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房建类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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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要求,增强行业信用意识,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依据商务部、国资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遵循为企业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和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四条中国建筑业协会成立全国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研究制订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发展规划和工作方案。

(二)研究起草中国建筑业协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有关文件,包括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

(三)具体组织实施建筑业企业AAA级信用评价工作。

(四)指导分支机构开展专项信用评价工作。

(五)研究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中国建筑业协会会员管理部,是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组织企业申报及其资料的审核、专家评价工作。

第三章信用等级标准第六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包括企业基本素质、经营能力及财务指标、管理指标、竞争力指标、信用记录指标等内容,按照《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指标》(见附件1)评分,其中信用记录指标按照《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见附件2)进行评分。

不良行为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并作出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七条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C三等五级。

AAA级:信用很好。

表示受信单位诚信度很高,各项指标优秀,企业素质很高、诚信意识很强、经营状况很好、履约能力很强、社会信誉很好。

AA级:信用良好。

表示受信单位诚信度高,各项指标先进,企业素质高、诚信意识强、经营状况好、履约能力强、社会信誉好。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建配套设施建设验收和移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建配套设施建设验收和移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建配套设施建设验收和移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盐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29•【字号】盐政发[2008]232号•【施行日期】2008.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建配套设施建设验收和移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盐政发〔2008〕232号)盐都区、亭湖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现将《盐城市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建配套设施建设验收和移交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盐城市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建配套设施建设验收和移交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建配套设施建设行为,加强开发项目公建配套设施验收和移交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建配套设施是指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市政公用设施(路灯、照明、供电、供水、排水、燃气、广电、通信等各种管线与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环卫、物管用房、停车场、健身、邮政、公示栏等)、安全设施(消防、安保设施、大门、值班室、治安室、围墙等)及道路、绿化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规划区内,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兴建的住宅类小区、组团及零星开发工程,包括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中低价位商品房等政策性保障类住房建设项目。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省有关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标准的执行的监督管理;市房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负责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移交管理工作。

第五条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不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和建设设计规范要求的,不得交付使用。

2023年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内容和计分方法

2023年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内容和计分方法

2023年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内容和计分方法凡出现以下情形的,直接定为D级(信用不良)企业:1、发生特大、重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单位;2、拖欠建筑农民工薪酬,情节严重并被市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告的;3、注册类人员不足资质标准要求50%的。

一、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50分)(一)企业基本分。

凡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主要人员等情况满足最低资质等级标准的建筑业企业即计取基本分30分。

《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中缺少任何一项或存在问题扣5分,最高扣15分。

企业资信能力不满足资质标准的,扣5分。

注册类人员每少1人(不超过50%)扣2分,最高扣10分;注册类人员存在挂证行为并经认定,每人扣10分;技术负责人不满足资质标准的,扣5分。

资质标准中有技术装备要求的,需要单独考核,不足的扣5分。

本项最高扣30分。

(二)项目及完成产值分。

纳入信用计算的项目有效期为12个月,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凡在年度内新签订合同的,均得10分。

年度内实现产值100%入统的,得10分;年度内实现产值入统80%以上不足100%的,得8分;年度内实现产值入统50%以上不足80%的,得5分;年度内产值未入统或无产值的不得分。

专业承包企业提供专业承包合同,且该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企业需将相应的专业部分产值全部入统。

如施工总承包企业未将相应专业部分产值全部入统,则按上述比例扣减施工总承包企业得分。

直接从建设单位承揽项目的专业承包企业,产值入统得分按上述比例执行。

本项最高得分20分。

二、市场行为(50分)(一)各类通报表扬和奖励。

国家级奖项加5分,省级奖项加3分,市级奖励加2分,奖项内容包括优秀企业、质量管理、安全管理、重合同守信用、科技进步等各项先进奖项,以当年颁发证书或文件为准。

各类工程质量、安全奖有效期分别为国家级24个月、省市级为12个月,在市域外获得的奖项范围扩大到县级,有效期12个月,均提高一级确认加分,获得国家级奖项的加10分。

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细则

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细则

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细则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业企业的信用管理,提升行业的信用水平,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适用于所有从事建筑业的企业和单位。

第三条本细则的评价对象包括建筑业企业的经营管理、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履约能力、信用记录等方面。

第四条评价结果作为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用于建筑业企业信用评级、资质认定、项目承接等方面。

第二章评价指标体系第五条评价指标根据建筑业企业的实际情况和信用管理需求,包括以下内容:企业注册信息、资质认定信息、承接项目信息、财务状况信息、信用记录信息、行业口碑评价等。

第六条评价指标根据重要性和权重进行排序,不同指标的得分计算方法由评价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七条评价指标的数据来源包括企业自行申报、政府部门披露、第三方信用机构提供的数据等。

第三章评价流程第八条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主体是评价机构,由政府指定或者市场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价。

第九条评价机构按照规定的评价指标体系,以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评价。

第十条评价机构在评价过程中,可以向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信用平台等查询和获取相关信息,并对企业进行现场考察。

第四章评价结果与应用第十一条评价机构根据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流程,对建筑业企业进行评价,并生成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评价结果根据分数划定信用等级,包括信用优良、信用较好、信用一般和信用较差等。

第十三条评价机构将评价结果报送给相关部门、信用平台等,作为有关部门决策、信用监管、评价指标体系优化等的重要参考。

第十四条评价结果将公示于信用平台,供相关政府部门、企业和社会公众查询和参考。

第五章监管与奖惩第十五条相关部门根据评价结果,采取信用监管措施,对信用较差的建筑业企业进行限制、警示、处罚等。

第十六条对信用优良、信用较好的建筑业企业给予奖励、优惠政策等支持。

2023年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

2023年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

2023年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管理机制,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住建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信用评价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是指以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和信用行为信息为依据,并在规定的考核时段内,以信用信息标准量化为基础,对建筑业企业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

并将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和建设工程管理活动,实现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管理的联动。

第三条在我市从事建筑市场活动的建筑业企业(专业作业企业除外)的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公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组织建筑业信用评价考核,指导各县(市)、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注册的建筑业企业和进入辖区内施工的外地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按照统一管理、分级实施原则进行,坚持日常巡查与集中检查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建设单位与主管部门检查相结合、激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到公开、公正,保障信用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二章信用信息第六条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等。

(一)基本信息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建筑市场经营活动中形成的自然信息,包括企业工商注册、资质类别等级、专项许可、从业人员及承揽工程、完成产值情况等。

(二)良好信用信息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受到各级政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盐城市房建类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细则

盐城市房建类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细则

盐城市房建类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盐城市房建类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工作,增强“两场联动”效果,建立健全建筑市场全过程的信用体系,促进建筑业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房建类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是指在企业信用信息标准量化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对企业建筑市场行为(承接工程量、社会和行业奖惩、投标活动、合同履约等)、施工现场行为(包括质量行为、安全行为、实体质量、安全生产标准化、农民工管理等)进行百分考核,并将考核形成的企业信用分应用于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等承发包活动和建筑工程管理活动,实现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管理的联动。

第三条房建类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房建企业)信用管理工作按照统一管理、分级实施原则进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到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保障信用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四条盐城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房建企业信用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和市城乡建设局下属的质量、安全、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等单位为房建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单位。

第五条盐城市城乡建设局建立的“盐城市建筑业信用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为全市房建企业信用管理统一的电子管理平台。

第二章企业信用信息内容第六条企业信用信息由基本信用信息、招投标市场信用信息、施工现场信用信息组成。

第七条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是企业在建筑市场经营中形成的自然信息。

包括:企业工商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业人员等基础信息;在盐城市行政区域内承揽过的工程信息和本市企业在市行政区域外承揽过的工程信息;企业受到的表彰表扬和批评处理信息。

第八条招投标市场信用信息是企业在招投标活动中形成的信息。

第九条施工现场信用信息是企业在市城乡建设局定期组织的全市综合大检查,或在结合季节、特殊时点和各项专项整治活动组织开展的飞行检查中,有关市场、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的信息。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办法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办法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盐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1.13•【字号】盐政规发〔2015〕6号•【施行日期】2015.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办法的通知盐政规发〔201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盐城市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2015年11月13日盐城市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工作,进一步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

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意见》等规章和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是指规范性文件实施一定时间后,根据文件制定目的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效果进行全面调查、分析和评估,提出评估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本办法不适用于对规章实施情况的评估工作。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众参与、科学合理、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法制部门(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工作原则上由该文件原起草单位组织实施。

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或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政府法制部门(机构)可以牵头组织实施评估工作。

与规范性文件实施相关的各级人民政府、部门及其他单位应当按要求提供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相关资料,协助做好评估工作。

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效果评估工作,由各部门自行组织实施。

第五条政府法制部门(机构)、规范性文件原起草单位(以下统称评估实施单位)可以根据需要,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将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工作的部分或全部事项委托给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中介机构(以下统称受委托评估单位)实施,委托方和受委托方的权利义务由双方在委托合同中约定。

盐城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试行

盐城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试行

盐城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1.1为保证科学、合理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实现城市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省《技术规定》)等城乡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专业技术标准,并结合盐城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1.2本细则是与省《技术规定》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

在盐城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省《技术规定》和本细则。

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也应符合本规定。

1.3盐城市城市规划区包括亭湖区和盐都区全部行政范围。

主城区旧区是指东至文港路,南至青年路,西至西环路一线,北至新洋港;新区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旧区以外的其它范围。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细则。

城市规划区内乡镇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管理2.1城市用地分类2.2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2.3建筑基地控制指标1、城市总体(专项)规划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发展条件变化的;2、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第六章城市空域保护和地下空间利用6.1城市空域保护6.2地下空间利用第七章附则7.1 本细则由盐城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7.2 城乡个人修、建自住的低层独立或半独立式住房的规划技术规定另行制定颁布。

7.3 本细则定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附录一计算规则1、建筑面积计算按国家有关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

2、建筑基地面积计算建筑基地面积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用地范围计算,但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和河道蓝线内的面积不计入。

3、建筑间距计算(1)建筑间距为相邻两栋建筑外墙之间最小垂直距离,外墙有凸出(局部凸出的结构柱除外)时,按凸面外缘计算。

(2)建筑物北侧遮挡阳光的局部出挑(如阳台、楼梯平台、挑廊等)、局部突出部分的总长超过相应建筑边长二分之一的应从突出部分垂直投影线计算。

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江苏省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管理机制,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维护全省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确定的地区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业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是指以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和信用行为信息为依据,在信用信息标准量化的基础上,对建筑业企业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将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等发包承包活动和建设工程管理活动,实现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管理的联动。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指导工作,厅建筑市场监管处为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机构,招标投标监管、质量监管、安全监管、造价监管等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管理工作。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按照统一管理、分级实施原则进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到公开、公正,保障信用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的统一归集标准、统一评价标准和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建设技术标准。

设区市和有条件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建筑市场实际情况和监管需要,在省统一归集标准、统一评价标准基础上予以细化。

第六条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信用信息统一标准建立和完善本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并将系统应用于工程建设管理各环节,实现与相关建设工程管理业务系统的对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各设区市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基础上构建全省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平台。

第二章信用信息档案第七条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用信息和信用行为信息。

建筑业企业在建筑市场经营中形成的自然信息构成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信息。

盐城市房屋鉴定行业信用评价评分标准

盐城市房屋鉴定行业信用评价评分标准
盐城市房屋鉴定行业信用评价评分标准
信息类别 项目分值
评价内容
标准分值 备 注
单位资质 (10 分)
具有 CNAS 检验机构认可证书
人员 配有本专业高级职称人员(5 名以上)
(10 分)
配有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获省辖市及以上人民政府、省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奖项或表彰的
获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奖项或表彰的
6
4
2 4~8
守信信 息加分 总分不 超过 40 分。
拒不配合房屋鉴定主管部门“双随机” -10
抽查的 行业管理
未按相关规定报送在本市房屋安全鉴定 -10
项目列表的
未按照技术规范和相关要求开展鉴定工 -20
作、出具鉴定报告
以承诺鉴定结论的方式承揽业务
-10
合作检测单位提供虚假检测报告
-20
失信信息 (扣分)

房屋鉴定、检测研究成果获省以上科学
技术奖或参与鉴定、检测国家相关标准
编制的
房屋鉴定、检测研究成果获省辖市科学
科技进步
技术奖或参与既有鉴定、检测省标 编制的
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房屋鉴定论文 (2 篇以上)
获得与房屋鉴定、检测有关的实用新型 专利或发明专利
10 5 5 8 7 5 5 4~6 5 4 6
房屋鉴定单位伪造、更改数据、结论等 -20
实质性内容,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
因鉴定工作失误或错误,造成事故的
-30
鉴定检测 鉴定活动中发现房屋存在重大险情,未
及时通知委托方采取相应措施及报告房 -20
屋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

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20
在房屋安全鉴定中存在违约行为的,有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工作,推动建筑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建筑市场机制,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施工企业,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所有建筑业企业均应主动参与信用评价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运用定量的分析方法,依据建筑业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市场行为信息,对企业做出信用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对企业实施综合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县住建局负责县的有关信用信息的采集、初审、录入及异议投诉的处理,负责县建筑业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

建管科、城建科、质监站、安监站、人事科、清欠办、招标办、扬尘办、人防科等科室为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具体实施机构。

建管科负责全县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统一协调。

负责全县建筑业企业基本信息和优良信用信息的初审工作,负责消防工程方面不良信用信息、“黑名单”的采集、录入工作。

负责建筑市场监管领域不良信用信息、“黑名单”的采集、录入工作的监督、初审及数据库的日常维护;组织县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修订工作。

城建科负责市政工程方面不良信用信息、“黑名单”的采集、录入工作。

质监站负责建筑企业工程质量方面不良信用信息、“黑名单”的采集、录入工作。

安监站负责建筑企业安全领域和安全文明施工方面不良信用信息、“黑名单”的采集、录入工作。

人防科负责人防建设工程方面不良信用信息、“黑名单”的采集、录入工作。

清欠办负责建筑业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不良信用信息、“黑名单”的采集、录入工作;扬尘办负责建筑、市政、拆迁工地、商砼站等扬尘治理不良信用信息、“黑名单”的采集、录入工作。

关于贯彻《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

关于贯彻《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

关于贯彻《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实施意见各建筑业企业、相关建设单位,各镇(板块)建管部门,局属相关管理部门: 为贯彻江苏省住建厅、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州市住建局《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切实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领导小组,组长由住建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局工程科、市建管处、公用处、招标办、造价处、质监站、安监站、监察大队组成,负责指导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活动的开展。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工程科,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二、具体实施措施(一)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内容和计分方法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采用百分制,综合评价分由基本信用评分(满分55分,详见附件1)、市场行为考核评分(扣分项,详见附件2)、质监安监日常巡查考核评分(满分25分,详见附件3、附件4)、综合考核评分(满分25分,详见附件5)四部分组成。

(二)职能分工1、局工程科负责基本信用分评分的考核,负责组织综合考核评分。

2、市建管处负责建筑行业市场行为考核中第一、二项的考核评分。

3、市公用处负责市政行业市场行为考核中第一、二项及第四项相关内容的考核评分、市政行业安监日常巡查考核评分。

4、市招标办负责市场行为考核中第三项的考核评分。

5、市造价处负责市场行为考核中第四项相关内容的考核评分。

6、市质监站负责市场行为考核中第四项相关内容的考核评分和质监日常巡查考核评分。

7、市安监站负责市场行为考核中第四项相关内容的考核评分和建筑行业安监日常巡查考核评分。

8、市监察大队负责市场行为考核中第一、二、四项的考核评分。

(三)考核方式1、市场行为考核第一项的评分,由相关管理部门整理后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17年度全市建筑业发展工作考核结果的通知-盐政办发〔2018〕28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17年度全市建筑业发展工作考核结果的通知-盐政办发〔2018〕28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17年度全市建筑业发展工作考核结果
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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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17年度全市建筑业发展工作考核结果的通知
盐政办发〔2018〕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建筑业作为我市富民强市的支柱产业,2017年全市完成总产值1956亿元,圆满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建筑业总量继续保持苏北领先的地位。

为鼓励建筑企业进一步转型升级,加快建筑产业现代化步伐,推动全市建筑业又好又快发展,现将2017年度全市建筑业发展目标考核结果予以公布。

希望全市建筑业广大干部职工以先进为榜样,进一步攻坚克难、开拓进取,加强改革创新,加快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不断推进全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附件:2017年度全市建筑业发展工作考核结果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8日
——结束——。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评价办法.doc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评价办法.doc

台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建筑业企业综合素质,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鼓励建筑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台政办发〔2011〕1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评价,是指对企业经营状况和履约信誉等方面的综合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实施综合分类管理。

第三条凡在台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均应当按照本办法参加信用评价。

第四条企业信用评价活动遵循公开、公正、客观、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全市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各县(市、区)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建设局、台州经济开发区建设局〔以下简称县(市、区)、集聚区、开发区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企业信用评价初审工作并配合市局做好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第二章评价指标和信用等级第六条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包括企业经营状况和企业履约信誉两部分。

企业经营状况包括企业资质等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企业荣誉、科技进步与创新;企业履约信誉包括合同履行、市场行为、社会责任、不良记录及违规行为。

第七条企业信用评价分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两类。

每类企业信用评价实行分级评定,即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为AAA、AA+、AA、A、B五个等级。

企业信用等级按照下列标准确定:(一)AAA级,评价指标得分在90分以上(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数,下同);(二)AA+级,评价指标得分在85分以上不足90分;(三)AA级,评价指标得分在80分以上不足85分;(四)A级,评价指标得分在60分以上不足80分;(五)B级,评价指标得分不足60分。

第八条近2年任一年获得“台州市建筑业龙头企业”、“台州市建筑业十强优秀施工企业”、“台州市建筑业‘走出去’发展优秀施工企业”或者“台州市外地进台建筑业优秀施工企业”称号的企业,其主营业务的信用等级直接确定为AAA等级(评价指标得分须在85分以上),最低评价分为90分;非主营业务的信用等级根据本办法的评价指标得分确定。

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

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

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AA壮族自治区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依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AA壮族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是对建筑业企业诚信情况进行量化计分,即在考评时段内,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对企业的综合实力(企业资质、纳税情况)、施工现场行为(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安全生产)、建筑市场行为(良好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进行量化考核后,建筑业企业获得的诚信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AA壮族自治区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的信用行为考核。

第四条AA壮族自治区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遵循为企业服务,自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以市场信用建设为主导,以政府监督管理为主要手段,以工程项目为载体,实行标准统一、量化考核、动态监管、社会监督的评价制度。

第五条AA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范围内建筑业企业的信用行为考核工作。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的信用行为考核工作,内部各相关信息部门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

第二章评价内容和计分办法第六条施工总承包企业诚信评价采用百分制,综合评价分企业综合实力、管理指标、信用记录指标三部分组成。

(一)企业综合实力主要是企业资质和企业上一年度在AA壮族自治区内所缴纳的税、费总额,满分为10分。

建筑业企业具体评价内容和计分办法见附件一。

(二)管理指标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的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及安全生产情况,满分为45分。

现场质量安全管理由AA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对施工企业的现场行为、项目的工程实体质量、项目的工程施工安全综合考核得分。

安全生产依据AA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动态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得分情况给予相应的分值。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商品住房价格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盐政发[2011]126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商品住房价格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盐政发[2011]126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商品住房价格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商品住房价格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盐政发〔2011〕126号)盐都区、亭湖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现将《盐城市市区商品住房价格监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六月五日盐城市市区商品住房价格监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盐城市市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盐城市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盐城市市区范围内从事商品住房开发经营的企业,应当执行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市物价部门是盐城市市区商品住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的政策措施,做好市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工作,组织开展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督检查,规范商品住房价格行为。

国土、房产、规划、工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价格备案第四条盐城市市区实行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制度。

市区除经济适用房、中低价位商品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和非住宅商品房外,凡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全(精)装修商品住房和各类公寓房、别墅以及阁楼、自行车库、机动车库(位)等,均实行价格备案制度。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成本核算为基础,结合市场状况,在市物价部门公布的商品住房区域控价水平范围内,合理确定平均销售价格,填写《盐城市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表》、《盐城市区商品住房价目表》、《盐城市区商品住房建设成本表》等,向市物价部门申报备案。

盐城企业安全生产履责信用等级

盐城企业安全生产履责信用等级

盐城市企业安全生产履责信用等级评定及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市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省安监局《对江苏省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惩戒和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的实施办法》(苏安监〔2017〕81号)、《市安委会关于进一步推进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盐政安字〔2017〕8号)、《盐城市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实施办法》(盐信用办〔2015〕1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盐城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安全生产履责信用等级是指对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必须五到位”(必须依法生产经营、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的情况进行考核评定、动态认定,作为衡量企业安全生产信用建设的结果。

信用等级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考核评估结果为依据,分为A、B、C三个级别,考核评估得分90分以上定为A 级、80-89分定为B级、60—79分定为C级,并根据企业安全生产的日常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考核评估为不合格的作为失信企业,纳入“黄名单”管理。

第三条对发生安全生产失信行为的企业(包括其他行业领域以及未参与安全生产履责信用等级评定的),根据失信的轻重程度,分别纳入“黄名单”、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实施相应的警示和惩戒措施。

“黄名单”管理由市安监局牵头组织实施,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的管理按《对江苏省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和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的实施办法》(附后)执行。

第四条安全生产履责信用等级评定由市安监局牵头,各地安监局分级负责实施。

实施范围: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批发)、冶金工贸等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企业)。

因等级评定标准不属于国家下达标准,在评定过程中,严格控制A级企业数量。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行政管理中实行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办法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行政管理中实行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办法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行政管理中实行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0.05•【字号】盐政办发〔2015〕73号•【施行日期】2015.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行政管理中实行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办法的通知盐政办发〔2015〕7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盐城市行政管理中实行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的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0月5日盐城市行政管理中实行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信用产品应用机制,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发改财金〔2013〕920号)、江苏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苏政发〔2015〕42号)、《江苏省行政管理中实行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办法》(苏政办发〔2013〕101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盐发〔2014〕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执行主体,是指盐城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用事业单位。

第三条盐城市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用事业单位在行政管理中对行政相对人实施信用管理制度。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相对人是指向盐城市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用事业单位申请各类财政资金、政策性贷款、国家或地方政府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集资金,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行政许可、评优评级、评定职称、国有企业产权交易,以及其他公共资源分配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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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房建类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盐城市房建类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工作,增强“两场联动”效果,建立健全建筑市场全过程的信用体系,促进建筑业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房建类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是指在企业信用信息标准量化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对企业建筑市场行为(承接工程量、社会和行业奖惩、投标活动、合同履约等)、施工现场行为(包括质量行为、安全行为、实体质量、安全生产标准化、农民工管理等)进行百分考核,并将考核形成的企业信用分应用于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等承发包活动和建筑工程管理活动,实现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管理的联动。

第三条房建类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房建企业)信用管理工作按照统一管理、分级实施原则进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到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保障信用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四条盐城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房建企业信用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和市城乡建设局下属的质量、安全、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等单位为房建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单位。

第五条盐城市城乡建设局建立的“盐城市建筑业信用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为全市房建企业信用管理统一的电子管理平台。

第二章企业信用信息内容第六条企业信用信息由基本信用信息、招投标市场信用信息、施工现场信用信息组成。

第七条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是企业在建筑市场经营中形成的自然信息。

包括:企业工商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业人员等基础信息;在盐城市行政区域内承揽过的工程信息和本市企业在市行政区域外承揽过的工程信息;企业受到的表彰表扬和批评处理信息。

第八条招投标市场信用信息是企业在招投标活动中形成的信息。

第九条施工现场信用信息是企业在市城乡建设局定期组织的全市综合大检查,或在结合季节、特殊时点和各项专项整治活动组织开展的飞行检查中,有关市场、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的信息。

第三章信用信息录入第十条本市企业向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平台”登录密码,市直企业和市外在我市承接建筑工程的企业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向盐城市建筑工程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建管处)申请企业密码。

第十一条企业登录“平台”,录入企业基础信息,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建管处对企业录入的基础信息的相关原件进行核对后审核确认。

第十二条企业受到的表彰表扬信息,由企业录入、申报,由表彰表扬单位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市级以上表彰表扬信息由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录入。

企业受到的批评处理信息,由作出批评或处理决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录入、审核;市城乡建设局对市级以上主管部门作出的批评处理决定进行录入、审核。

第十三条表彰表扬信息和批评处理信息的审核,应当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决定书、通知、通报、通告、公告等文件为依据。

第十四条招投标市场信用信息由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部门负责审核录入;施工现场信用信息由工程所在地牵头组织相关监督检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录入、审核。

第十五条企业对本单位信用信息记录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审核部门提出陈述、申辩,并提交书面理由;查证属实的,予以变更。

第三章信用考核第十六条企业信用考核实行记分制,考核总分为100分。

考核记分为得分和扣分两种。

第十七条企业信用考核综合得分为企业基本信用分、招投标市场信用分、施工现场信用分之和。

第十八条企业基本信用分总分为50分,其中:企业基本分21分、承接项目加分12分、表彰表扬加分17分,上述三项分值总和加上扣分项即为企业基本信用分。

具体考核内容和计分标准见附件一。

加分或扣分的有效期指信息采集的有效期。

同一企业、同一工程项目、同一性质的不同级别的加分或扣分,按最高级别加分或扣分,不作累计。

第十九条招投标市场信用分为扣分项目,随时录入。

具体扣分标准见附件二。

第二十条施工现场信用分总分为50分。

企业在建筑市场综合或飞行检查中项目的平均得分的50%即为施工现场信用分。

具体考核内容和计分标准见附件三,除表一、表二外,每张表总分100分。

第二十一条全市建筑工程综合大检查每年组织2次;全市建筑工程飞行检查每年组织不少于4次,且每次检查的工程不少于在建工程总数的5%。

每次检查得分一般在检查结束后30日内公布。

第二十二条信用信息采集单位的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招投标市场信用信息、飞行检查信息,在信用考核结果公布前10天停止采用。

该10天内如有新信息则转入下一个考核时段。

第二十三条企业信用考核结果每年公布2次,每次信用考核分取上一考核时段至本时段期间的大检查和飞行检查中企业考核的最低分。

信用考核结果在市城乡建设局网站向社会公布。

参加信用考核的企业也可运用加密锁登录“平台”查询。

第二十四条新进外来企业的初始信用分,取已在我市施工的外来企业同序列、类别、等级主项的上一考核时段平均信用考核分,在本考核时段内有效。

下考核时段起按信用考评办法计算。

新取得资质的本地企业的初始信用分,取本地企业同序列、类别、等级主项的上一考核时段平均信用考核分,在本考核时段内有效。

下考核时段起按信用考评办法计算。

第二十五条企业信用考核分自公布次日起至下次公布之日前有效,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四章信用考核结果应用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发包环节,应当充分考虑房建企业的信用考核结果。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房建企业信用考核结果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的必要条件;在采用综合评估法、合理低价法等评标办法时,应按照房建企业信用考核综合得分的一定比例记入。

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发包可以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房建企业信用考核结果在资质监管、日常监管、专项督察、评先评优等环节实行差别化管理。

第二十八条鼓励建筑市场各主体在建筑市场活动中使用已发布的信用考核结果。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房建企业在信用信息的录入、申报工作中应当诚实守信,保证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有虚报、漏报、瞒报本企业信用信息或其他不正当行为的,可视具体情况,予以加倍扣分或通报批评。

第三十条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房建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审核工作中,应当做到公开、公正;在日常工作中,应当对照信用评价标准,做到全面采集信息、准确定性行为、及时监督检查,引导建筑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

市城乡建设局将不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凡考核结果平均偏差超过5%的,该地区所有企业当次考核信用分同比例下降。

第三十一条对在信用信息采集、审核、上报、评价、公布等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房建企业基本信用考核内容和计分标准一、基本分凡具有有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在“平台”中建立有效信息后即获得企业基本分21分。

二、加分项(一)承接工程加分,有效期24个月。

建筑业企业在盐城市行政区域内承接的项目(以在主管部门合同备案过为准)每个得1分,最高10分;盐城市企业在市外承接的项目(以在主管部门合同备案过为准)每个得1分,最高2分。

(二)各类表彰表扬加分鲁班奖、国优工程36个月,省优工程、省级“标化工地”24个月,其他奖项12个月。

1、在我市建筑活动中获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江苏省人民政府表彰表扬的或本市房建企业在市外建筑活动中获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表彰表扬的,每一次加3分,封顶为6分。

2、在我市建筑活动中获得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盐城市人民政府表彰表扬的或本市房建企业在市外建筑活动中获得省级优质工程奖的,每一次加2分,封顶为6分。

3、在我市建筑活动中获得盐城市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表彰表扬的,每一次加1.5分,封顶为3分。

有效期12个月。

4、获得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管、质监、安监等职能部门表彰表扬的,每一次加1分,封顶为2分。

有效期12个月。

鼓励本市企业积极应用“四新”成果和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和从业人员队伍素质。

凡获得国家和省级工法的,获得国家、省、市级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和QC成果表彰的,在省、市建设系统青工技能竞赛中获得名次的,将对照上述条款予以加分激励。

三、扣分项(一)通报批评扣分,有效期12个月。

1、在建筑活动中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江苏省人民政府通报批评每一次扣3分。

2、在建筑活动中被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盐城市人民政府通报批评每一次扣2分。

3、在建筑活动中被盐城市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通报批评每一次扣1.5分。

4、在建筑活动中被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建筑工程管理监督部门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的,或不配合主管部门日常监管的,每一次扣1分。

(二)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扣分1、建筑业企业所承建项目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每一起扣10分,有效期24个月。

2、建筑业企业所承建项目发生较大质量安全事故,每一起扣6分,有效期12个月。

3、建筑业企业所承建项目发生一般质量安全事故,每一起扣3分,有效期12个月。

4、建筑业企业所承建项目发生质量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者谎报、拖延报告的,每一起扣5分,有效期24个月。

(三)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扣分1、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经查实的,每一起扣3分,有效期12个月。

2、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集访行为的,每一起扣6分,有效期12个月。

(四)发生行政处罚扣分建筑业企业在建筑活动中,受到行政处罚的,每一起扣4分,有效期12个月。

附件二:招投标市场监管考核内容和扣分标准1、在投标活动中,发现存在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无正当理由不购买招标文件或不递交投标文件的、放弃中标项目、项目中标后,未按规定及时进行合同备案的;每一项分别扣1分。

2、在投标活动中,发现开标时主要人员迟到、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注册建造师未到场、有关人员未携带第二代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注册建造师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限价、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以及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等,按6个月计,上述行为累计满三次扣1分。

3、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或意图骗取中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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