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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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更改记录

1.目的

2.适用范围

3.职责

4.运转程序

5.相关/支持文件

1.目的

1.1为加强对女工和未成年人的保护,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规定了女工和未成年人在工作中的基本要求和内容。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女工和未成年人(包括招用的临时合同工)等。

3.总则

3.1根据女性生理特点安排劳动就业以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安排女性就业时,

对适合女性从事的职业应尽可能多招些女性;对那些使女性生理机能不能保持正常状态,对女员工和下一代健康有不良影响的职业,禁止或限制女性参加。

3.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企业招工对象的年龄一般为18~25周岁。因特殊需要招

用未满16岁的学员,应经本地劳动部门批准。

4.职责

4.1人事部负责在招工及工种安排中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总则要求,合理安排女工或

未成年人的工种、工作。

4.2办公室及工会负责检查、督促各部门执行本制度的实施情况。

4.3各部门、车间负责严格执行本制度。

5.女员工特殊保护

5.1各部门在录用员工时,除不适合女员工的工作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

录用女员工或者提高对女员工的录用标准。

5.2各车间、职能部室不得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理由而拒用、辞退女员工或

降低其工资。在员工的定级、升级、工资调整等工作中不得歧视女性,必须坚持男女平等,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5.3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依法保护女员工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

适合女员工从事的工作和劳动,禁止女员工从事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Ⅲ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作业)和有毒有害的作业。

5.4根据女员工的生理特点,女员工在怀孕、生育、哺乳期、更年期的特殊保护期

内,可暂时调任适宜的工作或不上夜班。

5.5女员工在怀孕初期及临产三个月或哺乳期内,每天应给以1小时工间休息和哺

乳时间;按规定工资照发。

5.6由医务所每年定期对女员工进行体格检查,加强妇幼卫生保健工作。

5.7对一些有害女员工身体健康的工作,车间应采取缩短工作日、轮班制、四班三运

转等改变劳动组织的措施。

6.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6.1根据劳动部《关于技工学校学生的学习、劳动、休息时间的暂行规定》,对未满

16周岁的学生,在进行生产实习时的劳动时间规定为,第一学年每天不得超过6小时;第二学年每天不得超过7小时;第三学年每天不得超过8小时。

6.2各车间、职能部室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加班加点工作。

6.3未成年工在安排劳动时,不宜从事特别繁重的劳动、高空作业和对身体有害有

毒的作业等。

6.4在招收未成年工前,必须报公司审批后方可录用,应及时对其进行有关的职工安

全生产教育、培训,同时应单独登记造册。

6.5在录用未成年工时,必须经过体格检查,以便根据身体状况安排合适的工作。

7.考核

对不执行本制度,按考核规定执行。导致事故发生的有关责任者加倍处罚,同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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