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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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引》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引》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引》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人力资源)局、佛山市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贯彻《劳动合同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推进企业建立健全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共决机制,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意见》(粤人社发〔2010〕161号),强化实际操作指导,我厅制定了《广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工资集体协商的重要性。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企业分配制度对调节收入分配、加强人文关怀、改善用功环境以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作用。

要加强正面宣传,鼓励和支持企业与工会(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分配制度和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二、加强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和服务。

各地要积极主动联合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发挥主导作用,广泛宣传工资集体协商的重要意义,提供法规政策咨询服务,主动送《指引》上门,提高企业、职工和社会各界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认识。

要按照《指引》的规定,加强具体操作性的指导,帮助、指导企业和工会(职工)发挥协商主体作用,依法开展协商,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全面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明确工作职责,全方位、广覆盖推进协商工作。

一方面,要加快推进已组建工会的大中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进度,超额完成“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三年行动计划”目标,同时进一步推进工会组织健全、协商基础比较好的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另一方面,要通过排查对工资分配矛盾比较突出的企业,主动出击,及早介入,正确引导双方依法通过集体协商的途径寻求工资分配的共识,避免矛盾升级,确保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集体合同条例

集体合同条例

集体合同条例对于劳动者来说,如果是⾃⼰单独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普通的劳动合同。

但是如果是很多劳动者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就是集体劳动合同了。

劳动合同是需要有⼯会和众多劳动者参与的,那么,集体合同条例是什么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集体合同也称为劳动协约、团体协约、集体协约或联合⼯作合同,是企业与⼯会签集体合同的协商与签订订的以劳动条件为中⼼内容的书⾯集体协议。

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不同,它不规定劳动者个⼈的劳动条件,⽽规定劳动者的集体劳动条件,⼀般适⽤于企业⾏政(或企业主)和全体⼯⼈、职员,也有的适⽤于企业⾏政(或企业主)和参加签订集体合同的⼯会成员。

⽬前每个省、市的集体条例都有所不同集体合同中的报酬包括什么?集体合同中的劳动报酬主要包括:1、⽤⼈单位⼯资⽔平、⼯资分配制度、⼯资标准和⼯资分配形式;2、⼯资⽀付办法;3、加班、加点⼯资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分配办法;4、⼯资调整办法;5、试⽤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资待遇;6、特殊情况下职⼯⼯资(⽣活费)⽀付办法;7、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集体合同怎样才⽣效?集体合同的产⽣除要经过双⽅代表协商、职代会审议通过、⾸席代表签字程序以外,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对集体合同进⾏审查,是集体合同⽣效的必经程序。

集体合同签订后,⽤⼈单位应在10⽇内将集体合同⽂本及有关说明材料报送劳动保障部门。

劳动保障部门在收到集体合同⽂本后15个⼯作⽇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效。

报送单位应以适当⽅式予以公布。

劳动保障⾏政部门提出异议集体合同违约责任免除的条件是什么凡具备下列条件之⼀,即可免除违约者的责任:(⼀)因不可抗⼒造成集体合同不能履⾏或不能完全履⾏的,当事⼈不承担违约责任。

不可抗⼒是当事⼈不能控制、⽆法防⽌、⽆法避免的,如地震、⽔灾等所产⽣的⼈⼒不可抗拒的⼒量。

不可抗⼒的现象发⽣后,对集体合同的履⾏可能引起三种后果:⼀是全部不能履⾏;⼆是部分不能履⾏;三是延期履⾏。

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内企业集体合同的签订和执行,维护各方的法定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广东省境内从事生产、经营、募集基金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其员工集体订立的合同(以下简称“企业集体合同”)。

第三条企业集体合同是用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与其员工集体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条签订和执行企业集体合同应坚持协商一致、合法合规、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企业集体合同的订立和变更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依法登记备案。

第六条企业集体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政策规定相抵触。

第七条企业集体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其员工,以及劳动行政部门共同遵守的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章企业集体合同的签订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与其员工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企业集体合同。

第九条企业集体合同的签订程序应当如下:(一)用人单位应当与其全部或者部分员工、工会进行集体协商,制定企业集体合同草案;(二)签订企业集体合同前,用人单位应当在集体协商阶段,向员工提供有关劳动报酬及工作条件的必要信息;(三)企业集体合同草案制定完毕后,应当在用人单位内部或者与员工代表大会、工会代表会上进行表决或者选举,经过员工及工会代表半数以上同意后,签署企业集体合同;(四)企业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在用人单位内部进行公告,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劳动行政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与其员工签订企业集体合同,明确以下内容:(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负责人、地址、联系电话等;(二)员工代表、工会的基本情况;(三)企业集体合同的期限;(四)劳动关系所适用的岗位、岗位工资、加班工资、福利待遇、劳动保护、职业健康、劳动安全、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方面内容;(五)用人单位与员工、工会应履行的权利和义务;(六)企业集体合同履行的方式和期限;(七)当用人单位未履行企业集体合同的合同内容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的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和发展,根据《劳动法》、《集体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广东省内各类企业与其职工订立的集体合同。

第三条广东省各级商会、工会组织应当按照《集体合同法》的要求,积极协调企业与职工订立集体合同。

第四条广东省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企业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及时上报。

第二章集体合同的签订第五条企业与职工应当自愿签订集体合同,签订集体合同的内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劳动合同、企业章程等予以确定,并应当符合广东省实际情况。

第六条企业应当及时向职工提供自愿签订集体合同的机会,并且应当对集体合同进行充分的阐述和解释,职工对集体合同必须明确知晓并认可。

第七条企业与职工签订集体合同应当文明、公正、公平,不得损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集体合同的内容第八条集体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待遇、劳动纪律、劳动争议解决、合同期限等基本信息。

第九条集体合同应当详细规定劳动保护措施,包括职工的休息、饮食、住宿、医疗、劳动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第十条集体合同应当明确规定职工的劳动条件和待遇,包括工资、福利、加班、休假等方面的权益。

第十一条集体合同应当明确规定职工的劳动纪律,包括考勤制度、迟到早退、请假等行为的处理方式。

第四章集体合同的履行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按照集体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所承担的义务。

第十三条企业不得擅自解除或变更集体合同内容,须经与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方可进行。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按时支付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保障职工权益。

第五章集体合同的争议解决第十五条职工与企业之间因集体合同产生的争议,应当通过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双方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调解等方式解决。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发现企业违反集体合同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定义为规范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的签订与执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企业集体合同是指企业与劳动者或者工会代表进行的集体劳动关系协商的一种法定形式。

企业是指在广东省范围内,经依法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等。

本条例所称的劳动者指职工和用人单位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其他人员。

第二条优先协商原则企业应当通过集体协商,加强内部管理,促进生产经营发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企业集体协商是依照法定程序,达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关系协议,有约束力。

第二章签订和修订第三条企业集体合同的签订企业应当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前,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依据法律法规要求,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签署企业集体合同。

企业集体合同应当写明合同名称、合同期限、签订时间、签订地点等基本信息。

第四条企业集体合同的修订企业和劳动者在合同期限届满前可以通过集体协商,对企业集体合同进行修订。

企业集体合同的修改,应当经过半数以上劳动者的同意,并依法履行程序。

第三章内容第五条企业集体合同内容企业集体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奖惩制度及程序;(二)薪酬标准与支付方式;(三)劳动用工形式、用工规定;(四)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五)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及补偿;(六)保险、福利待遇及年度考核等方面的规定;(七)工会与企业管理之间合作的规定;(八)其他其中各方协商约定的事项。

第六条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企业应当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明确工作岗位职责、工作纪律、工作环境及工作安全等内容。

企业集体合同中应当约定企业制定、修订规章制度的程序要求。

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执行,实行考评机制,评估与奖惩体系。

2022学法法普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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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学法法普法考试1、【单选题】负有()的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责中,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判定存异议的,可以组织专家组或委托依法设立的技术管理服务机构进行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评定结果依法进行治理。

说明:A、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B、行政监督管理职责C、安全管理职责2、【单选题】在事故调查期间,()根据了解掌握的事故调查请,成立责任追究组。

责任追究组负责起草责任追究调查方案,经与事故调查组沟通后,报监察机关批准。

责任追究调查方案应当包括调查工作的原则、目标、任务和分工,以及需要查明的问题,调查步骤、方法,完成相关调查的期限、措施、要求等内容。

说明:A、行政机关B、监察机关C、司法机关3、【单选题】征收排污费的对象包括:()。

说明:A、一切开发建设项目B、一切对环境有影响的开发建设项目C、一切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D、一切超标排污的企事业单位4、【单选题】关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正确的说法是()。

说明:A、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政策性保险B、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C、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D、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5、【单选题】根据新环保法规定,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给予奖励。

说明:A、人民政府B、环保部门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6、【单选题】按照《广州市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的规定,请求调解专利纠纷的,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调解请求书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请求书副本送达被请求人。

被请求人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提交意见陈述书。

?说明:A、3,5B、5,5C、5,10D、10,107、【单选题】按照《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规定,集体协商一般情况下()进行一次。

说明:A、一年B、两年C、三年D、不定期8、【单选题】我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实行间接选举的时候,应由谁主持?()说明:A、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B、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选举C、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持选举D、本级人民政府主持选举9、【单选题】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时,对发现的安全问题,正确的处理方式是()。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非公有制企业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指导意见-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非公有制企业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指导意见-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非公有制企业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指导意见正文:----------------------------------------------------------------------------------------------------------------------------------------------------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非公有制企业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指导意见(2004年7月23日)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方针,建立企业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充分调动投资经营者和职工的积极性,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工会法》、《劳动法》和《广东省厂务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全省非公有制企业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的重要意义、指导原则和总体要求全省民营经济工作会议召开以来,我省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更加迅猛,至2003年底,全省非公有制企业达37万多家,从业人员上千万人。

经过试点,全省非公有制企业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不少非公有制企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劳资协商恳谈会制度、工会主席参加董事会、监事会制度及民主对话制度等,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非公有制企业的职工是我国工人阶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主人。

在非公有制企业依法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具有重要的意义,有利于密切党同职工群众的联系,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有利于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企业的贯彻落实;有利于协调企业劳动关系,切实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保持职工队伍的稳定;有利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依法规范企业的行为,提高企业的科学决策和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的主要原则: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坚持协商的原则;坚持职代会活动与企业发展相一致的原则;坚持业余为主的原则。

广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引

广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引

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引》的通知2010-08-05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人力资源)局、佛山市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贯彻《劳动合同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推进企业建立健全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共决机制,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意见》(粤人社发〔2 010〕161 号),强化实际操作指导,我厅制定了《广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工资集体协商的重要性。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企业分配制度对调节收入分配、加强人文关怀、改善用功环境以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作用。

要加强正面宣传,鼓励和支持企业与工会(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分配制度和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二、加强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和服务。

各地要积极主动联合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发挥主导作用,广泛宣传工资集体协商的重要意义,提供法规政策咨询服务,主动送《指引》上门,提高企业、职工和社会各界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认识。

要按照《指引》的规定,加强具体操作性的指导,帮助、指导企业和工会(职工)发挥协商主体作用,依法开展协商,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全面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明确工作职责,全方位、广覆盖推进协商工作。

一方面,要加快推进已组建工会的大中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进度,超额完成“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三年行动计划”目标,同时进一步推进工会组织健全、协商基础比较好的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另一方面,要通过排查对工资分配矛盾比较突出的企业,主动出击,及早介入,正确引导双方依法通过集体协商的途径寻求工资分配的共识,避免矛盾升级,确保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贯彻落实《指引》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径向省厅劳动关系处反映。

附件:1.广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引2.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书(参考样本)3.工资集体协商要约回应书(参考样本)4.工资集体协商送审表(参考样本)5.工资集体合同审查受理回执(参考样本)6.工资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参考样本)7.协调处理协议书(参考样本)8 .工资集体协议(参考样本)二0—0年七月十九日附件1广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引为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行为,引导企业与职工依法签订工资集体合同,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共决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原劳动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指引,供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导企业与工会(职工)规范工资集体协商时使用。

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

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

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第三条在企业中推行集体合同制度。

集体合同是企业全体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事项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签订集体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合作、协商一致的原则。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职工个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六条企业的主管部门和上级工会可以对集体合同的签订给予指导。

第七条工会与企业应当加强合作联系,建立有关协商工作制度,保障集体合同履行。

第二章集体合同的签订和报送第八条集体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劳动报酬;(二)工作时间;(三)休息休假;(四)保险福利;(五)劳动安全与卫生;(六)工作内容;(七)劳动纪律;(八)合同期限;(九)变更、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十)合同争议的处理;(十一)违反合同的责任;(十二)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职工一方或者企业书面提出签订集体合同要求的,双方应当在十五日内就签订集体合同的有关事项进行协商。

第十条集体合同由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第十一条参加集体合同协商的双方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为三至十名,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第十二条已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首席代表应当由工会主席或者工会主席书面委托的代表担任,其他代表由工会确定。

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代表由职工民主推举产生,并应当有半数以上职工同意。

首席代表由参加协商的代表推举产生。

第十三条企业一方首席代表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的代表担任,其他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确定。

广东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

广东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

广东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集体协商第一节集体协商内容第二节集体协商代表第三节集体协商程序第三章集体合同第四章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社会保险与福利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的行为。

集体合同是企业全体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事项签订的书面协议,包括综合性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行业性集体合同和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四条职工一方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双方应当遵循相互尊重、公平合理、诚实守信、平等协商的原则。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企业签订的集体合同中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所在地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全面推进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审查集体合同。

地方总工会依法组织、指导、督促企业工会开展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

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和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指导和帮助企业建立健全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第二章集体协商第一节集体协商内容第七条职工一方可以就下列多项或者某项内容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一)劳动报酬;(二)工作时间;(三)休息休假;(四)劳动安全与卫生;(五)补充保险、福利;(六)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七)劳务派遣人员权益保护;(八)职业技能培训;(九)劳动合同管理;(十)奖惩;(十一)裁员;(十二)集体合同期限;(十三)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十四)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十五)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十六)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工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工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工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1.定义集体协商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安全与卫生等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平等商谈的活动。

集体协商由双方分别派出同等数量代表进行,每方至少三人,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集体合同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过集体协商订立的书面协议。

集体合同又称团体协议、集体协议,期限一般为1至3年。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支付办法、工资标准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专项协议的行为。

由于企业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当地物价指数等因素的不断变化,工资集体协商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2.集体协商代表产生职工方协商代表由企业工会选派,企业工会组织推荐人选,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企业工会主席应当担任职工方首席代表,因故不能担任的,应当由其书面委托本方一名代表担任。

企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应当作为职工方的协商代表。

职工方协商代表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者得到职工代表大会确认。

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方协商代表由上级工会或者行业工会指导企业职工民主推荐产生,并经企业半数以上职工同意,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

企业方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派。

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担任本方首席代表,因故不能担任的,应当由其书面委托本方一名代表担任。

集体协商双方可以聘请本单位、本行业和区域以外的有关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但所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的三分之一。

双方协商代表不得互相兼任。

3.集体协商过程集体协商的程序主要有协商准备、启动协商要约、召开协商会议、审议审查履约等。

(附件《集体协商流程图》)协商要约:集体协商双方均可以就签订集体合同或者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协商要求。

要约接受方应当在收到书面要约之日起,15天内以书面答复。

协商会议:由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共同主持,共同指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记录员;提出要约一方对协商议题和解决方案作出说明;对相关议题进行平等商谈;双方首席代表在每次会议记录上签字;对达成一致的合同草案,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集体合同条例

集体合同条例

集体合同条例篇一:集体合同规定集体合同规定集体合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集体合同规定》已于20XX年12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郑斯林二○○四年一月二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行为,依法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之间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所称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

第四条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确定相关事宜,应当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式。

集体协商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

第五条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二)相互尊重,平等协商;(三)诚实守信,公平合作;(四)兼顾双方合法权益;(五)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第六条符合本规定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七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审查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第二章集体协商内容第八条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多项或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一)劳动报酬;(二)工作时间;(三)休息休假;(四)劳动安全与卫生;(五)补充保险和福利;(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七)职业技能培训;(八)劳动合同管理;(九)奖惩;(十)裁员;(十一)集体合同期限;(十二)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十三)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十四)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十五)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是一种重要的劳动关系管理方式,旨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劳资双方的平等协商和合作。

本文将从集体协商的概念、特点、实施流程和作用等方面进行阐述,探讨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在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和促进企业发展方面的重要性。

一、集体协商的概念与特点集体协商是指劳资双方在平等、自愿、公正、善意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解决劳动关系中的问题,达成共识并签订合同的过程。

集体协商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平等性:集体协商要求劳资双方在协商过程中平等对待,遵守公平原则,确保双方权益的平衡。

2.自愿性:集体协商是自愿行为,不得强制任何一方参与,也不能诱导或限制自愿参与集体协商的权利。

3.公正性:集体协商要求公正、公开、透明,在协商的过程中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

4.善意性:集体协商应基于善意,劳资双方应本着积极的态度,通过协商解决问题,促进双方关系的和谐发展。

二、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的实施流程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实施的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协商需求识别:劳资双方根据双方利益和需求的变化,确定协商的议题和目标。

2.协商事项明确:确定协商的事项范围,明确协商的主题、参与方及协商的时间地点等。

3.协商团队组建:双方组建协商团队,明确各方的代表人员及其参与的角色和权限。

4.信息交流与研究:双方充分交换信息,并进行相关调研分析,明确问题的实质和解决方案。

5.协商议题讨论:双方在协商会议上就议题进行讨论,提出各自的主张和建议。

6.协商结论达成:劳资双方通过协商达成共识,并制定集体合同。

7.集体合同签订:双方在达成协商结论后,按照具体的法律程序,签署并履行集体合同。

三、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作用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在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和促进企业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维护劳动者权益:通过集体协商,劳动者能够参与劳动关系的决策和管理,维护自身权益,改善工作条件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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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集体协商第一节集体协商内容第二节集体协商代表第三节集体协商程序第三章集体合同第四章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社会保险与福利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的行为。

集体合同是企业全体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事项签订的书面协议,包括综合性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行业性集体合同和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四条职工一方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双方应当遵循相互尊重、公平合理、诚实守信、平等协商的原则。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企业签订的集体合同中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所在地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全面推进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审查集体合同。

地方总工会依法组织、指导、督促企业工会开展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

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和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指导和帮助企业建立健全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第二章集体协商第一节集体协商内容第七条职工一方可以就下列多项或者某项内容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一)劳动报酬;(二)工作时间;(三)休息休假;(四)劳动安全与卫生;(五)补充保险、福利;(六)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七)劳务派遣人员权益保护;(八)职业技能培训;(九)劳动合同管理;(十)奖惩;(十一)裁员;(十二)集体合同期限;(十三)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十四)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十五)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十六)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一方与企业就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的行为。

工资集体协商一般情况下一年进行一次,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多项或者某项内容进行协商:(一)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二)工资支付办法、支付时间;(三)年度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四)工资调整幅度和调整办法;(五)津贴、补贴标准及奖金等分配办法;(六)试用期、病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七)工资集体合同的起止时间,变更、解除职工工资集体合同的程序;(八)工资集体合同的终止条件;(九)工资集体合同的违约责任;(十)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有关工资事项。

第九条工资集体协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综合参考下列因素:(一)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二)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四)统计主管部门发布的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五)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六)其他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一方和企业均可以提出工资调整的协商要求:(一)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变动的;(二)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持续较大变动的;(三)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变动的。

第十一条行业性工会、区域性工会可以与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或者商会等企业代表组织进行集体协商,签订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十二条依法订立的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企业和职工具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涉及本行业职工切身利益的下列事项可以进行行业性集体协商,签订行业性集体合同:(一)行业的最低工资标准;(二)行业工资调整幅度;(三)行业同类工种的定额标准;(四)行业各工种、岗位的劳动安全和卫生标准;(五)行业各工种、岗位的职工培训制度;(六)行业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劳务派遣人员权益保护;(七)其他需要进行行业性集体协商的事项。

第十四条涉及本区域职工切身利益的下列事项可以进行区域性集体协商,签订区域性集体合同:(一)区域的最低工资标准;(二)区域工资调整幅度;(三)区域劳动安全与卫生标准;(四)区域的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劳务派遣人员权益保护;(五)其他需要进行区域性集体协商的事项。

第二节集体协商代表第十五条集体协商代表(以下统称协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的人员。

每方协商代表三至九人,并各确定一名首席协商代表。

双方可另行选派适当数量的列席代表。

第十六条企业一方首席协商代表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的代表担任,其他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确定。

已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首席协商代表应当由工会主席或者工会主席书面委托的代表担任,其他代表由工会确定或者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或者企业工会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在地方总工会指导下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首席协商代表由参加协商的代表选举产生;因情况紧急不能经民主选举产生协商代表的,由地方总工会指导企业职工确定协商代表和首席协商代表。

选举产生的协商代表人数可以适当多于参加协商会议的代表人数,以备需要时替补。

女职工较多的企业,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应有适当比例的女职工代表。

第十七条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企业的协商代表由本行业、本区域内的企业代表组织选派,首席协商代表由企业代表组织主要负责人担任;行业、区域内有几个企业代表组织的,以民主程序产生首席协商代表和其他协商代表;行业、区域内无企业代表组织的,由企业民主推选产生首席协商代表和其他协商代表。

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行业性工会、区域性工会选派,首席协商代表由行业、区域工会主席担任;未建立行业性、区域性工会的,可由地方总工会行使集体协商职责或在行业、区域内企业工会主席中民主选举产生协商代表和首席协商代表。

第十八条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

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

首席协商代表不得由非本企业人员代理。

企业协商代表与职工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

第十九条协商代表的罢免、更换,按照协商代表产生的程序进行,并以书面形式向对方通报。

企业工会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地方总工会应当责令企业工会改正。

企业工会主席不代表职工履行集体协商职责或履行职责有困难的,三分之一以上职工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出更换集体协商职工一方首席协商代表,地方总工会应当指导职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另行选举首席协商代表。

第二十条协商代表履行职责的期限由被代表方确定,如无明确规定的,至集体协商达成一致所签订的集体合同期满时为止;因集体协商达不成一致或者未能签订集体合同的,至集体协商行为终止为止。

第二十一条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期间,企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免除其职务、降低其职级,不得扣发工资及降低福利待遇。

协商代表在履行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职责时止。

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期间,除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解除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协商代表的职责:(一)参加集体协商会议;(二)收集、掌握和提供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三)听取和收集代表方人员意见,接受本方人员对集体协商有关问题的询问;(四)代表本方参加有关集体合同争议等的处理;(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协商代表有权要求对方提供与协商事项有关的资料,包括注册登记情况、章程、财务会计报告、劳动定额标准、工资支付情况、纳税和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等。

但涉及国家秘密和企业技术秘密的资料除外。

协商代表应当保守在集体协商过程中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当保障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所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

协商代表参加集体协商,以及为集体协商作必要准备,均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其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第三节集体协商程序第二十五条职工一方和企业均有权要求进行集体协商。

职工一方或者企业书面发出集体协商要约书的,对方应当在二十日内给予书面答复,针对要求内容逐一作出回应,并就有关事项进行协商。

集体协商要约书应当包含协商时间、地点、内容等,并对其主张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企业工会代表职工向企业提出集体协商要求。

职工认为需要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的,应当向企业工会提出。

企业工会可以根据职工意见和企业的具体情况决定向企业提出集体协商要求,但经三分之一以上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应当向企业提出集体协商要求。

企业未建立工会或者企业工会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可以向上级工会提出。

上级工会征集三分之一以上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一致意见,应当向企业提出集体协商要求。

第二十七条集体协商期限为发出协商要求之日起六十日内,遇特殊情况,双方协商同意可延长十五日。

第二十八条集体协商一般采用会议协商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

一方要求采用会议协商形式的,应当采用会议协商形式。

企业应当为协商会议提供会议场地等必要条件。

第二十九条集体协商采用会议协商形式的,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或者共同主持,也可以邀请双方认可的第三方主持。

集体协商会议纪录应当由全体与会协商代表签字确认。

第三十条集体协商期间,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拒绝或者无正当理由故意拖延集体协商进程;(二)限制、干扰职工一方产生集体协商代表或者拒绝与职工进行集体协商;(三)拒绝或者阻碍职工进入劳动场所、拒绝提供生产工具和其他劳动条件;(四)限制、干扰工会履行职权;(五)拒绝提供集体协商所需材料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六)违法变更或者解除职工方的劳动合同;(七)拒绝执行集体协商调解书;(八)其他可能激化矛盾的行为。

禁止企业对职工一方协商代表进行威胁、恐吓、利诱、限制人身自由,或者进行侮辱、暴力伤害。

第三十一条集体协商期间,职工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停工、怠工形式拒绝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或者以停工、怠工形式要求变更或者解除仍在有效期内的集体合同;(二)捏造事实、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或者煽动、组织、挑拨、串联、威胁、胁迫其他职工参与停工、怠工;(三)破坏企业设备、工具或者强行破坏、阻碍企业正常生产秩序;(四)堵塞、阻碍或封锁企业的出入通道,阻止人员、原材料、货物等进出;(五)威胁或者利诱对方协商代表;(六)限制企业方人员人身自由,或者进行侮辱、威胁、恐吓、暴力伤害;(七)企业已执行集体协商调解书、调停意见书仍组织、参与停工;(八)其他可能激化矛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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