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村委会 投票与选举办法
第五章投票与当选第二十三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投票前做好下列准备工作:(一)提前五日公布选举日投票的具体时间、地点、投票方式;(二)准备投票箱、选票和选举结果报告单;(三)布置选举大会会场和投票站,设立选票发放处、秘密写票处、投票处、代写处;(四)向村民公布或者说明投票方法和其他选举注意事项;(五)完成其他有关工作。
投票箱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要求;选票由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并加盖本村村民选举委员会印章。
第二十四条投票选举以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选举大会的形式进行。
为便于居住分散的村民投票,可以增设投票站。
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对老、弱、病、残等无法到场投票的村民,经乡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组批准,可以设立流动投票箱,每个流动投票箱由三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其中应当至少有一名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在流动票箱投票的村民,应当在签名簿上签名。
第二十五条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应当按照规定直接参加投票。
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应当自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公布之日起的七日内通过书信、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在本村没有近亲属的,可以委托有选举权的其他村民代为投票,同时告知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经核查,确认委托有效后,应当在选举日五日前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并发放委托投票证。
每位村民接受的委托不能超过二人,且不得违背委托人意愿。
村民的委托投票申请在委托投票名单公布后不得变更或者撤回。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参选人不得接受委托。
第二十六条每一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参加投票的村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弃权,也可以另选其他村民。
参加投票的村民凭选举证、委托投票证领取选票,独立填写后,投入票箱。
参加投票的村民因故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除候选人、参选人以外的其他人代写。
代写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
第二十七条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可以一次性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也可以分次投票,先选主任,再选副主任,最后选委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三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四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五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六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
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村委会选举办法
村第八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产生办法l、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村第八届村委会选举工作在村党总支的领导下,由上一届村民委员会主持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
2、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是参加本村选举的村民,熟悉选举工作法律法规,热心为村民服务,能倾听村民意见,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有一定威望和组织能力的村民。
3、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人组成。
原则上在每个村民小组推荐1名,村民选举委员会中应有妇女成员。
4、村民选举委员会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推选产生,以相对多数票者当选。
5、村民选举委员会产生以后,在其成员中推选主任1人主持工作、副主任1人协助主任工作。
6、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任期从推选产生之日起,至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结束时止。
7、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新一届村委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应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8、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当选后不认真履行职责的,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组、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可以提出免职建议,经原村民代表会议同意,予以免职,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9、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选举期间无正当理由两次不参加村民选举委员会会议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10、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11、村民选举委员会名单报镇选举工作指导组备案。
村第八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村民选举监督委员会推选产生办法l、村民选举监督委员会成员应是熟悉选举工作法律法规,在本村有威信,廉洁奉公,作风正派,敢于直言,关心村内事务的村民。
提倡将驻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老党员、村民代表、经济合作组织负责人选入担任村选举监督委员会成员。
2、在依法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同时,直接推选产生村民选举监督委员会,村民选举监督委员会由人组成。
3、村民选举监督委员会成员产生以后,召开村民选举监督委员会成员会议,推选1人主持村选举监督委员会工作。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法规类别】基层组织管理【发布部门】湖北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89.08.27【实施日期】1989.08.2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失效依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1989年8月26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89年8月27日颁布实施)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村民委员会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依法进行自治活动。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接受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支持和帮助,努力完成政府依据法律和政策规定布置的任务。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的设立,应当根据农村的历史和现状,考虑村民的居住状况、人口多少以及经济联系、水利设施等情况,做到有利于村民团结和生产建设,便于村民实行自治。
村民委员会建制应保持稳定,个别需要调整的,应当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在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原则下,行使下列职权:(一)讨论决定本村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二)听取并讨论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三)选举和撤换村民委员会的成员;(四)讨论制定村规民约;(五)改变或撤销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六)讨论决定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村民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联名或村民代表议事会提议召开村民会议时,应当召开村民会议。
村民会议的决定,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的过半数通过,或者由户的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三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四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五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六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
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村委会投票与选举办法
村委会投票与选举办法村委会是我国基层自治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村委会选举和投票的方式和办法对于确保基层自治的顺利运行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着重讨论村委会投票和选举办法的相关内容。
一、村委会选举办法村委会选举是基层自治组织的重要程序,能够充分发挥村民的主体作用,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
村委会选举办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选举人的确定村委会选举的首要任务是确定选举人,一般是村民大会全体出席人员。
在确定选举人之前,应当加强宣传,确保各项程序的公开透明,避免发生选举作弊和舞弊等现象。
2.候选人的提名村委会候选人的提名应当依照法律、条例等规定,根据村委会的实际工作需要和村民的意愿提名候选人。
同时,应当注重民主、公开、透明等原则,充分听取选民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候选人的公正、公平、合法性。
3.选举方式村委会的选举方式可以用无记名投票、有记名投票、密闭投票等方式进行。
当然,不同的选举方式也有不同的优缺点。
在具体的选举过程中,应当注重发挥选举方式的作用,避免选举过程中的失误和漏洞。
4.选举结果的认定选举结果的认定是村委会选举过程的重要环节。
选举结果应当根据已经公布的选举结果公告进行认定,确认当选村委会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公正性。
同时,应当注重选举结果的监督和管理,避免选举作弊和舞弊等现象。
二、村委会投票办法村委会投票是基层自治组织在政治管理和决策程序中的重要程序,能够充分发挥村民的独立意志和自治权利。
村委会投票办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投票人的确定村民大会全体出席人员一般是村委会投票的投票人。
在确定投票人之前,应当确保他们拥有投票权和表决权,同时应当着重宣传村委会投票的意义和重要性,提高村民的参与意识和投票积极性。
2. 投票方式村委会投票方式也可以采用无记名投票、有记名投票、密闭投票等方式进行。
不同的投票方式也有不同的优缺点。
在具体的投票过程中,应当注重投票方式的作用,并尽可能发挥其优势,避免投票过程中的失误和漏洞。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07.31•【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百六十五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正文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01年3月30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4年7月31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百六十五号)《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已由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7月31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公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7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第三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四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五章村民自治的保障第六章农村社区建设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依法实行自治,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级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法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村民委员会应当接受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的领导。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第六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法律法规
5、分级培训,规范程序。要根据政府精简机构和乡镇综合配套改革人员工作变动的实际,加大培训力度,分级培训村民自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和选举工作人员,使受
2、以点带面,探索经验。要针对农村税费改革、乡镇综合配套改革和人口流动、村组合并等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试点工作。通过试点,总结经验,进一步规范选举程序,解决选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为全面展开选举工作做好准备。
3、民主评议,夯实基础。换届选举前,应组织对村民委员会现任成员进行民主评议和考核,指导开展村民委员会述职活动。述职的重点是任职期间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情况。同时组织村民和村民代表对述职报告进行民主评议,并将满意和不满意的情况进行公示,为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提名和投票选举打好基础。
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2005年将进行全省第六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为了做好这次换届选举工作,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深化认识,明确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重要意义
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2005年将进行全省第六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为了做好这次换届选举工作,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深化认识,明确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重要意义
村委选举流程
村委选举流程村委选举流程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村委会作为基层自治组织,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而村委会的选举则是基层民主的重要表现之一,为保证选举的公正公平,下面将为大家介绍村委选举的整体流程及每个环节的详细描述,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选举工作的准备和组织1.筹备选举工作在选举之前,村委会应做好选举工作的准备。
主要有以下工作:(1)组织建立选举领导小组。
村委会应组织建立选举领导小组,确定选举工作的领导和具体负责人员。
选举领导小组由村委会主任担任组长,选委会、纪检委等部门负责人和其他成员共同组成,负责选举组织和领导。
(2)制定选举方案。
根据村委会的实际情况,结合选民数量和选举时间等因素,制定合理的选举方案,明确选举程序和规则等内容。
选举方案要公开透明,确保选民知晓选举程序和规则。
(3)确定选举委员会。
选举委员会是村委选举工作的组织者和执行者,由选举领导小组确定,选举委员会应由村委会成员和选民代表等人员组成,负责选举组织和监督等工作。
(4)确定选民名单。
根据《选举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应制定选民名单,明确符合参加选举资格的人员,并公示选民名单,确保选民知晓选举范围和选举规则。
2.征集候选人在选举工作的准备过程中,村委会应开始征集候选人。
征集候选人的方式可以通过公告、征集提名或邀约等方式进行。
(1)公告征集。
村委委会可以通过村委会通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告征集候选人的信息,希望符合条件的人员报名参选。
(2)征集提名。
村民可以利用村民代表会议、居民大会等形式提名候选人,推荐有能力和诚信的人员参选。
(3)邀请参选。
村委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邀请有能力和诚信的人员参选,此方式比较灵活和便利。
3.审核候选人资格征集到候选人后,村委会应按照法定程序,对其进行资格审核。
审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是否符合《组织法》和《选举法》的规定。
(2)是否具有本村户籍或居住证明,并在本村居住满6个月以上。
(3)是否具备选举职务的条件和能力。
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10月28日新华社北京10月28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三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四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五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
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第一章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产生一、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原则。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人数应当根据村民居住状况、参加选举村民的多少决定,不少于三人,以奇数为宜。
村民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宜同时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名单,并报乡级人民政府或者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二、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任期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任期,自推选组成之日起,至新老村民委员会工作移交后终止。
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变动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履行职责,致使选举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同意,其职务终止。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变动,应当及时公布,并报乡级人民政府或者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四、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村民选举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方案;(二)宣传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三)解答有关选举咨询;(四)召开选举工作会议,部署选举工作;(五)提名和培训本村选举工作人员;(六)公布选举日、投票地点和时间,确定投票方式;(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公布参加选举村民的名单,颁发参选证;(八)组织村民提名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审查候选人参选资格,公布候选人名单;(九)介绍候选人,组织选举竞争活动;(十)办理委托投票手续;(十一)制作或者领取选票、制作票箱,布置选举大会会场、分会场或者投票站;(十二)组织投票,主持选举大会,确认选举是否有效,公布并上报选举结果和当选名单;(十三)建立选举工作档案,主持新老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移交;(十四)受理申诉,处理选举纠纷;(十五)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选举
村民委员会选举村民委员会实行民主选举,每届任期5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这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明确要求。
不仅如此,《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民政部制定的《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民发〔2013〕76号)等文件还对村民委员会选举作出了以下规定。
(一)关于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若干规定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原则。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人数应当根据村民居住状况、参加选举村民的多少决定,不少于3人,以奇数为宜。
村民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宜同时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名单,并报乡级人民政府或者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任期,自推选组成之日起,至新老村民委员会工作移交后终止。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履行职责,致使选举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同意,其职务终止。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变动,应当及时公布,并报乡级人民政府或者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二)关于选民登记的相关规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年满18周岁的村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为了保障广大村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利,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一是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二是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三是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行民主,尊重与保障村民主人权,实行村民自治,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农村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国有场、矿和城市街道办事处所辖的村民委员会,同样适用本法。
本法也适用于牧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三条具有农村户籍的公民为村民。
村民一般居住在农村,享有村集体公共财产的使用权和相应的收益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村民是村民自治的主体。
第四条本村村民。
具有本村户籍的人为本村村民。
本村村民是本村的主人。
第五条本村本届选民。
登记参加本村本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选民是本村本届选民。
第六条年满18周岁的村民享有和行使选举权。
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选举权包括推选权、登记权、提名权、投票权、罢免权。
(一)推选权是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权利。
(二)登记权是登记成为某届村民委员会选民的权利。
(三)提名权是直接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权利。
直接提名包括:1、选民自我提名。
2、选民联名提名。
3、选民个人提名。
选民个人提名在预选会议上以投票方式进行,提名投票须不记名秘密写票。
(四)投票权是在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参加投票的权利。
(五)罢免权是对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提出罢免要求的权利。
年满18周岁村民的选举权不受剥夺与停止。
第七条年满18周岁的村民享有和行使竞选权。
竞选权是以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为目标与其他选民为同一职务竞争选民选票的权利。
行使竞选权的年满18周岁村民为竞选人。
村民的竞选权可依照法律剥夺与停止。
剥夺竞选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
对被剥夺竞选权选民的候选人提名无效。
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被羁押、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正在被劳动教养、正在受拘留处罚的选民,如果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及其后其人身自由能够恢复,则有权行使竞选权;如果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及其后其人身自由不能恢复,则停止行使竞选权。
其人身自由届时能否恢复,由判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机关或者负责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机关出具书面证明。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省村民委员会第四次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省村民委员会第四次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3.17•【字号】•【施行日期】1999.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选举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省村民委员会第四次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和《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以下简称《选举办法》),省政府决定:1999 年全省村民委员会进行第四次换届选举,统一届期,换届选举工作在1999年冬季结束。
为了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现将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一、进一步提高对扩大基层民主重要性的认识,把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作为1999年全省农村工作的一件大事来抓扩大基层民主,保证村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是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是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政治目标。
依据《村委会组织法》和《选举办法》的规定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是党的群众路线在农村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组织保证。
各级政府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把组织和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作为今年政府工作一项重要的任务,认真作出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按期高质量地完成村民委员会第四次换届选举任务。
县乡两级政府要分别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组,认真履行职责,从有关部门抽派得力干部到各乡(镇)、村指导选举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
各级民政部门作为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认真制定选举工作方案,抓好试点和培训工作,及时掌握选举工作进展情况,会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压制和破坏民主,侵犯农民民主权利的行为。
各级财政要按照《选举办法》的规定,拨付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经费,保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
村委会换届选举办法(直选)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直选选举办法一、公布投票时间和地点。
二、由村选举委员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推举选举工作人员和计票、监票员。
三、村选委会应召集本村(或村民小组)过半数的选民参加会议方可投票。
每一选民不得在同一提名票上重复填写同一选民,不许超过应选人数。
四、会场设验证发票处、秘密写票处、代写处和票箱,分别由工作人员负责。
五、主任、副主任、委员在同一张选票上,又分单设和不单设妇女委员两种情况。
六、选民因故不能直接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
选举日当天,一律不办理委托投票。
被委托投票人接受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经村选委会批准后,委托生效。
七、直选时,可以设中心会场和投票站,为老、弱、病、残选民设流动票箱。
八、直选票可以“下加”,一种是计票时,一人同时被提名为两种以上职务的选民,其高职务得票不能确定时,可以把高职务得票加到低职务得票中;另一种是高职务得票能够确定,若当选人愿意,也可以把高职务得票加到低职务得票中,去竞争低职位村民委员会成员。
九、选票的认定。
1、有效票:有效选票又分整张有效和部分有效两种。
整张有效,是指一张选票完全符合选票规定的应选人数和写票规定;部分有效,是指一张选票上,选民对有的人员按规定写票,而对其他人员胡写乱画无法辩认,该张选票为部分有效票。
2、无效票:无法辩认的选票。
3、弃权票:未写任何名字的选票。
4、检验认定选票要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
既要依法依规,又要具体选票具体分析,要有灵活性。
5、在认定个别疑难选票上,应由村选委会成员集体认定,计票等选举工作人员不得自作主张、自行认定。
十、需要变更选举日的,由村选委会确定后,及时向村民公布。
十一、准备投票物品:选举结果报告单、选票、票箱封条、计票用的黑板、粉笔、选举公告样、红纸等物品。
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1999年1月22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8月2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1年5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11年5月26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0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具体人数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各村实际情况提出后,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民族村的村民委员会,以建立民族村的少数民族村民为主组成。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采取差额和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选举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经乡级人民政府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行政区域内所有村民委员会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选举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在中国共产党湖北省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下依法进行。
中国共产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在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法支持和保障村民行使民主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法监督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日常工作。
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选举工作计划,规范选举文书、选票式样,确定选举日期;
(三)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
(五)接受和处理有关选举的来信来访;
第二十三条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名额的,选票有效;多于应选名额的,选票无效。
全部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选票或者不按照规定符号填写的选票无效;部分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选票,可以辨认的部分有效,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规(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六)总结交流选举工作经验;
(七)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经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由五人至九人组成。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推选其中一人主持工作。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代表村民利益,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19990122(颁布时间)
19990122(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施时间)
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三章 选民登记及推选村民代表
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
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三至七人组成,具体名额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提出方案,报乡人民政府批准,并由乡人民政府报县民政部门备案。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至少要有一名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还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两个以上自然村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的,其成员分布应当考虑村落状况。
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换届。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由管辖村的乡人民政府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提前或者延期选举的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所需工作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专项拨付,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其摊派给村民。
第六条县、乡人民政府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应分别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机构,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换届选举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宣传和贯彻有关选举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和选举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培训选举工作人员;受理有关选举的申述、举报和信访工作;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开展换届选举宣传;确定选举工作人员;拟定换届选举方案并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确定并公布选举日期、地点和投票方法;组织选民登记,确认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组织选民推选候选人,公布候选人名单;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并上报备案;总结换届选举工作,建立并移交选举档案;换届选举的其他工作。
村民委员会选举方案范文
村民委员会选举方案范文一、选举目的。
咱们村要选出能带领大家发家致富、把村子建设得更美的村民委员会。
这就像选个好船长,带着咱们这条大船驶向更幸福的港湾。
二、选举原则。
1. 公平公正原则。
咱这选举必须得公平公正,就像分蛋糕一样,每个人都得有平等的机会。
不管你是姓张还是姓李,不管你家有钱没钱,在选举面前都一视同仁。
不能搞小动作,拉帮结派的可不行,谁要是被发现搞歪门邪道,咱全村人都不答应。
2. 公开透明原则。
选举的整个过程就像玻璃缸里的金鱼,得让大家看得清清楚楚。
从候选人的产生,到投票、计票,每一个环节都要公开。
咱们在村里的公告栏上把所有的信息都贴出来,让大家随时都能了解选举的进展。
三、选举时间和地点。
1. 选举时间。
[具体日期],这一天就像咱们村的大日子,大家可都要记好了。
早上[开始时间]开始投票,一直到下午[结束时间]。
这个时间安排得比较宽裕,就是为了让每一个有选举权的村民都能来投票。
2. 选举地点。
就在咱们村的村委会大院里。
这地方宽敞,大家也熟悉。
而且村委会大院就像咱们村的中心广场,在这儿选举,就有一种全村人一起干大事的感觉。
四、选举机构。
1. 选举委员会。
这个选举委员会就像是选举的大管家。
成员由咱们村里德高望重、公正公平的村民组成。
这些人都是大家推选出来的,有老党员[具体姓名]、村里的老教师[具体姓名]等。
他们负责组织和主持整个选举工作,从制定选举办法,到最后公布选举结果,每一个环节都离不开他们。
2. 监票人、计票人。
监票人和计票人也很重要。
监票人就像选举的监督员,他们要瞪大眼睛看着投票和计票的过程,确保没有作弊的情况。
计票人呢,就得细心,像数自己家的宝贝一样,把每一张选票都数清楚。
监票人和计票人也是由村民推选出来的,要找那些认真负责、大家信得过的人。
五、选民资格。
1. 年龄条件。
只要年满18周岁的本村村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8岁就像一道成年的大门,跨过这道门,你就可以在村里的大事上发声了。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文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4号【发布部门】湖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1.26【实施日期】2021.11.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百零四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1月26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1年11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一、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出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相协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依靠宣传教育、科技进步、优质服务,建立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机制,完善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
”(三)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建立健全人口与计划生育财政投入的动态调整机制,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
省人民政府应当对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四)将第七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人口发展状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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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正式候选人确定后,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向选民介绍正式候选人的有关情况。
投票选举前,正式候选人可以向选民宣讲任期目标,并应当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但其内容不得违背法律、法规。
第五章 投票与当选
第十九条 在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之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由本村过半数选民直接提名产生,以提名得票多的为正式候选人,于选举日的十日以前按提名职务和得票多少的顺序张榜公布。
正式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公布。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推选为正式候选人的,不再参与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工作,其缺额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
计算选民年龄的时间,以选举日为准。村民出生日期以身份证为准,未办理身份证的以户口登记为准。
第十三条 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张榜公布,并发给选民证。
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之前依法作出纠正或者解释。
第十四条 选民名单公布后五日以内,依法推选村民代表。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总人数不少于二十五人,一般不超过五十人。村民代表的日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五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对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依照法律、法规,支持和保护村民直接行使民主选举权利。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选举的;
(二)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确定候选人的,或者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三)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对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提出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人进行
压制、报复的;
(一)公布投票选举的具体时间、地点、投票方式,准备票箱、选票和选举结果报告单,布置选举大会会场和投票站,设立秘密写票处,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二)办理委托投票手续。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可以分次投票选举,也可以一次性投票选举。具体选举方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但不能由当选的委员推选主任、副主任。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经投票选举,当选人数达到三人或者三人以上,仍不足应选名额时;或者因辞职、调离、罢免、职务终止、死亡、户口迁出等原因造成缺额时,应当在三个月以内进行补选。补选由村民委员会主持,适用本办法规定的选举程序和方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村民有权向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立后,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长。村民小组长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
第六章 罢免与补选
第二十九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和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对罢免要求提出申辩意见。
第二十六条 选举结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确定是否有效,当场公布,并报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新当选的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乡级人民政府颁发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当选证书。
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应当在选举结果公布后十日内召开。
第二十七条 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立即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公章,并于十日内将办公设施、财务账目、资料档案及经营资产等移交完毕;逾期不交接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监督交接或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七)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经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行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推行其中一人主持工作。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代表村民利益,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及主持人报乡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组备案。
(七)做好选举准备工作,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并报乡级人民政府备案;
(八)整理选举工作档案;
(九)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村民选举委员会行使职责从组成之日起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时止。
第三章 选民登记及推选村民代表
第十二条 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都有权在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进行选民登记。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列入预算。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经费在村级收入中列支,村级收入不敷使用或经济困难的村,乡级财政应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县级和乡级人民政府分别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组。
第二十四条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或者另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
得票多的当选。如果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场就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二十五条
经投票选举,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但已达三人或者三人以上时,组成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不足名额可以暂缺。主任暂缺时,由当选得票多的副主任暂时主持工作;主任、副主任都暂缺时,由当选得票多的村民委员会委员暂时主持工作,直至选出主任为止。
户口不在本村,但在本村尽村民义务的,经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出具选民资格证明和未在户口所在地参加选民登记的证明,可以在本村的村民委员会进行选民登记。
外出两年以上的选民,经通知在选举日未能回村参加选举又未委托其他选民代其行使选举权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可不计算在本次选举的选民人数内。
第十一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订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三)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登记选民,审查选民资格并公布名单,接受村民咨询;
(五)组织选民推选候选人,公布候选人名单;
(六)公布选举日期和投票地点;
当选人数少于三人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选举日之后的十五日以内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按照未当选人得票的多少顺序确定候选人。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参加投票的选票数的三分之一。
因各种原因造成选举无效、需要重新选举的,应当在三个月以内进行选举。选民名单须重新核实公布。
重新选举适用本办法规定的选举程序和办法。
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必须是本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一定的组织和领导能力,廉洁奉公,作风民主,办事公道,身体健康,热心为村民服务。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正式候选人人数应当分别比应选人数至少多一人,具体名额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
第二十三条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名额的,选票有效;多于应选名额的,选票无效。
全部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选票或者不按照规定符合填写的选票无效;部分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选票,可以辨认的部分有效,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
第二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具体组成人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至少应当有一个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选举工作计划,规范选举文书、选票式样,确定选举日期;
(三)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
(五)接受和处理有关选举的来信来访;
(六)总结交流选举工作经验;
第二十一条 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选民不能亲自参加投票的,可以委托其他选民投票。但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二人,且不能违背委托人的意愿。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不得接受委托。
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本村其他选民,也可弃权。
民族村的村民委员会,以建立民族村的少数民族村民为主组成。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少数村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选举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全县(市、区)村民委员会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选举,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采取差额和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投票的选民凭选民证和委托投票证领取选票,独立填写选票,投入票箱。选民因故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写。
第二十二条 投票结束后,所有投票箱应当加封,集中到选举大会会场开封检票,由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核对投票人数和票数,并当众唱票、计票,作出记录,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应当分别签字。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一个月内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村民委员会在一个月内拒绝召开村民会议,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报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