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标准(GA95-1995)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GA95-2007)中规定:
7.1
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
a)
水基型灭火器——6 年;
b)
干粉灭火器——10 年;
c)
洁净气体灭火器——10 年;
d)
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12年;
7.2
检查发现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废:
a)
筒体、器头按8.2.1、8.2.2进行水压试验不合格的;
b)
二氧化碳灭火器的钢瓶按8.2.4
进行残余变形率测试不合格的;
c)
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表面产生凹坑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
d)
筒体严重变形的;
e)
筒体、器头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的;
f)
筒体、器头(不含提、压把)的螺纹受损、失效的;
g)
筒体与器头非螺纹连接的灭火器;
h)
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结构等缺陷的;
i)
水基型灭火器筒体内部的防腐层失效的;
j)
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灭火器;
k)
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的灭火器;
l)
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的);
m)
被火烧过的灭火器;
n)
按GA 402的规定应予报废的1211灭火器;
o)
不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灭火器;
p)
按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予报废的灭火器。
7.3
报废灭火器或贮气瓶,必须在确认内部无压力的情况下,对灭火器筒体或贮气瓶进行打孔、压扁或锯切,报废情况应有记录,并通知送修单位。
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
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规程(GA 95-2007)前 言本标准的第4章、第5章、第6章、第7章、第9章为强制性的,其余内容为推荐性的。
性的。
本标准是参考ISO11602-2:2000(E)《消防—手提式和推车式灭火器第2部分:检查和维修》,为规范灭火器的维修,加强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经维修的灭火器完好有效而制定的。
火器完好有效而制定的。
本标准代替GA 95-1995《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本标准与GA 95-199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改为《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增加了第3章术语和定义;章术语和定义; ——增加了第4章总要求;章总要求; ——增加了第5章维修条件;章维修条件;——第6章维修技术要求根据灭火器维修的一般程序,章维修技术要求根据灭火器维修的一般程序,增加了一般规定、增加了一般规定、增加了一般规定、拆卸、拆卸、拆卸、水水压试验、筒体清洗和干燥、再充装的要求,修改了零部件更换和维修标识的要求; ——取消了灭火器检查的内容;取消了灭火器检查的内容; ——增加了第8章试验方法;章试验方法; ——增加了第9章检验规则。
章检验规则。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A 95-1995《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标准废止。
《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标准废止。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五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3/SC5)归口。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黑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黑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黑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广东省公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鹏翔、王鹏翔、王鹏翔、高宁宇、高宁宇、高宁宇、孙卫东、孙卫东、孙卫东、曹顺学、曹顺学、曹顺学、肖裔平、肖裔平、肖裔平、金义重、金义重、金义重、康鸿翔、康鸿翔、屈励、周鹏、李绍和。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知识分享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 95-2007)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维修的术语和定义、总要求、维修条件、维修技术要求、报废、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报废,适用于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维修条件和维修能力的评价。
其它类型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351.1-2005 手提式灭火器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GB/T 4351.3-2005 手提式灭火器第3 部分:检验细则GB 8109-2005 推车式灭火器GB/T9251 气瓶水压试验方法GA 402 1211 灭火器报废规定术语和定义GB4351.1-2005、GB/T4351.3-2005和GB8109-2005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有资格的人员qualified person取得维修操作资格证书,能够按规定执行灭火器检查、维修、再充装和检验的人员。
3.2维修service为确保灭火器安全使用和有效灭火而对灭火器进行的检查、再充装和必要的部件更换。
3.3再充装recharge为灭火器灌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3.4维修条件service condition维修单位具备的维修场地、维修设备、检验设备、人员和对维修质量实施有效控制的条件。
维修单位需要申报资料,消防质栓单位取样合格后,发放维修维护证书。
3.5维修能力service capacity维修单位具备保证维修后灭火器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能力。
3.6GA 95-2007维修出厂检验leave factory test for service维修单位对所维修的灭火器在出厂前进行的质量检验。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目次前言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总要求25维修条件26维修技术要求57报废规定78试验方9检验规则9前言本标准是参考IS011602-2:2000(E)《消防一手提式和推车式灭火器第2部分:检查和维修》,为规范灭火器的维修,加强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经维修的灭火器完好有效而制定的。
本标准代替GA95-1995《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本标准与GA95-199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标准名称改为《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增加了第3章术语和定义;——增加了第4章总要求;——增加了第5章维修条件;——第6章维修技术要求根据灭火器维修的一般程序,增加了一般规定、拆卸、水压试验、筒体清洗和干燥、再充装的要求,修改了零部件更换和维修标识的要求;取消了灭火器检查的内容;——增加了第8章试验方法;——增加了第9章检验规则。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A95-1995《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标准废止。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五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3/SC5)归口。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黑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A95-1995o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维修的术语和定义、总要求、维修条件、维修技术要求、报废、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报废,适用于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维修条件和维修能力的评价。
其它类型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可参照木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标准
GA 95-2007灭火器维修
与报废规程
GB 50140-2005《建筑灭
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444-2008建筑火火
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GB 4351-1997手提式灭
火器通用技术条件
一氧化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灭火器
1、出厂期满5年,维修以后每满2年必须进行
水压试验(重新充灌),并标明试 验日期。
2、从出厂日期算起满12年必须报 废。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标准
灭火器种类
维修与报废标准
识别标志说明
引用规范标准
泡沫灭火器
1、出厂期满3年,维修以后每满1年必须进行
水压试验(重新充灌),并标明试 验日期。
2、从出厂日期算起满6年必须报废。
有消防维护部贴的“灭火器维修合格证”标 志的,满 年重新更换。无消防维护部贴 的标志的,看出厂标志上日期满二年更换, 满6年报废。
有消防维护部贴的“灭火器维修合格证”标 志的,满一年重新更换。无消防维护部贴 的标志的,看出厂标志上日期满五年更换, 满12年报废。
干粉灭火器
1、出厂期满5年,维修以后每满2年必须进行
水压试验(重新充灌),并标明试 验日期。
2、从出厂日期算起满10年必须报 废。
有消防维护部贴的“灭火器维修合格证”标 志的,满一年重新更换。无消防维护部贴 的标志的,看出厂标志上日期满五年更换, 满10年报废。
灭火器的合理配置和维修报废
灭火器的合理配置和维修报废(最新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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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检查维护保养及报废年限的规定
灭火器检查维护保养及报废年限的规定Revised by BLUE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2,2020.灭火器检查、维护、保养及报废年限的规定一、灭火器的检查和保养(一)灭火器的检查:1、灭火器在每次使用后,必须送到已取得维修许可证的维修单位检查,更换已损件,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2、灭火器自出厂日期算起达到以下规定期限,虽未经使用,仍必须送维修单位进行水压试验检查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1)、手提式和推车式1211灭火器、手提式和推车式干粉灭火器,以及手提式和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期满五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等检查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2)手提式和推车式机械泡沫灭火器、手提式清水灭火器期满三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手提式和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手提式酸碱灭火器期满二年,以后每隔一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二)灭火器的维护保养时间及次数:根据二连油田原油生产、储存、运输以及气候环境等实际情况,分公司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求各单位对所管辖区(重点部位)、岗位配备的灭火器材检查、维护及保养次数统一定为每季度一次,每年检查、维护及保养四次;灭火器材的检查、维护及保养要指定专人负责,并有检查、维护及保养记录。
二、灭火器维护保养注意事项:1、灭火器的橡胶、塑料件不得用有机溶剂洗涤。
变色、变形、老化或断裂的必须更换。
2、压力表外表面不得有变形、损伤等缺陷。
压力值的显示应正常,否则,应更换压力表。
3、喷嘴有变形、开裂、损伤等缺陷的,必须更换。
防尘盖应保证灭火剂喷出时能够自行脱落和击碎。
4、灭火器的压把、阀体等金属件不得有严重损伤、变形、锈蚀等影响使用的缺陷,顶针不得有肉眼可见的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5、灭火器的出气管不应有弯折、堵塞和裂纹等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三、灭火器的报废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废。
1、水压试验不合格的必须报废,不允许补焊。
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有关标准
安阳市政府出台《安阳市室内装饰消防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室内装饰行业的消防管理,保障建筑内部装饰工程的消防安全,日前,安阳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安阳市室内装饰消防管理办法》。
近年来,随着社会上装饰、装修热的兴起,因室内装修工程违章造成的火灾逐年上升,为此,95年3月,国家颁布了GB50222-9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该规范详尽地规定了装饰装修工程有关技术标准要求。
而要保证这些标准的贯彻实施,还得有相应的行政管理规章。
目前我们执行的规章中涉及装饰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条款很少,操作性不强,无法保证消防部门日常监督管理装饰工程的需要。
安阳市政府正是适应这一需要适时出台了《安阳市室内装饰管理办法》。
该办法明确了消防部门对室内装饰工程的监督程序,规定了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单位在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时应尽的义务。
共十六条。
《办法》要求:建设单位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时必须到消防机关进行申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装饰工程竣工必须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从事室内装饰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和有关电气设备安装操作规程,并对装饰工程的设计、施工安全负责。
施工单位不得随意改动经消防部门审批同意的装饰方案和装饰材料。
装饰工程中所采用的防火材料,必须是经国家专门消防产品检测中心检测合格的产品。
设计、施工单位应积极参加消防业务培训,持证上岗。
《办法》还对奖罚措施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施秀琴)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有关标准 行业标准《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已于1995年3月1日由公安部发布,1995年12月1日实施。
它的发布实施,使灭火器的维修有了规范的统一的要求,使灭火器的报废年限有了统一的规定。
一、几种不允许再维修而应报废的规定:1、水压试验不合格的,即水压试验后有泄漏或筒体残余变形量等于6%的,不允许补焊;2、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等于或大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者),或连接部位、筒底完全锈蚀的;3、内扣式器头没有(或无法安装)卸气螺钉和固定螺钉的;4、具有手轮式阀门的二氧化碳灭火器,应更换嘴式阀门;无间歇喷射机构的,灭火剂量大于4kg 的灭火器,应更换带间歇喷射机构的口头或增装喷枪。
最新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
精品资料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规程g a95-........................................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规程(GA 95-2007)前言本标准的第4章、第5章、第6章、第7章、第9章为强制性的,其余内容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是参考ISO11602-2:2000(E)《消防—手提式和推车式灭火器第2部分:检查和维修》,为规范灭火器的维修,加强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经维修的灭火器完好有效而制定的。
本标准代替GA 95-1995《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本标准与GA 95-199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标准名称改为《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增加了第3章术语和定义;——增加了第4章总要求;——增加了第5章维修条件;——第6章维修技术要求根据灭火器维修的一般程序,增加了一般规定、拆卸、水压试验、筒体清洗和干燥、再充装的要求,修改了零部件更换和维修标识的要求;——取消了灭火器检查的内容;——增加了第8章试验方法;——增加了第9章检验规则。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A 95-1995《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标准废止。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五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3/SC5)归口。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黑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鹏翔、高宁宇、孙卫东、曹顺学、肖裔平、金义重、康鸿翔、屈励、周鹏、李绍和。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A 95-1995。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维修的术语和定义、总要求、维修条件、维修技术要求、报废、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报废,适用于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维修条件和维修能力的评价。
其它类型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灭火器-维修报废规定!每年维修换药-错了吗?
灭火器-维修报废规定!每年维修换药-错了吗?石峥嵘,消防资源网创始人,消防大讲堂主讲人,从业消防25年,参与近千项目设计施工,解答消防疑问数万条,极为资深的实践经验,结合深厚理论基础,汇集金典,奉献大家!石峥嵘:对于灭火器而言,在首次维修期限内,宜保持常规检查,未达维修条件的灭火器,不宜频繁维修或更换药剂。
灭火器不宜过度维修,过度维修可能降低系统可靠性!从产品可靠性方面,维修站点的装配工艺是无法和原厂的自动整装设备相比的,不适当的维修可能造成系统可靠性降低。
另外,灭火器属于焊接结构,水压试验的次数太多,对其结构、金相及焊缝等影响较大,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结合现实情况以及维修的不确定性,本文建议:1、首次维修期限内,宜保持常规检查,未达维修条件的灭火器,不宜频繁维修或更换药剂。
2、灭火器成本较低,建议每3至5年对灭火器进行定期更换。
3、考虑维修的不确定性,达到首次维修期限后的灭火器,均建议直接更换!本文所述,为《灭火器维修》(GA95-2015,以下简称GA95)和《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2008,以下简称GB50444)要求,如与地方标准冲突,应依较严的要求执行。
根据GA95要求,灭火器用户应按GB50444的规定,对灭火器进行定期检查。
第一章灭火器维修灭火器的检查及维修,包括巡检维修及定期维修两种情况:一、巡检维修:1、各单位应对灭火器及各类消防设施进行日常和定期巡检,检查记录应保留待查,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日常及定期巡检制度,并不得低于国家标准。
根据GB50444要求,灭火器的配置、外观等至少每月检查一次;对于候车(机、船)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以及堆场、罐区、石油化工装置区、加油站、锅炉房、地下室等场所,至少每半月检查一次,基本检查内容及要求如下:2、日常及定期巡检中,如发现灭火器被挪动,缺少零部件,或灭火器配置场所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等情况时,应及时处置。
灭火器的报废标准
灭火器的报废标准8.4.1 以下类型的灭火器应予以报废1. 酸碱型灭火器;2. 化学泡沫型灭火器;3. 贮气瓶干粉型灭火器;4. 不可再充装型已使用五年以上灭火器;5. 倒置使用型灭火器;6. 软焊料或铆钉连接的铜壳型灭火器;7. 铆钉相连的钢壳型灭火器;8. 氯溴甲烷、四氯化碳灭火器;8. 非必要场所配置的且需进行维修的卤代烷灭火器;9. 国家规定的不适用的或不安全的灭火器。
8.4.2 存在下列情况的灭火器必须报废。
1. 维修单位要求报废;2. 筒体严重锈蚀或严重变形的;3. 铭牌脱落或模糊不清的;4. 没有生产厂名或出厂日期的;5. 省级以上的公安部门明令禁止销售,维修或使用的;6. 当有锡焊、熔接、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时;7. 当钢瓶或筒体的螺纹受损时;8. 因腐蚀而产生凹坑时;9. 当灭火器被火烧过时;10. 当氯化钙型类灭火剂已经被用于不锈钢灭火器中时;11. 当某些类型灭火器按国家规定应予报废时;12. 当铝制钢瓶或筒体的灭火器暴露在火堆前,或重新刷漆并用烘炉烘干温度超过160℃时。
8.4.3 达到或超过表8.4.3规定的报废期限的灭火器必须予以报废.表8.4.38.4.4 新型灭火器的产品质量标准均应规定其最高使用年限(即报废期限)。
8.4.5 报废后的灭火器筒体均须进行破坏性的解体处理,禁止继续使用,严禁将其混入合格的灭火器产品中。
8.4.6 即将报废的卤代烷灭火器必须首先将其内装的卤代烷灭火剂通过密闭装置回收并存贮于哈龙银行的专用贮罐中,不得向大气中排放。
8.4.7 灭火器达到本节规定的任一报废条件后都必须进行强制报废。
8.4.8 灭火器报废后必须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在原定设置点重新配置灭火级别不低于原配灭火器的合格灭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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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
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规程( GA 95 -2007 )、八前言本标准的第 4 章、第 5 章、第 6 章、第7 章、第9 章为强制性的,其余内容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是参考ISO11602-2:2000(E) 《消防—手提式和推车式灭火器第 2 部分:检查和维修》,为规范灭火器的维修,加强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经维修的灭火器完好有效而制定的。
本标准代替GA 95-1995 《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本标准与GA 95-1995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标准名称改为《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增加了第3 章术语和定义;——增加了第4 章总要求;——增加了第5 章维修条件;——第 6 章维修技术要求根据灭火器维修的一般程序,增加了一般规定、拆卸、水压试验、筒体清洗和干燥、再充装的要求,修改了零部件更换和维修标识的要求;——取消了灭火器检查的内容;——增加了第8 章试验方法;——增加了第9 章检验规则。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A 95-1995 《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标准废止。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五分技术委员会 (SAC/TC113/SC5 )归口。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黑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鹏翔、高宁宇、孙卫东、曹顺学、肖裔平、金义重、康鸿翔、屈励、周鹏、李绍和。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A 95-1995 。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维修的术语和定义、总要求、维修条件、维修技术要求、报废、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报废,适用于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维修条件和维修能力的评价。
其它类型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标准(GA95-1995)
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标准(GA95-1995)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的检查、维修技术要求和灭火器报废条件。
1.2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手提式和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2 引用标准GB4351 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GB4402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3 灭火器的检查3.1 灭火器在每次使用后,必须送到已取得维修许可证的维修单位(以下简称维修单位)检查,更换已损件,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3.2 灭火器不论已经使用过还是未经使用,距出厂的年月已达规定期限时,必须送维修单位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2.1 手提式和推车式1211灭火器、手提式和推车式干粉灭火器,以及手提式和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期满二年,以后每隔一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等检查。
3.2.2 手提式和推车式机械泡沫灭火器、手提式清水灭火器期满二年,以后每隔一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2.3 手提式和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手提式酸碱灭火器期满二年,以后每隔一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3 外观检查发现有5.1条所列情况的必须作废品处理。
4 维修技术要求4.1 经过维修的各种灭火器必须符合该产品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4.2 灭火器简体4.2.1 维修单位必须按3.2条的规定,逐一对灭火器筒体进行水压试验。
另外,灭火器已经使用,虽末达到3.2条规定的期限,但外观检查发现筒身有磕碰,焊缝外观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亦应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为防止污染环境,水压试验前应将简体内的灭火剂分别放人相应的贮罐内。
水压试验压力为灭火器设计压力的1.5倍。
试验时不得有渗漏和宏观变形(残余变形量等于或大于6%)等影响强度的缺陷。
4.2.2 水压试验合格的简体,贴花完整,但有部分漆皮脱落的,应重新徐漆。
4.2.3 水压试验合格的简体(水型的灭火器除外),均应进行烘干。
4.3 灭火器的橡胶、塑料件不得用有机溶剂洗涤。
变形、变色、老化或断裂的必须更换。
1211灭火器报废规定内容
1211灭火器报废规定内容灭火器是常见的防火设施之一,存放在公众场所或可能发生火警的地方。
不过1211灭火器报废规定有什么呢?以下就是店铺做的整理,希望对你们有用。
1211灭火器报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前言本标准的第3、4、5、6章内容为强制性,其余内容为推荐性。
本标准与GA95-1995《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中第5章的相关内容是一致的,与GA95-1995的主要差异如下:--本标准增加了维护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的要求;--本标准更详细地规定了对1211灭火器的报废评定;--本标准不涉及灭火器的维修及更换零部件的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五分技委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上海消防科学研究所。
主要起草人:李跃伟、康洪祥、毛毅平、陈兴璐、陆聆泉。
1211灭火器报废规定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1211灭火器报废的评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手提式1211灭火器和推车式1211灭火器(以下简称灭火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4351--1997 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GB8109--87 推车式灭火器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GB12137-89 气瓶气密性试验方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维护检查 maintenance inspection维护检查是用简单的目视方法进行的检查,是对灭火器是否能继续使用所作的最基本的检查。
3.2 维修检查 servicing inspection维修检查是指再充装前的检查和使用过程中的定期检查,是判断灭火器是否能继续再安全有效地使用所作的检查。
手提式灭火器维修手册
手提式水基型灭火器维修手册一、适用范围本手册适用于我公司生产的所有手提式水基型灭火器。
二、警告灭火器内部有压力时不可将器头完全拆卸,待卸压后方可拆卸,否则将威胁人生安全。
三、维修说明1、灭火器的维修必需严格按GA95-1995《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标准执行。
2、灭火器维修所用零部件应尽可能使用本厂提供的合格零部件,若采用他厂或自制的零、部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灭火器生产厂的设计要求,内部充装的灭火剂规格品种及充装量也必需与我公司的一致,否则将不能保证灭火器的灭火性能。
3、检查或试验:对维修的灭火器必需作如下项目的检验:a、查看灭火器筒体的生产日期,当达到表1所列报废年限时必需报废。
表1:b、外观: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当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三分之一或者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时应报废,筒体严重变形应报废;灭火器的器头、喷管、喷嘴等应无变形、损伤及裂纹等缺陷,否则应更换;灭火器的压力指示器不得变形,显示压力应正常。
c、对灭火器的筒体连同器头按规定的压力值(灭火器设计压力的1.5倍)进行水压试验,试验时发现泄漏和宏观变形时(残余变形率等于或大于6%)应报废。
d、气密性试验:将筒体浸入水中,观察10分钟不得有可见的泄漏气泡,否则应报废。
e、灭火器的压把、阀体等金属件不得有严重损伤、变形等影响使用的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f、灭火器的橡胶、塑料件不得用有机溶剂洗涤。
变形、变色、老化或断裂的必须更换。
4、维修时灭火器上所用的密封片、密封垫所有密封件必需更换。
四、对维修单位的要求1、维修灭火器的单位必需取得省级消防主管部门颁发的维修许可证。
2、维修人员必需经过相应的培训,获得相应的资格。
五、密封件及易损件明细表。
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的检查、维修技术要求和灭火器报废条件。
1.2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手提式和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2 引用标准GB 4351 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GB 4402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3 灭火器的检查3.1 灭火器在每次使用后,必须送到已取得维修许可证的维修单位(以下简称维修单位)检查,更换已损件,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3.2 灭火器不论已经使用过还是未经使用,距出厂的年月已达规定期限时,必须送维修单位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2.1 手提式和推车式1211 灭火器、手提式和推车式干粉灭火器。
以及手提式和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期满五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等检查。
3.2.2 手提式和推车式机械泡沫灭火器、手提式清水灭火器期满三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2.3 手提式和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手提式酸碱灭火器期满二年,以后每隔一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3 外观检查发现有 5.1 条所列情况的必须作废品处理。
4 维修技术要求4.1 经过维修的各种灭火器必须符合该产品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4.2 灭火器筒体4.2.1 维修单位必须按 3.2 条的规定,逐一对灭火器筒体进行水压试验。
另外,灭火器已经使用,虽未达到 3.2 条规定的期限,但外观检查发现筒身有磕碰,焊缝外观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亦应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为防止污染环境,水压试验前应将筒体内的灭火剂分别放入相应的贮罐内。
水压试验压力为灭火器设计压力的 1.5 倍。
试验时不得有渗漏和宏观变形(残余变形量等于或大于6%)等影响强度的缺陷。
灭火器4.2.2 水压试验合格的筒体,贴花完整,但有部分漆皮脱落的,应重新涂漆。
4.2.3 水压试验合格的筒体(水型的灭火器除外),均应进行烘干。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995-03-01 批准1995-12-01 实施,GA 95-1995。
灭火器的检查维修规定以及检查、维修、报废的具体规定
灭火器的检查维修规定以及检查、维修、报废的具体规定一、灭火器检查维修一般规定1 、灭火器的检查与维护应由相关技术人员承担。
2 、每次送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超过计算单元配置灭火器总数量的1/4。
超出时,应选择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替代,替代灭火器的灭火级别不应小于原配置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3、检查或维修后的灭火器均应按原设置点位置摆放。
4 、需维修、报废的灭火器应由灭火器生产企业或专业维修单位进行。
二、灭火器的检查1、灭火器的配置、外观等应按附录C的要求每月进行一次检查。
2 、下列场所配置的灭火器,应按附录C的要求每半月进行一次检查。
1)候车(机、船)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2 )堆场、罐区、石油化工装置区、加油站、锅炉房、地下室等场所。
3 、日常巡检发现灭火器被挪动,缺少零部件,或灭火器配置场所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等情况时,应及时处置。
4 、灭火器的检查记录应予保留。
三、灭火器的检修1 、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露、被开启使用过或符合其他维修条件的灭火器应及时进行维修。
2 、灭火器的维修期限应符合表5.3.2的规定。
表5.3.2 灭火器的维修期限四、灭火器的报废1 下列类型的灭火器应报废:1)酸碱型灭火器;2)化学泡沫型灭火器;3 )倒置使用型灭火器;4 )氯溴甲烷、四氯化碳灭火器;5 )国家政策明令淘汰的其他类型灭火器。
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灭火器应报废:1 )筒体严重锈蚀,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1/3,表面有凹坑;2)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3)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4 )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5 )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6 )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包括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或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7 )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8 )被火烧过。
3 、灭火器出厂时间达到或超过表5.4.3规定的报废期限时应报废。
表5.4.3 灭火器的报废期限5.4.4 灭火器报废后,应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进行更换。
灭火器报废维修年限
我国的灭火器的生产和使用非常广泛,简单地说,可用8个字来简要地概括之,那真正的就是“量大面广,到处皆有”。
据2005年的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的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暂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共有灭火器的生产厂商大约300家,年产各种类型规格的灭火器共约3000万具,其中出口约为1000万具。
因此,近年来,我国每年大约有2000万具灭火器投入使用,分别配置在各类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中,以及配置在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和军用装备上。
另据2005年的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的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暂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共有灭火器的维修厂商大约3000家,多的省有一百多家灭火器维修企业,少的省也有几十家灭火器维修企业。
因此,如何管理好如此众多的灭火器维修企业和灭火器生产企业,以确保灭火器的生产质量和维修质量,并做好灭火器的维护和管理工作,加强日常的监督和检查以及到期强制报废,都已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了。
一、建筑灭火器维护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诚然,如此量大面广的灭火器的维护和管理工作,那是既重要,而又繁重。
其目的不仅仅是要保证现场配置的灭火器都始终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即其性能指标都能保持在产品标准要求的范围之内,到紧急情况时可以发挥其扑灭初起火灾的第一线的群众性的常规灭火装备的作用和威力。
同时,还有一个相当重要的目的,那就是要确保使用灭火器灭火的群众性的现场人员的自身安全,即要求灭火器的耐压强度务必要合格。
这是因为灭火器既是常规的灭火装备,可以扑灭初起小火;但其又是压力容器,假如维护和管理不当,对使用人员就具有惊人的潜在性危险,很有可能发生爆炸伤人致残致死的恶性事故。
1982年,公安部、劳动部等五个部委就曾联合发文,要求各地采取措施,制止灭火器伤人致残致死事故的继续发生。
到上世纪九十年代,这种事故在我国一些地区仍旧是时有发生。
为此,在全国范围内,公安部消防局于2000年12月15日,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消防局,发出了公消[2000]423号文“关于督促单位落实灭火器配置和定期检查维护职责确保有效扑救初起火灾的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消防机构,依法督促所辖地区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加强对本单位灭火器的科学选型,合理配置,及时维护,严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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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标准(GA95-1995)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的检查、维修技术要求和灭火器报废条件。
1.2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手提式和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2 引用标准
GB4351 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
GB4402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3 灭火器的检查
3.1 灭火器在每次使用后,必须送到已取得维修许可证的维修单位(以下简称维修单位)检查,更换已损件,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3.2 灭火器不论已经使用过还是未经使用,距出厂的年月已达规定期限时,必须送维修单位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2.1 手提式和推车式1211灭火器、手提式和推车式干粉灭火器,以及手提式和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期满二年,以后每隔一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等检查。
3.2.2 手提式和推车式机械泡沫灭火器、手提式清水灭火器期满二年,以后每隔一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2.3 手提式和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手提式酸碱灭火器期满二年,以后每隔一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3 外观检查发现有5.1条所列情况的必须作废品处理。
4 维修技术要求
4.1 经过维修的各种灭火器必须符合该产品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4.2 灭火器简体
4.2.1 维修单位必须按3.2条的规定,逐一对灭火器筒体进行水压试验。
另外,灭火器已经使用,虽末达到3.2条规定的期限,但外观检查发现筒身有磕碰,焊缝外观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亦应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为防止污染环境,水压试验前应将简体内的灭火剂分别放人相应的贮罐内。
水压试验压力为灭火器设计压力的1.5倍。
试验时不得有渗漏和宏观变形(残余变形量等于或大于6%)等影响强度的缺陷。
4.2.2 水压试验合格的简体,贴花完整,但有部分漆皮脱落的,应重新徐漆。
4.2.3 水压试验合格的简体(水型的灭火器除外),均应进行烘干。
4.3 灭火器的橡胶、塑料件不得用有机溶剂洗涤。
变形、变色、老化或断裂的必须更换。
4.4 压力表外表面不得有变形、损伤等缺陷。
压力值的显示应正常,否则,应更换压力表。
4.5 喷嘴有变形、开裂、损伤等缺陷的,必须更换。
防尘盖应保证灭火剂喷出时能够自行脱落或击碎。
4.6 灭火器的压把、阀体等金属件不得有严重损伤、变形、锈蚀等影响使用的缺陷,顶针不得有肉眼可见的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4.7 密封片、密封垫等密封零件必须更换,并符合密封要求。
干粉灭火器的防潮膜必须更换,并合GB4402第2.2.5款的规定。
4.8 火器的出气管不应有弯折、堵塞、损伤和裂纹等缺陷,否则,必须更换4.9 二氧化碳贮气瓶(以下简称贮气瓶)
4.9.1 贮气瓶必须符合GB4402《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的2.6条的要求。
4.9.2 贮气瓶从出厂日期算起两年后,以后每隔一年必须按GB4351的3.6.2款的要求做水压试验。
水压试验不合格者必须更换。
4.9.3 没有按GB4351《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的6.3条的要求打钢印的贮气瓶必须更换。
4.10 器头
4.10.1 器头不允许存在裂纹、螺纹失效等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4.10.2 塑料器头使用二年后必须与简体一起做水压试验检查,不合格者必须更换。
4.10.3 金属器头从出厂之日起,每隔五年必须简体一起做一次水压试验,不合格者必须更换。
4.11 化学泡沫灭火器的内剂瓶不得有裂纹等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4.12 水型或泡沫型灭火器的滤网损坏的,必须更换。
4.13 所有需更换的灭火器零、部件座尽可能采用原生产厂生产的。
苦采用其他厂或自制的零、部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灭火器生产厂的设计要求。
4.14 经过维修的灭火器,其充装的灭火剂应符合有关灭火剂的标准要求。
4.15 经维修后的灭火器,必须在灭火器的筒身和贮气瓶上分别贴上永久性维修铭脾。
4.1
5.1 筒身上的铭牌
4.1
5.1.1 铭牌的位置在灭火器生产厂贴花的背面筒身上。
4.1
5.1.2 铭牌的尺寸推荐为70 mm×50 mm。
4.15.1.3 铭牌的颜色推荐为白底黑宇。
4.1
5.1.4 铭牌应有如下内容:
维修单位的名称;
维修许可证编号;
简体水压试验压力值MPa;
维修的年、月。
4.1
5.1.5 每次维修的铭牌不允许相互覆盖。
4.1
5.2 贮气瓶永久性的维修铭牌(不允许打钢宇)上,应标明贮气瓶的充装系数,驱动气体充装量,同时还应有维修单位名称和充气的年、月。
5 灭火器的报废
5.1 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废。
a.筒体按4.2.1款进行水压试验,不合格的必须报废,不允许补焊。
b. 简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简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
c. 内扣式器头没有(或未安装)卸气螺钉和固定螺钉的。
d. 手轮式阀门的二氧化碳灭火器,必须更换压把式阀门;灭火剂量大干等于
4 kg的灭火器,应更换带间歇喷射机构的器头或增装喷枪。
无法更换的应报废。
e. 简体严重变形的。
f. 结构不合理的(如简体平底的;贮气瓶外置,进气管从简身上进入简体内部的干粉灭火器)。
g. 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贴花脱落,或虽有贴花,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
h.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厂家生产的。
I.公安部或各省(市、区)公安消防部门命令禁止销售和维修的。
5.2 灭火器的报废年限
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
a、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5年;
b、手提式酸碱灭火器——5年;
c、手提式清水灭火器——6年;
d、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8年;
e、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0年;
f、手提式1211灭火器——10年;
g、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
h、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8年;
i、推车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10年;
j、推车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2年;
k、推车式1211灭火器——10年;
l、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
5.3 报废标志
应报废的灭火器或贮气瓶,必须在筒身或瓶体上打孔,并且用不干胶贴上“报刊废”的明显标志,内容如下:
a、“报废”二字,字体最小为25mm×25mm;
b、报废年、月;
c、维修单位名称;
d、检验员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