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导论-第一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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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的规范性 ❖ 二、法的国家意志性 ❖ 三、法的国家强制性 ❖ 四、法的普遍性 ❖ 五、法的程序性 ❖ 六、法的可诉性
一、法的规范性
所谓规范,乃是指人们行为的标准或规则。 ❖ 所谓法的规范性,是指法所具有的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并
以此指引人们行为的性质。它表现在:法律规范规定了人 们的一般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从而为人们的交互行为提 供一个模型、标准或方向。 ❖ 法所规定的行为模式包括三种: (1)人们可以怎样行为(可为模式); (2)人们不得怎样行为(勿为模式); (3)人们应当或必须怎样行为(应为模式)。 ❖ 就对人们行为方式的规定而言,法采取独特的语言、语句、 概念和结构。
二、西方历史上的法的名称
在拉丁文中,jus 就是一个具 有哲理意义的模糊概念,其语义不 仅是指“法”,也兼指“权利”、 “正义”、“公平”等。
第二节 法概念的争议
❖ 一、应然法与实然法 ❖ 二、自然法与实在法 ❖ 三、“国法”及其外延
“告密者案件”
告密者案件是德国在战后所面临的一系列疑难案件,有代表性的 一个是1949年7月27日班贝格上诉法院对一个告密者案件的判决。案 件的大体内容是:被告是一个妇女,1944年,为了陷害其当时正在服 役的丈夫,向纳粹当局密告后者休假在家时曾讲过有损希特勒的话。 结果根据1934年纳粹政府的法令(规定发表不利于第三帝国的言论是 非法的),其夫被判死刑,但未被执行。纳粹政权结束后,该妇女在 联邦德国法院被控犯有1871年刑法典规定的非法剥夺他人自由的罪行。 以后上诉法院的终审判决是:被告犯有罪行,纵然其丈夫是按照纳粹 政府的一项法令被判刑的,但该法令本身“违反了一切正直人的正当 良知和正义感”。这一案件的判决在法学界引起了争议,并引发了著 名的“哈特-富勒”论战,这次论战也是自然法与法律实证主义一次 直接的交锋。
❖ 程序的规定实际上是对人们行为的随意性(恣意性)、 随机性的限制和制约,它是一个角色分派的体系,是 人们行为的外在标准和时空界限,是保证社会分工顺 利实现的条件设定
❖ 一个没有程序或不严格遵守和服从程序的国家,就不 会是一个法治国家。
六、法的可诉性
❖ 法的普遍性与法的规范性密切相关:正因为法具有规范 性,它也就同时具有普遍性;法的规范性是其普遍性的 前提和基础,而法的普遍性则是其规范性的发展与延伸。
❖ 法有普遍性,并不等于法具有绝对性和无限性。
五、法的程序性
❖ 伯尔曼(Harold J. Berman)指出:法律是一种特 殊的创造秩序的体系,一种恢复、维护或创造社会秩 序的介于道德和武力之间的特殊程序
二、法的国家意志性
❖ 法作为特殊的社会规范,其所体现的不是所有的人的意志, 而是国家的意志。
❖ 一切法的产生,大体上通过制定和认可这两种途径。 ❖ 法的认可主要有两种方式:(1)明示认可;
(2)默示认可。 ❖ “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还意味着: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具
有统一性和权威性。 ❖ 国家意志并不总是通过法来表达的。国家意志的表现形式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拉德布鲁赫公式”
1946年,拉德布鲁赫在《南德意志法律家报》上发 表 《 法 律 的 不 法 与 超 法 律 的 法 》 ( Gesetzliches Unrecht und übergesetzliches Recht)一文: 第一,有法总是还好于无法,因为它至少还产生了法的
安定性。 第二,在法的安定性与正义之间还存有冲突。但正义和
是多方面的,它可以表现为法,也可以在政治(政策)、 伦理等领域得以体现。
三、法的国家强制性
❖ 一切社会规范都具有强制性。所谓强制性,就是指各种社 会规范所具有的、借助一定的社会力量强迫人们遵守的性 质。
❖ 所谓法的国家强制性就是指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强迫人们遵守的性质。
❖ 法之所以必须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取决于下面两个原 因:其一,法不能始终为人们自愿地遵守,需要通过国家 强制力强迫遵行。其二,法不能自行实施,需要国家专门 机关予以适用。
法与其他社会规范。 ❖ 4、熟悉法的作用。
本章内容
❖第一节 法的名称 ❖第二节 法概念的争议 ❖第三节 法的特征 ❖第四节 法的作用
第一节 法的名称
一、中国历史上的法的名称 二、西方历史上的法的名称
一、中国历史上的法的名称

东汉文字学家许慎 在其所著《说文解字》 中释义:“灋,刑也。 平之如水,从水;廌所 以触不直者去之,从 去。”
❖ 法具有国家强制性,但这种强制性又不能理解为纯粹赤裸 裸暴力强迫的属性,它必须具有道德上的正当性。
四、法的普遍性
❖ 法的普遍性,也称“法的普遍适用性”,“法的概括 性”,就是指法作为一般的行为规范在国家权力管辖范 围内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和特性。其一,法的效力对象 的广泛性 ;其二,法的效力的重复性。
法的安定性之间的冲突是可以得到解决的,只要 实在的、通过命令和权力来保障的法也因而获得 优先地位,即使其在内容上是不正义的、不合目 的性的。 第三,实在法与正义之矛盾达到如此不能容忍的程度, 以至于作为“非正确法”的法律必须向正义屈服。 这就是拉德布鲁赫为判断“法律的不法”所提出的 著名公式,人们把它简称为“拉德布鲁赫公式”(Die Radbruchsche Formel)。
第一编 法学的基本概念 第一章 法
法律格言
❖ “法”不仅仅是一个范畴,一切法律上 的考察由此出发并以此为基础的,也不仅 仅是一个思考方式,舍此根本不能思考法 律之事,而且它还是一种现实的文化形态, 其使法律世界的一切事实得以形成和塑造。 ——拉德布鲁赫
本章学习目标
❖ 1、掌握法概念的意义。 ❖ 2、了解有关法概念的争议。 ❖ 3、系统掌握法的形式特征,以便有效区分
“国法”及其外延
我们所要研究的法的概念,笼统地讲,乃是指“国 法”(国家的法律)。
其外延包括: (1)国家专门机关(立法机关)制定的“法”(成文法); (2)法院或法官在判决中创制的规则(判例法); (3)国家通过一定方式认可的习惯法(不成文法); (4)其它执行国法职能的法(如教会法) 。
第三节 法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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