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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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简化审批程序、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办事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和《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包府发〔2013〕52号),结合我区集中审批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行政审批专用章是指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政府部门,在办理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事项时所使用的公章。行政审批专用章规范名称为“包头稀土高新区×××委(办、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尺寸与各部门行政印章相同。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刻制、启用、变更、注销须经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报管委会备案。
行政审批专用章在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中具有与行政审批机关行政印章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行政审批专用章仅限于在市民大厅、综合便民服务窗口使用,不得异地使用或挪作他用。未纳入集中办理的事项,不得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对上报或特殊审批事项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加盖行政公章的,可使用部门的行政公章。
第四条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时,由管委会统一向社会公布,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在政务服务大厅告知申办人,各部门负责告知本系统和相关单位。
第五条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事项的完成时间以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的时间为准。即办事项经窗口首席代表审核后直接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须经本部门科室或相关部门联合审批、现场
勘察、论证、公告、听证、提请会议议定的事项,由市民大厅、综合便民服务站窗口受理后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不予审批的要以书面形式告知理由和依据,并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
第六条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实行部门主要领导负责制,日常管理与使用由进驻窗口负责。窗口要建立印章使用登记制度,详细登记用印日期、事由、批准人、用印人、用印数等信息,便于政务公开办公室、各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核查。
第七条各部门应加强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管理,制定和完善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和使用制度,落实责任、严肃纪律,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第八条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刻制、使用情况作为集中行政审批年度考核内容,考核结果纳入政风行风考评、党风廉政建设和部门领导班子实绩考核体系。
第九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章公章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单位公章使用流程,确保按规定正确使用公章,严防盗盖,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章的使用管理
1、发文使用公章时,用印申请人应填写盖章登记表,按公章管理权限,应先经各科室负责人审批,再由中心分管领导审批,并且发文稿纸上有中心领导批示。
2、一般常用的或事情较明确、简单的资料也可由各部门用印申请人,先经各科室负责人审批,再由中心分管领导审批。重大事项由中心领导审批。
3、特殊情况下,需将公章带出单位使用时,应按规定填写用印单,先经各科室负责人审批,再由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人审批。重大事项由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组长审批同意。
4、各部门和个人均不得越权使用印章。
二、公章遗失或被盗盖的情况处理
1、公章遗失时,应立即向政务公开办公室领导汇报,并尽快采取补救措施,将损失或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2、当公章盗盖后,将视损失或影响程度,追究保管人或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公章封存或销毁
1、封存:暂不用的公章,应一律管理公章人员封存,未经政务公开办公室领导批准,不准启用。
2、销毁:因过期不用的公章,经政务公开办公室领导批准可以销毁,销毁时经办人应登记签字。
第十五章窗口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市民大厅、综合便民服务站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规范工作人员考核工作,提高工作效能,建立高素质的工作人员队伍,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市民大厅、综合便民服务站窗口工作人员的考核由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市民大厅、综合便民服务站窗口工作人员适用本办
第四条政务公开办公室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评价与群众意见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按照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二、窗口工作人员的考核
第五条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实行百分制倒扣分。
(一)德(20分)
1.无故不参加政务公开办公室组织的政治和业务学习的,每次扣2分;
2.与服务对象发生打、骂、吵纠纷或态度生冷硬的,取消本项得分;
3.不服从政务公开办公室管理,协调办理事项不积极主动、推诿扯皮的,每次扣1分,情节严重的每次扣3分;
4.未按规定佩证上岗,每次扣1分;
5.未按规定统一着装或着装不规范的,每次扣1分;
6.窗口办事指南未按规定位置摆放或断档的,每次扣1分。
(二)能(20分)
1.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对办理事项的内容、程序、规定不熟悉的,每次扣2分;
2.不能及时、准确解答服务对象提出的问题,出现解答错误的,每次扣2分,影响较大的,取消本项得分;
3.开具的单据出现错误,给服务对象带来不便的,每次扣2
4.办件输入不完整,每件次扣1分(个别项目因客观原因不能完整输入的除外);
5.不遵守中心计算机网络应用程序,操作不当,造成网络系统损坏的,每次扣3分;下班不关闭计算机的,每次扣1分;
6.文字表达不清,材料报送不及时的,每次扣1 分;
7.未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应独立完成的事项,每次扣5分;
8.档案管理不规范,出现资料丢失或损坏的,每件扣3分;
9.未按规定及时完成填报各种统计报表的,每次扣1分;
10.服务对象对窗口评议满意率达不到99%的,每低一个百分点扣3分;测评率达不到99%的,每低一个百分点扣3分;每月测评率要与接件数一致,否则扣3分;
(三)勤(20分)
1.上班迟到或早退的,每次扣1分;
2.无故旷工的,每天扣3分。请假弄虚作假的每次扣3分,累计无故旷工三次以上的,全区通报批评,退回原单位;
3.工作时不按时进入工作岗位的,下班时提前离开工作岗位的,每次扣1分;
4.工作期间,因故外出不向政务公开办公室请、销假的,每次扣2分;
5.工作期间,接待与工作无关的人员或私自带无关人员进入工作岗位的,每次扣2分;
6.发现干私活的,每次扣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