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第一章 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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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完整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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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完整笔记第一章绪论1.法学(法律科学):一门以法(或法律)这一社会现象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人文社会科学2.法学体系:一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体系。

3.法学和法不是同时产生的,法在前,法学在后。

4.法学产生需要两个条件5.法学产生的时间6.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时间:19世纪40年代7.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特征:3个8.法理学:研究法和全部法律现象及其规律性,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治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9.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一般法(法的整个领域或者说整个法律事实,包括所有部门法在内的法律领域,以及现行法从制定到实施的全部过程)。

10.法理学与部门法之间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11.法理学的研究方法:社会调查、历史调查、分析和比较、词义分析、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分析12.学习法理学的意义第二章法的本质与特征1.在法学上,一般从哲学意义上来理解法,从国家法意义上来理解法律;在制度上,一般认为狭义的法律仅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广义的法律是指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在内的一切法律规范性法律文件。

2.关于法的本质学说可以分为马克思主义和非马克思主义。

3.非马克思主义关于法本质的学说大致有如下:神意论、理性论、民族精神论、命令说、社会控制论(请记住各个学说的代表人物)4.马克思主义关于法本质的学说要点:统一性、整体性、物质制约性(其中物质制约性包括了四个要点)5.法的基本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普遍性、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

第三章法的起源与演进1.法起源的主要原因包括经济因素和政治因素2.法起源的经济因素主要是社会大分工及私有制经济的出现3.法起源的政治因素是阶级划分和阶级斗争的结果4.法起源的一般规律:由个别调整逐步发展为规范性调整,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到制定法,法由与道德规范混为一体到相对独立5.古代法(奴隶制法和封建制法):奴隶制法严格保护奴隶主的所有制,公开确认奴隶主贵族的等级特权,惩罚手段极其残暴;封建制法确认人身依附关系,维护专制王权。

法理学笔记——沉宗灵

法理学笔记——沉宗灵

法理学笔记——沈宗灵第一编法的一般原理第一章导论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和体系一、法学的研究对象1.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以法(或法律)这一特定社会现象为其研究对象。

2.西方法学家对法的具体研究对象的理解:⑴自然法学、哲理法学主张法代表正义、道德或哲理,认为法学应研究法的价值或最高目的(即正义的或理想的法);⑵分析法学主张法是国家权力的产物,认为法学应研究法的形式(即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逻辑结构和概念分析等);⑶社会学法学主张法是一种社会现象,认为法学应研究法的事实(即法的社会功能、法的效果以及法和社会生活的关系等)。

以上三种理解都是片面的,作为科学的法学,以上三方面都应研究。

即,法学既要研究法的内容和形式,又要研究法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3.法学的词源:⑴中国:古代先秦(春秋战国)时期开始的类似后世讲的法学的名称是‚刑名法术之学‛或‚刑名之学‛。

‘刑’指刑法、刑罚或广义的法;‘名’指循名责实、赏罚分明。

‘刑名’也可作刑种解。

‘术’泛指君主实行统治的策略、手段。

自汉代开始,有‘律学’的名称,类似于后世的法学。

⑵西方:最早出现的法学一词通常指古代拉丁语中Jurisprudentia,愿意为‚法律的知识‛和‚法律的技术‛。

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对该词下的定义是‚人和神的事务的概念,正义和非正义之学‛。

二法学体系1.[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是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2法学分科的不同角度:1) 从各种类别的法律这一角度出发,法学可分为(1)国内法学(2)国际法学(3)法律史学(4)比较法学和外国法学2) 从法律的制定到实施这一角度出发,法学又可分为(1)立法学(2)法律解释学(3)法律社会学3) 从认识论角度出发,法学可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4) 从法学和其他学科的关系这一角度来看,法学又可分为法学本科和法学边缘学科第二节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1) 法学与哲学的关系:任何学派的法学都以某种哲学作为其理论基础2) 法学与社会学的关系:二者存在着极为密切并相互交错的关系3) 法学与经济学的关系:法学和经济学都需要研究法与经济的关系4) 法学与政治学的关系:法和国家,政府,政党以及政治家的活动等现象是密切相联系的5) 法学与伦理学的关系:法学与伦理学都极为关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这一极为重要和复杂的问题6) 法学与心理学的关系: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则,而人的行为同人的心理活动是不可分的第三节法学的历史发展一、法学的产生和特征1法学产生的前提:a立法已发展到相当复杂和广泛的程度;b社会上已出现一个职业法学家的集团。

读书笔记——读罗斯科·庞德《法理学》邓正来译(第一卷)

读书笔记——读罗斯科·庞德《法理学》邓正来译(第一卷)

读书笔记——读罗斯科·庞德《法理学》(第一卷)《法理学》一书是社会学法理学学派代表人物罗斯科·庞德所著的一部经典法学理论著作。

庞德一生阅历非常丰富,他从事过律师、教授、法学院院长等诸多职务。

与其阅历相适应,庞德一生著述也很多。

他创立的社会学法理学,从20世纪30年代以来,几乎成了美国法庭上的官方学说。

在当时,《法理学》一书无论从视角广度还是理论深度上,都堪称世界法学领域划时代的作品。

本书观点明确、论证有力、内容十分丰富,有很多新颖且富有创见的法学观点。

为了便于总结,我将该书第一卷的内容稍作调整,总共分为四个部分:一是“何为法理学”以及法理学的发展历史;二是对19世纪三大法学流派的批判;三是社会学法理学概述;四是对法律目的的探究。

一、“何为法理学”以及法理学的发展历史(一)“何为法理学”在本书开头,庞德便明确指出:“我将接受这样一种用法,即法理学意指法律科学”。

1庞德认为,法律一般指下列三种含义中的一种,但有时候却涵盖所有三种含义。

第一,从历史上看,“法律”这个术语最常用来指法律的集合体。

即在某个特定的政治组织社会中得到承认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此外,它也可以指司法和行政诉讼中审判案件所依据的权威性依据的总和,其中包括法律律令,技术和公认的理想。

第二,“法律”这个术语的另一种含义是指法律秩序。

即某种通过运用政治组织的强制力来规制人的活动和调整人际关系的制度。

在本书中,作者将法律秩序称为“第一种意义上的法律”。

第三,“法律”还有另一种含义,也就是卡多佐法官所说的“司法过程”。

在这个意义上,法律被理解为裁定争议的过程。

事实上,随着时间的发展,法律的范围逐渐扩大,我们还应该在上述含义中增加一种意思,这就是“行政过程”——从行政上裁定争议的过程。

1[美]罗斯科·庞德著,邓正来译:《法理学》(第一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第四,这是一种概括性的观点,即认为“法律”同时包括上述三种含义,“这与人们讨论道德与法律关系时有些相像:它可以意指道德规范或道德(或二者)与法律秩序之间的关系,或可以意指道德规范或道德(或二者)与指导司法和行政诉讼的权威性材料体之间的关系,或可以意指它们与司法过程之间的关系,甚至也可以意指它们与上述所有三者之间的关系。

法理学--厦门大学法理学笔记

法理学--厦门大学法理学笔记

Jurisprudence厦门大学法理学笔记第1卷第一章法的本体法的定义一、法律职业与法的定义(一)法律职业是指以专业法律知识为基础的法律工作。

两个基本内涵:一种专门的行业;从事法律职业的人需要拥有专门的法律知识。

(二)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的三个特点说理的方式、根据法律说理、在程序的范围内二、法的现象与法的本质关于法的本质的主要学说(非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方法论角度(法本身、法外部、社会现象交互);精神发展(神意论、意志论、正义论);法本身(规则论、命令论、判决论或预测论)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主要观点法的本质与法的现象的关系;法的本质的层次性(正式性-阶级性-社会性)三、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2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3法是具有普遍性的规范4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5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四、法的作用理解法的作用;与社会交互影响;直接表现为国家权力的行使;本质上是社会自身力量的体现。

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规范作用(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强制)社会作用(涉及三个领域与两个方向)法的价值一、法的价值的含义法的价值是指法这种规范体系(客体)有哪些为人(主体)所重视、珍视的性状、属性和作用。

包含三方面意义;不同于法律作用或法律效用。

1体现了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关系;2表明了法律对于人们而言所拥有的正面意义;3包括对实然法的认识和应然法的追求。

二、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价值判断、事实判断的含义;应是什么&是什么两者区别;判断的取向、维度、方法、真伪不同。

区别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意义1明确认识、评价法律的多维角度,拓宽法学研究与法律分析的视野;2协调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固有张力,使法学研究能寻求适合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固有平衡。

三、法的价值的种类(一)自由法律是自由的保障;自由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自由体现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要。

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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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读书笔记第一章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法律理论第一节早期希腊的理论古希腊的法律被认为是神颁布的,人是过神意的启示才得知法律的。

古希腊早期,法律也和宗教在很大程度上合一,这就表现为为各个时代法律思想家都关注的一个问题“两种法律秩序的冲突”,法律和宗教都试图要求人类对他们表达排他性的绝对忠诚。

公元前5世纪,哲学和思想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哲学和宗教相分离,传统生活方式遭到批判,法律不再被认为是神授命令,而是一种人为创造的东西,对正义概念中的形上特征抛弃,根据人的心理特征和社会利益进行分析”,以下是诡辩派的代表人物及思想:1、普洛塔高勒斯:否认人具有有关众神是否存在的知识,还宣称人是一切事物的尺度;2、安堤弗:认为自然命令是必然的而不可抗拒的,违反会受到惩罚;而法则命令是人类专断制定的,违反未必会受到惩罚;3、卡里克利斯:“强者之权利”是自然法的基本原理,与“约定”法相对。

4、斯拉雪麦格:强权即公理第二节柏拉图的法律观对待诡辩学派持谨慎态度,致力于克服它们对福利社会与和谐构成的影响。

认为正义意味着“一个人应当做他的能力使他所处的生活地位中的工作”,提出了金质人-银质人-铜质和铁质人的等级劳动分工,每个人按能力分工并恪守本职;认为法官应当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国家是一个行政国家,他们是依靠最出色的人的自由智慧管理,正义的执行应当是“不依据法律的”。

他认为法律过于抽象简单,不能解决复杂的社会事务状况。

他坚持“无法律”的国家是最高级且最完善的统治形式,但也承认这依赖于统治者的才智和不出错,因此提出“法律国家”是人进行统治的次优选择。

第三节亚里士多德的法律理论把一个以法律为基础的国家假设为达到“善生活”的唯一可行手段。

相对于人治来说,法治更为可取,法律是不受任何情感因素影响的理性。

当出现个案法律无法解决时,应用衡平的方法解决——当法律因其太原则而不能解决具体问题时对法律进行的一种矫正。

进一步区分了正义中的自然部分和惯例部分的区别:自然的正义规则在任何地方都具有同等效力,不取决于我们是否接受;惯例的正义我们可以用不同方法加以确定,已经确定就不是无关紧要的了。

法理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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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的结构体系: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现象及其一般性的、普遍性的、规律性的内在的联系的学科。

法理学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各种现象之下的,内在的、规律的联系。

法理学的内容框架:1.法的本体论;2.法的发生论;3.法的价值论;4.法的运行论;5.法的关联论。

教材中的重点是第一章和第二章的内容。

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定义一、法律职业与法的定义法律职业是指受过专门的法律教育、具备法律规定的任职条件、取得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而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一种社会角色。

一般认为,法律职业具有专门性、独立性、技术性的特点。

法律职业与法律方法、法律思维有紧密联系。

法律思维具有规范性、求实性、利益性等特点。

二、法的本质的各种学说1、法首先是一种社会现象,它不以人的意识为转移,是客观存在的;法是人们对这种客观的现象认识的产物和结果。

所以法既是一种客观存在,也是人们主观认识的产物。

换言之,法是人们对客观事物认识的标签。

法的现象是指能够经验的、凭借直观的方式可以认识的法的外部联系的总和。

2、从法的现象和本质两个大的角度看,对法有三种理解:第一类是从法本身理解法律;第二类是从法的外部解释法的根源,将法视为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的产物;第三类则是从社会现象的交互作用的角度把握法的定义。

㈠.西方法学学派:①神意论,最古老的一种学说,主要代表人物是托马斯•阿奎那,欧洲中世纪的一个著名的学者,他强调法的本源是神,这是一种法的二元论,是神人二元论;②理性说,强调的是人类社会的法的二元论,西塞罗他们强调的是法是人类理性的体现、人类本性的体现,强调法是最高理性,理性在人类理智中稳定而充分发展之时就是法律。

西方的自然法学家基本上都是持这种观点的;③主权命令说,法律是由掌握国家权力的人发布的一种命令。

主要是由奥斯丁创立的分析法学的学者所主张的;④意志说。

它认为法律是公共意志、人民意志的体现;⑤自由说,这个影响小一点,德国的哲学家康德,认为法就是那些使任何人的有意识的行为按照普遍的自由法则确定能与别人有意识的行为相协调的全部条件的综合;⑥事物性质说,孟德斯鸠认为法是由事物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这个所谓事物性质也是法的精神,影响相对也小一些;⑦民族精神说。

2015(完整)法理学笔记

2015(完整)法理学笔记
事实权利
未必会得到法律的保护
义务
指人们必须履行一定作为或不作为的法律约束。
权利义务分类
基本权利义务
根本法规定的
普通权利义务
普通法规定的
绝对权利义务
针对不特定对象,对世权利义务,物权
相对权利义务
针对特定对象,债权
权利分类
积极权利
需政府作为方可实现的权利,宪法中公民有物质帮助权。
消极权利
非经请求,政府不得干预。
自由
最高价值
对公民而言,法不禁止即自由。法律是用来保障我们的自由。
正义
公正、平等
没有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存在,就不会有正义问题的产生。
法的价值冲突及解决
不同位阶冲突
在先价值优于在后价值
个案平衡原则
处同一位位阶的,考虑主体之间特定情形,以使得个人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表现在特定的、个别的案件中)
比例原则
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位阶适用
不同位阶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一切)、地方性法规高于地方政府规章。
同一位阶
全国性优先,特别法优先、后法优先、新法优先、实体法优先例、单行条例变通的(批准),依变通,特区法规则变通的,依变通(授权)。
2、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
关联知识:法律、自治条例、司法解释等属于规范性文件。
非正式的法的渊源
不具有明文规则的法律效力(条文),但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够构成法委的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准则来源的那些资料。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思潮、习惯、村规民约、外国法
当代中国
法的渊源
正式的法的渊源
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
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

法理学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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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读书笔记【篇一:法理学读书笔记】法理学读书笔记作者简介:沈宗灵北京大学法律系教授法律社会学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总干事,早年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律系,1948年在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研究生院获人文科硕士学位,回国后致力于祖国法学教育与法学理论研究事业,著作颇丰,至今笔耕不辍。

主要著作有:《美国政治制度》(1980年)、《比较法总论》(1987年)、《现代西方法理学》(1994年),主编《法理学》(1998年,北大出版社)、《法理学》(1994年,高教出版社)等。

对中国比较法学研究做出了开创性贡献。

进入90年代,特别关注于当代中国的判例研究,其主要论述《当代中国的判例--一个比较法研究》,并提交“第一次海峡两岸法学交流会议”讨论。

这部法理学是其代表作,与众不同之处在于比较性的阐述了中西法理,表现了作者博大的法学素养。

内容简介:《法理学》第一版是国家教委“八五”社会科学研究重点课题,同时荣获国家教委第三届优秀教材一等奖。

是第一本以《法理学》命名的教科书,被誉为法理学领域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教材。

《法理学》在修订中结合近年来法理学研究的最新成果,坚持理论创新的勇气,从新的视角和理论高度上对法理学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概念进行了更为科学的阐述和系统的介绍,从而更加完善了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法理学体系。

全书分为五编,前四编深入而详尽地论述了法的一般原理、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的制定以及法的实施;第五编则介绍、评述了法与“一国两制”的关系以及现代西方法理学。

第1章导论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与法学体第二节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第三节法学的历史发展第四节法学的研究方法第五节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的法学第六节法理学在当代中国法学体系中的地位第1编法的一般原理第2章法的概念第一节法的本质第二节法的基本特征第三节法的要素第3章法与正义、利益第一节法的价值、正义与利益的概念第二节法与正义、利益关系学说的演变第三节当代中国法与正义、利益关系的理论与实践第4章法的作用第一节法的作用的概念第二节法的规范作用第三节私有制社会中法的社会作用第四节当代中国法的社会作用第五节法的局限性第5章法的历史发展第一节法的起源第二节法的量变与质变第三节当代中国法律发展的基本途径和方法第6章资本主义法第一节资本主义法的产生第二节资本主义法的本质和基本特征第三节资本主义法的渊源和分类第四节资本主义法制第2编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第7章法与经济第一节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第二节法与商品经济一市场经济关系的历史发展第三节法在建立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作用第8章法与国家、政党、政策第一节法与国家第二节法与政党第三节当代中国法与执政党政策关系的理论与实践第9章法与政治文明第一节法与文明的一般关系第二节法治国家与政治文明第三节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与政治文明第11章法与道德、宗教第一节法与道德一般关系的学说及其演变第二节当代中国法与道德关系的理论与实践第三节法与宗教第12章法律意识与法律文化第一节法律意识第二节法律文化第13章法与科学技术第一节科学技术对法的作用第二节法对科学技术的影响第三节当代中国的科技法制建设第3编法的制定第14章法的制定第一节法的制定的概念第二节立法原则第三节立凄体制第四节立法程序第15章法的渊源与分类第一节法的渊源的概念与历史发展第二节当代中国法的渊源的分类第三节法的分类第16章法律体系第一节法律体系与部门法的概念第二节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第4编法的实施第17章法的实施第一节法的实施与法的执行和适用的概念第二节当代中国法律适用的要求和原则第三节法律效力第四节法律实效第18章法律关系第一节法律关系的概念第二节法律关系的种类第三节法律关系主体第四节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与义务第五节法律关系客体第六节法律关系的产生第19章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第一节守法与违法的概念第二节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的概念第三节当代中国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的理论与买践第四节当代中国对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第20章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第一节法律解释的概念及其历史发展第二节法律解释的方法第三节当代中国法律解释的理论与实践第四节法律推理第21章法律实施的监督第一节法律监督概说第二节中国法律实施监督的体系第三节中国法律实施监督的完善第5编其他第22章法与“一国两制”第一节“一国两制”的理论与实践第二节“一两国制”与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第23章现代西方法理学述评第一节现代西方法理学的形式特征第二节现代西方法理学的主要理论观点后记读后感:法理学,初次接触时,给我一种很神秘的感觉,经过这段时间的学习,发现其实并非如此,它带给我的不是神秘,而是一种对法的更深层次的认识和对法的学习的一种感悟。

李龙《法理学》笔记

李龙《法理学》笔记

李龙《法理学》笔记第一章导论第一节法学的品格 1一、法学是治国之学:法学研究治国之理(4);治国之力、治国之术 1二、法学是强国之学 2三、法学是正义之学 2四、法学是权利之学 3第二节法学的研究对象 4一、法学的研究对象:法与法律现象 4二、法学体系:概念、分类 5第三节法学的历史发展 6一、西方法学的发展:雅典、古罗马、中世纪、文艺复兴、近代的新兴资产阶级法学、垄断资本主义法学 6二、中国历史上的法学:春秋战国、秦汉到明清、清末至民国 7三、马克思主义法学及其在中国的传播·特征(4)·列宁在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方面的贡献(4)·毛泽东、董必武的贡献·邓小平的法制思想内容(8)·改革开放后我国法学的转变(10)10第四节法学的研究方法 11一、研究方法的重要性 11二、唯物辩证法是法学研究总的方法论·应用唯物辩证法指导法学中应遵循的原则(3)11 三、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阶级分析;价值分析;比较分析;实证分析 12四、法学研究的专有研究方法:规范注释;法典编纂、法规汇编;法律推理;案例分析 13第五节法理学的研究范围 14一、法理学的研究对象(5)二、法理学的变革 15三、学习与研究法理学的意义(3)16四、面对21世纪的中国法理学·机遇(4)·挑战(2) 17第六节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 18一、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的紧密联系(3)18二、中国法学教育的历史回顾与反思(3)20三、中国法学教育的改革 20第一编本体论第二章法的本原第一节法的本原的重要性与复杂性 22一、对法的本原的不同态度 22二、正确认识法的本原的重大意义(3)23第二节经济基础——法的本原 24一、法根源于一定的经济基础——依据(3)二、法决定于一定的经济基础——内涵(3)25三、法服务于一定的经济基础(2)27第三节法与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关系的历史发展 29一、商品交换与法的产生:法是商品交换的必然产物——理由(4)29二、商品经济与法的发展·罗马法的发展、特征(3)·东方奴隶制国家法的发展情况·封建社会下法的发展 30三、市场经济与法律体系的形成·法律发展与市场经济、商品经济的关系的结论(3)32第四节法在建立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作用 33一、法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国家通过宏观调控要实现的目标(5)·法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引导作用(3);促进作用(3);保障作用(3);制约作用(2);协调作用 33二、法在规范微观经济行为中的作用(4)35 第三章法的本质第一节法的词源与词义 38一、“法”的中文词源二、“法”的西文词源 40二、法的词义 41第二节关于法的本质的不同观点 42一、中国古代的法观念礼法、儒法之争、德主刑辅、礼法结合42二、西方法学流派关于法的本质的主要观点·自然法观念:古代、中世纪、近代·实证主义: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法与道德分离)、社会学法学(法作为社会控制工具)·自然法学派与实证主义法学派的争论——以逻辑、事实、价值作为分析法的本质的综合法学派的形成51第三节当代中国关于法的本质特征的基本观点 51一、当代中国法理学的基本哲学立场:马克思主义·这一哲学立场对法的本质问题的影响(3)51二、当代中国法理学对法的基本特征的认识: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特殊社会规范;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创制方式3)的社会规范;法律是规定人们权利义务关系的社会规范;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社会规范(内涵3) 55三、当代中国法理学对法的本质认识:法的第一层次本质:国家意志性;法的第二层次本质:阶级意志性(例外3);法的最终本质:物质制约性(相对性表现3)·法律定义 59第四章法的要素第一节法律规则 60一、法的要素的概念、构成: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技术性事项 60二、法律规则释义、作用、特征(3)61三、法律规则的结构:·传统观点:假定、处理、制裁·传统观点存在的问题(3)·本书:假定、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62四、法律规则的分类:强制性与任意性;授权性、义务性和权义复合;调整性与构成性;确定性与非确定性;规范性与解释性 63第二节法律原则 65一、法律原则的概念、重要性(65、66)·法律原则与规则相较的特点(3)65二、法律原则的分类:1、基本、具体 2、宪法、民法、刑法 3、政策性(特点3)、公理性原则 66三、法律原则的表现形式(4)·适用:法律原则可以直接适用 67第三节法律概念及技术性事项 67一、法律概念的重要性(4)68二、法律概念的分类 68三、法律概念的特征(3);对使用和确定法律概念的要求(3)69四、技术性事项·涉及的内容:生效的时间(3);溯及力问题(5);法律解释权问题;宪法中有关国旗、国徽、国歌的规定 69第二编发展论第五章法律发展概论第一节法律发展的概念与特征 71一、法律发展概念·具体内容(4)71二、法律发展的特征:从纵向关联看、法律发展是连续性与间断性的统一;从横向对照上讲、法律发展是法的地方性与全球性的统一(2);法律发展是非平衡性(时间、内容差异)与平衡性(表现)的统一 75第二节法律发展的过程 77一、法律发展过程的种种解说 1、旧中国及日本学者的观点 2、西方学者关于法律发展过程的学说 77二、当代中国法理学对法律发展过程的解释:法的历史类型划分方法——与其他划分方法的区别(2) 79第三节法律发展的依据 79一、非法律因素(3)二、法律因素:法律方法的发展;法律形式的发展(4);法律技术的发展 81第六章法的起源与发展第一节法的起源 84一、原始社会的习惯规范·特点(4)二、法的起源及与原始习惯的区别 1、法起源的基本过程(3) 2、法与原始社会习惯的区别(5)87三、法起源的一般规律(4)87第二节古代法 89一、奴隶制法·特征(4)二、封建制法·特征(4)90三、东、西方古代法比较(5):内容、体系、渊源、价值取向、发展、92第三节近、现代资本主义法 94一、近代资本主义法 1、产生 2、特征(3)3、资本主义国家的5)(特征3)·两大法系的区别:渊源、法典编纂、判案依据、法官作用、司法组织与对程序法的重视·共同之处 99二、现代资本主义法的发展体现(5,其中全球化趋势变现有三)101第四节当代中国法 101一、当代中国法的产生(条件)(3)二、基本特征(6)三、发展·发展阶段:奠定时期、曲折发展时期、繁荣时期 104第七章法律发展的路径第一节法的废除与继承 106一、法的继承与废除的含义·新法需要继承旧法的原因(3)二、法的废除与继承的范围与原则·范围:执行社会功能的法可继承、执行阶级功能的法需废除;人类关于法的知识(具体形式4)可继承——从宏观层面来看、废除的范围是旧法的整体效力,从微观层面来看,那些明显反映剥削阶级意图,不适合当今社会经济条件的法都属废除之列 108三、建国初期废除“六法全书”评述·建国后对“六法全书”的评判(4)·对这一批判的评价:整体上是正当的(理由2)·批判和废除中存在的问题:关于法律的知识、法律的社会性、法律作为社会治理手段的工具理性等内容是不应废除的;而且废除之后我国又进入了教条化的模仿苏联法时期 113第二节法的移植与创新 113一、何谓法的移植、法的创新 116二、法的创新的路径:复兴旧法律(可行性、方法);法律移植(理由);创造新制度(方法)121三、1、法的移植的原则:兼容性原则(2);优选原则 2、法的移植范围(3)121第三节法的稳定与变革 122一、何谓法的稳定、法的变革二、法的稳定的原则与要求 123三、法的变革的原因与方法 1、原因:最终的原因为社会的变迁;中国是通过“变法”推动社会变迁 2、变革的方法:政府推动型的法律变革(特点);社会演进型的法律变革(特点)·中国走上了政府推进型的法律变革道路的原因·为使法治从传统走向现代,需要的转变(4)124第三编价值论第八章法的价值的一般理论第一节法的价值的概念 127一、价值的含义二、法的价值的不同学说及其概念 1、西方:对法的价值持肯定态度(自然法学派);对法的价值持否定态度(纯粹法学派、现实主义法学派)2、我国:作用说、需要说、积极意义说、关系说·综合起来有一个共识,两个分歧 3、3)130三、法的价值构成 1、法的价值的主体·主体范围的发展(2) 2、法的价值的客体 3、法的价值的内容·法对人类生活的效应(3)133第二节法的价值的特征、功能与分类 133 一、法的价值的特征 1、主观性(3)和客观性(2) 2、多元性和社会性 3、层次性和间接性 3、绝对性和相对性 135二、法的价值的功能 1、对法学理论研究的功能 2、对法律运行的功能(4)136三、法的价值的分类:1·两者的关系 23、目的性法律价值和工具性法律价值4、实质性法律价值和非实质性法律价值·两者的关系 139 第三节法的价值的冲突与整合 139一、法的价值冲突的表现:1、秩序与正义的冲突 2、自由与平等的冲突 3、自由与秩序的冲突 141二、法的价值冲突的原因:逻辑原因;主体原因;法律文化原因 142三、法的价值冲突的整合 1、历史上价值冲突整合的原则:功利主义原则(优点、缺点2);等级体系原则(优缺点) 2、价值整合的原则:社会、动态、优位、平衡 144四、法的价值冲突的整合方式(4)144第九章人权——法的终极价值第一节人权的基本含义 147一、对“人权”一词的不同解说:西方学者对人权的界定;马克思对人权的界定(3);传入中国后的发展;国际领域对人权的发展 1491、从内涵上讲:资格、自由、利益、正当或正义、主张或要求2、从外延上讲:广义人权、中义人权;狭义人权3、从系统论上讲:人权的主体、人权的渊源、人权的对象、人权的内容 150第二节人权的渊源与性质(参照笔记)·人类形成的人权学说:自然法学派的自然权利说;分析法学派的法定权利说;社会学法学派的学说一、逻辑假定的复归——个人自由或自治 152二、超越政治交易或社会利益——正义·罗尔斯对正义的界定:《正义论》中的界定;后来的发展和修正 154三、边际限制与资格正义——最小国家理论·诺锡克的论证(3)156四、个人作为道德的存在——权利与原则法学·德沃金的论述(3) 157五、对现代性的克服——后现代主义·关于人权渊源的思想(4)·后现代主义的主要流派:批判法学;女性主义法学;批判种族法学;法律与文学 161六、评价与结论 1、上述观点的价值、局限性(3) 2、科学合理的人权渊源理论应当反映的人权的特征:1、人权是普遍性与相对性相互作用的产物表现2)的关系 2、人权是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连为一体的结果:人权反映和满足了人实现其自然属性的要求;人权产生于人与人结成的社会关系,权利决定于社会的经济结构(3)、人权的本质受制于文化的发展(3) 3、人权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相互关联的体现、人权的客观性的相互关系 166第三节人权的分类 1661和非基本人权·衡量一项人权是否是基本人权的标准(4)·基本人权的种类—学者观点(5)、本书观点—生存权、发展权·非基本人权的特征(3)2、从作用来看、可分为消极人权、积极人权和(第一代人权、第二代人权、第三代人权)·消极人权的特征(3)·积极人权的特征(4)·社会连带权中连带性表现 168 3、从存在形式上看,可分为应然人权、法定人·法定人权的特征(4)·三者的联系(2)、区别(3)170456、从权利的内容上看,可分为公民权利、政治权力和经济社会文化第四节人权与法律的相互关系 171一、人权和法律相互结合的历程(人权法演化与发展的过程)1、人权法萌芽时期2、人权法发展时期(特征2)3、全球化时期二、人权法律化的内在根据(3)172三、法对人权的作用(5,其中依法实现权利救济方式有3,结果有2)174第十章正义——法的核心价值(参照笔记)第一节正义理论的历史回顾一、古代法哲学时期 1、神话法哲学的正义观2、从神话到逻各斯3、智者派和雅典哲学(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4、斯多葛学派和古罗马(西塞罗)法哲学时期的正义观 179二、中世纪法哲学中的正义观 1、早期基督教法哲学的正义观(奥古斯丁) 2、托马斯的正义理论(3) 3、中世纪唯名论者的正义观180三、近代法哲学中的正义观 1、理性主义的正义观(笛卡尔) 2、批判主义的正义观(康德)3、历史主义的正义观(萨维尼、科特、斯宾塞)4、功利主义的正义观5、实证主义的正义观(奥斯丁)183第二节正义理论的当代概览 183一、凯尔森的相对正义论二、卢曼的程序正义论三、佩雷尔曼的形式正义论·将流行的正义观念区分为6种、概括了人们对待正义概念的3种态度 186四、拉德布鲁赫的广义正义论·人们在正义问题上的态度:个人主义、非个人主义、超个人主义·法的价值为:正义、功效、确定性·之所以称为广义正义是因为内涵:平等观;目的观;功能观 187五、罗尔斯的社会正义论·社会正义的两项基本原则和内容:第一项原则(最大的均等自由原则):每个人都享有和其他所有的人同样自由相容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的平等权利第二项原则(差异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将以下列各项原则安排——它们对每个人都是有利的;它们与职位相连,而职位对所有人都开放188六、诺锡克的资格正义论·原则(3)·对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批判:社会合作、原始状态、天赋分配 189七、哈耶克的社会正义论:反对极权主义、反对社会正义、反对积极正义、提倡消极正义、强调规则的正义 189八、赫费的政治正义论·批判了法和国家实证主义的正义观和无证无主义正义观,提出了力求中庸之道的正义观以语义分析为特色,区别了四种不同的正义:行为正义、个人的思想正义、制度的单面正义和制度的总体正义 190第三节正义——法的价值内核 190正义是法促进的的核心价值;也是法本身的价值正义统领着法的各项价值一、正义与自由维护和保障自由。

法理学笔记

法理学笔记

1、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其在本质上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在现代汉语中,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包括由国家制定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国家认可的判例、习惯等。

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2、法的基本特征。

法的基本特征表现:国家创制性、特殊规范性、普遍适用性和国家强制性。

(一)国家创制性。

从产生方式上看,法律和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在于它有国家创制性,即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二)特殊规范性。

从内部结构上看,法律和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在于它有特殊规范性。

法律主要由法律规范构成的,法律规范有自己特殊的逻辑结构,这种完整的逻辑结构是其他社会规范所没有的。

(三)普遍适用性。

从适用范围上看,法律和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在于它有普遍适用性。

由于法律是以国家名义制定或认可的,它代表着国家意志,因此,法律是一种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所谓法的普遍适用性是指法作为一个整体在本国主权范围内或法所规范的界限内,具有使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一体遵行的法律效力。

(四)国家强制性。

从实施方式上看,法律和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在于它有国家强制性。

即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

所谓国家强制力是指统治阶级为了一定的统治目的而建立起来的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国家暴力,它由专门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来运用。

3、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是指法的内部联系,是法区别于其他一切事物的根本属性。

法的本质是有层次的,其可以概括为三个层次的属性:国家意志性、阶级性、物质制约性。

(一)国家意志性。

从初级本质上看,法有国家意志性,即法是国家意志的表现。

二)阶级性。

从二级本质上看,法有阶级性,即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但要注意,法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不意味着法对统治阶级内部的犯罪就不加管束,并不意味着法完全不顾及被统治阶级的某些愿望和要求。

法理学完整版笔记

法理学完整版笔记

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定义一、法律职业与法的定义1.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具有三个特点:(1)用说理的方法而非简单的暴力解决问题。

(2)必须根据法律来说理及判断和解决法律问题。

(3)必须在程序的范围内,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确定和解决法律问题。

* 这其中,根据法律说理是核心。

对于法律职业者来说,是否能够忠于法律,就是他最大的职业道德和操守问题。

2.法律人忠于法律的前提是法律必须具有一种明确清晰的概念及其对象。

(1)法律必须发展为独立的规范体系和制度形式,才可能成为法律职业者行为的准则。

(2)法律职业者又必须提高自己的知识能力和法律思想水平,从而准确地把握法律。

二、法的现象与法的本质1.以往的法律理论从方法论的角度看,可以分为三类:(1)从法本身理解法律,认为法律产生、发展、变化的根源在于法的自身。

(2)虽然是从法的外部结实法律的根源,又都直接或间接地把这种根源归结为某种精神力量,将法视为人类精神一般发展的产物。

(3)从社会现象的交互作用的角度把握法的定义。

2.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角度概括法的有:(1)神意论。

(历史上最早出现的观点)(2)意志论。

(如黑格尔关于法是自由意志的体现)(3)正义论。

(古罗马法学家塞尔苏士认为:法乃善良公正之艺术。

)3.从法本身理解法的有:(1)规则论。

(一般认为法是一个逻辑上自我满足的规则体系。

)(2)命令论。

(这种观点与规则论相同之处在于都将法视为一种规则体系,所不同的是,规则论认为法律规则的效力来源于该体系内部,而命令论则认为法律规则的效力来源于权力。

)(3)判决论或预测论。

(这种观点认为法就是对法官的判决的预测。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法不是写在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东西,而是法官的倾向和意见,法官关于案件的处理意见才是真正的法。

)4.从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角度理解法律现象:(1)19世纪末,尤其是20世纪初以来,西方法学界许多学者开始将法置于一定的社会现象领域交易研究。

(2)这种观点总体上看,不再将法律视为鼓励的、与社会脱节的想象,而是作为社会的组成部分,作为一种与其他社会现象交互作用的产物。

《法理学》第一编随堂笔记

《法理学》第一编随堂笔记

法的一般原理第一章法的概念第一节法的基本特征一、法、法律的词源和词义(一)词义的演变《说文解字》法→灋(二)广义的法律和狭义的法律广义的法律指法律的整体;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所制定的法律。

(三)动态法和静态法二、法的本质和现象、内容和形式(一)法的本质和现象本质指事物的内在联系→抽象思维现象指事物的外在联系→感观可感知(二)法的本质属性与非本质属性阶级性、人民性来加以区别(三)法的内容和形式内容是事物或系统的内部要素、过程的有机统一,形式是内容的表现形态。

法的内容和形式之分,仅在一定范围和一定关系上才是确定的。

内容决定形式,形式反作用于内容、影响内容。

适合内容的形式促进内容的发展。

反之,不适合内容的形式阻碍内容的发展。

三、法不同于其他上层建筑现象的基本特征(一)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1、法的规范性(普遍性)是指它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模式、标准和方向。

2、法的一般性(概括性)(1)法是一种抽象、概括的规定(2)它的生效期间是反复适用的(3)它意味同样的情况同样适用(二)法同国家制定和认可(三)法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权力(四)法同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第二节法的要素一、法律规则(规范)(一)法律规范的逻辑构成1、法律规范(1)行为模式:从大量实际行为中概括出来作为行为的理论抽象、基本框架或标准。

(2)法律后果:指法律对具体法律意义的行为赋予某种结果。

2、行为模式(1)授权性规范:可以这样行为①鼓励性规范②容许性规范(2)义务性规范:①命令性规范:应该这样行为②禁止性规范:不应该这样行为3、法律后果①肯定性法律后果②否定性法律后果4、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的关系(三)法律规则的分类(按性质分)第一,按行为模式,分为授权性、命令性和禁止性第二,调控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第三,强行性规则与任意规则强行性规则指不问个人意愿如何必须加以适用的规则。

任意性规则指适用与否由个人自行选择的规则。

第四、确定性规则、委托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1)确定性规则,即明确规定一定行为规则,不必再援用其他规则。

读书笔记-法理学读书笔记1 精品

读书笔记-法理学读书笔记1 精品

法理学读书笔记篇一:法理学读书笔记法理学读书笔记作者简介:沈宗灵北京大学法律系教授法律社会学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总干事,早年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律系,1948年在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研究生院获人文科硕士学位,回国后致力于祖国法学教育与法学理论研究事业,著作颇丰,至今笔耕不辍。

主要著作有:《美国政治制度》(1980年)、《比较法总论》(1987年)、《现代西方法理学》(1994年),主编《法理学》(1998年,北大出版社)、《法理学》(1994年,高教出版社)等。

对中国比较法学研究做出了开创性贡献。

进入90年代,特别关注于当代中国的判例研究,其主要论述《当代中国的判例--一个比较法研究》,并提交“第一次海峡两岸法学交流会议”讨论。

这部法理学是其代表作,与众不同之处在于比较性的阐述了中西法理,表现了作者博大的法学素养。

内容简介:《法理学》第一版是国家教委“八五”社会科学研究重点课题,同时荣获国家教委第三届优秀教材一等奖。

是第一本以《法理学》命名的教科书,被誉为法理学领域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教材。

《法理学》在修订中结合近年来法理学研究的最新成果,坚持理论创新的勇气,从新的视角和理论高度上对法理学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概念进行了更为科学的阐述和系统的介绍,从而更加完善了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法理学体系。

全书分为五编,前四编深入而详尽地论述了法的一般原理、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的制定以及法的实施;第五编则介绍、评述了法与“一国两制”的关系以及现代西方法理学。

第1章导论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与法学体第二节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第三节法学的历史发展第四节法学的研究方法第五节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的法学第六节法理学在当代中国法学体系中的地位第1编法的一般原理第2章法的概念第一节法的本质第二节法的基本特征第三节法的要素第3章法与正义、利益第一节法的价值、正义与利益的概念第二节法与正义、利益关系学说的演变第三节当代中国法与正义、利益关系的理论与实践第4章法的作用第一节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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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张文显主编读书笔记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1、法学的内涵和外延。

我们认为,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作为一门系统的科学,法学必须对其研究对象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即既要对法进行历时性研究——考察研究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又要对其进行共时性研究——比较研究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它们的性质、特点以及它们的相互关系;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即法的内部联系和调整机制等,又要研究法的外部方面,即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区别及其相互作用;即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2、法学体系的分类。

各国学者提出的法学分类相当宽泛,名称也不尽相同。

英国《牛津法律指南》中提出,法学可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两大部类,并可进一步分为7个部门:法律理论和哲学;法律史和各种法律制度史;比较法研究;国际法;跨国家法;国内法;附属法科。

日本《万有百科大词典》中把法学分为四大类:公法,包括宪法、行政法和国际法;私法,包括民法、商法、民诉法、劳动法,国际私法;刑事法,包括刑法、刑诉法、刑事政策学;基础法学,包括法律哲学、法律社会学、法律史学、比较法学。

前苏联法学家一般把法学体系分为四类:方法论和历史科学(国家和法的理论、国家和法的历史);与各法律部门相联系的专门科学(国家法、行政法、民法和刑法);研究外国国家和法以及对国际关系的法律调整的科学;辅助法律科学(法医学、法律精神病学、法律化学)。

从我国现阶段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的实践需要,通常从以下两个角度来划分法学体系:一是从法律部门划分的角度,由于法被划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不同部门,与之相应就有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

每个部门法学对该部门法的历史研究,构成部门法专史;每个部门法学对本国的与外国的同类法的研究构成比较法(学)。

这些专史和部门法学分别属于相应的部门法学,而对于各部门法总体即整个法律制度的历史研究,则构成独立的法制史学;对于比较法的理论和方法论的研究以及对各国法律制度或主要法系的整体比较,构成比较法学。

也可根据法律属于国内法或国际法,而把法学分为两大类,即国内法和国际法。

二是从认识论的角度,法学可以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理论法学综合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律等。

应用法学主要研究国内法和国际法的结构和内容,以及它们的制定、解释和适用。

第二节法学与相邻科学各门科学都以具有矛盾特殊性的特定客体作为研究对象。

各门科学以其研究对象的个性而互相区别开来,各自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同时又由于它们研究对象的共性而相互联系,并一起构成科学体系或学科群。

法学与其他学科有着特殊联系。

一是法学吸收其他学科的认识成果来说明法的现象,从而使它能够深入到法的本质和价值基础中,并且能够解答法的外在方面(如法的政治方面、经济方面、社会方面)和客观方面,同时也以自己的认识成果推动其他学科的发展和新学科的产生。

二是在现代社会,法律渗透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有关法律现象的许多问题不单是法学的问题,而是属于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双边问题或是多边问题。

三是在法治社会,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都有可能转化为法律问题并提交给法律机关处理。

一、法学与哲学哲学探求的是自然界、社会和人类思维发展的一般规律,它是人类知识的总结和概括,是社会意识的最高形式。

任何阶级或学派的法学理论,总是以某种哲学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

法学与哲学的关系在法理学(法哲学)中表现得最为明显。

法理学是对法的一般基础的哲学反思,或者说是根据哲学的观点和方法进行的法律分析。

它好似一门中间学科,一头与哲学相连,另一头与具体法学部门接壤,是把部门法学与哲学结合起来的一座桥梁。

二、法学与政治学政治学是以政治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科学。

由于法是政治活动和实现政治目标的一种常规形式,特别是在现代社会,民主政治就是法治政治,政治必须采取合法的形式,有规则、有秩序地运行,因而政治和法具有内在的统一性,法学和政治学有着内在的联系,特别是像宪法学、立法学、行政法学,本身就兼有法学和政治学两重性质。

所以,有人形象地说,法学和政治学是一枚硬币的两面。

三、法学与经济学经济学是研究各种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规律的科学。

法学与经济学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这主要因为:第一,法所反映的统治阶级意志以及法所定型的权利和义务及其界限,归根到底是由这一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只有正确而深刻地认识特定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才能认清法的本质,说明特定社会、特定历史时期法定权利和义务的界限,并为合理地设计权利和义务及其界限提供科学根据。

第二,法律对经济起到能动的反作用,它能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也会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这取决于法律制度是否符合经济规律。

(法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第三,民主与法治的进程取决于社会经济模式和经济发展水平。

民主和法治是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发达的产物。

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等价交换原则从根本上否定了血缘、门第、权力、地域、民族、宗教之间的差别,推动了与这种经济关系相适应的平等的政治关系和法律关系的建立。

第四,经济学的许多理论模式和研究方法引入法学领域,可以加深和丰富人们对法律的认识,特别是政治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更是有助于说明法律制度,促进法律制度的改革。

四、法学与社会学社会学是一门重要的具有综合意义的社会科学。

它主要研究社会结构和社会进程的宏观问题,其中包括社会关系、社会组织、社会文化、社会规范、社会制度、社会和谐与社会冲突、社会运动和社会变迁、社会越规与社会控制、青少年犯罪、黄赌毒等。

法学与社会学存在着相当密切的、相互交错的关系。

一方面,法学要研究社会中的法,把法作为社会现象的一部分研究;另一方面,社会学要通过法律研究社会,把法律作为社会内容的形式。

五、法学与历史学历史学是研究和阐述人类社会发展的具体过程及其规律的科学,亦即描述、解释、反思人类在过去的所作所为,以帮助人类温故知新的科学。

法学与历史学有密切的关系。

其原因和表现是:第一,法律是凝固的历史,或者说是历史过程的产物。

在人类社会的转折点,都可以看到法律的旗帜或标志。

一些重要的法律文献被称为“人类历史的里程碑”。

另一方面,阐释社会进程中的法律因素的历史学有助于法学对法律进行历时性研究。

第二,法学的生命不仅是逻辑,更重要的是经验。

经验总是历史的东西。

历史学在研究古今之变、盛衰之道的过程中,也以时代的顺序和具体历史事实再现历代统治阶级及其统治集团是怎样和根据什么分配社会的权利(利益)义务(负担),历代法定权利和义务产生了什么社会效果——建立和维护了良好社会秩序,还是引发了社会动乱,推动或是阻止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以及怎样产生了这些社会效果,历代法定权利和义务体系的变化及其特点,历代政治家和思想家如何对待法律遗产,等等。

第三,历史学的实证研究方法是法学可以借鉴的重要方法。

实证研究,即“从实在的事实中获取确切的知识的方法”,是历史学研究的重要特征。

实证研究的理论基础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它在社会科学方法群中有明显的优势。

把它引入法学,有助于克服法学研究中容易出现的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把法学的每个结论都建立在可靠的证据基础上,并经受实践的检验。

第四,法学中的概念、范畴、理论观点、学说、学派都是历史的产物,有其产生和演变的过程。

恩格斯明确指出,“每一时代的理论思维,……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它在不同的的时代具有完全不同的形式,同时具有非常不同的内容。

”“理论思维无非是才能方面的一种生来就有的素质。

这种才能需要发展和培养,而为了进行这种培养,除了学习以往的哲学,直到现在还没有别的方法。

”六、法学与逻辑学逻辑学是关于思维及其规律和规则的科学。

由于逻辑问题贯穿于法律运行的各个环节,所以逻辑学与法学有着密切的联系。

法学与逻辑学共同关注的焦点是法律推理问题。

法律推理是法律工作者从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前提(法律事实或法律规范、法律原则、判例等法律资料)得出某种法律结论的思维过程。

第三节法学教育一、法学教育的目标与功能(一)培养高素质的公民公民教育是对学生进行公民人格教育和公民能力教育。

公民人格和能力的八个主要因素:1、主体意识:自己是作为一个有独立意识和独立地位的政治权利主体加入社会主义政治关系和政治程序。

2、权利意识:明确自己的权利和正当性、可靠性、界限性,在法定范围内主张和行使自己的权利,但是不能无视社会所能提供的特质条件和精神条件以及社会的、他人的承受能力而盲目主张权利和超越法定权利界限而行为;同时,对一切合法的权利给予同等的尊重和维护。

3、参与意识:公民的本质在于参与。

4、平等意识:5、宽容态度:承认别人有权利选择与自己不同的行为方式、生活方式,发表不同的见解,只有没有违背社会公德、法律法规,无害社会公共利益,就应该对那些与自己不同的政治主张、价值观念、宗教信仰和生活方式给予充分的理解。

6、法治意识:7、义务(责任)观念:8、理性精神:具有理性精神的公民在利益平衡和价值选择以及重大事件面前,能够从实际出发,从人民利益出发,不跟感觉走,不空想虚幻,更不被个人情绪和偏见左右。

(二)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人1、基本素质。

包括思想素质、文化素质、身体素质等。

①思想素质。

立法为公、执法为民的职业宗旨;追求真理、维护正义的崇高理想;崇尚法律、法律至上的坚定信念;认同职业伦理、恪守职业道德自律精神。

②文化素质。

③身体心理素质。

2、法律素质。

(重点)①法律思维能力。

准确把握法律概念的能力,这是法律思维的基础;正确建立和把握法律命题的能力,这是形式思维的能力;法律推理的能力,这是实践推理的能力;对即将做出的法律裁决或法律意见进行论证的能力。

②法律表达能力。

③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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