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一、总则民用航空安全是保障航空运输安全和旅客安全的重要环节。
为了加强对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管理和保护,提高航空运输安全水平,确保旅客和航空器的安全,制定本规定。
二、信息的分类和管理1.飞行安全信息飞行安全信息主要包括空难、事故、紧急情况等与飞行安全相关的信息。
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飞行安全信息管理机制,及时接收、核实和发布飞行安全信息。
各航空公司应主动报告飞行安全信息,并根据国际标准对其进行分析和评估。
2.机场安全信息机场安全信息主要包括机场设施的安全问题、人员的安全行为、机场设备的故障等与机场安全相关的信息。
相关部门应建立机场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处理和发布机场安全信息,确保机场的安全运营。
3.航空器安全信息航空器安全信息主要包括航空器设备的故障、维修和保养情况等与航空器安全相关的信息。
各航空公司应设立专门的航空器安全信息管理团队,及时收集、分析和评估航空器安全信息,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航空器的安全运行。
4.安全事件信息安全事件信息主要包括非法入侵、恐怖袭击、劫机等与航空运输安全相关的信息。
相关部门应建立安全事件信息管理机制,及时接收、核实和发布安全事件信息。
同时,各航空公司应加强安全检查和防范措施,确保旅客和航空器的安全。
三、信息的收集和传递1.信息的收集相关部门应建立信息收集网络,及时收集各类民用航空安全信息。
各航空公司应建立信息收集机制,主动报告相关信息,并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和核实工作。
2.信息的传递相关部门应建立信息传递渠道,确保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快速传递。
各航空公司应建立与相关部门的紧密合作关系,及时传递与航空安全相关的信息。
同时,航空公司应建立与乘客的沟通平台,及时向乘客传达航班延误、取消等信息,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
四、信息的保护和共享1.信息的保护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信息保护制度,加强对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保护。
各类民用航空公司应制定信息保护规定,落实信息安全责任,加强对信息的存储、传输和处理过程的安全管理。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民用航空安全,保障旅客和财产的安全,加强对民航运输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根据《民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民用航空运输活动和民用航空器相关安全事项的管理。
第三条民航运输单位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航空安全管理体系,保证民航运输安全。
第四条民用航空安全管理应当以预防为主,立足风险控制,综合施策,强化各方责任,加强协作配合,提升民航安全水平。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民航运输单位应当设立航空安全管理部门,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航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并推广相关安全制度、规章和标准,组织实施安全培训和考核,开展安全巡查和检查。
第七条民用航空器的设计、生产、维护单位应当建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确保航空器的安全性能和运行可靠性。
第八条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遵循国家关于航空器地面服务的规定,制定并实施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航运输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安全隐患,对安全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三章安全运行第十条民航运输单位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飞行安全管理制度,对飞行人员进行适当的培训和考核。
第十一条民航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飞行安全事件报告和处置机制,及时报告和处理各类安全事件。
第十二条民用机场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地面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航空器的地面作业操作安全。
第十三条民航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货物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货物和的安全运输。
第十四条民用航空器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维护保养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航空器的安全飞行。
第十五条民航运输单位应当加强对乘务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旅客的安全。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六条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民航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民航运输单位应当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向监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的安全管理信息。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
管理制度参考范本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撰写人:_______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发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xx年第3号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布日期:20xx-02-13实施日期:20xx-03-16《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xx年2月11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3月16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xx年2月1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系统、有效的民用航空安全管理,保证民用航空安全、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民用航空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民用航空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全国民用航空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辖区内的民用航空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统称民航行政机关。
第二章安全管理要求第一节安全管理体系第五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并运行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
相关规定中未明确要求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当建立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六条安全管理体系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四个组成部分共计十二项要素:(一)安全政策和目标,包括:1.安全管理承诺与责任;2.安全问责制;3.任命关键的安全人员;4.应急预案的协调;5.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二)安全风险管理,包括:1.危险源识别;2.安全风险评估与缓解措施。
(三)安全保证,包括:1.安全绩效监测与评估;2.变更管理;3.持续改进。
(四)安全促进,包括:1.培训与教育;2.安全交流。
第七条安全管理体系、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至少应当具备以下功能:(一)查明危险源及评估相关风险;(二)制定并实施必要的预防和纠正措施以保持可接受的安全绩效水平;(三)持续监测与定期评估安全管理活动的适宜性和有效性。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范本(2篇)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范本民用航空安全是航空事业中最核心的内容之一。
为了有效管理和监控航空安全,各国普遍制定了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
本文将介绍一份典型的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的范本,旨在提供参考和指导。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旨在确保民用航空安全,保障乘客和工作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航空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包括航空公司、机场、航空器制造商等。
第三条:民用航空安全的管理应遵循国际民航组织相关标准和国家法律法规,同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
第二章组织与责任第四条:民用航空安全管理应由设立专门部门负责,该部门应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和管理经验。
第五条:航空公司应设立安全负责人,负责制定和实施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计划,确保安全措施的有效性。
第六条:机场管理部门应负责航空安全的监管和管理,在安全设施、安全人员培训等方面提供支持和指导。
第三章安全管理体系第七条:航空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安全政策、目标、指标等内容,明确责任和要求。
第八条:安全管理体系应覆盖航空公司的所有业务领域,包括飞行安全、地面操作安全、机务维修安全等。
第九条:航空公司应建立风险管理机制,对可能发生的安全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和控制,并制定应急预案。
第四章安全培训与监督第十条:航空公司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包括飞行人员、地面操作人员等不同岗位的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十一条:航空公司应建立安全监督机制,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评估,对安全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章事故调查与信息共享第十二条:发生航空事故时,航空公司应及时成立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深入调查和分析,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三条:航空公司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与其他相关组织和单位进行信息交流,及时传递安全预警和经验教训。
第十四条:航空公司应确保事故调查报告的及时发布,并采取措施保护相关信息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六章处罚与奖励第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依法给予处罚,包括罚款、暂停执照等措施。
2024年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
2024年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民用航空安全是保障民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利益的重要任务。
为了规范和完善民用航空安全管理,提高民用航空业的安全水平,2024年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制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一和规范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保障航空工作的安全、顺畅进行,本规定制定。
第二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民用航空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航空器运行、飞行员训练、机场运营等。
第三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的原则是以预防为主、综合管理、分级负责、公平公正。
第四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应当坚持依法治理、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信息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为了保障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及时性,所有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二章安全信息的采集和分发第六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采集应当依托先进的信息技术和相关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航空器自动监测系统、卫星导航系统等。
第七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采集范围包括航空器的飞行数据、维修记录、运行情况等。
第八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分发应当依据需要和权限进行,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分发对象包括但不限于航空公司、机场管理机构、国家相关机构等。
第十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分发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传真、网络传输等。
第三章安全事件报告和调查第十一条凡是发生民用航空安全事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民航局报告。
第十二条民用航空安全事件的报告应当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人员伤亡情况等详细信息。
第十三条民用航空安全事件的调查由当地民航局或者国家相关机构负责组织进行。
第十四条民用航空安全事件的调查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确保调查结论的准确性和客观性。
第十五条民用航空安全事件的调查结果应当及时公布,遵守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章安全信息管理的要求第十六条所有民用航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信息管理体系,确保安全信息的采集、分发、报告和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是一个复杂而严谨的系统,为确保飞行安全,
各个运行单位必须遵守一系列的安全管理规则。
以下是民用航空空中
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
一、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应制定完整的安全管理体系,明确责任、制定政策和目标、确定安全操作程序、实施风险评估和安全审核,以达到全面保障飞行安全的目的。
此外,应对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定期
审核和提升,以不断完善体系。
二、安全任务分工
各个运行单位需严格按照规定的安全任务分工和程序操作,确保安全
服务质量和适航性标准。
应制定具体的安全工作计划、流程和操作手册,并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全员掌握安全知识、遵
守操作规程。
三、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是每个运行单位安全管理体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包括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应急预案。
运行单位必须根据实际情况,科学评估风险,制定合理的控制方案,并制定能够应对各种不同情况的应急预案。
四、事故调查与处理
飞行事故是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中不可避免的一部分,每次事故都需要根据现有的规章制度进行详细调查,并进行合理的处理。
各个运行单位应制定统一的事故调查和处理程序,并引入先进的科技手段和管理模式,以避免二次事故的发生。
总的来说,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的安全管理规则涉及到各个方面,必须严格执行,以确保飞行安全。
各个运行单位应重视安全管理工作,制定科学合理的安全管理体系,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为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的安全运行保驾护航。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应用,实现安全信息共享,推进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控制风险,预防民用航空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安全监督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安全监督运行办公室(以下统称监管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事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运行的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以下简称外国航空公司)和个人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也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是指事件信息、安全监察信息和综合安全信息。
(一)事件信息,是指在民用航空器运行阶段或者机场活动区内发生航空器损伤、人员伤亡或者其他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况。
主要包括:民用航空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以下简称事故征候)以及民用航空器一般事件(以下简称一般事件)信息;(二)安全监察信息,是指地区管理局和监管局各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监督检查和其他行政执法工作信息;(三)综合安全信息,是指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和运行信息,包括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及其人员信息、飞行品质监控信息、安全隐患信息和飞行记录器信息等。
第四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民航局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负责组织建立用于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发布的中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系统。
地区管理局、监管局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
第五条企事业单位负责管理本单位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制定包括自愿报告在内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程序,建立具备收集、分析和发布功能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机制。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背景民用航空作为交通运输的重要方式之一,其安全管理问题一直备受重视。
为确保民用航空安全,各国政府和国际民航组织制定了相关的管理规定。
本文主要介绍我国民用航空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
法律法规我国民用航空安全管理法是确保民用航空安全的根本法律,该法规定了民用航空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安全管理监督等内容。
在该法的规定下,国务院颁布了《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以明确规定民用航空必须遵守的管理制度和规范。
主要规定以下是《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中的主要规定:安全质量标准民用航空运输单位应制定安全质量标准,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保障措施符合法律法规和国际民航组织的规定。
在安全质量标准中,应包括对航空器、设备、人员、气象、通讯、飞行程序、安全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要求。
安全管理制度民用航空运输单位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制度、工作程序和核查措施等。
安全管理制度还应包括对飞行人员、地勤人员、安检人员、维护人员和其他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人员的安全培训和监测措施。
安全保障民用航空运输单位应确保航空器、设备、人员等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对于安全保障措施出现的失误、故障或意外事件,应迅速采取应对措施并上报相关部门。
安全监督民用航空运输单位应定期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进行自查,并接受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主要包括组织、程序、人员、设备等方面,发现问题及时给出整改办法和措施。
对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评估、技术支持和安全控制等方面实行常态化监督。
安全管理机构民用航空运输单位应设立安全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协调安全工作,对安全工作的实施效果负责。
安全管理机构应由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组成,并接受相关部门的考核和审查。
结论民用航空安全始终是民众关注的焦点,而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对其实施的监督检查,是实现民用航空安全的重要保障。
在我国的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中,安全质量标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保障、安全监督和安全管理机构等方面都得到了详细的规定和明确的要求。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应用,实现安全信息共享,推进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控制风险,预防民用航空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安全监督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安全监督运行办公室(以下统称监管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事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运行的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以下简称外国航空公司)和个人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也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是指事件信息、安全监察信息和综合安全信息。
(一)事件信息,是指在民用航空器运行阶段或者机场活动区内发生航空器损伤、人员伤亡或者其他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况。
主要包括:民用航空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以下简称事故征候)以及民用航空器一般事件(以下简称一般事件)信息;(二)安全监察信息,是指地区管理局和监管局各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监督检查和其他行政执法工作信息;(三)综合安全信息,是指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和运行信息,包括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及其人员信息、飞行品质监控信息、安全隐患信息和飞行记录器信息等。
第四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民航局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负责组织建立用于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发布的中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系统。
地区管理局、监管局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
第五条企事业单位负责管理本单位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制定包括自愿报告在内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程序,建立具备收集、分析和发布功能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机制。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一、总则为有效保障民用航空运输的安全,维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民用航空活动,包括民用航空器的运行、航空器运输服务的提供者、航空器维修与保养、航空货物运输等相关活动。
三、安全管理制度1. 安全责任制航空公司、航空维修与保养单位等相关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职责,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2. 安全管理体系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符合国际标准的安全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应急预案、安全培训等。
并进行周期性的审查和改进,以确保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运作。
3. 信息共享与沟通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与沟通机制,及时共享与安全相关的信息,保证准确的信息沟通,做出相应的安全管理决策。
四、飞行安全管理1. 飞行员资质要求航空公司应确保招聘的飞行员具备相应资质,并进行培训和考核,保证其飞行技能达到要求,确保飞行安全。
2. 飞机维护与保养航空公司应建立健全飞机维护与保养制度,按照规定的检查周期对飞机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确保飞机的空中适航性。
3. 飞行操作规范飞行员应遵守飞行操作规范,确保飞行过程中的安全。
其中包括飞行前的准备工作、起飞、巡航、降落等各个环节的规范要求。
五、机场安全管理1. 机场准备及监管机场应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准备工作,包括气象监测、空中交通管制、航空器地面服务、火警预防、紧急救援等。
并加强对机场相关工作的监管。
2. 安全设备及设施机场应配备完善的安全设备及设施,包括火警报警系统、航行灯光、导航设备等,确保机场运营过程中的安全。
六、航空货物运输管理1. 货物安全检查航空公司应加强对航空货物的安全检查,防止违禁品和危险品登机,确保货物的安全运输。
2. 货运人员培训货运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安全培训,掌握货物安全运输的知识,并负责执行整个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紧急事件应急管理1. 应急预案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紧急事件应急预案,制定详细的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以应对可能发生的各类紧急事件。
航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航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航空安全的管理,保障国家航空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的民用航空运输企业以及其他与航空安全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航空安全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依规的原则,实行科学管理,落实责任,确保航空安全。
第四条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是航空安全管理的主管单位,负责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全国航空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航空安全管理涉及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合作,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共同维护航空安全。
第六条航空安全管理应当遵循科学技术进步的要求,不断完善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提高航空安全管理水平。
第七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航空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切实保障航空安全。
第八条航空安全管理涉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积极参与航空安全管理工作,维护航空安全。
第二章航空安全管理体系第九条航空安全管理体系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建立健全航空安全管理组织体系,明确各级主管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和权利,形成科学、有效的管理体系;(二)建立健全航空安全管理机制,强化全员参与意识,确保从上到下、从内到外的全方位管理;(三)建立健全航空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各项管理要求和执行步骤,确保管理制度得到有效贯彻;(四)建立健全航空安全管理监督机制,加强对航空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管理效果;(五)建立健全航空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收集、处理、传递和反馈航空安全相关信息,为决策提供支持。
第十条航空安全管理体系应当全面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风险管理和事故调查的相结合,促进航空安全工作的科学化、专业化、规范化。
第十一条航空安全管理体系应当健全安全管理人员队伍,加强人员培训和素质提高,不断增强安全管理的专业化水平。
第十二条各级航空安全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航空安全管理档案,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延续性和稳定性。
2024年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
2024年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本规定制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民用航空的安全,确保航空器的正常运行,保护乘客和乘务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航空业的良好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航空运输及相关行业的各方,包括航空公司、机场管理方、航空器生产企业、航空维修单位、航空通信导航单位、航空安全监管机构及其他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安全管理原则】民航单位应当坚持以安全为中心,以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全面提高航空安全管理能力。
第二章安全管理体系第四条【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民航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标准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
第五条【责任与义务】民航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应当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与义务,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和工作机制,确保安全管理的有效实施。
第六条【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民航单位应当制定相关安全管理体系的文件,包括安全管理手册、规程、操作规范等,确保安全管理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第七条【安全管理培训】民航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管理培训工作,包括岗位培训、工作流程培训、应急救援培训等,确保员工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知识和技巧。
第三章航空器安全第八条【航空器适航审定】航空器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航空器的适航审定工作,确保航空器的适航性能满足要求。
第九条【航空器维修保障】航空维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航空器的维修工作,确保航空器的飞行安全。
第十条【航空器备件管理】航空维修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航空器备件管理制度,确保备件的合规使用和供应链的可追溯性。
第十一条【航空器事故调查】航空事故调查机构应当依法开展航空事故的调查工作,分析事故原因,提出相应的安全改进措施。
第四章乘客安全第十二条【乘客登机安全】航空公司应当对乘客的登机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确保航班的安全运行。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民用机场安全、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的运行安全管理。
民用机场航空安全保卫管理的要求按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民用机场(以下统称“机场”),包括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运输机场的运行安全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通用机场的运行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对全国机场的运行安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辖区内机场的运行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机场管理机构对机场的运行安全实施统一管理,负责机场安全、正常运行的组织和协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维护机场的运行安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机场管理机构与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签订有关机场运行安全的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责任、义务。
第五条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民航规章和标准的要求,对各自的有关机场运行安全的设施设备及时进行维护,保持设施设备的持续适用。
第六条在机场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机场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民航规章以及机场管理机构为保障飞行安全和机场正常运行所制定的并经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的各项管理规定。
第七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成立机场安全管理委员会。
机场安全管理委员会由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代理人及其他驻场单位负责安全工作的领导组成,负责人由机场管理机构负责安全工作的领导担任。
机场安全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民航规章,对机场运行安全工作进行指导;(二)研究分析机场运行安全形势,评估机场运行安全状况;(三)协调解决机场运行中的安全问题;(四)对机场运行安全隐患和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有关单位落实。
2020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规章题库
C:预警值;
D:监测值
ABC
48
多选
中国民航航空安全方案应当与民用航空活动规模和复杂性相一致。民航局负责对其() 进行定期评估
A:长期性;B:适用性; C:操作性
D:有效性
BD
49
多选
依法制定行业运行规章,实现民用航空生产运行()管理,防范安全风险
A:科学化B:标准化C:规范化
A
序号
题型
题目内容
选项
答案
30
单选
安全信息,是指用于安全管理共享、交换或者保存为目的的、经过处理和整理过的安全() 。
A:数据B:信息C:绩效
D:监督
A
31
多选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应当坚持的工作方针是:
()
A:安全第一B:预防为主
C:综合治理
ABC
32
多选
民航行政机关包括:()
A:民航局
B:民航地区管理局
C:民航监管局
AB
33
多选
安全管理体系中的安全政策和目标,包括以下要素:()
A:安全管理承诺与责任B:安全问责制
C:任命关键的安全人员D:应急预案的协调
E: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ABCDE
34
多选
安全管理体系中安全保证,包括以下要素:
()
A:安全绩效监测与评估B:变更管理
C:持续改进
D:安全风险评估
ABC
A:行动计划B:工作方案C:年度目标
D:绩效指标
D
28
单选
行动计划,是指为了保证()的实现而确定的一系列活动及其实施计划
A:安全管理B:安全运行C:安全目标
D:安全监督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确保民用航空安全,保障民航运输的正常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民用航空运输单位,包括航空公司、机场、航空维修单位等。
第三条民用航空安全管理的原则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员参与、公开透明、追究责任。
第四条民航运输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民航局的要求,建立健全民用航空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目标和基本要求,并通过培训、监督等措施,确保安全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五条民航运输单位应当加强与公安、消防、国土资源、环保等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推进民用航空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在安全、有序的环境下进行航空运输活动。
第二章安全管理体系建设第六条民用航空安全管理体系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制定与民用航空安全相关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要求;(二)建立岗位责任制和奖惩机制,明确各岗位的安全职责和任务;(三)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四)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及时发现和控制潜在的安全风险;(五)建立事故和事件报告、调查和处理机制,追究责任并及时采取措施预防类似事故的发生;(六)建立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安全信息和预警消息;(七)加强数据收集和分析,用于安全管理决策和措施的制定;(八)加强与相关单位和组织的合作,共同推进民用航空安全工作。
第七条民用航空安全管理体系的建设应当由民航运输单位的最高行政负责人亲自领导,各级负责人要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确保安全管理体系的建设和运行。
第八条民航运输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内部的安全自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和可持续发展。
第九条民航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与其他单位和组织的安全合作机制,共同推进民用航空安全管理工作。
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问题的单位,可以暂停该单位的运输业务,并依法进行处理。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是指对民用航空领域的安全管理进行条例和规范的一系列法规文件。
以下是对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的2000字阐述。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是为了维护民用航空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保障旅客航空安全而制定的,它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对民用航空运输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进行了详细的规范。
一、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对民用航空安全的管理提出了监管体制和基本原则。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确立了民航局的主管权和监管机构的职能,并规定了各级政府的责任和义务,以保障民用航空运输安全和服务质量。
二、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对民航安全系统建设和操作提出了详细的要求。
该规定明确了航空安全管理的基本要素,包括航空器运营管理、保障设施建设、运行标准和规程、人员培训和资质认证等,同时还要求各航空公司建立健全航空安全保障制度,制定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等。
三、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对飞行员和机组人员的资质要求进行了规范。
该规定要求飞行员和机组人员必须通过相应的培训和考试合格后方可具备从事飞行任务的资格,要求飞行员具备良好的飞行技术和经验,并对飞行员和机组人员的健康状况和执飞记录等进行了要求。
四、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对机场和航空器的安全进行了细致规定。
该规定要求机场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包括防范和应对恐怖袭击、火灾等突发事件的能力,以及机场设备和设施的安全检查和维护等。
对航空器的安全也在该规定中得到了重视,包括飞机和各种设备的适航检验和维护、飞机上的危险品管理、飞机失事的事故调查等。
五、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对安全事件处理和责任追究提出了明确要求。
该规定要求航空公司和机场在发生安全事件后,要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配合调查的相关工作,同时还强调了相关责任人的领导责任和法律责任。
通过对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的细致阐述,可以看出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对民用航空运输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都进行了细致规范,旨在保障人员、机场和航空器的安全并维护整个民用航空运输的正常秩序。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2. 民用机场必须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机场运行安全。
3. 机场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人,建立安全管理工作制度,确保机场安全工作的全面、持续、有效开展。
4. 民用机场必须进行严格的飞行区域管理,确保跑道、滑行道和停机位清洁、无障碍,保证飞机起降和停靠的安全。
5. 民用机场必须配备完善的应急救援设施和设备,建立高效的应急救援机制,以应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事件。
6. 机场员工必须接受专业的安全培训,掌握逃生、灭火等应急技能,提高应对紧急情况的能力。
7. 民用机场必须加强安全检查和监控,严格执行安全规定,如确保严禁携带危险品和违禁品进入机场。
8. 机场应建立安全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向机场内外人员发布有关灾害性天气、重大事故及其处理情况等信息。
9. 民用机场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提高应急处理的能力和水平。
10. 机场必须与相关部门加强合作,形成机场运行安全的共同防范体系,共同维护机场运行安全。
11. 机场应建立、健全安全事件报告和处理机制,对发生的安全事件进行及时报告、调查和处理。
对于每起安全事件,都要进行详细的调查,找出事故原因和责任人,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再次发生同类事件。
12. 机场在飞行服务方面要求严格,包括航空器地面运行、航空器加注燃油、航空器维护、航空器出入库等各个方面,确保飞行安全。
13. 民用机场要进行场地安全检查,保障航行区域的安全。
确保跑道、滑行道、停机位等地面设施和设备的完好,并及时清理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障碍物。
14. 对于新建设的机场、机场接管和机场扩建项目,应当进行专业的风险评估,确保新建或改建的机场在设计、于结构安全性、用途安全性、设备安全性和服务安全性等方面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和规定。
15. 机场需持续开展安全教育宣传工作,普及安全知识,提高飞行人员和机场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国民用航空安全管理,保障航空乘客、机组人员和机上物品的安全,维护飞行秩序,促进民用航空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用航空安全管理”,是指对民用航空安全活动进行监管、管理和指导,确保民用航空运行安全、设施安全、服务安全和人员安全的一系列措施和制度。
第三条民用航空安全管理遵循科学、公正、合理、便利、高效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控、动态管理的原则,注重风险评估、信息共享、技术支撑、人员培训和应急准备。
第四条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航空安全管理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各级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民用航空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机场、航空公司、航空维修单位、航空供应单位、航空运输代理企业、航空货运代理企业等民用航空经营单位,以及相关的航空维修技术机构、航空培训机构等,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民用航空安全。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民航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组织开展民航安全监督检查,并负责对民航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条民用航空经营单位和相关机构应当建立和落实安全管理组织,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和权限,配齐安全管理人员,推动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第八条民用航空经营单位和相关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管理手册、安全运行规范、安全生产计划、安全培训计划等,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九条民用航空经营单位和相关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事件报告和记录制度,及时报告和记录发生的安全事件,做好安全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工作,总结经验,改进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民用航空经营单位和相关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品管理制度,确保危险品的安全运输和储存,预防和控制危险品事故的发生。
第十一条民用航空经营单位和相关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确保设施和设备的安全可靠,预防和控制生产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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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安全数据和安全信息的利用
第一节行业安全数据和安全信息管理
第三十一条民航局建立安全数据收集和处理系统,并实现安全数据整合或者互访功能。
第三十二条民航局建立基于安全信息分析的安全项目工作机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第二十七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培训质量实行监督,确保培训目的、内容和质量满足相关要求。
第五节事故和事故征候处理
第二十八条发生事故或者事故征候的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及时报告。
第二十九条与事故或者事故征候有关的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封存、妥善保管并提供有关资料,保护事发现场,积极配合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
第十二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与本单位运行类型、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安全绩效指标,以监测生产运行风险。
第十三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民航局制定的年度行业安全目标制定本单位安全绩效目标。安全绩效目标应当等于或者优于行业安全目标。
第十四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安全绩效目标制定行动计划,并报所在辖区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四)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
(五)重大危险源、重大安全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
(六)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组织、应急演练,配备必要的应急器材、设备;
(七)满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要求。
第十九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和程序,定期开展安全检查。
第二十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程序,及时发现、消除安全隐患。
2020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
编 辑:__________________
时 间:_______________年第3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发布日期:20xx-02-13
实施日期:20xx-03-16
《20202020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xx年2月11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3月16日起施行。
2.变更管理;
3.持续改进。
(四)安全促进,包括:
1.培训与教育;
2.安全交流。
第七条安全管理体系、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至少应当具备以下功能:
(一)查明危险源及评估相关风险;
(二)制定并实施必要的预防和纠正措施以保持可接受的安全绩效水平;
(三)持续监测与定期评估安全管理活动的适宜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应当依法经民航行政机关审定。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应当报民航地区管理局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备案。
部长李小鹏
20xx年2月1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系统、有效的民用航空安全管理,保证民用航空安全、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民用航空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民用航空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
第十五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实际安全绩效实施持续监测,按需要调整行动计划以确保实现安全绩效目标。
第十六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每年7月15日前及次年1月15日前分别将半年和全年安全绩效统计分析报告报所在辖区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第三节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满足安全管理的所有岗位要求。
第四节人员培训
第二十四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规定完成必需的安全管理培训,并定期参加复训。
第二十五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生产运行相关岗位人员制定安全培训大纲和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其内容和质量应当满足相应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定期组织复训和考核。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或者经教育和培训后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六条安全管理体系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四个组成部分共计十二项要素:
(一)安全政策和目标,包括:
1.安全管理承诺与责任;
2.安全问责制;
3.任命关键的安全人员;
4.应急预案的协调;
5.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二)安全风险管理,包括:
1.危险源识别;
2.安全风险评估与缓解措施。
(三)安全保证,包括:
1.安全绩效监测与评估;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全国民用航空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辖区内的民用航空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统称民航行政机关。
第二章安全管理要求
第一节安全管理体系
第五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并运行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相关规定中未明确要求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当建立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二十一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内部审核、内部评估制度和程序,定期对安全管理体系或者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审。
第二十二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培训和考核制度,培训和考核的内容应当与岗位安全职责相适应。
第二十三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的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九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的持续完善制度,以确保其持续满足相关要求,且工作绩效满足安全管理相关要求。
第十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体系或者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的运行应当接受民航行政机关的持续监督,以确保其有效性。
第二节安全绩效管理
第十一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实施安全绩效管理,并接受民航行政机关的监督。
(一)开展行业安全信息分析,确定重点风险领域,提出民用航空安全项目建议;
(二)组建民用航空安全咨询专家组,系统研究并提出风险控制方案;
第十八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以具备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投入至少应当包括以下方面:
(一)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
(三)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标准和规章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