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职工违纪违规处分规定学习心得标准

职工违纪违规处分规定学习心得标准职工违纪违规处分规定是指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组织纪律,规范员工行为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这些规定包括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标准、处分种类和处分程序等内容。
作为一名员工,我深入学习这些规定,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反思,认真总结了一些学习心得。
首先,职工违纪违规处分规定强调规范员工行为,从而维护组织的良好形象。
作为员工,我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和言论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声誉和形象。
违反职工违纪违规处分规定可能会给企业带来不良影响,因此每一位员工都应该时刻牢记自己的行为会对企业造成的影响,并保持良好的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
其次,职工违纪违规处分规定为员工提供了明确的行为准则和处分标准。
我深入学习这些规定之后,对自己的行为有了更清晰的认识和界限。
例如,规定了明确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我在工作中遵守了工作时间的安排,避免了无故迟到和早退的情况。
此外,规定了讲究团队合作、守口如瓶、互相尊重的行为准则,我在与同事相处过程中更加注重了团队合作和相互尊重,避免了不必要的冲突和误会。
再次,职工违纪违规处分规定为员工提供了严格的处分措施。
深入学习规定后,我对处分措施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也更加明确了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我认识到只有严格遵守规定,才能够避免处分的发生。
因此,我意识到要时刻保持警觉,杜绝一切可能引发违规行为的因素,时刻提醒自己遵守企业的各项规定和制度。
最后,职工违纪违规处分规定使我对企业的制度和规定有了更全面的了解。
在学习的过程中,我了解到企业对员工的期望和要求,了解了企业的核心价值观和行为准则。
我深入学习并遵守这些制度和规定,不仅是对企业的尊重和信任,也是对自己工作的负责。
通过学习职工违纪违规处分规定,我明确了自己作为一名员工的责任和义务,进一步提升了自身的职业素养。
我将继续通过学习和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积极与同事合作,保持良好的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为企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总而言之,学习职工违纪违规处分规定让我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对企业的重要性,也使我明确了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 行为处分规定》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关于《处分规定》对经济处罚和经济损失赔偿没有 量化标准的问题。如果按直接经济损失的百分比来量化经济 处罚或者经济赔偿的标准,对于造成损失数额很大的案件, 由于责任人赔付能力等问题,很可能出现处罚决定无法落实 的情况。对责任人的经济处罚、经济赔偿应当综合考虑责任 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当时所处的环境、违纪违规的情节、损 失的大小及本人的表现等多种因素,将处罚和赔偿标准交由 责任人所在单位或者对其具有管辖权的上级主管部门酌情处 理,更为实际。
制度,力求《处分规定》总则部分的各项原则规定,分则中 的各种行为规范和对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都有相关法律法 规依据或者可参照性较强的其他条规加以支持。
克拉玛依职业技术学院纪检监察科
四、《处分规定》的主要特点
2.注重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处分规定》汇集了各类 行政法规中针对企业行为的相关内容,充分采纳了总部机 关和基层的合理建议,涵盖了集团、股份各类管理人员的 主要行为规范。《处分规定》紧密联系实际,既体现了从 严治企的指导思想,又注意从总体上把握政策,给各单位 开展执纪工作留下适当的空间。分则中针对生产经营、财 务资产、组织管理、廉洁自律等四类问题中的关键点,增 加了对严肃执纪有实质性意义的内容,删除了难以具体操 作的条款。并且把目前可能漏项或者今后可能出现的违纪 违规行为用“其他行为”的兜底方式加以表述,扩大了 《处分规定》的覆盖面和适用范围。
五、 《处分规定》对《试行规定》所 作的重要改动
5.将原规定“受处分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从收到 处分决定书次日起30日内向作出处分决定的部门申请复审。 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从收到复审决定次日起30日内,向 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核。逾期未申请复审或复核的,按无 异议执行。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修改 为:“受处分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 30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上级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 关规定予以受理。但在上级主管部门未作出改变原处分的决 定以前,仍然按照原处分决定执行”(第十九条)。
2024年职工违纪违规处分规定学习心得范本(2篇)

2024年职工违纪违规处分规定学习心得范本禄登利根据集团公司、股份公司下发的《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学习活动的文件,在公司的宣传、____下,我们认真地参加了这次公司开展《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学习活动。
内容涉及到违反财务以及资产管理规定、违____人事纪律行为、违反生产经营管理规定____及廉洁从业行为、其他相关违纪违规行为等,通过这次主题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了我的纪律意识,强化了合规履职观念,并且明晰了岗位的责任以及这次学习活动的意义和重要性。
达到了开展此次教育活动的预期目的,下面是我对这次中石化《员工违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学习的体会:一、学习认识:1、充分认识贯彻落实《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的重要意义:“国有国法、行有行规”所有的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等,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护企业正常管理秩序,确保企业稳健可持续发展,为企业为社会负责,为员工个人及其家庭负责。
要实现科学有效的管理,就必规范员工行为规范,做到有规可循,违规必究。
难以想象没有制度的企业,是没有成功的员工行为规范,是难以完成有效经营目标的。
有了好的制度规范,才能保证员工能科学地,行之有效地执行领导者的决策。
加强对行为规范的学习﹑理解﹑掌握﹑便于在实际工作中执行。
通过对处分规定的学习,使我深刻的认识到了,该怎么去做工作,如何做好那些工作。
为此,本人在今后的工作中,在处理业务时要按照业务流程和操作程序,做到准确﹑快捷﹑高效。
同时对客户(业主)的服务要主动热情,周到,注意倾听客户(业主)提出的意见和要求,了解客户(业主)所办业务的需求,按照客户的意愿完成工作,但要坚持原则、依法办事。
只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和规范行为准则,只有依靠建全的制度与优质文明的服务,才能确保公司稳建持续地发展。
2、认真学习,提高认识,只有通过强化教育,让员工明确严格执行制度就是自我保护的道理,才能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在日常工作中把遵守规章、严格执行制度变成自觉行动,从而遏制违纪违规问题,有效防范不良事件的发生。
集团公司企业领导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WORD17页)

企业领导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节指导思想、适用范围和原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领导人员从业行为, 强化监督约束机制,维护出资人权益,保障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管理的领导人员,包括:集团公司总部中层以上领导人员,所属子公司、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以及集团公司派到控股和参股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领导人员”)。
第三条领导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以下简称为“违纪违规”)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对领导人员进行处分,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经济赔偿和职位禁入相结合,坚持在适用处分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第二节处分的种类和运用第五条纪律处分。
领导人员违纪违规,应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公职。
其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撤职、留用察看处分,由监察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规定,视违纪违规情节提出处理意见,报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开除处分,由集团公司总经理提出建议,由违纪违规人员所在企业履行法定程序。
第六条组织处理。
领导人员违纪违规,必要时给予组织处理,组织处理的种类有:责令辞职、免除职务、调离岗位等。
由人力资源部根据本规定,视违纪违规人员的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经济赔偿。
领导人员因违纪违规给国家和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应给予经济赔偿处分;虽未造成经济损失,但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给予经济赔偿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由监察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经济赔偿建议,报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经济赔偿所得资金归集团公司所有。
中铁新《职工违纪违规处分规定》辅导课讲座

中铁新《职工违纪违规处分规定》辅导课讲座A解读《职工违纪违规处分决定》修订主要内容2018年4月,公司纪委转发了中国铁建《关于印发“中国铁道建筑有限公司暨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违纪违规处分规定(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处分规定》)。
修订《处分规定》是中国铁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夯实企业基础管理,规范对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的重要举措,是确保企业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修订后的《处分规定(试行)》共3章255条,较2013版《处分暂行规定》增加138条,增加的主要内容为第二章,由原先的五节62条,增加到十节206条。
B总则修订内容一、处分种类的修订将原“降职、降级”处分修订为“降级处分”;将“解除劳动合同”处分修订为“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二、处分期限的修订将“记过”处分期限由原6个月修订为12个月;“记大过”处分期限由原12个月修订为18个月。
同时对“降级”和“撤职”处分的使用规则作出了明确解释。
三、扣减受处分职工的奖金、绩效薪酬的调整原《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受记过及其以下处分的,奖金减半发放;受记大过及其以上处分的,不得发放奖金。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规定,将扣减奖金、绩效薪酬调整为:受到警告处分的,扣减处分决定年度奖金、绩效薪酬的5%,记过处分扣减10%,记大过处分扣减20%,降级处分扣减30%,撤职和留用察看处分扣减40%,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扣减全部奖金、绩效薪酬。
同时对奖金、绩效薪酬的定义作出了解释。
四、影响“四好”班子评比条款的修订根据股份公司《关于开展创建“四好”领导班子活动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影响参加“四好”班子评选的具体情形做出了规定;增加了领导班子成员发生违纪违规行为后,取消已获得“四好”班子荣誉的追溯条款;对领导班子成员在不同企业交流任职如何影响“四好”班子评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五、违纪违规行为责任区分的修订根据四年多纪律审查工作实践,此次在原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基础上,增加了“间接责任”。
中石化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小金库”的表现形式
第三十二条 投资管理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3项)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违规决策投资项目或者扩大投资规模的; (二)采取化大为小、化整为零等方式,变相自行审批投资 项目的; (三)对投资项目未进行有效监管,发生损失未及时采取有 效措施的。
第三十三条 资产管理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8项)
第六条 职工受到撤职及以下处分的,按有关规定扣减薪酬;涉及职务 (职级)、岗位、薪酬等变更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规定办理。
张田欣、赵智勇“断崖式”一降视频
处分的种类及期间
第七条 职工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其所担任的行政职务自 然撤销,停止执行原薪酬待遇,安排临时性工作,按不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发放适当的劳动报酬。留用察看期间,没有再发生 违纪违规行为的,期满后重新确定工作岗位和薪酬等级;又发生 违纪违规行为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案例
安全形势非常严峻 安全事故多发频繁
今年上半年,集团公司共发生13起事故,死亡20人。 与去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增加9起,死亡增加16人, 其中上报事故4起,死亡7人,重伤2人,与去年同比, 事故起数上升3起,死亡增加6人。
(一)编造、提供、披露虚假环境信息的; (二)擅自拆除或者不按规定使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 (三)因违规指挥、操作导致发生环境事件或者事故的; (四)发生环境事件或者事故,不按规定报告,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致使 事件或者事故扩大的; (五)建设项目环评未经批复而擅自开工建设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允许从业人员上 岗,致使违章作业的;
(四)未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的; (五)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
(六)未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及相关证照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的; (七)弄虚作假,骗取安全生产相关证照的; (八)出借、出租、转让或者冒用安全生产相关证照的;
职工违纪违规处分规定学习心得

职工违纪违规处分规定学习心得作为一名职工,我认真学习了公司的违纪违规处分规定,并深感其重要性和必要性。
在学习过程中,我深思熟虑、反思自身行为,并从中得到了一些宝贵的经验和启示。
首先,违纪违规行为的定义和范围是非常清晰的。
公司的规定明确了哪些行为属于违纪违规行为,如贪污腐败、徇私舞弊、盗窃公司财产等。
通过学习,我深刻认识到这些行为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不仅会损害企业的利益,还会破坏组织的士气和团队的凝聚力。
因此,作为一名职工,我们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的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违反规章制度。
其次,公司的违纪违规处分规定为不同的违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处分措施。
这些处分措施的设定科学合理,公平公正。
学习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了违纪违规行为所带来的严重后果,以及处分措施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通过制度的约束和规范,可以有效地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行,保护公平正义的环境,促进职工的自律和规范行为。
再次,公司的违纪违规处分规定强调了教育和警示的重要性。
处分不仅仅是惩罚,更重要的是教育。
通过违规处分,可以让违规者认识自己的错误,引以为戒,改正错误。
对于其他职工来说,也是一种警示和教育,提醒大家要时刻牢记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远离违规行为。
学习过程中,我深深体会到了教育的重要性,一个人的错误可能是因为缺乏正确的教育和引导。
因此,企业应当加强职工教育培训,提高职工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素养,预防违规行为的发生。
最后,公司的违纪违规处分规定还强调了监督和管理的重要性。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规章制度。
通过监督和管理,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行和职工的权益。
学习过程中,我意识到监督和管理是企业发展的保障,只有规范和有效的管理,才能确保企业的长足发展和职工的稳定就业。
通过学习公司的违纪违规处分规定,我深刻认识到了职工的自律和规范行为的重要性。
作为一名职工,我要时刻牢记公司的规定,自觉遵守规章制度,时刻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中石化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第三十二条 投 第三十三条 资
资第管三理十工四作条 其他产违管反理财工务作、 资产管理规定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 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编造、提供、披露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及相关信息,或 者隐瞒重大财务会计事项的;
事实清楚 前提
证据确凿 基础
定性准确 关键
处理恰当 目的
手续完备 要求
程序合法 保证
处分的种类及期间
记大过
降级
撤职 24个月
警告
记过
24个月
18个月
12个月 6个月
留用 察看 12个月 /24个月
解除 劳动 合同
处分的种类及期间
下撤务工(职务处降 工资 务职 含。,第分级资。,,一并六的,。在撤一应个,条应撤职般当)按当时 不撤 职销职有降按 得销 务职工关低务降 确其 层规受一的低 定现 次定到个一 为任 另同扣撤级个领行时所减职别降以导确有薪及低上职定职酬以; 涉及职务(职级)、岗位、薪酬
(一)违规确定供应商,或者不按计划、不在供应商网络 内采购的; (二)采购标的物与市场同等商品价格相比明显偏高,或 者虚报采购价格的; (三)采购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不符,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四)在采购工作中失职,造成物资积压、浪费或者其他 损失的; (五)授意、指使或者串通进行违规采购的; (六)在验收过程中,失职或者弄虚作假的; (七)违规支付预付款或者货款的。
第二十二条案例
今年上半年,集团
安公全司形共势发非生常1严3起事故, 峻 死亡20人。与去年同期 安相全比事,故事多故发起频数增加9 繁 起,死亡增加16人,其
中上报事故4起,死亡7 人,重伤2人,与去年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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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第二节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规则
第六条 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降级; (四)降职; (五)撤职; (六)留用察看; (七)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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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第七条 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降级,18个月; (四)降职、撤职,24个月。 受到处分的管理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评选先进,不得列为后备 干部,不得晋升职务(含技术职称),不得提高级别和工资档次。 受撤职处分的,应当降低两个职级以及相关待遇。 受降职处分的,应当降低一个职级以及相关待遇。 受降级处分的,应当降低一个工资(薪酬)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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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受开除以外处分的管理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 有再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受处分期满后,评选先进、推荐后备干部、 晋升职务、提高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受降级、 降职、撤职处分的,受处分期满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给国家、公司资产造成损失,或者对安全生产事故负有责任受到 撤职以上处分的,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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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第四条 给予管理人员处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三)处分的轻重与所应承担的违纪违规责任相适应; (四)适用处分一律平等。 第五条 对管理人员违纪违规的调查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 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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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第三十一条 对违纪违规管理人员的调查处理,应当执行下列程序: (一)根据管理权限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核实; (二)经初步核实,认为存在违纪违规事实,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办理 立案手续; (三)对被调查人员违纪违规事实做进一步调查,包括收集、查证有关证 据材料,并形成案件调查报告; (四)将调查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告知被调查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五)将案件调查报告、证据材料以及被调查人的申辩材料移送审理; (六)将案件调查报告、审理报告以及有关建议呈交单位或者部门领导成 员集体讨论,提出对被调查人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意见; (七)将处分意见报请具有处分决定权的机构或者组织审议,作出处分决 定; (八)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部门和受处分人,并在一定范围内 宣布; (九)将处分决定及有关材料归入受处分人档案。
学校职工违纪处分规定

学校职工违纪处分规定一、引言学校作为培养人才的地方,对于职工的要求一直以严谨和高标准为基础。
职工作为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遵守一定的规定和纪律。
学校职工违纪行为对于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产生了负面影响。
因此,制定学校职工违纪处分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二、违纪行为的界定学校职工违纪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教学失职;2.违规行为;3.违反学校规章制度;4.不良行为。
教学失职包括教学准备不充分、不认真备课、上课迟到、不按照教学计划和要求进行教学等行为。
违规行为包括违反学校教学管理规定、考试作弊等行为。
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包括违反工作纪律、擅自离校、违反职业道德等行为。
不良行为包括违反保密规定、造谣传谣等行为。
三、违纪行为的危害职工违纪行为不仅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带来负面影响,还会影响学校的声誉和社会形象。
教学失职会导致学生的学习效果不佳,影响学生的学业发展;违规行为会破坏课堂秩序,严重影响教学质量;不良行为则会给学校带来损失,损害学校形象,影响学校的发展。
四、违纪行为的处分措施针对职工违纪行为,学校可以采取以下几个处分措施: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记过、降职、停职、开除等。
具体的处分措施取决于违纪行为的严重程度和个人的表现情况。
同时,学校还应建立健全职工违纪处分档案,将违纪记录保存,以备查证。
五、处分措施的程序保障在执行处分措施时,学校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保障。
首先,应当听取被处分职工的申辩意见,确保其合法权益。
其次,应当进行充分的调查取证,确保违纪事实的真实性。
最后,应当形成书面决定,并及时告知被处分职工,并通知相关方面。
六、处分决定的执行学校在作出处分决定后,应当立即执行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同时,学校还应当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做出调整和纠正。
在执行过程中,应当保护被处分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其享有合法的申诉权利。
七、违纪行为的预防和纠正为了预防和纠正职工违纪行为,学校应当加强教育宣传工作,提高职工的法律法规意识和职业道德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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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工违纪违规处罚暂行规定(中电建〔2012〕432号)第一编总则第一章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科学管理与监督约束机制,规范职工行为,保障企业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章程,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与集团公司总部、各成员企业(单位)及其所属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全体职工(以下简称职工)。
由国务院国资委任命的集团公司领导人员,按中央纪委、监察部和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职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依照本暂行规定进行处罚。
中央纪委、监察部和国务院国资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对违纪违规职工的处罚,应当坚持下列原则:1. 纪律、规定面前人人平等;2.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3. 依据事实,惩戒恰当。
第二章处罚方式第五条对违纪违规职工的处罚分组织处理和政纪处分两种,可并处扣减绩效薪金或奖金、经济赔偿等附加处罚:(一)组织处理包括:1. 批评教育;2. 责令检查或诫勉谈话;3. 通报批评;4. 停职检查;5. 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6. 免职。
(二)政纪处分包括:1. 警告;2. 记过;3. 记大过;4. 降级或降职;5. 撤职;6. 解除劳动关系。
第六条职工受政纪处分的影响期间为:1. 警告,6个月;2. 记过,12个月;3. 记大过,18个月;4. 降级或降职、撤职,24个月。
在处分影响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影响期为原处分影响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影响期限之和。
处分影响期最长不得超过36个月。
第七条组织处理和政纪处分都是对职工追究责任的方式和手段。
组织处理可单独使用,也可与政纪处分合并使用。
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管理,强化监督约束机制,规范企业职工从业行为和企业对违纪违规职工的处理行为,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健康发展,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与股份公司及权属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包括委派到国(境)外单位或其他单位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职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或者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给企业造成资产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应当承担政纪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理,上级单位对职工处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给予职工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纪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应承担的责任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五条处分的种类及期间:(一)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记大过,18个月;(四)降职(降级),24个月;(五)撤职,24个月;(六)留用察看,12个月或者24个月;(七)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条降职(降级),应当降低一个职务(职级)档次以及相关待遇。
撤职,应当降低一个以上(含一个)的职务档次以及相关待遇,并明确撤至的职务及相关待遇。
担任多个职务的,应明确撤销一切职务还是单个职务。
在决定给予其撤职处分时,本人已调任其他职务的,应当撤销其现任职务;已被免职又未任新职务的,给予其撤销原任职务的处分。
留用察看,其所担任的一切职务自然撤销,停止执行原相关待遇,安排临时性工作,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适当的劳动报酬。
留用察看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期满后重新确定工作岗位和薪酬;再次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先征求工会意见,再按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七条职工因违纪违规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所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荣誉、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按规定予以撤销。
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节指导思想、适用范围和原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督约束机制,规范管理人员行为,保障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分公司及所属企事业单位。
本规定所称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分公司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以任命、聘任或者委派等方式在管理岗位任职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管理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国家和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给予管理人员处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二)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三)处分的轻重与所应承担的违纪违规责任相适应;1(四)适用处分一律平等。
第五条对管理人员违纪违规的调查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节处分的种类和运用规则第六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降级;(四)降职;(五)撤职;(六)留用察看;(七)开除。
第七条受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降级,18个月;(四)降职、撤职,24个月。
受到处分的管理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评选先进,不得列为后备干部,不得晋升职务(含技术职称),不得提高级别和工资档次。
受撤职处分的,应当降低两个职级以及相关待遇。
受降职处分的,应当降低一个职级以及相关待遇。
受降级处分的,应当降低一个工资(薪酬)档次。
受开除以外处分的管理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受处分期满后,评选先进、推荐后备干部、晋升职务、提高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但受降级、降职、撤职处分的,受处分期满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给国家、公司资产造成损失,或者对安全生产事故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中石化职工违规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知识竞赛网络答题及答案

《处分规定》网络知识竞赛活动题(共 20 道,每题 2 分)、《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是中国石化第)部综合性政纪处分制度?A.1B.2C.32、《处分规定》对职工各种违纪违规行为及其处分量纪标准作出明确处()案件的重要依据。
A.违纪行为B.违法行为C.违规违纪3、《处分规定》,共分为()章()条。
A.4,55B.5,55C.5,544、《处分规定》于()年()月颁布实施。
A.2014,6B.2013,12C.2014,15、《处分规定》,共列举()大类()种违纪违规A.5,28B.6,25C.6,286、给予职工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A.公正、合理B.合理、合法C.公正、公平7、职工因违纪违规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
A.归个人所有B.收缴或者责令退赔C.收缴8、职工因违纪违规所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荣誉、资格等其他按照规定()。
A.予以纠正B.保留C.予以取消9、给予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用人单位应先征求()意见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A.组织部门B.人力资源部门C.工会10、职工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
A.最长的处分期限与最短的处分期限之差B.原处分期尚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C.最长的处分期限11、受处分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监察部门申请复审。
A.10B.20C.3012、二人以上共同违纪违规应当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政纪)给予处分。
A.分别B.一并C.对违纪违规行为最重的13、被判决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处分。
A.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B.解除劳动合同C.降职位14、单位经人民法院、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认定有违法行为任或者经上级认定有违纪违规行为,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和()给予处分。
A.直接责任人员B.间接责任人员C.重要责任人员15、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共列举()项。
中石化违规违纪处分规定

中石化违规违纪处分规定近日,中国石化发布了《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二者除适用范围有所不同外,其他主要条款内容一致。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全文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纪律,加强管理,规范职工行为,维护生产经营管理秩序,保障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分(子)公司。
本规定所称职工,是指与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分(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包括委派到国(境)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职工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应当承担政纪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理。
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机关对职工处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分(子)公司有关职工处分的制度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给予职工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职工处分,应当与其违纪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应承担的责任相适应。
给予职工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五条处分的种类及期间:(一)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记大过,18个月;(四)降级,24个月;(五)撤职,24个月;(六)留用察看,12个月或者24个月;(七)解除劳动合同。
降级,应当降低一个级别工资。
撤职,应当撤销其现任所有职务,并在撤销职务的同时降低工资。
撤职时按降低一个以上(含一个)职务层次另行确定职务,一般不得确定为领导职务。
第六条职工受到撤职及以下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扣减薪酬;涉及职务(职级)、岗位、薪酬等变更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规定办理。
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节指导思想、适用范围和原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督约束机制,规范管理人员行为,保障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分公司及所属企事业单位。
本规定所称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分公司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以任命、聘任或者委派等方式在管理岗位任职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管理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国家和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给予管理人员处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二)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三)处分的轻重与所应承担的违纪违规责任相适应;(四)适用处分一律平等。
第五条对管理人员违纪违规的调查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节处分的种类和运用规则第六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降级;(四)降职;(五)撤职;(六)留用察看;(七)开除。
第七条受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降级,18个月;(四)降职、撤职,24个月。
受到处分的管理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评选先进,不得列为后备干部,不得晋升职务(含技术职称),不得提高级别和工资档次。
受撤职处分的,应当降低两个职级以及相关待遇。
受降职处分的,应当降低一个职级以及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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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开除以外处分的管理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受处分期满后,评选先进、推荐后备干部、晋升职务、提高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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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纪律,加强管理,规范职工行为,维护生产经营管理秩序,保障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分(子)公司。
本规定所称职工,是指与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分(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包括委派到国(境)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职工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应当承担政纪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理。
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机关对职工处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分(子)公司有关职工处分的制度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给予职工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职工处分,应当与其违纪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应承担的责任相适应。
给予职工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五条处分的种类及期间:(一)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记大过,18个月;(四)降级,24个月;(五)撤职,24个月;(六)留用察看,12个月或者24个月;(七)解除劳动合同。
降级,应当降低一个级别工资。
撤职,应当撤销其现任所有职务,并在撤销职务的同时降低工资。
撤职时按降低一个以上(含一个)职务层次另行确定职务,一般不得确定为领导职务。
第六条职工受到撤职及以下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扣减薪酬;涉及职务(职级)、岗位、薪酬等变更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规定办理。
第七条职工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其所担任的行政职务自然撤销,停止执行原薪酬待遇,安排临时性工作,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适当的劳动报酬。
留用察看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期满后重新确定工作岗位和薪酬等级;又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给予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用人单位应先征求工会意见,再按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九条职工因违纪违规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所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荣誉、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按规定予以纠正;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条职工受到留用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被评为先进、被列为后备干部,不得晋升职务(职级)、岗位级别、职称。
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违纪违规的,处分期满后,其晋升职务(职级)、岗位级别、职称等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但是,受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的,处分期满后不视为恢复原职务(职级)、原岗位级别、原薪酬等级或者档次。
第十一条职工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在分别确定其处分后,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
职工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共同违纪违规应当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政纪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单位经人民法院、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认定有违法行为、法律责任或者经上级认定有违纪违规行为,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有违纪违规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职工,在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
但是,根据本规定应当给予降级及以上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一)主动交代本人违纪违规问题的;(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三)主动检举他人违纪违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一)在共同违纪违规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规的;(三)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四)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五)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检举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六)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十七条有本规定从轻、从重处分情形的,应当在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有本规定减轻处分情形的,应当在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下给予处分。
违纪违规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十八条职工违纪违规,需要给予警示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岗位、责令辞职、降职、免职(解聘)等组织处理的,按照权限和程序办理,并按有关规定实行领导职务禁入限制。
组织处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政纪处分一并使用。
第十九条职工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职工被判处刑罚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因过失犯罪被宣告缓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对于个别可以不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在报请有处分权单位的上一级单位批准后,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因上述情形受到留用察看处分,处分期间与刑期不一致的,处分执行期间以其中时间最长的一种为准。
被判决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
第三章违纪违规行为及处分第一节违反生产经营管理规定行为的处分第二十一条在生产经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一)违规决定重大事项、安排重大项目的;(二)不按技术标准、质量要求进行生产的;(三)盲目购买设备和技术,性能、指标达不到规定要求,或者长期闲置、无法使用的;(四)违反计量、检验、分析等管理规定,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的;(五)虚报、瞒报、篡改统计资料、管理系统数据或者谎报业绩的;(六)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企业财产被贪污、挪用、盗窃、诈骗或者丢失、损坏、变质的。
第二十二条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一)不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命令、指示以及集团公司有关制度的;(二)制定或者采取与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集团公司有关制度相抵触的规定或措施,造成不良后果或者经上级机关、有关部门指出仍不改正的;(三)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允许从业人员上岗,致使违章作业的;(四)未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的;(五)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六)未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及相关证照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七)弄虚作假,骗取安全生产相关证照的;(八)出借、出租、转让或者冒用安全生产相关证照的;(九)未按照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的;(十)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十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或者未按规定审批、验收,擅自组织施工和生产的;(十二)制造、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或者产品的;(十三)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经营,拒不执行有关部门整改指令的;(十四)利用职权干预安全生产中介活动的;(十五)利用职权干预安全生产装备、设备、设施采购或者招标投标等活动的;(十六)拒绝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十七)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证照、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十八)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或者拖延工作,致使重要、紧急的文件、信息得不到及时有效处理的;(十九)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或者擅离职守的;(二十)事故应急处置不力,导致事故进一步扩大或造成次生事故的;(二十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二十二)组织或者参与破坏事故现场、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有关证据,阻挠事故调查处理的;(二十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二十四)利用职权干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或者阻挠、干涉对事故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二十五)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二十六)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第二十三条在环境保护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一)编造、提供、披露虚假环境信息的;(二)擅自拆除或者不按规定使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三)因违规指挥、操作导致发生环境事件或者事故的;(四)发生环境事件或者事故,不按规定报告,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致使事件或者事故扩大的;(五)建设项目环评未经批复而擅自开工建设的。
第二十四条在招投标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一)违规确定评标人,或者接受不具备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参加投标的;(二)对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虚假招标、规避招标的;(三)向他人透露标底及其他保密情况和资料的;(四)招标人员与投标人恶意串通,妨碍招投标的;(五)擅自确定中标人的。
第二十五条在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一)违规确定勘察、设计、施工或者监理单位的;(二)违规发包、转包、分包工程项目或者指定生产商、供应商、服务商的;(三)违反施工管理规定或者不按照技术要求施工的;(四)在工程项目施工、验收过程中,不按规定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和验收的;(五)在工程项目预算和结算的审核、审批中,工作失职或者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六条在采购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一)违规确定供应商,或者不按计划、不在供应商网络内采购的;(二)采购标的物与市场同等商品价格相比明显偏高,或者虚报采购价格的;(三)采购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不符,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四)在采购工作中失职,造成物资积压、浪费或者其他损失的;(五)授意、指使或者串通进行违规采购的;(六)在验收过程中,失职或者弄虚作假的;(七)违规支付预付款或者货款的。
第二十七条在销售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一)擅自变更资源配置计划,或者擅自定价的;(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三)向不具有资质的客户销售产品,或者违规赊销的;(四)泄露价格调整信息,或者在产品提价前突击销售的;(五)虚增损耗,或者违规处理质量等级下降的产品、废旧设备和物资的;(六)对应收账款不按规定对账、催收,或者对异常应收款不及时采取有效保全措施、追索的;(七)违规代存、代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