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军转政策:北京营职以下军转干部考核赋分及照顾安置办法
2017部队军人转业新政策标准要求
2017部队军人转业新政策标准要求军人为国家安全奉献出自己的青春,但是其服役期间掌握的军事技能与社会人才需求不相匹配,退役后面临就业难题。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部队军人转业新政策,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2017部队军人转业新政策一、军人退役按排方式,1、军龄不满10的不再安置采取买断的方式,每4.7万卓补贴服役津贴6个月工资。
2、军龄满10干龄满6但军龄不满16的采取应金制前10每3.2万10后按每5.4万计并给予解决卓问题推荐关注微信查找老兵微刊转业后每月发工资的百分比(根据服役限和立功情况)、医辽保险金自己交;也可选择计划安置。
3、军龄满16的采取自主择业(退役金较以前有所增加每月发全工资的百分比并解决卓和医疗问题)也可选择计划安置(参加公务员考试立功的加分考试分低者自主择业)。
4、军龄满25的也可选择退休安置。
5、地方大学入伍在校期间算军龄。
6、开始实施。
二、军人退役按排原则,1.军龄不满8或干龄不满3的军队干部原则上不得退出现役确需退出现役的安排复员推荐关注微信查找老兵微刊干龄满3或军龄在8以上16以下(不含16)的军队干部需退出现役的原则上安排转业(计划安置)需要复员的必须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并由军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审批后方可办理。
2.军龄在16以上(含16)的团以下(含正团职)干部需退出现役的50周岁以下(不含50周岁)可安排转业也可安排自主择业50周岁以上或军龄在30以上的安排退休。
3.师以上(含副师职)干部需退出现役的50周岁以下(不含50周岁)或军龄在30以下(不含30)的安排转业50周岁以上或军龄在30以上的安排退休。
4.士官需要退出现役的军龄在10以下的一律安排复员军龄在10以上(含10)20以下(不含20)的原则上安排复员有需要转业安置的必须有接收单位开具的有效证明材料军龄在20以上(含20)30以下(不含30)且龄在50周岁以下的安排自主择业,军龄在30以上或龄超过50周岁以上的安排退休。
2015年军转政策:北京市接收军转干部有关事项及安置政策
2015年军转政策:北京市接收军转干部有关事项及安置政策关键词:军转张为臻军转干部军转安置安置政策2015年军转论坛为便于各单位在转业干部移交安置工作中实际操作,根据中发[2001]3号、[2007]8号文件和北京市军转办接收转业(复员)干部工作的相关规定,现将转业移交安置条件、取证材料和离队报到中的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接收条件(一)转业干部本人具备条件之一1、北京市出生且北京市入伍。
2.、北京市入伍并且家庭生活基础在北京。
3、配偶婚前或随军前有本市常住户口。
4、配偶随军并且取得本市常住户口满4年(截止当年3月31日前,以户口本登记时间为准)。
5、双军人单转或双转。
6、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可比照北京市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城区正营职或技术10级,副营职或技术11级且军龄满15周年,郊区副营或技术11级即可)。
(二)父母具备条件之一7、父母有北京市常住户口且身边无子女。
8、配偶父母有本市常住户口,配偶为独生子女。
9、父母有北京市常住户口,本人未婚。
10、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并且在边远艰苦地区(国人部发[2006]61号、[1989]14号,下同)满10年,出生地、入伍地是北京市或者离退休安置地在北京。
(三)具有特殊情况之一的,配偶或者父母、配偶父母、子女常住户口在北京市的11、自主择业的。
1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1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14、因战因公致残的。
(四)因工作需要;15、军队转业干部具有本科学历,取得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在国内外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被国家或北京市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高新技术企业接收,并经市军转办批准的。
(五)其它条件之一16、配偶毕业分配或工作调动属高校毕业、单位骨干、不能调离北京(非随军、非当年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的)。
二、不能接收移交安置的1、结婚、离婚及双军人转业在京一方调京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
军转论坛:北京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 管理实施细则
军转论坛:北京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实施细则关键词:军转军转干部安置转业干部军转论坛军转干考试军转网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和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部门《印发〈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转联[2001]8号)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等12家委办局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实施细则》。
现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实施细则》中有关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接收报到、退役金发放、医疗保障、住房补贴、就业和未就业期间的有关待遇、随调随迁家属子女就业就学等安置管理问题摘要刊登出来,欢迎广大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和有关接收单位上网阅览,有不明之处请登陆市政府人事局网站(网址/)或向市人事局军官转业安置办公室(电话:65231004、65134978、65134979)咨询。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实施细则》有关内容摘要一、接收报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持部队团以上政治、后勤机关出具的组织介绍信、行政介绍信、人员供给介绍信等有关手续,以及转业证、近期5张1寸平光免冠身份证照和户口本,到以下部门办理报到手续。
1.市级有关部门(1)到市军转安置工作部门办理行政关系接转、入户介绍信。
(2)到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办理入户通知单。
2.区县有关部门(1)到区县人事局办理行政、人员供给关系等有关落入手续。
(2)到户口所在区县人民武装部办理预备役登记。
(3)到区县委组织部转换组织介绍信。
(4)到户口所在区县公安分局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和身份证。
3.随调随迁家属、子女需办理的手续需随调随迁家属、子女的,持部队出具的《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经市军转安置工作部门审核,到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办理准迁证,再到家属、子女户口所在地迁出户口。
随调家属在落实接收单位后,由迁出地县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开具行政、组织、工资介绍信等。
2015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政策安置待遇36个问题
【⾃主择业军转⼲部安置政策36个问题】1、《军队转业⼲部安置暂⾏办法》概要2001年1⽉19⽇,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并颁布了《军队转业⼲部安置暂⾏办法》。
这对于进⼀步做好新形势下的军队转业⼲部安置⼯作,更好地实现⼈才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具有重⼤⽽深远的意义。
2、⾃主择业军队转业⼲部安置计划国务院军队转业⼲部安置⼯作⼩组等13个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国转联[2001]8号)规定,⾃主择业的军队转业⼲部的安置计划,由国务院军队转业⼲部安置⼯作⼩组、⼈事部、总政治部编制,与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部安置计划同时下达,⼀经下达,不再变动。
3、军队转业⼲部选择⾃主择业安置⽅式的条件《军队转业⼲部安置暂⾏办法》第⼆⼗⼆条规定,担任团级职务(含处级⽂职⼲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部)的军队转业⼲部或者担任营级职务(含科级⽂职⼲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部)且军龄满20年的军队转业⼲部,可以选择⾃主择业的⽅式安置。
4、⾃主择业军队转业⼲部安置地点的规定依据《军队转业⼲部安置暂⾏办法》第⼗六、⼗⼋、⼗九、⼆⼗条规定,⾃主择业军队转业⼲部⼀般由其原籍或者⼊伍时所在省(⾃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所在地安置。
⾃主择业的军队转业⼲部可以到配偶常住户⼝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母或者配偶⽗母、本⼈⼦⼥常住户⼝所在地安置。
⾃主择业的军队转业⼲部其⽗母双⽅或者⼀⽅为军⼈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作的,可以到⽗母原籍、⼊伍地或者⽗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主择业的军队转业⼲部夫妇同为军队⼲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的原籍或者⼊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所在地安置;⼀⽅转业,留队⼀⽅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可以到留队⼀⽅所在地安置。
5、⾃主择业军队转业⼲部的政治待遇《军队转业⼲部安置暂⾏办法》第四⼗⼆条规定,⾃主择业的军队转业⼲部,享受安置地相应职务等级退休⼲部的有关政治待遇。
军转政策:北京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条件及需提供证明材料
军转政策:北京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条件及需提供证明材料关键词:军队转业干部张为臻军转军转安置证明材料安置条件需提供证明材料1.北京市出生并且北京市入伍派出所出具的北京户口注销证明2.北京市入伍并且家庭生活基础在北京派出所出具的北京户口注销证明;已婚的,取配偶户口、结婚证;未婚的,取父母户口3.配偶婚前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结婚满一年)或随军前有北京市常住户口结婚证、配偶户口或随军出京的户口注销证明4.配偶随军落户北京市满四年结婚证、配偶户口5.双军人双转,任何一方出生地或入伍地为北京市结婚证、夫妻任何一方北京市户口注销证明、配偶军官身份证明6.双军人单转或双转,任何一方部队驻地为北京市结婚证、配偶军官身份证明、夫妻任何一方单位驻地在京证明7.已婚,本人父母有北京市常住户口并且身边无子女结婚证;本人父母和其他子女户口;父母单位或所在街道出具的身边子女情况证明8.已婚,配偶父母有北京市常住户口,配偶为独生子女结婚证、配偶及其父母户口、配偶父母单位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明9.未婚,父母有北京市常住户口父母户口、部队师以上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10.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并且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满10年,出生地、入伍地或者离退休安置地在北京市父母户口、父母双方或一方艰苦地区工作证明,民政部门的安置证明;父母北京户口注销证明或北京入伍证明11.本人选择自主择业安置方式,配偶或子女或双方父母有一方常住户口在北京市结婚证、配偶户口(子女或父母户口)、自主择业个人申请12.本人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配偶或子女或双方父母有一方常住户口在北京市结婚证、配偶户口(子女或父母户口)、艰苦地区工作证明13.本人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配偶或子女或双方父母有一方常住户口在北京市结婚证、配偶户口(子女或父母户口)、立功通令原件14.本人因战因公致残,配偶或子女或双方父母有一方常住户口在北京市结婚证、配偶户口(子女或父母户口)、因公致残证明15.本人本科以上学历且具有高级职称,或硕士博士学位,被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高新企业接收,经市军转安置领导机构批准市级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接收函16.符合北京市引进人才政策市级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接收函17.未婚,本人符合北京市随军条件本人职级、部队驻地及未婚证明18.离异,本人符合北京市随军条件本人职级、部队驻地及离婚证明、原配偶是否随军及随军时间证明;离婚证、判决书;子女抚养协议19.经总政批准,属于撤并降改单位转业干部,配偶有北京市常住户口结婚证,配偶户口20.配偶已转业安置到北京市(跟进);结婚后配偶结婚证,配偶户口;配偶现工作单位证明、调京证明、毕业证、学位证按引进人才政策调动进京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结婚后配偶因毕业分配及其他原因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四年21.其他(特殊情况须报批研究的)视情提供结婚证、配偶户口;配偶学历、学位证,现单位接收证明等备注:1、需提供住房证明材料的,属已购买地方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或部队经济适用房的,应提供房产证(或住房**)原件及复印件;属租住部队公寓房的,需同时提供部队师以上干部、营房部队盖章的家庭住址证明。
北京朝阳区营职及以下和专业技术军转干部考核赋分及照顾安置办法
军转干考试北京朝阳区营职及以下和专业技术军转干部考核赋分及照顾安置办法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制,不断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规范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工作,根据北京市军转办《按行政营、连排职和专业技术移交的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及照顾安置办法(试行)》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根据中央和本市有关政策文件要求,推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与服役期间德才表现和贡献挂钩的分配办法,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以突出功臣模范和有特殊贡献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为重点,以规范考核量化赋分标准为手段,促进军队转业干部人才资源合理配置。
二、考核赋分标准1、军龄计分以档案记载的入伍批准时间为始,以批准转业当年度3月31日为止,每满一年加0.5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2、立功受奖(不含集体功)计分平时获三等功奖励的每次加1分;平时获二等功、战时获三等功奖励的每次加5分;战时获二等功奖励的每次加10分。
荣获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前三名分别加12、8、4分;获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或军队科技进步一等奖前三名的分别加8、4、2分。
因同一原因获多项奖励的,按最高计分项加分。
3、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计分依据档案记载的部队师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年限证明,满五年加5分,超过五年的,每增加一年加1分。
边远艰苦地区范围和类别的确定,以国人部发〔2006〕61号文件为准。
4、惩戒计分警告处分每次减3分,严重警告处分每次减5分,记过处分每次减10分,记大过处分每次减15分,降职(级)或降衔(级)处分每次减20分,撤职处分每次减25分。
因负领导责任受到上述处分的按相应标准减半扣分;因同一问题受多种处分的,按最高计分项减分。
5、滞留部队干部计分对于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的干部,如上年度安排公务员岗位(含参照公务员岗位和纳入工资规范管理岗位)的减12分;如上年度安排到其它事业单位的减5分。
北京军转安置介绍
四、军转安置的对象
6、未婚或者离异的,可比照驻地军队干 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 7、父母有北京市常住户口且身边无子女。 8、配偶父母有北京市常住户口,配偶为 独生子女。 9、父母有北京市常住户口,本人未结婚。 10、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并且在边远 艰苦地区工作满10年,出生地、入伍地是北京 市或者离退休安置地在北京市。
五、军转安置方式
选择自主择业安置方式的条件: 军 龄 满 20 年 的 师 、 团 、 营 级 职 务 (含相应职级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 的专业技术干部)军队转业干部,本人 提出申请,经组织批准。
六、计划分配安置政策
(一)职务安排
1、一般原则是 一般原则是:应当根据转业干 一般原则是 部德才条件和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 专长安排工作和职务。 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按照干部 管理权限重新任命职务。
一、军转安置工作的特殊性
(三)指令性
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干部安置 任务。
一、军转安置工作的特殊性
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与国防 和军队建设相关,与国家的改革发展稳 定密切联系,不是单纯的安排人员的问 题。 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政策性 安置,它不同于从社会上招聘录用人员, 在单位需要和完成任务发生矛盾时,以 完成安置任务、服从大局为重。
六、计划分配安置政策
2、工作重点是 工作重点是:担任师级领导职务 工作重点是 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 限的,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 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 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安排 相应的非领导职务。
六、计划分配安置政策
3、其他担任师团级职务或者担任营 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参照 上述规定合理安排。
按行政营、连排职和专业技术移交的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及照顾安置办法
按行政营、连排职和专业技术移交的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及照顾安置办法(试行)(2011年修订)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制,不断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规范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根据中央和本市有关政策文件要求,推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与服役期间德才表现和贡献挂钩的分配办法,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以突出功臣模范和有特殊贡献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为重点,以规范考核量化赋分标准为手段,促进军队转业干部人才资源合理配置。
二、考核赋分标准1、军龄计分以档案记载的入伍批准时间为始,以批准转业当年度3月31日为止,每满一年加0.5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2、立功受奖(不含集体功)计分平时获三等功奖励的每次加1分;平时获二等功、战时获三等功奖励的每次加5分;战时获二等功奖励的每次加10分。
荣获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前三名分别加12、8、4分;获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或军队科技进步一等奖前三名的分别加8、4、2分。
因同一原因获多项奖励的,按最高计分项加分。
3、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计分依据档案记载的部队师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年限证明,满五年加5分,超过五年的,每增加一年加1分。
边远艰苦地区范围和类别的确定,以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4、惩戒计分警告处分每次减3分,严重警告处分每次减5分,记过处分每次减10分,记大过处分每次减15分,降职(级)或降衔(级)处分每次减20分,撤职处分每次减25分。
因负领导责任受到上述处分的按相应标准减半扣分;因同一问题受多种处分的,按最高计分项减分。
5、滞留部队干部计分对于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的干部,如上年度安排行政管理岗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和纳入工资规范管理事业单位)的减12分;如上年度安排到其它事业单位的减5分。
对滞留部队干部的考核减分按年度累加计算。
三、照顾安置1、荣立一等功奖励、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十五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如安置到市级或城六区行政机关的,可相应增加行政编制。
军转论坛:军转干部考核及计分排序办法
军转考试:军转干部考核及计分排序办法【关键词】军转军转干转业干部军转论坛军转干考试军转网军转干考试军转干部安置军转待遇军转干考试公告军转干考试大纲军转干考试成绩军转干部军转干部安置计划军转干部考核量化计分由基本素质分、综合表现分和政策照顾分三部分组成,由部队转业办依照军转干部档案记载进行量化计分,填写市军转办统一制作的《军队转业干部量化计分表》,并经军转干部本人确认后移交市军转办复核、汇总。
军转干部计分排序是根据军转干部考试成绩和考核分数进行综合排序,并确定最终名次。
本文为长沙市的军转干部考核及计分排序办法,即将转业的2013年军转考生可作为政策参考。
一、基本素质计分(一)军龄计分。
达到现职最低服役年限的,按军龄每年计2分,未达到现职最低服役年限的,按军龄每年计(2-所差年限数×0.1)分。
地方大学毕业直接入伍和入伍前参加工作的,在校学习和工作年限比照军龄计算。
(二)职务计分。
职务以部队批准转业时所任职务为准。
正排职(技术十四级)计3分;副连职(技术十三级)计6分;正连职(技术十二级)计8分;副营职(技术十一级)计11分;正营职(技术十级)计13分;技术九级计16分;技术八级计18分;技术七级计21分。
担任连营主官的加4分;担任连营级领导职务的加2分。
(三)任职时间计分。
任现职满最低年限的计2分,超过最低年限的每增加一年加1分。
任职时间以周年计算,时间计算截止到批准转业当年的3月31日。
(四)军衔(警衔)计分。
军衔(警衔)以部队批准转业时所授予军衔(警衔)为准。
少尉计3分;中尉计6分;上尉计9分;少校计12分;中校计15分;上校计18分;大校计21分,现军衔(警衔)满4年的每增加一年加0.5分。
文职级按相对应的军衔(警衔)级别计分。
(五)学历学位计分。
取得国家认可的学历、学位,中专计1分;大专计3分;大学计4分;同时获得双学士学位的计6分;获得硕士学位和研究生毕业证书的计8分;只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证书的计6分;获得博士学位的计10分。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考核量化赋分标准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考核量化赋分标准为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考核量化赋分标准,确保安置工作的公平公正,根据《关于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12〕1号)精神,结合我省安置工作实际,现对行政(团处级以下)、专业技术军转干部考核,制定如下量化赋分办法。
一、量化考核计分标准2量化考核计分由军龄分、职级分、优待分、奖励分、学历学位分、惩戒扣分6部分组成。
具体量化标准如下:(一)军龄分每年计1分。
部队特招人员,以前在地方工作国家承认工龄的,在地方工作年限一并计算军龄分。
(二)职级分正团职计25分,副团职计20分。
其中:任现职满3年加2分,以后每满1年加1分。
技术5级计21分,技术6级计20分,技术7级计19分,技术8级计18分,技术9级计17分,正营职(含相应职级的文职行政干部和专业技术干部,下同)计16分,副营职计14分,正连职计12分,副连职计10分,排职计8分。
上述基础上,对担任主官的加2分,担任其他领导职务的加1分。
(三)优待分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5年计1分,满10年计3分,满15年计5分,满20年及以上计7分。
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时间可累计合并计算。
同时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工作的,不重复计算年限。
(四)奖励分被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计25分,被大军区(公安部)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计20分,上述荣誉称号获得者累计奖励总得分分别不超过30分、25分;获一等功的每次计15分,获二等功的每次计10分,获三等功的每次计2分,上述立功者累计奖励总得分分别不超过20分、15分和10分。
同一原因多次受奖的,只按最高奖项计分1次。
战功按上述标准提高一个层次计分。
上述奖励不含集体奖励。
有参战经历的计6分。
(五)学历学位分大学本科计1分,研究生(或硕士以上学位)计2分,以国家承认的学历文凭或学位证书为准。
(六)惩戒扣分行政处分扣分:警告每次减2分,严重警告每次减4分,记过每次减6分,记大过每次减8分,降职(级)或降衔(级)每次减10分,撤职每次减12分。
军转干部转业复员相关政策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军转干部转业复员相关政策一、军转安置的主要对象1.军转团职干部:①达到45岁、未列入2011年提升计划,又不宜交流到作战部队以外单位任职的正团职干部全部安排;②满43岁、任现职3年以上,未列入后备干部的正团职干部安排五分之一;③超过作战部队提拔和向省军区系统交流的年龄(即1969年3月31日以前出生的),任现职满3年的副团职干部,全部安排;④超过2012年提拔和向省军区系统交流的年龄(即1970年3月31日以前出生)、未列入后备干部,且今年未安排交流的副团职干部,原则上安排;⑤素质偏低、现实表现一般,以及其他为改善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结构需要安排转业复员的团职干部,视情安排。
2.军转营职以下干部:①任现职满3年、超过39岁的正营职干部,全部安排转业;②任现职满3年、不符合2011年作战部队提拔条件和2012年提拔交流条件的正营职干部(即1973年3月31日以前出生的),未安排交流的,全部安排转业。
③任现职时间较长、未列入提升计划的副营职以下干部,重点是任现职满3年,年龄满37岁的副营职、34岁的正连职干部。
④免职或者超编、难以调整纳编的营职干部。
⑤能力较弱、发展受限且不宜调整使用,以及中专以下学历的营职以下干部。
3.军转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干部:①达到平时服现役最高年龄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干部。
②接近平时服现役最高年龄或技术水平一般的非紧缺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干部。
③免职或超编时间较长且难以调整纳编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干部和不宜作退休安排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干部。
4.军转其他情况干部:①服现役(含参加工作)满30年或年龄满50岁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干部,除工作特别需要的外均安排退休。
服现役(含参加工作)满30年、年龄不满50岁且本人申请不愿意退休的,列入转业复员计划。
②超编、免职或现职务等级任满2年以上,年龄不超过50岁的师(局)级干部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干部,本人提出申请,经组织批准可以安排转业,其中副师职飞行人员转业数量应适当控制。
2015北京军转政策之军转干部双军人安置政策解读
2015北京军转政策之军转干部双军人安置政策解读中公军转网提醒,军转干部双军人安置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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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一】如果双军人单转,转业一方属于外地进京安置,驻京一方单位驻地为郊区县,住部队公寓房,无自购住房。
那么转业一方的安置地除了中直单位,就只能选择单位地址在郊区县的了吗?好像今年转业文件没有明确说明这一种情况。
【专家解答】原则上军转干部的安置和住房、生活基础有很大的关系。
考虑到军转干部没有自购住房,根据生活基础判定安置地的可能性极大。
根据北京军转安置接收条例,生活基础在郊区县的,原则上在郊区县安置(在郊区县有垂直管理中央、市属单位接收的,边远艰苦地区工作10年以上、荣立二等功以上者除外)。
【政策分析】根据《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基本政策》,未被中央和北京市属单位接收,无住房、户口挂靠到非直系亲属名下的,购房时间不满1年(当年3月31日前),不能进城六区安置。
生活基础在郊区县的,原则上在郊区县安置(在郊区县有垂直管理中央、市属单位接收的,边远艰苦地区工作10年以上、荣立二等功以上者除外)。
【经典案例二】同为北京驻地的双军人同时转业,留京有限制吗?子女的北京户口会受到影响吗?【专家解答】《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基本政策》,规定双军人双转,可选择安置到北京,子女随迁,仍按照随母不随父的原则,只能随女性转业干部填写。
因此要看女干部转业安置单位是否解决户口问题和随迁家属问题。
【政策分析】根据《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基本政策》,子女随迁,仍按照随母不随父的原则,只能随女性转业干部填写。
随迁子女必须列入总政下达的计划,经装政转业办、北京卫戍区转业办审核,北京市或国务院军转办批准盖章后,方可办理。
随调(随迁)报告表必须随档案一并移交。
【经典案例三】我们家双军人(一个驻京,一个外地),不管哪个先转业还是同一年转,都能落户到北京吗?(结婚已满一年)【专家解答】北京军转安置接收条例,规定双军人双转,可选择安置到北京,但双军人单转,先转业的军人必须符合进京条件;后转业一方,需等在京一方调京工作时间满1年后方可转业。
2015军转干政策:军队转业干部选择的自主择业条件
中公教育·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2015军转干政策:军队转业干部选择的自主择业条件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军龄满20年的师、团、营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可选择自主择业的安置方式。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
(一)军龄满20年的师、团、营级职务(含相应职级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提出申请,经组织审核批准,可以选择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要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选择自主择业的引导工作,使确有自主择业愿望和就业创业能力的干部选择自主择业。
(二)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和生活性补贴计发办法,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退役金和生活性补贴的调整,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和生活性补贴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
经济比较发达地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月退役金与生活性补贴之和,低于安置地党政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政府可以发给差额补贴;是否发给差额补贴,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落实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医疗、住房保障政策。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未就业期间的冬季取暖费,按照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军队转业干部政策
③养老保险;根据自治区新劳社字200461号文件精神,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在领取退役金的同时,还可参加户口所在地城镇企业职工养老统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④取暖费;按照安置地同级公务员享受的补助标标准执行;
二、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管理服务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中发20013号、国转联20018号、新转联20031号、国转联20061号和中发20078号文件规定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管理服务作如下规定:
安置条件:①2001-2004年, 担任师、团职职务军转干部或军龄满20年的营职军转干部,可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⑤独生子女费;按照安置地同级公务员标准执行;
⑥抚恤金和丧葬补助;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区别不同情况,一次性发给本人生前10-40个月的退役金作为抚恤金和一定数额的退金金作为丧葬补助费;⑦其他待遇;对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符合条件的,凭有关转业证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优先办理注册手续;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凡安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占企业总数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②退休待遇;退休时的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的,享受所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相同条件人员的退休待遇;但到地方后受降级处分的军队转业干部除外;
③工龄计算;军转干部的军龄,计算为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享受相应待遇;在军队从事护理、教学工作的,转业后仍从事该职业的,其在部队的护龄、教龄应当连续计算,享受安置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
军转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军转干考试军转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保持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军队转业干部,是指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第三条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军队转业干部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作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
第四条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
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第五条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在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市(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
第七条解放军总政治部统一管理全军干部转业工作。
军队团级以上单位党委和政治机关负责本单位干部转业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负责全军转业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干部的移交,并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第八条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
第九条军队转业干部应当保持和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适应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服从组织安排,努力学习,积极进取,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第十条对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突出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在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国家和军队给予表彰奖励。
2015军转干政策:团级干部转业安置条件及岗位规定
2015军转干政策:团级干部转业安置条件及岗位规定团级军转干部转业有什么政策规定呢?中公军转网整理团级军转干部转业安置政策,供广大2015年转业的军转干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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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对团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具体如下:一、团级军转干部转业安置条件担任团级以下职务(含处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的军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一)达到平时服现役最高年龄的;(二)受军队编制员额限制不能调整使用的;(三)因身体状况不能坚持军队正常工作但能够适应地方工作的;(四)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
担任团级以下职务的军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一)年龄超过50周岁的;(二)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经驻军医院以上医院诊断确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四)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五)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六)被开除党籍或者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七)其他原因不宜作转业安置的。
二、团级军转干部安置方式及岗位的选择担任团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职务且军龄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其德才条件和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安排工作和职务。
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
接收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
其他担任团级职务或者担任营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上述规定,合理安排。
【政策倾向】根据《中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采取使用空出的领导职位、按规定增加非领导职数或者先进后出、带编分配等办法,安排好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和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及复员的副排级以上干部参加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及复员的副排级以上干部参加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57.07.29•【文号】[57]议字第33号•【施行日期】1957.07.2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及复员的副排级以上干部参加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1957年7月29日(57)议字第33号)各部、各委员会、国务院各办公室、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的副排级以上干部参加工作以后的工资待遇,在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时期和国务院成立以后,曾经陆续作了一些规定,这些规定实施以来,基本上解决了转业、复员干部的工资待遇问题。
但是,由于情况变化,同时,这些规定本身也有若干缺点,在贯彻执行中也产生了一些问题。
为此,现在作如下规定:一、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应该按照所在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执行。
转业到国家机关工作的,一般的应该按照军队干部级别与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级别比照表(附后)确定,转业到事业、企业单位工作的;应该参照比照表中同级工资款额确定。
被分配到乡一级机关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在按照上述规定确定以后,其高于同职人员的工资的部分不予降低。
二、复员的副排级以上干部参加工作以后的工资待遇,应该按照所在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执行,并且根据“同工同酬”的原则,予以评定,不能按照军队干部级别与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级别比照表评定。
复员干部在参加工作初期一时不好评定工资的,可以采取暂时借支办法,待评定以后,多退少补。
三、已经参加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及复员的副排级以上干部,在本通知发布以前确定的工资,一般不再变动。
四、过去所颁发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干部参加工作以后工资待遇问题的各项规定,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都按照本通知执行。
军队干部级别与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级别比照表----------------------军队干部级别|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级别|附注------|------|--------师|正师|11|转业的军级以|副师|12|上干部按其新任级|准师|13|职务,结合其具--|---|------|体条件评定。
2015年军转公选——军队转业干部年龄、军龄和有关年限如何计算
2015年军转公选——军队转业干部年龄、军龄和有关年限如何计算
关键词:军转张为臻军转公选干部复员军转干部 2015年军转干部
《军队转业复员干部移交安置工作规定》(政干﹝2012﹞81号)明确:
师级干部转业年龄计算的截止日期,为批准其转业上一年度的12月31日;
转业复员干部军龄、配偶随军年限以及边远艰苦地区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为干部转业复员当年的3月31日,计算地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直接入伍的转业干部自主择业条件时,其在普通高等学校学习时间一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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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军转政策:北京营职以下军转考核赋分及安置办法中公军转网搜集最新《北京市按行政营、连排职和专业技术移交的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及照顾安置办法(试行)》,供2015北京军转干部参考。
中公教育军转干考试网,及时发布军转干部安置政策、军转干部安置信息、随军家属安置信息、军休干部安置政策,供2015年军转干部参考。
北京市按行政营、连排职和专业技术移交的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及照顾安置办法(试行)
(2011年修订)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制,不断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规范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根据中央和北京市有关政策文件要求,推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与服役期间德才表现和贡献挂钩的分配办法,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以突出功臣模范和有特殊贡献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为重点,以规范考核量化赋分标准为手段,促进军队转业干部人才资源合理配置。
二、考核赋分标准
1、军龄计分
以档案记载的入伍批准时间为始,以批准转业当年度3月31日为止,每满一年加0.5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2、立功受奖(不含集体功)计分
平时获三等功奖励的每次加1分;平时获二等功、战时获三等功奖励的每次加5分;战时获二等功奖励的每次加10分。
荣获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前三名分别加12、8、4分;获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或军队科技进步一等奖前三名的分别加8、4、2分。
因同一原因获多项奖励的,按最高计分项加分。
3、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计分
依据档案记载的部队师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年限证明,满五年加5分,超过五年的,每增加一年加1分。
边远艰苦地区范围和类别的确定,以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4、惩戒计分
警告处分每次减3分,严重警告处分每次减5分,记过处分每次减10分,记大过处分每次减15分,降职(级)或降衔(级)处分每次减20分,撤职处分每次减25分。
因负领导责任受到上述处分的按相应标准减半扣分;因同一问题受多种处分的,按最高计分项减分。
5、滞留部队干部计分
对于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的干部,如上年度安排行政管理岗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和纳入工资规范管理事业单位)的减12分;如上年度安排到其它事业单位的减5分。
对滞留部队干部的考核减分按年度累加计算。
三、照顾安置
1、荣立一等功奖励、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十五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如安置到市级或城六区行政机关的,可相应增加行政编制。
2、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十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如安置到郊区县行政机关的,可相应增加行政编制。
四、有关事项
1、各区县军转安置工作部门依据军队转业干部档案进行考核赋分及照顾安置,考核结果经本人签字确认后及时公布。
2、市级单位军转干部安置考试考核和区县团职军转干部安置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有关标准执行。
但对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干部的安置,则须执行上述滞留部队干部计分标准。
3、档案材料造假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取消进入行政管理岗位资格。
补充军队转业干部档案有关材料,须经市军转办审核。
二〇一一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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