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转政策:军转干部社会保险相关规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贴政策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贴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1.08.04•【字号】渝人社发〔2011〕200号•【施行日期】201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贴政策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20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委有关部委、市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市国资委离退休人员工作办公室综合指导处:为了切实解决1949年10月1日以后参军,2000年12月31日前转业安置到企业的部分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按照中央对企业军转干部解困政策的总体要求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加大解决民生问题的力度,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将部分企业军转干部原来的补差补贴政策调整为“补差与定补”相结合的补贴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后的生活困难补贴政策根据市政府《关于解决部分群体困难问题的会议纪要》(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1―131),调整后的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贴政策如下:(一)在职在岗企业军转干部根据转业时军队职务(含相应的专业技术级别,下同),在职在岗企业军转干部每月相对固定的收入与已享受的月生活困难补贴之和未达到下列标准的,对其差额部分给予生活困难补贴补足:1.师职:市统计局当年公布的上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社平工资”)加350元;2.团职:社平工资加150 元;3.营职:社平工资加50元;4.连排职:社平工资。
(二)退休企业军转干部2011年8月1日起的生活困难补贴标准为师职:850元,团职:650元,营职:550元,连排职:500元;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军的,在此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军转干部的这些待遇,你都知道吗?
军转干部的这些待遇,你都知道吗?军转干部待遇,是指军转干部依法享受的政治、生活待遇的总称。
对于我国军转干部的待遇,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历来是非常重视的,中发〔2001〕3号、中发〔2007〕8号、中发〔2016〕13号等文件都对军转干部的待遇作出过具体规定。
但对于转业后到底有哪些待遇,许多军转干部心里不是很清楚,小编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简要进行了梳理概括,谨供军转干部参考。
一、在政治待遇上对于军转干部的政治待遇,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非常重视。
中发〔2001〕3号文件明确,军转干部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作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
规定:计划分配军转干部,享受所在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政治待遇;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享受安置地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待遇。
军转干部在服现役期间被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比照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以及被评为全国模范军转干部的,比照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
二、在职务落实上计划分配军转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
应当根据德才条件和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安排工作和职务( 含非领导职务) ;岗位安排以工作需要为主,兼顾本人意愿,确保军转干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
一是对于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转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
接收师、团级职务军转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部门和单位,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但应有一定比例安排领导职务。
其他担任师、团级职务或者担任营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转干部,参照上述规定,合理安排。
二是在西藏或者其他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连续工作满5年的军转干部,应当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或者非领导职务,对正职领导干部安排正职确有困难的,可以安排同级副职。
三是对专业技术军转干部,一般应当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职务。
军转论坛:军转干部军人退役后养老保险如何转移 接续出新规
军转论坛:军转干部军人退役后养老保险如何转移接续出新规【关键词】军转网军转论坛军转军转干转业干部军转干考试军转干考试军转干部安置军转待遇军转干考试公告军转干考试大纲军转干考试成绩“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家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贴;退役养老保险补助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财务部门在军人退出现役时一次算清……”新出台的军人退役后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政策这样规定。
11月16日,记者从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了解到,军人退役后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新规于日前出台。
新规规定,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家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退役养老保险补助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财务部门在军人退出现役时一次算清。
计划分配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以及符合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时未选择自主就业的士兵,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有关部门会将退役养老保险补助通过银行汇至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本人只需将有关证明交给接收安置单位,然后由接收安置单位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新规称,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退役养老保险补助中相应的单位缴费部分记入统筹基金,个人缴费部分记入个人账户;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军人入伍前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不转移到军队,原参保地为其保存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其退役后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本人持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新规还规定,军人退出现役后按规定办理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的,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有关负责人称,新规自今年7月1日起实行,目前正在加快制定相关工作细则和具体操作规程,确保更好地维护退役军人的养老保险权益。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7.06•【文号】劳社部发[2007]28号•【施行日期】2007.07.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现就进一步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就业和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发[2005]17号)和《关于认真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发[2006]17号)(以下简称两个“17 号文件”)的各项劳动保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一)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对失业且有再就业愿望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凭退役证,身份证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求职登记,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规定条件的,办理《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应的再就业扶持政策。
(二)解决基本养老保险接续问题1、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尚未参保缴费的,可持有效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原有军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 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对已办理登记军龄手续后按规定缴费的,其实际缴费年限与原有军龄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
2、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处于失业状态的,有所在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养老保险关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 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015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政策安置待遇36个问题
【⾃主择业军转⼲部安置政策36个问题】1、《军队转业⼲部安置暂⾏办法》概要2001年1⽉19⽇,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并颁布了《军队转业⼲部安置暂⾏办法》。
这对于进⼀步做好新形势下的军队转业⼲部安置⼯作,更好地实现⼈才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具有重⼤⽽深远的意义。
2、⾃主择业军队转业⼲部安置计划国务院军队转业⼲部安置⼯作⼩组等13个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国转联[2001]8号)规定,⾃主择业的军队转业⼲部的安置计划,由国务院军队转业⼲部安置⼯作⼩组、⼈事部、总政治部编制,与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部安置计划同时下达,⼀经下达,不再变动。
3、军队转业⼲部选择⾃主择业安置⽅式的条件《军队转业⼲部安置暂⾏办法》第⼆⼗⼆条规定,担任团级职务(含处级⽂职⼲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部)的军队转业⼲部或者担任营级职务(含科级⽂职⼲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部)且军龄满20年的军队转业⼲部,可以选择⾃主择业的⽅式安置。
4、⾃主择业军队转业⼲部安置地点的规定依据《军队转业⼲部安置暂⾏办法》第⼗六、⼗⼋、⼗九、⼆⼗条规定,⾃主择业军队转业⼲部⼀般由其原籍或者⼊伍时所在省(⾃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所在地安置。
⾃主择业的军队转业⼲部可以到配偶常住户⼝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母或者配偶⽗母、本⼈⼦⼥常住户⼝所在地安置。
⾃主择业的军队转业⼲部其⽗母双⽅或者⼀⽅为军⼈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作的,可以到⽗母原籍、⼊伍地或者⽗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主择业的军队转业⼲部夫妇同为军队⼲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的原籍或者⼊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所在地安置;⼀⽅转业,留队⼀⽅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可以到留队⼀⽅所在地安置。
5、⾃主择业军队转业⼲部的政治待遇《军队转业⼲部安置暂⾏办法》第四⼗⼆条规定,⾃主择业的军队转业⼲部,享受安置地相应职务等级退休⼲部的有关政治待遇。
军转政策: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政策解读
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政策解读中公军转网搜集整理《关于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供军队转业干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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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诗如画的军旅生活,如诗如画的青春岁月。
当军人卸下戎装离开军营,融入地方经济发展大潮之时,不仅要做好自己就业的选择,同时更要对国家人社部、财政部,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内容加以了解掌握。
军人退出现役时国家都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吗?答:国家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的前提条件是军人退出现役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此外,以下四类军人退出现役按其他规定享受养老待遇,国家不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①军人退出现役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其养老保险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②军官、文职干部退出现役自主择业的,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
③军人退出现役采取退休方式安置的,实行退休金保障制度。
④退出现役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生活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退役养老保险补助金额如何计算?答:军人退役养老保险补助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在军人退出现役时一次算清。
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按本人服现役期间各年度月工资20%的总和计算;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按本人退出现役时当年下士月工资起点标准的20%乘以服现役月数计算。
其中,12%作为单位缴费,8%作为个人缴费。
个人可以领取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吗?答: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并不直接发给个人,而是转移到地方负责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其中,单位缴费部分记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个人缴费部分记入个人账户。
退役养老保险补助能增加退役军人的养老待遇吗?答:假设一名男性正连职军官,在军校学习4年(属供给制学员,假定4年期间下士月平均工资起点标准为1500元),任职后干龄10年(假定10年期间月平均工资为3500元),其退役养老保险补助金额为1500×20%×12×4+3500×20%×12×10=98400元。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必读政策及规定
中公教育.给人改变未来的量------------------------------------------------------------------------------------------------------------------------------------------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必读政策及规定户口对军转干部转业的影响和对策:1,本人户口a,参军当战士,再考军校。
以你第一次参军时的本人户口所在地为安置地;复员后通过高考进入军校的,以你复员后的户口所在地为安置地。
第一次参军时,为工厂工人,特殊入伍的,国家照顾对象的,户口以你参军时出具入伍证书的当地武装部为安置地。
b,通过高考,考入军校的。
一般都是以你高考报名“前”户口所在地为安置地,高考报名后的户口所在地与军校入伍通知书所写户口不一的,以接收你的入伍证明材料的当地武装部为你户口安置所在地。
凡是考取军校但是没有注销户口的,入校入伍后户口落在其他地区的,一律以高考报名前的户口所在地为安置地。
天津地区如果为蓝印户口的,落户不满4年的,或者不满最低2年的,或者没有结婚在天津没有生活基础的,以你蓝印户口迁入前的户口为安置地。
深圳地区,如果高考时户口为97版的,落户必须满4年,否则以迁入前户口为安置地。
西安地区,成都地区,如果发生特殊情况,一律按照挡案上所填写的入伍前户口所在地为安置地。
c,地方大学毕业,参军入伍,成为战士或士官,后在部队考军校成为干部的。
如果军转干部转业时,没有在达到当地要求的服役年限,一般是以高考报名时“家庭户口”所在地为安置地,本人户口和家庭户口不一致的,以本人户口为安置地。
如果服役达到一定年限,需要以本人户口为参照时,采用当干部时部队所在地为安置地,直辖市,省会,特区不受此限,以当地当年的政策为准。
d,地方大学毕业,参军入伍,成为战士或士官,复员后再通过研究生考试成为干部的。
以你复员后户口所在地为安置地。
湖南湘潭军转政策:军转干部及随调家属安置政策
湖南湘潭军转政策:军转干部及随调家属安置政策中公军转网搜集整理湖南湘潭军转干部及随调家属安置政策(潭办发〔2009〕42号),供广大军队转业干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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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文件潭办发〔2009〕4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营以下军队转业干部(含专业技术干部、随调家属)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据对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7〕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加强科学统筹,创新安置办法,拓宽安置途径,积极稳妥地推进军转安置工作,途径社会和谐稳定。
二、安置原则(一)指令性原则。
军转干部安置计划为指令性计划,各级各单位必须坚决执行。
所有军转干部都在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进行安置。
现有余编及编制数额较多的单位优先接受军转干部。
(二)属地原则。
按照安置政策规定,凡属县(市)安置的军转干部原则上回县(市)安置。
(三)适当照顾原则。
对长期在边防、海岛、高原等边远艰苦地区服役和在抗震救灾、执行急难险重任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军转干部,在接收安置中给予适当照顾。
在坚持上述原则做好军转干部接收安置工作的同时,还要按照指令性安置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行政安排、自谋职业与双向选择相结合等多种途径,认真做好军转干部随调家属的安置工作。
三、安置方法(一)军转干部。
根据各单位编制情况,下达安置任务。
对有专业特长的军转干部,原则上按专业特长对口进行安置。
(二)随调家属。
军转干部政策依据
人事股:军转干部政策规定:1、赣人字【2005】105号,“1953年底前参军入伍,后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的退休人员,从2005年1月1日起,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目前我县企业军转干部中有7人享受了此补助。
2、赣人字【2006】28号,“2000年12月31日前转业到企业的军转干部,从2006年1月1日起,按每人每月给予50元的生活补助。
”目前我县企业军转干部中有44人享受了此补助。
3、赣人字【2007】11号,“2005年12月31日前已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及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
补贴时间从20006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退休军转干部转业时在部队担任团职(含被评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营职(含被评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和连以下职务,分别按每人每月给予80元、60元、45元的生活补助。
”目前我县企业军转干部中有43人享受了此补助。
4、赣府厅发【2007】17号,“提高军转干部解困标准,每人每月再增加120元生活补助。
”“对现有和今后新增的关闭、破产、改制、连续停产停业一年以上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困难企业中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无再就业能力的)军转干部,按当地最低工资的100%确定困难补助标准。
凡本人现收入低于该标准的补齐到该标准。
并在此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20元生活补助。
”目前我县企业军转干部中有46人享受了此补助。
5、赣人社字【2010】151号,“从2010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军转干部解困标准:确定2010年企业退休连排级军转干部的解困标准为1280元/月,营级为1380元/月,团级为1480元/月。
凡本人2009年12月份基本养老金收入低于相应职级解困标准的(不含2008年及以后高职高龄退休人员实行特殊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不含2010年对企业军转干部和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及1953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或原工商业者实行特殊调整增加的医疗保险金),从2010年1月起,按两者差额给予生活补助。
军队转业干部的基本医疗保险
军队转业干部的基本医疗保险军队转业干部的基本医疗保险 1、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安置地的医疗保险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当地规定缴纳应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服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转入安置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享受安置单位同等条件人 1军队转业干部的基本医疗保险 1、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安置地的医疗保险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当地规定缴纳应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服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转入安置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享受安置单位同等条件人1、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安置地的医疗保险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当地规定缴纳应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服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转入安置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享受安置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
2、各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为军队转业干部的医疗保险关系接续良好的服务,为参加医疗保险的军队转业干部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并将服役期间的军队退役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金额并入转业干部本人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3、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单位尚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转业干部服役期间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金额,由其个人暂存,待安置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再并入转业干部本人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其医疗保险待遇按现行规定执行。
4、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按照安置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由安置地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负责,统一参加安置地的基本医疗保险,以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为计算基数,按安置地政府规定的费率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单位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部分、公务员医疗补助费和代收军队转业干部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将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纳入医疗保险管理,按照当地医疗保险规定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其服现役期间的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余额并入本人新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军转干部安置政策暂行规定全文
军转⼲部安置政策暂⾏规定全⽂第⼀章 总 则第⼀条 为了做好军队转业⼲部安置⼯作,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保持社会稳定,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 本办法所称军队转业⼲部,是指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军官和⽂职⼲部。
第三条 军队转业⼲部是党和国家⼲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量。
军队转业⼲部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作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
第四条 军队⼲部转业到地⽅⼯作,是国家和军队的⼀项重要制度。
国家对军队转业⼲部实⾏计划分配和⾃主择业相结合的⽅式安置。
来源:张*臻新-浪博客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作和职务;⾃主择业的军队转业⼲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
第五条 军队转业⼲部安置⼯作,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设⽴军队转业⼲部安置⼯作机构,在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军队转业⼲部安置⼯作。
省(⾃治区、直辖市)设⽴相应的军队转业⼲部安置⼯作机构,负责本⾏政区域的军队转业⼲部安置⼯作。
市(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军队转业⼲部安置⼯作机构。
第七条 解放军总政治部统⼀管理全军⼲部转业⼯作。
军队团级以上单位党委和政治机关负责本单位⼲部转业⼯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负责全军转业到所在省、⾃治区、直辖市⼲部的移交,并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做好军队转业⼲部安置⼯作。
第⼋条 接收、安置军队转业⼲部是⼀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军队转业⼲部安置任务。
第九条 军队转业⼲部应当保持和发扬⼈民军队的优良传统,适应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服从组织安排,努⼒学习,积极进取,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量。
军转论坛:军转干部安置待遇及社会保障相关政策
军转论坛:军转干部安置待遇及社会保障相关政策【关键词】军转网军转论坛军转军转干转业干部军转干考试军转干考试军转干部安置军转待遇军转干考试公告军转干考试大纲军转干考试成绩一、军转干部待遇1.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的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的,享受所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退休待遇。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到地方后受降级以上处分的军队转业干部。
3.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4.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待遇。
在军队从事护理、教学工作,转业后仍从事该职业的,其在军队的护龄、教龄应当连续计划,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
5.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
团级职务和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
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
6.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增发退役金:(1)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
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
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本办法第三十八条和本条各项规定的标准合并计算后,月退役金数额不得超过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基础、军龄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
军转政策
部分军转政策军队干部想了解军官退出现役政策,可查看:1.《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84年5月31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2000年12月28日);3.《中华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条例》(1996年6月30日)。
军队干部确定转业后,想了解安置计划、安置去向、安置地点和家属安置相关政策,可查看:1.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2.《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7】8号);3.《关于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12】1号)4.《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16】13号)。
计划分配转业军官想了解工作分配方面相关政策,可查看:1.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2.《关于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12】1号)。
军队干部确定转业后,想了解教育管理和培训工作政策,可查看:1.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2《关于加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4】13号);3.《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4.《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国联转【2008】5号);5.《关于进一步做好转业复员干部离队前教育管理工作的意见》(政干【2014】145号);6.《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16】13号);7.《关于探索开展军队转业干部进高等学校专项培训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7】55号)。
军队干部想了解滞留部队的相关处理办法,可查看:1.《转业复员干部滞留部队有关问题处理办法》(政联【2011】1号);2.《关于贯彻执行<转业复员干部滞留部队有关问题处理办法>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政干发【2012】337号)。
军队转业干部政策
③养老保险;根据自治区新劳社字200461号文件精神,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在领取退役金的同时,还可参加户口所在地城镇企业职工养老统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④取暖费;按照安置地同级公务员享受的补助标标准执行;
二、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管理服务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中发20013号、国转联20018号、新转联20031号、国转联20061号和中发20078号文件规定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管理服务作如下规定:
安置条件:①2001-2004年, 担任师、团职职务军转干部或军龄满20年的营职军转干部,可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⑤独生子女费;按照安置地同级公务员标准执行;
⑥抚恤金和丧葬补助;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区别不同情况,一次性发给本人生前10-40个月的退役金作为抚恤金和一定数额的退金金作为丧葬补助费;⑦其他待遇;对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符合条件的,凭有关转业证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优先办理注册手续;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凡安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占企业总数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②退休待遇;退休时的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的,享受所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相同条件人员的退休待遇;但到地方后受降级处分的军队转业干部除外;
③工龄计算;军转干部的军龄,计算为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享受相应待遇;在军队从事护理、教学工作的,转业后仍从事该职业的,其在部队的护龄、教龄应当连续计算,享受安置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
军转干政策:黑龙江省企业军转干部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军转政策:黑龙江省企业军转干部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中公教育军转网提供黑龙江省企业军转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广大黑龙江企业军转干部参考。
中公教育军转干考试网,及时发布军转干部安置政策、军转干部安置信息、随军家属安置信息、军休干部安置政策,供2015年军转干部参考。
关于进一步明确黑龙江省企业军转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发[2005]2号各市(地)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黑办发[2004]16号)文件精神,现就我省企业军转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在岗企业军转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问题(一)军转干部所在企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地方政府要积极采取措施将其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并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从当地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制度至2004年6月30日,企业补缴个人帐户规模调整前统筹基金划入个人帐户部分及利息,军转干部补缴用于补记个人帐户中个人应缴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2004年7月1日后企业和军转干部按规定全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对于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确有困难的,可由企业与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签订缓缴或补缴协议。
(二)为确保企业军转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可单独为军转干部参保,企业和军转干部按当地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全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为军转干部单独参保缴费仍有困难的,应先缴纳企业缴费划入个人帐户部分及利息,企业缴费其余部分可由企业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缓缴或补缴协议。
(三)企业军转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其军龄和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四)对于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军转干部,在中办发[2003]29号文件下发前(2003年9月30日)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从2003年10月1日起,应将其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社保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核发基本养老金。
深圳企业退休军转干补贴标准
深圳企业退休军转干补贴标准
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规定,深圳企业退休军转干补贴标准如下:
1.企业退休人员的月度基本养老金大于或等于当地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给予一次性退休金补贴。
补贴标准为退休人员月度基本养老金×3。
2.军转干退休人员的月度工资在当地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以下的,给予一次性退休金补贴。
补贴标准为退休人员月度工资×12。
3.军转干退休人员的月度工资在当地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以上的,给予一次性退休金补贴。
补贴标准为退休人员月度工资×6。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补贴标准为当地最新的官方标准,具体标准可能会因地区、政策、个人情况等因素而有所调整。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4.28•【文号】•【施行日期】2019.04.28•【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兵役制度,社会保险其他规定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2019年4月28日)广大退役士兵曾经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贡献,在党和政府的重视关怀下,总体上得到了妥善安置,受到社会的尊崇和优待。
但是,一些退役士兵未能及时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或参保后因企业经营困难、下岗失业等原因缴费中断,享受养老、医疗保障待遇面临困难。
为保证退役士兵享有的保障待遇与服役贡献相匹配、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切实维护他们的切身利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新发展理念,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既有制度框架内,抓住主要矛盾,坚持问题导向,深挖制度潜力,创新政策措施,依法合理解决广大退役士兵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完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接续政策,使他们退休后能够享受相关待遇,共享经济社会改革发展成果,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与优待,体会到社会尊崇。
二、政策措施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适用以下政策。
(一)允许参保和补缴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允许参保。
退役士兵入伍时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入伍时间视为首次参保时间;201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前退役的,军龄视同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后退役、国家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的,军龄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参保后缴费中断的允许补缴。
军转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军转干考试军转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保持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军队转业干部,是指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第三条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军队转业干部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作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
第四条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
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第五条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在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市(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
第七条解放军总政治部统一管理全军干部转业工作。
军队团级以上单位党委和政治机关负责本单位干部转业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负责全军转业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干部的移交,并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第八条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
第九条军队转业干部应当保持和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适应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服从组织安排,努力学习,积极进取,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第十条对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突出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在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国家和军队给予表彰奖励。
军转安置政策之社会保障篇
军转干考试
军转安置政策之社会保障篇
伤病残军人退役住房保障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伤病残退休军人住房保障,纳入军队退休干部住房保障计划,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自理住房的方式,优先落实安置住房。
伤病残退休军官、士官的基本住房补贴不足10万元按10万元计发,本人基本住房补贴数额高于10万元的,按照个人住房补贴实际数额计发。
安置在高房价地区的,按照军队规定给予地区住房补贴。
分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残疾的退役初级士官和义务兵的购(建)房经费保障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普通商品房价格)和60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中央财政按照规定标准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
其中,初级士官按有关规定领取住房补贴,住房补贴与中央财政补助之和不足购(建)房经费标准的,由地方财政按购(建)房标准补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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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政策:军转干部社会保险相关规定
【关键词】2013年军转北京军转军转网军转论坛军转军转干转业干部军转干考试军转干部安置军转待遇军转干考试公告军转干考试大纲
军转干考试成绩
一、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医疗保险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五十三条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期间的医疗保障,按照安置地党和国家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2001]国转联8号)第四条规定: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按照安置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统一参加安置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缴费的单位缴纳部分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由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向当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
军队转业干部个人以退役金为计算基数,按规定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医疗保险的规定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建立个人账户。
其服现役期间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余额并入本人新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后,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所需费用由所在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
未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余额,由其个人暂存,待安置地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并人其个人账户。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享受安置地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待遇,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后,按照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待遇。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由部队计发至批准转业当年的12
月31日。
二、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养老、失业保险
《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2001]国转联8号)第五条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后,应当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国务院令第259号)、《失业保险条例》(1999国务院令第258号)等法规的规定,依法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养老、失业保险待遇,其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从其在当地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算起。
三、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6]1号)第十九条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当地社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并以其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该规定中的社会保险待遇应该包括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但在实际生活中,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这一群体很少涉及生育保险。
(信息来源: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