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10]180号
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
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作者:来源:《财会学习》2014年第02期政策背景为鼓励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开展节能服务,规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管理,2010年年底,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相关部门,研究出台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以下简称“110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80号),对业界普遍关心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以及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过程中所涉及的资产税务处理问题、权属转移过程中的收入确认等问题,都做出了具体而合理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与界定外部门对此类涉税项目的前置管理、加强各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等问题,为征纳双方提供更加明晰的指引,切实将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堵塞税收漏洞,共同推动做好合同能源管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在110号文规定基础上,有必要对落实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程中涉及的具体管理问题加以明确。
因此,2013年1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出台了《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3年第77号;以下简称“77号公告”)。
77号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77号公告发布前,已按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仍按原规定继续执行;尚未享受的,按77号公告规定执行。
进一步明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依据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原则,该类项目应具备查账征收条件,实行核定征收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对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期短于定期减免税优惠期的处理问题,按照孰低原则,规定对效益分享期短于6年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的实际效益分享期享受上述定期减免税优惠。
促进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研究
促进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研究随着全球气候变化的深化和人们环保意识的提高,促进节能减排已经成为了全球各国政府广泛关注的问题。
税收政策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工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引导市场主体通过经济手段参与节能减排,从而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
因此,在税收政策的设计和制定中,如何科学合理地结合实际情况,鼓励企业和个人积极参与节能减排,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一、税收政策在节能减排中的作用在促进节能减排的过程中,税收政策主要发挥以下两个作用:1.激励机制。
通过对能源消耗和排放量实施差别化的税收政策,可以引导企业和个人参与节能减排。
根据能源消耗和排放量的大小,对其进行按照比例增加的税收,即所谓的能源税、烟气排放税、固废排放税等。
2.财政调节。
通过税收政策对环保行业提供税收减免或者其他形式的扶持,可以有效的调节国家财政与环保事业之间的关系。
此外,节能减排相关的税收政策还可以通过鼓励企业和个人进行节能减排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达到治理空气污染和应对气候变化的目的。
二、税收政策在实践中的运用在实践过程中,税收政策已经被广泛应用于节能减排领域,如:1.加强能源税的调控。
针对能源税在我国较为松散的现实情况,应该通过逐步建立能源税制、完善税率机制等方式,逐步提高税收负担来鼓励企业和个人更加积极的参与促进节能减排行动。
2.建立绿色税收体系。
目前,我国启动了绿色税收改革试点,试点地区探索了油气开采资源税改革、城市燃煤锅炉锅炉改造及排放压减税收扶持、工业固废环保税费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
在日后的政策制定中,应该更多关注绿色税收的影响和意义。
3.对环保企业实施税收减免。
针对环保领域中需要较高成本的节能减排项目,政府应当适当利用税收政策推动市场发展,并对企业实施一定的税收减免或其他激励措施。
三、税收政策在落实中的问题和建议在实践过程中,税收政策在促进节能减排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因此应当及时进行完善和改进,如:1.能源税政策力度不够。
针对一些大能耗、大污染的行业,如石油化工、钢铁等,能源税的征收标准和税率仍然没有达到理想状态,并没有发挥很好的调节作用。
节能减排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大全
节能减排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汇编第一部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三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三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一、关于清洁基金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对清洁基金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一)CDM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分;(二)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收入;(三)基金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四)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入。
促进节能减排的税收优惠政策
浅析促进节能减排的税收优惠政策摘要:能源是人类社会消除贫困、改善生活质量、促进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不可再生资源的储量已越来越少。
税收作为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调控工具,在促进节能减排方面具有重要的调节和激励作用。
本文根据我国节能减排的现状,分析了我国税收政策在节能减排税收政策的不足,提出了完善促进节能减排的税制设计建议。
关键词:节能减排;税收优惠中图分类号:f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712 (2013)06-0137-01广义节能减排指节约物质资源和能量资源,节约能源和减少环境有害物排放;狭义指节约能源和减少环境有害物排放。
①本文指狭义的。
自2006年至2011年,我国的gdp增速一直保持在9%以上。
但我国粗放型的经济发展方式下,经济发展付出了巨大的资源与环境代价。
我国目前节能减排的现状表现出:能源使用效率低,环境污染状况严重,节能减排形势严峻等特点。
一、我国现行节能减排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随着环境压力逐渐加大,对节能减排的要求也越来越急切,尽管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税收政策,但是这些政策主要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等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不够成熟,不够系统,存在缺陷。
(一)有利于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覆盖面窄。
增值税优惠政策范围较窄。
根据财税(2011)15号文件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对销售自产的以建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对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对销售某些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但是这只涉及电力,农业废料等少数产品。
此外,税法规定了一定的比例,这对于不满足列举条件但是对于节能减排具有贡献的企业,是不公平的,同时也不利于全面促进资源节约与再利用产业的发展。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我国现行税收政策对采用节能减排高新技术的企业实施鼓励,对其实施税收的减免措施,但是对于传统企业、技术落后的企业缺少税收的抑制措施。
2010年国税函类税收文件
2010年国税函类税收文件【企业】国税函[2010]612号关于美国船级社企业所得税待遇问题的通知【内部】国税函[2010]587号关于做好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系统】国税函[2010]585号关于做好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升级工作的通知【内部】国税函[2010]543号关于转发《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的通知【发票】国税函[2010]539号关于西安世界园艺博览会冠名定额发票跨省市使用问题的批复【个人】国税函[2010]538号关于明天小小科学家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系统】国税函[2010]513号关于定点联系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营业】国税函[2010]485号关于部分纳税人对第16届亚运会提供服务赞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内部】国税函[2010]471号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的通知【综合】国税函[2010]455号关于核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初评通过企业依法纳税情况的通知【出口】国税函[2010]375号关于下发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20100715B版的通知【企业】国税函[2010]323号关于开展同期资料检查的通知【出口】国税函[2010]303号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评审以及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营业】国税函[2010]300号关于国际电信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协定】国税函[2010]290号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企业】国税函[2010]266号关于境外分行取得来源于境内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企业】国税函[2010]256号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协定】国税函[2010]255号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芬兰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企业】国税函[2010]249号关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协定】国税函[2010]273号关于韩国金融公司适用中韩税收协定利息条款免税待遇的通知【土地】国税函[2010]220号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消费】国税函[2010]205号关于稳定轻烃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企业】国税函[2010]201号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企业】国税函[2010]196号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出口】国税函[2010]195号关于停止海关代征进口产品增值税信息录入工作的通知【企业】国税函[2010]185号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企业】国税函[2010]184号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内部】国税函[2010]181号关于转发《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的通知【内部】国税函[2010]18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管理】国税函[2010]173号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抗震救灾期间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稽核有关问题的通知【管理】国税函[2010]164号关于支持青海玉树地震灾区恢复重建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出口】国税函[2010]162号关于外贸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内部】国税函[2010]158号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收入统计和分析工作的通知【企业】国税函[2010]157号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企业】国税函[2010]156号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企业】国税函[2010]150号关于广西中金矿业有限公司转让股权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问题的批复【企业】国税函[2010]148号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增值】国税函[2010]144号关于橄榄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增值】国税函[2010]139号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增值】国税函[2010]138号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宣传材料的通知【增值】国税函[2010]137号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个人】国税函[2010]130号关于中华宝钢环境优秀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增值】国税函[2010]126号关于新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内部】国税函[2010]119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的通知【内部】国税函[2010]107号关于加强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管理的通知【增值】国税函[2010]97号关于人工合成牛胚胎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出口】国税函[2010]91号关于生产企业出口外购视同自产应税消费品消费税退税问题的批复【出口】国税函[2010]89号关于出口企业延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有关问题的通知【企业】国税函[2010]86号关于新办文化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企业】国税函[2010]79号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个人】国税函[2010]78号关于全国职工职业技能大赛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消费】国税函[2010]76号关于对绝缘油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增值】国税函[2010]75号关于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外企】国税函[2010]69号关于政府关停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处理问题的批复【协定】国税函[2010]68号关于日本政策金融公库享受协定待遇的通知【出口】国税函[2010]64号关于下发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20100201A版的通知【增值】国税函[2010]56号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协定】国税函[2010]46号关于税收协定有关条款执行问题的通知【企业】国税函[2010]39号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增值】国税函[2010]35号关于办理2009年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的通知【个人】国税函[2010]23号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协定】国税函[2010]9号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二议定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内部】国税函[2010]8号转发《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2010年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出口】国税函[2010]1号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国税函[2010]180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0.05.06
【实施日期】2010.05.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10]1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的部署,为进一步做好税收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税收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意义。
节能减排是实现科学发展,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
当前,我国节能减排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面临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2010年是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决战之年,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做好税收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为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作出积极贡献。
二、认真落实促进节能减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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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节能降耗工作实施方案
三一文库()〔局机关节能降耗工作实施方案〕*篇一:局机关节能减排工作方案局机关节能降耗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引导干部职工树立节俭意识,自觉厉行节约,降低行政成本,结合局机关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以节水、节能、节支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为重点,建立健全能源、资源节约制度,努力形成局机关大力推动、职工积极参与的节能工作格局,促进地税事业健康良性发展。
二、主要目标1、建立健全决策科学、管理规范、制度健全、职责明确的节能减排长效机制。
2、机关职工人均能耗较2011年下降5%,节能减排意识显著增强。
3、资源循环利用效率明显提高,杜绝资源浪费现象。
三、实施措施(一)以开展“能源紧缺日”体验活动为牵引,认真组织节能教育1、精心组织“能源紧缺日”体验活动。
结合局机关实际情况,在全国节能宣传周期间开展为期一天的“能源紧缺日”体验活动,让职工切身体会到能源紧缺给工作和生活带来的影响,树立起“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观念。
2、扎实开展节能知识培训。
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普及节能知识,大力宣传资源节约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职工的资源忧患意识,培养干部职工节约资源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3、大力营造“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氛围。
通过制作节能降耗专栏、悬挂标语等方式开展深入细致的宣传活动,形成浓厚的教育氛围,努力使节约意识深入人心,使节约成为机关干部职工的自觉行动。
(二)以建立资源节约长效机制为动力,不断完善制度保障1、建立健全节能降耗督导检查制度和公开通报制度,监督检查节能降耗工作的落实。
2、建立健全资源、能源消耗统计报告制度,客观全面反映资源、能源消耗的实际情况和节能降耗工作的实际效果。
3、建立能耗目标考核责任制度与节能奖励制度,将节能降耗任务层层分解,对在节能降耗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表彰,形成全局职工齐心协力节能降耗的良好局面。
节能减排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节能减排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及国家出台的支持节能减排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目前,对节能减排企业主要可以享受如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税收优惠企业从事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享受此项优惠政策,需要对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该目录对环境保护、节能节水所包括的具体项目内容和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
企业按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二、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税收优惠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企业享受此项优惠政策,需要符合《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财税[2008]115号)、《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财税[2008]118号)的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使用、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专用设备,如从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 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25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
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2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就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专用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第二条规定进行税额抵免时,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
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六月二日。
国发〔2010〕8号 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国发〔2010〕8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党中央关于2010年工作部署和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今年国务院工作总的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搞好宏观调控和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着力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着力推进改革开放和自主创新,着力改善民生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为做好今年的政府工作,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期目标,现就《政府工作报告》明确的重点工作提出部门分工意见如下:一、提高宏观调控水平,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一)积极做好宏观调控工作。
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根据新形势新情况不断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和灵活性,把握好政策实施的力度、节奏和重点,处理好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调整经济结构和管理通胀预期的关系,稳定物价总水平。
(发展改革委牵头。
明确一个部门牵头的,有关部门配合,但不一一列出。
下同)(二)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
保持适度的财政赤字和国债规模,安排中央财政赤字8500亿元,继续代发地方债2000亿元。
继续实施结构性减税政策。
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继续向“三农”、民生、社会事业等领域倾斜,支持节能环保、自主创新和欠发达地区的建设。
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大力压缩公用经费。
切实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增强内外部约束力,有效防范和化解潜在财政风险。
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和非税收入管理,严厉打击偷骗税行为,做到应收尽收。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负责。
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或单位,其他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下同)(三)继续实施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
保持货币信贷合理充裕。
优化信贷结构,落实有保有控的信贷政策,加强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有效缓解农户和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严格控制对“两高”行业和产能过剩行业的贷款。
节能减排优惠政策及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汇总
∙ 国家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促进节能减排呢?∙目前,我国主要采用的鼓励性的税收政策促进节能减排,即对于这类企业给与税收减免优惠。
具体来说,有以下优惠政策: 1、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即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4、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其取得的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6、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7、企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8、对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1)CDM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分;(2)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收入;(3)基金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4)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入。
购置专用设备投资额进项税额如何抵扣?
购置专用设备投资额进项税额如何抵扣?购置专用设备投资额进项税额如何抵扣?为明确增值税政策转型后企业购置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投资额,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出台了《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
国税函〔2010〕256号文件具体规定增值税转型前,无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购置专用设备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都不允许抵扣,企业购买专用设备所支付的进项税额当然就构成其投资额,在会计核算上,所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也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但从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增值税转型改革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等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一般纳税人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其用途如果并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不得抵扣的情形,并且其购置上述设备取得了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则其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自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当然就不能作为可抵免所得税的设备投资额,会计上也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增值税转型后,也不是所有企业购买所有的专用设备都能抵扣进项税额或者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因此,国税函〔2010〕256号文件对自2009年1月1日起企业购进并实际使用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进行了界定。
1.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
比如一般纳税人购买专用设备,这里购买的专用设备,不仅包括新设备,也包括销售方已使用的专用设备。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文号沪国税所[2010]102号发文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颁布日期 2010-6-28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O一O年六月二十八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就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专用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第二条规定进行税额抵免时,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
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年六月二日。
我国节能减排的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节能减排的税收优惠政策节能减排指的是减少能源浪费和降低废气排放,推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增长方式的必由之路。
目前,我国已出台了一系列支持节能减排的税收优惠政策,与此同时也出台了针对高耗能、高排放及产能过剩行业实行高税负的调整政策,旨在抑制高耗能、高排放及产能过剩行业过快增长。
现将国家出台的相关税收政策梳理如下:一、增值税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一)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财税〔2009〕163号)规定:1.纳税人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1)再生水。
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
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2)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
胶粉应当符合GB/T19208—2008规定的性能指标。
(3)翻新轮胎。
翻新轮胎应当符合GB7037—2007、GB14646—2007或者HG/T3979—2007规定的性能指标,并且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
(4)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
2.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水质标准规定的业务。
3.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
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应当符合GB10621—2006的有关规定。
(2)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
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
节能环保产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节能环保产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节能环保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环保产业的具体税收政策主要体现以下几方面:一、企业所得税征收率:小规模征收率:20% 一般纳税人:25%企业所得额= 企业各种收入—企业各种费用支出±调整数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额×征收率环保行业优惠政策①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政策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其中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②投资抵免的税收政策设备投资抵免。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范围内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今后5年内结转抵免。
《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财税〔2008〕115号)列举了城市公共污水处理可抵免企业所得税额的4种专用设备:膜生物反应器、紫外消毒灯、污泥浓缩脱水一体机和污泥干化机。
专用设备投资额,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明确,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8号--关于发布试点物流企业名单(第六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8号--关于发布试点物流企
业名单(第六批)的公告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8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0.10.25
【实施日期】2010.1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年第18号)
关于发布试点物流企业名单(第六批)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的有关规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现将第六批试点物流企业名单予以公布。
纳入试点范围的物流企业,有关税收问题按国税发[2005]208号文件执行。
本公告自2010年11月15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附件:
试点物流企业名单(第六批)
1.中国远洋天津物流有限公司
2.北京中远物流有限公司
3.中铁特货汽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4.天津中远国际航空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5.同方环球(天津)物流有限公司
6.河北中储物流中心
7.大连俱进汽贸运输有限公司
8.大连中远物流有限公司
9.大连山九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10.中床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11.山西宝特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12.吉林省长远物流有限公司
13.吉林龙谷物流有限公司
14.吉化集团公司物流中心
15.上海中远化工物流有限公司
16.上海中远物流有限公司
17.上海中远物流重大件运输有限公司
18.上海通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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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 自治 区 、 直辖 市 和计 划单 列 市 国家税 务 局 、 方 地
税 务局 :
区产 业 发展 和 节 能减排 工 作 实 际, 富 充实纳 税 指 南 丰 库 中节 能减 排税 收政 策 的 内容 , 依托 1 3 6纳税 服 务 26
热 线 、 线 访谈 等 渠 道 , 在 有针 对 性 地 为纳 税 人 提 供税 收政 策 咨询 辅 导 。要优 化 办税 工 作流 程 , 使符 合 条件 的纳 税 人及 时享 受节 能减 排税 收优 惠 。
( 中央政府 门户 网站 w . v n 0 00 —7 wwg . 1—50 来源: oc2 税务总局 网站)
加大执பைடு நூலகம்法 督察 力度 , 政策 落 实情 况 纳入 税 收执 法 责 将 任制考 核 内容 , 列入 今 年税 收执 法 检 查 的必查 项 目 并
和 重 点工作 , 税务 总局 将适 时组织抽 查 。 三 、 实做 好 节 能 减 排税 收政 策 的宣 传 、 切 咨询 和 辅导。 各级 税务 机关 要采 取有 效措 施 , 化 纳税 服务 , 优 帮 助 纳税 人 及 时准 确 掌握 节 能 减 排 税 收 政策 内容 及 办税 程序 。 要综合 运用 税 务 网站 、 税服 务厅 等载 体 , 办 加 大节 能减排 税 收政策 解读 和 宣传 力度 。 结合 本地 要
用 于节 能减 排 。
f 自《 港文 ̄ 摘 香 >o o0 -1 2 l.53 )
津 连 续 5年 蝉 联 冠 军 。 当 前 , 津 市 既 有 居 住 建 筑 天 1 4 83 0万 m2 其 中 建 成 节 能 住 宅 l 0 , 15 0万 m2 占 ,
6%。 3
据 悉 ,天 津 市今 年还 将 推进 2 ~3个 绿 色建 筑 示
一
查辅 导力 度和 抽查 比例 。 开 展税 收专 项检 查和 案件 在 查 处 过程 中 , 虚假 申报 骗 取 出 口退 ( ) 、 逃 税款 对 免 税 偷
等 违 法行 为 , 依法 加 大查 处力 度 。 要 五 、 入 开 展税 务系 统“ 能减 排 全 民行动 ” 深 节 。各 级 税 务 机 关要 加 强 能源 资源 和 生 态 环 境 国情 宣 传 教 育 , 取 多种 形 式 搞 好 节 能宣 传 活 动 , 成税 务 系统 采 形 全 民节 能减排 的 良好 氛 围 , 进一 步增 强 广大 税 务干 部 职 工 节约 意识 。要广 泛 开展“ 能减 排 全 民行 动 ” 普 节 , 及 节 能环 保知 识 和方 法 , 介节 能 新技 术 、 推 新产 品, 确 保 实现 各单 位 能耗指 标 比去 年 降低 5 %的 目标 。 各 级 税 务 机 关 要 加 强对 税 收促 进 节 能减 排 工 作 的领 导 , 心 组织 , 实做 好 税 收政 策落 实 、 化纳 税 精 扎 优 服务 和加 强税 收 征管 等促 进节 能减 排 的各 项工 作 。 要 明确 职责 分工 , 保责 任 到位 、 确 措施 到位 。 国家税 务总局 二 。 一 。 年 五 月六 日
切监 控相 关行 业 和企 业依 法纳 税情 况 。 把‘ 高 ” 要 ‘ 两 及 产 能过 剩 行 业 作 为 本 地 自行 确 定 税 收 专 项 检 查 项 目 的重 点 , 认真 部 署 开展 检查 工 作 。对税 务 总局 已经 安 排 的重 点税 源 检 查 中 从 事上 述 行 业 的企 业 要 加 大 自
是 实 现“ 一 五 ” 能减 排 目标 的 决 战 之 年 , 级 税 十 节 各 务 机 关要 充 分 认识 做 好 税 收 促 进 节 能 减排 工 作 的重
四、 依法 加 强对“ 高 ” 产 能过 剩行 业和 企 业税 两 及 收征 管 。各 级税 务 机关 要 认真 做好 税 收 分析 工作 , 密
天津 连续 五年 在 全 国建筑 节 能检 查 中获 冠
由国家住 建 部组 织 的全 国建 筑节 能大检 查 中 , 天
范 项 目试 点 2 ~3年在 中心城 区 、滨 海 新 区及 重 点片 区 大 面积 推广 绿 色建 筑 。其 中, 滨海 新 区作 为 国家 综 合 配套 改 革试 验 区 , 未来 两年 将 出 资 1 0亿 元人 民 币 4
根 据 国务 院 的部署 , 为进 一步 做好 税 收促 进 节 能
减 排工 作 , 就有 关事 项通 知如 下 : 现 充 分认 识做 好 税 收促 进节 能减 排 工作 的重 要 意 义 。节 能减 排是 实现 科 学发 展 , 构建 资 源节 约 型和
一
、
环 境友 好 型社会 的重要 举措 。 当前 , 国节 能减排 工 我 作取得积极成效 , 但面临 的形势依然十分严 峻。2 1 0 0年
o 年 (第3卷 第 期 第 期总 8 o
N . i 2 1 o n 00 6 tlNo 3 , o.8 a . 2 V 1 ) 2 3
建 筑 节 能
一 政 策 与 法 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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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 一步 做好税收促进节 能减 排工作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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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性 和 紧迫 性 , 实 增 强 责任 感 和 使 命 感 , 一 步 加 切 进 大 工 作 力 度 , 实现“ 一 五 ” 能减 排 目标 作 出积 为 十 节
极 贡献 。 二 、 真落 实促 进节 能减 排 的各 项 税 收政 策 。 目 认 前 ,我 国 已 出台 了支持 节 能减排 技 术研 发 与转 让 , 鼓 励企 业使 用 节 能减排 专用 设 备 , 导绿 色消 费和 适 度 倡 消 费 , 制 高耗 能 、 排 放 及 产 能过 剩行 业 过 快 增 长 抑 高 等一 系列税 收政 策 。 级税 务机 关要 不折 不扣 地抓 好 各 落 实 , 时加 强对 政 策 执 行 情 况 的 调研 分 析 , 出进 同 提 步 完善 的意见 和建 议 , 努力 建 立健 全税 收 促进 节 能 减排 的长 效机 制 , 分发挥 税 收 调控 作用 。要进 一 步 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