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石膏矿山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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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7.02.12•【字号】•【施行日期】2007.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下发以来,我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在确保建设项目正常进行,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方面,做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工作。

目前,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已基本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但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有的建设项目未对拟建工程所在地矿产资源情况进行调查,或明知工程所在地有矿产资源却不报、瞒报,造成了部分矿产资源无端被压覆;有的建设项目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引发了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的矛盾与纠纷;有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管不力、对压覆矿产资源的处理意见不够明确等。

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维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项目选址和建设,按照《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有关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规定和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近年来,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能源、交通、水利、大型建筑群等一大批工程建设项目相继立项和开工建设,压覆了部分已查明的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致使原本已经十分紧张的矿产资源供需形势更加严峻,建设单位与被压覆矿产资源的矿业权人矛盾与纠纷不断,因此,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从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履行职责,严格监督管理,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保障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工作顺利进行,切实做好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

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山东省委员会,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07•【字号】鲁办发[2014]32号•【施行日期】2014.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办发[2014]32号2014年8月7日)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

近年来,我省“党委领导、政府监管、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格局和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基本形成,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和制度建设更加完善,“打非治违”、隐患排查、事故查处、责任追究、考核奖惩等重点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

但是,由于一些地方安全发展理念不牢固,基层基础工作薄弱,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非法违法行为屡禁不止,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我省仍处于生产安全事故的“易发期”“多发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把安全生产摆在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体系建设的重要位置1.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意义。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事关党和政府形象。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要强化公共安全体系和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深化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改革,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防控体系,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作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的重要内容。

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把安全生产摆在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体系建设的重要位置,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把安全生产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砂石采矿权出让提高砂石资源供给能力的指导意见-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砂石采矿权出让提高砂石资源供给能力的指导意见-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砂石采矿权出让提高砂石资源供给能力的指导意见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砂石采矿权出让提高砂石资源供给能力的指导意见各市自然资源、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管主管部门:为加强我省露天砂石矿山管理,提升砂石资源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保障能力,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五部委《关于印发〈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47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部委《关于推进机制砂石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工信部联原〔2019〕239号)等要求,结合山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站位,高度重视砂石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砂石采矿权作为砂石资源供应链的重要源头,对保障砂石资源供需平衡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省统筹兼顾、疏堵结合,整治规范砂石开发秩序,取得明显成效。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增长,砂石资源需求仍然呈现刚性态势,我省多地出现砂石供给紧缺、价格高位运行等突出问题,部分制约了我省重点工程和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进度。

要充分认识砂石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我省砂石资源供需平衡,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精准施策,统筹做好砂石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一)开展砂石资源家底专项调查。

要通过实地调查和分析研究,准确摸清辖区内砂石资源赋存状况、储量规模、品质用途和可利用性,掌握“有没有”“有多少”“可采多少”等基本情况,准确掌握重大工程、重点项目等对砂石资源的需求和供给现状,明确短期内有望形成集中开采的砂石资源分布区,摸清符合出让条件的区块范围。

严厉打击无证、越界采矿和乱采滥挖安全工作总结

严厉打击无证、越界采矿和乱采滥挖安全工作总结

严厉打击无证、越界采矿和乱采滥挖安全工作总结今年是我国“十二五规划”开局之年,也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关键一年,xx市国土资源局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一系列安全生产方针,加强矿产开发监督管理,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深化年”、“打非治违”活动,严厉打击无证、越界采矿和乱采滥挖等各类违法开采行为,取得了明显成效。

杜绝了因非法开采引发的安全事故。

现将安全工作情况汇报如下:一、加强安全生产组织领导,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今年以来,我局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开展了“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深化年”活动,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并按时报送有关信息情况,按照基层基础深化年的目标和任务,认真组织开展了安全生产执法、治理、宣教“三项行动”,狠抓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部门重要议事日程,局专门成立了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和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的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与其他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

坚持每月研究一次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形势,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定时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学习会,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研究部署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积极构建实施八项制度:一是矿产资源开发季度报告制度。

各矿山企业严格遵照业务主管部门审批的采掘计划组织生产,在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书面报送矿产资源季度开发利用情况汇报,并报送图纸、井下测量技术资料。

二是预先报告制度。

地下开采矿山在靠近采掘边界100米范围内有采掘活动时,预先向国土资源局报告,报送作业地点相关技术资料(含主管部门批复作业计划、图纸、导线点资料等),经市局验收后组织生产。

三是采矿权标识制度。

各矿山企业在醒目位置设立采矿权标识牌,露天矿山埋设矿界界桩,并注意保护;各所(分局)不定期对界桩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对私挪界桩或故意破坏界桩的行为予以严厉查处。

四是开采情况公示制度。

国家矿山安监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矿山智能化建设促进矿山安全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矿山安监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矿山智能化建设促进矿山安全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矿山安监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矿山智能化建设促进矿山安全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公布日期】2024.04.24•【文号】•【施行日期】2024.04.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矿山智能化建设促进矿山安全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家矿山安监局各省级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教育厅(委、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深入推进矿山智能化建设,促进矿山安全发展,国家矿山安监局、应急管理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财政部、教育部研究制定了《关于深入推进矿山智能化建设促进矿山安全发展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矿山安监局应急管理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财政部教育部2024年4月24日关于深入推进矿山智能化建设促进矿山安全发展的指导意见矿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性产业,智能化建设是推动矿山安全发展、保障国家能源资源安全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我国矿山智能化建设蓬勃发展,取得积极成效,但还存在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不协调等问题。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深入推进矿山智能化建设,促进矿山安全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以人为本、创新驱动、统筹规划、政企联动、示范引领,深入推进矿山智能化建设,推动矿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

到2026年,建立完整的矿山智能化标准体系,推进矿山数据融合互通,实现环境智能感知、系统智能联动、重大灾害风险智能预警,全国煤矿智能化产能占比不低于60%,智能化工作面数量占比不低于30%,智能化工作面常态化运行率不低于80%,煤矿、非煤矿山危险繁重岗位作业智能装备或机器人替代率分别不低于30%、20%,全国矿山井下人员减少10%以上,打造一批单班作业人员不超50人的智能化矿山。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1.05.21•【字号】鲁应急发〔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关于印发《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应急管理局:为认真落实5月12日全省大排查大整治推进会议精神和国家矿山安监局近期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要求,进一步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防范事故发生,推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根本性好转,为庆祝建党100周年创造良好安全环境,省应急厅决定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延长至2021年底,现将《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2021年5月21日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根据省政府安委会《国家矿山安监局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督导调研发现问题整改工作方案》(鲁安发〔2021〕11号)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全面深入开展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排查的通知》(矿安〔2021〕10号)、省应急管理厅《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实施方案》(鲁应急发〔2021〕1号)等部署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发展理念,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

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落实,进一步深化隐患排查治理,精准施策、综合整治,大力提升全省非煤矿山本质安全水平。

二、整治内容(一)综合整治重点1.安全发展理念不牢。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发展重要论述贯穿非煤矿山安全发展始终,践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强化党史学习教育,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初心使命,勇于自我革命,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和政绩观,用实际行动推动非煤矿山高质量安全发展。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开展全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开展全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开展全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19.03.12•【字号】鲁应急发〔2019〕29号•【施行日期】2019.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关于开展全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各有关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深刻吸取内蒙古自治区银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23”井下重大运输事故教训,按照应急管理部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决定于3至4月份组织开展全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专项执法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执法检查范围和内容对全省所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开展专项执法。

重点检查采用非法改装车辆运输人员、运人车辆违规使用干式制动器、未严格执行井下爆破等高危作业审批制度等方面的突出问题。

具体标准按照《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表》(附件1)执行。

二、工作分工和方式按照应急部通知要求,应急部和各省应急部门对单班入井30人以上(含30人)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以下统称重点地下矿山)进行全覆盖重点执法指导。

(一)省应急厅配合应急部组织执法指导组对济南市莱芜区重点地下矿山开展现场执法指导。

济南市安监局参加。

(二)省应急厅对除济南市莱芜区以外的重点地下矿山进行全覆盖重点执法指导。

负有管辖权的应急部门参加。

1.执法指导组设置。

省应急厅成立3个执法指导组。

每组由省应急厅1名处级干部担任组长,聘请2-4名安全专家,有管辖权的市级应急部门抽调2-4名执法人员参加(附件2)。

安全专家由省应急厅负责抽调聘请,交通费、食宿费及专家费由省应急厅承担。

2.职责分工。

执法指导采取查阅资料、检查现场、询问勘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指导组组长对指导组各项工作负总责;安全专家负责依据检查标准进行检查,提出问题并明确有关依据;执法人员负责制定《现场检查方案》,参与相关内容的现场检查,对检查出来的所有问题提出执法处置意见,通过执法系统下达执法文书、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与行政处罚。

粘土矿地下开采矿山安全生产条件标准

粘土矿地下开采矿山安全生产条件标准

粘土矿地下开采矿山安全生产条件标准地下开采矿山安全生产条件标准(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与提升地下开采矿山安全生产条件,预防与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与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与谐进展,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与规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2条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境内金矿、铁矿、石膏矿、粘土矿等地下开采矿山。

第3条矿山务必具有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第4条矿山企业法人代表(下列简称要紧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

矿山企业务必建立健全以要紧负责人为首的安全生产行政管理体系与以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

第5条全面开展安全标准化活动,深化岗位达标与专业达标,提升安全标准化水平,严格检查、考核、验收与奖惩。

第二章组织保障第6条矿山企业务必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但最低很多于3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3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第7条要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须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各类特种作业人员须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第8条企业要设立技术总负责人,安全技术人员至少配备中级以上职称且具有三年以上工作经验的采矿、地测、机电专业技术人员各一名。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工作方案》的通知-_1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工作方案》的通知-_1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安监局:为做好我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工作,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AQ2007-2006)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工作的有关部署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山东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山东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工作方案二00九年五月二十日附件:山东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AQ2007-2006),全面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不断提高金属非金属矿山本质安全程度和安全管理水平,促进我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2009]80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现制定以下工作方案: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一)总体要求。

本着总体规划、分步实施、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技术支撑、考评、培训、奖励约束和信息交流体系,立足于危险源的辨识和风险评价,着力落实14个大元素和若干子元素,全面完成准备与策划、实施与运行、监督与评价、改进与提高的创建过程,实现全员参与、过程控制和持续改进,阶梯式推进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有效消除风险,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工作目标。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要求, 2009年底,全省30家大型矿山企业达到五级以上水平,其中10家达到三级以上水平。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15•【字号】鲁政办发[2004]87号•【施行日期】2004.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87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矿产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矿业是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产业,全面加强矿产资源的管理,是保持我省现代化建设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保证。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经济发展势头强劲,对矿产资源的需求持续增长,但已探明的矿产资源储量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呈逐年下降趋势,主要矿产品的资源供需矛盾越来越突出。

如何使有限的资源得到合理开发、综合利用和有效保护,最大限度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重大而又现实的问题。

各级、各部门一定要认清形势,提高认识,牢固树立资源忧患意识,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与资源保护、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努力建立资源节约型社会,为全省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矿产资源保证。

二、强化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意识,切实保障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益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一法律规定的内涵,切实维护好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益。

各级税务、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大对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和使用费等法定税、费的征收力度,防止国有资源性资产收益的流失。

切实做好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工作,对以往拖欠的补偿费要依法予以追缴。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通知-鲁自然资规〔2020〕2号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通知-鲁自然资规〔2020〕2号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通知正文:----------------------------------------------------------------------------------------------------------------------------------------------------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通知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调整完善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全面实行同一矿种矿业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出让发证权限详见附件)。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煤炭、煤层气、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等11种战略性矿产,战略性金属矿产外其他所有金属矿产,以及油页岩、二氧化碳气、金刚石、海砂4种重要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工作。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除部、省出让登记矿产,以及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采矿权之外的矿业权出让登记工作。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的采矿权出让登记工作。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将本级出让登记权限下放县级。

出让登记矿业权跨行政区的,按矿种出让登记权限由矿业权面积占比较大的行政区的相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变更(增列)矿种后主矿种发生变化的,按照变更(增列)后的主矿种的权限进行管理。

已出让登记矿业权为非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的,禁止增列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

二、规范矿业权出让国家出资勘查或探矿权灭失且勘查工作程度达到设置采矿权条件的,2020年5月1日前形成并实际利用的现有地热井、矿泉水井和卤水井,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等无需勘查可直接设置采矿权的,以及采矿权灭失经核实仍存在可供开采矿产资源储量等情形的,无需设置探矿权、直接出让采矿权。

山东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123号

山东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123号

山东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工作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123号)各市安监局,省有关部门,各中央驻鲁和省属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0]77号)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安办发 [2010]1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管理,减少因通风不良造成的事故,切实保护职工身体健康,现就进一步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地下矿山通风工作的紧迫感近年来,各级、各有关部门和矿山企业认真落实《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开展通风专项整治,做了大量工作:一是基本建立通风责任制,加强通风机构建设,完善了通风安全奖惩、通风管理、隐患排查、应急预案和定期检测等规章制度;部分矿山企业建立健全了专职通风管理机构,配备了一定数量的技术管理和测风、测尘人员。

二是建立了机械通风。

全省所有地下开采矿山全部实现了机械通风,多数矿山主扇能够正常运行,部分矿山定期测试主扇工况,完善风门、风窗等通风设施,能够根据生产系统的变化,及时调整通风网络。

部分矿山能够定期开展通风系统检测。

少数矿山按规程要求每年开展一次反风演习。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8.21•【文号】安监总管一〔2017〕94号•【施行日期】2017.08.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7〕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海油安办各分部,有关中央企业:《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已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7年第10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7年8月21日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切实做好“十三五”时期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非煤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制定本规划。

一、现状与形势(一)“十二五”时期安全生产情况。

“十二五”期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和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层层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深入开展“打非治违”、整顿关闭和尾矿库综合治理,大力实施安全标准化、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和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淘汰落后设备工艺,大力强化典型事故防范措施落实和重点地区攻坚克难,大力推动“五项执法”、“三项监管”和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严肃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安全生产保障水平持续提升,事故起数、死亡人数连续五年“双下降”。

专栏1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主要指标实现情况主要指标2010年规划目标2015年实际完成百分比百分比事故死亡人数1271-12.5%573-54.9%非煤矿山数量75937-10%37879-43.9%安全标准化企业达标率1%100%90.1%—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成率 1.8%100%99.2%—露天矿山机械铲装率62.8%100%92.7%—-100%尾矿库危库、险库数量287-100%0同时,必须清醒看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03•【字号】鲁政发[2006]66号•【施行日期】2006.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6〕66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增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1.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进一步确定了安全发展的理念,明确提出经济发展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

高度重视和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2.各级政府要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关注安全,关爱生命,把安全发展的理念和安全第一的原则落实到各项工作中,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切实做到思想认识上警钟长鸣、制度保证上严密有效、技术支撑上坚强有力、监督检查上严格细致、事故处理上严肃认真,努力实现我省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

二、以保障人身安全为重点,严格落实定岗定员制度3.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重点部位和重点岗位,在工作岗位设置和人员数量的安排上必须以保障人身安全为重点,实行定岗定员制度。

4.各部门、单位和企业要依靠科技进步,利用机械化、自动化和信息化技术替代传统的生产工艺和手段,尽量减少在岗人员,控制作业场所易燃易爆物品的数量,并按规定为员工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金属非金属地下开采石膏矿山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实施指南

金属非金属地下开采石膏矿山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实施指南

金属非金属地下开采石膏矿山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实施指南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石膏开采企业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建设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工作程序和内容、文件管理、分级管控效果和持续改进等内容。

本指南适用于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石膏开采或其独立生产系统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建设。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家主席令(2014)4号)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303号令)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36号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深化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推进企业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鲁安发[2016]16号)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两个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安办发〔2016〕10号)关于推荐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两个体系建设标杆企业的通知(鲁安办发〔2016〕11号)关于开展重大风险点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GB6441企业伤亡事故分类GB1821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AQ/T9006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2007.1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导则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地下矿山实施指南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GB/T13861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DB37/T2882-2016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DB37/T****-2017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山东省石膏矿山安全规程DB37-1024-20083术语和定义表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以平硐、斜井、斜坡道、竖井等作为出人口,深入地表以下,采出供建筑业、工业或加工业用的金属非金属矿物的采矿场及其附属设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9.05•【字号】•【施行日期】2008.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各产煤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省政府有关部门,各省属煤炭企业:为贯彻落实全国煤矿瓦斯治理现场会和全省煤矿“一通三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全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实现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17 号)和省政府领导指示精神,结合我省煤矿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1、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和“安全发展”,以有效防范重特大瓦斯事故、控制零星事故为目标,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增加投入、依靠科技、严格监管、强化监察,着力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推动全省煤矿瓦斯治理工作再上新水平。

2、工作目标。

到 2010 年,全省煤矿坚决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有效控制零星事故,力争实现瓦斯事故零死亡;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及存在高瓦斯、瓦斯涌出异常区矿井建立健全井下移动式瓦斯抽放系统;所有矿井达到二级及以上“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建成 50 个“一通三防”安全示范矿井;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为实现全省煤矿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好转奠定基础。

二、优化生产布局,合理组织生产,为瓦斯治理工作提供坚实基础3、优化生产布局。

现有生产矿井要严格执行《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切实抓好煤矿优化开拓布局,合理集中生产的意见》和《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建立“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的监察意见》,落实瓦斯治理的有关规定,完善瓦斯治理工程,加大生产布局优化调整力度,严格控制生产水平、采区和采煤掘进工作面个数,科学合理确定工作面走向和倾斜长度,实现安全高效、合理集中生产。

石膏开采矿管理制度

石膏开采矿管理制度

石膏开采矿管理制度为了规范石膏开采行为,保护环境、确保安全和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制定石膏开采矿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石膏开采矿管理制度进行详细介绍,包括管理目标、管理原则、管理程序、管理方式等方面,旨在为相关部门和企业提供参考。

一、管理目标1.保护环境:石膏开采过程中会产生大量废渣和废水,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管理制度的首要目标是保护环境,减少污染和生态破坏。

2.保障安全:石膏开采过程中存在坍塌、事故等安全隐患,管理制度应该确保开采过程安全可靠,减少事故发生。

3.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石膏是一种重要的工业原料,管理制度应该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

4.规范市场秩序:石膏开采是一项经营活动,管理制度应该规范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二、管理原则1.依法合规:管理制度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证开采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科学规划:管理制度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开采规划,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3.全面监管:管理制度应实现对石膏开采全过程的全面监管,包括开采、处理、运输等环节。

4.保障安全:管理制度应设立相关安全规范和标准,确保开采过程的安全可靠。

5.加强监督:管理制度应加强对矿企的监督力度,提高管理的透明度和有效性。

三、管理程序1.审批环节:石膏矿的开采需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管理制度应规定审批程序和条件。

2.采矿权出让:管理制度应规定采矿权的出让方式和条件,保证开采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生产环节:管理制度应规定矿企的生产管理制度,包括生产计划、设备维护、安全管理等方面。

4.环保措施:管理制度应规定石膏开采的环保措施,包括废水处理、废渣排放、生态恢复等方面。

5.监督检查:管理制度应明确对矿企的监督检查程序和频次,保证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

四、管理方式1.政府监管:政府是石膏开采管理的主体,应加强对石膏开采的监管力度,切实保护资源和环境。

2.企业自律:矿企应自觉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生产效率和质量。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16•【字号】鲁政办发[2011]67号•【施行日期】2011.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67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近年来,我省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于好转,但形势依然十分严峻,特别是发生了枣庄市防备煤矿“7.6”重大火灾事故和潍坊市昌邑正东矿业有限公司“7.10”重大透水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暴露出一些企业非法违规组织生产,内部管理混乱,隐患排查治理不及时、不彻底等突出问题,同时也暴露出有关地方和部门没有正确处理好安全与发展、安全与效益的关系,源头管理和监督检查不严格等问题。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工作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生命高于一切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提高矿山企业安全标准和技术水平;加大小矿山关闭力度,推进矿山企业兼并重组;坚持依法依规开采生产,加强安全监管和许可管理,强化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保障矿山企业安全发展。

(二)主要任务。

采取更加有效的政策措施和管理手段,全面加强煤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矿山企业安全水平明显提升,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持续下降,遏制较大事故,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实现全省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二、加强地下矿山企业内部管理(一)完善企业内部管理。

《山东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方案》

《山东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方案》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鲁安监发[2009]133号关于印发《山东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安监局:《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于2009年6月8日正式颁布实施,根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山东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一并做好学习宣传工作,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安监局2004年11月2日印发的《山东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工作实施方案》同时废止。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山东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职责分工、颁发范围、对象及相关概念(一)职责分工省安监局负责中央驻鲁、省管企业(含分公司、子公司及所属生产作业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委托设区的市安监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除中央驻鲁、省管企业(含分公司、子公司及所属生产作业单位)之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二)颁发范围和对象1、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

向企业总部(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和上市公司)及其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分公司、子公司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向非煤矿山企业及其所属各独立生产系统分别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于只有一个独立生产系统的企业,只向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2、陆上石油天然气企业。

向中央管理的企业总部在我省境内的分公司、子公司以及下一级与油气勘探、开发生产、储运直接相关的生产作业单位分别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设有分公司、子公司的地方石油天然气企业,向企业总部及其分公司、子公司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其他陆上石油天然气企业,向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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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石
膏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矿产资源监督管理
【发文字号】鲁安监发[2006]82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06.06.08
【实施日期】2006.06.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石膏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鲁安监发[2006]82号)
枣庄、泰安、临沂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深化石膏矿山基层、基础建设,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开采技术研究,加快安全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最大限度地消除石膏矿山安全生产隐患,预防重特大事故发生,稳定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石膏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一)充分认识加强石膏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我省石膏资源极为丰富,保有储量为15392万吨,占全国总储量的65%,居全国第一位。

全省现有石膏矿山生
产企业51家,年生产能力约700万吨。

由于石膏资源在全国尚未确立为重要原材料,因而至今没有专门的设计规范和安全规程,生产上存在不同程度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尤其是多年开采后留下了300多万平方米采空区,极易发生大面积冒顶事故。

1993年和2000年枣庄市石膏矿曾发生过两起事故,分别造成12人和5人死亡。

近年来,各级、各部门结合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加大了对石膏矿开采及大面积采空区的监管力度,做了大量工作,在采空区的监控和治理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但总体上看,安全基础工作还比较薄弱,设计依据不够充分,采空区监控和治理手段不够科学,部分矿山企业工程技术人员比较缺乏,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还远不能满足安全需要,石膏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任重道远。

各级、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深入研究治本之策,切实杜绝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快体制创新和制度建设,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加大安全投入,推进科技进步,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管理水平,推动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三)奋斗目标。

自2006年起,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对现有采空区全面进行监控和治理,具备放顶条件的,有计划地崩落采空区;不具备放顶条件的,建立起准确、可靠、完善的监控和预测预报系统。

全面实施安全标准化达标工程。

加强安全开采技术研究,加快安全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努力实现“设计可靠,监控科学,管理规范,监管到位”的综合治理目标。

二、严格准入制度,全面提升安全水平
(一)全面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石膏矿山企业必须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
例》的规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凡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安监部门一律不得审批。


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矿山,经整改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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