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禁药规定
医院毒、麻、精神类药品使用管理规定
<p>医院毒、麻、精神类药品使用管理规定<br />一、医疗用毒性药品(以下简称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
毒性药品的管理品种是指《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品种。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2011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联合公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国内已生产和使用的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放射性药品是指用于临床诊断或者治疗的放射性核素制剂或者其标记药物。
<br />二、购进、贮存、管理和使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必须遵照《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入库和取用须及时登记注帐,并每天进行清点。
<br />三、药剂科必须严格监督和指导各临床科室合理使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医教部。
如发现滥用情况有权拒发,并直接向医教部汇报,以便及时检查、处理。
<br />四、药剂科和各临床科室必须建立健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进行“五专”(即专人、专柜加锁、专帐、专册、专门处方)管理,同时必须实行“双人双锁”管理,药品库房要设置“三铁一器”(铁门、铁柜、铁锁、报警器)。
<br />五、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开具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除治疗需要外,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处方。
<br />六、医教部、药剂科负责对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
医院毒性药品使用管理规定范本
医院毒性药品使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院毒性药品的使用管理,保证医疗安全,提高医疗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医院内所有毒性药品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医院毒性药品指具有毒性、剧毒性以及放射性、麻醉性等危险性的药品,包括但不限于麻醉药品、化疗药品等。
第四条医院应设立毒性药品使用与管理委员会,专门负责医院毒性药品的使用与管理。
第五条医院应建立毒性药品使用与管理档案,记录毒性药品的采购、配送、使用、销毁等信息。
第六条医院人员使用毒性药品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培训经历,确保安全使用。
第七条医院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医院内部使用和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二章:毒性药品的采购与配送管理第八条医院毒性药品的采购和配送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严格控制采购渠道。
第九条医院毒性药品采购时应根据需要的药量、药品规格、药品质量进行订购,避免浪费和过量采购。
第十条医院毒性药品的配送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并记录配送信息,确保药品安全。
第十一条医院应建立药品储存区,确保毒性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储存区应符合相关标准,定期进行清理和消毒,并做好防火、防爆等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医院应建立医疗废弃药物的回收和处理制度,确保毒性药品的安全销毁。
第三章:毒性药品的使用与管理第十三条医院毒性药品的使用应按照医疗需要进行,确保用药安全和疗效。
第十四条医院应制定毒性药品的使用管理流程,明确使用各环节的责任人和操作规范。
第十五条医院应建立毒性药品使用登记制度,记录使用药品的名称、规格、用量、用途、次数等信息。
第十六条医院应加强对毒性药品的库存管理,定期清点库存并记录,确保药品安全。
第十七条医院应建立药品库房的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库房的使用和防护措施。
第十八条医院应建立医务人员使用毒性药品的岗前培训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加强对操作规范的培训。
第四章:毒性药品的销毁与监测第十九条医院应建立毒性药品的销毁制度,定期对过期和废弃的毒性药品进行销毁,并制定详细的销毁流程和记录。
医院毒性药品使用管理规定
医院毒性药品使用管理规定
根据中国卫生部发布的《医疗机构药品管理规定》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管理办法》,医院对于毒性药品使用需要进行以下管理:
1. 定期更新毒性药品目录:医院需要根据相关法规和政策,制定并定期更新毒性药品目录,明确哪些药品属于毒性药品,并及时通知相关临床科室。
2. 药品使用许可:医院需要制定严格的药品使用许可制度,只有经过相关科室负责人批准的医生或护士才能使用毒性药品,确保使用毒性药品的医疗行为合理合法。
3. 毒性药品存储管理:医院需要设置专门的毒性药品存储区域,确保药品的安全性和可追溯性,并制定相关的存储管理流程,如分区存储、定期检查药品质量等。
4. 使用记录和监测:医院应建立完善的毒性药品使用记录和监测系统,每次使用毒性药品都要详细记录药品名称、剂量、使用目的、使用者等信息,确保药品使用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5. 不良反应报告和处理:医院需要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对每例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生进行记录和报告,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和防范。
6. 专业培训:医院需要定期组织医护人员参加有关毒性药品使用和管理的培训,提高其对毒性药品的认识和安全使用能力。
同时,根据国际标准和相关法规,医院在使用毒性药品时还需考虑以下注意事项:
- 严格执行按照药品说明书的剂量使用。
- 对于有毒副作用的药品,需密切监测患者病情和身体反应。
- 进行相关药物临床试验时,需严格遵循伦理和法律规定。
- 加强药品质量管理,防止药品质量问题导致不良反应。
总之,医院使用毒性药品应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政策,加强管理和监测,确保药品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减少不良反应的发生,并及时处理和报告不良反应情况。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管理药品的使用与管理规章制度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管理药品的使用与管理规章制度一、精神药品系指能够影响中枢神经系统的药品,包括镇静催眠药、抗抑郁药、抗精神病药等。
二、医院必须设立专门的精神科门诊和病房,由专业医生开具处方,并在医生、药剂师和护士的共同配合下进行管理。
三、使用精神药品的患者必须进行全面的身体和精神评估,并严格控制用药剂量和疗程。
四、精神药品的配方、调配、发药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药剂师必须对处方进行核对,确保药品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五、精神药品必须加强管理,必须专门设立存放区域,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和保管,防止混淆和误用。
六、使用精神药品的患者必须定期进行复查和评估,及时调整用药剂量和疗程,防止药物滥用和依赖。
七、药品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健全的收支帐目和存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盘点和检查,确保药品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八、对于精神药品的不良反应和意外事件,必须及时报告和处理,进行调查和追责,确保患者的权益和安全。
九、医院必须加强对精神药品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医务人员和患者的药品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
精神药品是一类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的药品,可使其兴奋或抑制,具有依赖性潜力,滥用或不合理使用会产生药物依赖性。
这类药品适用于治疗或改善异常精神活动,使紊乱的思维、情绪和行为转归常态。
对于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得超过三日常用量;对于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得超过七日常用量。
精神药品处方应该留存2年备查。
在精神药品处方的使用中,应该严格掌握药物的适应证,避免长期反复使用。
医师开写的处方对于患者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等都应该书写清楚。
对于处方模糊不清或有疑问的,药学部应该拒绝调配。
精神药品的购买证明、处方不得涂改。
第一类精神药品按麻醉药管理办法管理,第二类精神药品应该严加管理,单独保管,专柜加锁存放。
建立精神药品收支账,做到定期盘点、账物相符,发现问题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以便及时查处。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5〕4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了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保证临床合理需求,严防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我部制定了《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保证正常医疗工作需要,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机构和人员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分管负责人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机构要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列入本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
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承担。
第六条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麻醉、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熟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卫生部关于医疗用毒药、限制性剧药管理规定
卫生部关于医疗用毒药、限制性剧药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79.06.30•【文号】•【施行日期】1979.06.3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88年12月27日实施日期:1988年12月27日)废止卫生部关于医疗用毒药、限制性剧药管理规定(一九七九年六月三十日)第一条为防病治病的需要,防止流弊,根据国务院批转卫生部关于颁发《药政管理条例(试行)》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为了便于使用和管理,将毒、限剧药分为二类(详见附表)。
第三条各药厂生产毒、限剧药,每个品种都必须报经省、市、自治区卫生局审核批准。
属于附表第一类中的毒、限剧药的生产由国家医药管理总局,或省、市、自治区医药管理局统一安排计划,下达有关指定的药厂生产。
第四条各生产厂和医疗单位,生产和配制毒、限剧药必须由熟悉医药专业人员负责生产配制和质量检验。
并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严防与一般药品发生混药事故。
每次配料,必须经第二人复核无误,要详细记录每次生产所用原料和成品数。
经手人要签字备查,所有工具容器要处理干净,以防污染其它药品,标示量应准确无误,包装物料要有明显标记,与一般药品相区别。
第五条毒性中药的收购、经营由各级药材公司负责。
凡需加工炮制的毒性中药,必须遵照中国药典和各省、市、自治区关于加工炮制的有关规定和中医用药的要求进行,符合药用者方可使用。
第六条药厂按计划生产的毒、限剧药,应全部交医药供应部门收购,药厂不得自行销售,也不得擅自配制成药。
第七条本规定第一类的毒、限剧药,只限供应医疗单位和有关医药门市部配方使用,不得在门市零售。
第二类毒、限剧药,可由医药门市部经营零售。
附表第二类品种必须凭盖有公章的医生处方才能发售。
除精神病患者、癫痫和其他特殊病人应由医生掌握外,每次处方毒药不得超过一日极量,限剧药不得超过二日极量,处方一次有效,取药后留方存查,如因报销需要,可在发票注明“处方留存备查”,医生不得自开处方使用。
特殊管理药品禁忌与限制规定(范本文)
特殊管理药品禁忌与限制规定在医疗行业中,有一些特殊管理药品需要受到严格的限制和规定。
这些药品可能因为其潜在的危险性和滥用风险而限制其销售和使用。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特殊管理药品禁忌与限制规定。
1. 管制药品管制药品是指具有潜在的滥用风险和危险性的药品。
这些药品往往具有镇痛、镇静或致幻等效果,容易被滥用或导致成瘾。
在许多国家,对于管制药品的销售和使用都有严格的限制。
1.1. 麻醉药品麻醉药品是一种常见的管制药品,用于手术和其他医疗程序中。
这些药品通常属于第二类管制药品,需要经过特殊许可才能使用。
此外,对于这些药品的配方、存储和销售也有严格的规定。
1.2. 精神药品精神药品也是一类常见的管制药品,包括安眠药、抗焦虑药和抗精神病药等。
这些药品具有镇静、催眠或情绪调节的效果,容易导致滥用和成瘾。
因此,对于精神药品的使用和处方也有一定的限制。
1.3.是一种高度管制的药品,通常是指那些具有致幻、上瘾和危害健康的药品,如大麻、可卡因和海洛因。
对于的使用和贩卖在大多数国家都是严格禁止的,并受到法律的制裁。
2. 处方药限制处方药是指需要医生凭处方给患者开具的药品。
这些药品通常具有较高的药物功效和潜在的副作用,需要医生的指导和监管。
因此,对于处方药的限制主要体现在医生的处方权限和药店的销售规定上。
2.1. 处方权限对于处方药的开处方权限通常只限于有资质的医生和药剂师。
一般来说,只有拥有医生或药剂师执业证书的人员才有权力开具处方药处方。
这样可以确保处方药的合理使用和避免滥用的风险。
2.2. 药店销售规定在许多国家,处方药的销售是受到严格的控制的。
药店需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包括记录患者信息、核实处方药的处方有效性和数量、不得对患者进行多次处方等。
这些措施旨在确保处方药的正规销售和使用。
3. 特殊人群禁用在一些特殊人群中,有些药物可能会导致不良反应或产生更大的风险。
因此,对于这些特殊人群,有一些特定的药物禁忌规定。
3.1. 儿童和孕妇由于儿童和孕妇的生理特点和发育状况,一些药物可能对其产生不良影响。
医疗机构抗炎药品、第一类抗炎药品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抗炎药品、第一类抗炎药品管理规定第一类抗炎药品的管理1. 医疗机构必须制定第一类抗炎药品的管理制度,确保使用合理、安全。
2. 严格执行抗菌药物使用管理制度,严禁滥用或过度使用第一类抗炎药品。
3.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第一类抗炎药品的管理和使用监测,收集第一类抗炎药品使用情况,并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计生委。
4.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第一类抗炎药品使用专人负责管理,对所有第一类抗炎药品使用行为进行记录,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计生委。
5. 对于超范围、超时限使用第一类抗炎药品的医生,医疗机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通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计生委。
抗炎药品的管理1. 医疗机构必须建立完善的抗炎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2.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抗炎药品使用的规定和标准,保证抗炎药品的合理使用。
3.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抗炎药品的管理和使用监测,收集抗炎药品使用情况,并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计生委。
4.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抗炎药品使用专人负责管理,对所有抗炎药品使用行为进行记录,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计生委。
5.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抗炎药品的宣传教育,强调抗炎药品一定要在医生的指导下合理使用。
6. 对于超范围、超时限、超剂量使用抗炎药品的医生,医疗机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通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计生委。
7. 医疗机构应当通过各种途径发布医生依法使用抗炎药品的承诺书,并予以公开。
同时,建立医生依法使用抗炎药品的黑名单,并及时公布,以加强对医生的监管和约束。
结论针对医疗机构抗炎药品及第一类抗炎药品管理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抗炎药品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对抗炎药品的管理和使用监测,合理使用抗炎药品,从而更好地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
这20种药品所有医院门诊禁用!
这20种药品所有医院门诊禁用!近日,山东省卫计委下发《关于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遏制细菌耐药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强化对抗菌药的监控,同时公布了《山东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目录),《目录》里将舒巴坦、头孢吡肟氨曲南、美罗培南、亚胺培南/西司他丁、比阿培南、厄他培南等20种药品被列为特殊使用级,这些药物不得在门诊使用。
《通知》对各级医院抗生素的使用品种进行了严控,提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对照《目录》,抓紧调整、制定本机构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目录中应当包括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品规等信息。
《目录》为我省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的依据和最低要求,医疗机构可根据本机构具体情况提高抗菌药物管理级别,将“非限制使用级”的品种上调为“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的品种上调为“特殊使用级”管理,禁止下调抗菌药物管理级别。
并要求对抗菌药物供应目录进行动态管理,清退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严重、性价比差和违规使用的抗菌药物品种和品规。
要按照规定定期调整抗菌药物供应目录,调整周期原则上为2年,最短不少于1年,并在调整后15个工作日内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此外,《通知》还严格控制抗菌药物购用品种品规数量,《通知》明确,三级综合医院、儿童医院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不超过50种;妇产医院(含妇幼保健院)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不超过40种;二级综合医院、口腔医院、肿瘤医院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不得超过35种;精神病医院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不超过10种;复方磺胺甲恶唑、呋喃妥因、青霉素G、苄星青霉素、5-氟胞嘧啶可不计在品种数内。
同一通用名称抗菌药物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超过2种,具有相似或者相同药理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采购。
头霉素类抗菌药物不超过2个品规;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不超过5个品规,注射剂型不超过8个品规;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不超过3个品规;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和注射剂型各不超过4个品规;深部抗真菌类抗菌药物不超过5个品种。
特殊药品规章制度
特殊药品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障特殊药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特殊药品指的是那些具有较高风险、较强疗效或者限制使用范围的药品,包括但不限于生物制剂、罕见病治疗药品、放射性药品等。
第三条,特殊药品的生产、销售、配送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并且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
第四条,医疗机构必须建立健全特殊药品的采购、储存、配送和使用管理制度,确保特殊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医疗机构在使用特殊药品时,必须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和医疗指南进行使用,避免药品滥用和误用。
第六条,特殊药品的销售和配送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和许可的药品经营企业进行,不得擅自销售和配送。
第七条,对于特殊药品的不良反应和药品事件,医疗机构必须
及时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八条,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企业将受到相
应的处罚,直至吊销相关资质和许可。
第九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对于之前已经存在的
特殊药品,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
医学伦理学与卫生法规:特殊药品管理
医学伦理学与卫生法规:特殊药品管理
《药品管理法》规定,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
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包括: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类及卫生部指定的其他易成瘾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
精神药品是指直接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毒性药品是指毒性剧烈,治疗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
放射性药品是指用于临床诊断或者治疗的放射性核素制剂或者其标记药物,包括裂变制品、堆照制品、加速器制品、放射性同位素发生器及配套药盒、放射性免疫药盒等。
戒毒药品是指控制并消除滥用阿片类药物成瘾者的急剧戒断症状与体征的戒毒治疗药品和能减轻稽延性症状的戒毒治疗辅助药品。
1。
医院毒性药品使用管理规定范文
医院毒性药品使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内毒性药品的管理和使用,保障患者和医护人员的安全,提高医疗质量和工作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内使用、管理毒性药品的科室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药房、药剂科、临床科室等。
第三条医院应成立毒性药品使用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有关毒性药品使用管理的制度和规定,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毒性药品包括高毒、剧毒、致癌、致畸等具有一定潜在危害的药品。
第五条医院应建立相应的技术人员队伍,配备专业的设备和设施,保障毒性药品的储存和使用的安全。
第二章毒性药品的采购和储存第六条医院采购毒性药品应根据临床需要和科学研究的要求,结合其自身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采购计划,并制定相应的采购制度。
第七条医院的毒性药品采购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必须具备相应的采购资质和证照。
第八条医院应建立严格的进货验收制度,对购入的毒性药品进行严密检查,确保货物的真实性和质量,防止假药和劣药的出现。
第九条医院应建立严格的毒性药品储存制度,将毒性药品单独存放,与其他药品相互隔离,避免交叉污染和误用。
第十条医院应建立完善的毒性药品储存设施,包括专用的柜子、冰箱、冷冻箱等,保证药品的安全、稳定和符合规定的环境条件下储存。
第三章毒性药品的配制和使用第十一条医院应建立严格的毒性药品配制制度,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和设备,确保配制的安全和准确。
第十二条医院的毒性药品配制应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方法进行,确保药物的质量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医院应建立严格的毒性药品使用制度,规范医师、药师和护士的使用行为,严禁擅自调整剂量、停药或更换药品。
第十四条医院应建立电子管理系统,记录毒性药品的使用情况和患者的反应,及时发现和处理药品的不良反应和药物安全事件。
第四章毒性药品的废弃和处理第十五条医院应建立严格的毒性药品废弃和处理制度,确保药品的安全和环境的保护。
第十六条医院应定期清点和清理过期或失效的毒性药品,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合理的处理。
禁用或受限用药管理制度
禁用或受限用药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医院药品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机构要求,订立本禁用或受限用药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内全部临床科室和药房。
第二章禁用或受限用药范围1.禁用或受限用药指的是由国家药品监管机构或医院药学委员会明确规定的禁止或限制使用的药品。
2.禁用或受限用药范围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况:–游离肽类抗生素:如萘胺、伏立康唑等;–毒副作用较大的药物:如异丙嗪、甲氧氯普胺等;–高度滥用的药物:如阿片类药物等;–限制用于特定疾病、特定人群的药物。
第三章管理程序1.禁用或受限用药的录入(1)药品采购人员在采购药品前,需认真核对采购清单中的药品名称和包装规格,确保所采购的药品不属于禁用或受限用药范围。
(2)医院药学委员会负责对全部药品进行审核和分类,明确禁用或受限用药范围,并定期更新药品目录,通知医院相关科室和药房。
(3)药房工作人员通过医院内部信息系统录入和管理药物库存,确保禁用或受限用药不能进入药物库存。
2.处方审核(1)临床科室医生在开具处方前,需认真核对所开药品是否属于禁用或受限用药范围,严禁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
(2)药师在发药前对处方进行审核,确保药品的合理使用,并核对禁用或受限用药的使用情况。
(3)在特殊情况下,如确需使用禁用或受限用药,需经过医院药学委员会审批,并有明确的临床需要和使用方案。
3.使用追溯和监测(1)药房工作人员需记录每一批次药品的进货日期、供应商、数量等信息,并进行二维码或条形码追溯管理。
(2)药房和临床科室工作人员要定期查看库存和使用情况,确保禁用或受限用药没有被存放或使用。
(3)定期进行药物使用情况的报告和分析,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使用行为。
4.违规处理(1)对于临床科室和药房违反禁用或受限用药管理制度的行为,将进行严厉处理,包含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停职检查、取消职务等。
(2)对于个人违规行为,将纪录个人档案并依法进行处理。
含禁药管理制度
含禁药管理制度介绍本制度旨在规范和管理使用禁药的情况,以保护员工的健康和安全,维护组织的声誉和合法性。
禁药是指对员工的身体或心理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的药物或物质,包括但不限于违禁药品、滥用药物和药物依赖物。
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全体员工、合作伙伴和访客。
禁药管理政策所有人员必须遵守当地法律和组织的规章制度,禁止携带、使用或交易禁药。
在工作场所和组织活动中禁止使用禁药,包括但不限于吸食、注射、摄入以及其他形式的使用。
禁止在工作时间内或工作地点附近使用禁药。
如果员工处方药的使用可能对工作安全产生影响,员工应提前通知主管并提供医生的证明文件。
测试和检测组织有权进行员工的相关测试和检测,以确保员工是否使用禁药。
员工可能需要进行随机或有限的药物检测。
检测结果以及任何相关信息将会保密处理。
对于有合理怀疑的员工,组织将进行详细的调查。
如果测试结果显示员工使用了禁药,可能会采取适当的纪律和法律措施。
后果和纪律措施如果员工被发现使用禁药,可能会受到纪律和法律上的后果,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停职、解雇或法律追诉。
如果员工对违反禁药管理政策有合理的解释或理由,应及时向组织提供相关证据。
文化宣传和培训组织将定期进行禁药管理政策的宣传和培训,以确保员工理解政策的重要性和后果。
员工应参与培训并签署相应的文件,表明他们已理解并同意遵守禁药管理政策。
监督和改进本管理制度将会定期监督和评估,以确保其有效性和合规性。
如果发现任何问题或需要改进的地方,应及时进行调整和更新。
以上即为含禁药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请遵守并遵循本制度,以保护您的健康和组织的利益。
备注:本文档供参考使用,具体内容可能需要根据组织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要求进行调整和修改。
800字以上。
毒、精、麻药品使用管理规定
毒、麻、精神类药品使用管理规定1. 毒、麻、精神、限剧药品必须由有麻醉处方权的医生正式处方,方能发药。
否则,不得任意发出。
2. 毒、麻、精神、限剧药品的处方不得超过常用量。
超量时必须由处方医生在用量旁签字或盖章方可发出。
否则不得发出。
3.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二日用量。
片剂、酊剂、糖浆剂不得超过三日常用量。
连续使用不得超过七天。
晚期癌症病人按有关规定执行。
4. 禁止非法使用、储存、转让或借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5.建立毒、麻、精神、限剧药品专用登记册,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
处方保存三年备查。
6.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开处方使用毒、麻、精神、限剧药品。
7.麻醉药品等采购和验收,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标签颜色和样式应明显醒目,无瓶签或瓶签模糊不清发生怀疑时,需要进行分析鉴定,确认无误后方能使用。
8.毒、麻、精神、限剧药品在月终进行一次盘存,药剂科主任或主管药师监督执行。
科主任应定期检查使用执行情况。
9.负责毒、麻、精神、限剧药品保管的人员调动时,须办清交接手续,方可调离。
若有数量差错,必须查清,根据情况予以妥善处理。
10.毒、麻、精神、限剧药品有关其它管理制度,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规定执行。
(处方制度规定:有关毒、麻、限剧药品处方,遵照毒麻、限剧药品管理制度及国家有关管理麻醉药品的规定执行。
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或从事临床工作5-7年以上的医师,经院长批准,并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可授予麻醉药处方权。
雨滴穿石,不是靠蛮力,而是靠持之以恒。
——拉蒂默。
使用禁忌药品管理制度
使用禁忌药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维护医院的良好秩序,确保患者生命安全和医疗质量,订立本规章制度。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医院全体员工,包含医生、护士、药剂师等全部与药品管理相关的人员。
第二章禁忌药品的定义禁忌药品是指对患者会产生严重不良反应或不适应症状,或存在其他风险的药品。
禁忌药品可以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医学研究、临床试验等获得的知识进行确定。
第三章管理职责3.1 禁忌药品管理人员医院应指定特地的禁忌药品管理人员,负责订立禁忌药品清单,并对全体医务人员进行培训和引导。
管理人员要定期更新禁忌药品清单,确保其准确性和及时性。
3.2 部门主管各科室、药剂科和护理部门的主管应负责具体的禁忌药品管理工作,包含执行管理人员的指令、监督禁忌药品的使用情况,及时报告不良事件等。
3.3 医务人员责任医务人员是禁忌药品管理的主体,应遵守本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相关要求。
医生应审查患者的病历和药物过敏史,确保禁忌药品的正确使用。
护士应认真核对患者的个人信息,包含过敏史,并提示医生避开使用禁忌药品。
第四章禁忌药品管理流程4.1 禁忌药品清单的编制和更新禁忌药品管理人员负责编制禁忌药品清单,并定期对清单进行更新。
更新内容包含新增禁忌药品、已解禁的药品、药品禁忌适应症的变动等。
4.2 医师开具禁忌药品的审核医生在开具处方时,应认真查阅禁忌药品清单,并对患者过敏史进行询问和记录。
如发现开具禁忌药品的情况,应立刻修改处方或与上级医生沟通,找寻替代药物。
4.3 护士核对禁忌药品的使用护士在给患者使用药物前,应核对药品清单,并认真核对患者的个人信息和过敏史。
如发现使用禁忌药品的情况,应立刻停止使用并及时向医生报告。
4.4 禁忌药品的储存和标识禁忌药品应单独存放于指定的药品柜或冰箱中,并采取特殊标识,明确警示禁止使用。
禁忌药品的储存应符合相关规定,定期检查药品柜和冰箱的温度和湿度。
4.5 不良事件的报告和处理医务人员发现或接受患者报告使用禁忌药品引起严重不良反应或不适应症状的情况,应立刻停止给药并报告上级。
零售药店禁止销售的药品
零售药店禁止销售的药品之樊仲川亿创作
⏹毒、麻、精、放)。
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吗啡、可
待因、罂粟壳)、放射性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氯胺酮、三唑仑);
⏹终止妊娠的药品、(息隐);
⏹蛋白同化制剂(盐酸克伦特罗、甲睾酮、甲基睾丸酮)、肽
类激素(胰岛素除外—需有生物制品经营范围,但带有一次性注射器的胰岛素,零售药店均无经营权);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高猛酸甲、氯化胺、麻黄素、伪麻黄
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麦角新碱、麦角胺、)、
⏹疫苗以及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药品、
⏹戒毒药品;
⏹零售药店不得经营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Щ类器械)
零售药店限量销售的品种
⏹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
⏹含麻黄碱复方制剂;经常使用的百喘硼、呋麻滴鼻液、康泰
克、甘草片等
⏹含磷酸可待因复方制剂;奥亭、立健停等
⏹含曲马多复方制剂;复方氨酚曲马多片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只能销售给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批
发企业和医疗机构。
(胰岛素可以销售给零售药店,但零售药店必须有生物制品的经营资格)。
医院毒性药品使用管理规定
医院有毒药品使用管理条例
为了加强医院有毒药物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的要求,做规定如下。
一.有毒药品的采购和储存
1.有毒药品的采购品种必须由医院药学委员会决定,计划的数量经主管院长批准。
2.购买的有毒药品应保存在保险箱中。
二.使用有毒药物
1.只有有权开处方的医生才能开有毒药物。
2.医生使用的有毒药物处方,应清楚地写明患者的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名称(草药名称),剂量、服用方法等。
3.每剂处方用药量,不得超过规定的用药量,每种有毒药物的处方量在两天内不得超过最大剂量。
4.调剂人员对处方要加强核对,审查剂量,对有疑问的处方应与医生联系或拒绝调配。
配药后,必须经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审核后方可开具处方。
5.开处方时,你必须小心负责,计量准确,并严格按照医嘱注明要求,如品名、用法、用量等。
6.这个这个处方一次有效,保存二年备查。
销售违禁药品管理制度
销售违禁药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规范医院的药品销售行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医院内全部药店、药房和药品销售相关人员。
第三条定义1.违禁药品:指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药品。
2.合法药品:指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销售要求的药品。
第二章销售违禁药品的责任与义务第四条销售违禁药品的禁止医院内全部药店、药房和药品销售相关人员严禁销售违禁药品,违者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并可能受到相应的行政惩罚。
第五条药品审批与备案制度1.医院内设置特地的药品审批部门负责对药品进行审批与备案工作。
2.药品审批部门应定期检查药店、药房内的药品销售情况,确保没有违禁药品的销售。
第六条药品进货与验收1.医院内药店、药房应与合法药品供应商建立固定的进货渠道,确保药品的来源合法可靠。
2.药品进货时应严格依照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的规定进行验收,确保药品的品质和数量与进货单全都。
第七条药品销售记录1.医院内药店、药房应当建立健全药品销售记录制度,包含销售药品种类、数量、购药人的身份信息等。
2.药品销售记录应当保管在电子系统中,便于查询和监督。
第三章销售违禁药品的监管措施第八条内部巡查和抽查制度1.医院内应设立特地的内部巡查部门,负责对药店、药房的销售行为进行巡查。
2.内部巡查部门应定期对药店、药房进行抽查,确保销售行为符合相关规定。
第九条外部监管协作机制1.医院应与相关政府部门建立外部监管协作机制,加强违禁药品的销售管控。
2.医院应乐观搭配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管工作,及时报告并搭配处理违禁药品的销售行为。
第十条惩罚措施1.对于发现的违禁药品销售行为,医院内部将立刻停止销售,并进行内部调查。
2.对于严重违法乃至犯罪的销售行为,将移交相关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四章附则第十一条全员培训与教育1.医院应定期组织药店、药房和药品销售相关人员参加销售违禁药品相关法律法规培训。
医院使用管制药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管制药品的管理,确保药品使用的安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使用管制药品的医务人员、药剂人员以及相关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管制药品,是指国家规定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
第二章采购与储存第四条采购管制药品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药品采购政策,由我院药剂科统一采购,其他科室和个人不得擅自采购。
第五条药剂科在采购管制药品时,应查验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的相关证照,确保药品来源合法。
第六条采购的管制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并按药品类别分别存放,实行专库、专柜、专人管理。
第七条管制药品的储存环境应满足药品储存要求,保持通风、干燥、避光、防火、防盗等。
第三章使用与管理第八条医院使用管制药品,必须严格执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确保药品使用的合法性。
第九条具有管制药品处方权的医务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并经过相关培训和考核。
第十条医务人员在开具管制药品处方时,应严格按照临床诊疗规范和药品说明书使用,不得滥用。
第十一条医院设立管制药品使用审批制度,对管制药品的使用进行审批,确保药品使用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第十二条管制药品的处方、配药、使用等环节,必须严格执行《医疗机构处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药剂科应定期对管制药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四章监督与考核第十四条医院设立管制药品使用监督小组,负责对管制药品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医院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医院定期对管制药品使用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医务人员晋升、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我院药剂科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制度,我院旨在规范管制药品的使用,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患者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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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2011年禁用清单》与《2010年禁用清单》
的变动说明
介绍部分(S0):
新增的S0部分是指那些尚未被卫生管理部门正式批准使用且未包括在禁用清单里的物质,此类物质禁用。
第一部分:赛内和赛外都禁用的物质和方法
禁用物质
S2.肽类激素,生长因子和相关药物
1.为体现新研发的具有促红细胞生成作用的物质不断增多,在
促红细胞生成制剂的举例中增加缺氧诱导因子稳定剂。
2.增加药物Hematide的非专利药名peginesatide。
3.血小板衍生制剂(Platelet-Derived Preparations (PRP))通过肌肉注射不再禁用。
S3.β-2激动剂
删除使用β-2激动剂需要声明的表述。
S5.利尿剂和其他掩蔽剂
掩蔽剂的举例中加入去氨加压素。
S5部分的最后一段更加清晰的说明了在样品中同时检测到低于
阈值浓度的外源性阈值物质和利尿剂或其他掩蔽剂的处理方法。
禁用方法
M2.化学和物理篡改
增加了禁止反复抽取、篡改和回输全血入循环系统的方法。
M3.基因兴奋剂
为清晰起见,基因兴奋剂的定义被分成三点重新论述。
第二部分:赛内禁用的物质和方法
S6.刺激剂
L-甲基安非他明(Levmetamfetamine)已改为其国际非专利药名。
甲基己胺被调整至特定刺激剂。
S8.大麻(酚)类
这类物质重新措词以明确所有的大麻类物质都包含在此节中。
S9.糖皮质激素
只有禁止使用的给药途径列于此节中。
第三部分:特殊项目禁用物质
P1.酒精
应国际现代五项联盟(UIPM)的请求和比赛形式的改变,包含射击项目的现代五项比赛不再禁用酒精。
P2. β-2阻断剂
β-2阻断剂在国际雪车联合会(FIBT)的两个项目有舵雪车和无舵雪车中均被禁用。
应国际体操联合会(FIG)的请求,体操比赛不再禁用β-2阻断剂。
应世界飞镖协会(WDF)的请求,飞镖比赛禁用β-2阻断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