)统一爱国战线;(3)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2.领会:(1)工人阶级是国家的领导力量工人阶级领导人民民主专政;(3)工农联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3)人民民主专政是民主与专政的统一;(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性质和作用。

综合基础知识----法律篇

综合基础知识----法律篇

2016年市事业单位综合根底知识法律篇第一章法理学第一节法的一般原理一、法的概念、根本特征和分类:〔一〕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容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的总和,是统治阶级〔工人阶级〕意志的表达。

〔二〕法的根本特征: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规性具体表达在: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模式、标准、样式和方向。

⑴法对人们如何行为提出了明确的指示⑵容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⑶其生效期间法能够反复适用2、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3、法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容4、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制定、认可,是法律创制的两种主要方式。

国家认可而形成的法,是不成文法。

其最主要是习惯法,认可形式可以多种多样。

法律权威指法的不可违抗性。

〔三〕分类1、根据法的创制与适用主体为标准分为国际法与国法。

2、根据法的创制形式和表现形式为标准分为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3、根据法的效力、容与制定程序为标准划分为根本法与普通法。

根本法,即宪法,是指一个国家中,规定国家的最根本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制度,公民的根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的根本原那么,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制定修改需要特别的程序。

4、根据法的适用围为标准分为一般法与特别法。

特别法是指对于特定的人和事,在特定的地区、时间有效的法律。

5、根据法所规定容的不同为标准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

〔四〕法治:1、一种理想的社会秩序、理性的办事原那么、的法治模式〔根底上的制度模式〕、宏观的治国方略2、根本精神:良法之本、法律至上、权利本位〔:国家权利的行使以公利的实现为目的,源于公利;法律应该以人为本,以人文关心为终极价值;法律义务的设定以是公利的实现为目的。

〕〔五〕法的价值:秩序、正义、自由二、权利和义务:〔一〕定义:1、权利:法律对权利主体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

义务:法律要求义务主体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

2、关系:⑴权力来源于权利⑵权力效劳权利⑶权利制约权力3、分类:⑴存在形态:应有权利和义务、习惯权利和义务、法定权利和义务、现实权利和义务⑵所表达的社会容重要程度〔地位、功能及社会价值〕:根本权利和义务、普通权利和义务⑶对人们的效力围:一般权利和义务、特殊权利和义务⑷权利主体依法实现其意志和利益的方式:行动权利和消极义务、承受权利和积极义务⑸主体:个体权利和义务、集体权利和义务、国家权利和义务、人类权利和义务⑹因果关系:第一性权利和义务、第二性权利和义务三、法律关系:〔一〕定义: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大学法理学经典教案

大学法理学经典教案

大学法理学经典教案第一章:法理学的概述1.1 法的定义与特征1.2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与方法1.3 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1.4 法理学的历史发展第二章:法的本质与起源2.1 法的本质2.2 法的起源与发展2.3 法的本质与起源的关系2.4 法的分类与体系第三章:法律规范与法律关系3.1 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与效力3.2 法律规范的分类与特征3.3 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3.4 法律关系的种类与变化第四章:法律适用与法律解释4.1 法律适用的主体与程序4.2 法律适用的原则与方法4.3 法律解释的概念与类型4.4 法律解释的理论与方法第五章:法理学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5.2 法理学在法律适用中的指导作用5.3 法理学在法律改革与立法中的应用5.4 法理学在法律教育与研究中的贡献第六章:法的价值与功能6.1 法的价值的内涵与分类6.2 法的功能与作用6.3 法的价值冲突与选择6.4 法的价值实现与保护第七章: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7.1 法律权利的概念与特征7.2 法律权利的分类与保障7.3 法律义务的内涵与特征7.4 法律义务的分类与履行第八章: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8.1 法律责任的概念与分类8.2 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与适用8.3 法律制裁的内涵与特征8.4 法律制裁的种类与实施第九章:法理学在法学领域的应用9.1 法理学在宪法学中的应用9.2 法理学在行政法学中的应用9.4 法理学在刑法学中的应用第十章:法理学在国内外的发展趋势10.1 当代法理学的发展特点与趋势10.2 我国法理学研究的发展现状与展望10.3 国外法理学研究的主要流派与趋势10.4 法理学发展的挑战与应对策略第十一章:法与社会的关系11.1 法与社会的关系概述11.2 法律与社会秩序11.3 法律与社会发展11.4 法律与社会公正第十二章:法与经济的关系12.1 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12.2 法律与市场经济12.3 法律与经济调控12.4 法律与经济伦理第十三章:法与政治的关系13.1 法与政治权力的关系13.2 法律与政治体制13.3 法律与政治决策13.4 法律与政治稳定第十四章:法与文化的关系14.1 法与文化传统的关系14.2 法律与法律文化14.3 法律与宗教文化14.4 法律与现代化文化第十五章:法理学的未来发展15.1 法理学面临的挑战15.2 法律理论与实践的创新15.3 法律全球化与法理学的发展15.4 科技发展与法理学的未来重点和难点解析本文教案主要围绕大学法理学经典主题展开,涵盖了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原理和应用,以及法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关系和法理学的未来发展。

《法理学》学习要点概要

《法理学》学习要点概要

《法理学》学习要点第一章法学和法理学[第一节]1、法学的概念和法学的研究对象2、法学的性质和职能[第二节]1、法学产生的条件2、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剥削阶级法学的区别3、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的内容[第三节]1、法学体系2、我国法学体系的划分3、法理学的概念4、法理学的研究对象5、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第四节]1、法学、法理学与哲学的关系2、法学、法理学与政治经济学的关系3、法学、法理学与政治学的关系4、法学、法理学与其它有关学科的关系[第五节]1、学习和研究法理学的意义2、学习和研究法理学的方法第二章法的起源[第一节]1、社会调整的概念2、什么是个别性调整?它有哪些优缺点?3、什么是规范性调整?它有哪些优缺点?4、简述社会调整的一般规律性[第二节] 1、简述原始社会调整的特点[第三节]1、法产生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根源2、法产生的标志3、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的主要区别第三章法的概念[第一节]1、法的语源和词意2、法的外部特征[第二节]1、法的内容2、法的阶级本质的特点3、试述法的本质(法的本质的层次)[第三节] 1、法的概念的几个基本方面[第四节] 1、法的定义2、如何认识(剖析)法的定义第四章法的作用和价值[第一节]1、法的作用和职能的概念2、法的作用和职能的分类3、什么是法本身的作用(法的规范作用)4、什么是法本身的职能(专门法律职能)?它包括哪些?5、什么是法的调整性职能和法的保护性职能。

6、如何正确理解法的阶段统治职能和社会公共职能的关系[第二节]1、法的价值的概念、特征和范围2、法的工具性价值的表现3、什么是法本身的价值?表现在哪些方面?4、法与利益的一般关系5、法与自由、秩序、正义、效益的关系6、法在协调自由、秩序、正义和效益之间关系的作用第五章法制、法的历史类型和法系[第一节]1、法制的含义2、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3、法的历史类型的划分4、法系的概念5、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第二节]1、法的历史类型变更的原因2、不同历史类型的法的联系性3、法律移植的概念[第三节]1、奴隶制法的概念和特点2、封建制法的概念和特点3、自由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特点4、当代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特点第六章社会主义法的产生[第一节] 1、无产阶级专政理论是建立社会主义法的指导思想[第二节]1、试述社会主义法产生的一般规律2、试述中国社会主义法产生的特点3、新中国是如何废除旧法创建新法的?4、如何理解过渡时期的新民主主义法制为社会主义法的创建积累了经验?第七章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基本原则[第一节]1、社会主义法的阶级本质的表现2、形成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并把它上升为法律的重大意义3、为什么说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是社会主义法的重大特点之一?[第二节] 1、社会主义法的社会本质的表现2、如何理解社会主义法是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调整器?[第三节]1、社会主义法的国家强制性与剥削阶级法的强制性有何不同?[第四节]1、试述社会主义法与“一国两制”2、“一国两制”的含义[第五节] 1、法的原则和社会主义法的原则的概念2、试述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专门法律原则3、研究法的原则的意义第八章社会主义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第一节]1、简述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2、简述法与生产力的关系3、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关系[即,社会主义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作用]4、社会主义法对经济体制改革的作用(关系)5、社会主义法与社会生产力的关系[第二节]1、法与政治的联系和区别2、社会主义法与人民民主专政的关系3、社会主义法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作用[第三节]1、社会主义法与精神文明的关系2、社会主义法对文化建设的作用(关系)[第四节] 1、科学技术与法的相互影响[第五节] 1、我国法律调整对外关系的基本方式有哪些?第九章社会调整系统中的社会主义法[第一节]1、什么是社会规范?它有哪些特点2、社会规范的种类3、什么是社会调整系统?4、法律规范与非法律规范的区别[第二节]1、试述中国共产党的政策与社会主义法的关系2、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的区别[第三节]1、法与道德的联系和区别2、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一致性3、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相互作用4、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区别[第四节]1、什么是习惯?社会主义法与习惯的关系如何?2、什么是社会团体规范?它与社会主义法的共同点和区别如何?3、技术规范的概念和分类4、什么是法律技术规范?第十章社会主义社会的法律调整及其机制[第一节]1、什么是法律调整?它有哪些特点?2、什么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它有哪些特点?[第二节]1、什么是法律调整的方法?不同的法律调整方法体现在哪些方面?2、简述法律调整的方式3、简述法律调整的类型[第三节]1、什么是法律调整的机制2、法律调整的过程分为哪几个阶段?3、法律调整机制的四个基本要素第十一章社会主义法制与法治[第一节]1、什么是法制?什么是法治?2、法制与法治的区别和联系3、什么是法律秩序[第二节]1、如何认识民主的概念2、社会主义民主与资本主义民主的区别3、试述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第三节]1、简述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2、为什么说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历行法治既是重要的,又是复杂的、长期的?第十二章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第一节]1、法律意识概念2、如何理解法律意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3、法律意识的分类4、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体系5、简述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作用[第二节] 1、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主要条件和途径[第三节]1、法律文化的概念第十三章法的论制1、法的创制的概念2、全面理解法的创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3、法的创制的基本形式有哪些?4、我国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法律的程序有哪些步骤?5、试述我国法的创制的基本原则6、立法技术的概念7、立法技术的分类第十四章法律规范[第一节]1、什么是法律规范?如何理解法律规范的概念?2、法律规范的特征有哪些?[第二节]1、简述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2、如何理解命令性规范?[第三节]1、法律规范的种类有哪些?2、什么是调整性规范和保护性规范?3、如何认识专门化规范?4、什么是授权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积极义务性规范5、什么是绝对确定性规范和相对确定性规范?6、什么是任意性规范和强行性规范?7、任意性规范与相对确定性规范的异同。

第一编 法理学

第一编 法理学

第一编法学导论第一章法学概述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有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法律现象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概念,它包括法律意识、法律文化、包括法的创制、实施、法律监督和一切在法律上有意义的行为及法律规范、法律关系等等。

第二节法学体系一、概念法学体系是一个由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二、我国法学体系一般认为,我国法学应划分为六大类,每一类再分为若干分支:(一)理论法学是研究法的基本原理、概念、思想和规律的学科。

包括:1、法理学;2、法哲学;3、法社会学;4、实证法理论;5、比较法总论;6、法律控制论和更细化分的立法学、法律实施学、法律解释学、法律监督学等。

(二)法律史学是从历史角度研究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的学科。

包括:1、中国法制史;2、外国法制史;3、中国法律思想史;4、外国法律思想史;5、法学史等。

(三)国内部门法学是对一个国家的各个法律部门进行研究所形成的许多学科。

包括:1、宪法学;2、行政法学;3、劳动法学;4、民法学;5、婚姻法学;6、经济法学;7、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法学;8、刑法学、犯罪学;9、诉讼法学;10、法院检察院组织法学;11、军事法学等。

(四)外国法学,是指一切以外国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例如,英国宪法学、法国民法学等。

(五)国际法学现在常常泛指一切对调整涉及国家之间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进行研究而形成的学科,包括1、国际公法学;2、国际私法学;3、国际贸易法学;4、国际经济法学;5、国际刑法学等;(六)法学与其他学科之间的边缘学科是把法学与有关的自然学科或社会学科结合起来,进行研究而形成的学科。

包括:1、法医学;2、物证技术学;3、法律心理学;4、司法统计学等第二章法理学概述第一节法理学的概念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从总体上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

第一章 法的本体(法理学)

第一章  法的本体(法理学)
非实证主义者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一个必要的定义要素
法的概念的学说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
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现象与本质的关系 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一般表现形式。国家意志是掌握国家政权阶级(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统 治阶级的意志是由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的阶级性
法的本质最终反映为法的物质制约性
。按照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
授权性规则--可为模式 义务性规则,包括命令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
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
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者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 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者程序加以确定 的法律规则 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者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
根据概念的定义要素是否清晰,分为确定性概念与不确定性概念。
不确定性概念有可以分为描述性不确定性概念和规范性不确定性概念
根据概念的定义要素之间的关系的不用,分为分类概念与类型概念。 根据概念的功能,分为描述性概念、评价性概念和论断性概念。
权利与义务
权利与义务的含义
权利的概念。自由说;意思说;范围说;利益说;折中说;法力说;资格说;主张说;可能性说;选择 说。
平等原则或无差别原则 差别原则 个人需求原则
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
法的价值在特定时空条件下被同等地实现是不可能的。法的各种价值在特定的时空条件下必然 会发生碰撞、抵触、甚至冲突与矛盾 法的价值之间的抵触在事实层面发生,在抽象层面一般不会发生。一部具体的法律或一个部门 法往往只是优先满足或实现一种价值,同时兼顾其他价值。 法本身是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对法的各种价值进行衡量、平衡的结果。立法过程、司法裁判都 是衡量、平衡的结果。 司法是一种具有最终性的法律决定的制度。司法者对法的不同价值进行衡量和抉择的原则

法学概论00040

法学概论00040

法学概论名词解释套用公式:谁依照法律权限按照法律程序做什么每一道刑法案例题如:16-18周岁都应该加上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12-14周岁犯故意杀人、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负刑事责任并从轻或减轻处罚第一章法理学(第三重要)第一节法的起源、本质与基本特征一、法的起源(选)原始社会:没有法,有类似于法的习惯奴隶社会:法律自奴隶社会产生;产生了农业、畜牧业,生产力增加了(不强壮的人依附于强壮的人)就产生了奴隶社会;奴隶主要压迫奴隶便产生了奴隶社会的法律封建社会: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产生了农民阶级与地主阶级,为了保护地主的权力便产生了封建社会的法律资本主义社会:资产阶级压迫无产阶级,为保护资产阶级而产生了资本主要的法律社会主义社会:社会主义保护的所有的人民(一)一定历史阶段才出现的社会现象。

法是随着生产力的发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以及国家的出现而渐进生产的。

1)原始社会中最典型最重要的社会组织是氏族(姓)。

2)与氏族社会组织相伴存在的原始社会的规范主要是习惯。

(二)法同早期氏族习惯的根本区别:a)两者反映的利益不同b)两者产生的方式不同c)两者反映的意志不同(想法)d)两者的实践结果相同:都是往好的方面发展二、法的发展(选)1.从法的形式上看,法的发展体现为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过程。

从法的内容上看,法的发展经历了从法与宗教、道德等社会规范浑然一体到逐渐分离和相对独立的过程。

【了解】不同的法学家对于法的发展也有不同的观点和看法。

英国法学家梅因将法的发展总结为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德国思想家韦伯认为法的发展是从不合理走向合理、从实质合理性走向形式合理性的过程。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的发展是从一个历史类型向另一个历史类型依次更替的过程。

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是:根本原因: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规律;直接原因:社会革命「生产力对应矛盾」2.人类历史上的法可以划分为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

前三种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基础上,属于剥削阶级类型。

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质和特征

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质和特征

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质和特征第一章、法的本质和特征一、法、法律词义,广狭义的法律(当代中国”法”与”法律”的使用:我们所要研究的法笼统地指”国法”,外延是指①成文法②判例法③习惯法or不成文法④其他执行国家法职能的法(如教会法)”国法”是核心问题,其他的说法无非是学者围绕国法而提出的自己的认识。

我国的广义和狭义的区别:广义是指包括宪法、基本法律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狭义的是指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 二、法的本质(如何认识法的本质?)(区分本质现象、内容形式、实然应然)(意阶利vs.规共正) 法的意志性和规律性1)阶级意志性:法律是人的意志的体现,这种意志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把统治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

是阶级的整体意志,共同意志或者是根本意志。

不是统治阶级内部各党派,各团体或者每个成员的个别意志,统治阶级会通过惩罚的手段,迫使与统治阶级意志冲突的个别意志服从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

在一定情况下,法的内容也反映了统治阶级同盟阶级的某些要求和愿望。

包括共同利益和缓和阶级矛盾反映被统治阶级愿望和要求的内容。

但这只是局部利益2)物质制约性:法的内容是由物质生活决定,是受客观规律制约,客观规律中最重要的就是一定的经济关系 a.法律具有规律性,它是在对客观规律的把握和认识的基础上制定的 b. 不能把法律等同于客观规律,规律是客观的,而法律不完全客观,它加入人的主观能动性3)总之,法是客观见之于主观的东西,是人的主观对客观的反映。

是法的内在矛盾关系。

主观上看法具有阶级性,客观上看具有物质制约性(即规律性)要避免唯意志论和宿命论4)非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①神意论―托马斯.阿奎那!神的智慧②理性论―古罗马西塞盖尤斯!认为法是最高的理性③规范论―英国托马斯.霍布斯!法。

法理学主要内容

法理学主要内容

法理学主要内容第一编法学导论第一章法学第一节法律研究对象1.研究内容:法理学研究法律现象中最一般最普遍的问题。

2.法律方法是研究法律现象的基本方法,通常是社会科学研究方法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基本应用。

3.观察法律现象需要以泸州遗赠案为视角4.当代中国法学的研究方法有两个弊端。

一是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方法作为唯一科学正确的方法;二是“对策法学”的研究方法。

一方面是“古为中用、洋为今用”。

二是绝大部分研究采用教科书的研究方式。

5.法学研究首先需要确立问题意识。

“中国的问题世界的眼光”。

其次是理论的可证伪性。

6.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小处着手、大处着眼(1)价值分析(2)实证分析历史、逻辑和比较(3)经济分析第二编法的本体第四章法的概念第一部分是“法”概念的语义分析。

第一,法律的基本含义1.国家制定或认可2.某种意志的表达3.外在强制性4.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二、法的词源与词义1.汉语和法语的词源意义(1)法者,刑也例证(2)平之如水,从水。

所以去不直者去之,从去。

例子(3)蔡枢衡先生的新解、苏力的质疑《法的故事》(4)刑、法和律的联系与区别2.西文中法的含义(1)法律和法律之间的区别应该是,现在也是(2)这种区别的背后是什么?自然法传统彼岸世界的追求(3)自然法下的法和法律△ 中西法律文化之比较△思考:为什么中西方的法的含义不同?为什么现代法治产生于西方三、对自然法的理解1.西方自然法理论的理论意义是什么2.法学是不是科学?如何理解法学的科学性?(1)科学是建立在对物体的观察、测量和计算的基础上的,也是建立在观察问题的基础上的。

作为一门理解科学,法律主要在于发现行为和文本的意义。

对意义的探索是法学研究的主题。

(2)科学反映的是事物的因果律,而法学至多只能反映事物的准因果律。

因果律强调的是必然发生这样的变量之间的关系,但这对法学来说似乎是难以企及的梦想。

(3)科学必须保持价值中立,而法学则难以排斥价值判断。

四、法的基本概念1.当代中国实践中广义法律与狭义法律的差异2.法律与法律的理论差异(1)应然和实然(2)法是一种权利要求,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3)两者与国家权力的联系不同,法律与国家权力有着必然和直接的联系(4)法律对社会经济关系的反映是直接的,而法律对社会经济关系的反映是间接的,需要通过统治阶级意志的中介环节第二节法的本质一、从法的本体下定义1.规则2命令说3判决说“法律是对过去判决和未来判决的预测”行为理论2。

法理学教案

法理学教案

法理学教案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法理学概论一、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在中国先秦时期称之为“刑名法术之学”或“刑名之学”。

自汉代以后称之为“律学”。

在我国广泛称之为“法学”或“法律科学”则是近代以后的事情。

在西方,“法学”一词源于古代拉丁语的“jurisprudentia”,本来意思是“法律的知识”或“法律的技术”。

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将法学定义为:“人和神的事务的概念,正义与非正义之学”。

法学是一门独立的社会科学,社会科学包括:经济学、政治学、历史学、哲学、教育学、法学等许多学科。

社会科学总体上以各种社会现象为研究对象。

我们认为,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也就是说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整个社会的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

根据不同的标准,法学可以分为不同的体系。

法学体系通常从两个角度来划分:一是从法律部门角度来划分,将法学划分为:宪法学、行政法学、社会法学、民商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

二是从认识的角度来划分,将法学划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英国《牛津法律指南》进一步将法学分为:法律理论和哲学;法律史和各种法律制度史;比较法研究;国际法;国内法;跨国家法;附属法学,比如法医学。

日本学者将法学分为:公法,比如宪法;私法,比如民法;刑事法,比如刑法;基础法学,比如法哲学。

二、法理学概念在西方,英语LegalPhiloso-phy通常译成“法哲学”;Jurisprudence通常译成“法理学”。

在前苏联,由于强调法律与国家的关系,所以,将它称之为“国家和法的理论”。

在旧中国,有的称为法理学,也有称为法学通论,主要是介绍西方的法学理论,介绍资产阶级的一些法学流派。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受意识形态和前苏联的影响,国内法学基本上也将它称之为“国家和法的理论”或“国家和法律理论”,从内容上看,不仅研究法的基本理论,也研究国家的基本理论,而且是以国家理论为重点,并没有充分认识到社会主义国家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物重要性,没有将国家学说的理论与法学的理论分开来研究。

2022年司考大纲:法理学

2022年司考大纲:法理学

2022年司考大纲:法理学第一章法学的根本概念根本要求:了解:法的概念的争议,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根本观点,法的定义,法的价值的含义,法律规章的含义、规律构造,法律原则的概念与种类,法律权利与义务的概念,法的渊源的含义,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的含义,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法的效力的含义,法律关系的含义,法律关系的主体的含义与种类,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法律事实的含义,法律责任的含义,法律责任的免除条件,法律制裁的含义。

理解:法的特征,法的标准作用与社会作用,法的局限性,法的价值的种类(秩序、自由、正义),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法律规章与语言的关系,法律规章与法律条文的区分,法律规章的种类,法律规章与法律原则的区分,法律规章与法律原则的适用,权利与义务的分类及相互关系,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位阶消失穿插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公法、社会法与私法的含义与区分,讨论法律体系的意义,法的效力依据,法的对人效力原则,法的空间效力,法的生效时间与失效时间及溯及力,法律关系的特征与种类,权利力量与行为力量,法律关系的客体种类,法律大事与法律行为,法律责任的特点,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法律责任的竞合,归责原则。

熟识并能够运用:法学的根本学问、概念,分析和评价有关的案例、事例或者法条。

考试内容:第一节法的概念法的概念的争议法的定义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根本观点法的特征(标准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强制性程序性可诉性)法的作用(标准作用与社会作用法的局限性)其次节法的价值法的价值的含义法的价值的种类(秩序自由正义)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第三节法的要素法律规章(法律规章的含义规律构造法律规章与语言法律规章与法律条文的区分法律规章的分类)法律原则(法律原则的含义、种类法律原则与法律规章的区分)法律规章与法律原则的适用权利与义务(权利、义务的含义、分类及相互关系)第四节法的渊源法的渊源的概念(法的渊源的含义)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位阶消失穿插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判例政策习惯)第五节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法律部门(法律部门的含义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公法、社会法与私法的含义与区分法律体系(法律体系的含义讨论法律体系的意义)当代中国法律体系(我国主要法律部门)第六节法的效力法的效力的含义法的效力的依据法的效力范围法对人的效力(法对人的效力原则)法的空间效力法的时间效力(法的生效时间法终止生效的时间法的溯及力)了解:立法和立法权限,执法的含义,司法的含义,守法的含义与构成,法律监视的含义与构成,法律监视的体系,法律适用的步骤,法律推理的含义,法律解释的含义。

第一章法理学

第一章法理学

1.1.7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人们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依法所应当 承担的强制性、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法律责任的种类:包括违宪责任、民事责任、行 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四种。 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补救、强制和惩罚三种。 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 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三种。
1.1.7 法律责任
1.3.2 法与政策 1. 区别:制定机关和程序不同;表现形式不同; 调整的范围、方式不同;稳定性程度不同。 2. 联系:法律以政策为指导;政策靠法律贯彻实 施。
1.3.3 法与道德
(一)区别 起源时间不同;表现形式不同;具体内容规定不 同;实现方式和手段不同;调整范围不同。
(二)联系 法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道德是法的评价标准 和推动力量;道德对法的实施起着促进作用。
1.1.6 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一个国家全部、现行的法律规范按 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由这些 法律部门所形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 划分标准——以调整对象(社会关系)为主,以 调整方法为辅。 法律部门:宪法、民法、商法、刑法、行政法、 诉讼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经济法、资源与环 境保护法、军事法。
1.1.4 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 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构成要素——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1)主体——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并且是一定 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自然人 和法人。 公民、法人要成为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具有权利 能力(法律资格)和行为能力(能力)。
1.1.3 权利和义务
义务——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行 为的一种约束手段,是法律规定人们应当作出和 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界限。 义务包括两个部分:(1)必须根据权利人的内 容做出一定的行为,或者要求人们必须做出一定 的行为。“作为义务”或“积极义务”。(2) 不得做出一定行为的义务。“不作为义务”或者 “消极义务”。

法理学概论(标准版)

法理学概论(标准版)
第五章法律规范
一、法律规则
1、法律规范VS法律规则
(1)法律规范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关于人们的行为或活动的命令、允许和禁止的一种规范。
(2)法律规则是指:以一定的逻辑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及其相应的法律后果的一种法律规范;
联系与区别:法律规范是法律规则的上位概念,,法律规则只是法律规范的类型之一,不能说法律规范就是法律规则,只能说法律规则是一种法律规范,法律规范主要是由法律规则构成的,即法律对人们的行为的调整主要是通过法律规则来实现的。
法律渊源不同;法典编纂不同;在适用法律的技术方面不同、分类不同,公法私法VS判例法和衡平法;诉讼制度不同,法官VS抗辩
第三章法的渊源与法的分类
一、法的渊源
1、概念:所谓法的渊源是指,被承认具有法的效力、法的权威性或具有法律意义并作为法官审理案件之依据的规范或准则来源,如制定法(成文法)、习惯法、法理等;
2、实证法:认为只有实在法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是实际存在的、具有实际效力并可以精确分析的法律,也只有实在法才是法理学研究的对象,主张“恶法亦法”。代表人物:奥古斯特·孔德;
3、法的特征
法的规范性、法的国家意志性、法的强制性、法的普遍性、法的程序性、法的可诉性
4、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是指: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对人们的行为和社会生活所产生的影响和结果。
1、划分标准为法律是否以规范化的条文形式作为其存在状态;
2、成文法(制定法)
3、不成文法(习惯法和判例法)
4、成文法相对于不成文法的优点:具体明确、修改废止的严格程序、有利于社会安全与自由、有较好预防作用,有利于推进社会改革;
5、不成文法的优点:适应社会现实;不存在背离立法原意的问题;利于司法官员发挥创造性;

法理学3-专业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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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体现国家意志 法典、法条 依靠国家强制力 稳定性较高、程序严格
政策 体现全党意志 一般为决议、宣言、决定、 声明、通知等 依靠党纪制裁 灵活性较大
4
第一篇 法律知识
真题演练
1.(单选)2018 年 9 月 27 日,经甲省高级人民法院、乙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张某、李某特大系列抢劫、杀人案中的 8 名罪犯分别在甲省、乙省被执行死刑,这表
第二节 法律关系
一、概念 法律关系,是指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 务关系。 二、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在中国,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类: 1. 自然人; 2. 机构和组织; 3. 国家。 三、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法律上的权利,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 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 法律上的义务,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 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与权利相对应。
第一篇 法律知识
第一章 法理学
第一节 法的概述
一、法的概念 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 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基础,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 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二、法的特征 1. 规范性。 2. 国家意志性。 3. 普遍性。 4. 强制性。 5. 程序性。 6. 可诉性。 三、法的作用 (一)法的规范作用 1. 指引作用:法对个体行为的指引作用。 2. 评价作用:法作为尺度和标准对他人的行为的作用。 3. 预测作用:法对当事人双方之间的行为的作用。 4. 强制作用:法对违法犯罪者的行为的作用。 5. 教育作用: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这种作用具体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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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双学位课程
法理学
主讲人:段凯 黄河科技学院法律系 20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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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导论
●对第二学位法学学位的一点看法
法学专业作为其他专业的的学位,在其他高校 开展如火如荼。与工商管理专业一起,成为二学位 的首选专业。北大、清华、郑大、河大、河南财经 政法大、西亚斯学院、黄河科技学院均如此。
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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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地位
课程导论
《法理学》是法学专业的基础课程,是教育部 法学专业教育委员确定的16门核心课程之一。必修 课;36学时;2个学分。
《法理学》也是法学专业的入门课程。学习《 法理学》的目的是:了解法学概况,培养法学兴趣 ,掌握法学方法,提高法学素养,塑造法律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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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地位
第三章 法的要素★
第四章 法的渊源★
第五章 法的效力★
第六章 法律体系★
第七章 法律关系★
第八章 法律行为★
第九章 法律程序
第十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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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授内容
课程导论
第十一章 法的作用 第十二章 法的价值 第十三章 法的历史 第十四章 法的演进★ 第十五章 法治国家 第十六章 法的制定★ 第十七章 法的实施★ 第十八章 法律职业★ 第十九章 法律方法★ 第二十章 法与政治 第二十一章 法与经济 第二十二章 法与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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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法学
1.1.2 法学的历史
2、西方法学的历史 (1)法学起源于古希腊,繁荣于古罗马,法学获得了 相对独立的地位。(2)中世纪,经历了独立法学的消失 和罗马法的复兴,出现了注释法学。(3) 13、14世纪, 文艺复兴推动法学的发展,出现了人文主义法学。(4) 17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提出“社会契约论”“天赋人权 论”,出现了自然法学。(5)18世纪以后,法学形成了 独立学科,出现了历史法学、分析法学、社会法学、马克 思主义法学等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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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法学
1.1.3 法学的研究方法 研究法学的常用方法有:
1、唯物 辩证方

2、阶级 分析方

3、价值 分析方

4、实证 研究方

法学研究常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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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法学
1.1.3 法学的研究方法
4、实证研究方法(重点) 实证研究方法是指通过观察已有经验和基础知识,探 知和检验命题真伪的方法总称。又具体包括:(1)社会 调查方法。如,问卷法,访谈法等。(2)历史研究方法 。如,历史文献法等。(3) 比较研究方法。如,横向比 较法等。(4)逻辑分析方法。如,归纳法,演绎法等。 (5)语义分析方法。如,目的解释法等。
本课程具体内容包括五篇22章。 ★第一篇:法的一般原理。(第1——10章)
第二篇:法的价值。(第11——12章) 第三篇:法的演进。(第13——15章) ★第四篇:法的运行。(第16——19章) 第五篇:法与社会。(第20——2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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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导论
●讲授内容
第一章 法理学概述★
第二章 法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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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法学
1.1.1 法学的概念 1、法学是研究法律现象及其规律的社会科学。 2、对法学的理解:(1)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所有法律
现象。法律现象即与法律相关的社会现象。法学的研究范 围非常广泛,涵盖古今中外,主要包括法律规范、法律设 施、法律思想、法律技能等。(2)法学既是一门学科, 也是一门科学。它研究法律现象的存在及发展的规律,具 有知识性、实践性、科学性。(3)法学属于社会科学。 有别于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它与政治学、经济学、社会 学、历史学、逻辑学、哲学关系紧密。
今天是11周,19周放假日可以进行结束。等 学校教务处安排。
考核方式、内容、时间,待定。 一般上一次课,两个学时,一个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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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方式
课程导论
考核方式、内容、时间,待定。 课程考核=平时成绩+期末考核(考试或考查) 平时成绩=点名+课堂表现+作业(案例)
Page目标】
掌握:(1)法学的概念;(2)法学的研究方法; (3)法理学的概念;(4)法理学的内容;(5)法理 学学习方法;(6)学习法理学的意义。
了解:(1)法学的历史。(2)法学教育。
【教学内容】
1.1 法学
1.2 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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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法理学概述
1.1 法学
1.1.1 法学的概念 1.1.2 法学的历史 1.1.3 法学的研究方法 1.1.4 法学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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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导论
●对第二学位法学学位的一点看法
1、法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目标。 2、依法治国,建立法治社会、法治政府是时代要求。 3、学习法律,掌握法律,运用法律,维护自己及亲戚朋 友的合法权益是个人生活的需要。 4、掌握法律知识,养成法律思维是高素质人才的标志。 5、法治是普世价值观。 6、可以跨专业考法律硕士。更好地服务社会。(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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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法学
1.1.4 法学教育
1、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法学教育是一项通识教育 ,是公民的素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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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导论
●教学计划进度
在以上22章中,法的一般理论,即前10章比 较重要,应重点学习。而第9、11、12、13、15 、20、21、21共8章较难懂,仅做一般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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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导论
●教学计划进度
按照学校教学安排:2017年1月2-11日,第 18-19周,期末考试。1月12日放寒假。
课程导论
本课程选用的参考教 材是由张文显教授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 育出版社联合出版的《法 理学》(第四版),2016 年4月第22次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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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导论
●课程内容
法理学又称“法哲学”,是法律的智慧之学。 它主要涵盖法学的基本概念、法学的基本原理、法 学的方法论和法律意识形态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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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法学
1.1.2 法学的历史
1、中国法学的历史 (1)夏、商、西周时期。出现了以天命和宗法制度为 核心的法律思想,主张“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2)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儒家主张“礼主刑辅”, 法家主张“以法治国”。(3)西汉到清朝中期。以“德 主刑辅”的法律思想为核心。汉代出现了“律学”,三国 时期魏明帝设律博士,专门传授律学。(4)清末到民国 。移植西方法律思想,开创了中国现代法学教育与法学研 究。(5)新中国。出现马克思主义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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