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股份公司的方式程序方案及注意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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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所需要的审计流程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所需要的审计流程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所需要的审计流程•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流程•(一)尽职调查•对于改制项目,主要是有限公司成立以来的合法性、企业业务状况和发展前景,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股本形成过程的合法性•从有限公司设立开始,需要关注设立时出资方式(系以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除以现金出资外,实物资产出资的需要进行审计、评估等相关手续;无形资产出资的需要履行相关手续,如技术认定、评估,以土地出资的需要经过土地评估机构的评估,并需要经国土管理部门的确认.•在有限公司持续经营过程中,会出现增资扩股、股权转让等,每一次股权变动时的法律文件(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验资报告、工商变更登记等)是否齐备,行为是否合法。

• 2 、资产形成过程的合法性•有限公司持续经营过程中,主要的经营性资产的形成过程。

•3、经营状况• 1 )经营业绩的真实性• 2 )关联交易情况• 3 )财务制度状况• 4 )财务数据的真实性•有限公司情况下,由于监管相对较弱、管理者的管理水平、财务人员的水平等原因,不可避免存在财务数据的真实性问题,如民营企业大部分或多或少存在漏税现象,对此只能从大的方面去把握,具体问题必须聘请注册会计师对企业进行审计后才能知道。

• 5 )特定行业经营的合法性.如医药行业,是否具备药品生产许可证书、药品批准文号等;房地产行业是否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工程建筑企业是否具备工程建筑资质;通信设备制造企业是否具备入网许可证是否等等。

• 6 )公司研究开发能力和核心技术情况•7 )业务发展前景•(需要调阅的资料须为原始资料)•(二)进行企业规范工作•(三)企业聘请中介机构•企业需要聘请财务顾问,负责改制方案的拟定、法律法规咨询、上市前的辅导、中介机构关系的协调以及相关文件资料的制作等等。

同时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评估师和律师协助改制工作.•(四)确定改制方案•在财务顾问的主持和统一协调下,会同企业以及会计师、律师共同探讨论证改制方案,包括发起人及其出资方式的确定、股本结构设置、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财务制度建立、资产处置(包括非经营性资产的剥离、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商标使用权的处置等等)、人事劳资制度建立等等。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股份有限公司需要注意的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股份有限公司需要注意的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股份有限公司需要注意的问题一、折股问题法律规定:《公司法》第九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这是目前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法律依据。

1、股本问题:应当考虑股本规模、股权结构、盈利预测以及股票发行价格,进行综合确定。

注意:股本规模满足上市的要求,以及发行比例的要求。

误区:不是股本越大越好,发行股数不是越多越好。

第一,拟上市公司在上市前的股本设计时,可以尽可能地将净资产折为股本,而不要强求过高的每股收益,从财富角度讲,对同一公司而言,高股本低每股收益情况下的市值,由于低价股的相对高估值,可能会高于小股本高每股收益情况下的市值。

由此带来三个资本运作的方法论:1/ 上市前可以将未分配利润尽可能多地转为老股东的股本.2/ 改为股份公司时,可以尽可能折为较高的股本.3/ 如果每股收益过高,老股东甚至可以以现金增资以取得更多的股本。

第二,个人直接持股比个人通过法人持股更有利,从财富变现的角度讲,可能要多四成左右。

第三,如果能够达到4亿股的发行后股本,尽可能去够,这表示拟上市公司仅需要让渡10%的股权即可以实现上市。

第四,对于控股权已经处于临界点的企业(如刚刚达到相对控股地位或绝对控股地位),大股东可以通过配股(增资)来实现控股权的提升。

第五,拟上市公司的股东最好是自然人,而不要是历史沿革复杂的法人,最好不要包含国有法人。

2、转股涉及的税收问题A.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时,除注册资本外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按以下情况区别纳税:(1)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中属于个人股东的部分。

①资本公积中转增股本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改的7大流程11个步骤

股改的7大流程11个步骤

股改的7大流程11个步骤一、上市公司股改程序一、上市公司股改程序按照当前实行的先规范改制,后股票发行上市的原则,企业首先须规范地进行股份公司改造,在股份公司完成设立后,由有主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进行辅导,满一年后,如果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票发行上市的基本条件,才能提出股票发行的申请。

企业规范地改制设立股份公司应当按以下步骤进行:1、工作准备(1)主发起人设立改制工作筹备委员会。

(2)选择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包括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3)召开筹备委员会,并制订工作计划。

2、改制工作的实施(1)提出企业改制方案和股票发行上市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企业改制方案的内容包括:① 公司的设立方式。

设立方式有整体改制设立、部分改制设立、发起人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等形式。

② 注册资本的确定。

为了与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的要求相衔接,公司设立时的总股本应不低于3000万元。

③ 股权结构的确定及发起人情况。

为了避免出现变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嫌疑,发起人的个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一般不应超过30个。

④ 出资及折股情况。

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但须与主营业务相关,并办理过户手续。

⑤ 股份公司主营业务确定。

公司的主营业务须突出,即主营业务收入应占总收入的70%以上,主营业务的利润占总利润的70%以上;控股股东不得与股份公司发生同业竞争。

⑥ 股份公司应当有独立的生产经营系统,不得形成严重的关联交易。

对所形成的关联须以书面协议的形式予以确定。

⑦ 改制的企业应当分离其办社会的职能,剥离非生产性资产,控股股东与拟上市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

二、上市辅导及申报材料制作股份公司设立完成后,即可进入辅导程序。

1、股份公司与有主承销资格的证券全公司签订辅导协议,并进行上市辅导。

在辅导期间,股份公司应当按照上市公司的要求,对公司的运作进行进一步的规范。

关于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关于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关于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改善公司股本结构、促进生产经营和加快公司发展,公司拟依法通过整体变更形式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具体变更方式为:由本公司现有股东作为股份公司发起人,将公司经审计确认的截至年月日的账面净资产值取整折为新设股份公司的股份总额(具体数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结果为准)。

整体变更完成后,公司的组织形式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的全部资产、人员均进入变更后的股份公司。

公司全部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承继。

请审议。

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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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份有限公司流程及法律依据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份有限公司流程及法律依据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股份有限公司流程及法律依据——以在北京注册的公司为例一、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的前提条件根据《公司法》第9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

故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首先应符合《公司法》中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具体为: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见:《公司法》78条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见:《公司法》80条;《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条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中: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见:《公司法》95条;《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13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上市的,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见:《证券法》50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33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

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

见:《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办法》8条3、《公司法》76条规定的其他设立条件。

二、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流程及法律依据1、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制定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见:《公司法》46条、95条公司变更方案主要有:(1)变更方式;(2)变更后公司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场所;(3)原公司股东投资份额转换为股份公司股份的方式及发起人姓名、出资方式、持股数额、持股比例;(4)确定公司整体变更基准日,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

2、召开董事会并表决变更公司形式方案。

见《公司法》47、48条有限责任公司应按其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表决程序,由董事长(特别情况下由副董事长或半数以上董事推荐的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董事会的召开应提前通知董事、监事,对上述变更公司形式方案进行表决,一人一票,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变为股份有限公司应该考虑的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变为股份有限公司应该考虑的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变为股份有限公司应该考虑的问题有限责任公司变为股份有限公司应该考虑的问题一、何为整体变更?1、定义:指有限责任公司在保持主体不变的情况下改变公司类型,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在此变更过程中,公司股东未发生变化,股份公司折合的股份总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

2、整体变更的定性《首发办法》提出整体变更规则的基本法规依据就是《公司法》的第九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对于整体变更的理解有以下几个方面可以关注:1)2005年公司法颁布之前,整体变更折合的股份总额应当相等于公司净资产额,修改后规定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于是只能将净资产不足一股的计入资本公积,剩下的全部计入实收股本,从而造成了股份公司股本五花八门的尴尬。

2005年公司法就该条的修改应该是吸收了投行界人士的意见,此后,整体变更可以按照一个相对自由的比例来折股,剩余净资产计入资本公积。

2)对于整体变更的定性早有争论,笔者认为既不是公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募集设立也不是同条规定的发起设立。

其实原因很简单,仔细研究下整体变更的`处理原则与哪一种方式都靠不上,那么可以简单认为是除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之外的第三种方式,同时由于公司法的九十六条还专门根据这个情况作了修改,因此可以认定公司法也是认定该种设立方式的,也算是师出有名。

3)那么既然整体变更非发起设立也非募集设立,那么公司法有关这两种方式的规定就不能适用于整体变更,比如整体变更没有发起人、发起人协议、没有创立大会、更没有认股人等等,甚至连发起设立都没有创立大会和认股人的说法。

尽管如此,由于整体变更就那么一个称呼而没有任何细则的规定,而由于2005年公司法之前的一些规定的指导,使投行人士在实务中创造性的适用了股份公司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所有的规则,也算是万无一失。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一)《公司法》第9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并依照《公司法》有关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办理。

(二)《公司法》第9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经批准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股份总额应当相等于公司的净资产额。

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经批准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应当依照《公司法》有关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规定办理。

(三)《公司法》第10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承继。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如下:(一)向有关政府部门提交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并获得批准;(二)原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作为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将其净资产按1∶1的比例投入到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三)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四)制定公司章程,召开创立大会;(五)创立大会结束后的30天内,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六)在媒体上公告。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来源:作者: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为了规范和完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特就公司变更条件和程序规范如下:一、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在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同时,符合以下具体要求:(一)公司股份总额的确定以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净资产额为依据,其折合的股份总额应当相等于有限公司净资产额;因关联交易和非正常因素引起的利润变化导致的净资产变动,原则上准予变更,但需出具相应的有效证明;涉及国有资产的,须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申请变更的公司与母公司或并行子公司之间在人员、财务和资产方面应当达到独立运作,未达到“人员独立、财务独立、资产完整”的,必须进行调整和完善。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问题整理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问题整理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问题整理一、公司整体变更的条件《公司法》第9条、第96条对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可能会因为资金需求量的增加或将其股票公开发行上市,而必须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便向社会公众募集更多的资金,但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是两种不同类型的公司,它们的设立、内部组织机构及其对内对外事务的管理都有所不同,所以,在公司组织形式变更的时候,必须遵守《公司法》第77条、第78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和要求:1、股东人数符合法律要求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应当在2人以上,其中须有过半数的股东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有限责任股东人数5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人数2-200人)2、原有限责任公司经评估、验资后的净资产额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公司法》第81条要求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额为500万元人民币或法律、法规另行规定的最低限额。

但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2006年5月18日开始实施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公司发行前的注册资本至少达到人民币3000万元.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股份的发行必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同次发行的股份每股发行的条件和发行价格必须相同,任何单位和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支付相同的价格.如果采取募集方式公开发行股票,事前经国务院的批准。

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筹办公司变更事项,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

4、原股东必须重新制定公司章程,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重订或变更公司章程是公司整体变更的必要条件和程序,新的公司章程必须由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同意并签名盖章,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必须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字样。

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范本

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范本

有限公司
股东会决议
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年月日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之事宜作出如下股东会决议:
一、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由公司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将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名称为股份有限公司。

二、同意组成“股份公司筹备组”,成员包括,其中为筹备组组长。

授权筹备组全面负责股份公司设立的筹备工作,负责办理股份公司设立的有关事务,起草相关文件(包括股份公司章程),办理与股份公司设立相关的前期准备及其它程序性工作。

三、同意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后,公司的全部资产、业务、债权、债务和其它一切权益、权利和义务均由股份公司承继。

四、同意股份公司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之日,免去执行董
事. 经理职务。

五、同意股份公司组建监事会之日,免去的监事职务。

六、同意公司现行的《有限公司章程》于股份公司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之日终止。

股东签名(盖章):
年月日。

有限公司转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操作流程、及所涉法律、财税问题汇总

有限公司转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操作流程、及所涉法律、财税问题汇总

有限公司转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操作流程及所涉法律、财税问题汇总(附有限公司决议纪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决议、董事、监事、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股东会决议)一、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以下程序:(一)召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作出同意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决定;(二)委托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进行评估。

如选择以审计后的账面净资产折股的,也应当进行评估;(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对评估结果进行确认,并界定各股东的净资产份额;(四)委托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证注册资本。

如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评估值低于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的,可以货币或其他出资方式补足。

如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评估值高于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且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评估值调账的,超过部分可列入公司的资本公积。

(如按审计后的账面净资产折合股份的,也按以上规定操作);(五)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选举公司组织机构人选;(六)具体细化程序1、确定审计基准日,会计师进场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2、资产评估师出具整体变更的《资产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原则上与审计基准日一致;(按审计报告折股的除外)3、召开董事会,审定《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拟定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草案,确定股本;4、召开股东会,作出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决议;5、起草股份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等文件;6、全体股东签订《发起人协议》;7、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应提交《发起人协议》、董事长签署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董事会决议等文件。

8、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9、召开股份公司创立大会,选举董事、监事,通过《公司章程》等一系列文件;10、召开首次董事会,选举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决定聘任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11、召开首次监事会,选举监事会主席;12、董事会向相关部门报送申请材料,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股份公司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上的日期为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股权变更方案

公司股权变更方案

公司股权变更方案一、背景和目标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和公司业务的发展,公司股权的变动成为了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

为了确保公司管理和经营的稳定性,根据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公司股权变更方案是必要的。

本文档旨在提供一个详细的公司股权变更方案,以确保股权变更过程的合规性和顺利进行。

二、变更原则和程序1. 变更原则公司股权变更的原则是公平、公正和合法的。

变更应遵循市场化、便利化和管理化的原则,确保各股东利益的平衡和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2. 变更程序(1)变更提议任何股东可以向公司提出股权变更的提议。

提议应包含变更内容、目的和合理性的说明,并附上所需的相关材料和证明文件。

(2)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应对股权变更提议进行审议,评估提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并向股东提供明确的反馈和意见。

(3)股东大会决议经过董事会审议的股权变更提议,应提交给公司股东大会进行讨论和决策。

决议应经过过半数以上股东同意才能生效。

(4)法律注册和备案公司股权变更决议生效后,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股权变更的法律注册和备案手续。

变更后的股权情况应及时更新和公示。

三、变更方式和选择1. 股东股权转让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进行股权变更。

股东之间应签订书面的股权转让协议,并依法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转让时应尽量避免对公司经营和股东权益造成不利影响。

2. 增资或减资公司股东可以通过增资或减资的方式进行股权变更。

增资是指已有股东按照约定增加投资,以增加其持股比例;减资是指已有股东按照约定减少投资,以减少其持股比例。

增资或减资时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保变更过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 股权合作或合并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股权合作或合并的方式进行股权变更。

股权合作是指公司股东之间通过签订合作协议,共同合作或共同出资经营公司;合并是指多个公司合并为一家公司,原公司的股东根据合并协议获得合并后公司的股权。

股权合作或合并应经过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备案。

有限公司股份转让流程是怎样的

有限公司股份转让流程是怎样的

有限公司股份转让流程是怎样的1、召开公司股东会议2、聘请律师进行律师尽职调查。

3、出让和受让双方进行实质性的协商和谈判断。

4、出让方(国有、集体)企业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股权转让申请,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一般是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形式进行的,需要联合公司股东召开股份转让会议,确定股份转让的细节。

股权转让即股权变更,需要提交申请材料,由相关部门审查成功后即可转让。

下面是网的小编为介绍的股权变更的一般流程和所需材料。

公司股权转让流程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局办证大厅窗口领取)2、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4、变更税务登记证(拿着税务变更通知单到税务局办理)5、变更银行信息(拿着银行变更通知单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公司股权转让所需资料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2、公司章程修正案(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3、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4、公司执照正副本(原件)5、全体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核对)6、股权转让协议原件(注明股权由谁转让给谁,股权、债权债务一并转让,转让人与被转让人签字以上就是小编为您介绍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的一般程序和所需材料,在实际股权转让的过程中,股权转让的方式也很重要,方式不同,提交的材料就不同,如果您需要详细了解这方面的信息,可以到网找在线律师进行咨询!:。

股份制改制过程重点问题及处理方案

股份制改制过程重点问题及处理方案

股份制改制过程中重点问题及处理办法一、股份公司设立、变更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1、控股公司(集团公司)在股份公司设立时亏损一般情况下,要求控股公司在股份公司设立时盈利,并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申报财务报表剥离调整指导意见》执行。

如控股公司在股份公司设立时亏损,则应:改制进入股份公司的原企业的经营业务如果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审核股份公司是否符合连续三年盈利的条件时,主要应考察进入股份公司的经营业务是否盈利。

(1)改制设立股份公司时,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资产必须全部进入拟发行上市主体,股份公司具有独立的供、产、销系统。

进入股份公司的经营业务与原企业的经营业务在物理形态上(如经营品种、经营地点等)能够划分清楚,且在财务上也能够与原企业划分清楚。

(2)改制设立的股份公司前经营业绩的剥离遵循了配比原则,且股份公司聘请的注册会计师已对公司改制过程中运用的剥离原则和方法、分帐的合理性发表审阅意见。

(3)独立出来的股份公司与原母体及其控股实体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及重大关联方交易。

所谓重大关联方交易是指在股份公司的购货、销货或其他业务中关联方交易的金额占同类业务金额的比例超过5%(含),或者占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5%(含)以上的。

(4)进入股份公司的经营业务及其改制前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是股份公司主要的高级管理人员。

(5)有关中介机构(主承销商、发行律师)已经对公司上述情况进行了审慎调查,并且认为公司符合以上条件。

2、关于商标权的处置问题商标权作为能为公司带来超额利润的一种无形资产,对公司经营业绩具有重大影响。

鉴于拟上市公司前三年业绩中包含了商标权给公司带来的超额利润,因此拟上市公司商标权处置方式应遵循以下原则:(1)改制设立的股份公司,其主要产品或经营业务重组进入股份公司的,其主要产品或经营业务使用的商标权需进入股份公司。

(2)定向募集公司应按上述要求对商标权的处置方式予以规范。

(3)拟上市公司应在获准发行前将商标权处置相关的手续办理完毕,并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商标权的处置方式。

浅析企业上市前股改的工作流程及关注要点

浅析企业上市前股改的工作流程及关注要点

浅析企业上市前股改的⼯作流程及关注要点前⾔:股改是企业上市前的⼀项重要⼯作,股改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企业的上市⼯作是否能够顺利完成。

本⽂将从股改的概念⼊⼿,阐述股改的缘由及必要性,并就股改过程中所常遇到的⼀些问题进⾏简要分析,最后提出解决思路。

⼀、什么是股改?股改即公司的股份制改⾰(或改组),是指公司的形式从有限公司改制成股份公司的过程。

上述关于股改的概念,也是根据实务⼯作中的理解形成的⼀种共识,⽬前我国现⾏的法律、法规中对股改并没有明确的定义。

《公司法》只是提及了股改后的公司应当要符合股份有限公司的若⼲条件这⼀要求,但对股改的概念和性质未作阐述。

《⾸次公开发⾏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则是明确了“整体变更”这⼀特殊股改⽅式,即以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可以持续计算经营时间。

整体变更相关规定是对《公司法》股改规定的补充,是对股改能不能以及如何才能持续计算经营时间等问题的解答。

整体变更是实务中最常见的股改⽅式,本⽂所使⽤的“股改”⼀词,也仅作“整体变更”这⼀狭义理解。

为进⼀步理解什么是股改,就需要厘清股改背后的逻辑。

我国法定公司有两种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五⼗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法⼈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全部责任的经济组织;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资本为股份所组成的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

从合伙企业法的理论来讲,通常情况下,⼈与⼈⾛到⼀起基本上基于“⼈合”,即⼈与⼈之间的信任关系才在⼀起做事,这种模式对应的是合伙企业,主要通过《合伙企业法》加以规范;第⼆种是介于“资合”和“⼈合”之间的模式,这种模式下对应的即是有限责任公司;第三种模式就是“资合”,对应的是股份有限公司,这⼀点在上市公司中体现的最为明显,只要你有钱就可以成为上市公司股东,股东之间不需要认识也不需要太多的信任关系,完全是基于资本的游戏。

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 财务审计流程

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 财务审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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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股份公司的方式程序方案及注意要点一、国内企业改制的主要方式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主要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模式。

募集设立又分为定向募集设立和公开募集设立两种方式:1994年6月19日国家体改委发布《关于立即停止审批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并重申停止审批和发行内部职工股的通知》以后,停止审批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

1998年11月,按照中国证监会提出的关于企业先改制后发行的要求,公开募集设立方式也于98年底之后就不再实施。

目前,国内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只有发起设立一种途径。

发起设立又可以分为新设成立和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两种方式:新设成立是指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由五家以上的发起人各自出资设立一个新公司;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是指有限公司符合《公司法》关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要求时,由有限公司的股东作为发起人,以有限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等额折股,将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股份公司后,有限公司不复存在,原有限公司的所有资产、债权债务等全部由股份公司承继。

具体条件如:发起人在五人以上;发起人认缴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一千万元);公司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等(第七十三、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八条及第八十二条)。

需要注意的是: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和有限公司整体改制的区别。

整体变更为整体改制的一种形式,但整体改制还包括其他形式。

整体变更是指:以有限公司的现有股东作为发起人,将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股份公司的股东和股权结构与有限公司完全一致。

整体变更情况下,有限公司的经营业绩可以连续计算。

整体改制是指:有限公司的现有股东以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作为出资,联合其他发起人,共同设立股份公司。

股份公司的股东人数以及股权结构与有限公司不一样。

整体改制时,如果有限公司不是国有控股,则其经营业绩不能连续计算。

(整体改制是相对于部分改制而言的,在发行体制尚不规范时,有些企业将其优质资产剥离出来发起设立公司,达到符合上市条件的目的并获得较高的发行价,上市后再用配股的方式由上市公司买回剩余的劣质资产。

因此证监会从1998年开始即规定除特大型企业集团外,其他企业应整体改制。

)二、有限公司整体变更的工作程序(一)尽职调查对于改制项目,我们需要关注有限公司成立以来的合法性、企业业务状况和发展前景,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股本形成过程的合法性从有限公司设立开始,需要关注设立时出资方式(系以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除以现金出资外,实物资产出资的需要进行审计、评估等相关手续;无形资产出资的需要履行相关手续,如技术认定、评估,以土地出资的需要经过土地评估机构的评估,并需要经国土管理部门的确认(现阶段拟上市公司已不允许以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出资)在有限公司持续经营过程中,会出现增资扩股、股权转让等,每一次股权变动时的法律文件(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验资报告、工商变更登记等)是否齐备,行为是否合法。

2、资产形成过程的合法性有限公司持续经营过程中,主要的经营性资产的形成过程。

3、经营状况1)经营业绩的真实性2)关联交易情况3)财务制度状况4)财务数据的真实性有限公司情况下,由于监管相对较弱、管理者的管理水平、财务人员的水平等原因,不可避免存在财务数据的真实性问题,如民营企业大部分或多或少存在漏税现象,对此我们只能从大的方面去把握,具体问题必须聘请注册会计师对企业进行审计后才能知道。

5)特定行业经营的合法性。

如医药行业,是否具备药品生产许可证书、药品批准文号等;房地产行业是否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工程建筑企业是否具备工程建筑资质;通信设备制造企业是否具备入网许可证是否等等。

6)公司研究开发能力和核心技术情况7)业务发展前景需要调阅的资料须为原始资料(二)进行企业规范工作(三)企业聘请中介机构企业需要聘请财务顾问,负责改制方案的拟定、法律法规咨询、上市前的辅导、中介机构关系的协调以及相关文件资料的制作等等。

同时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和律师协助改制工作。

(四)确定改制方案在财务顾问的主持和统一协调下,会同企业以及会计师、律师共同探讨论证改制方案,包括发起人及其出资方式的确定、股本结构设置、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财务制度建立、资产处置(包括非经营性资产的剥离、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商标使用权的处置等等)、人事劳资制度建立等等。

(五)进行增资扩股或股权转让工作如果企业在需要对股本数量、发起人数量、股权结构等进行调整,或需要引进战略投资者,或实施管理层持股(员工持股)等等,则需要进行增资扩股或股权转让工作。

(六)进行审计确定改制基准日,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对企业进行审计。

一般情况下,需要对企业进行两年又一期的审计。

(七)召开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改制事项,签署发起人协议,修改《公司章程》。

(八)名称预先核准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股份有限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程序。

在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程序时,应提交发起人协议、董事长签署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董事会决议等文件。

(九)办理国有股权设置事项若有限公司股东中有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则需要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国有股权设置事项。

(十)申请变更在改制申请文件(主要包括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财务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等)准备就绪以后,向中央部委或省级人民政府(包括计划单列市)申请变更事宜(中外合资企业需要向国家外经贸部申请)。

中央级企业报国家经贸委,地方企业一般向当地的体改委申报,若为省级以下城市,则由当地体改委转报至省体改委,有的地区体改委已撤销,其职能由同级的经贸委在经省人民政府授权后行使。

各地要求的材料内容有一些差别,因此,我们在做财务顾问时,需要先于地方主管部门联系。

(十一)股份公司设立在获得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以后,企业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通过公司筹建报告,选举董事长,确定经营班子等。

在创立大会召开后30天内,由股份公司董事会向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

(十二)聘请具有主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进行辅导,并在当地报纸上公告,并需提供当地证券监管部门联系方式,以利于社会监督。

三、有限公司改制设立股份公司的方案设计(一)股本根据《公司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经批准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股份总额应当相等于公司净资产额。

即有限责任公司在审计基准日经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净资产值为变更后的股份公司的股本,由于在一个时点上,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会为整数,一般是取整数折为股本,零数以两种方式解决,一是进行分配,将零数分配给股东,继续挂在帐面作为对股东的负债,二是将零数计入资本公积金。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1、有限公司的折股依据是经审计的净资产,而不是评估后的净资产,根据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二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资产评估资料审核指引》的规定,有限公司在变更为股份公司时可以进行资产评估,但由于变更前后虽然企业性质不同但仍为一个持续经营的会计主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19条及《企业会计制度》第11条的规定,不应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资产评估结果不应进行帐务调整。

如果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了帐务调整的,则应将其视同为新设股份公司,按《公司法》规定应在股份有限公司开业三年以上方可申请发行新股上市。

2、如果公司有较多的参股企业,则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的净资产数量可能出现不一致情况,当出现这种情况时,实践中一般以母公司报表的净资产数为折股依据。

(没有明确规定,或者说以两者中低的数为折股依据)《公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千万元。

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指发行后),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目前中国证监会控制的发行比例一般在25%—40%之间,因此,股份公司设立时的股本一般不低于三千万元。

如果有限公司在整体变更时的净资产达不到3000万元,可以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增加净资产。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所得税问题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除注册资本外,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按以下情况区别纳税:1、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中属于个人股东的部分(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289号)规定,国税发[1997]198号文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2)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应当缴纳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2、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中属于法人股东的部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因此,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视同于利润分配行为,按以下原则处理:(1)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进行转增时视同利润分配行为。

不同于个人股东,公司制企业进行分红时,法人股东是不需要缴纳所得税。

但如果法人股东与公司所适用的所得税率不一致时,法人股东是需要补缴所得税差额部分。

(2)根据国税发[1997]198号文精神,对不属于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法人取得的数额,比照上款办理,即需要补缴所得税差额部分。

综上,可以比较明确的是:在所有者权益的三大块中,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不需要缴税的,盈余公积转增股本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对于未分配利润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根据股息红利的理解,个人认为也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很多地方都根据该文出台了地方性法规,这也成为投行人员解释所得税问题最有利的武器,后面会有更详细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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