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安全)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管理规定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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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监督工作规程

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监督工作规程

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监督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实施办法》,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监督行为,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市政工程实施项目施工质量监督工作,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监督抽查,是指质监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受监工程项目的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等相关责任主体单位(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进行随机抽样检查的活动。

第二章质量监督工作程序第四条工程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办理施工质量监督手续,填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表》(广东省房屋与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平台示范文本)。

质监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报监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及时办理施工质量监督手续,建立工程质量监督台账,并将工程信息推送或录入“广东省房屋与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平台”。

第五条质监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结合勘察设计文件,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确定质量监督的方式和方法、监督抽查的质量控制点、行为监督和实体监督的内容等。

对监督过程中发现质量管理不到位以及现场质量问题较多、结构形式复杂或者特殊的工程项目,适当调整监督工作计划。

第六条已办理施工质量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质监机构应当组织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召开施工质量监督告知会议,核查人员资格,告知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主要依据、程序、内容、方法和措施并下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告知本工程监督人员及了解方式等相关内容。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电子证书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电子证书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电子证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12.24•【字号】粤建质函〔2020〕1085号•【施行日期】2020.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电子证书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检测机构: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0年“百项疏堵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20〕140号)要求,“实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电子化”被列入“百项疏堵行动”解决的问题之一。

我厅已于2020年10月30日在省政务大数据中心发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电子证书》,自发文之日起在全省全面推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电子证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电子证书启用时间2021年2月1日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统一启用电子证书,不再颁发纸质证书。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纳入省电子证照系统统一管理。

具体操作方法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电子证书使用规则和证书样式》(见附件1)规定执行。

二、电子证书获取方式获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电子证书》的路径分为两种,一是检测机构登录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后,点击“业务事项申报平台”,再点击“办事进度”,最后点击“查看办事结果”,自行查阅或打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电子证书;二是检测机构登录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后,点击“企业信息库”,再点击“持证情况”,最后点击“企业资质证书”,自行查阅或打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电子证书。

电子证书具备法律效力,其电子件或打印件可直接用于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情况可通过我厅网站查询,或扫描电子证书上的二维码查验。

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明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责任,保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内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和军事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国土规划、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林业园林、安全生产监督、民防、气象、公安消防等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相关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保证合理的勘察、设计、施工工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压缩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合理工期。

第五条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推广使用信息化和标准化技术,实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视化管理;倡导创建优质优价工程、科技示范工程、质量通病防治示范工程;推广绿色建筑,推行绿色施工。

第六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以及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粤建管字[2001]3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明确验收及备案程序与内容。

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地下铁路、给排水、燃气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细则。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广东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由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监督。

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由对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的机构的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负责办理。

备案机关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专门办事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七条竣工验收备案是一种程序性的备案检查制度,是对工程建设参建各方质量行为进行规范化、制度化约束的强制性控制手段,竣工验收备案不免除参建各方的质量责任。

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是指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向备案机关报送国家规定竣工验收备案的有关文件,接受监督检查并取得备案机关收讫确认的行为。

第二章工程竣工验收第八条工程竣工验收前准备工作:(一)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验收规范、评定标准全面检查所承建工程的质量,自评工程质量等级、填写《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附表一),经该项目经理、施工单位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向建设单位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精编新版监理员模拟考核题库388题(含标准答案)

精编新版监理员模拟考核题库388题(含标准答案)

2020年监理员考试题库388题【含答案】一、单选题1.监理规划和安全监理方案须由监理企业()审批签名并加盖监理企业法人公章。

A.总监理工程师;B.法人代表;C.技术负责人;D.建设单位代表。

正确答案:[C]2.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A.上级主管部门;B.设计单位;C.建筑施工企业;D.建设单位。

正确答案:[D]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工程监理单位;B.设计单位;C.建设主管部门;D.材料商。

正确答案:[A]4.项目总监代表须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合格。

并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项目总监书面授权,代表项目总监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

A.2年;B.3年;C.4年;D.5年。

正确答案:[B]5.()是指通过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所形成的工程实体。

A.单位工程;B.电力工程;C.市政公用工程;D.建筑工程。

正确答案:[D]6.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编制内容不包括()。

A.编制依据;B.工程概况;C.施工企业资质;D.施工总进度计划。

正确答案:[C]7.监理单位在监理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施工单位拒绝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进行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将情况向()报告。

A.建设单位;B.监理企业;C.设计单位;D.当地建设主管部门。

正确答案:[D]8.质量验收的首要条件是符合()要求,同时要满足施工工艺标准.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专业质量验收规范标准。

A.监理规划;B.施工组织设计;C.勘察设计文件;D.专项方案。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随着建设事业的蓬勃发展和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建设工程质量既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又是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重点所在。

下文是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欢迎阅读!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以及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规定,满足合同约定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质量义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公安消防、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人民防空、气象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的相关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办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水平;鼓励金融、保险机构开展工程质量担保和工程质量保险业务;鼓励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实行工程质量担保和工程质量保险。

第二章质量义务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承担下列质量义务:(一)采购的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应当具有相应证书,属进口的应当具有商检部门签发的商检合格证书;(二)对拟采用的无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组织技术论证,按照规定报相关主管部门核准后采用;(三)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或者按照规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再用于施工;(四)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工程质量检测方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工程质量检测,见证或者委托监理单位见证取样送检、现场检测;(五)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时,在接到事故现场报告后一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六)按照技术标准、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

xx号:分类:发布机构:xx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成文日期:2019-05-28名称: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号:xx规范〔2019〕2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了预防和减少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遏制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等有关规定,我厅制订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径向我厅反映。

xx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5月28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工程中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下设施以及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可能造成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的地质条件,如岩溶、地下暗河(涌)、软弱岩土、花岗岩残积土、承压水层、流土管涌渗漏变形等,以及所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的建议。

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管理规定

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管理规定

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管理规定(2003年7月16日)粤建管字〔2003〕9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的管理,明确检测机构的职责与权限,保证检测及鉴定工作在工程质量安全控制中的准确性、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从事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及鉴定工作和对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及鉴定工作管理,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及鉴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所使用的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检测;(二)对上项规定的工程实体的质量检测及鉴定;(三)对室内环境质量的检测;(四)建筑施工起重机械、机具安全性能检测;(五)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品质量检测。

第四条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是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其检测结果是控制或鉴定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重要依据,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凡从事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必须依据国家和省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及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开展检测活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第二章检测机构及其人员的资质、资格管理第六条检测机构分为监督检测机构、社会服务性检测机构、企业内部检测机构等三种。

监督检测机构是指经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隶属于地级以上市或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测机构)。

社会服务性检测机构是指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资质证书,为社会提供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技术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性检测机构);企业内部检测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市政施工企业、预制构件厂、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等建筑业企业内设的试验室(以下简称企业试验室)。

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索引号:GZ15062006034924 主题分类:建筑施工管理发布机构:广东省建设厅发文日期:2001年3月26日开始施行日期:失效日期:名称: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文号:主题词: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明确验收及备案程序与内容。

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地下铁路、给排水、燃气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细则。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广东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由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监督。

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由对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的机构的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负责办理。

备案机关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专门办事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七条竣工验收备案是一种程序性的备案检查制度,是对工程建设参建各方质量行为进行规范化、制度化约束的强制性控制手段,竣工验收备案不免除参建各方的质量责任。

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是指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向备案机关报送国家规定竣工验收备案的有关文件,接受监督检查并取得备案机关收讫确认的行为。

第二章工程竣工验收第八条工程竣工验收前准备工作:(一)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验收规范、评定标准全面检查所承建工程的质量,自评工程质量等级、填写《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附表一),经该项目经理、施工单位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向建设单位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实施办法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实施办法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实施办法粤建法〔2011〕111号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管理行为,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开展本行政区域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研究制定与修订工程质量管理的政策措施,组织开展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建立工程质量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监督发现的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质量问题及整改情况,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等。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负责开展本行政区域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包括对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实施监督和依照委托权限执法,定期对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等。

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监督机构开展其它相关工作,并办理委托手续。

第四条 监督机构受理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项目下列材料:(一)工程质量监督申报(登记)表;(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限依法应当进行招标投标工程项目);(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劳务、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合同;(六)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资格)证书;(七)施工、监理单位派驻项目施工管理、监理人员的任命(聘任)文件和执业资格证书;(八)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九)应当提交的其它资料。

监督机构应当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工程质量监督申报(登记)表的示范文本在办公场所公示。

广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广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管理活动;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实施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管理工作以及与之相关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管辖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第四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在广东省或广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许可、国家省级计量认证的检测项目范围内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外地检测机构应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并按资质认证评审准则的要求通过广东省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资质证书;禁止无资质、超出资质许可范围承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第五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必须持有相应资格的省级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合格证,持证上岗;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第六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建立能与监管系统联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检测管理系统,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在依法开展检测活动时能够对检测数据进行采集、存储、计算、编制检测报告、传输信息的计算机系统;第七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具备本办法附件能力条件的,可以向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提交下列资料办理检测管理系统与监管系统的联网手续:一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二资质证书;三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及附件;四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办公场所房产证或相应购房、租房证明以及办公场所、试验场所平面图、试验仪器位置图;五仪器、设备台账及计量检定证书;六机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职称证书、广东省或广州市社保证明;检测人员身份证、职称证书、上岗证、广东省或广州市社保证明;七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前款规定的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入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试验办公场所核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经审查确认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不具备本办法附件能力条件的,应当拒绝与监管系统的联网;同意与监管系统联网的,应当出具书面证明,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将取得检测报告有效监管标识;第八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办理与监管系统的联网手续后,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六项规定资料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7日内向监管系统报送有关信息;第九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当每年对已联网监管系统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查,被通知接受检查的单位应当提交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资料和年度业绩汇总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经检查发现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不具备本办法附件能力条件的,应当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应通报并在监管系统中取消相应的检测联网项目;情节严重的,切断其与监管系统的联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不得在本市市辖区承揽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第十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管理系统应当与监管系统联网,检测数据的有关信息通过连接系统进行传输报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未与监管系统联网或其与监管系统的联网被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切断后承揽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不能作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第十一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力值试验项目的,应采用数据自动采集设备,避免人为因素影响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因设备故障导致数据异常或不能自动采集的,应做好记录,在检测人员有关书面报告并经机构授权人批准后,方可对数据进行更改;第十二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通过检测管理系统向监管系统传输报送检测数据信息,应遵守下列规定:一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号为信息索引传输报送检测数据信息;涉及混凝土抗压强度检测、混凝土构件钻芯检测、基桩钻芯检测和混凝土强度回弹法检测等项目检测数据信息的,还应以混凝土生产流水号为辅助信息索引;二检验数据保存后立即传输报送,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延迟数据传输报送;属于自动采集的涉及力值数据,应当立即自动传输到监管系统;三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按要求在各类实验室加装摄像头,实现试验过程全视频监控力学性能试验等关键性监控视频须保存180天以上,保留相关检测数据,同时确保检测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正常接入互联网,因不可抗拒力原因不能与监管系统连接的,应及时报告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接收检测报告时应检查有效监管标识,拒绝接受没有有效监管标识的检测报告;第十四条单位工程中的同一类常规见证检验项目只能委托一家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第十五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明确告知委托单位接收试样或采集全部检验数据后出具检测报告的期限,并按期向委托单位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第十六条检测机构对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工程质量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出现检测结果异常或不合格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负责监督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报告;第十七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记录不规范行为,责令改正,整改期内暂停相应检测项目联网;一超越资质或计量认证的检测项目承揽检测业务的;二检测人员无证上岗的;三使用不在检定有效期或不合格仪器设备进行检测的;四检测环境条件不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的;五未按有关标准及规定进行检测的;六未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传输报送检测数据的;七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报告或延迟报告有关情况的;八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报告的;第十八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切断其检测管理系统与监管系统的联网且不少于3个月,并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及建筑结构安全或情节严重的,半年内禁止承接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并移交资质认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十九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定期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予以通报批评;属于不规范或不良行为的,予以记录并公示;属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将依法进行处罚;第二十条本市辖区内公路工程及其它建设工程的质量检测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政策法规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本委以往发布的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附件: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能力条件本能力条件针对检测项目提出,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机构应当具备通用条件和相应检测项目的专项条件;一、本条件所覆盖的检测项目包括:一见证取样检测;二专项检测:1.地基基础工程检测;2.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3.建筑幕墙工程检测;4.钢结构工程检测;5.路桥工程检测;6.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7、建筑节能工程检测;8.智能建筑弱电工程检测;9、建筑电气工程质量检测;10、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质量检测;11、通风与空调工程质量检测;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通用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见证取样检测机构注册资本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专项检测的检测机构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有不少于500平方米的试验办公场所,专项检测机构应具备满足检测要求的试验及办公场所等基本条件;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使用检测信息系统的设备、软件、网络等条件;三检测仪器、设备的性能、精确度及使用除符合国家标准、规范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检测仪器、设备应采用定设备、定岗位、定人员的办法进行管理,建立档案,制定维护计划,定期进行维护管理,保持良好运行状态;2检测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应经专门培训,熟悉操作规程和操作要求,能正确操作和维护,按时、按规定填写仪器设备使用和维护记录;3建立了建设工程检测数据管理信息系统,能够有效管理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等检测信息,完成向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系统传输报送数据的工作;4对于涉及力值的检测项目,采用检测数据自动采集系统,经建设工程检测数据管理信息系统向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系统自动传输报送数据信息;四检测人员持有有效上岗证书;三、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专项条件一承担见证取样检测项目条件见证取样检测的范围:1水泥;2钢筋含焊接与机械连接力学性能检验;3混凝土、砂浆检验与试验;4砂、石常规检验;5新型墙体材料;6混凝土掺加剂检验;7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检验;8防水材料;9建筑涂料;10塑料给排水管材管件;11upvc塑料管用胶粘剂;12pvc线槽、线管;13管道阀门;14铝合金型材及板材;15电线电缆;16家用插座;17漏电开关及断路器;18建筑门窗;19饰面砖粘结强度;20建筑玻璃;21建筑卫生陶瓷;22沥青检验与试验;23土工试验土壤、路基路面等;1.人员满足以下要求:1技术负责人具备高级职称并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5年以上;2检测报告审核人员具有中级或以上职称并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3年以上;3每个检测单项至少有3名从事该单项检测工作1年以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的检测人员;4中级以上职称检测人员占全部检测人员的20%以上,且检测人员不少于15人;2.检测仪器、设备技术性能满足检测项目要求,具备有效的检定记录;二承担地基基础工程检测项目条件检测范围:1单桩静载试验含竖向抗压、竖向抗拔、水平静载;2高应变动力检测;3低应变动力检测;4钻芯法检测;5声波透射法检测;6地基土原位测试及复合地基检测压板载荷试验、动力触探试验、标准贯入试验等;7岩基压板载荷试验;8锚杆抗拔试验等;1.人员满足以下要求:1技术负责人具备高级职称并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5年以上;2检测报告的编写人员具有中级或以上职称,检测报告的审核人员具有高级职称,都从事工程基础检测工作5年以上且持有工程基础检测上岗证;检测人员中有1人具备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3每个检测单项至少有4名从事该单项检测工作3年以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检测人员,并持有相应的上岗证书;对申请从事地基基础工程检测项目3个单项以上的检测机构,其持证上岗人员不少于10人;4每个检测单项应有2名以上高级职称的检测人员或从事工程桩检测3年以上的中级职称人员,负责现场检测、资料分析、检验报告编写和审核工作;2.检测仪器、设备应满足以下要求:1静载试验含压板载荷试验、锚杆抗拔试验:有与申报方法、荷载相符的重物试验反力架、千斤顶、级油压表、30mm以上百分表;2高应变方法:有满足规范要求的高应变检测仪1台、力传感器和加速度传感器各2个及曲线分析拟合法软件;3低应变方法:有满足规范要求的完整性检测仪1台,加速度传感器2个及分析软件;4声波透射法:有自动超声检测仪及前置放大换能器;5钻芯法:有高速钻机及配套的水泵3台、注浆泵3台、φ101金刚钻头、导向器、测斜仪、芯样试件加工设备和压力试验机;6动力触探试验:有满足规范要求的各类型动力触探设备各2套;7标准贯入试验:有满足规范要求的标准贯入试验设备2套;8其他检测方法:有满足规范要求的仪器设备;三承担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项目条件检测范围:1混凝土、砂浆、砌体强度现场检测;2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3混凝土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测;4后置埋件的力学性能检测;5楼板厚度检测;6构件截面尺寸检测;1.人员满足以下要求:1技术负责人具备高级职称并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5年以上;2检测报告的编写人员具有中级或以上职称,检测报告的审核人员具有高级职称,均从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工作5年以上;检测人员中有1人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3每个检测单项至少有4名从事该单项检测工作3年以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检测人员;对申请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项目3个单项以上的检测机构,其持证上岗人员不少于10人;2.检测仪器、设备应满足以下要求:1钢筋探测仪;2混凝土回弹仪、混凝土钻孔取芯机、非金属超声仪;3砂浆回弹仪或贯入式砂浆强度检测仪或原位压力机或筒压筒;4百分表、裂缝宽度观测仪或混凝土裂缝宽度检验规或读数放大镜;5拉拔仪;6水准仪、经纬仪、全站仪、精密铟钢水准标尺等;四承担建筑幕墙工程检测项目条件检测范围:1建筑幕墙的气密性、水密性、抗风压性能、平面内变形性能检测;2硅酮结构胶相容性检测;1.人员满足以下要求:1技术负责人具备高级职称并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5年以上;2检测报告的编写人员具有中级或以上职称,检测报告的审核人员具有高级职称,均从事建筑幕墙工程检测工作5年以上且持有相应上岗证;3从事幕墙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检测人员不少于4人;2.应具备以下检测仪器、设备:多功能幕墙自动检测装置含传感器、流量计、紫外线辐照试验箱、电热鼓风干燥箱、邵氏橡胶硬度计等;五承担钢结构工程检测项目条件检测范围:1钢结构焊接质量无损检测射线法、声波透射法、磁粉法、渗透法;2钢结构防腐及防火涂装检测;3钢结构节点、机械连接用紧固标准件及高强度螺栓力学性能检测;4钢网架结构的变形检测;1.人员满足以下要求:1技术负责人具备高级职称并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5年以上;2检测报告的编写人员具有相应项目ⅱ级或以上无损检测人员技术资格证书,检测报告的审核人员具有相应项目ⅲ级无损检测人员技术资格证书,均从事钢结构工程检测工作5年以上;检测人员中有1人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3从事钢结构机械连接检测、钢结构变形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检测人员不少于4人;2.应具备以下检测仪器、设备:万能材料试验机、扭矩测试仪、抗拔仪、力传感器、磁粉探伤仪、超声波探伤仪、x射线探伤仪、涂层测厚仪、测量仪器等;六承担路桥工程检测项目条件检测范围:1桥梁静载试验;2桥梁动载试验;3预制单梁荷载试验;4桥梁定期检测;1.人员满足以下要求:1技术负责人具备高级职称并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5年以上;2检测报告的编写人员具有中级或以上职称,检测报告的审核人员具有高级职称,同时均是从事路桥工程检测工作5年以上且持有相应上岗证;3每个检测单项至少有6名从事该单项检测工作3年以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检测人员,且持有相应上岗证书;4申请桥梁静载试验或桥梁动载试验项目的,有1名具有高级职称、桥梁结构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从事桥梁荷载试验检测工作5年以上,或1名具有高级职称、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且从事桥梁荷载试验检测工作1年以上人员,负责桥梁荷载试验分析、审核工作;2.应具备以下检测仪器、设备:1桥梁静载试验:桥梁复核计算正版软件如MIDAS/CIVIL 空间桥梁计算软件、高精度静态电阻应变仪如全自动数据采集仪及其扩展箱TDS303、高精度水准仪满足国家二等水准、高精度经纬仪、高精度全站仪、精密铟钢水准标尺、百分表、裂缝宽度观测仪等;2桥梁动载试验:桥梁复核计算正版软件如MIDAS/CIVIL 空间桥梁计算软件、桥梁振动与模态分析系统;3预制单梁荷载试验:桥梁复核计算正版软件如MIDAS/CIVIL空间桥梁计算软件、高精度静态电阻应变仪如全自动数据采集仪及其扩展箱tds303、高精度水准仪满足国家二等水准、高精度经纬仪、高精度全站仪、精密铟钢水准标尺、百分表、裂缝宽度观测仪等;4桥梁定期检测:裂缝宽度观测仪、钢筋探测仪、混凝土回弹仪、混凝土钻孔取芯机、非金属超声仪、高精度水准仪满足国家二等水准、高精度经纬仪、高精度全站仪、精密铟钢水准标尺、探查工具及现场的辅助器材与设备等;七承担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项目条件检测范围:1室内空气中甲醛、氨、苯、TVOC、氡五种污染物的浓度;2土壤氡浓度含量;3建筑材料、装修材料中污染物浓度的控制,包括:人造板材中甲醛的含量,混凝土外加剂中氨的含量,涂料、粘结剂、处理剂中甲醛、苯、TVOC、TDI的含量,聚氯乙烯卷材、壁纸、地毡等中甲醛、TVOC含量;4建筑材料、装修材料放射性等;1.人员满足以下要求:1技术负责人具备高级职称并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5年以上;2检测报告的编写和审核人员具有中级或以上职称并从事相关检测工作1年以上;3每个检测单项至少有3名从事该单项检测工作1年以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检测人员,并持有相应上岗证书,检测机构持证上岗人员总人数应不少于5人;4至少有2名高级职称的检测人员负责检测过程各环节的质量监督、审核等工作;2.检测仪器、设备应满足以下要求:1配备与所开展检测业务量以及标准规范相适应的仪器设备;2从事室内空气中甲醛、氨、苯、tvoc、氡五种污染物及土壤氡检测的,具有带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的气相色谱仪、热解吸装置、分光光度计、测氡仪、空气采样器以及标准物质和色谱纯试剂等;3从事建筑和装修材料中人造板材中游离甲醛释放量检测的,具有环境测试舱使用穿孔法和干燥器法除外;从事无机非金属材料放射性检测的,具有γ能谱仪;八承担建筑节能工程检测项目条件检测范围:1墙体、地面、屋面节能工程材料;2幕墙、门窗节能工程材料;3通风与空调末端设备、保温材料、空调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4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5围护结构现场实体检测及空调系统节能性能检测;1.检测人员要求:1技术负责人具备高级职称并从事建设工程检测工作5年以上;2检测报告的编写人员具有中级职称,检测报告的审核人员具有高级职称,均从事建筑节能工程检测工作2年以上;3从事建筑节能检测工作2年以上并具有中级职称人数的不少于4人;2.应具备以下检测仪器、设备:导热系数测定仪、数显游标卡尺、电子拉力试验机、恒温恒湿试验箱、传热系数检测仪、分光光度计、露点试验箱含露点仪、门窗综合物理性能检测仪、门窗传热系数检测仪、照度计、超声波流量计、风速仪、干湿球温度计等;九承担智能建筑弱电工程检测项目条件1检测范围:1综合布线系统;2建筑设备监控系统;3计算机网络系统;4安全防范系统;5智能化集成系统;6信息网络系统;7小区智能化系统;8防雷与接地;9机房环境;2检测机构的资质和人员满足以下要求:1技术负责人具备高级职称并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5年以上;2检测人员持有相关上岗证书;持证上岗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至少有1名为从事相关检测工作5年以上,且具有高级以上职称检测人员;其中至少有3名为从事相关检测工作3年以上,且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检测人员;3检测报告的编写和审核人员持有相关检测上岗证;报告审核人员具有中级或以上职称,并从事相关检测工作5年以上;3检测仪器、设备应满足以下要求:有网络布线认证测试仪、视频信号发生器、视频测量仪、示波器、接地电阻测试仪、绝缘电阻表、场强仪、毫伏表、数字万用表、亮度计、网络测试仪、参考声源、声学分析仪器、安防监控测试仪、测振仪、静电电阻测试仪、静电计、无线网络测试仪、风速仪、照度计、温湿度表、电能质量分析仪、电气综合测试仪等;十承担建筑电气工程质量检测项目条件1检测范围:1绝缘电阻;2接地电阻;3接地网的电气完整性;4等电位联结的导通性测试;5漏电保护开关动作特性分断时间、分断电流6;插座接线正确性;7柴油发电机组负荷试验;8交流工频耐压试验;2检测机构的资质和人员满足以下要求:1技术负责人具备相关专业高级职称并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5年以上;2检测人员须持有建筑电气检测员证;持证上岗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至少有3名为从事相关检测工作3年以上,且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检测人员;3检测报告的编写和审核人员须持有建筑电气检测员证,报告审核人员具有高级职称,并从事相关检测工作5年以上;3检测仪器、设备应满足以下要求:有绝缘电阻测试仪、接地电阻测试仪、导通性测试仪测试电流应。

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 查处理工作的通知 (建质2010111 号)精编版

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 查处理工作的通知 (建质2010111 号)精编版

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 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维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落实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建设工程,现就规范、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质量管理条例》下简称工程)质量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使工程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事故等级划分根据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工程质量事故分为4 个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 人以上死亡,或者100 人以上重伤,或者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 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下重伤,或者100 万元以上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三、事故报告(一)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报告;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同时通知公安、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1、较大、重大及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的
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工程监理
【发文字号】粤建办质函[2011]188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1.05.19
【实施日期】2011.05.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建设工程质量
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
(粤建办质函〔2011〕188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建办质函〔2011〕22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是全国性统一行动,对全盘促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增强质量安全意识,落实质量安全责任,规范建筑市场行为,确保工
程质量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做好检查。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对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单位)进行调查登记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对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单位)进行调查登记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对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单位)进行调查登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5.08.09•【字号】粤建管函[2005]321号•【施行日期】2005.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对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单位)进行调查登记的通知(粤建管函[2005]321号)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加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的力度,规范工程质量检测行为,促进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按照《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粤建管函[2005]148号)要求,针对我省当前工程质量检测市场存在的问题,我厅决定于2005年9月组织开展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调查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查登记机构的范围凡在我省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以下机构,均纳入本次调查登记范围:(一)隶属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水利、交通、铁路等有关专业工程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并兼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业务范围的省、市、县(区)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含监督站与检测站合一和监督站内设检测部门的机构);(二)高等院校、科研单位附属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检测机构。

二、调查登记的检测业务范围建筑材料、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幕墙、钢结构、建筑智能化、建筑节能、市政道路、市政桥梁隧道、室内环境、施工安全防护等11类工程质量检测业务范围其中之一者(相关内容详见附表1),都必须按要求进行登记。

在上述登记的检测业务范围中,工程桩质量检测项目必须已同时取得我厅或广州市建委、深圳市建设局颁发的单项资质检测证书及国家或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其余检测项目必须已取得国家或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
工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建筑监督检测与造价》》
【年(卷),期】2017(000)006
【摘要】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17年12月11日颁发了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现转载如下。

【总页数】2页(P8-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6.92
【相关文献】
1.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12月11日以粤建规范[2017]2号印发) [J], ;
2.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J], ;
3.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广东省档案局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管理办法(试行) [J],
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广东省档案局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J],
5.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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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学习贯彻新修订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学习贯彻新修订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学习贯彻新修订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切实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的
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建质函[2012]54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2.02.06
【实施日期】2012.02.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学习贯彻新修订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切实加强房屋市
政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粤建质函〔2012〕54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1年12月发布了《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公告》(第1204号),《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以下简称《检查标准》)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原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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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房屋建筑(含综合管廊)工程质量检测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建设工程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开展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管理以及与之相关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工作。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取得国家或广东省计量认证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许可,或其他省级计量认证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许可与广东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材料,在资质许可的检测项目范围内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并接受检测业务所在地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禁止无资质、超出资质许可范围承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第五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应当由具备相应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第六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建立能与监管系统联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检测管理系统),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在依法开展检测活动时能够对检测数据进行采集、存储、计算、编制检测报告、传输信息的计算机系统。

第七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按规定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不在资质证书范围内的检测项目,须具备本办法附件能力条件),外省检测机构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检测活动的,须按规定先向广东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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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安全)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管理规定广东省房屋建筑施工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管理制度(2003年7月16日)粤建管字〔2003〕97号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施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的管理,明确检测机构的职责和权限,保证检测及鉴定工作于工程质量安全控制中的准确性、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于本省从事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及鉴定工作和对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及鉴定工作管理,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及鉴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壹)对房屋建筑施工、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和和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所使用的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检测;(二)对上项规定的工程实体的质量检测及鉴定;(三)对室内环境质量的检测;(四)建筑施工起重机械、机具安全性能检测;(五)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品质量检测。

第四条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是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之壹,其检测结果是控制或鉴定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重要依据,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凡从事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必须依据国家和省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及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开展检测活动。

第五条县级之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第二章检测机构及其人员的资质、资格管理第六条检测机构分为监督检测机构、社会服务性检测机构、企业内部检测机构等三种。

监督检测机构是指经地级之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隶属于地级之上市或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测机构)。

社会服务性检测机构是指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资质证书,为社会提供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技术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性检测机构);企业内部检测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市政施工企业、预制构件厂、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等建筑业企业内设的试验室(以下简称企业试验室)。

第七条监督检测机构的设立按照“壹市壹县设壹机构”的原则进行。

监督检测机构经地级之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后,必须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否则不得从事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及鉴定活动,其检测数据、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工程质量评定、质量安全纠纷仲裁、工程质量安全鉴定和施工起重机械准用的依据。

第八条服务性检测机构设立,经地级之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认定。

未经资质认定的不得承担社会服务性检测业务,其检测数据无效。

第九条企业试验室是企业内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的组成部分,可根据企业资质要求申请ISO9000等质量安全体系认证和实验室认可,企业自控不纳入检测机构资质管理的范围,其出具的试验室数据可作为工程质量安全的控制检验指标,不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十条监督检测机构、服务性检测机构根据专业技术能力和综合服务资源分为三类:(壹)A类:工程综合性检测、鉴定;(二)B类:工程专项检测(含建筑物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建筑施工起重机械、机具安全性能检测,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品质量检测);(三)C类:工程材料检测。

检测机构的资质应根据其技术力量、设备情况、检测能力、质保体系、检测资历进行核定,每壹类检测机构的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各类、各级检测机构的资质考评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壹条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后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复查换证。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资质有效期内的检测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且实行年检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监督检测机构和服务性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且实行持证上岗,检测人员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机构负责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者,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颁发检测人员上岗证书。

第十三条检测人员的检测上岗证实行动态管理。

不再从事检测工作或工作调动人员,分别由所于地级之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核销或更换资格证书。

第三章检测机构的业务管理第十四条监督检测机构和社会服务性检测机构必须按资质等级、资质证书许可的业务范围、职责和权限开展检测业务,不得超越资质等级稳定的业务范围和权限承揽检测业务。

第十五条检测机构应参照《实验室认可准则》(CNACL201—99)要求建立质量体系,积极参加实验室能力验证和实验室之间的比对试验,以保证检测工作的可靠性和公正性。

第十六条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且于检测方案中注明所采用的技术标准。

第十七条省、市、县级监督检测机构于本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无须办理备案手续。

本省监督检测机构和社会服务性检测机构跨地区、跨行业承接检测任务,须到工程所于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省外监督检测机构和社会服务性检测机构进入本省开展检测业务,应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备案后方可于我省开展检测业务,且接受工程所于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监督检测机构和服务性检测机构应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统壹格式出具检测方案,其检测方案内容、数据及结论必须准确可靠,须出具鉴定意见的应明确,且由电脑打印,不得涂改。

检测方案必须具有试验员、校核人及技术负责人签字,加盖计量认证章(CMA章)和检测方案专用章。

检测机构对其出具的检测方案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工程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建筑材料的质量检测实行有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和监督抽检制度。

未经有见证取样送检的检测方案壹律不得作为竣工验收资料。

监督抽检系指监督检测机构于负责实施项目质量监督员的见证下,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或工程实体等,按照规定的比率进行取样送检或实地检测的行为。

单位工程中的同壹检测项目,采用同壹种检测方法时,应当委托同壹检测机构承担。

监督检测机构和服务性检测机构于受理委托检测时,应对试样有见证取样或监督抽查送检有效性进行确认,经确认后的检测项目,其检测方案应加盖“有见证检验”或“监督抽检”印章。

第二十条各级监督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数据具有法定效力,能够作为调解、仲裁、司法鉴定、处理工程质量安全纠纷的依据。

第二十壹条委托检测的单位方对社会服务性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数据有异议时,可提请本行政区域的监督检测机构复检;对监督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数据有异议的,可提请上级监督检测机构再复检。

第二十二条检测机构禁止挂靠、转包、分包检测业务。

第四章检测机构的职责权限第二十三条省级监督检测机构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以下职责:(壹)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二)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组织开展调查研究,起草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有关检测工作的管理法规、规定;(三)掌握国内外检测和技术、设备应用动态,推广应用先进可靠的检测技术、检测方法和检测设备,组织各检测机构的技术研讨和工作经验交流;(四)接受委托,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工作和仲裁、司法鉴定检测,承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任务;(五)参和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或调查处理;(六)每年初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各类检测人员的培训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开展培训、考核工作,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颁发上岗证书;(七)参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资质考评工作;(八)参和本行政区域内有关检测方面的新技术、新方法、新设备的成果鉴定;(九)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检测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及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十)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四条市、县级监督检测机构受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下列职责:(壹)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二)接受委托,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工作和仲裁、司法鉴定检测,承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任务;(三)协助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拟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有关检测工作的管理制度;(四)参和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或调查处理;(五)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检测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组织检测技术研讨和工作经验交流;(六)参和本行政区域内有关检测方面的新技术、新方法、新设备的成果鉴定;(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检测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及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八)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五条服务性检测机构履行以下职责:(壹)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质量检测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二)接受社会委托,于资质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不应承担仲裁、司法鉴定检测业务。

第二十六条企业试验室履行以下职责:(壹)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二)负责本企业施工或生产过程的质量安全自控和自检,不应承担社会委托的检测业务。

第五章行政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县级之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检测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壹)对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的业务开展和检测人员情况实行电脑网络动态管理;(二)定期和不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的工作情况进行抽查,且接受和处理社会对检测机构的投诉;(三)对检测机构执行有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和监督抽查制度进行监督检查;(四)建立信息管理网络,适时向社会公布检测机构的市场行为和资信情况。

第六章罚则第二十八条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的,由其承接任务所于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且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报请资质证书颁发单位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壹)制造、提供假试样的;(二)无证检测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担检测业务的;(三)伪造、涂改、毁换检测方案的;(四)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规程、标准进行检测的。

有前款行为的检测机构的责任人员,由其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已颁发检测上岗证书的,由发证机关吊销上岗证书;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被吊销检测上岗证的人员,五年内不得重新考取本行业上岗证。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各地级之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且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壹条本规定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03年8月1日起实施,原《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规定》(粤建监字[1994]0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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