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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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肃纪律,加强管理,规范员工行为,维护生产经营管理秩序,保障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单位及其控股公司。

本规定所称员工,是指与公司及其控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包括委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员工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应当承担政纪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理。

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机关对员工处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及其控股公司有关员工处分的制度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给予员工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员工处分,应当与其违纪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应承担的责任相适应。

给予员工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规则及适用

第五条处分的种类及期间: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记大过,18个月;

(四)降级,24个月;

(五)撤职,24个月;

(六)留用察看,12个月或者24个月;

(七)解除劳动合同。

降级,应当降低一个级别工资。撤职,应当撤销其现任所有职务,并在撤销职务的同时降低工资。撤职时按降低一个以上(含一个)职务层次另行确定职务,一般不得确定为领导职务。

第六条员工受到撤职及以下处分的,按以下规定扣减薪

酬:

1.警告处分,处分期间月奖按50%发放,减发处分当年20%年终绩效考核奖。

2.记过处分,处分期间月奖按50%发放,减发处分当年40%年终绩效考核奖。

3.记大过处分,处分期间月奖按50%发放,减发处分当年60%年终绩效考核奖。

4.降级处分,处分期间月奖按50%发放,减发处分当年80%的年终绩效考核奖。

5.撤职处分,处分期间月奖按50%发放;取消处分当年年终绩效考核奖。

涉及职务(职级)、岗位、薪酬等变更的,由组织、人事、企管等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第七条员工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其所担任的行政职务自然撤销,停止执行原薪酬待遇,不得离岗,安排临时性工作,按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适当的劳动报酬。留用察看期间,

经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审核,认定在留用察看期间遵章守纪,未发现有新的违纪行为的,期满后继续留用;认定在留用察看期间发生了新的违规违纪行为而应受到惩处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给予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应先征求工会意见,再按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九条员工因违纪违规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所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荣誉、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按规定予以纠正;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条有关责任人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所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或者造成的经济损失起决定作用的人员。

因集体研究而造成违规违纪的,按共同违规违纪处理,党政正职或者主持和决定者为直接责任者。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违纪行为做出决策和批准,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主要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

第十一条员工受到留用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被评为先进、被列为后备干部,不得晋升职务(职级)、岗位级别、技术职称。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违纪违规的,处分期满后,其晋升职务(职级)、岗位级别、技术职称等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受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的,处分期满

后不视为恢复原职务(职级)、原岗位级别、原薪酬等级或者档次。

第十二条员工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在分别确定其处分后,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

员工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第十三条二人以上共同违纪违规应当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政纪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单位经人民法院、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认定有违法行为、法律责任或者经上级认定有违纪违规行为,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有违纪违规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员工,在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是,依照本规定应当给予降级及以上处分的,按有关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违纪违规问题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主动检举他人违纪违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在共同违纪违规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规的;

(三)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四)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五)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检举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六)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十八条有本规定从轻、从重处分情形的,应当在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有本规定减轻处分情形的,应当在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下给予处分。

违纪违规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十九条员工违纪违规,需要给予警示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岗位、责令辞职、降职、免职(解聘)等组织处理的,由相关部门(单位)按照权限和程序办理。

组织处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政纪处分一并使用。

给予员工责令换岗处理后,其新岗位薪资等级应不高于原岗位等级。受到降职、免职(解聘)处理的,均按重新确定的岗位发放薪资。

第二十条给予党纪处分的员工,参照本规定进行经济处罚。其中警告对应本规定的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对应本规定的记过处分,撤销党内职务对应本规定的撤职处分,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对应本规定的留用察看处分。若同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处罚重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党员“双规”、领导干部“停职”审查期间,停发工资、奖金,按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根据处理结果决定是否补发工资、奖金;党员受到党纪处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的建议,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二条员工被司法机关宣布逮捕、羁押期间停发工资及其它一切经济待遇。判决结果为无罪、无过错的,补发工资及其它经济待遇。对于司法机关作出的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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