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规冲刺讲义
临床执业医师考试辅导-卫生法规讲义1801
临床执业医师考试辅导-卫生法规讲义1801第十八章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一、概述疫苗分为两类。
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
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二、疫苗接种(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责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国家免疫规划或者接种方案,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监测、评价、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并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作好记录。
(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管理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根据传染病监测和预警信息,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部分地区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省级卫生主管部门备案;省区域全部范围,应由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范围,应当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决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三)儿童预防接种的管理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儿童的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
儿童出生后4个月内,其监护人应当与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
接种单位对儿童实施接种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并作好记录。
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儿童,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报告,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接种单位督促其监护人在儿童入托、入学后及时到接种单位补种。
(四)疫苗接种单位的管理1.预防接种单位的条件①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件;②具有经过县级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③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
放射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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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 职责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 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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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特别规定
第六十六条 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放 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造成的职业病的 防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 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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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卫生部令第46号)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6月2日经卫
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 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高强 二OO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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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开展放射诊疗工 作的医疗机构。
本规定所称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 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 诊断、治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 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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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环保部门许可的条件
(一)有与所从事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规模相适应 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防护知识及健康条件的专业技 术人员;
(二)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职业卫生标准和安全 防护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设备;
(三)有专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安 全和防护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人员要求(续)
(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
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卫生法规复习讲义
第一单元医疗与妇幼保健监督管理法规第一节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1999年5月1日起施行;一、总则概述1. 立法目的:提高医师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合法权益2. 适用对象: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3.对医师的要求:医德,医术4.主管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全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地方二、考试和注册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制度考试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1.报考资格: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1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2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2.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报考资格;1报考执业医师的要求:本科,工作满一年;助理医师,高等学历大专,工作满二年;助理医师,中等学历中专,工作满五年2报考执业助理医师的要求:大专或中专,工作满一年;另外,中医类学徒满三年或多年,考核合格可以报考2.注册: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1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2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3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3+1种情况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刑罚不满二年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吊销不满二年4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重新注册的条件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不予注册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重新注册5.注销,收回5+1:尤其是刑罚,吊销,考核不合格,中止执业满二年;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6方面,收回医师执业证书:1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2受刑事处罚的;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4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5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6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注册制度是考试的重点:不予注册、注销注册、重新注册、变更注册的几种情形6.个体行医的许可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三、执业规则1.医师权利七种1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医学活动2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3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4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5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2004-1-4,H2006-1-1 H2004-1-26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H2006-1-27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2.医师义务五种Z06-1-1, Z2005-1-3同样考第四条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医技2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医德3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4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5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3.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4.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5.使用规定药品器械;6.患者知情同意;7.不得索贿受贿;8.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服从调遣;9.报告医疗事故和传染病;按规定报告给: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10.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四、考核和培训1.考核部门: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2.考核内容:业务水平,工作成绩,职业道德;3.考核不过关:责令暂停执业3~6个月,培训后再考核;再次考核不合格:注销注册,收回证书;4.医师培训和继续教育;考点:1.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考核部门2002-1-8 H2002-1-10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考核内容进行定期考核;对医师的考核结果,考核机构应当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考核不过关的处理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 2003-1-10,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再次考核结果的处理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医师考核工作;五、法律责任1. 违法行为: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重违反制度和规范2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抢救延误3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医疗责任事故4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虚假文件5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篡改文件6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非法药械7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2004-1-110,情节严重,吊销职业证书---限制级药品8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Z06-1-2,2004-1-109---隐瞒实验9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严重泄密10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牟利11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不服从调遣12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不报告;2.非法行医4种处理办法:1取缔,没收,罚款;2吊销;3赔偿;4刑事;3.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师或者侵犯医师人身自由、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机构卫生法律法规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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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 许可证
• 悬挂 • 科目 • 校验 • 变更 • 出租 出借 出卖
医疗机构卫生法律法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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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管理
• 佩牌管理 • 患者签字 • 无患者家属签字 • 名称 标识 • 考试培训 • 人员资质 • 科目范围 • 虚假证明
医疗机构卫生法律法规培训9 Nhomakorabea医师
• 执业证书 助理 执业医师 • 注册 地点 • 执业规则 法律 法规技术规范 患者隐私 医学证明 销毁
医疗机构卫生法律法规培训
3
• 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 母婴保健许可及人员管理办法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 产前诊断管理办法 •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 • 爱滋病 疫苗 预防接种 • 病原微生物 实验室
医疗机构卫生法律法规培训
4
非法行医
• 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博爱医院
医疗机构卫生法律法规培训
1
• 传染病防治法 • 执业医师法 • 母婴保健法 • 献血法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护士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卫生法律法规培训
2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 消毒管理办法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卫生法律法规培训
5
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执业 • 是否曾受过处罚 • 为非卫技人员 • 造成伤害 • 假药劣药 • 骗取钱财 • 其他
医疗机构卫生法律法规培训
6
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 伪造 • 药品经营机构 • 承包 承租 • 非法获证 • 登记地点外
卫生法律法规培训讲义
卫生法律法规培训讲义
3)主观方面:卫生违法必须是行 为人有主观过错的行为(包括故 意和过失)。
4)客观方面:卫生违法必须是客 观上违反卫生法规定的行为,必 须具有社会危害性。
卫生法律法规培训讲义
医疗事故构成
® 《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等 ® 《母婴保健法》、 《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母婴
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
卫生法律法规培训讲义
二、主要关注
® 机构与人员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执 业规则等
® 药事管理组织和人员、规范处方、合理 用药等。
® 规范用血、紧急采血资格等 ® 传染病预防、诊治、报告等 ® 母婴保健人员资质、行为规范等 ® 食品安全的管理(依据授权)
® 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 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 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 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 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卫生法律法规培训讲义
不属于医疗事故
® 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 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妇检案) ® 自主权(患者身体组织的处分权,如:尸检后脏器不
归还’) ® 人格尊重权 ® 财产权:多收费 ® 受监护权:不完全行为能力人 ® 名誉权: 如:‘石女’、‘艾滋病阳性’ ® 肖像权 如:‘面部血管瘤治愈后面传照片’、‘论
文附照片,病案分析附病例号’。
卫生法律法规培训讲义
•关于医患纠纷的处理
卫生法律法规培训讲义
思考与讨论
卫生法律法规教案
卫生法律法规教案第一章:卫生法律法规概述1.1 卫生法律法规的定义与作用1.2 卫生法律法规的分类与结构1.3 卫生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1.4 卫生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与效力1.5 卫生法律法规的修订与解释第二章:公共卫生法规2.1 公共卫生法规的定义与作用2.2 公共卫生法规的主要内容2.3 公共卫生法规的制定与实施2.4 公共卫生法规的适用范围与效力2.5 公共卫生法规的修订与解释第三章:医疗机构与医疗人员法规3.1 医疗机构法规的定义与作用3.2 医疗机构法规的主要内容3.3 医疗机构法规的制定与实施3.4 医疗机构法规的适用范围与效力3.5 医疗机构法规的修订与解释第四章:药品管理与药品法规4.1 药品管理与药品法规的定义与作用4.2 药品管理与药品法规的主要内容4.3 药品管理与药品法规的制定与实施4.4 药品管理与药品法规的适用范围与效力4.5 药品管理与药品法规的修订与解释第五章:食品安全与食品法规5.1 食品安全与食品法规的定义与作用5.2 食品安全与食品法规的主要内容5.3 食品安全与食品法规的制定与实施5.4 食品安全与食品法规的适用范围与效力5.5 食品安全与食品法规的修订与解释第六章:传染病防治法规6.1 传染病防治法规的定义与作用6.2 传染病防治法规的主要内容6.3 传染病防治法规的制定与实施6.4 传染病防治法规的适用范围与效力6.5 传染病防治法规的修订与解释第七章:职业病防治法规7.1 职业病防治法规的定义与作用7.2 职业病防治法规的主要内容7.3 职业病防治法规的制定与实施7.4 职业病防治法规的适用范围与效力7.5 职业病防治法规的修订与解释第八章:环境卫生法规8.1 环境卫生法规的定义与作用8.2 环境卫生法规的主要内容8.3 环境卫生法规的制定与实施8.4 环境卫生法规的适用范围与效力8.5 环境卫生法规的修订与解释第九章: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法规9.1 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法规的定义与作用9.2 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法规的主要内容9.3 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法规的制定与实施9.4 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法规的适用范围与效力9.5 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法规的修订与解释第十章:卫生监督与卫生法规10.1 卫生监督与卫生法规的定义与作用10.2 卫生监督与卫生法规的主要内容10.3 卫生监督与卫生法规的制定与实施10.4 卫生监督与卫生法规的适用范围与效力10.5 卫生监督与卫生法规的修订与解释第十一章:卫生应急与事故处理法规11.1 卫生应急与事故处理法规的定义与作用11.2 卫生应急与事故处理法规的主要内容11.3 卫生应急与事故处理法规的制定与实施11.4 卫生应急与事故处理法规的适用范围与效力11.5 卫生应急与事故处理法规的修订与解释第十二章:医疗事故处理法规12.1 医疗事故处理法规的定义与作用12.2 医疗事故处理法规的主要内容12.3 医疗事故处理法规的制定与实施12.4 医疗事故处理法规的适用范围与效力12.5 医疗事故处理法规的修订与解释第十三章:生物制品与医疗技术法规13.1 生物制品与医疗技术法规的定义与作用13.2 生物制品与医疗技术法规的主要内容13.3 生物制品与医疗技术法规的制定与实施13.4 生物制品与医疗技术法规的适用范围与效力13.5 生物制品与医疗技术法规的修订与解释第十四章:卫生财务管理法规14.1 卫生财务管理法规的定义与作用14.2 卫生财务管理法规的主要内容14.3 卫生财务管理法规的制定与实施14.4 卫生财务管理法规的适用范围与效力14.5 卫生财务管理法规的修订与解释第十五章:卫生法规的实践与应用15.1 卫生法规实践与应用的重要性15.2 卫生法规实践中的常见问题与解决办法15.3 卫生法规应用的案例分析15.4 卫生法规在实际工作中的运用15.5 卫生法规的持续改进与未来趋势重点和难点解析本文教案主要介绍了卫生法律法规的概述、公共卫生法规、医疗机构与医疗人员法规、药品管理与药品法规、食品安全与食品法规、传染病防治法规、职业病防治法规、环境卫生法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法规、卫生监督与卫生法规、卫生应急与事故处理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法规、生物制品与医疗技术法规、卫生财务管理法规以及卫生法规的实践与应用等十五个章节。
2024版卫生法律法规培训PPT课件
明确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范围,规定 医疗机构不得超范围执业。
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
根据医疗机构的功能、任务、规模, 将其分为不同类别,实行不同的管理 要求。
202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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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管理法规
2024/1/25
药品注册管理制度
01
规定药品注册的程序和要求,确保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
卫生法律法规案例解析
202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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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违法案例
案例一
某医院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 助生殖技术,被处以警告、没收
违法所得,并罚款3万元。
案例二
某诊所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 医疗卫生技术工作,被处以罚款 5000元,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
许可证》。
案例三
某医院未按照规定书写和保管病 历资料,被处以警告并罚款1万
2024/1/25
职责与任务
卫生监督机构承担卫生行政许可、 公共卫生、医疗卫生等方面的执法 任务,打击违法行为,维护公共卫 生秩序。
执法手段与措施
采用现场检查、调查取证、行政处 罚等手段和措施,确保卫生法律法 规得到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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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律法规的执行与监管措施
建立健全监管制度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制定完善的卫生法律法规监管制度,明确各 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与权 力。
执法力度不断加强 卫生执法部门将不断加强执法力度,严格执法程序,加大 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保障卫生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社会认知度逐步提高 随着卫生法律法规的普及和宣传,公众对卫生法律法规的 认知度将逐步提高,遵法守法意识将得到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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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卫生法律法规的建议和措施
加强立法工作
卫生法规-课程讲义:第四单元 母婴保健
第四单元母婴保健一、概述(一)母婴保健工作方针国家发展母婴保健事业,提供必要条件和物质帮助,使母亲和婴儿获得医疗保健服务。
(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事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下列事项:①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②婚前医学检查;③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④助产技术;⑤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⑥新生儿疾病筛查;⑦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二、婚前保健(一)婚前保健的内容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
婚前保健服务,是指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所进行的婚前卫生指导、婚前卫生咨询和婚前医学检查服务。
1.婚前卫生指导是指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
主要包括:①有关性卫生的保健和教育;②新婚避孕知识及计划生育指导;③受孕前的准备、环境和疾病对后代影响等孕前保健知识;④遗传病的基本知识;⑤影响婚育的有关疾病的基本知识;⑥其他生殖健康知识。
2.婚前卫生咨询是指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
医师进行婚前卫生咨询时,应当为服务对象提供科学的信息,对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指导,并提出适当的建议。
3.婚前医学检查是指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的医学检查。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①严重遗传性疾病。
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②指定传染病。
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③有关精神病。
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二)婚前医学检查意见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
2024年度卫生法律法规培训资料
2024/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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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律法规的历史与发展
2024/3/23
古代卫生法规
早在古代,我国就有了关于医疗卫生方面的法律规定,如《黄帝内经》中的医德规范和医 疗行为准则等。
近代卫生法规
近代以来,随着西方医学的传入和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卫生法规逐渐建立和完善, 如清朝末年的《大清医律》等。
导价或市场调节价,确保药品价格的合理与公平。
禁止虚假宣传和价格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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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击药品虚假宣传和价格欺诈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
益和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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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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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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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的预防与控制
传染病防治法
规定传染病的预防、控制 、报告和处置等方面的法 律制度。
2024/3/23
传染病监测与预警
卫生法律法规培训资料
2024/3/23
1
contents
目录
2024/3/23
• 卫生法律法规概述 • 医疗机构管理法规 • 医务人员管理法规 • 药品管理法规 • 公共卫生法规 • 医疗纠纷处理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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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律法规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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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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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律法规的体系与结构
卫生行政法规
卫生法律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 员会制定的卫生法律,如《中华 人民共和国卫生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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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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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的资格与执业注册
依法取得医师资格
医务人员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的规定,通过国家医 师资格考试,取得医师资格证书。
执业注册
卫生法律法规培训讲义课件
3 维护社会秩序
卫生法律法规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卫生环境。
卫生法律法规的基本概念
法律体系
卫生法律法规是指为保障公众健 康而制定的法律制度和规定的文 件。
法律规定
卫生法律法规包括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形式的法律 文件。
法律原则
卫生法律法规遵循社会公平、正 义和保护人民生命健康的法律原 则。
受害者可根据法律救济程 序对违法行为进行申诉和 索赔。
卫生法律法规的遵守和落实方法
宣传教育
加强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提高公众和管理者的法律意识 和遵守意识。
监督检查
建立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确 保卫生法律法规的落实和执行。
法律培训
为从业人员提供法律培训,增 强他们的法律素养和意识。
卫生法律法规培训讲义课件
欢迎参加我们的卫生法律法规培训讲义课程。本课件将帮助您了解卫生法律 法规的重要性、基本概念、分类和适用范围。
卫生法律法规的重要性
1 健康保障
卫生法律法规为个人和社会提供健康 保障,确保公众的身体和心理健康。
2 预防疾病
卫生法律法规促使预防疾病成为一项 全民共同责任,降低公众患病率和死 亡率。
卫生法律法规的分类
卫生管理法规
规范卫生部门的监管行为和卫生机构的管理责 任。
环境卫生法规
保护环境卫生和减少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危 害。
食品卫生法规
保障食品卫生,预防食物中毒和疾病的传播。
职业卫生法规
保护职工的劳动条件和职业健康,预防职业病 和意外伤害。
卫生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
公共场所
卫生法律法规适用于公共场所, 如餐厅、医院、学校和商场等。
食品行业
卫生法律法规适用于食品生产、 经营和销售等环节。
卫生法律法规培训(一)课件
Challenges
Identify the challenges in enforcing and g with hygiene laws and regulations in China.
Regulatory Bodies and Health Standards
1
Regulatory Bodies
Overview
Get an overview of the current hygiene laws and regulations in China.
Implemen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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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lth Standards and Guidelin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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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ponsible for enforcing hygiene laws and regul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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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执业助理医师考试卫生法规知识点串讲
中医执业助理医师考试卫生法规知识点串讲第一单元卫生法概述考点卫生法概述考点卫生法的渊源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各种法》等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各种条例》等规章:(省级)卫生部单独或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各种办法考点卫生法基本原则及作用卫生法基本原则·卫生保护原则·预防为主原则·公平原则·患者自主原则·保护社会健康原则自由公正的,以预防为主的原则保护社会健康第二单元卫生法律责任考点卫生民事责任1.特征:赔钱为主,一方给另一方,可协商解决2.卫生民事责任的构成(1)损害的事实存在(2)行为的违法性(3)行为人有过错(4)损害事实与行为人的过错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卫生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民法通则》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停止损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卫生法所涉及的民事责任以“赔偿损失”为主要形式。
考点卫生行政责任考点卫生刑事责任概念:违反卫生法的行为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惩罚方式:管制、拘役、有/无期徒刑、死刑等十余个与违反卫生法有关的罪名: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等各种罪。
卫生法所涉及的民事责任的主要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A.恢复原状B.修理、重作、更换C.赔偿损失D.支付违约金E.赔礼道歉『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卫生民事责任赔钱为主。
以下哪项不属于卫生法基本原则A.卫生保护原则B.预防为主原则C.公平原则D.医学科学发展为主原则E.保护社会健康原则『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卫生法基本原则:卫生保护原则、预防为主原则、公平原则、患者自主原则、保护社会健康原则。
第三单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概述医师依法取得执业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在相关医疗机构中注册的专业医务人员。
考点考试和注册报考资格本1专2中5注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临床医学人文精神》考点冲刺班 配套讲义 第三章 卫生法律法规
一、考试时限学历时间医师时限医师中专试用1年助理医师工作5年执业医师大专试用1年助理医师工作2年执业医师本科试用1年执业医师—二、注册时限考试合格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后提交材料给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卫生局30天内给予审核完毕不予注册个人申请复议15天变更注册到卫生局,卫生局30天审核完毕刑事处罚、医疗亊故,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刑满释放之日起2年内不能注册个体行医个体行医必须在正规医疗机构执业满5年三、注册时限考试合格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后提交材料给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卫生局30天内给予审核完毕不予注册个人申请复议15天变更注册到卫生局,卫生局30天审核完毕刑事处罚、医疗亊故,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刑满释放之日起2年内不能注册个体行医个体行医必须在正规医疗机构执业满5年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
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一)在执业活动中,医德高尚,事迹突出的;(二)对医学专业技术有重大突破,作出显著贡献的;(三)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救死扶伤、抢救诊疗表现突出的;(四)长期在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条件艰苦的基层单位努力工作的;(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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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师考评结果,考评机构应该汇报准予注册卫
生行政部门立案。
对考评不合格医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
部门能够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并接
收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
行考评,对考评合格,允许其继续执业;对考评不合
格,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
回医师执业证书。
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医师执业
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能够为本机构中医师集
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能够在医疗、预防、保
健机构中按照注册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
业,从事对应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
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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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
该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人员名单给予公告,并由省
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
门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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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二十一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受以下权利:
(一) 在注册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
;
(七) 对所在机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
部门工作提出意见和 提议,依法参加所在机构民主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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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 第二十二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推行以下义务: (一) 恪遵法律、法规,恪守技术操作规范; (二) 树立敬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推行医师职责,尽职尽
责为患者服务; • (三) 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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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规冲刺讲义本课程内容框架单元内容重点内容总则第一单元卫生法卫生法渊源第二单元卫生法中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分类特征分则★第三单元执业医师法执业医师考试与注册第四单元药品管理法特殊药品、处方管理★第五单元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分类、救治第六单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概念、应急响应★第七单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定义、分级、构成要件、处理方式★第八单元中医药条例中医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从业要求第九单元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医德规范的具体内容第一单元卫生法一、卫生法概述(一)卫生法的概念1.卫生法: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旨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调整人们在生活和生产活动中所发生的卫生法律关系。
(二)卫生法的渊源卫生法渊源即卫生法法源,卫生法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也叫法律形式。
我国卫生法的渊源主要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1.宪法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
2.法律(十部)《执业医师法》《献血法》《母婴保健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红十字会法》《传染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职业病防治法》《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3.卫生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4.地方性卫生法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5.卫生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门制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6.地方政府卫生规章7.国际条约和国际医药卫生法规(三)卫生法基本原则1.卫生保护原则(人人有获得卫生保护的权利、人人有获得有质量的卫生保护的权利)2.预防为主原则(无病防病、有病治病、防治结合)3.公平原则4.患者自主原则(患者权利的核心是患者自主的原则:有权选择医疗机构、医生、医疗服务的方式;有权决定接受或不接受某项医疗卫生服务,有权拒绝非医疗性服务)第二单元卫生法中的法律责任本单元考什么?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违法主体因其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的不同,卫生法中的法律责任可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种。
一、卫生法中的民事责任(一)民事责任的概念及其特征1.概念违反合同或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民法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如:医疗机构违反法律规定侵害患者权益2.特征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对受害人承担弥补损失、可协商(二)民事责任的构成违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过错(三)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卫生法所涉及的民事责任以赔偿损失为主要形式二、卫生法中的行政责任(一)行政责任的概念及其特征1.概念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尚未构成犯罪行政责任分为内部的行政处分和外部的行政处罚(1)行政处分(内部)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行政处罚(外部)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等。
三、卫生法中的刑事责任(一)刑事责任的概念1.概念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刑事责任的形式主刑和附加刑主刑的种类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的种类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卫生法中涉及的刑事责任《刑法》中涉及医疗卫生活动的犯罪包括:1.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的犯罪。
2.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犯罪。
第三单元执业医师法1.本单元考什么?执业医师的概念、职责执业医师资格取得与注册执业医师的权利、义务、执业规则执业医师的考核与培训执业医师的法律责任一、执业医师的概念和职责(一)执业医师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的医师,适用《执业医师法》2.执业医师特征资格,注册,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二)执业医师的职责二、执业医师资格取得与注册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两个层级: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四个类别:临床、口腔、中医、公卫(一)医师资格考试制度中医执业医师、中医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医师资格统一考试办法,组织实施医师资格统一考试标准。
1.医师资格考试的规定★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条件:(1)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2)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本1专2中5(专和中要先取得助理医师证书)★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条件: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1.医师注册的条件和程序(1)已取得医师资格,准备专职从事医师工作(2)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3)卫生行政部门于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作出准予注册或者依法不予注册的答复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以方便注册,简化注册手续。
2.经注册后依法从事执业活动★医师经注册后,可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个体行医: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
三、执业医师的权利、义务和执业规则1.医师享有的权利执业权或诊治权(履行职责和获取相应条件)报酬权学习、科研权尊严和人身安全权参与权、建议权(注意:医师行使医德权利有一定自主性!)2.医师履行的义务①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②敬业尽责,遵守职业道德③关爱、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④钻研业务,提高专业技术水平⑤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3.医师执业规则的法定要求(1)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2)急救: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
(3)用药: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4)知情同意:如实介绍病情,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实验性临床医疗。
(5)非法牟利: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6)卫生应急救治义务: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等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调遣(7)报告义务:医疗事故或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非正常死亡(8)执业助理医师:一般情况: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乡、民族乡、镇:独立从事一般执业活动四、执业医师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一)民事责任◎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等情况对患者进行民事赔偿(二)行政责任1.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1)行政处罚:吊销执业证书(2)行政处分。
2.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分别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吊销执业证书等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
4.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医师注册后有应予注销注册的情形,而其所在单位违反规定,不履行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或延迟法律规定报告时限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法人、公民给予警告;对该机构行政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三)刑事责任第四单元药品管理法本单元考什么?一、药品管理法的概念1.制定药品管理法的目的2.药品管理法规的概念禁止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特殊管理的药品3.药品的法定含义(什么是“药品”)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化学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4.药品是特殊商品二、禁止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劣药1.药品必须符合法定要求①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是合法的生产、经营企业。
《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②生产药品:批准文号③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④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
⑤进口药品:《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⑥医疗单位配制制剂: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不得在市场销售。
⑦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药品标准为国家药品标准。
2.禁止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1)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2)依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3)变质的。
(4)被污染的。
(5)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6)所标明的适应证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3.禁止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劣药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1)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2)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3)超过有效期的。
(4)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5)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6)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三、特殊管理的药品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
此四类药品通常简称为“毒、麻、精、放”特殊管理的药品。
(医师)除正当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四、《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对医疗机构及其人员的有关规定(一)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1.医疗机构配制制剂的管理(1)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2)许可证管理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3)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品种及使用的管理:品种:本单位临床需要、市场上没有供应、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使用:质量检验合格、凭医师处方、在本医疗机构内使用、不得在市场销售、不得发布广告遇有特殊情况时,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