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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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67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67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6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0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地方性法规修改等情况,对全省行政审批事项作了进一步清理。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取消的202项和调整的5项行政审批事项予以公布。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做好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创新审批方式、优化审批流程,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29日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一、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02项)序号项目名称实施机关备注1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跨区域建设注册审核系统审批▲省密码管理局2不需中央政府投资、限额(规模)以下或不涉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审批▲省发展改革委3对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初审▲省发展改革委4对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初审▲省发展改革委5对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初审▲省发展改革委6对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初审▲省发展改革委7对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初审▲省发展改革委8对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初审▲省发展改革委9对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招标师职业资格认定初审▲省发展改革委10对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地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预审▲省发展改革委11对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农产品(棉、粮)进口关税配额初审▲省发展改革委12专用汽车项目核准▲省经信委13对上报国家国防科工局的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处置初审▲省经信委14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单位安全保密资格审查▲省经信委15地方军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及验收▲省经信委16对上报国家国防科工局的地方单位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的初审▲省经信委17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省经信委18对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变更初审▲省经信委19鲜茧收购资格认定▲省经信委20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含电厂)认定▲省经信委21高等学校境外办学实施专科教育或者非学历高等教育审批*▲省教育厅2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审批▲省教育厅23省域范围内跨地区举办中小学校际体育竞赛审批▲省教育厅24港澳台本科在读学生转读内地(祖国大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生的审批▲省教育厅25对教育部实施的高等学校设置尚未列入《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的新专业审批的初审▲省教育厅26从事经营性教育类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前置审查▲省、设区市、县(市、区)教育部门27从事实验动物工作人员资格认可▲省科技厅28境内国际科技会展审批▲省科技厅29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办事机构和办事机构停业、撤销审批▲省科技厅30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资助中第三方检索机构认定▲省科技厅31实验动物出口审批▲省科技厅32实验动物工作单位从国外进口实验动物原种登记单位指定▲省科技厅33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审查▲省科技厅34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审批▲省公安厅35军工产品储存库风险等级认定和技术防范工程方案审核及工程验收▲省公安厅36特种印刷品准印许可▲县(市、区)公安机关37地方性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省民政厅38社会福利基金资助项目审批▲省、设区市民政部门39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省民政厅、省财政厅40彩票销售机构销售实施方案审批▲省财政厅41彩票销售机构开展派奖审批▲省财政厅42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省、设区市、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43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省、设区市、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44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审核▲省人力社保厅45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范围审批▲省、设区市、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46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资格认可▲省外国专家局47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外的企业聘请外国专家资格认可▲省外国专家局48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省国土资源厅49矿泉水注册登记▲省国土资源厅50在国家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外的园区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工程建设活动审批▲省国土资源厅51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流通审批▲省国土资源厅52加工利用国家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等企业认定▲省环保厅53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省、设区市环保部门54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联合核发▲省环保厅55对环境保护部负责的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预审▲省环保厅56污染场地环境恢复方案审批▲省、设区市、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57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其他专业勘察设计工程师注册的初审▲省建设厅58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审批的初审▲省建设厅59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审批的初审▲省建设厅60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审批的初审▲省建设厅61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审批的初审▲省建设厅62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甲级资质审批的初审▲省建设厅63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甲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批的初审▲省建设厅64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建筑业企业承包特级、一级部分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审批的初审▲省建设厅65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注册的初审▲省建设厅66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物业管理师执业资格注册的初审▲省建设厅67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初审▲省建设厅68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甲级、部分乙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核准的初审▲省建设厅69城市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审批▲设区市、县(市、区)建设部门70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审批*▲设区市、县(市、区)建设部门71引航员任职证书签发▲浙江海事局72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浙江海事局7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资格认定▲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74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证件颁发▲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75海塘开缺或新建闸门审核设区市、县(市、区)水利部门76滩涂围垦项目审批省围垦局,设区市、县(市、区)水利部门77滩涂围垦规划范围内其他工程设施建设审查设区市、县(市、区)水利部门78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甲级资质初审▲省水利厅79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省、设区市、县(市、区)水利部门80开垦荒坡地防止水土流失措施审批▲县(市、区)水利部门81从国外引进和向国外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初审▲省农业厅82对农业部负责的农药分装登记初审▲省农业厅83对农业部负责的农药田间试验审批初审▲省农业厅84农药续展登记初审▲省农业厅85对农业部负责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审批初审▲省农业厅86对农业部负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审批初审▲省农业厅87对国家林业局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的初审▲省林业厅88对国家林业局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的初审▲省林业厅89外国人进入林业自然保护区许可▲省林业厅90进入林业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许可▲省林业厅91进入林业自然保护区缓冲区许可▲省林业厅92进入林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从事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审批▲省林业厅93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野外考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审批▲省林业厅、省农业厅94林木种子(苗木)进口初审▲省林业厅95省、市、县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省、设区市、县(市、区)林业部门96对国家林业局负责的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初审▲省林业厅97对国家林业局负责的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初审▲省林业厅98对国家林业局负责的向境外提供或从境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审批初审▲省林业厅99直销企业产品说明重大变更审批▲省商务厅100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办展项目审批▲省商务厅101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核发▲省商务厅、宁波市商务部门102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设区市商务部门103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许可省、设区市、县(市、区)散装水泥管理机构104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初审▲省文化厅105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初审▲省文化厅106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审批▲设区市、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107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审核▲省卫生计生委108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省卫生计生委109开展医疗美容新技术临床研究的批准▲省卫生计生委110医疗机构放射影像健康普查许可▲省卫生计生委111在碘盐中同时添加其他营养强化剂或者药物审批▲省卫生计生委112企业印制发票审批省地税局113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条件的服务型、商贸企业和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税的审批▲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114汇总纳税企业组织结构变更审核▲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115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业务的核准▲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116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核准▲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117企业享受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118企业享受文化体制改革中转制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所得税优惠的核准▲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119电网企业新建项目分摊期间费用的核准▲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120企业享受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121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的核准▲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122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收入优惠的备案核准▲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123企业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124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125动漫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126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127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128个人取得股票期权或认购股票等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纳税有困难的审核▲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129对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初审▲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130企业吸纳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税收减免审批▲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131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的变更审批▲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132企业成本分摊协议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审核▲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133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含与港澳台协议)待遇审批▲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134企业享受综合利用资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135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136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137对律师事务所征收方式的核准▲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138注册税务师执业核准▲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139印花税票代售许可▲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140安置残疾人员和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工资的加计扣除的核准▲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141对办理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的核准▲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142偏远地区简并征期认定▲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143对纳税人申报方式的核准▲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144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审批▲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145扣缴税款登记核准▲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146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选择主管税务机关的批准▲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147创业投资企业享受创业投资所得税优惠核准▲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148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核准▲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149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150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物流企业确认▲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151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成本对象确定核准▲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152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核准▲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部门153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省、设区市、县(市、区)工商部门154户外广告登记▲设区市、县(市、区)工商部门155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省工商局,宁波市工商部门156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审批▲省工商局157烟草广告审批▲省、设区市工商部门158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注册▲省质监局159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在异地设立使用推广机构的备案核准▲省质监局160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核发▲省质监局161建立社会计量公正行(站)审批▲省质监局162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注册▲省质监局163电影制片单位以外的单位独立从事电影摄制业务审批▲省新闻出版广电局164改建、拆除电影院和放映设施批准▲县(市、区)广电部门165地市级、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标审批▲省新闻出版广电局166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县(市、区)广电部门167电影院加入院线审批▲省新闻出版广电局168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的升级版本、电子游戏测试盘及境外互联网游戏作品客户端程序光盘审批▲省新闻出版广电局169地方台在境外租买时段、频道(率)或者建台、办台初审▲省新闻出版广电局170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初审▲省新闻出版广电局171可录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审核▲省新闻出版广电局172设立可录光盘生产企业审批▲省新闻出版广电局173被关闭光盘厂生产线处理审批▲省新闻出版广电局17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初审▲省安监局175安全评价机构甲级资质审批初审▲省安监局176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甲级资质初审▲省安监局177从事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批准▲省食品药品监管局178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研究立项审批的初审▲省食品药品监管局179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的国产保健食品注册的初审▲省食品药品监管局180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审批的初审▲省食品药品监管局181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的处方药转换非处方药申报资料的初审▲省食品药品监管局182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的药品注册补充申请的初审▲省食品药品监管局183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的初审▲省食品药品监管局184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省统计局185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许可▲省海洋与渔业局186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许可▲省、设区市、县(市、区)海洋与渔业部门187外国人进入地方级海洋自然保护区许可▲省海洋与渔业局188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设立审批▲省海洋与渔业局189对上报国家粮食局的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受理报批▲省粮食局190中型及以下单建人防工程、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省、设区市、县(市、区)人防部门191对国家人防办负责的人民防空信息系统综合集成资格的初审▲省人防办192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认定▲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193对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价格鉴证师注册初审▲省物价局194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省物价局195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拍摄馆藏一、二、三级文物审批▲省、设区市文物部门196文物保护单位拍摄审批▲省、设区市、县(市、区)文物部门197制作考古发掘现场专题类、直播类节目审批▲省文物局198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许可▲省地震局199外国组织和个人在华从事气象活动初审▲省气象局200其他部门新建、撤销气象台站审批▲省气象局201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年检▲省气象局202施放气球资质证年检▲省、设区市气象部门注:1.*为部门审核、政府审批项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省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保留、下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省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保留、下

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序号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事项名称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认定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认定 省属国有企业年度工资计划核准 省级文艺、 体育和特殊工艺单位招用未成年人审批 省本级参保单位特殊工种职工提前退休核准 省本级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职工正常退休审批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 农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核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审核 矿产资源规划审查和批准 省级地质公园命名批准 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审批 建设用地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核 使用省财政资金的土地整理项目立项审批 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 省级自然保护区申报审核 水环境功能区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调整审核 重污染行业上市企业环保核查 排污费免缴、 缓缴核准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 年度工作计划和项目实施方案审查 城市总体规划、 县( 市) 域总体规划审查 省级风景名胜区设立审查 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审查 省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审批
14
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 总第 1017 期 )
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序号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事项名称 历史文化名镇、 名村、 街区和省历史文化名城设立审查 历史文化名城、 名镇、 名村、 街区保护规划审查 水上通航净空尺度审核 主要流域或区域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包括防洪规划、 水土保持规划 等) 审核 水利风景区审批 省级农业新型主体资格( 农业龙头企业、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名牌农产 品认定 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认定的初审 浙江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核发 省定点国有农场迁移、 撤销建制及改变隶属关系审批 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产权变动核准 国有林场的设立、 变更、 撤销或者改变隶属关系 省级森林公园的命名、 变更、 撤销和总体规划的审批 公益林变更调整 省级湿地公园的命名 对外文化交流项目立项审批 赴港澳演出、 展览项目立项审批 赴台湾文化交流项目立项及成行审批 赴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文物展览审核 国有馆藏文物调拨 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核发 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审核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6.05•【字号】浙政办发〔2015〕63号•【施行日期】2015.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6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深化我省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合法合规、公开公正、便民高效,加快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改进、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工作通知如下:一、推进行政审批权力规范运行(一)严格规范行政审批范围和内容。

省政府部门实施行政审批要严格限定在法定范围内,不得越权审批,不得擅自扩大审批范围或增设审批条件。

法律、法规仅作原则性规定、提出管理要求,但未明确以审批方式管理的,部门不得将其作为审批内容。

法律、法规无数量限制的审批,严禁实行任何形式的数量限制,确需数量限制的,必须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充分征求公众意见,依法制订并公布许可数量、遴选规则。

省政府部门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对其实施的行政审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评估,向省法制办提出维持、取消、调整、下放等相关建议,经省法制办会同省审改办、省编委办审查后,对行政审批目录作出相应调整。

(二)全面推行“一个窗口受理”。

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省政府部门要将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到“一个窗口”受理,选派业务骨干承担窗口工作;申请量大的要安排专门场所,开展“一站式”审批服务。

除需专家论证、技术经济评审、公开听证、集体研究、政府批准等重大复杂审批项目外,一般行政审批事项授权窗口受理、审核、审批后直接办结。

《浙江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浙江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浙江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现就《浙江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情况解读如下:一、制定背景和过程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12号)等文件精神,按照我省政府数字化转型和企业投资项目“最多跑一次”改革的总体要求,我委牵头建设了省市县纵向一体化、横向协同化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2.0版(以下简称“在线平台”)。

在线平台2.0版于2017年12月上线试运行。

为加强在线平台运行管理,保障在线平台的规范应用,根据《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今年我委研究起草了《浙江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今年3月,我们多次赴11个设区市开展专题调研和座谈交流,于5月形成初稿,并征求了委内相关处室意见。

根据各地、各部门意见建议,我们对《管理办法》作了进一步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

10月我们征求了19个省级部门、11个设区市发改委、委内相关处室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根据反馈意见,我们又对《管理办法》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送审稿,并经委主任办公—1 —会议审议通过。

二、主要内容《管理办法》共有6章25条。

在贯彻落实《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紧密结合我省企业投资项目“最多跑一次”改革和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工作实际,进行了全面深化,突出我省特色,要求更明确,操作性更强。

第1章总则共6条。

阐述了立规目的、平台释义、平台定位、适用范围、平台架构和运行原则。

在线平台是全省投资项目网上申请行政审批的唯一受理、办理与监管服务系统,是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平台的功能模块,依托全省统一的政务服务‘一窗受理’系统实现投资项目审批相关事项的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全程监管、统一反馈等功能。

第2章体系架构共5条。

浙江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浙江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建设、应用和管理,确保在线平台稳定运行、迭代升级并发挥作用,保障全省企业投资项目“最多跑一次”改革,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线平台是指依托互联网和全省电子政务外网(以下简称“政务外网”)省市县统一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投资项目”)综合管理服务平台。

在线平台主要提供投资项目基本信息的登记赋码、事项筛选、办理意见反馈、事项指导清单生成、事项网上申报、事项网上审批、审批决定电子送达、办件信息统一归集查询、咨询服务,以及监督检查、统计监测、中介服务管理、代办服务管理等功能。

第三条在线平台是全省投资项目网上申请行政审批的唯一受理、办理与监管服务系统,也是实现“一口受理、在线咨询、网上办理、代办服务、快递送达”的基础平台,是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的组成部分。

在线平台是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平台的功能模块,依托全省统一的政务服务“一窗受理”系统实现投资项目审批相关事项的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全程监管、统一反馈等功能。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实现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的网上受理、资料审查、审批决定、电子送达、协同监管及指导服务,不断优化办事流程,提升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企业投资项目实行网上申报。

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使用浙江政务服务网法人账号如实填报项目信息、凭项目代码提交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完整齐全的申报材料,并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

项目单位网上申报确有困难的,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提供代办服务,代为网上申报。

第四条在线平台适用于我省各类投资项目建设实施全过程的审批、监管和服务,包括行政许可、政府内部审批、备案、评估评审、技术审查,项目实施情况监测,以及政策法规、规划咨询服务等。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29•【字号】浙政办发[2010]138号•【施行日期】2010.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13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浙江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强化公共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审批服务是指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办理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以下合称行政审批)及提供相关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审批服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从事行政审批服务活动,应当建立集中便民的场所,实行政务公开,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第五条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提供行政审批服务,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正、高效便民、廉洁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市、县(市、区)政府设立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行政审批及相关服务事项。

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所有面向社会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纳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

因特殊情况不能纳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的,经本级政府决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设立专门办事窗口或行政服务分中心,按照“一个窗口对外”的要求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行政服务,并接受本级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省、市、县(市、区)建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对本区域行政审批工作及其管理机构的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台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台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台州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台政办发[2013]132号【发布部门】台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10.11【实施日期】2013.10.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台州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台政办发〔2013〕1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部门:《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台州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0月11日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台州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22号)、《浙江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10〕13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台政发〔2012〕7号)和《关于印发台州市清理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权实施方案的通知》(台政办发〔2012〕143号)精神,在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挂台州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牌子。

将台州市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更名为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仍与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合署办公。

调整后的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台州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为市政府派出机构,机构规格正处级。

负责本级行政审批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行政审批和公共资源交易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订本市审批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及实施办。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7.31•【字号】浙发改投资〔2019〕346号•【施行日期】201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中介机构正文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浙发改投资〔2019〕34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为规范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根据《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有关要求,结合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事项梳理,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公布《浙江省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19年版)》,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全省统一的事项清单,加强对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及时完成本地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事项的调整。

行政主管部门在投资项目行政审批过程中,不得要求企业提供法定委托清单之外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材料。

申请人有能力自行完成的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可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事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制度。

二、各地要加快推行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代码制度,全面应用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平台,并实现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深度融合。

三、各地要深化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改革创新,积极推行区域评估、多评合一、联合评价制度,鼓励开展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网上竞争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指定或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在区域、行业和部门间违规设立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探索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

本次公布的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与《关于公XXX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浙发改社体〔2016〕373号)不一致的,以本次公布的内容要求为准。

《关于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关于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关于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颁布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颁布文号】令xx年第275号【颁布时间】【实施时间】【正文】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令〔xx〕275号《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9月1日起施行。

xx年七月二十日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促进依法行政,保障政令畅通,预防行政争议,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范围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行政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以及奖惩、人事等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国家实行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行政文件。

第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三)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四)坚持公开、公众参与;(五)坚持精简、效能和权责一致。

第五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二章制定与公布第六条下列行政机关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实施公共管理的组织可以在职权范围内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部门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以及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10•【字号】浙政办发[2014]86号•【施行日期】2014.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8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7月10日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按照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管理,提高审批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除特定的重污染、高环境风险或严重影响生态的、选址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原则上实行属地审批和管理。

第四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重污染、高环境风险以及严重影响生态的建设项目。

(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三)选址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四)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其他建设项目。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清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订、调整并经省政府批准后发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部门权力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部门权力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部门权力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1.04•【字号】浙政办发〔2015〕109号•【施行日期】2015.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部门权力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10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政府部门权力清单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1月4日浙江省政府部门权力清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权力清单管理,加强对各级政府部门行政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是指法律法规赋予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部门行使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行政职权(以下简称为行政权力)。

本办法所称的权力清单包括行政权力的权力名称、权力类别、实施依据、实施主体、运行流程等内容。

第三条各级政府部门应当按照依法行政、公开公正的原则,在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布权力清单,依法行使纳入权力清单的行政权力。

各级政府部门应当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在行使权力清单所列行政权力的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构建职责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四条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统筹负责同级政府部门权力清单的管理监督工作,组织开展职权清理、审核确认、清单编制、动态管理等工作,经同级政府授权调整并公布权力清单。

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同级政府部门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各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牵头部门应当加强与权力清单维护、管理工作的衔接,优化行政审批流程。

各级监察部门负责行政权力的监察工作,对权力清单涉及的廉政风险点实施监控,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行政流程推进网上审批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05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行政流程推进网上审批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05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行政流程推进网上审批的通知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行政流程推进网上审批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0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省政府第八次全体会议和全省深化“四张清单一张网”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升浙江政务服务网应用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优化行政流程、推进网上审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按照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总体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创新服务,运用“互联网+”思维和手段,以数据资源共享互通为支撑,进一步简化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强化部门业务协同联动,大力推行网上审批,不断提升审批服务水平,方便群众办事创业。

到2016年底,各地、各部门行政审批承诺办理时间缩短20%以上,可上网办理的审批事项全面开展网上申报(预审),单一审批事项服务对象办事上门力争不超过1次。

二、主要任务(一)优化行政审批流程。

1.减少申报材料。

全面梳理审批事项的申报材料,凡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的申报材料,原则上不要求提供;同一部门先后审批涉及同一申请对象的多个事项时,后一审批事项与前段审批相同的材料一律不再要求提供。

加强政府部门内部和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对申报材料为本部门发放的证照或批准文书,应允许办事对象只提供证照或批准文书名称、文号、编码等信息供查询验证,不再提交原件或复印件;可通过电子证照库、并联审批系统等数据共享平台获取的其他部门数据,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

2.减少前置条件。

对审批事项的前置条件进行全面清理,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前置条件外,其他前置条件原则上一律取消;虽有依据,但与现实管理要求不相适应、达不到管理目的的前置条件,按程序提出取消或调整建议;省级以下政府部门自行设置的前置条件原则上一律取消。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85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85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8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九月十七日浙江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本省各级行政服务中心的管理,促进统一办理或者集中办理、联合办理行政许可的实施,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服务中心的工作坚持精简、统一、效能、便民、透明的原则,为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规范服务。

第三条行政服务中心实行一门受理、集中办理、统一收费、限时办结。

第四条行政服务中心应当公开服务内容、办事程序、申报材料、办理期限和收费标准等,并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五条对本省县级以上行政服务中心的管理以及行政服务中心的服务、协调和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六条行政服务中心是为政府职能部门统一办理或者集中办理、联合办理行政许可提供服务的场所,其运行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政府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进驻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行政许可的决定,进驻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办事窗口。

第七条凡涉及经济发展、公共管理以及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许可事项,均应当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办事窗口统一办理。

进驻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办事窗口办理行政许可的权限。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01•【字号】浙政办发[2009]86号•【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浙政办发〔2009〕86号)为认真贯彻省委十二届五次全会精神,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服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认真实施行政许可法,积极推进行政审批职能归并改革,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加强对行政审批权的监督制约,着力推进政府管理方式创新,加快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总体目标。

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减少,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得到全面清理和规范;审批层级和环节明显减少,行政效率明显提高;行政审批职能归并改革基本完成,审批行为实现公开透明、规范运作;行政审批相关制度和制约监督机制进一步健全,利用审批权谋取私利、乱收费等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人民群众满意度有新的提高。

二、主要任务(一)继续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廉政的原则,将现有的行政审批事项及其设立依据与国家新出台或调整的法律法规等依据进行认真对照,提出拟取消或调整的意见,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按照法律规定设立的行政许可事项的规范工作,按法定程序办理。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清理工作,由各部门和各市、县(市、区)在理顺部门审批职责、归并交叉重复审批事项、区分行政管理服务事项的基础上,逐项提出保留、调整或取消的意见。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审批中介机构信用评价与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审批中介机构信用评价与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审批中介机构信用评价与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12.31•【字号】浙工商企管〔2015〕16号•【施行日期】2016.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审批中介机构信用评价与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工商企管〔2015〕26号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省行政审批中介机构信用评价与监管暂行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工商局。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年12月31日浙江省行政审批中介机构信用评价与监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业的发展,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机构的行为,维护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市场秩序,保障行政审批中介机构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培育诚信、高效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市场,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3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审批中介机构,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设立,运用专业知识或者专门技能,按规定的规则和程序,为委托人提供与行政审批相关联的技术审查、评估、鉴证、咨询等有偿专业中介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公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名录的中介机构。

第三条行政审批中介机构信用评价监管,是指以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的行政审批中介机构信用信息为基础,兼顾公示系统以外的行政审批中介机构相关信用信息,以规范化管理和信用制度建设为取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政策,对行政审批中介机构的信用情况进行分类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实施信用奖惩和分类监管的制度。

第四条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全省行政审批中介机构信用评价工作,负责制定全省统一的行政审批中介机构信用评价标准。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做好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下放相关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3]19号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做好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下放相关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3]19号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做好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下放相关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做好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下放相关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3]19号)各市、义乌市卫生局: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部分省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12〕73号)要求,我厅将25项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下放给各市(不含舟山市)卫生局行使,其中委托办理19项,直接交办6项,下放的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自2013年1月1日开始施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培训指导,做好对接工作有关单位要深刻领会省委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目的和意义,思想上高度重视,行动上精心组织,积极创造条件,做好新增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实施的场所、设施、人员、技术等准备工作,特别是对人员、技术条件要求较高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可采取集中培训和派人到我厅有关处室挂职锻炼等方式,使工作人员全面掌握审批程序和要求。

建立省市两级联络员制度,拓宽工作渠道,切实做好文件、资料、软件、信息等有关对接工作。

严格印章使用管理,根据有关法律和省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以委托形式下放的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使用省卫生厅行政审批专用章,需加盖钢印的有关证件,统一集中到省卫生厅加盖钢印,部分事项可通过下发有省卫生厅套印章的制式表格来提高效能;以直接交办形式下放的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使用属地公章或属地专用印章。

二、加强政务公开,实行全程监督要积极推进行政审批过程和审批结果的公开化,保障行政审批利益相关方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监督权。

建立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采取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对审批行为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3]35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3]35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3]35号)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经过两轮改革,省级行政审批项目大幅减少,审批行为逐步规范,行政效率明显提高。

但是,审批权限过于集中、审批环节偏多、审批手续繁琐、网上审批建设滞后等问题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审批方式还不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现就推进第三轮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第三轮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和省人大十届一次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重大工作部署,以发展为主题,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按照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与WTO规则和我国政府承诺相适应,有利于依法行政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改善政务环境,提高行政效率,加快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

第三轮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目标是,省级各部门在第二轮审改的基础上,再削减一批审批项目,下放部分省级行政审批权限,大力推进审批制度和方式的创新,加强行政审批规范和监督工作,努力创建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省级行政审批制度。

要结合学习贯彻刚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政府机构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投融资体制改革等其他改革工作相衔接,保证改革的协调发展和整体推进。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6.29•【字号】浙政办发〔2015〕75号•【施行日期】2015.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7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12号)和我省深化“四张清单一张网”改革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有关工作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按照国务院协同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总体要求,针对我省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及简化审批环节、商事制度改革、优化审批流程和推进审批层级一体化等审批制度改革新情况,进一步转变监管理念,推动行政机关工作重心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完善部门间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协同监管机制,加快构建行政监管、行业自律、信用管理、群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确保审批制度改革向纵深推进,使市场和社会既充满活力又规范有序。

二、明确监管的重点和内容(一)加强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管。

1.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内容,应通过制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地方标准等手段,强化对公共安全、资源开发利用、重大产业布局、行业垄断、能源消耗、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监管。

2.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上级行政机关按照权责一致原则,做到权力与责任同步下放、调控和监管同步加强。

下级行政机关要确保下放事项纳入承接部门的监管体系,重要审批事项应逐项或逐类建立监管制度。

上级行政机关应制定提高下级行政机关承接能力计划,加强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并采取在线监督、日常检查等方法进行监督评估,确保下放事项得到有效规范执行。

行政审批服务规章制度

行政审批服务规章制度

行政审批服务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行政审批服务改革步伐,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行政机关开展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涉及到行政审批服务的领域及范围。

第三条行政审批服务应当坚持服务大局、服务群众、服务企业的宗旨,规范行政审批办理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四条行政审批服务应当依法行政,加强诚信建设,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五条行政审批服务应当积极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不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创新,为建设法治高效、廉洁的政府提供有力支持。

第二章行政审批服务机构设置及职责第六条行政审批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合理设置,明确职责分工,实行内部分工合作,形成高效、便捷的工作机制。

第七条行政审批服务机构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部门,统一负责具体行政审批工作,建立健全行政审批服务人员队伍,确保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八条行政审批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行政审批工作的整体合作机制,避免出现工作交叉和数据重复等情况。

第九条行政审批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审批事项登记、审批、答复、监督等制度,确保行政审批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

第十条行政审批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行政审批服务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保证审批事项的公开透明。

第三章行政审批服务程序第十一条行政审批服务程序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原则,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违法操作。

第十二条行政审批服务程序应当合理简便,规范统一,确保审批事项的便捷高效办理。

第十三条行政审批服务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和关键节点应当设立明确的时限要求,确保审批事项的及时办理。

第十四条行政审批服务程序应当实行电子化管理,推广应用信息化技术,提升审批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第十五条行政审批服务程序的各个环节应当明确责任主体,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审批事项的安全可靠。

浙江审批制度改革概述

浙江审批制度改革概述

◆C over s t or y J专题浙江审批制度改革概述经过前三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浙江削减近2/3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并不断创新审批方式,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总体上走在全国前列,但从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来看,还有待于进一步深化改革文/沈文在省委、省政府正确领导和省政府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协调推进下,浙江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从1999年全面启动,历经多年,在清理规范审批事项、改革创新审批方式、全面提升审批管理服务水平、强化实时监察等方面的持续推进,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一轮审改工作情况1999年10月,省政府决定全面实施省级政府部门审批制度改革,要求通过改革取消l/3以上的审批、核准等事项;对保留的审批、核准事项,制定规范的操作规程。

2000年3月,省级部门第一轮审批制度改革完成。

取消、合并、下放审批项目1645项,削减幅度为50.6%。

改革后省级政府部门的审批、审核及核准项目共有1606项(其中重点部门审批事项1194项)。

该轮审改力度较大,但侧重于“量”的精减。

二轮审改工作情况2002年1月,省政府要求省级部门在第一轮改革基础上审批、审核、核准事项再削减1/3以上,审批提速20%,审批环节明显减少,审批效率明显提高,探索部门网上并联审批,加快形成监督制约机制。

第二轮审改注重了“质”的提升。

这轮审改的重点对象是审批事项多或直接面向企业的部门,主要是省计委、经贸委、外经贸厅、丁商局、国土资源厅、公安厅、环保局、建设厅、交通厅等21个部门。

2002年10月,省级部门二轮审改完成,共取消、下放及调整审批项目843项,削减幅度为52.5%,审批提速率为3027.8%。

保留的项目,属中央设定的742项,占86.8%;地方设定的115项,占13.2%。

各设区市、县(市、区)相继开展了二轮审改,总体削减审批事项40%左右,审批提速率在30%左右。

三轮审改工作情况2003年,行政许可法颁布后,按照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审改内容扩展到依法行政、政务公开、审批网络建设、电子监察系统建设、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项目清理规范、行政机关内部许可职能整合改革和行政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等多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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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表本级政府依法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统一办理、联合办理或者集中办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三)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工作需要对行政审批事项的变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市、县(市、区)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代表本级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规范本级政府所属部门的行政审批服务工作。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为部门办事窗口提供优良的办公条件,做好服务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各级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之间应当加强信息交流、业务协作和工作配合。
特色产业: 环杭州湾产业带 金衢丽高速公路沿线产业带 温台沿海产业带
招商项目: 重点项目 一般项目
政策法规: 省政府法规 行业法规 综合法规 其他法规
市、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和规范行政服务中心的管理制度,审定政府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的行政审批各项制度,根据实际需要制定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流程;
(二)对进入或者退出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的行政服务事项进行初审并报本级政府决定;
(三)遵守行政服务中心各项管理规定,接受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的监督、协调和管理;
(四)做好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与本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
(五)实行政府信息公开,接受当事人的办件咨询,执行限时办结、首问责任、AB岗和一次性告知等制度;
(三)对依法决定撤销或停止执行的已纳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的行政服务事项,督促该事项在规定期限内停止执行;
(四)对进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的行政服务事项运转情况进行协调和监督并适时通报有关情况;
(五)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行政服务事项进行组织协调;
(八)配合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开展工作,协同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处理当事人的投诉举报。
第十条
行政审批职能部门要选派思想素质高、办事能力强的工作人员到办事窗口工作,由行政审批职能部门提出人选,经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审核后确定。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将归并的行政审批职能内设机构成建制派驻到行政服务中心工作,内设机构负责人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与行政审批职能部门联合任命为窗口负责人或窗口首席代表。选派的窗口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工作未满两年的一般不得更换。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应当征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的意见。
经本级政府决定纳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部门,应当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置办事窗口,派驻在编工作人员。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数量少或者受理次数少的行政机关,经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可以委托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代为受理相关申请。
行政审批服务职能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九)受理、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违纪违法等行为的投诉举报;
(十)负责制定和实施各项管理制度并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完成本级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九条
第五条 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提供行政审批服务,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正、高效便民、廉洁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市、县(市、区)政府设立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行政审批及相关服务事项。
(四)对需要多个部门审批的事项,应建立相应的协调决策机制;
(五)在办事窗口依法、规范地公开本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
(六)保障办事窗口必要的办公条件及正常的工作经费;
(七)对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发出的行政服务事项督办函及时处理并按期回复;
(一)履行本部门法定的行政审批职能,按照规定将本部门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纳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
(二)依法制定本部门行政审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流程并组织实施;
(三)按照规定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办事窗口,明确办事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的审批权限,选派、调整办事窗口工作人员及指定窗口负责人;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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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窗口工作人员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和派驻部门实行双重领导,人事关系保留在原单位,日常工作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管理,年度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的考核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办事窗口工作人员不能胜任工作或者违反行政服务中心管理规定的,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通报派驻部门,提出调换人员要求的,派驻部门应当予以调换。
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所有面向社会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纳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
因特殊情况不能纳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的,经本级政府决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设立专门办事窗口或行政服务分中心,按照“一个窗口对外”的要求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行政服务,并接受本级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纳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政府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一般不得在本机关或者其他场所办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及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核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确保其合法性。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省、市、县(市、区)建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对本区域行政审批工作及其管理机构的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履行以下职责:
(一)统筹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组织政府相关部门做好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和运作制度改革,研究总结行政审批服务的新情况、新经验,创新行政服务方式和工作机制,提高行政服务水平和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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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20日星期一 14:54:23 星期一历史上的今天
(六)完成本部门和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 行政审批服务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政府各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应当推行行政审批职责权限整合和集中工作,原则上应将涉及多个内设机构的行政审批职责权限整合到一个内设机构,并进驻行政服务中心。
第十一条 行政服务中心办事窗口履行以下职责:
(一)代表本部门履行行政审批职能,办理本部门按照规定纳入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
(二)根据本部门授权,能当场办理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应当场办结;不能当场办理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应在法定期限或承诺期限内办结;
(六)对各部门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置窗口提出具体意见,对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的各办事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培训和考核;
(七)对下级行政服务中心报送本级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审批的行政服务事项办理情况进行监督协调;
(八)对下级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投资环境: 浙江概况 基础设施 优势资源 经济发展 对外开放 市地概况
投资指南: 投资导向 审批指南 优惠政策 相关机构
开 发 区: 国家级开发区 省级开发区 出口加工区
第十五条 通过公开方式引入与行政审批相关的各类中介服务,并加强监督。
浙江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强化公共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审批服务是指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办理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以下合称行政审批)及提供相关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审批服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从事行政审批服务活动,应当建立集中便民的场所,实行政务公开,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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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0〕13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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