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上海保监局关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11.17•【字号】沪保监发[2011]108号•【施行日期】2011.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保监发[2011]108号)各在沪人身保险公司、各在沪商业银行:为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联合印发的《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市场秩序,上海保监局和上海银监局联合制定了《上海市关于<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上海市关于《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实施细则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附件:上海市关于《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地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经营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指商业银行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依法向保险公司收取代理费用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上海地区各保险公司和各商业银行双方开展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实现双方优势互补、互利共赢,为保险消费者创造价值。
第四条上海保监局、上海银监局在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授权范围内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代理关系第一节合作对象第五条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相互合作开展保险代理业务时应持审慎的态度,对合作对象进行充分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合作对象的范围和数量。
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建立“上海市保险营销员个人执业信用信息系统”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建立“上海市保险营销员个人执业信用信息系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04.04.15•【字号】沪保监发[2004]49号•【施行日期】2004.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建立“上海市保险营销员个人执业信用信息系统”的通知(沪保监发[2004]49号)各寿险公司、市保险同业公会:为实现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面向个人和企业,覆盖社会经济生活各个方面的社会诚信体系,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经济环境”总目标,强化保险诚实守信的社会形象,经研究,决定建立“上海保险营销员个人执业信用信息系统”。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上海市保险营销员个人执业信用信息系统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指导思想:以上海市保险营销员个人执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为契机,强化全市保险行业的信用意识,探索建立全面的保险行业信用体系,树立上海保险行业诚实守信社会形象,建立“一处失信,处处制约”的惩戒机制。
工作原则:总体规划,逐步推进。
首先将本市寿险营销员纳入该系统,以后逐步扩大到产险、中介、高管人员、投保人等,从而建立全面的上海市保险行业信用体系。
二、组织领导为全面推进上海市保险营销员个人执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成立“上海市保险营销员个人执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市保险同业公会秘书处。
为便于开展工作,由保险同业公会、有关寿险公司及上海保监局共同组成工作小组,研究落实具体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工作小组人员名单见附件)三、工作要求:建立保险营销员个人执业信用信息系统,是事关强化上海保险业诚实守信社会形象的一件大事。
各公司应高度重视,积极配合。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密切与上海资信有限公司、各寿险公司的沟通联系,统筹规划,统一协调,积极推进。
具体要做好以下工作:(一)制订上海市保险营销员个人执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计划,报领导小组审议;(二)制订上海市保险营销员个人执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方案,明确保险营销员个人执业信用信息的具体内容,报领导小组审议;(三)负责与上海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上海资信有限公司的联系。
上海银保监局关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筹建上海市黄浦支公司的批复
上海银保监局关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筹建上海市黄浦支公司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0.01.03
•【字号】沪银保监复〔2020〕3号
•【施行日期】2020.01.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
正文
上海银保监局关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筹建上海市黄浦支公司的批复
沪银保监复〔2020〕3号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筹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黄浦支公司的请示》(国寿财险沪发〔2019〕220号)收悉。
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筹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黄浦支公司。
二、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该机构的筹建工作。
筹建期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9〕1号)重新提出设立申请。
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营活动。
三、筹建工作完成后,你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我局提交开业验收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开业。
此复。
2020年1月3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业经营实施方案的批复-保监复[2002]32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业经营实施方案的批复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业经营实施方案的批复(2002年4月2日保监复[2002]32号)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我公司分业经营实施方案的请示》(平保发[2002]53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你公司上报的《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业经营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请你公司严格按照《方案》中的实施意见和步骤执行,并尽快上报有关审批文件。
二、你公司要切实加强对分业改革工作的领导,积极、稳妥地做好分业改革工作,保证职工队伍的稳定和业务的健康发展。
三、你公司要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纪律和保监会的有关规章,严禁借分业改革之机违规经营、乱发财物。
四、在分业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向我会报告。
对工商注册登记等事宜,要主动向有关部门汇报、沟通,以取得他们对改革的支持和帮助。
五、你公司分业改革工作完成后,应将分业改革情况及时上报我会,我会将对你公司系统分业改革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抽查、验收。
此复附件: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业经营实施方案附件: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业经营实施方案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业经营改革的通知》(保监发[2001]197号)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业经营实施方案。
一、分业经营实施方案指导思想(一)严格按照中国保监会的通知精神和《公司法》、《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保险规章的要求,实施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系统分业改革;(二)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确保分业实施工作平稳进行;(三)确保公司资产在分业过程中保值、增值,确保公司在分业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关于下发《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下发《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0]26号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为规范分红保险和投资连结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我会研究制定了《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会。
特此通知二OOO年二月十八日附件一: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分红保险业务,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单持有人,是指按照合同约定,享有保险合同利益及红利请求权的人。
第四条红利分配的方式包括增加保额或现金分配等,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条款中载明其采用的红利分配方式。
第五条保险公司设计、拟订的分红保险产品,应当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后方可销售,修改时亦同。
第六条保险公司必须开发专门的电脑系统,并确保能够支持分红保险产品。
第七条中国保监会可以限制分红保险产品销售的地域范围。
第八条保险公司申报分红保险产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一般产品报备要求提交的材料;二、分红保险财务管理办法;三、分红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四、红利分配方法;五、收入分配和费用分摊原则;六、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分红保险的销售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参加过分红保险专门培训且合格;二、有一年以上寿险产品销售经验,且业绩良好;三、没有严重违规行为和欺诈行为。
第十条分红保险、非分红保险以及分红保险产品与其附加的非分红保险产品必须分设帐户,独立核算。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身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人身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9〕15号1999年1月15日)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国友邦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为规范人身保险市场,维护各保险公司之间的公平竞争,防止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现将人身保险业务经营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条款、费率的使用(一)人身保险条款、费率由各保险公司总公司(包括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公司)制定,并由总公司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备案后才能使用,分支公司不得自行制定条款、费率。
经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核准备案,但未经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保险司或中国保监会核准备案的条款、费率,可使用到1999年9月底。
总公司认为可继续使用的,由总公司报中国保监会重新备案后方可继续使用。
(二)使用未经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保险司、中国人民银行分行、中国保监会核准备案的条款、费率,已签发的人身保险保单,凡将在1999年12月31日以前满期或终止的,可按原条件执行到保单满期或终止;凡在1999年末以后满期或终止的,保险公司可在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协商,在自愿的基础上,将该保单转换为经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保险司或中国保监会核准备案的条示、费率的保单,亦可退保。
(三)保险公司承保(包括组合保险责任)必须使用经核准备案的条款;人寿保险不允许用协议书的形式承保;若确有必要,可在经核准备案条款的基础上出具批单或在保单上加批注,但批单和批注不得改变条款中规定的保险责任和保险期间。
批单必须一式两份,分别贴在保单正、副本上。
在批单之外,不允许另订补充协议。
二、关于代理手续费和佣金(一)个人寿险保单的佣金个人寿险保单支付的直接佣金不得超过以下规定的标准:1.趸缴保费方式的直接佣金占保费的比例不得超过4%;2.期缴保费方式的直接佣金总额占保费总额的比例不得超过5%,并且直接佣金占各保单年度保费的比例不得超过下表标准:┌─────┬─────────┬─────────┬────────┐│缴费期│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死亡保险│年金和生│死亡保险│年金和生│死亡保│年金及生││││死两全保││死两全保│险│死两全保││││险││险││险│├─────┼────┼────┼────┼────┼───┼────┤│10年以下│25%│20%│15%│10%│10%│5%│├─────┼────┼────┼────┼────┼───┼────┤│10-20│35%│30%│20%│15%│15%│10%││年│││││││├─────┼────┼────┼────┼────┼───┼────┤│20年及以│40%│35%│25%│20%│15%│10%││上│││││││└─────┴────┴────┴────┴────┴───┴────┘注:表中所列死亡保险,指只承担死亡给付责任的保单(二)团体人身保险保单的手续费各公司要严格执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个人代理人不得办理团体人身保险业务,各保险公司不得向团体人身保险投保单位的经办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支付手续费、佣金或回扣。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06]90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的通知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06〕90号)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了规范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公司财务管理水平,为公司产品定价、经营决策、分支机构业绩考核和监管工作提供科学、准确的财务信息,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九日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一、总则1.为了规范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公司财务管理水平,为公司产品定价、经营决策、分支机构业绩考核和监管工作提供科学、准确的财务信息,制定本指引。
2.本指引所称费用,指保险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包括赔款支出、分保赔款支出、各类给付、退保金、准备金提转差、佣金、手续费、分保费用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费用、提取保险保障基金等。
3.保险公司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报送的和对外公开披露的所有报告、数据涉及的费用分摊均应参照本指引的规定,包括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交强险专题财务报告、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以及向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报送的数据等。
4.保险公司出于内部管理等其他目的进行的费用分摊,可以不适用本指引。
二、专属费用和共同费用的认定5.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业务的经济实质,将每项费用准确认定为专属费用或共同费用。
专属费用是指专门为某一归属对象发生的,能够全部归属于该归属对象的费用。
保险知识之中国保险的发展史
保险知识之中国保险的发展史现在买保险越来越普遍,但是你知道我国的保险是怎么发展的吗?你知道中国的保险历史吗下面是本人为大家整理的中国保险的发展史,希望对大家有用。
中国保险的发展史1929年11月20日,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在上海成立,在国内、香港和东南亚地区设立了多家分机构,成为当时我国保险市场上一家实力雄厚的民族保险公司。
1949年10月2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北京成立,宣告了新中国第一家全国性大型综合国有保险公司的诞生。
1956年,太平停办国内业务,专营境外业务。
1958年12月,全国财政会议正式决定全面停办国内保险业务。
1979年11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在北京召开了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停办20多年的国内保险业务开始复业。
中国保险学会成立。
1981年12月31日,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其中对财产保险合同作了原则规定,成为制订相关法律的依据。
1983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升格为国务院直属局级经济实体,1984年1月1日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离出来,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管理、监督和稽核。
1985年3月3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是新中国成立之后第一部对保险企业管理的法律文件。
1988年5月28日,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成立,这是我国第一家股份制保险企业,当时的平安保险公司由招商局与中国工商银行共同出资设立,是新中国续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国内成立的第二家全国性商业保险公司,平安保险的成立与后来发展所创造的贡献对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1991年5月13日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成立,中国太保的成立形成了中国人民保险(中国人保、中国人寿及中国再保险前身)、中国平安保险、中国太平洋保险国内数家大型保险企业并延续至今。
1991年9月,开始起草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第一部保险法。
1993年,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引进美国摩根斯坦利和美国高盛集团两大国际投资银行入股平安13.7%的股份,成为新中国第一家引进外资的保险企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许可证编码方案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许可证编码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3.27•【文号】保监发[2001]81号•【施行日期】2001.03.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许可证编码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01]81号2001年3月27日)各保监办、保监办筹备组:现将《保险机构许可证编码方案》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若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会报告。
附件一:保险机构许可证编码方案本着统一规范,便于识别、使用和管理的原则,中国保监会制定保险机构许可证编码方案如下:一、对保险机构实行全国统一编码,许可证编码由4位英文字母和5位数字组成,共9位。
二、第一位为机构业务性质,用大写的英文字母表示。
由“L”代表人寿保险公司、“P”代表财产保险公司、“R代表再保险公司、“E”代表其他。
三、第二位为机构性质,即:“1”为中资公司,“2”为中外合资公司,“3”为外商独资公司(含外资分公司),“4”为其他类型。
四、第三、四、五位为机构代码,按本编码方案第二条所列机构分类按001-999排列。
中国保监会统一确定各保险机构的机构代码。
五、第六位为机构类别。
保险公司采用“1”表示总公司、“2”表示分公司、“3”表示中心支公司、“4”表示支公司、“5”表示营业部。
六、第七、八、九位为机构所在地的地址编码,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
该编码采用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代码》(GB/T2260-1999)中的三字符英文字母代友表示机构所在的地址。
七、营业部的许可证编码为十一位,其编制方法为:在营业部所属支公司的地址码后续加第十、十一位顺序码,由01-99表示。
八、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二:保险许可证编码方案说明一、本方案的“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二、各保险机构总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的许可证编码由4位大写英文字母和5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其首位和最后三位为英文字母,两者之间为5位阿拉伯数字。
上海保监局关于加强上海地区人身保险年长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通知
上海保监局关于加强上海地区人身保险年长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13.07.24•【字号】沪保监发[2013]81号•【施行日期】2013.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上海保监局关于加强上海地区人身保险年长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通知(沪保监发[2013]81号)各人身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近年来,上海人身险市场上通过销售误导等行为损害老年保险消费者权益的情况屡有发生,为了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有效遏制销售误导行为,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上海保监局指导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组织行业力量制定了《上海地区人身保险年长消费者投保指引》(以下简称《投保指引》,附件一),并已向行业征求了意见。
下面就贯彻落实此项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实施推进时间1.2013年8月至2013年9月,由各公司组织对各销售渠道和销售人员宣导培训。
2.2013年10月起进入试行阶段,凡60周岁及以上的客户投保人身保险新型产品,需填写“年长客户投保意愿和经济承受能力测评表”和“年长客户购买保险特别提示”(附件二、三),在承保时应与各公司投保资料一并审核、归档。
3.2013年8月至2013年12月,各公司按照《投保指引》的关键要素,与总公司积极沟通,完善核保控制程序。
4.从2014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各家公司应完全按《投保指引》规定执行新的核保流程和政策。
二、客户回访特别规定对属于《投保指引》范围内的客户,除了按照监管部门要求电话回访的规定内容外,应增加专项回访话术,详见回访话术要求(附件四)。
保险公司应本着为年长客户服务的态度,在遵守话术指引要求的前提下,结合自身情况设计适合年长客户特点、便于理解的话术,重要信息应逐条询问,尽量做到主动陈述告知。
在回访中发现投保人对保险责任、缴费方式、投资风险、费用扣除、犹豫期权益等重要信息未完全了解的,如无法通过电话解释清楚并得到投保人肯定回答,必须按照《投保指引》第七条要求进行契约调查。
上海保监局关于加强上海财产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上海保监局关于加强上海财产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14.06.10•【字号】沪保监发[2014]86号•【施行日期】2014.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上海保监局关于加强上海财产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沪保监发〔2014〕86号)各财产保险公司:根据《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厅发〔2014〕8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完善上海财产保险市场监管工作,规范非现场监管信息报送,现将各公司应当上报的各类非现场监管内容及报送要求通知如下:一、报送内容(一)上海市非寿险市场季度业务分析报告。
根据《关于实行派出机构监管季度分析报告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4〕130号)和《非寿险市场运行情况分析报告》(产险部函〔2004〕159号)有关要求,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上报,报告名称统一规范为“某年某季度某公司业务运行情况分析报告”。
具体内容和要求见《上海市产险公司业务运行情况分析报告提纲》(附件1)。
(二)内部审计报告。
根据《关于向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部审计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8〕56号)有关要求,每季度第一个月30日前上报。
(三)重大事项情况报告。
根据《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保监会令〔2003〕3号)有关要求,每次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即时报告,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填写《重大灾害事故情况汇总表》(附件2)并上报,对主要涉及本公司的、有典型意义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灾害事故,以简要文字形成500字左右案例与附表一并报送。
(四)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管理情况报告。
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7〕43号)有关要求,投标前后都应报告,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上报上一季度已承保的大型商业风险及各类招投标业务情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期健康险法定分保条件》的通知-保监发[2000]50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期健康险法定分保条件》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期健康险法定分保条件》的通知(保监发〔2000〕50号)中国再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现将《长期健康险法定分保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0年三月三十一日长期健康险法定分保条件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长期健康险业务,是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人身保险产品定名暂行办法》中规定的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健康险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接受人,系指中国再保险公司,分出人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包括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分出人将承保的每笔长期健康险业务毛保费的20%分出给接受人。
法定分保业务各险种所使用的条款应为经中国保监会核准备案的条款,分出人应将条款和精算假设报接受人。
第五条接受人承担的责任与分出人出具的保险单的保险责任同时开始及终止。
第六条接受人同意以中国保监会保监发〔1999〕90号文件下发的《人寿保险预定附加费用率规定》中第四、第五部分关于健康险预定附加费用率上限规定的20%作为摊回费用。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迟飞起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迟飞起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4【案件字号】(2020)鲁02民终237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程超冷杰阚红艳【审理法官】程超冷杰阚红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迟飞起;董延锋【当事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迟飞起董延锋【当事人-个人】迟飞起董延锋【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经典案例】涉港澳台案例【代理律师/律所】迟大国山东传习律师事务所;郭瑞荣山东盟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迟大国山东传习律师事务所郭瑞荣山东盟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迟大国郭瑞荣【代理律所】山东传习律师事务所山东盟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被告】迟飞起;董延锋【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上诉人是否应当向迟飞起返还涉案保险合同的保费以及返还多少保费。
首先,被保险人确已获得相应年度的保险利益;其次,涉案保险合同各期保费的缴纳和保险责任的承担具有连续性和整体性,被保险人仅获得涉案保险合同的部分保险利益。
【权责关键词】催告撤销委托代理合同过错合同约定质证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上诉人是否应当向迟飞起返还涉案保险合同的保费以及返还多少保费。
迟飞起在一审中明确其依照侵权法律关系主张权利。
本案中,被上诉人董延锋收取迟飞起涉案保险合同保费后并未全部缴纳至保险公司,造成部分保费的损失,并且致使涉案保险合同失效。
关于保险公司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一、涉案人身投保书中约定:“……如在应交日前未将保险费存入账户,投保人应在保单宽限期内通过其他方式交纳续期保险费……。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本章程根据《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必备条款》”)、证监海函〔1995〕1号《关于到香港上市公司对公司章程作补充修改的意见的函》(“证监海函”)、《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意见”)、《保险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证所上市规则》”)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联交所上市规则》”)制定)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改记录目录第一章总则 (5)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8)第三章股份和注册资本 (9)第四章增资、减资和购回股份 (14)第五章购买公司股份的财务资助 (18)第六章股票和股东名册 (20)第七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25)第八章股东大会 (33)第九章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53)第十章董事会 (57)第十一章公司董事会秘书 (65)第十二章监事会 (67)第十三章执行委员会 (70)第十四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73)第十五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与审计 (86)第十六章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92)第十七章通知和公告 (93)第十八章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94)第十九章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97)第二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 (99)第二十一章公司治理特殊事项 (103)第二十二章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 (106)第二十三章争议的解决 (107)第二十四章附则 (108)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监管主体职责改革方案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监管主体职责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08•【文号】银保监发〔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监管主体职责改革方案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1号各银保监局,各人身保险公司:为进一步强化人身保险监管工作,统筹监管资源,提升监管效能,推动简政放权,银保监会研究制定了《人身保险公司监管主体职责改革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本方案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授权派出机构实施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69号)中与本方案不符的,按照本方案执行。
2021年1月8日人身保险公司监管主体职责改革方案为进一步强化人身保险公司监管工作,统筹监管资源,提升监管效能,推动简政放权,根据银保监会“三定”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党中央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总体部署,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精神要求,统筹监管资源,统一监管规制,明确职责分工,加强上下联动,提高监管效能,全面落实银保监会党委对人身保险监管工作的各项要求,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统一规制。
人身保险公司监管遵循银保监会制定的统一监管规制,银保监会、各银保监局同步落实各项监管要求,对人身保险公司实施统一的监管标准,确保监管一致性、有效性和协调性。
(二)明确职责。
把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放在突出位置,清晰划分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职责。
银保监会对直接监管公司承担监管责任,各银保监局对所承接属地监管公司承担监管责任。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6.08•【文号】保监发[1999]90号•【施行日期】1999.06.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精算规定中生命表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12月19日实施日期:2006年1月1日)修订*注:本篇法规中《意外伤害保险精算规定》第三部分“法定责任准备金”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短期意外伤害保险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6月2日实施日期:2008年7月1日)废止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1999〕90号1999年6月8日)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为加强对人身保险业务的监管,规范人身保险精算工作,现将《人寿保险预定附加费用率规定》、《人寿保险精算规定》、《利差返还型人寿保险精算规定》、《意外伤害保险精算规定》和《健康保险精算规定》下发给你们,精算规定自本文下发之日起执行。
各公司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特此通知。
人寿保险预定附加费用率规定第一部分适用范围一、本规定适用于非利差返还型长期(保险期间一年以上)人寿保险(非分红)。
第二部分人寿保险保险费的构成二、人寿保险的毛保费由纯保费和附加费用构成。
附加费用分为两部分:管理和佣金(个人业务)/手续费(团体业务)。
三、个人业务的佣金由支付给代理的直接佣金和间接佣金构成。
直接佣金是保险公司根据代理人销售保单的情况而直接向其支付的现金报酬;间接佣金包括保险公司支出的代理人经理的管理报酬、代理人和代理人经理的各种奖励、津贴和福利(如保险待遇等)。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财产险法定分保条件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财产险法定分保条件实施细则》的通知【发文字号】保监产〔2000〕3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2.04【实施日期】2000.02.0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财产险法定分保条件实施细则》的通知(保监产[2000]3号2000年2月4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亚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广州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东京海上火灾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丰泰保险(亚洲)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皇家太阳联合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海口分公司:为保证法定分保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法定分保条件》和法定分保工作的实际情况,我们制订了《财产险法定分保条件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财产险法定分保条件实施细则目录第一条业务范围第二条业务险别分类第三条业务申报第四条出险通知第五条现金赔款第六条大灾预付赔款第七条业务报表第八条保费准备金第九条分保手续费调整第十条纯益手续费第十一条未满期保费及未决赔款第十二条分保账单第十三条分保账务结算第十四条业务查核第十五条违规处理第十六条生效日期财产险法定分保条件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证法定分保正常运作,根据《法定分保条件》,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业务范围分出人办理的财产险业务,均应按《法定分保条件》(以下简称《条件》)规定,以计入保费收入的毛保费(包括应收保费)20%分给接受人。
共同保险业务,由各分出人按各自的承保份额分别向接受人办理法定分保。
接受人在接受20%分保费的同时,承担对等比例的赔偿责任。
毛保费是指按分出人承保业务出具保险单所列明的保险费率计算,不扣除经纪人手续费、代理人费用和其他任何费用的保险费。
中国平安的发展历程
2007年3月1日,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证券简称为“中国平安”,A股证券代码为“601318”,成为A股第二保险股,申购平安IPO所冻结的资金达到1.1万亿人民币。
其A股发行价为33.8元,最终发行规模为11.5亿股,募集资金388.7亿元,不仅成为A股市场发行价格最高的金融股,还创下有史以来全球最大保险公司IPO,网上申购中签率仅为2.3%。
2006年2006年8月,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功收购深圳商业银行89.24%股权,取得一张全国性的中资银行牌照。
尽管此前平安集团已控股平安银行(原福建亚洲银行),但由于种种政策原因,平安银行终究改变不了“外资银行”的身份。
由于深商行拥有银监会授予信用卡业务许可,故收购深圳商业银行将为平安集团提供涉足信用卡业务的理想机会。
2005年平安资产管理公司成立;平安健康险公司成立2004年2004年6月24日,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正式挂牌交易。
公司股份名称“中国平安”,股份代号2318,目前市值已逾100亿美元。
随后,中国平安相继入选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中国指数成份股,及恒生中国企业指数成份股。
11月,公司又因上市运作的上佳表现,荣获全球著名的《投资者关系》杂志(Investor Relations Magazine)颁发的2004年亚洲区“新上市公司最佳投资者关系”奖。
2004年2月19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平安与汇丰联合收购的福建亚洲银行正式更名为平安银行。
同年,平安银行获准将总行迁至上海,并设立福州分行。
2004年12月1日,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式通过中国保监会的验收,核准开业。
同年9月,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获准筹备。
2004年9月17日,中国平安全国客户服务及后援技术中心项目工程在上海浦东新区张江银行卡产业园区开工奠基。
2004年11月10日,平安人寿行销支援管理系统正式投入使用,该系统结合公司业务流程和IT业务系统,通过事件提醒、新闻公告、查询中心、行销支持、早会经营、互动园地六大模块,建立与实际业务运作紧密结合的网上专业服务平台,为营销队伍提供强大的技术支援。
保险产品销售误导成上海保险信访投诉热点
保险产品销售误导成上海保险信访投诉热点上海保监局公布的信访投诉显示,今年2月份,上海保监局共收到投诉132件,其中排名三位的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中国平安上海分公司,中国人寿上海市分公司。
此外,上海保监局还公布了去年保险信访情况。
据悉,2007年上海保监局收到信访投诉945件次,同比上升58.82%。
其中,涉及保险合同理赔、退保、续保等问题的占59%,涉及保险机构违规经营问题的占比15%。
车险理赔、分红险产品销售误导以及保险公司骗招营销员是保险投诉相对集中的问题。
相关人士指出,目前,部分保险公司在团体业务中违规退保和给付的现象还比较严重,投连险销售过程中过多的强调收益率,风险提示不到位,误导的问题仍然存在,影响了行业形象。
(证券时报 2008-03-14)广东国寿出台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日前,广东国寿出台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明确公司将长期聘请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并赋予监督员相关权利,让监督员根据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行业监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公司相关的管理规定及服务承诺对公司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
广东国寿聘请的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分两类,一类为内部监督员,一类为外部监督员,公司赋予他们对公司基层网点、柜面、服务窗口进行明查暗访及就客户质疑的案件赔偿问题向公司工作人员进行查询等权利,并明确他们负责了解、收集客户的意见和建议,对公司的服务工作进行评价并提出建设性建议的职责。
广东国寿有关负责人表示,公司将定期召开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座谈会,听取监督员对公司服务工作的评价,收集整改建议,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改进经营管理,提高服务水平。
(广东省保险学会廖红密 2008-03-14)科技保险在深圳起航深圳增设科技保险补贴,对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营业中断保险、出口信用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和意外保险等6个险种无偿资助。
深圳比克电池有限公司一直在寻找如何规避产品研发风险的办法,如今比克的愿望变成了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