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建风险的分析及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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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营项目风险及防控措施

联营项目风险及防控措施

联营项目风险及防控措施联营项目风险及防控措施一、被挂靠企业的法律风险1、对建设工程的安全、质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是对建设工程本身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被挂靠企业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是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造成他人生命、身体、财产损失的,被挂靠企业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伤亡等安全事故一旦发生,往往给被挂靠企业带来非常严重的损失,有时完全可以带来毁灭性的后果,所收取的管理费可能远远不足以弥补所承担的损失。

2、对建设工程的对外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被挂靠企业作为法律上的承包主体,是该建设工程的债权的享有者和债务的承担者。

如果是以被挂靠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采购合同,在工程施工中往往出现供应商与被挂靠企业及/或挂靠人之间的债务纠纷。

这种情况下,如果供应商只起诉被挂靠企业,法院通常情况下不会追加挂靠人为本案被告或第三人,因为这时事实交易行为已经成立,法院完全不必继续调查,使本案无异议的复杂化,会直接判决被挂靠企业承担给付责任,这无疑加重了被挂靠企业的经济负担。

被挂靠企业的权益只能通过挂靠人再次回收工程款时予以截留,但一旦发生大量类似案件时,则被挂靠企业的经济计划可能被全部打乱,甚至对挂靠认的追偿权,也往往会因为前者的承担能力欠缺或者无法找到而落空。

3、因劳动、工伤争议损害经济利益和社会形象。

因为在施工过程中,挂靠人往往会大量招聘建筑工人,虽然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之间可能会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建筑工人的工资以及一切工伤事故责任均由挂靠人承担,但是此约定实际上因为违反劳动和建筑法律法规而归于无效,最后被挂靠企业仍为责任承担者。

另外,更多的情况是挂靠人与建筑工人之间可能不会签任何合同,工人只知道自己在这个工地上班,直接招聘他的人是谁都不知道,一旦拿不到工资,就只有找登记备案的工程承包人也就是被挂靠企业,由被挂靠企业承担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所有责任。

民工的过激讨薪等行为还会损害被挂靠企业的社会形象。

4、管理费可能被没收。

村企联建风险防控措施

村企联建风险防控措施

村企联建风险防控措施在农村地区,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农村企业的兴起,村企联建逐渐成为一种常见的合作模式。

然而,村企联建也伴随着一些潜在的风险和挑战。

为了有效应对这些风险,就需要采取一系列的风险防控措施。

本文将探讨村企联建的风险,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市场需求风险村企联建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市场需求的支持。

然而,市场需求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发生变化。

因此,村企联建需要及时了解市场动态,把握市场走向,及时调整生产和销售策略。

为了降低市场需求风险,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市场调研:定期进行市场调研,了解消费者需求的变化以及竞争对手的动态。

2. 多元化产品:提供多样化的产品和服务,以适应不同消费者群体的需求。

3. 拓展市场渠道:发展多个销售渠道,减少对单一市场的依赖。

二、资金风险村企联建的运营需要一定的资金投入,然而,资金短缺可能会影响项目的顺利进行。

为了减少资金风险,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多方筹资:通过银行贷款、政府支持、企业投资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降低单一来源带来的风险。

2. 财务规划:制定合理的财务计划,合理安排资金使用,确保项目资金的稳定供应。

3. 控制成本:精细管理项目成本,避免浪费和不必要的开支。

三、人才风险村企联建需要具备一定的管理和技术人才来保障项目的顺利运行。

然而,人才的流失或不足可能会成为一个风险因素。

为了降低人才风险,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人才引进:积极引进有关村企联建领域的专业人才,提高团队整体素质。

2. 培训与提升:加强内部培训计划,提升员工的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

3. 奖惩机制:建立合理的奖惩机制,激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四、政策风险村企联建活动受到政策的影响,政策的改变可能会对项目的可行性和收益产生不利影响。

为了应对政策风险,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关注政策动态:定期关注相关政策的变化,及时调整经营策略。

2. 多元化合作伙伴:建立广泛的合作网络,与多个部门和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分散风险。

军队方联建合同法律风险分析

军队方联建合同法律风险分析

军队与地方房地产联建合同法律风险分析及防范建纬律师事务所刘治勇关键字:军队房地产联建合同风险防范合伙型联建军队与地方房地产联建对有效利用军队现有土地资源,解决军队房地产建设实践困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识别合同风险,订立合法有效、条款完备的联建合同是保障联建双方利益,减少合同履行纠纷,是实现房地产合同目的保护军队一方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

本文总结了理论和实务界对军队与地方房地产联建的研究成果,认为要防范风险首先要选择合适的联建模式,其次要注意合同效力,最后要完善合同条款约定。

一、设计合适的合同模式是防范风险的前提首先,要选择合法有效的联建合同模式,这是防范军队与地方房地产联建合同风险的基础和最重要环节。

(一)房地产联建的性质、特征什么是房地产联建?在实践中,房地产联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的联建含义是指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合作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合同,合作形式多样,合作条件也比较灵活。

比如,出资形式可以是土地使用权或其他无形财产,合作双方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自然人或自然人之间合作,合作目的不限于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也可以是建房自用,合作土地不限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进行建设,也可以是在集体土地上联合建房等。

从狭义上讲,房地产联建是指以一方出地,另一方出资合作开发经营房产,并且合作各方对建成的房地产进行产权分成的,或以土地入股、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后进行利润分成,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的行为。

不论采取哪种合作方式,法人型联营,也包括合伙型联营,房地产联建的根本特征是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否则就不是联建,而是其他合作形式。

(二)可以选择的房地产联建合同模式1、组建项目公司,合资开发型房地产联建由合作双方作为公司股东,共同组建房地产合作开发项目公司来完成合作项目开发,项目公司是专为开发特定房地产项目设立的,项目开发完成后,项目公司因经营目的完成而终止。

合作各方是以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为限承担对房地产合作开发的有限责任。

联建风险的分析及防范

联建风险的分析及防范

联建风险的分析及防范重庆天之合律师事务所安广泉一、联建的定义联建一般意义上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他方提供资金,进行合作建房,并对建成后的房地产共同经营管理或进行利益分配的行为。

我们通常所说的联建协议、合作开发合同、联合开发合同都属于联建合同。

二、联建合法性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本解释所称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出让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议。

;第十五条:“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当事人双方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但起诉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或者已依法合作成立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由此可见,通过联建方式开发房地产是具有法律依据的,为合法有效的房地产开发方式。

三、联建的主要形式在房地产联合开发领域中,由于存在许多不规范的操作,联建的类型则多种多样,正确区分其类型则有利于判断其法律性质,确认合同的效力。

现就几种常见类型的联建合同及其法律性质分析如下:第一、双方共同提供建设用地,共同出资,共同办理建房审批手续,共同负责建设施工,房屋竣工后,双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共同取得或分别取得竣工房屋的产权,在此种类型合同中,因为规划许可证是以双方的名义取得,根据建设部《关于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中几个涉及政策性问题的原则意见》的有关规定,双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投资的比例取得竣工房屋的产权,办理产权登记。

从此类合同的具体权利义务内容可以看出,这类合同的主体双方是为共同的事业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这种房屋联建行为实质上是一种经济合作行为,其权利义务关系类似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合伙关系。

建房中的风险防范措施分析

建房中的风险防范措施分析

建房中的风险防范措施分析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建房成为了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

然而,在建房的过程中,存在着各种风险,包括自然风险、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等。

为了保证建房工程的顺利进行,必须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本文将分析建房中的风险,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自然风险建房过程中常常受到自然灾害的干扰,如地震、洪水、台风等。

这些自然灾害会给建筑物造成严重损害,甚至导致倒塌。

为了防范这些自然风险,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地震风险防范:建筑物的结构设计必须考虑地震因素,采用抗震设计措施,如增加建筑物的抗震支撑结构、减小建筑物的自重和提高整体稳定性。

2.洪水风险防范:在建筑物的选址和设计上,要避开洪水风险区域,确保处于相对安全的位置。

并采取相应的排水系统和水利设施,保证建筑物免受洪水灾害影响。

3.台风风险防范:建筑物在设计和结构上要能够抵御台风的袭击,采用耐风设计,选择适合抗台风的材料,并在建设过程中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

二、技术风险建房过程中存在着各种技术问题,如施工质量不合格、工艺不规范等。

这些问题可能导致建筑物安全隐患,因此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防范技术风险。

1.施工质量控制:建筑施工需要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施工质量合格。

引入第三方监理机构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工程质量问题。

2.材料选择和检验: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建筑材料,并进行严格的材料检验和测试,确保其质量合格。

同时,材料使用要符合规范,杜绝使用不合格材料。

3.工艺规范:施工过程中要按照相应的工艺规范进行,严禁违规施工。

建立健全的监测和检查机制,对施工过程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监管,确保施工工艺规范。

三、管理风险在建房过程中,管理不善也是常见的风险因素之一。

管理风险主要体现在项目管理和安全管理方面。

为了防范管理风险,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项目管理:建房过程中需要建立一个严谨、高效的项目管理体系,制定详细的施工计划和工期安排。

同时,要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各项管理措施,确保项目按时按质完成。

房屋联建法律后果(3篇)

房屋联建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房屋联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投资、共同建设、共同拥有、共同使用、共同受益的一种房屋建设方式。

房屋联建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屋联建现象日益增多。

然而,房屋联建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就房屋联建的法律后果进行探讨。

二、房屋联建的法律关系1. 主体关系房屋联建的主体包括:联建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

联建人是指共同投资、共同建设、共同拥有、共同使用、共同受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施工单位是指承担房屋联建施工任务的单位。

监理单位是指对房屋联建工程进行监督检查的单位。

设计单位是指承担房屋联建工程设计任务的单位。

2. 权利义务关系(1)联建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联建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包括:①共同投资:联建人按照约定比例共同投资,承担房屋联建的相关费用。

②共同建设:联建人共同参与房屋联建的建设过程,包括设计方案、施工进度、质量监督等。

③共同拥有:房屋联建完成后,联建人按照约定比例共同拥有房屋。

④共同使用:联建人按照约定比例共同使用房屋。

⑤共同受益:房屋联建完成后,联建人按照约定比例共同享有房屋的收益。

(2)联建人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联建人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包括:①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房屋联建的施工任务,保证施工质量,按期交付工程。

②监理单位:对房屋联建工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③设计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房屋联建的设计任务,保证设计质量。

三、房屋联建的法律后果1. 合同纠纷房屋联建过程中,由于联建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复杂,可能导致合同纠纷。

例如:(1)投资纠纷:联建人之间对投资比例、投资方式等存在争议。

(2)建设纠纷:联建人对设计方案、施工进度、质量监督等存在争议。

(3)交付纠纷:施工单位未按期交付工程,或者房屋质量不符合约定。

军队方联建合同法律风险分析

军队方联建合同法律风险分析

军队与地方房地产联建合同法律风险分析及防范建纬律师事务所刘治勇关键字:军队房地产联建合同风险防范合伙型联建军队与地方房地产联建对有效利用军队现有土地资源,解决军队房地产建设实践困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识别合同风险,订立合法有效、条款完备的联建合同是保障联建双方利益,减少合同履行纠纷,是实现房地产合同目的保护军队一方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

本文总结了理论和实务界对军队与地方房地产联建的研究成果,认为要防范风险首先要选择合适的联建模式,其次要注意合同效力,最后要完善合同条款约定。

一、设计合适的合同模式是防范风险的前提首先,要选择合法有效的联建合同模式,这是防范军队与地方房地产联建合同风险的基础和最重要环节。

(一)房地产联建的性质、特征什么是房地产联建?在实践中,房地产联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的联建含义是指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合作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合同,合作形式多样,合作条件也比较灵活。

比如,出资形式可以是土地使用权或其他无形财产,合作双方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自然人或自然人之间合作,合作目的不限于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也可以是建房自用,合作土地不限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进行建设,也可以是在集体土地上联合建房等。

从狭义上讲,房地产联建是指以一方出地,另一方出资合作开发经营房产,并且合作各方对建成的房地产进行产权分成的,或以土地入股、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后进行利润分成,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的行为。

不论采取哪种合作方式,法人型联营,也包括合伙型联营,房地产联建的根本特征是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否则就不是联建,而是其他合作形式。

(二)可以选择的房地产联建合同模式1、组建项目公司,合资开发型房地产联建由合作双方作为公司股东,共同组建房地产合作开发项目公司来完成合作项目开发,项目公司是专为开发特定房地产项目设立的,项目开发完成后,项目公司因经营目的完成而终止。

合作各方是以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为限承担对房地产合作开发的有限责任。

房地产项目联建及其法律风险防范

房地产项目联建及其法律风险防范

房地产项目联建及其法律风险防范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1:房地产项目联建协议样本附件2:房地产项目联建风险评估表附件3:房地产项目联建中的法律合规检查表附件4: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摘录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联合开发:指两个或多个独立的房地产开发商联合开发一块土地或一个项目的行为。

2. 投资主体:指参与联建项目的投资方,可以是房地产开发商、房地产投资公司、金融机构等。

3. 联建协议:指联建项目各方就合作细则、权益分配、责任义务等方面达成的协议文件。

4. 土地开发权:指按照国家法律规定,被授予开发、建设和管理土地的权利。

5.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指根据国家规定,取得的用于房地产项目建设的地块的规划许可证。

第一章:引言1.1 背景说明1.2 目的和范围1.3 参考文件第二章:房地产项目联建概述2.1 联建定义和特点2.2 联建的优势和风险2.3 联建的分类和模式2.4 联建的法律风险概述第三章:房地产项目联建流程3.1 项目筛选和合作伙伴选择3.2 联建协议谈判和签署3.3 联建资金筹措和投资管理3.4 联建项目的土地操作和规划审批3.5 联建项目的建设和销售管理3.6 联建项目的运营和维护管理第四章:房地产项目联建风险防范4.1 联建项目的法律合规风险4.2 联建协议中的风险防范措施4.3 联建项目风险的监测和预警4.4 联建项目风险应急管理机制第五章:法律风险案例分析和建议5.1 土地纠纷案例分析5.2 合同纠纷案例分析5.3 安全生产责任纠纷案例分析5.4 法律风险防范建议第六章:合规检查和主要法规摘录6.1 联建项目合规检查要点6.2 相关法律法规摘录第七章:结论7.1 项目联建的潜力和前景展望7.2 法律风险防范的重要性和建议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1:房地产项目联建协议样本附件2:房地产项目联建风险评估表附件3:房地产项目联建中的法律合规检查表附件4: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摘录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联合开发:指两个或多个独立的房地产开发商联合开发一块土地或一个项目的行为。

浅议建安企业联营项目的风险及防范

浅议建安企业联营项目的风险及防范

浅议建安企业联营项目的风险及防范周君陕西建工集团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摘要】本文针对建筑安装企业普遍存在的联营现象进行了分析,对于联营项目所面临的风险从法律、经营、外部等方面进行了分析,针对不同的风险提出了相应的防范建议。

【关键词】建筑安装企业联营项目风险防范建议由于建筑安装行业准入门槛低,导致严重的恶性竟争,使建安市场总体上处于卖方市场,建安企业与建设单位地位失衡。

面对激烈的竟争环境和当前社会现实,要在竟争中胜出,联营是一个可行的选择,也就是为竟争而合作,靠合作来竟争。

建安企业通过联营形成企业间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充分发挥各自专长,共同构筑对外一致的技术优势地位,大大提高市场竟争能力。

但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联营方式在提高企业竟争力的同时,也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风险。

建安企业联营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联营概述所谓联营是指企业之间横向经济联合的一种法律形式。

一般有三种形式:即法人型联营、合伙型联营、合同型联营。

法人型联营也称紧密型联营,即联营后成立的组织具有法人资格。

该种联营主要采用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

合伙型联营也称半紧密型联营,联营者之间,共同经营,但是不具备法人的条件,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责任,联营者以自己的所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实际上就是一种合伙。

合同型联营也称松散型联营,不组成独立的联合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目前这种联营在建安行业还不被现行法律所允许,究其原因就是这种联营很容易被行业管理部门认定为转包或挂靠(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六条)而自始无效。

二、联营风险1.法律风险。

企业联营形式不同,对外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

联营体是法人企业的,以联营企业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联营各方的责任以各自认缴出资额为限;联营企业为合伙经营的,联营各方以各自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连带责任。

在实践中,先以联营的财产清偿,联营体的财产不足清偿的,由联营各方按照联营合同约定的承担比例,以各自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联营体是合同型的,联营各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分别以各自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建设工程联合体的风险提示以及防控措施

关于建设工程联合体的风险提示以及防控措施

关于建设工程联合体的风险提示以及防控措施作者:郭姗姗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9年第01期摘要:当下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了联合体的方式进行工程建设,该方式可以让各成员单位取长补短,增强抗风险能力。

然而,联合体的方式也存在诸多风险,本文主要阐述建设工程联合体的法律地位、法律风险以及如何做好风险防范。

关键词:建筑工程;联合体;风险;防控在建设工程领域,仅靠工程类企业单打独斗已不能满足大型工程项目的需求,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了联合體的方式进行工程建设。

各成员单位通过联合体的方式集中资质、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取长补短,在实力上取得总承包资格和业主的信任,也增强了抗风险能力。

那么建设工程总承包联合体是否会联盟?这其中会有怎样的不确定因素及风险?一、建设工程联合体的概念众所周知,建设工程作为人类生活、生产提供物质技术基础的建筑以及工程设施的经济活动,具有组织性、目的性、规模大等特点,是固定资产再生产过程中形成综合生产能力或发挥工程效益的工程项目。

联合体总承包是建设工程承包的一种形式,联合体总承包是一个承包单位为了避免自己单独承揽工程项目的风险而与其他单位共同联合,以一个总承包联盟的形式去承揽工程项目的经济行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独立法人或者组织都可以组成总承包联合体,以一个总承包商的主体形式承接项目。

总承包联合体一般适用于大型、复杂的建设工程项目。

其特点包括:(1)总承包联合体各方为法人或者法人之外的其他组织。

(2)联合体是一个临时性的组织,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联合体的组成凭借自愿原则,由各方自发组成,形成共同一致的法律行为。

(4)联合体对外是一个承包人的身份,以共同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这种共同名义的维系需要合同或者协议作为各方组成联合体的纽带。

(5)应建设工程项目需要,总承包联合体各方需要具备一定的资质条件,具备承揽项目的相应能力,满足国家法律规定。

(6)总承包联合体一般适用于大型、复杂的建设工程项目。

房地产参建、联建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房地产参建、联建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房地产参建、联建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房地产开发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进而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近些年来,随着房地产业的发展,在房地产开发实践中,房地产企业进行参建、联建的现象非常普遍。

房地产开发商选择参建、联建的原因无非是由于资金、土地等条件的限制。

其情形大体有两种:(1) 有土地使用权而自有资金不足,故吸收其他单位投资联合开发;(2) 有资金但无房地产建设计划,或是为了省略立项,而以参建形式参与其他单位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不过,如果参建、联建行为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常常容易引发纠纷以至诉讼,导致当事人经济目标不能达成,还造成讼累。

房地产参建、联建中存在着许多法律上的风险。

事实上,撇开恶意欺诈行为而言,现在的大量房地产参建、联建纠纷、诉讼往往都是因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本身在运作过程中未尽量规避法律风险而造成的。

因此,作为房地产开发主体,只有清楚参建、联建存在的相关法律风险,规范运作,才可能尽量规避防范风险,减少纠纷的发生。

一、参建、联建主体的风险及防范1995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该法。

该法明确规定了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

该法第29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3)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4)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按照1998年国务院第248号令《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必须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必须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然后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由其核发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

土地使用权转让(联建)纠纷及预防

土地使用权转让(联建)纠纷及预防

土地使用权转让(联建)纠纷及预防第一篇:土地使用权转让(联建)纠纷及预防土地使用权转让(联建)纠纷及预防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式可谓多种多样,地上房屋已经建成,或者已经达到了法律规定的转让条件之后,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连同地上建筑物一同转让,这是一种典型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式,因这种转让方式而发生纠纷的,在司法审判中相对少些。

由于法律对于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行为已不多见,代之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条件的联建(或参建、合作、股权转让)等变相转让方式。

然而这类转让形式比一般意义上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法律关系和具体内容更为复杂,因此也更易产生纠纷。

(一)联建纠纷的表现形式“联建”主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或个人以其资金、实物或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共同建设开发某一房地产项目,并约定在项目竣工后按一定比例分配房屋或分享利润的行为。

在实践中,这种联建大多表现为一方出地皮(土地使用权),一方出资金并负责组织设计、施工、销售等具体工作,而且常常是出地皮的一方没有房地产开发资质。

由于联建涉及到双方或多方的利益分配以及不动产的产权归属问题,并且在联建过程中经常出现需追加投资,房价及利润变化等问题,联建合同也经常需变更或修改,因此在联建过程中的相互配合就显得异常困难,并常常因纠纷而打官司。

联建方面的纠纷主要表现在:1、合同效力纠纷从所代理的数起联建合同纠纷案来看,几乎近一半的联建协议都是无效的,联建当事人的合作基础一般基于一方只有土地使用权但却没有资金和房地产开发资质,另一方虽有房地产开发资质但却没有廉价或适宜的土地,于是双方便以“联建”的方式,相互“取长补短”。

但在实践中,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大多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一般是自建办公用房、厂房或职工宿舍。

而联建又往往是以商品房开发的形式出现的。

这便构成了对土地用途的改变。

而根据法律的规定,改变土地用途,必须经过原批准用地部门的审核批准,否则即为非法。

另外,“职共宿舍”和“商品住宅”也不是同一概念。

项目合作协议书中的风险防范措施

项目合作协议书中的风险防范措施

项目合作协议书中的风险防范措施一、背景和目的本协议旨在规定项目合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风险防范措施,以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双方利益的最大化。

二、风险识别和评估1. 风险识别:合作双方应共同识别可能存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供应链风险、技术风险、财务风险等。

2. 风险评估:合作双方应对已识别的风险进行评估,分析其可能对项目造成的影响以及解决方案。

三、风险防范措施1. 市场风险:(1)合作双方应共同进行市场调研,并制定市场分析报告,确保合作项目具备市场潜力和可行性。

(2)合作双方应根据市场需求制定合理的市场推广计划和策略,降低市场风险。

2. 供应链风险:(1)合作双方应对供应链进行审查和评估,确保供应商的合规性、资质和可靠性。

(2)合作双方应建立健全的供应商管理制度,及时了解供应商的生产能力和交货能力,确保供应链畅通。

3. 技术风险:(1)合作双方应共同明确项目所涉及的关键技术点,并评估其可行性。

(2)合作双方应建立技术研发团队,对关键技术进行研发和验证,确保项目技术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4. 财务风险:(1)合作双方应共同制定财务计划和预算,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

(2)合作双方应定期进行财务审计和风险评估,确保项目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风险控制。

5. 法律风险:(1)合作双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确保合作项目的合法性。

(2)合作双方应妥善处理合同纠纷和法律诉讼,采取合适的解决方案,保护自身权益。

四、风险应对和解决1. 风险应对:(1)合作双方应建立风险应对机制,对已识别的风险进行实时监控和跟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应对。

(2)合作双方在发现风险后,应及时沟通、协商,共同制定应对方案。

2. 风险解决:(1)合作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和合法手段解决因项目合作产生的风险和纠纷。

(2)如协商解决不成,合作双方可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需遵循相关法律程序和法律法规。

五、保密条款1. 合作双方应保守项目合作过程中的商业机密和技术秘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或泄露。

基础设施建设方案中的风险防范措施研究

基础设施建设方案中的风险防范措施研究

基础设施建设方案中的风险防范措施研究基础设施建设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发展的重要支撑,它涵盖了道路、桥梁、水利、电力、通信等各个领域。

然而,在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风险是无法避免的。

本文将探讨基础设施建设方案中的风险防范措施,并提出一些研究结果和建议。

一、风险分析在开始基础设施建设之前,进行全面的风险分析是至关重要的。

风险分析可以帮助我们了解可能出现的问题和隐患,从而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在进行风险分析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自然灾害风险:地震、洪水、风暴等自然灾害可能对基础设施建设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需要对建设地区的自然灾害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2. 土地使用风险: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占用大量土地,而土地使用权的争议和纠纷可能对项目进展造成困扰。

因此,在项目启动之前,需要对土地使用权进行清晰的界定和确认。

3. 资金风险: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而资金来源和投资回报可能存在不确定性。

因此,需要进行资金风险评估,并制定合理的资金筹措和管理方案。

4. 技术风险:基础设施建设通常涉及复杂的技术和工艺,技术问题可能导致项目延期或质量问题。

因此,需要对技术风险进行评估,并确保项目具备足够的技术支持和应对措施。

二、风险防范措施在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时,需要采取一系列的风险防范措施,以降低风险的发生概率和影响程度。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风险防范措施:1. 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风险监控、风险应对等环节。

通过科学的管理方法,及时发现和应对风险。

2. 技术支持:在基础设施建设中,技术支持是至关重要的。

建设单位应选择具备丰富经验和专业知识的技术团队,确保项目的技术可行性和可靠性。

3. 合同管理:建设单位与承包商之间的合同管理是风险防范的重要环节。

合同应明确各方的权责和风险分担,确保项目按时、按质完成。

4. 保险保障:在基础设施建设中,购买适当的保险可以为项目提供一定的风险保障。

论房地产开发项目合作风险与防控措施

论房地产开发项目合作风险与防控措施

论房地产开发项目合作风险与防控措施摘要:在新建设项目房地产合作开发中,其双方都应明确自身的风险控制与管理要点,作为项目参与方应明确风险发生机制,做好相对应的控制措施,完善事前、转移等风险控制机制。

在项目建设的全过程中,必须重视对风险的时时防范,并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程序和制度。

以此,明确各个合作方的合作要求,强化项目合作品牌形象建设需求,保障投资者根本利益,减少不必要的风险发生。

本文主要分析房地产开发项目合作风险,以供参考。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风险;合作措施;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合作风险分析1. 开发项目选择期间的风险(1)市场供求风险从整体上来看,房地产市场具有区域性、多变性等多个方面的特点。

受经济环境、消费者购买力、市场预期等影响较大,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供求关系变化将造成价格波动,去化周期延长将导致资金严重占用、还贷压力增加,投资风险较大。

(2)政策调控风险房地产行业规模大、链条长、涉及面广,对经济增长和民生都有较大影响。

政府“住房不是用来炒的”政策,强化了对房地产的调控布局,通过金融、税收、土地供应、购房政策等,进行市场调控。

各方一定要时刻注意地区房地产相关政策变动,适时地调整项目的开发速度、销售策略等,以保证预期目的。

(3)项目本体风险房地产的建设与发展受到自然、社会等诸多因素的制约。

如水文地质、土地形态等都会对项目产生风险。

从社会角度分析,地方区位因素、配套设施设备等都会对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造成影响,也影响是否可按期交付。

2. 意向合作期间的风险(1)项目评估及定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市场、配套、定位、地价、开发成本、售价、去化周期等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经济评价、风险分析,编制出合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2)担保及负债风险如通过购买股份合作。

此过程应注意若无法反应资产担保以及有关处罚费用的情况时,应考虑到公司以往的负债状态,并依据资产负债表进行分析,明确上述费用造成会计核算错误的成因,同时有些负债无法及时到账,隐瞒债务等,存在投资风险。

论房地产开发项目合作分险与防控措施

论房地产开发项目合作分险与防控措施

论房地产开发项目合作分险与防控措施摘要: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合作开发中,其双方都应明确自身的风险控制与管理要点,作为项目参与方应明确风险发生机制,做好相对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合作防控措施,完善事前、转移等风险控制机制。

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的全过程中,必须重视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合作风险的时时防范,并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程序和制度。

以此,明确各个合作方的合作要求,强化房地产开发项目合作品牌形象建设需求,保障投资者的根本利益,从而减少不必要的风险发生。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项目;合作分险;防控措施引言为了推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的有序开展,同时提升房地产开发项目合作风险防范水平,房地产企业需要推动项目合作风险控制体系的建设与完善,积极树立风险意识和动态意识,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做好市场环境监测并推动信息沟通共享机制的完善。

1房地产开发项目风险分析1.1外部风险外部风险主要包括土地政策风险、金融政策风险、行政手段风险以及市场经济风险。

房地产项目开发需要具备土地资源与资金资源,两种核心资源缺一不可,而随着国家对房地产行业的严加管控,房地产企业获得土地审批的流程越来越严格,同时,房地产企业从各大金融机构获取资金的难度也越来越高。

房地产行业是我国重要的支柱性行业,不但关系到社会公众的住房保障,更关系到钢铁、水泥、市政等一系列相关行业,而为了避免房地产行业无序扩张,国家出台越来越多的政策限制房地产行业发展,并推动房地产行业发展的规范化。

此外,受到疫情的影响,国民消费信心明显下降,人们消费行为趋于保守,这也使房地产企业的销售愈发困难。

1.2内部风险在过去数十年的时间内,房地产行业获得了迅速的发展,大量的房地产企业不断涌现,而且房地产企业的规模也在不断扩大,许多房地产行业处于野蛮生长的状态,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存在明显的形式主义倾向,企业存在较为明显的内部控制漏洞。

在现阶段房地产行业下行的压力下,如果缺乏强有力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合作风险防控工作,将不可避免地影响企业未来的发展,甚至威胁房地产企业的正常生存。

建设方案中的风险分析与应对措施

建设方案中的风险分析与应对措施

建设方案中的风险分析与应对措施一、引言在任何建设项目中,风险都是无法避免的。

无论是基础设施建设、工业项目还是商业开发,都需要进行风险分析并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本文将探讨建设方案中的风险分析与应对措施的重要性,并提出一些有效的方法和策略。

二、风险分析的重要性1. 为项目成功提供保障风险分析是对项目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和预测的过程。

通过对潜在风险的识别和分析,可以帮助项目团队制定相应的应对策略,从而降低项目失败的风险,提高项目成功的概率。

2. 降低成本风险分析可以帮助项目团队识别可能导致成本增加的风险因素,并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通过及时采取措施,可以减少项目成本的增加,提高项目的经济效益。

3. 保护利益相关方项目的成功与否不仅关系到建设方的利益,也关系到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如政府、投资者、员工等。

通过风险分析,可以及时发现并应对可能对利益相关方造成负面影响的风险,保护他们的利益。

三、风险分析的方法1. SWOT分析SWOT分析是一种常用的风险分析方法,它通过对项目的优势、劣势、机会和威胁进行评估,识别项目面临的内部和外部风险。

通过SWOT分析,项目团队可以更好地了解项目的整体情况,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策略。

2. 事件树分析事件树分析是一种系统性的风险分析方法,它通过将不同的事件和条件组合成一棵树状结构,评估每种事件发生的概率和可能的后果。

通过事件树分析,项目团队可以清晰地了解不同事件之间的关系,从而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

3. 失效模式和影响分析失效模式和影响分析(FMEA)是一种常用的风险分析方法,它通过评估系统中各个组成部分的失效模式和可能的影响程度,识别潜在的风险并制定相应的应对策略。

通过FMEA,项目团队可以提前预防和应对可能的失效,降低项目风险。

四、风险应对措施1. 风险规避风险规避是指通过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风险的发生。

例如,在建设项目中,可以选择更可靠的材料和技术,以减少施工过程中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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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建风险的分析及防范
重庆天之合律师事务所安广泉一、联建的定义
联建一般意义上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他方提供资金,进行合作建房,并对建成后的房地产共同经营管理或进行利益分配的行为。

我们通常所说的联建协议、合作开发合同、联合开发合同都属于联建合同。

二、联建合法性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本解释所称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出让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议。

;第十五条:“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当事人双方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但起诉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或者已依法合作成立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由此可见,通过联建方式开发房地产是具有法律依据的,为合法有效的房地产开发方式。

三、联建的主要形式
在房地产联合开发领域中,由于存在许多不规范的操作,联建的类型则多种多样,正确区分其类型则有利于判断其法律性质,确认合同的效力。

现就几种常见类型的联建合同及其法律性质分析如下:
第一、双方共同提供建设用地,共同出资,共同办理建房审批手续,共同负责建设施工,房屋竣工后,双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共同取得或分别取得竣工房屋的产权,在此种类型合同中,因为规划许可证是以双方的名义取得,根据建设部《关于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中几个涉及政策性问题的原则意见》的有关规定,双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投资的比例取得竣工房屋的产权,办理产权登记。

从此类合同的具体权利义务内容可以看出,这类合同的主体双方是为共同的事业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这种房屋联建行为实质上是一种经济合作行为,其权利义务关系类似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合伙关系。

联建合同,应认定为房屋合建合同。

第二、一方提供建设用地,另一方出资,双方办理了土地出让及合建审批手续,共同负责建设施工,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共享利益,共担风险。

此类合同因符合房地产经营开发的法定条件,则属典型的房屋联合开发形式。

第三、一方提供建设用地,以自己的名义取得了建房审批手续,另一方出资。

双方按合同约定的比例分别取得竣工房屋的产权或利润,这种房屋联建方式较为常见,主要发生在有地无钱和有钱无地的双方之间。

第四、一方提供建设用地和资金,以自己的名义领取建房审批手续,自行负责建设施工,另一方只是按照约定的单价和面积提供一定的资金,房屋竣工后,一方按合同的约定给另一方“特定”的房屋产权或高额回报。

这种联建方式也较为常见。

享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在建房资金不足时,往往采取这种参建方式,吸引另一企业带资参与“共同开发”,由于参建投资方取得特定房屋产权或高额回报是以不承担任何经济风险为前提的,且又有未办理合建审批手续,没有建房开发资格,未实际从事建房及房地产开发活动,因此,这种参建形式实质上是一种非法融资行为。

这类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属于联营合同的“保底条款”,本应认定为无效。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新的规定,这类合同再次被认定为改性合同,即融资借款合同.
总之,房屋联建的形式多种多样,但无论是何种形式的房屋联建,都应根据合同的内容,正确把握其法律特征,确认其法律性质,只有
这样,才能正确判断合同的效力。

因第三种开发方式在实践中最为常见,因此,本文主要分析第三种方式联合开发的风险及规避措施。

四、联建的风险及防范
虽然以联建方式开发房地产具有合法性,但是,联建方式仍然具有一定的风险,必须予以防范。

第一、联建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

1、因主体资格不适格而导致的合同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之规定,房地产开发联建必须至少有一方具备相应的开发资格条件。

因此在进行房地产开发联建时,投资方其风险首先来自合作对象。

因此,在选择联建合作对象时,对有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企业,但缺乏资金的合作对象,首先应当核实对方是否具有相应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条件并需审查合作对象是否合法持有用于项目建设的土地的使用权。

否则,双方所签的参建、联建合同可能
会因为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件而导致合同无效。

为此,在选择合作对象时,委托律师对合作对象的资质和土地使用权进行调查则显得尤为重要。

对此,律师可以通过要求合作方提供经过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并进
行仔细审查;同时,在此阶段还可以委托律师对对方进行资信和土地权属等调查,以确认合同主体资格。

2、因合同中存在保底条款或合同不规范而导致联建合同被认定为融资借款合同或房屋买卖合同,甚至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分配固定数量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

”和第二十六条:“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

”之规定,由于参建投资方取得特定房屋产权或高额回报是以不承担任何经济风险为前提的,属于联营合同的“保底条款”,会被认定为融资借款合同或房屋买卖合同。

因此,在此阶段应委托房地产专业律师拟定联建开发合同,以防止签订的合同无效或被认定为其他合同关系。

并且,签订合同时应当注意如下原则:合同条款尤其是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的约定条款必须明确、具体、详细,用词(包括标点符号)准确而不发生歧义,切忌模棱两可、含混不清;对口头协商一致的事项要落实到具体的书面合同中。

第二、合作对象的债权、债务的法律风险。

虽经律师和财务人员对合作对象的债权、债务进行审查,但因债权、债务的穷尽调查往往在实践中不能实现,因此,建议担保体系对合作对象的债权、债务进行担保是联建合同能顺利履行的保障。

本人建议采取三级担保体系来防范合作对象的债权、债务风险。

首先,要求开发公司以自有资产和其他在售项目作为担保资产。

其次,要求开发公司全体股东以其个人全部资产作为担保资产。

第三,要求开发公司提供有资金实力的担保人或担保物作为担保资产。

通过建立上述的三级担保体系进行担保,会较大的保障联建合同不因合作对象的原有债权、债务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建设。

第三、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1、印章管理风险。

对采取第三种联建方式进行的联建房地产开发,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多见于因该种方式,建设用地和建房审批手续都是以合作对象的名义取得的,因此,对外也是以合作对象的名义进行项目开发,另一方是以投资方的名义参加项目开发,由此,对合作对象的公章、财务合同章的管理非常重要。

在印章方面,双方应进行共管,最好是可以在联建协议中或以附件的方式对印章的管理进行约定,对何种方式下对外出具的书面文件由哪方承担责任进行约定。

在项目建设阶段最好可以更换合作对象的法定代表人,由投资方另行指定法定代表人。

2、建立独立的项目财务账目。

第四、经营上的法律风险。

主要体现在建设开发资金实力和房屋销售市场两方面。

1、在建设开发资金实力方面的风险在于如因合作双方开发启动资金不足,导致项目中途夭折。

因此,投资方在选择合作对象时,应尽量选择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开发公司或者令其提供如资金不足需追加投资时同意为其追加投资的第三人所出具的保函。

2、房屋销售市场风险在于在房屋可以达到预售条件要求时无人购买。

启动资金对项目的继续建设虽然重要,但是,一个好的市场环境对项目后期的建设资金保障更重要。

因为,在房屋达到预售条件后,如销售状况良好,即将会有充足的建设资金,反之,根据《解释》第十七条:“投资数额超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约定,对增加的投资数额的承担比例,当事人协商不成的,按照当事人的过错确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或者当事人的过错无法确定的,按照约定的投资比例确定;没有约定投资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确定。

”则需要联建双方继续增加投资。

将会给投资方带来巨大风险,因此,进行市场环境分析也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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