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学习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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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学习要点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加强我局营业线施工管理和施工安全管理,做到运输、施工统筹兼顾,确保行车和施工安全,根据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08]190号)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补充办法》(铁运[2010]51号),制定本细则。

第2条营业线施工是指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设备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各种施工,分为施工作业和维修作业;临近营业线施工纳入营业线施工管理范围。主要项目如下:

2.维修作业

维修作业应利用维修天窗进行,作业开始前不需限速,结束后须达到正常放行列车条件,具体作业项目见附件1。

3.临近营业线施工

临近营业线施工是指新建铁路工程、既有线改造工程及地方工程等平行、交叉、接入和上跨、下穿既有线,在既有线两侧一定范围内,涉及既有线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施工。

⑴A类施工:临近铁路营业线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工程施工。

⑵B类施工:临近营业线可能因翻塌、坠落等意外而危及营业线行车安全的工程施工。

行车设备使用安全的施工。临近营业线可能影响铁路路基稳定、类施工:C⑶.

第3条营业线施工必须把确保行车安全放在首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行车组织、设备管理等部门和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设备使用和行车安全的施工,必须纳入天窗,对影响行车和施工安全的每个环节,都必须强化管理,确保行车和施工安全。临近营业线施工和铁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也必须加强管理。第6条营业线施工应分阶段召开施工会议。施工会议分为施工方案审查会、施工计划编制会、施工协调会(根据需要召开)、施工预备会、施工点名签到会和施工总结会。会议程序、内容和要求以及施工会议记录簿格式见附件2、附件3。

第7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局管内国家铁路营业线[含铁路安全保护区内和公铁立交公路养护维修(“公跨铁”立交桥铁路两侧各50m、“铁跨公”立交桥铁路两侧各20m范围内)]的各项施工。凡在我局管内国家铁路、控股合资铁路营业线施工的各相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本细则。路企直通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的施工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天窗和慢行处所规定

第8条“天窗”是指列车运行图中不铺画列车运行线或调整、抽减列车运行线为营业线施工作业和维修作业预留的时间,按用途分为施工天窗和维修天窗。

第11条天窗时间规定如下:

2.维修天窗:电气化铁路双线不应少于90分钟,单线不应少于60分钟;分钟。60分钟,单线不应少于70非电气化铁路双线不应少于

3.垂直天窗:

⑴电气化铁路需两个接触网供电臂或供电单元停电的检修作业,其时间安排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第三章施工分类和等级划分

第17条营业线施工划分为施工作业和维修作业两类,施工作业按Ⅰ、Ⅱ、Ⅲ级3个等级进行管理。

第20条临近营业线施工分为三类。

1.A类施工:

(1)吊装作业时侵入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杆外侧2米(接触网支柱外侧悬挂回流线和供电线时在回流线和供电线2米以外)、非电气化铁路信号机立柱外侧1米范围(以下简称“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2)架设或拆除各类铁塔、支柱及接触网杆等在作业过程中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3)开挖路基、线路注浆、CFG桩等影响路基稳定的施工。(4)需要对临近的营业线进行限速的施工。

2.B类施工:

(1)使用高度或作业半径大于吊车至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之间距离的吊车吊装作业。

(2)影响铁路通信铁塔、基站、通信信号中继站及供电铁塔、支柱等基础稳定的各类施工。

(3)临近营业线进行现浇梁、钢板桩、钢管桩、搭设脚手架、膺架等施工的设备和材料翻落后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营业线路堑地段有可能发生物体坠落,翻落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4(.

的施工。

3.C类施工:

(1)铲车、挖掘机、推土机等施工机械作业。

(2)人工开挖基坑和人工挖孔桩施工。

(3)临近通信、信号及供电光、电缆沟10米范围内的挖沟、取土、路基碾压等施工。

(4)绑扎钢筋、安装拆除模板等未侵入限界的施工。

(5)路基填筑或弃土等施工。

(6)其它涉及营业线行车设备稳定的施工。

纳入施工计划的A、B类施工按照施工管理;纳入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的B类(指已设防护设施)和C类施工按照天窗点外作

业方式管理,根据监督计划做好现场检查监督。临近营业线施工分类及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作为施工计划附件一并下发。

第四章施工组织领导

2.Ⅱ级施工领导小组

组长:运输处主管副处长

副组长:施工主体业务处副处长,属基建项目时,增加建管处副处长和项目管理机构负责人

成员:安监室(监控办)、运输处、机务处、车辆处、工务处、电务处、建管处、房管处、多元处有关人员和调度所、信息技术所、项目管理机构、设计、施工、监理及行车组织、设备管理等有关单位分管副职

第27条各级施工现场指挥部组成

级施工现场指挥部Ⅰ.1.

指挥长:主管副局长(按施工分类确定)

副指挥长:主管安全、机辆、工电、建设、多元副局长

成员为Ⅰ级施工领导小组成员不变。

2.Ⅱ级施工现场指挥部

指挥长:运输处主管副处长

副指挥长:施工主体业务处副处长,属基建项目时,增加建管处副处长和项目管理机构负责人,其中施工主体业务处分管副职为第一副指挥长(兼施工现场指挥)成员为Ⅱ级施工领导小组成员不变。

各设备管理单位施工作业和管理人员由基层站段自行组织培训、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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