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茵置业: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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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股份: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3-31

兴化股份: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3-31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包林律师、杨静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章程》;2、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会议记录;3、公司2010年3月9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网站的《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和《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

4、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5、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有关事项及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2010年3月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召开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于2010年 3月9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网站()上刊登了《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和《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

上述公告中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人员、参加会议的登记办法等事项作出了通知。

2010年3月30日,本次股东大会按前述公告的时间、地点召开,并完成了公告所列明的有关审议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中注协发布2009年报审计情况快报(第十一期)

中注协发布2009年报审计情况快报(第十一期)

中注协发布2009年报审计情况快报(第十一期)2010年4月2日,中注协发布2009年报审计情况快报(第十一期),全文如下:3月27日—4月2日,沪深两市共有305家上市公司披露了2009年年度报告(详见附表1)。

其中,沪市167家,深市主板54家,深市中小企业板68家,深市创业板16家。

从审计意见类型看,297家上市公司被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6家上市公司(ST天宏、ST筑信、自仪股份、ST洛玻、中电广通和*ST中钨)被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2家上市公司(ST 源发和赛格三星)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6家上市公司中,4家是因为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1家是因为未决诉讼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1家是因为与重要关联方在人员和机构等方面未完全分开且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1)ST天宏主业持续亏损,2009 年度经营亏损4,692.14 万元,净利润-2,573.41 万元。

其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632.79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4,500.64 万元。

ST天宏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2)截至2009年12月31日,ST筑信账面未分配利润为巨额负值,大部分主要经营性资产(包括房产、土地等)已被抵押、查封。

此外,ST筑信未完全执行与部分银行达成的债务重组协议,存在一定金额的逾期贷款,与个别银行的债务尚待重组。

ST筑信持续经营能力具有不确定性;(3)截至2009年12月31日,自仪股份累计亏损约4.87 亿元,尚未偿还的银行借款及利息约5.59亿元,自仪股份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4)截至2009年12月31日,ST洛玻及其子公司累计未弥补亏损1,414,213,763.32元,流动负债超过流动资产881,188,055.56元,ST洛玻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5)2003年12月,中电广通与中国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签订价值30,964.05万元的设备供货合同。

莱茵置业: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1-03-23

莱茵置业: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1-03-23

证券代码:000558 证券简称:莱茵置业公告编号:2011-012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1、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2、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二、会议召开的情况1、会议时间:2011年3月22日上午9:302、股权登记日:2011年3月15日3、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文三路535号莱茵达大厦20楼会议室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6、主持人:董事长高继胜先生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三、会议的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44,616,26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5.98%。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会议经过逐项记名投票表决,作出如下决议:1、表决通过了《2010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244,616,262股同意,占参加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参加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0股弃权,占参加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表决通过了《2010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244,616,262股同意,占参加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弃权,占参加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表决通过了《2010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244,616,262股同意,占参加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参加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参加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莱茵置业: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0-03-02

莱茵置业: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0-03-02

证券代码:000558 证券简称:莱茵置业 公告编号:2010-012
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监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10年3月1日以通讯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已于2010年2月2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监事。

本次会议应参会监事3名,实际出席3名。

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会议由监事舒晓华先生主持。

参会监事对会议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议,经参会监事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舒晓华先生为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召集人的议案》。

选举舒晓华先生为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召集人。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舒晓华先生简历:
舒晓华,男,监事,1977年9月出生,硕士研究生。

曾任浙江金华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曾任南通莱茵达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本公司总经理助理、杭州中尚蓝达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特此公告。

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

华孚色纺: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3-19

华孚色纺: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3-19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关于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定于2010年3月18日上午9:00在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5022号联合广场B座14楼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06年修订)》和《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董事会于2010年2月26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等事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10年3月18日上午9:00在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5022号联合广场B座14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新世纪: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4-22

新世纪: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4-22

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新世纪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杭州新世纪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新世纪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司”或“公司”)委托,就贵司召开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新世纪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 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 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程、议案及决议等文件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秘书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作出保证和承诺,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所发生的事实以及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资料一起向社会公众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和《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贵司已于 2010 年 3 月 31 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等相关的决议公告、通知刊载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上告知全体股东,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经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大会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5人,代表股份36,648,06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8.50%。

股东大会年度盛会邀请函

股东大会年度盛会邀请函

股东大会年度盛会邀请函
尊敬的股东:
我们诚挚地邀请您参加我们即将举行的股东大会年度盛会。

这是一个我们共同庆祝过去一年的成就,展望未来的机会,同时也是我们听取您的声音,共同塑造公司未来的重要时刻。

以下是会议的详细信息:
会议主题:股东大会年度盛会
会议日期与时间:XXXX年XX月XX日,上午9:30开始
会议地点:浦东新区联洋新社区长柳路100号,上海淳大万丽酒店,4楼大宴会厅A 会议议程:
9:30-10:00 签到
10:00-12:00 股东大会
12:00-14:00 自助餐交流
14:30-16:00 参观诺亚总部
在此次会议上,我们将首先由首席财务官武韬回顾20XX年整年以及20XX年上半年业绩,然后由CEO汪静波分享公司发展战略、市场前景以及公司愿景。

您的参与和意见对我们至关重要,我们期待您的出席和贡献。

请在XXXX年XX月XX日之前将您的出席信息发送至我们的邮箱,或拨打诺亚财富客服热线进行确认。

如果您在会议当天有任何特殊需求,也请提前告知我们,我们将尽力满足您的需求。

此外,我们为在20XX年11月25日之前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客户(DSP)和在二级市场购买并于20XX年10月25日收市前仍旧持有诺亚股票的股东(ADR HOLDER)提供了此次会议的参与机会。

如果您符合上述条件,我们诚挚地邀请您出席此次会议。

我们期待在会议上与您相见,共同见证诺亚的新篇章。

您的参与对我们意义重大,我们期待听到您的声音,共同塑造我们的未来。

敬请光临!
xxxx
XXXX年XX月XX日。

成霖股份:201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见证法律意见书 2010-12-01

成霖股份:201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见证法律意见书 2010-12-01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成霖洁具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见证法律意见书致:深圳成霖洁具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发[2006]21 号)(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贵公司201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在进行必要验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见证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信达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1.2010年10月29日,贵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深圳成霖洁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2. 2010年11月15日,贵公司第一大股东Globe Union Industrial (BVI) Corp向董事会书面提交了《关于向深圳成霖洁具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提出临时议案的函》,要求将《关于提名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作为新增的临时议案,该议案提名林荣昭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并提请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经核查后,贵公司董事会同意将Globe Union Industrial (BVI) Corp提出的《关于提名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作为新增临时提案,并将该临时提案与公司于2010年10月29日公告的《深圳成霖洁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所述的“3、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合并审议。

重庆维祯律师事务所

重庆维祯律师事务所

重庆维祯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二OO 九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09)渝维律法意字第(248)号致: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重庆维祯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徐来庆、高玉娟律师出席公司二OO 九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检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2009年11月23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召开,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2009年11月25日在《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公告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和召开方式;且公司董事会于2009年12月8日在《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决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网络投票方式。

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1)审议《转让子公司西安希望城置业有限公司100%的关联交易议案》。

经审查,以上议案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已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列明,议案内容已充分披露。

莱茵置业:关于授权董事会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 2011-03-02

莱茵置业:关于授权董事会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 2011-03-02

证券代码:000558 证券简称:莱茵置业公告编号:2011-010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授权董事会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2011年2月28日,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授权董事会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自2011年2月28日起至2012年召开 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止对下述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下同)提供担保的额度,具体如下:1、自2011年2月28日起至2012年召开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止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总额:180,000万元人民币,其中续保金额为:45,000万元,新担保额为:135,000 万元人民币,对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如下:(1)子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 70%;(2)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3、以上经股东大会授权批准的由董事会批准的担保事项,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审议同意,同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

4、具体实施时,将根据公司与贷款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办理。

上述授权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召开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前提供担保额度的对象系公司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一)、被担保人名称:浙江蓝凯贸易有限公司(1)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三路 535 号莱茵达大厦 21 楼(2)法定代表人:陶椿(3)注册资本:伍仟万元(4)经营范围:金属材料、建筑及装饰材料、橡胶、塑料、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纺织原料、陶瓷、玻璃制品、针纺织品、五金交电、包装材料、文教用品、机电产品(不含汽车)、农副产品(不含食品)、苗木(不含种子)的销售及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经营进出口业务。

莱茵置业: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1-07-12

莱茵置业: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1-07-12

证券代码:000558 证券简称:莱茵置业公告编号:2011-035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茵置业”或“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11年7月11日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已于2011年7月01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董事。

本次会议应参会董事9名,实际出席9名,其中独立董事3名,公司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会议由董事长高继胜先生主持。

经参会董事认真审议,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南京莱茵达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南京莱茵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莱茵达”)通过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向江苏梵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1年。

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南京莱茵达向江苏紫金农商银行方山支行借款人民币54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2年。

公司董事会认为:南京莱茵达为本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本次借款主要支持南京莱茵达正常生产经营对资金的需要,有利于公司整体发展,公司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

公司对南京莱茵达提供上述担保是较为安全且可行的。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同意为该借款提供担保。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对南京莱茵达的担保事项,主要是为了满足南京莱茵达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目前该公司经营状况稳定,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内,认为其具有实际债务偿还能力,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该担保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浙江蓝凯贸易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浙江蓝凯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凯贸易公司”)向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申请总额为人民币6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1年。

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

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

证券代码:000558 证券简称:莱茵置业 公告编号:2009-017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09年4月8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会议已于2009年3月28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董事。

本次会议应参会董事9名,实际出席9名;公司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会议由董事长高继胜先生主持,经参会董事认真审议,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1、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高继胜先生为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议案》。

董事会选举高继胜先生为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简历附后)。

表决结果为: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蒋威风先生为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的议案》。

董事会选举蒋威风先生为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副董事长(简历附后)。

表决结果为: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陶椿女士为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经公司董事长高继胜先生提名,聘任陶椿女士为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简历附后),任期三年,与本届董事会相同。

表决结果为: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许忠平先生为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的议案》。

经公司总经理陶椿女士提名,聘任许忠平先生为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简历附后),任期三年,与本届董事会相同。

表决结果为: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徐逸波先生为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经公司董事长高继胜先生提名,聘任徐逸波先生为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简历附后),任期三年,与本届董事会相同。

恒嘉律师事务所

恒嘉律师事务所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101号名人广场B座906室电话:(8610) 84837912/13/31/71 传真:(8610)84837895致: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莱士(002252)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北京市恒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2010年1月6日召开的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1.公司章程;2.公司于2009年12月16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决议;3.公司于2009年12月18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发布的《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5.本次股东大会相关议案。

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现场见证,据此出具见证意见如下:一、关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根据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决定召开,并履行了相关通知和公告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0年1月6日如期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通知、公告内容一致,并完成了会议通知所列明的议程。

莱茵置业: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3-23

莱茵置业: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3-23

关于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11楼电话:+86 571 87901111 传真:+86 571 87901501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编号:TCYJS2011H074号致: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茵置业”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吕崇华律师和吕晓红律师参加莱茵置业2010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莱茵置业2010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莱茵置业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莱茵置业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莱茵置业2010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经本所律师查验,莱茵置业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1年3月2日在指定报刊及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九项。

具体议题如下:1、审议《2010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审议《2010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3、审议《2010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4、审议《2010年年度报告》及《2010年年度报告摘要》;5、审议《2010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6、审议《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决定其报酬事项的议案》;7、审议《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8、审议《关于授权董事会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9、审议《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莱茵生物: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 2010-03-27

莱茵生物: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 2010-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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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自然 人及其控 制的法人 小计 其他关联 人及其附 属企业 小计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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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企业法定代表人:秦本军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周庆伟
会计机构负责人:张为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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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
东华桂审字[2010]96-1 号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我们接受委托,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审计了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茵生物”)2009 年 12 月 31 日的资产负债表和合并资 产负债表,2009 年度的利润表和合并利润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和合并股东权益 变动表、现金流量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于 2010 年 3 月 25 日出具了东华桂审字[2010]96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我所作为莱茵生物 2009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的注册会计师,根据中国证监会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2003]56 号)的规定,就莱茵生物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等的 相关事项出具本专项说明。 如实编制和对外披露该汇总表并确保其真实性、 合法性和完整性是莱茵生物 的责任。我们对汇总表所载资料与我所审计莱茵生物截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止 年度财务报表时所复核的会计资料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核对, 在所有重大方面没有发现不一致。除了对莱茵生物实施截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止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所执行的对关联方交易有关的审计程序外, 我们并未对汇 总表所载资料进行额外的审计程序。 本审核报告是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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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研高纳: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3-06

钢研高纳: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3-06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或钢研高纳”)的委托,指派律师朱玉栓、刘文艳出席股份公司2010年3月5日召开的股份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股份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1、 股份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2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2、 股份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10年3月5日上午8点30分在中国钢研科技集团新材料大楼一楼多功能厅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干勇先生主持。

3、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规范性文件及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1、股份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0年3月3日。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7人,代表公司股份81,425,31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9.1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2、本次股东大会由股份公司董事会召集,股份公司董事会有权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的有效证明文件,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股份公司董事会具有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为:1、审议《200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审议《200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3、审议《2009年年度报告全文和摘要》;4、审议《200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5、审议《2009年度利润分配议案》;6、审议《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7、审议《关于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伊 立 浦: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5-07

伊 立 浦: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5-07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二○○九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 律 意 见 书[2010]邦盛股字第012号中国·北京·海淀区彩和坊路11号首都科技中介大厦12楼 电话(Tel):(010)88891182(总机), 88892012, 88891923 传真(Fax):(010)88891131二○一○年五月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二○○九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0]邦盛股字第012号 致: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合同》,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其特聘法律顾问。

本所指派姚以林律师、杨云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10年5月6日召开的二○○九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宜及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和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不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及议案中所涉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后出具的。

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说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关于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3月 26日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站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对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的事项,并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行使表决权以及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时间地点和登记方法。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0年4月26日上午9点30分起在浙江省杭州市莫干山路110号华龙商务大厦20层·浙江英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冯志斌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数103,756,851股,占股份总额的50.02 %。

恒顺电气: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6-21

恒顺电气: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6-21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市恒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青岛市恒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岛市恒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颜克兵、臧海娜出席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青岛市恒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2011年5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站刊登了《青岛市恒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1年6月20日在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双元路西侧(空港工业聚集区)恒顺电气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召开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贾全臣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5人,代表股份47,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7.14%。

上述出席人员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的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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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 座11楼
电话:+86 571 87901111 传真:+86 571 8790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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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10H046号 致: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茵置业”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吕晓红律师参加莱茵置业2009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莱茵置业2009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莱茵置业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莱茵置业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莱茵置业2009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莱茵置业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0年2月9日在指定报刊及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十一项。

具体议题如下:
1、审议《2009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2009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2009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审议《2009年年度报告》及《2009年年度报告摘要》;
5、审议《2009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审议《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决定其报酬事项的议案》;
7、审议《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8、审议《关于授权董事会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9、审议《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浙江蓝凯贸易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10、审议《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11、审议《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及《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浙江蓝凯贸易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等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2010年2月22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3、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3人,共计代表股份244,588,362股,占莱茵置业股本总额的65.97%。

本所律师认为,莱茵置业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方式对本次会议的十一项议题进行了现场投票表决,其中第七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十一项议题均获本次股东大会同意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莱茵置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此页无正文,为第TCYJS2010H046号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O一O年三月一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吕晓红
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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