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导论总复习(个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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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导论复习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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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导论复习整理法理学导论重点复习一、法律的基本特征及其本质基本特征:1.国家创制性2.特殊规范性3.普遍适用性4.国家强制性本质:初级本质:法有国家意志性,即法是国家意志的表现。

二级本质:法有阶级性,即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终极本质:法有物质制约性,即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该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二、法律消极作用产生的根源一是立法者和执法者的偏私性,二是立法者和执法者认识能力上的局限性,三是法律自身所固有的缺陷(如滞后性)。

三、法律与道德的异同相同点:1.法律和道德都是建立在相同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现象,其总体精神和主要的内容大致相同;2.二者都是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不同点:1.产生的社会条件不同。

法律的产生晚于道德。

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随着原始氏族制度的解体和私有制与阶级的出现而产生的,道德则是人类早期文明的表现,它的产生是与人类社会的形成同步的。

在原始氏族公社时期,道德是最主要的社会控制手段。

2.形成的方式不同。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道德则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自发”地形成的。

3.表现形式不同。

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明确的内容,通常表现为规范性法律文件。

道德没有特定的表现形式,一般存在于人们的社会意识之中,并通过人们的言论和行为表现出来。

4.调整的范围不同。

道德的调整范围要比法律广泛得多。

法律只调整那些对建立正常社会秩序具有比较重要意义的社会关系,而道德几乎涉及社会关系的各个领域和各个方面。

5.作用的侧重点不同。

法律主要作用于人的外部行为。

道德则主要作用于人的内心世界。

6.实施的方式不同。

法律在实施上具有国家强制性,它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后盾。

道德在实施上也有一定的强制性,但没有国家强制性,它主要依靠社会舆论和内心信念等力量来获得实施。

四、法的产生规律和发展规律法的形成的原因:1.社会分工和私有制出现是法律形成的经济根源;2.阶级出现和阶级斗争是法律形成的政治根源;3.文明的进步是法律形成的社会根源。

法理学(法学导论)期末自测题

法理学(法学导论)期末自测题

法学导论一、单项选择题1.关于法学的调整对象有( )。

A. 只研究法的应然状态 B.只研究法的实然状态C.只研究法的必然性正确的说法D.研究一切法律现象及其规律2.标志法学作为独立学科出现的法学流派是( )。

A.古典自然法学派 B.分析法学派C.社会法学派D.哲理法学3.反对古典自然法学派,强调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体现的法学流派是( )。

A.古典自然法学派 B.分析法学派 C.历史法学派 D.社会法学派4.从法律的制定到实施这一角度出发,法学可分为( )。

A.立法学、应用法学、法律解释学B.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C.立法学、法律解释学、法律社会学D.法学本科和法学边缘学科5.法学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其分类角度是( )。

A.各种类别的法律B.认识论C.法学和其他学科的关系D.法律的制定到实施6.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整体,在法学上称为( )。

A.法学体系 B.法理学体系 C.法系 D.法律体系7.对研究法学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根本方法是( )。

A.社会调查的方法 B.历史考察的方法C.词义分析的方法 D.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8.马克思主义法学诞生的标志是()。

A.《德意志意识形态》 B.《共产党宣言》 C.《资本论》 D.《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9.历史法学派是19世纪兴起的一个法学流派,下列哪个选项代表该学派的观点?()。

A.法是一种历史现象,是阶级社会的产物B.法像语言、风俗、政制一样,是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的C.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D.法是在所有的人中确立的,并得到全人类平等遵守的自然理性10.古典自然法学派主要研究( )。

A.应然法 B.实然法 C.实在法 D.法的社会功效11.罗马法复兴时期出现的以研究和恢复罗马法为核心的法学流派是()。

A.罗马法学派 B.社会法学派 C.注释法学派 D.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12.下列哪一学者将法律分为四类:永恒法即上帝的法律,是最高的法律;自然法是沟通上帝和人的桥梁,其首要原则实“行善避恶”;神法是上帝通过《圣经》所赋予的法律,用以补充比较抽象的自然法;人定法,通常包括世俗统治者制定的法律?()A.卢梭B.柏拉图C.康德D.托马斯.阿奎那13.法学“是对神和人的事务的认识、关于正义和不正义的科学”,这一观点的提出者是()。

法理学期末复习重点

法理学期末复习重点

名词解释王权神授:当时人们将“王”的权力看作是天意或神意的产物。

人世间的最高统治者也被称为“天子”,代行天在人间行使统治权,王权是神授的,神圣不可侵犯。

德治:是先秦儒家法学思想的核心内容,主张为政以德,以上率下,以民为本,实施仁政,以德化民,教化天下,以礼导民,各安其分。

以礼教化人民,亲亲尊尊。

孝敬父母,忠于国君。

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原则和要求,根据法律规范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不同,划分为若干法律门类,并由这些法律门类及其所包括的不同法律规范形成相互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一个国家只有一个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的建设与完善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

立法:也称法的制定,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科学立法尊重体现社会规律,民主立法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

立法指导原则:是用以指导立法实践活动的,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的规律性的理性认识。

立法体制:是指对立法权限进行划分的制度,涉及哪些国家机关?具有什么性质对待范围的地方权限,以及享有不同性质不同范围的地方权限等各国家机关之间具有什么样的关系?立法程序: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步骤和方式。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的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国家生活的基本原则和社会生活的根本准则,在法律体系中居于核心和统帅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国际法:是由参与国际关系的国家通过协调制定和认可并适用于国家之间的法律。

简答题夏商西周的法学思想①人们对法的认识有两点:1、法是神意的产物,且产生于神意的法是公正的。

2、统治者的权力来自“神意”②法学思想归纳为以下几点:1、王权神授。

2、皇天无亲,惟德是辅。

3、明德慎罚〔王权神授,与神权法观念相适应,人们将王的权力看作天意或神意的产物,最高统治者天子代天在人间行使统治权。

权力的正当性。

皇天无亲,惟德是辅。

天命转移说,上天对下界之民,一视同仁,无偏无党,公正的天将统治民众的权利只交给有德之人,保民即为德。

法理学总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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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总复习导论1.法学的定义:又称法律学或法律科学,是研究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社会科学。

科学的不同本质上是研究对象的不同。

古代法理学称为-----刑名法术之学或刑名之学2.法理学的定义:是以作为整体的法律的共同性问题和一般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理论法学,着重揭示法律的基本原理。

此名词是日本从西方翻译过来的,后传入中国。

3.中国春秋战国四大家:儒家---礼治道家---道法自然墨家---兼相爱,交相利法家----法治4.西方古代法学:古希腊—苏格拉底、柏拉图(法理学,著作)、亚里士多德(法治优于一人之治,政治学,提出了法治思想)古罗马—西塞罗、奥古斯丁。

5.西方近代法学:影响很大四大流派及其代表人物:a.古典自然法学派—荷兰—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法国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法国的卢梭《社会契约论》b.历史法学派—德国法学家萨维尼,诞生于德国,强调民族精神c.分析法学派—法国法学家奥斯丁,使法理学独立d.哲理法学派—德国古典哲学家康德。

6.西方现代法学:四大派—新自然法学派、新分析法学派—哈特《法律的概念》对我国法学家影响很大、社会学法学派、经济分析法学。

7.五个法学分支学科:理论法学、应用法学、法律史学、比较法学和边缘法学。

第一章法律的概念1.中国古代法的含义:a.刑戮、刑罚,也有规范制度之意。

b.平之如水,从水。

意味着公正公平,也意味着一种严厉的刑罚。

c.神明裁判。

2.西方法的不同称谓:自然法、应然法、理想法、客观法;法律:主观法、实然法、现实法。

3.法律的概念:法律(Law)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4.法律的特征:a.法律区别于其他事物,是一种社会规范,具有规范性和概括性b.法律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1)法律具有国家意志性,由国家制定或认可(2)法律以权利、义务、权力、职责为主要内容(3)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张光杰《法理学导论》复习笔记及课后习题详解(法律要素)【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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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法律要素2.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法律概念1.法律概念释义法律概念是指人们在不断地认识和实践过程中,对具有法律意义的现象和事实进行理性概括和抽象表达而形成的一些权威性范畴或术语。

法律概念通常有以下三个特征:(1)法律概念的语言特征。

语言是法律概念的载体。

(2)法律概念的法律特征。

法律概念具有法律意义,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的特点。

(3)法律概念的实践性特征。

法律概念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

2.法律概念的作用(1)法律概念的建构功能。

法律概念是构成法律规范体系的最基本要素。

(2)法律概念有利于提高法律的明确性和确定性。

法律概念一旦被立法者确定下来,就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3)法律概念是法律推理的有力工具。

没有法律概念,法律推理无法进行,司法活动就不能得到准确的实施。

3.法律概念的种类按不同的标准,可将法律概念分为以下几种类别:(1)专业概念、日常概念和技术性概念从法律概念的渊源来看,法律概念有专业概念、日常概念和技术性概念的区分。

①专业概念这是从法律的理念抽象和实际运作中逐渐产生的仅适用于说明、反映法律现象的专门概念。

②日常概念这是将日常生活中的某些概念移植到法律领域以后反映有关法律现象的概念。

这类概念由日常生活用语转化为法律概念以后,其原有含义往往会发生一些变化。

③技术性概念近现代以来,随着经济和科技日新月异的发展,人类的活动范围大大拓展,由此产生新的社会关系和调整这些社会关系的新法律。

在这些法律领域,立法者吸纳了不少有关科学和技术方面的概念或术语。

(2)主体概念、客体概念、内容概念和事实概念根据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法律概念可分为:①主体概念;②客体概念;③内容概念;④事实概念。

二、法律规则1.法律规则与法律规范释义(1)法律规则是指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2)法律规范是指国家通过制定或认可的方式以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来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

法理学总复习资料——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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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警官学院法理学总复习材料学好法理学,科科都通过!加强意志品质锻炼,提高思想道德修养.整稿时间:2012年12月21日第一编法学导论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法学:是以一切涉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使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法学的研究对象:法这一特定的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

*法学产生的历史条件〔两个〕:⑴法律的形成〔成文法的出现〕;⑵职业法学者阶层的形成。

第二编法的本体第五章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标准体系。

*广义的法律:是指法律的整体,即一切法律标准的总称。

〔或者说是抽象或整体意义上的法律。

在我国是指: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等〕*狭义的法律:是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标准性法律文件,即特定或具体意义上的法律。

*标准性法律文件:是指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文件。

*非标准性法律文件:是指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所发布的,只是对个别的人或事有效的而不具有人人必须遵守的一般行为规则的文件。

它实际上是适用法律标准的产物。

*法的基本特征〔四点〕:〔1〕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标准;〔2〕出自国家的社会标准;〔3〕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标准;〔4〕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标准。

*国家创制法的两种基本形式:制定、认可制定:一般是指成文法,就是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创制出各种标准性法律文件。

认可:一般是指不成文法,即习惯法和判例法。

是指国家机关根据其需要,把社会上已经存在的某些行为规则、风俗习惯、道德标准等,赋予它法律效力,确认为法律标准。

案例法还具有权威性、普遍性和统一性。

*法的本质〔有三层次本质〕:〔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达〔2〕法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3〕经济以外的因素对法的影响*法的作用:标准作用和社会作用。

法理学复习资料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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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复习资料汇总第⼀章导⾔法理学:⼀般法律科学⼀、法律是⼈类社会⽂明的重要组成问题1:⼈类社会必须⾯对和解决的问题是什么?1).共同⽣存2).共同⽣活3).集体决策和⾏动4).可持续的⽣存和发展问题2:是什么成就了我们今天的⽣活?⽂明:物质⽂明与精神⽂明⼯业商业科技政治经济法律问题3:法律对社会⽣活的影响?1)提供了和平解决纠纷的公共途径2)确⽴了利益诉求的最低道德底线3)保障了权⼒制约的透明规则⼆、⽣活中的法律现象1、⽴法现象2、执法现象3、司法现象4、守法或违法现象三、法理学:对法律现象的系统化理性思考1、法的本体问题2、法的历史发展3、法律的现实运⾏4、法律的功能与价值5、法律与社会6、法律⽅法第⼆章法的概念和特征⼀、法律的现代词义⼴义上的“法律”是指法律的整体。

宪法、全国⼈⼤的颁布的法律、国务院颁布的⾏政法规、地⽅国家机关颁布的地⽅性法规、国务院各部委颁布的规章和地⽅政府颁布的地⽅规章等狭义上的“法律”,是特指全国⼈⼤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在⼀般没有特别指明的前提下,我们所称的“法”就是指⼴义的法律。

(1)⽴法⾓度:“法是国家对⼈民的命令,⽤⼝头说明或⽤书⾯⽂字,或⽤其他⽅法所表⽰的规则或意志,⽤以辨别是⾮,指⽰从违。

” ——霍布斯(2)司法⾓度“就任何具体⽽⾔,法或者是实际的法,即关于这⼀情况的⼀个过去的判决;或者是⼤概的法,即⼀个关于未来判决的预测。

”——弗兰克(3)守法⾓度“法律是这样⼀种社会规范,即如果有⼈对它置之不理或违犯,拥有社会承认的权⼒的个⼈或集体就会以适应⽆论相威胁或时间使⽤武⼒。

” ——霍贝尔(4)法的作⽤的视⾓“我把法理解为发达的政治上组织起来的社会⾼度专门化的社会控制形式——⼀种通过有系统有秩序地适⽤社会强⼒的社会控制。

” ——庞德⼆、法律的特征(⼀)法是调整⼈的⾏为的社会规范1、在社会体系中,法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但是有其特殊性(1)法对⼈们如何⾏为做出了明确的指⽰(2)法的内容具有⼀般性和概括性(3)法是反复适⽤的2、⼈的⾏为是法的调整对象(⼆)法是出⾃国家的社会规范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法理学导论总复习

法理学导论总复习

法理学导论总复习总复习----法理学导论第一章引论第一节法学一、法学的概念所谓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

也可以说,法学是一门实践学问,实践知识,即通过“实践之思”获取的知识。

二、法学的性质实践性构成了法学的学问性质,我们可以从以下几点来看:1.法学的研究总是指向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的。

2.法学具有务实性。

法学并非“纯思”,它的理论兴趣不在于寻求“纯粹的知识”或“纯粹的真理”。

3.法学是反映人的经验理性的学问,是人的法律经验、知识、智慧和理性的综合体现。

4.法学是职业性知识体系,它所使用的语言是冷静的、刚硬的、简洁的、合逻辑的的,是经过法学家们提炼、加工和创造出来的行业语言,与人们“日常语言”存在一定的差别。

5.法学不同于自然科学,在于它研究的是一种“价值性事实”,即反映人类的价值观、价值倾向和价值意义的社会事实。

三、法学的研究对象笼统地说,法学研究法律现象。

具体有:(一)法律制度问题。

(二)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问题。

更确切地说,法学要研究那些与法律制度有关联的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问题。

(三)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相互如何对应问题。

第二节法学思维与法学方法一、法学思维概括地说,法学思维具有以下特点:(一)法学思维是实践思维。

(二)法学思维是以实在法(法律)为起点的思维。

法学家的思考始终不能完全游离于各个时代发生效力的实在法,法学家对法律的批评首先应当是“体系内的”批评。

”(三)法学思维是问题思维。

法学思维总是针对法律问题而进行的思维。

它既可能是立法问题,也可能执法问题、司法问题、守法问题,既可能是法律解释问题,也可能是法律推理问题。

(四)法学思维是论证的思维、说理的思维。

(五)法学思维是评价性思维。

上文谈到,法学所研究的是一种“价值性事实”,即反映人类的价值观、价值倾向和价值意义的社会事实。

这就意味着:法学思维离不开评价。

二、法学方法从广义上讲,法学方法,包括法学建构的方法(即从某种目的出发建构法学概念和理论体系的方法)、法学研究的方法(即正确地进行法学研究所应遵循的一套原则、手段、程序和技巧,如哲学的方法,历史考察的方法,分析的方法,比较的方法,社会学方法等)和法律适用的方法。

法理学重点整理

法理学重点整理

法理学重点整理第一编法学导论1、法学体系的概念(区别法律体系)法学的各分支学科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2、法的特征(一)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1,规范:规范性:行为模式——某种情况下,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概括性(一般性):对象是一般人、一般事,非特定人、特定事;反复适用可预测性:人们通过规范,可事前预测自己行为产生怎样的后果以及别人如何评价的特征(二)法是通过对人的外部行为的作用来调整社会关系(三)法是由国家创制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的特殊社会规范1,权威性2,统一性(四)法是规定人们权利义务的特殊社会规范(法律是双向调整机制)(五)法是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是法的专有特征)3、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同时也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简单的相加。

4、法律的概念(狭义)法律是对具有法律意义的现象和事实进行概括抽象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5、法的分类按创制的主体、试用的范围不同/国内法﹨国际法按效力、地位、内容/根本法:《宪法》(效力max 地位max)﹨普通法按创制方式、表现形式/成文法:创制条文\不成文法:认可按内容的不同、价值取向的差异/实体法\程序法按维护的利益、调整的手段、主体间的地位/公法: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强行干预不平等\私法:私人主体意思自治平等6、法的要素概念:构成法律之歌系统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基本元素国内达成共识的法的要素:法律概念、法律规范、法律原则7、法律规范三要素、分类假定、处理、制裁分类:(一)调整方式不同1、授权性规范(可以、有权、自由)2、义务性规范(禁止、应当)3、复合性(二)功能不同1、调整性2、构成性(三)刚性程序1、强行性2、任意性8、法律原则概念、功能概念:可以作为法的其他要素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是法的基础性原理、真理,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原理和出发点功能:(一)立法方面1、法律原则是立法的基本依据和指导思想,是法律的理论基点的基本体现2、法律原则有助于保障法律体系内容的协调有序、连续稳定(二)法律适用1、指导法律概念、法律规则的解释和法律推理的进行2、当法律规则存在缺漏、滞后或完全使用法律规则时出现不公正情况时,可以直接运用法律原则判案9、法条和法规的关系规范是内容,条文是规范的形式之一规范是某一种想法、意愿,条文是规范的表达方式10、法的三要素关系区别:1、法律概念是对事实状态进行区别和鉴定,是构成法律规范和法律原则的基础2、法律规范赋予一种事实状态与法律意义,是法律的主干要素3、法律原则是综合的、稳定的原理和准则联系:1、法律概念是构成原则、规则的基础,是两者为人认知2、法律原则指导法律概念、规则的创设、理解、适用3、法律规范是法律原则的具体化,是法的主干部分,概念和原则指导法规的理解、实施11、法的形式与效力(习惯法和判例法)习惯法:赋予社会中已存在的某些习惯,以法律效力而产生的法判例法:特定国家机关对具体案件的裁决做出概括而产生的法概、法规、法原12、法的溯及力从旧即无溯及力从新新法有溯及力从旧兼从轻新法原则无溯及力,但新法对行为人处罚有利时则用新法从新兼从轻新发原则上溯及既往,但旧法对作为人的处罚较轻时则从旧法13、部门法与部门法典的关系如:刑法与《刑法》《刑法》单行刑事法律文件内容形式司法解释本法典是本法律部门的集中表现形式,但不是唯一形式刑法法律部门《刑法》法典14、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方法方式:1、法律汇编不改变内容,将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线索整理归类2、法律编纂将某一法律部门的全部的现行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加以重新审查、整理、修改,按一定原则编制一部新的系统化的规范性法律文件3、法律清理有关国家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整理等,并重新确定其效力的活动,其结果①明令废止②修订③继续有效15、影响法的实效的因素1、与习惯、习俗相背离2、是否良法、恶法3、社会成员的法律观念4、权利与法的关系16、法律部门的概念、分类标准(民商法律部门)我国法律部门及其子部门法律部门概念:按照法律规范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划分的一类法律规范的总和分类标准:1、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2、法律规范调整的方法3、其他标准我国法律部门及其子部门(我国的法律部门有哪些)(一)、宪法法律部门1、规定国家和社会的根本制度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例:《国家机关组织法》、《立法法》、《国籍法》2、宪法这一法律部门的表现形式(形式渊源)(二)、刑法表现形式:法律(三)、民法民法+商法(四)、行政法法律部门例:《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五)、经济法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六)、环境法(七)、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八)、诉讼法(刑事+民事+行政)(九)、军事法(十)、国际法17、法律关系概念: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以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一)、法律关系的主体1、概念: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及在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2、中国法律关系的主体种类①个人主体⑴自然人:有生命、并具有法律人格⑵个体工商户、承包经营户②组织主体⑴国家机关⑵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人③利益共同体⑴政党⑵民族⑶特别行政区④国家⑴国际法律关系⑵国债3、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①权利能力法律上确认的能参加一定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实质上是一种潜在的可能性②行为能力法律承认的法律关系主体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的资格③责任能力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资格※有权利能力不一定有行为能力,有行为能力就一定有权利能力(二)、法律关系的客体1、概念: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共同对象(客体能为人控制及利用)2、种类:1、物:物质财富2、精神财富:①人身权②知识产权3、行为18、法律事实概念、分类概念:法律事实(客观性,真实)是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分类:⒈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或不以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为转移)⒉法律行为:可以作为法律事实而存在,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行为具有法律性,意志性)法律事件社会事件自然事件19、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关系1、相互对立、依存、对应、转化2、数量上的等值关系(公)权力与(私)权利成反比;私人主体→权利与义务成等比;权力、义务总量与社会发展成正比3、功能互补权利→激励、诱导、主动义务→约束、抑制、被动4、价值上的主次关系权利本位:指设定权力的目的是使多数人享有同等的权利和自由,权利本位下的义务是为了保障所有主体同等的权利,因此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义务本位:指设定权力的目的是使多数人履行较多义务情况下保障少数人的特权20、权利、义务分类1、从存在形态上①应有权利②习惯权利③法定权利④现实权利2、根据重要程度①基本权利义务②普通权利义务3、根据效力范围①绝对权利义务(对世权)②相对权利义务(对人权)21、权利与权力的关系(一)、区别1、性质/公共性、公益性(权力)\不具有公共性,追求私人利益(权利)2、自由度/公权力不可放弃\私权利可放弃3、影响力不同/(公权力)命令—服从\(私权利)只允许公力救济4、推定规则不同/(公)法不规定有推定无\(私)法不禁止推定有(二)、联系:冲突、依存冲突①权力设定、行使会受限制,剥夺权利②权利存在、设定、行使会制约权力依存:①权力设立是为了保障权利②权利设立不依赖权力权利——人权权力——主权22、法的作用和价值作用概念:指法对人的行为,最终对社会关系、社会生活的影响价值概念:人与法的关系中体现出来的法的积极意义或有用性表征:法的依存、作用和变化,对人的需要的满足及程度23、如何正确看待法的作用(一)、法律虚无(二)、法律万能(三)、法的作用的局限性1、范围的局限性2、法的滞后性普遍存在与适应性的局限性3、法的作用的充分发挥受一定的精神、物质条件的限制24、法系的概念(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法系的概念:依据法的历史渊源和传统以及由此形成的法律不同的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而对现成的和历史上的法律所做的一种分类大陆法系:以罗马法为基础,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传统和立法榜样的许多国家法的总称,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特征:①以成文法为主,倾向于法典式立法②不承认判例法③法的分类采用公法、私法观念,法律部门的划分也基本相同英美法系:以英国中世纪以来法律为传统的许多国家法律的总称,又称普通法系、英国法系特征:①以判例法为重要的法律渊源形式②不排序成文法,倾向单行法③在法的分类上主要采用衡平法、普通法的分类方式25、法律移植的概念一国对国外法的借鉴与吸收,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26、法的创制的概念广义:由法的创制权的国家机关或是经授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定职权和程序立、改、废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的一项专门活动狭义:专指国家最高的权力机关依法定职权和程序立、改、废法律这种特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活动,又称国家立法27、立法程序1、立法提案程序2、审议准备程序立法机关特定法律部门对经提案程序形成的法律草案进行审查,通过将草案公开,并听取广泛意见等方式,对草案内容进行补充、修改、完善3、法案审议程序全体或达到法定人数以上的成员出席的情况下对议案的评价及辩论4、表决通过程序批准5、公布生效程序有权公布的机关或人员,依法定形式和程序,将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向社会正式公布28、守法的意义是法实施的最普遍的基本方式29、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概念法律责任:责任=义务;法律责任=违反义务的不利后果因损害法律上的义务关系所产生对于相关主体所应承担的法定强制的不利后果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1、法律制裁2、补偿(赔偿)通过国家机关强制力或基于当事人的要求,责任主体弥补或赔偿所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式3、强制国家通过强制力迫使不履行义务的责任主体,履行义务的责任方式30、法律制裁、概念法律制裁的概念?法律制裁:特指惩罚功能特定国家机关对责任主体依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对其实施的人身、精神及财产等方面的惩罚31、规则原则免责条件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责任法定原则①法律责任由法律预先规定,并具有明确性、合理性②依法律明文规定的性质、范围、方式等追究③排除无法律依据的责任④排除有害的既往追溯(二)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量刑)法律责任的性质、轻重应与违法、违法行为的性质、损害程度及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相适应(三)责任字自负原则法律责任必须只能由违法、违约行为人自己承担免责条件?1)时效免责(诉讼时效)超过一定时间,即无效2)不诉免责及协议免责(权利人不诉)3)自首立功免责(可以、应当,减轻、从轻、免除)←主要针对刑法4)补救免责5)履行不能免责——只限于财产责任中在责任人确实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免除或部分免除32、司法原则特征原则(一)职权法定(专属性)→如:审判员拥有审判权(二)严格的程序性(程序正当性)→程序也就是正义跟“人权”相关的程序是“刑事诉讼程序”严守程序可能会失去正义,即失去实体正义程序严格遵守,但对程序有一些要求(三)活动的被动性(追求公正的大前提)司法活动必须具有被动性抗辩式庭审——成本高,但有被动性纠问式庭审——成本低,但没有被动性(四)裁决的权威性,终局(极)性司法不是最高权力,但是应当是最后的权力司法应当作为矛盾和纠纷了结的地方→→案结事了(权威性必须以公信力为支撑)特征一,法治原则,依法司法1,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事实(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了的法律事实)≠真实(真实具有客观性、主观性)证据→客观认定事实→主观(依托法官和程序,具有效力)←判决的依据法律要保障法官的职位、权力、权威从而导致法官的职权法定严格的程序—正当程序—程序正义2,以法律为准绳法官具有自由裁量权。

法理学导论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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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导论重点法理学引论:一,法学:研究法和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

法学的性质:从表象的和内在的结合思考。

P3(看5个方面的大标题)二,法学思维1,概念,2,5个特点三,法学方法1,广义,狭义概念注意法律方法(选择)2,主要任务P103,研究的主要问题P11四,法理学1,定义(选择题)2,研究对象或问题:法理学是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概念研究的学问。

第一编,法学的基本概念第一章:法本章是重中之重,占30%左右,要着重准备,着重思考一,关于法的概念的争论问题重点;法的概念注意四对争论问题1,客观法与主观法客观法指具体的法律规则并且是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则,规范。

主观法:是涉及法律的权利的法。

2,应然法与实然法3,自然法与实在法(能引发出许多考点,注意自然法的分类及代表人物与实在法的分类,代表人物分开,易出选择)4,“国法”及基外延(2,3,4看课本P25-28)法的概念在马,恩的共产党宣言中有归纳,分解开来就是以下五方面:(1),主体: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2),基础:经济基础决定(3),意志,主要是反映掌握政权阶级的意志(4),内容:以权利、义务为内容(5),目的:建立有利于掌权阶级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二,法的特征,六方面(1),规范性: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规范三种模式:1,不为禁止2,可以授权性行为,3,应为(2),国家意志性: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国家意志的(3),国家强制性:法是国家以暴力做后盾的(4),法的效力普遍性:法的主体,对象是普遍的:法可以反复、重复使用(5),程序性:法是由严格规定的规范,作为法的内容是特定的,是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6),可诉性:必须是可争诉的,可裁判的从概念争执、特征得出了结论:P37中间一段三,法的作用:1,概念P372,法的规范作用:5个方面(了解)3,法的社会作用:5个方面(了解)4,法的作用的局限性:P43四个理由(选择,分析)5,第二章法的内容和形式(有两个重点)一,法的内容:1,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P482,两者的相互关系P54二,两大法系(选择)注意两大法系的区别,用来区别判断性的选择题。

法理学复习资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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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法学导论---- 了解第一章法学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研究对象: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

所谓社会科学,就是研究社会现象、社会历史发展和社会关系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

社会现象的分类:历史学者冯尔康《清人生活漫步》,叙述中国清朝时期的微观社会生活。

书中有下列社会现象:1、在康熙、雍正、乾隆时期,长江地区米布交易十分盛行;2、民间出现了打牌、礼佛、迎神赛会等娱乐消费方式;3、清人结婚年龄较早;4、清朝政府正式颁布了有关结婚年龄的规范规定,并且予以实施;5、清朝有的寡妇从一而终,有的寡妇改嫁了;关于妇女改嫁,出现了分歧意见。

“法律现象”,就是反映法的存在和运作的现象。

1、法律规则、法律设施、立法、执法、司法、法律职业、法律关系、法律意识、法律文化等是典型的法律现象。

2、法学研究的对象不仅包括静态的法律,还包括动态的法律。

3、爱情关系是伦理学的调整对象,不属于法律现象;但爱情关系发展为婚姻关系,就属于法律的调整对象。

第三节法学与相邻学科法学和其他学科的关系:法学和其他社会科学都致力于对人类社会的研究。

由于它们的研究对象存在共性而互相联系,不可能截然区分。

1.法律与哲学:哲学是所有科学的基础学科。

2.法学与政治学(1政治学是以政治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科学。

(2法学和政治学是一枚硬币的两面。

法是政治活动和实现政治目标的一种常规形式,特别在现代社会,民主政治就是法治政治,政治必须采取合法的形式,有规则,有秩序地运行,因而政治和法具有内在的统一性。

(3研究对象交叉。

国家、政党、宪政、政府行为、公民权利、民主制度、国际关系都是政治学和法学的的双边问题。

3.法学与经济学(1经济学是研究各种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规律的科学。

在经济关系中存在着市场无法涉入的领域,其主要领域有:第一、市场机制无法克服分配不公平现象。

第二、市场机制不能自动实现宏观经济的协调发展第三、市场机制不能应付社会突发事件。

法学导论考试重点整理(相对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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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原则:法律对人的效力 (一)背景 法律制定
(3) 地位:立法主体依据,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 现;执政者立法意识和立法制度的重要反映;社会主流价值 观在法律制定过程中的体现,立法者在立法活动中会性质,国情基本状况,现阶段立法 指导思想
9.法律适用的特点(P179)
(1) 背景 释义——特点 法律适用 形式
一般性原则 特殊性原则 (二)法律适用的特点:1.主体的确定性:由相关法律明确规定(Eg: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强调:法律适用是具有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代表授权进行,他 们的工作有明确法律限定,工作专业性也体现主体特定性
执行,其他任何人无此权利,是职权性活动
11.法律解释的必要性(P167)
释义 空间效力 时间效力 对人的效力
(一)背景
效力
法律的效力与解释 释义——法律解释释义的必要性 基本要求 法定解释与法理解释 字面解释、限制解释与扩充解释 法律解释的方法 解释
(二)法律解释的必要性:1.适用法律的需要(从共性到个性,从抽 象到具体)
5. 适用范围:成文法(一般性)>不成文法(特殊性) (3) 是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重要区别:大陆法系——成文法为主
体;英美法系——不成文法是基础;两大法系出现相互靠拢 趋势
4. 积极法律行为与消极法律行为(P132)
释义 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积极法律行为与消极法律行为
(1) 背景 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与法律关系
切权利属于人民 平等的权利和自由
体现在各个立法环节上:立法权的行使:人民直接或代议机关行使;贯彻 群众路线
立法内容:详尽记载人民享有权利的内容、范围;明确规定人 民民主权利实现的途径
立法程序:贯彻公开辩论原则;科学解决现代社会代议制问题 (8) 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原则:1.提出:边沁

法理学考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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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考试复习资料YAL制作第⼀编法学导论第⼀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第⼀节法学的研究对象(了解)1.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包括对法的历时性研究、共时性研究;既要研究法的内在⽅⾯,⼜要研究外部⽅⾯;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要研究法的实际效⼒、效果、作⽤和价值。

2.凡属于与法有关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的研究范围内。

法律意识、法律关系、法律⾏为等都是法律现象,都是法学的研究对象。

作为整体的法学以整个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部门法学以某个分⽀的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

3.法学体系,就是由法学内部各不相同但⼜相互联系的分⽀学科构成的学科或知识系统。

第⼆节法学的历史第三节法学与相邻学科第四节法学教育第⼆章法学的研究⽅法第⼀节法学⽅法论⼀、法学⽅法论释义法学⽅法论:由各种法学研究⽅法组成的⽅法体系以及对这⼀⽅法体系的理论说明。

两个层次:①法学⽅法论的原则②各种法学⽅法⼆、法学⽅法论的基本原则(1)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2)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3)坚持社会现象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的观点(4)坚持社会历史的发展观点,因此没有永恒的正义标准,正义的标准是发展的。

第⼆节阶级分析⽅法⼀、阶级分析⽅法释义①阶级分析⽅法:⽤阶级和阶级⽃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法。

②在对待阶级分析⽅法时,要反对两种倾向:教条主义、虚⽆主义。

⼆、阶级分析⽅法的功能三、怎样以科学的态度准确理解和运⽤阶级分析⽅法第三节价值分析⽅法(记忆)⼀、价值分析⽅法——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从⽽揭⽰、批判和确证⼀定社会价值或理想的⽅法。

⼆、价值分析⽅法的功能(1)价值分析⽅法是深刻认识和理解法律制度精神实质的钥匙。

(2)价值分析⽅法在法学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中的独特功能,可以在法律价值的证成、批判、选择和同质化四⽅⾯显现出来。

1. 证成——提供关于法律的思想,保证法律制度的正当性。

法理学复习重点

法理学复习重点

法理学复习重点第一章法理学导论第二章法的概述(一)法的特征一、国家创制性1.制定法律2.认可法律3.解释法律二、特殊规范性1.法以人的行为为调整对象2.法以权利义务的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3.法由独特的逻辑结构以及概念构成三、普遍适用性四、国家强制性五、特殊实践性第三章法的渊源(一)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一、宪法宪法被认为是具有最高效力的法源,其他任何法律渊源都不得与宪法相冲突。

我国现行宪法是按照修宪程序完成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而产生的。

二、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三、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为执行法律的规定或者实现自身的法定职权,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四、地方性法规是指具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求,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五、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是一种综合性法规,内容比较广泛;单行条例是有关某一方面的事物的规范性文件。

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只在本自治区域有效。

六、规章中央政府的职能部门以及部分地方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以便执行法律、法规的要求或者实现自身部门的职责。

七、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国际条约是指我国作为国际法主体同外国缔结的双边、多边协议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

国际惯例是指以国际法院等各种国际裁决机构的判例所体现或确认的国际法规则和国际交往中形成的共同遵守的不成文的习惯。

八、其他正式法源1.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军事法规和军内有关方面制定的军事规章。

2.一国两制条件下特别行政区的各种法律。

3.经济特区根据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专门授权而创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二)法的分类一、国际法与国内法(按照法的创制与适用主体不同)二、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按照法的创制和表达形式不同)三、根本法(宪法)与普通法(按照法的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四、一般法与特别法(按照法的效力范围不同)五、实体法与程序法(按照法规定的具体内容的不同)第四章法的要素(一)法律规则的分类一、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权义复合规则1.授权性规则是规定主体可为或可不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其他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得为一定行为的规则。

【精选】最新法理学导论复习-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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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复习----法理学导论临时先弄一个复习的材料,若有新的复习内容,再贴上。

初定考试时间是2008年1月15日。

元旦之后,各班班长要注意一下清泉学堂上有无新东西。

第一章引论第一节法学一、法学的概念所谓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

也可以说,法学是一门实践学问,实践知识,即通过“实践之思”获取的知识。

二、法学的性质实践性构成了法学的学问性质,我们可以从以下几点来看:1.法学的研究总是指向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的。

2.法学具有务实性。

法学并非“纯思”,它的理论兴趣不在于寻求“纯粹的知识”或“纯粹的真理”。

3.法学是反映人的经验理性的学问,是人的法律经验、知识、智慧和理性的综合体现。

4.法学是职业性知识体系,它所使用的语言是冷静的、刚硬的、简洁的、合逻辑的的,是经过法学家们提炼、加工和创造出来的行业语言,与人们“日常语言”存在一定的差别。

5.法学不同于自然科学,在于它研究的是一种“价值性事实”,即反映人类的价值观、价值倾向和价值意义的社会事实。

三、法学的研究对象笼统地说,法学研究法律现象。

具体有:(一)法律制度问题。

(二)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问题。

更确切地说,法学要研究那些与法律制度有关联的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问题。

(三)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相互如何对应问题。

第二节法学思维与法学方法一、法学思维概括地说,法学思维具有以下特点:(一)法学思维是实践思维。

(二)法学思维是以实在法(法律)为起点的思维。

法学家的思考始终不能完全游离于各个时代发生效力的实在法,法学家对法律的批评首先应当是“体系内的”批评。

”(三)法学思维是问题思维。

法学思维总是针对法律问题而进行的思维。

它既可能是立法问题,也可能执法问题、司法问题、守法问题,既可能是法律解释问题,也可能是法律推理问题。

(四)法学思维是论证的思维、说理的思维。

(五)法学思维是评价性思维。

上文谈到,法学所研究的是一种“价值性事实”,即反映人类的价值观、价值倾向和价值意义的社会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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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论 (5)第一节法学 (5)第二节法学思维与法学方法 (5)第三节法理学 (6)第一章法 (6)第二节法概念的争议 (6)第三节法的特征 (7)第四节法的作用 (9)第二章法的内容与形式 (9)第二节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9第三节法的成文形式与不成文形式 (11)第四节法系 (13)第三章法的渊源与法的分类 (14)第一节法的渊源的概念 (14)第二节正式法源 (14)第三节非正式法源 (16)第四节法的分类 (16)第四章法的效力 (18)第一节法的效力概述 (18)第二节法的时间效力 (18)第三节法的空间效力 (20)第四节法的对人效力 (20)第五章法律规范(重中之重重,可能有15——20分题) (20)第一节法律规则 (21)第二节法律原则 (23)第六章法律体系 (24)第一节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的概念 (24)第二节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24)第七章法律行为与法律意识 (25)第一节法律行为 (25)第二节法律意识 (25)第八章法律关系(重点章节) (25)第一节法律关系的概述 (25)第二节法律关系主体 (26)第三节法律关系的内容 (26)第四节法律关系客体 (27)第五节法律事实 (27)第九章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27)第一节法律责任的概念 (27)第二节法律责任的分类与竞合 (28)第三节法律责任的归结和免除 (29)第四节法律制裁 (30)第十章立法(不在考试范围) (31)第一节立法与立法体制 (31)第二节立法程序 (33)第三节规范性文件的系统化 (33)第十一章法的实施 (34)第一节执法 (34)第二节司法(小重点) (34)第三节守法 (35)第四节法律监督 (35)第十二章法律推理 (38)第一节法律推理概述 (38)第二节演绎法律推理 (38)第三节类比推理 (38)第十三章法律解释 (39)第一节法律解释的概述 (39)第二节法律解释的目标与方法 (39)第三节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 (41)第十四章法的实现与法律秩序 (43)第一节法的实现 (43)第三节法律秩序 (43)目录引论第一节法学:概念性质研究对象第二节法学思维与法学方法:思维方法第三节法理学:词源体系在法学体系中的作用和地位学习的意义第一编法学的基本概念第一章法第二节法概念的争议:应然法与实然法自然法与实在法国法及其外延第三节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程序性可诉性第四节法的作用:含义规范作用(要求熟练掌握)社会作用局限性第二章法的内容与形式第二节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重中之重):概念分类相互关系第三节法的成文形式与不成文形式(重点):概念第四节法系:概念民法法系普通法法系两者比较(重点)第三章法的渊源与法的分类第一节法的渊源的概念第二节正式法源:概念中国的正式法源一般效力原则(非常重要,重点)第三节非正式法源:概念中国的非正式法源第四节法的分类:概念一般分类特殊分类第四章法的效力第一节法的效力的概述:概念法的效力的范围法的效力的层次第二节法的时间效力:概念法的生效时间法的失效时间法的溯及力第三节法的空间效力:概念法的域内效力法的域外效力第四节法的对人效力:概念对人效力的原则第五章法律规范(重中之重重重,可能有15——20分题!!!)第一节法律规则:概念辨析逻辑结构与法律条文的关系分类第二节法律原则:概念分类与规则的区别功能适用条件和方式第六章法律体系第一节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的概念:法律体系法律部门第二节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第七章法律行为与法律意识第一节法律行为:概念第二节法律意识:概念结构第八章法律关系(非常重要)第一节法律关系的概念:概念特征分类第二节法律关系的主体:概念分类资格第三节法律关系的内容:概念界限第四节法律关系的客体:概念分类第五节法律事实:概念分类第九章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第一节法律责任的概念第二节法律责任的分类与竞合:分类竞合第三节法律责任的归结和免除:构成归结原则免除第四节法律制裁:概念种类第十章立法(不在考试范围)第十一章法的实施概述概念实质方式第一节执法:概念第二节司法:概念特征基本原则第三节守法:概念第四节法律监督:概念构成要素分类监督体系第十二章法律推理第一节法律推理概述:第二节演绎法律推理:第三节类比法律推理:第四节法律推理的价值:第十三章法律解释(非常非常重要,重点章)第一节法律解释的概念:概念必要性特点第二节法律解释的目标与方法:目标方法第三节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第十章法的实现与法律秩序第一节法的实现:概念与实施的区别与效果的区别第二节影响法的实现的因素:第三节法律秩序:概念引论第一节法学一、法学的概念所谓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

法学是一门实践学问。

二、法学的性质实践性构成了法学的学问性质,我们可以从以下几点来看:1.法学的研究总是指向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的。

2.法学具有务实性。

法学并非“纯思”,它的理论兴趣不在于寻求“纯粹的知识”或“纯粹的真理”。

3.法学是反映人的经验理性的学问,是人的法律经验、知识、智慧和理性的综合体现。

--4.法学是职业性知识体系,它所使用的语言是冷静的、刚硬的、简洁的、合逻辑的的,是经过法学家们提炼、加工和创造出来的行业语言,与人们“日常语言”存在一定的差别。

5.法学不同于自然科学,在于它研究的是一种“价值性事实”,即反映人类的价值观、价值倾向和价值意义的社会事实。

三、法学的研究对象(一)法律制度问题。

(二)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问题。

更确切地说,法学要研究那些与法律制度有关联的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问题。

(三)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相互如何对应问题。

第二节法学思维与法学方法一、法学思维(一)法学思维是实践思维。

(二)法学思维是以实在法(法律)为起点的思维。

法学家的思考始终不能完全游离于各个时代发生效力的实在法,法学家对法律的批评首先应当是“体系内的”批评。

”(三)法学思维是问题思维。

法学思维总是针对法律问题而进行的思维。

它既可能是立法问题,也可能执法问题、司法问题、守法问题,既可能是法律解释问题,也可能是法律推理问题。

(四)法学思维是论证的思维、说理的思维。

(五)法学思维是评价性思维。

上文谈到,法学所研究的是一种“价值性事实”,即反映人类的价值观、价值倾向和价值意义的社会事实。

这就意味着:法学思维离不开评价。

二、法学方法从广义上讲,法学方法,包括法学建构的方法(即从某种目的出发建构法学概念和理论体系的方法)、法学研究的方法(即正确地进行法学研究所应遵循的一套原则、手段、程序和技巧,如哲学的方法,历史考察的方法,分析的方法,比较的方法,社会学方法等)和法律适用的方法。

从狭义上讲,法学方法,主要是指法律适用的方法。

因为在法律实践中,法律适用总是居于核心的地位。

从法律运行的角度看,司法(尤其是法官的法律裁判)居于中心的环节。

法学方法的主要任务是指导法官和其他法律从业者如何“发现法律”,即从有效的法律中去获得法,以为其所面临的法律问题或纠纷找到裁判的根据。

以事实的认定和法律规范的寻找为中心,法学方法论所研究的主要问题包括:(1)法条的理论;(2)案件事实的形成及其法律判断;(3)法律的解释;(4)法官从事法的续造之方法;(5)法学概念及其体系的形成。

这其中又包括法律解释的方法、法律推理的方法、法律论证的方法、体系建构的方法等等。

第三节法理学一、法理学一词的演变及含义法理学研究的对象主要是法和法学的一般原理(哲理)、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

因而,就制度层面言,法理学是一门研究所有法律制度中的一般问题、原理、原则和制度的学问。

它是对每一法学学科中带有共同性、根本性的问题和原理作横断面的考察。

二、法理学体系法理学的体系由以下部分构成:(1) 法本体论(法概念论),研究法的概念、本质、作用、效力等;(2)法价值论,研究法的价值、价值冲突及其解决的原则等;(3)法认识论,研究法学知识形成的条件、法的主观性和客观性、法学认识的局限等;(4)法学方法论,重点研究法律适用中的技术和方法,如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等。

三、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作用与地位(一)法学体系法学体系,也称为“法学分科的体系”,即由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第一章法第二节法概念的争议一、应然法与实然法所谓“应然法”,就是“应该是怎么样的法”(law as it ought to be),即根据其自身的特性而应达到某种理想或理念状态的法,它有时又被称为“理想法”或“理念法”。

与此相对应,法的实然是指法在当下已经实际发生、现实存在的状态。

故此,所谓“实然法”,就是“实际上是怎么样的法”(law as it is),即在现实中实际存在、实际发生效力、对人们的行为实际产生作用的法,有时也被称为“实际的法”(actual law)。

二、自然法与实在法永恒的法、理性的法、不成文的法,具有永恒的正义性,应成为人类法的衡量标准,主张恶法非法实证主义法学派提出的实际存在的法,实际产生效力的法,认为国家制定的法是实际存在的唯一可行的法律,主张从另一个角度讲,所谓“应然法”与“实然法”的争论,其实也是“自然法”与“实在法”概念及理论的争论。

“自然法”是英文Natural Law的对译。

按照西方学者的理解,自然法观念的起源,可以归结为人类心灵固有的活动,它促使人类心灵形成一种永恒不变的正义观念。

这种正义被认为是更高的或终极的法。

“实在法”是英文Positive Law的对译,它也常常被译为“实证法”。

实在法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是实际存在的、具有实际效力并可以精确分析的法律。

这种意义上的法律与其他的行为准则(如道德)之间并没有必然的关系,即使实在法与上述准则(道德)相违背,也不能成为否定实在法之法律性质的理由,人们依然具有服从这种法律的义务。

这种主张被称为“恶法亦法”。

三、“国法”及其外延我们所要研究的法的概念,笼统地讲,乃是指“国法”(国家的法律)。

其外延包括:(1)国家专门机关(立法机关)制定的“法”(成文法);(2)法院或法官在判决中创制的规则(判例法);(3)国家通过一定方式认可的习惯法(不成文法);(4)其它执行国法职能的法(如教会法)。

第三节法的特征一、法的规范性所谓法的规范性,是指法所具有的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并以此指引人们行为的性质。

它表现在:法律规范规定了人们的一般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从而为人们的交互行为提供一个模型、标准或方向。

法所规定的行为模式包括三种:(1)人们可以怎样行为(可为模式);(2)人们不得怎样行为(勿为模式);(3)人们应当或必须怎样行为(应为模式)。

相对于其他社会规范的规范性而言,法的规范性是特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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