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服务办件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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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服务办件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纳入诏安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以下简称行政服务中心)管理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管理,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群众办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分类和受理
第二条对纳入诏安县网上行政审批系统管理的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项目,根据内容和性质,分为四类:即办件、承诺件、联办件、上报件。
(一)程序简单,资料齐全,符合规定,不必调查即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一般性申请事项列入即办件。即办件即收即办,当场(天)办结。
(二)单位审核审批科负责审批,但程序较为复杂、不能即时办结,需要对申办内容现场踏勘、查证审核等,并向申请人承诺办结时限的事项列入承诺件。承诺件由窗口直接受理,按承诺期限办结。
(三)服务对象申请的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核)的事项,属联办事项。对于重要的联办件,由行政服务中心组织各窗口进行联合踏勘,并联审批。
(四)内容合法,但申报材料不全、手续不完备、内容不完整和形式不符合要求,或在办理过程中出现政策调整等原因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列入补办件。补办件暂缓办理。
(五)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作为退件业务处理,退件业务要向中心督查股提交“否定报备”的备案;
1.申报事项内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
2.申报件经现场踏勘、调查、核实,不具备批准条件的;
3.在补齐补正状态下,申请人未能在15个工作日内补齐补正所需材料的;
4.出现政策调整等须暂停办理审批事项的;
5.申请人自主申请退办的。
(六)非本级权限范围,经本级受理或审核后需报上级审批的申请事项列入上报件。上报件按承诺件程序办理。
第三条申请人申请办理审批事项时,应向窗口提交“一次性告知单”的相关资料。
第四条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应立即清点、查证、核实材料并对下列内容进行初审:
(一)申请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二)申请办理的内容和提交的有关资料是否真实、合法;
(三)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是否签章,提交的资料是复印件的,是否与原件相符;
第五条各窗口单位对申请人提出的办理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资料齐全完整,形式、内容符合要求,应予受理,即时录入诏安县网上行政审批系统,打印《受理通知书》;不属于即办件的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都应开具《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审批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如有使用“一号制”的,窗口应进行相关事项的“否定备案”。
(三)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并进行相关事项的“否定备案”。
(四)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五)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六条受理窗口负责人根据办件性质,依法对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等特别程序的,尽快安排相关技术管理人员到现场踏勘,现场踏勘人员对现场审核出具书面材料供单位审批。
第七条对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咨询评估、评审、公示等其它的行政审批特别程序的,窗口应当制作《行政审批特别程序告知书》,告知申请人相关事项。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
第八条窗口受理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时,应使用“网上审批系统”对办件进行过程录入,接受网上电子监察。
第九条申请人向有关窗口递交申请和必备的资料后,到该窗口承诺的办理时限截止日领取申办结果。办理期间如果涉及申请人作为的时间以及第三方参与的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内。(详见第七条)
第三章办理程序
第十条即办件按简易程序办理。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即办件后,经审查无误,应予以当场或当天办结。
第十一条承诺件按一般程序办理。实行限时承诺办结。承诺办结时限要比法定时限提速70%以上,其基本程序为:
(一)服务对象按办理事项进行“一号制”取号;
(二)服务对象向有关窗口提出申请;
(三)部门窗口经办人员对服务对象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凡申报材料齐全,符合审批条件,即时进行受理,录入诏安县网上行政审批系统,并打印《受理通知书》交申请人;属于即办件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开具《受理通知书》
(四)及时组织审核或现场踏勘;
(五)承诺件应在公开承诺时间内办结,打印《办结决定书》,第一时间告知申请人至窗口领取证照、文书等许可结果,并签署《送达回证》。对最终审核不能办结的打印《不予办理通知书》,写出不予办理的具体原因和依据。
第十二条联办件按照“牵头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启动,限时办结”的要求进行并联审批。
一般联办件的牵头责任窗口单位由行政服务中心指定。
(一)并联审批牵头部门的职责:1.负责审查、协调审批申办的受理,启动联办程序。2.在召开联审会前,牵头部门应与行政服务中心商定与会人员名单,确定会议时间、地点。牵头部门应负责通知申请人准备好有关资料,参加联合会审。3.具体组织联审会议和联合踏勘,主持联审会议,汇总联办单位意见,起草、签发《联审会议纪要》或《联办意见》。4.落实阶段内审批事项的协调和会审制度,协调阶段内各部门的审批审查工作,组织联审,督促各相关审批部门按时出具审查意见或批文。5.负责协调、确认因补件、退件而导致的审批时限延长问题。6.牵头部门在联办件办结后应收集联办过程中相关审批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或批文归档。
(二)并联审批相关单位职责:
1.按照牵头单位的组织协调,按时派人参加联合踏勘、联合会审和协调会等,否则视同行政默认,并提交执行,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缺席单位承担。
2.联合踏勘原则上一次性完成,各相关审批部门不得无故缺席或自行前往踏勘。
(三)一般联办事项办理程序:
1.服务对象向牵头单位窗口提出申请;
2.牵头单位窗口确认后,出具《一般联办件事项联系单》(即一表制清单),并告知服务对象到相关窗口递交申报资料;
3.各相关窗口当即初审,凡符合审批条件,资料齐全的,签署初审意见后,反馈到牵头部门窗口,由责任牵头部门窗口向服务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