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军转(山东省)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全面展开
2014军转政策:2014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相关政策解读
军转干考试2014军转政策:2014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相关政策解读下面将对现有军转干安置政策中,有关安置地的规定给军转干部做一个深入剖析,以打消大家内心对安置地选择的困惑,使军转干部做到心中有数。
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点的基本规定是什么?《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十六条规定,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问:我和我爱人都是军队干部,我在东北边防,我爱人不久前刚调到上海,请问如果我选择转业,可以到上海安置吗?《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规定: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双方或者一方转业,可以到任何一方的部队驻地安置。
按照这个规定,您可以到上海安置。
问:我是一名待转业的干部,符合自主择业条件,我想知道,如果选择自主择业安置,除了基本规定的安置地点外,还有什么相关规定吗?《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十九条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还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一)自主择业的;(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三)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四)因战因公致残的。
因此,如果您选择自主择业,还可以到您父母或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问:军队转业干部到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的规定是什么?《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十八条规定,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问:我在艰苦地区工作多年,转业时在安置地的选择上有什么照顾性的政策吗?军转干考试《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十九条规定,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山东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山东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编办等关于印发山东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人发〔2003〕38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责第三章计划与安置第四章待遇第五章社会保障第六章培训与就业指导第七章家属安置第八章其他第九章附则各市委组织部,各市人事局、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教育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委(建设局),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各警备区、军分区政治部:现将《山东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以来,部分军队转业干部选择了自主择业的安置方式,我省各项安置管理和服务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起来。
随着国家和军队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将有更多的军队转业干部选择自主择业。
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山东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
军地之间、部门之间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不断改进和完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山东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制度改革的需要,建立和完善我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体系,加强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转联[2001]8号)、国务院军转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转联[2001]9号)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山东军转干部安置考试考核办法
2014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山东军转干部安置考试考核办法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考试考核办法每个省份及地市都有自己的差异,下面是山东军转干部考试考核办法,欲参加2013年山东军转安置考试的考生可参考借鉴。
一、考试军转干部考试采取笔试形式,重点测试军转干部的综合素质及能力,不指定教材,不搞考前辅导培训。
考试采取闭卷形式。
考试由省人事厅统一命题和阅卷。
考试工作由市组织、人事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纪检监察部门监督。
二、考核根据军转干部档案原始材料,按照考核内容和计分标准量化考核。
1.基本素质赋分。
包括职务级别、军龄赋分。
军龄赋分:每年计1分(按服役年限计算)。
职务级别赋分:排职20分,副连职22分,正连职24分,副营职26分,正营职28分,副团职30分,正团职32分,副师职34分,技术7级34分,技术6级36分(技术干部按对应的行政干部职务对待。
如技术8级对应正团职务,依次类推)。
2.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或从事飞行、舰艇、抗震救灾工作赋分:5年以内加1分,满5年不满10年加2分,10年以上加3分,以上项目不重复累加,对各时间段合并年限计分。
参加抗震救灾军转干部加2分。
3.立功受奖、惩戒赋分:一等功15分,二等功8分,三等功2分。
军队科技进步一等奖取前3位,第一位加6分,第二位加4分,第三位加2分;军队科技进步二等奖取前2位,第一位加4分,第二位加2分;军队科技进步三等奖取第1位,计2分。
计分时按最高等次一次加分,不重复累加。
受行政或党内警告处分扣2分,受行政或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扣5分,受行政记过处分扣8分,受行政记大过处分扣10分,受降职(级)或降衔处分扣15分,受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扣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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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军转干部确定转业的一般步骤
2014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军转干部确定转业的一般步骤军转干部的确认是军转安置过程中的重要部分,也是第一环节,下文为确定军转对象的基本依据及具体步骤的相关阐释,希望为即将转业的军转干部提供参考。
1.确定军转对象的基本依据确定转业复员对象的基本依据是《现役军官服役条例》和《文职干部暂行条例》。
同时,还要根据部队体制编制调整任务和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根据总政治部对干部转业复员工作提出的具体原则和要求,根据干部补充的数量、专业、年龄、职级、发展潜力、身体状况等情况来确定转业复员对象。
2.确定军转对象的一般步骤(1)干部队伍的基本情况摸底。
这是合理拟定干部转业复员对象的基础。
主要包括:摸清干部队伍的编配、结构、进出计划及干部的政治思想表现、任职、年龄、身体状况、家庭情况等,为确定转业复员对象做好准备。
(2)学习掌握政策规定。
是合理拟定干部转业复员对象的前提。
(3)组织干部进行动员教育。
组织全体干部进行广泛的思想动员,政策规定明确,让干部了解掌握转业复员的名额、条件等。
(4)拟定干部转业复员对象。
由基层单位党委逐级上报转业复员对象人选,再由政治机关根据转业复员条件、指标,综合单位干部队伍建设实际,科学提出干部拟转业复员对象。
而后再分别征求干部所在单位党委、领导意见,最后形成拟提交党委研究的建议。
(5)党委研究审定。
党委根据政治机关提交的干部转业复员对象的建议,开会研究审定干部转业复员对象。
党委会议要充分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照上级关于确定转业复员对象的标准、条件及有关要求,对拟定对象逐一进行讨论和审议,集体讨论决定干部转业复员对象。
(6)上报审批转业复员对象。
各单位党委审定干部转业复员对象后,按时上报军区研究,最后报经总政治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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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干部安置工作
军转干部安置工作
军转干部安置工作是全国军转干部安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长期来看,军转干部安置工作一直受到政府部门和宣传机构的关注与重视,其目的之一就是帮助军转干部顺利适应社会新环境,融洽就业、就学或创业。
首先,应该推动军转干部的职业素质提升,对拥有素质较高的军转干部要加强培养,并积极处理有关就业、自主创业、自由职业等问题,为其转业能力提供依据和技能,以确保在转业后可以稳定和长期发挥作用。
其次,应通过多种渠道组织军转干部就业,并积极组织军转干部参加国家计划的创业培训,帮助他们开拓新的就业机会。
同时,针对军转干部因技术能力或专业能力不足、或工作态度欠佳的问题,应加强与企业的联系,推动军转干部参加有效的培训,增强其就业竞争力。
最后,应组织、引导军转干部进行业余培训,增强其社会能力,增加其就业竞争力,有效降低就业成本,提高军转干部的职业素质。
同时,还要积极推进军转干部社会公益服务,尤其要鼓励他们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参与义务劳动,提升其社会责任感,提高其就业能力。
军转干部安置工作的目的在于帮助军转干部顺利融入新的社会环境,因此,地方军转干部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军转干部的关怀与帮助,给予他们必要的就业法律咨询与技术培训,为他们的就业创业营造良好的环境,在军转干部安置工作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2014年军转干部安置政策二
军转干考试2014年军转干部安置政策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下发以来,各级党委、政府和军队各级组织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决策部署,妥善安置了37万余名军队转业干部和9万余名随调随迁家属,对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加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保证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顺利实施,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化,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特点,为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调控军队干部转业数量加强军队干部总量调控,合理确定干部补充数量,确保干部队伍规模适度、编配相符、进出有序。
搞好干部的调余补缺,加大交流力度,使人才资源在军队内部得到充分开发利用。
对未达到平时服现役最低年限和任职最低年限的干部,从严控制转业。
师级干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干部主要作退休安置;申请转业的,实行严格的指标控制。
军队干部转业对象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审核确认。
二、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一)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分配,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在坚持指令性分配办法的同时,积极总结探索与服役期间德才表现、贡献挂钩和考核选调、考试考核、双向选择相结合的分配办法。
军队转业干部的岗位安排以工作需要为主,兼顾本人意愿,确保军队转业干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
(二)妥善解决党政机关接收军队转业干部需要的行政编制。
党政机关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军队转业干部计划分配数的25%增加行政编制。
按25%增加行政编制后有缺口的,首先用自然减员空缺出来的行政编制解决;解决后仍不够的,可专项向中央机构编制部门报告。
各级党政机关在制定年度人事安排计划时,要充分考虑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的情况,预留出部分职数接收军队转业干部。
中央下达各地使用的政法专项编制,应有一定数量用于接收军队转业干部。
中央机构编制部门为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给有关地方增加的行政编制,不得挪作他用。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4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15〕7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4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4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15〕7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部署要求,为切实做好我省201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对象凡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接收安置条件的以下退役士兵,由各级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安置:(一)接收安置对象。
1.义务兵。
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安排退出现役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2.士官。
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退出现役的,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批准退出现役的;超过本岗位规定最高服现役年限退出现役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以及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役退出现役的。
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安排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政府安排工作对象。
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08号)第29条规定,2014年冬季退出现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且未选择自主就业安置的,由政府安排工作: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4.是烈士子女的。
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53条第三款规定,2011年11月1日前入伍、2014年冬季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退役时未选择自主就业安置的,可以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或自谋职业的方式安置:1.服现役满10年、11年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2.服现役满上士军衔规定年限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3.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4.从城镇(非农业户口)青年中征集入伍或者从高校在校大学生中征集入伍(不复学)且服役期间被选取为士官的。
2014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军转干部的安置待遇
2014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军转干部的安置待遇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转干部,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转干部,退休时的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的,享受所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退休待遇,到地方后受降级以上处分的军转干部除外。
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转干部,其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军转干部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待遇。
在军队从事护理、教学工作,转业后仍从事该职业的,其在军队的护龄、教龄应当连续计算,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
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
团级职务和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转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
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增发退役金:(1)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
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
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加总之后的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的月退役金数额不得超过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基础、军龄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
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
2014军转干部安置政策
军转干考试2014军转干部安置政策(中发[2001]3号)一、总的原则1.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
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2.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
3.国家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在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市(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机构。
4.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
二、安置地点1.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2.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1)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2)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3)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4)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3.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4.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1)自主择业的;(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4)因战因公致残的。
2014年军转干部安置政策一
军转干考试2014年军转干部安置政策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保持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军队转业干部,是指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第三条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军队转业干部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作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
第四条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
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第五条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在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市(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
第七条解放军总政治部统一管理全军干部转业工作。
军队团级以上单位党委和政治机关负责本单位干部转业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负责全军转业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干部的移交,并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第八条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
第九条军队转业干部应当保持和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适应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军转干考试的需要,服从组织安排,努力学习,积极进取,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第十条对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突出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在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国家和军队给予表彰奖励。
军转干:2014年山东省军转表彰推荐对象公示
军转干:2014年山东省军转表彰推荐对象公示::2014年山东省军转表彰推荐对象公示全国模范军队转业干部、军转安置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军转工作者推荐对象公示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评选推荐全国模范军队转业干部、军转安置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军转工作者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3〕644号)要求,经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研究,报省委、省政府领导和国务院军转安置工作小组初审同意,我省拟推荐曹京敏等13名同志为全国模范军队转业干部表彰对象,山东省军转办等8个单位为全国军转安置工作先进单位表彰对象,张广林等8名同志为全国先进军转工作者表彰对象。
现按要求予以公示。
如有不同意见,可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反映。
公示期限:2014年4月14日至2014年4月22日(不含公休日)监督电话:3传真:6邮箱:附件:全国军转表彰推荐对象公示材料2014年4月14日附件全国军转表彰推荐对象公示材料一、全国模范军队转业干部(13名)1.曹京敏,男,汉族,1966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现任济南曹博士美容整形医院院长。
该同志是中华医学会显微外科学会委员、中国医师协会特聘专家、山东省科技进步奖评审专家,从事美容整形行业近30年,在国家级刊物发表论文60余篇,编写医学整形学术著作6部,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省部级科技进步奖5项、军队科技进步奖2项,2009年被评为济南市模范军转干部。
2.王晓龙,男,汉族,1962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现任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登州路派出所调研员。
该同志转业以来,热爱岗位、情系百姓,服务扎实到位,赢得了辖区群众的普遍赞誉,被誉为“陈永富式的好民警”。
先后被评为全省公安机关优秀军队转业干部、全省优秀人民警察、全省公安机关和谐警民关系建设暨“大走访”开门评警先进个人、省厅大走访和谐警星、第二届青岛公安爱民模范。
荣获二等功、三等功各1次。
3.董其军,男,汉族,1963年12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现任山东明嘉勘察测绘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国务院公务员局关于军转工作政策解读
国务院公务员局关于军转工作政策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公务员局•【公布日期】2014.02.20•【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军转工作政策解读发布时间:2014-02-20 来源:公务员局字体:【大】【中】【小】1、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方式有哪些?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2、哪些军队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自主择业安置方式?军龄满20年的师、团、营级职务(含相应职级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的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提出申请,经组织审核批准,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3、担任专业技术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职务安排有何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规定,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职务。
担任行政职务并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志愿,可以安排相应的行政职务或者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4、事业单位接收安置计划分配军转干部有哪些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规定:对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于部,参照其军队职务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 3 年适应期。
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企业接收安置计划分配军转干部有何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规定:企业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计划,根据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志愿进行分配,企业安排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2年适应期。
2014年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工作于9月启动
2014年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工作于9月启动
9月1日,大连晚报记者从大连市人社局获悉,2014年度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接收安置工作已正式启动,共有152名拟接收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接受了适应性培训。
据了解,8月中旬开始,市人社局退役军官管理处与大连市信用协会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开办了系列公益讲座,并在大连市中心医院为他们进行了报到前的全面健康体检,为期5天的时间里,进行了心理调适、职业规划、面试技巧、创业指导、工商登记、税收常识、财务管理、地方政策待遇保障等八个方面的适应性培训。
原题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接收安置正式启动。
2014年军转快讯:中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
2014年军转快讯:中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发文机关】自主择业的军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事部、财政部【实施时间】2002.01.01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制度改革的需要,建立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预算、拨款、支付的正常运行机制,确保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按时、安全、足额发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13个部门《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1]8号)和国家财政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参照公务员统发工资办法,由军转、则政部门委托国有商业银行(即代发银行)直接拨付到个人帐户。
退役金发放实行“军转部门核准人数、核定标准、编制预算,则政部门拨付经费,银行代发到人”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各级军转、财政部门和代发银行应密切协作,各负其责,切实做好退役金发放管理工作。
第二章主管部门职责第四条退役金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编制预算、核拨经费、进行决算、监督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级)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退役金的核定、预(决)算、申报、发放确认、停发审批和监督等,地(市)有关部门负责退役金的发放、统计及日常管理等事宜。
第五条省级军转部门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核定、统计、预(决)算、申报、审核,建立人员和退役金数据库,会同财政部门与代发银行办理退役金发放事宜。
向财政部门提供退役金发放清单,向个人出具退役金明细单。
第六条省级财政部门按照军转部门核准的应发退役金的人数和标准,负责退役金预算的审核和资金拨付,向银行提供退役金发放清单,建立退役金预算档案。
第七条代发银行设立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专户,并按照代发合同逐月将退役金拨付到转业干部个人帐户。
2014年军转快讯:山东菏泽军转干部管国志带领乡亲走上致富路
2014年军转快讯:山东菏泽军转干部管国志带领乡亲走上致富路管国志是山东省文化厅驻郓城县黄集乡西张庄村的“第一书记”,并且省文化厅党组任命他为文化厅驻郓城县黄集乡第二批“第一书记”领队。
在郓城县黄集乡西张庄村,提起管国志,老少爷们纷纷竖起大拇指:“这个当过兵的管书记,真‘管’!”(鲁西南方言中,“管”的意思是好、棒极了。
)一2013年3月18日,管国志带领其他四位文化厅的“第一书记”踏上了郓城县黄集乡的土地。
老管担任过菏泽军分区后勤部长,曾在鲁西南的部队工作过7年。
然而西张庄村的落后面貌还是让老管吃惊不小:全村2340人,人均收入不足5000元。
走街串巷,蹲田间盘炕头,老管找到了西张庄村落后的“症结”:青壮年劳力大多外出务工,留守的妇孺老人面朝黄土背朝天,靠天吃饭!村庄要想富,首先提留住年轻人。
“靠啥留人?靠事业留!”老管对症开出药方。
任师秀是一名退伍兵,有成立农机设备合作社的想法。
老管带着他到省城、跑郓城、上巨野,办理申请购买农机补贴。
短短几天,“师秀谷物种植合作社”挂牌成立,购进了6台农机设备,完成流转土地400余亩。
41岁的刘登考曾在国外务工7年,回家一直想做点事不知从何下手。
老管帮他联系落实养殖用地,17天内筹集了50万资金,建起了貂舍,购进1300多只貂苗。
在老管的帮助下,村里致富小能人先后开办了煤球厂、小机械加工厂、扩大了养鸡场,吸纳了本村30多名妇女就业。
二“‘支部建在连上’是我军战无不胜的优良传统,农村要致富,关键在支部。
”治标之后,老管琢磨治本,提出建设“流动党校”的思路。
驻黄集乡“第一书记”党小组会专题研究后,迅速上报厅党组。
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省文化厅党组书记、厅长徐向红指示:“要在巩固首批‘第一书记’抓党建工作成果的基础上,推动农村基层党建工作有所创新、有所提高、有所发展”。
2013年7月11日,是郓城县黄集乡“流动党校”第一期培训班开学的日子,全乡八个帮包村的两委班子成员、党员、大学生村官和入党积极分子齐聚黄集乡党委会议室。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意见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1.08•【字号】•【施行日期】2014.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意见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加快推进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信息化建设,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十二五”规划》(人社部发〔2011〕99号)及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信息化建设,加快整合现有资源,进一步改进管理方式,规范管理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提升人事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干部人才队伍素质,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二)基本原则。
推进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信息化建设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统一指导,分级负责。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统一指导、统筹协调推进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信息化建设,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本级及所辖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信息化建设。
--标准规范,因地制宜。
开发应用统一的业务管理软件,规范工作流程,强化分工负责和协调配合。
在统一规范的前提下,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结合本地实际需求,改造完善信息系统。
--资源共享,保障安全。
加强与组织、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联合,共同参与、协同推进,实现数据共享,提高数据利用效率。
加大投入,严格管理,确保系统运行和数据信息安全。
(三)总体目标。
在现有人事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基础上,统筹规划、分步实施,2014年年底前建成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全面安装使用统一的信息系统管理软件,建立完善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基础信息库,基本实现人事管理业务的网上审批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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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军转(山东省)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全面展开
2014年8月11日,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召开驻济有关部队转业办负责人会议,对2014年军转干部安置考试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根据山东省军转安置工作会议要求,经领导同意,全省军转干部安置统一时间考试定于8月19日组织实施,考试采取闭卷形式进行。
目前,组织报名工作正在全面展开。
为做好2014年的军转干部安置考试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军区政治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军转干部安置考试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4】316号),对考点设置、安全管理、考生服务和工作协调等工作进行具体明确,确保考试工作公平、公正、有序。
2014年军转干部安置考试范围主要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时事政治、法律(宪法、行政法)、公文写作与处理、计算机应用基础知识以及军队和地方应知应会的知识。
入围省直单位的军转干部考核依据本人档案记载,对军龄和立功受奖等情况进行量化赋分。
依据笔试分数加考核量化赋分总分数,按照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接收数量等额确定入围人员。
军转干部与企业或中央驻济单位,在安置计划和规定时间内自主联系、协商,达成意向的由接收单位出具接收函,以此确定安置单位;其他入围人员,在省直各部门(单位)安置计划和中央驻济单位剩余计划内,按照考试考核总分数排序依次选择单位。
山东省在去年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安全厅、省审计厅等部分省
直单位实施人岗相适试点的基础上,今年将在省公安厅扩大人岗相适试点,部分计划根据这五个单位设定的需求条件,由入围省直的军转干部优先选择。
各市接收安置的军转干部由有关市按要求组织实施。
具体情况可登录山东省军转安置信息网()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