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土[2017]12号)山东省国土厅省级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指导价格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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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国土资发〔2017〕12号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公布省级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

指导价格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部署要求,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要求和省政府关于全省高速公路建设暨服务区提升工作会议精神,综合考虑补充耕地成本、资源保护补偿、管护费用及区域差异等因素,经省政府同意,确定我省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指导价格为8.5

万元/亩。指导价格执行期原则上为两年,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

2017年7月1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7年7月18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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