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报送第二次全国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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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标准时点统一更新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标准时点统一更新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标准时点统一更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公布日期】2009.09.29•【文号】国土调查办发[2009]30号•【施行日期】2009.09.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标准时点统一更新工作的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09〕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全面完成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二次调查)工作,保证调查成果的统一性,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的要求,现将二次调查标准时点更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标准时点统一更新工作的重要意义完成标准时点统一更新工作是二次调查全面完成的一项重要标志。

各地要充分认识标准时点统一更新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完成好这项工作任务。

(一)标准时点统一更新是全面完成二次调查的必然要求。

国发〔2006〕38号文件要求,各地要以二次调查初步成果为基础,按照标准时点,统一更新二次调查成果,全面完成二次调查工作。

各地要充分认识到,标准时点统一更新工作是二次调查的一项重要任务,是二次调查工作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标准时点的土地基础数据是二次调查的核心成果。

完成标准时点统一更新,查清标准时点土地资源状况,是二次调查成果的客观真实体现。

(二)标准时点统一更新数据是向国务院上报成果的前提和基础。

二次调查已开展两年多的时间,各地取得的二次调查初步成果时间不一,需要通过开展标准时点更新工作,将各地调查成果统一到同一时点,并以此为基础,进行汇总统计,向国务院上报全国标准时点的二次调查成果。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6.12.07•【文号】国发[2006]38号•【施行日期】2006.12.07•【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查的目的和意义土地调查是我国法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全面查实查清土地资源的重要手段。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作为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目的是全面查清目前全国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的土地基础数据,建立和完善土地调查、统计和登记制度,实现土地资源信息的社会化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

搞好第二次土地调查,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数据,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是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促进社会稳定、保护农民利益等工作的重要内容;是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国民经济宏观调控,实施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和国土资源管理水平的迫切需要;是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国土资源和实施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根本手段。

二、调查内容和时间进度(一)调查内容。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在全国范围内利用遥感等先进技术,以正摄影像图为基础,逐地块实地调查土地的地类和面积,掌握全国耕地、园地、林地、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金融商业服务、开发园区、房地产以及未利用土地等各类用地的分XXX利用状况;逐地块调查全国城乡各类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掌握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状况;调查全国基本农田的数量、分XXX保护状况,对每一块基本农田上图、登记、造册;建立互联共享的覆盖国家、省、市(地)、县四级的集影像、图形、地类、面积和权属为一体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建立土地资源变化信息的调查统计、及时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2008年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2008年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2008年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3.11•【文号】国土调查发[2008]1号•【施行日期】2008.03.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2008年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调查发〔200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自2007年7月1日启动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以下简称国务院38号文件)和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积极组织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

目前,各级土地调查机构人员和调查经费基本到位,《土地调查条例》和相关标准、规范已经颁布,全国性培训基本完成,土地调查宣传工作全面开展,调查底图正在抓紧生产,部分地区已经开展外业调查。

总的来看,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各项工作进展顺利,开局良好,但也存在工作进展不平衡、个别地方调查保障措施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影响着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进度。

2008年是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承前启后的关键一年,也是调查任务最繁重的一年,调查工作的开展情况将直接关系到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目标任务的完成。

现就做好2008年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全面落实第二次土地调查保障措施。

各地要把第二次土地调查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具体行动,加强领导,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好土地调查各项保障性措施。

2008年6月底之前,各省(区、市)要将今年第二次土地调查经费足额落实到位,同时解决好市、县特别是国家级贫困县的调查经费。

要进一步完善本地区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机构,充实调查人员,保障调查工作有效运转。

二、明确责任,加快推进土地调查工作。

各省(区、市)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按照《土地调查条例》和国务院38号文件有关要求,建立第二次土地调查目标责任制,明确市(县)任务和责任,层层将工作任务分解落实。

关于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主要数据成果的公报

关于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主要数据成果的公报

关于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主要数据成果的公报2013-12-30 | 来源:地籍管理司| 【大中小】【打印】【关闭】(2013年12月30日)国土资源部国家统计局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国务院决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二次调查),并以2009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汇总二次调查数据。

二次调查首次采用统一的土地利用分类国家标准,首次采用政府统一组织、地方实地调查、国家掌控质量的组织模式,首次采用覆盖全国遥感影像的调查底图,实现了图、数、实地一致。

全面查清了全国土地利用状况,掌握了各类土地资源家底。

现将主要数据成果公布如下:一、全国主要地类数据耕地:13538.5万公顷(203077万亩)其中,有564.9万公顷(8474万亩)耕地位于东北、西北地区的林区、草原以及河流湖泊最高洪水位控制线范围内,还有431.4万公顷(6471万亩)耕地位于25度以上陡坡。

上述耕地中,有相当部分需要根据国家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和耕地休养生息的总体安排作逐步调整。

全国基本农田10405.3万公顷(156080万亩)。

园地: 1481.2万公顷(22218万亩)林地:25395.0万公顷(380925万亩)草地:28731.4万公顷(430970万亩)城镇村及工矿用地:2873.9万公顷(43109万亩)交通运输用地:794.2万公顷(11913万亩)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4269.0万公顷(64036万亩)另外为其他土地。

二、全国耕地分布与质量状况(一)耕地分布全国耕地按地区划分,东部地区耕地2629.7万公顷(39446万亩),占19.4%;中部地区耕地3071.5万公顷(46072万亩),占22.7%;西部地区耕地5043.5万公顷(75652万亩),占37.3%;东北地区耕地2793.8万公顷(41907万亩),占20.6%。

(二)耕地质量全国耕地按坡度划分,2度以下耕地7735.6万公顷(116034万亩),占57.1%;2~6度耕地2161.2万公顷(32418万亩),占15.9%;6~15度耕地2026.5万公顷(30397万亩),占15.0%;15~25度耕地1065.6万公顷(15984万亩),占7.9%;25度以上的耕地(含陡坡耕地和梯田)549.6万公顷(8244万亩),占4.1%,主要分布在西部地区(见表1)。

5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培训方案的通知

5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培训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文件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土调查办发〔2007〕5号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培训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现将《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培训方案》予以印发。

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培训方案》的要求,抓紧制定本地区的培训实施方案,并于7月31日前将省级培训实施方案报全国土地调查办备案。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二○○七年七月十七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培训方案为规范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培训工作,提高调查成果质量,保证调查任务按时完成,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的精神,按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培训目的与对象(一)主要目的1. 提高各级土地调查技术管理人员的项目管理及质量监控能力,掌握土地调查专业知识、调查操作技术和质量检查控制技能,使其能够胜任本次调查的技术与行政管理工作。

2. 提高专业调查队伍对土地调查技术规程、规定的理解和掌握,统一调查技术要求、操作方法、作业流程和质量标准,保证调查成果的统一性,提高成果质量。

3. 提高师资队伍对土地调查技术规程、规定的理解,统一师资队伍对调查技术方法、作业流程和质量标准的认识,使各级培训统一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

(二)培训对象1. 负责承担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培训的师资人员。

2. 各省级负责调查组织实施协调的行政与技术管理人员。

3. 各市、县级从事土地调查的行政及技术管理人员。

4. 承担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国家级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5. 承担第二次土地调查地方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培训内容依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以及《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编写全国统一的《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培训教材》。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县级调查成果报送方案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县级调查成果报送方案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县级调查成果报送方案附件: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县级调查成果报送方案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县级调查成果报送以县级行政辖区为单位。

成果资料报送时,应同时报送资料清单(见附录1),报送的具体内容及要求如下。

一、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包括数字正射影像图、原始矢量数据格式、标准数据交换格式、元数据和权属代码表等。

(一)数字正射影像图(DOM)。

包括县级全辖区标准分幅DOM及其元数据。

使用国家统一提供的正射影像图建库的县级单位,可不提交;经全国土地调查办同意使用原有影像数据为调查底图的县级单位,需提交相应影像数据。

(二)原始矢量数据格式。

必须带明确的空间参考信息和图幅接合图表,并包括省级下发的县级行政辖区界线面状图层。

数据文件名称采用《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TD/T1016- )。

(三)标准数据交换格式。

按照《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TD/T1016- )规定的VCT格式,原则上一个完整的县级行政辖区提交一个VCT文件。

(四)元数据。

存储描述矢量数据的元数据,格式为XML。

矢量数据元数据依据《国土资源信息核心元数据标准》(TD/T1016- )。

(五)权属单位代码表。

包括乡(镇)级行政区名称及编码、村级行政区划名称及编码、权属单位名称及代码,格式为EXCEL。

二、扫描资料格式为JPG,内容包括“批而未用”土地审批资料等。

三、文字报告格式为WORD,内容包括:(一)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报告。

(二)第二次土地调查技术报告。

(三)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报告。

(四)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分析报告。

(五)第二次土地调查省级验收报告。

(六)第二次土地调查县级调查成果报送报告(见附录2)。

四、汇总统计表格格式为EXCEL,汇总表结构应严格按照《第二次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1014- )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培训教材》规定格式,内容包括:(一)农村土地利用现状一级分类面积汇总表。

(二)农村土地利用现状二级分类面积汇总表。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报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县级调查成果的通知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报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县级调查成果的通知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报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县级调查成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公布日期】2008.08.15•【文号】国土调查办发[2008]62号•【施行日期】2008.08.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报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县级调查成果的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08〕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为保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按时完成,按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实施方案要求,根据2008年工作部署,结合当前各地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进展情况,现将报送县级调查成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要求按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进度要求,东部地区应于2008年上半年基本完成调查、省级预检及验收工作和报送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土地调查办”)核查确认;中部地区及西部重点城市应于2008年年底完成调查和核查确认;其他地区应于2009年10月底前,完成全部核查确认。

各省级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按照“完成一个,验收一个,报送一个”的原则,确保调查底图下发后6个月内完成外业调查、内业处理、数据整理与建库及省级预检和验收工作,并于验收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将验收合格的县级调查成果,报送全国土地调查办。

二、组织形式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县级调查成果报送以县(区、市)为单位,由省级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

全国土地调查办接收成果资料后,出具资料报送回执单。

各省级土地调查办公室应明确专人,负责定期向全国土地调查办报送本地区调查进度和报送成果计划,以便全国土地调查办了解和掌握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国家级核查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技术规定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前言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的有关要求,为规范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的工作流程,统一核查的技术方法,严格质量控制,确保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的真实准确,依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成果检查验收办法等相关的标准和规范,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由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

本规定附录A-O均为规范性附录。

本规定主要起草人:温明炬韩永顺张炳智孙毅高莉辛丽璇曾珏李琪吴明辉参加编写人员:张明达杨祝晖杨冀红梁耘曾巍许实赵磊倪建光刘小芬邓福军付强陈春华目录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2.1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1)2.2项目技术规范 (1)3术语 (1)3.1数字正射影像图 (1)3.2数字高程模型 (1)3.3疑问图斑 (2)3.4样本 (2)3.5简单随机抽样 (2)4总则 (2)4.1目的与任务 (2)4.2土地利用分类 (2)4.3程序 (3)4.4面积量算 (3)4.5计量单位 (3)4.6补充规定 (3)5工作流程 (3)6准备工作 (5)6.1人员准备 (5)6.2仪器、工具和设备准备 (5)7资料检查 (5)7.1要求 (5)7.2提交核查资料 (5)8数据库质量检查 (6)8.1要求 (6)8.2检查内容 (6)9基本农田核查 (7)9.1要求 (7)9.2内容与方法 (7)10面积汇总检查 (8)10.1要求 (8)10.2内容与方法 (8)11地类一致性核查 (8)11.1要求 (8)11.2内容与方法 (8)11.3数据汇总与分析 (9)12地方复核 (11)12.1要求 (11)12.2复核资料 (11)12.3内容与方法 (11)13外业实地核查 (12)13.1要求 (12)13.2准备工作 (12)13.3核查方法与内容 (12)14成果确认 (12)15核查成果与要求 (13)15.1成果文件格式 (13)15.2成果内容 (13)16质量控制 (15)16.1基本要求 (15)16.2工作实施 (16)16.3分阶段质量检查要求 (16)17核查成果评价 (16)17.1内业成果 (16)17.2外业成果 (16)附录 (17)附录A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核查计划任务书 (17)附录B 农村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面积汇总检核表 (18)附录C地类一致性检查疑问类型 (26)附录D 疑问图层新增属性字段结构 (27)附录E地类一致性核查记录表 (28)附录F疑问面积统计表 (30)附录G 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地类核查统计汇总表 (32)附录H 图面要素的表示 (33)附录I 疑问图斑分布图(示意) (34)附录J 外业实地核查记录表 (35)附录K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核查报告格式 (36)附录L 核查信息统计表 (44)附录M 质量检查记录表 (45)附录N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核查成果验收意见 (46)附录O 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核查确认意见 (48)1范围本规定规定了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国家级成果核查的目的、任务、程序、内容、方法及要求等。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报送县级土地调查地方复核成果的通知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报送县级土地调查地方复核成果的通知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报送县级土地调查地方复核成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公布日期】2009.05.18•【文号】国土调查办发[2009]17号•【施行日期】2009.05.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报送县级土地调查地方复核成果的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09〕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为保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地方复核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和统一地方复核成果,全面、准确反映地方复核情况,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国家级成果核查总体方案》(国土调查办发〔2008〕57号)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技术规定》(国土调查办发〔2008〕55号)的有关要求,结合当前各地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进展情况,以及国家级内、外业核查工作的重点内容,现将报送县级土地调查复核成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程序方法县级土地调查地方复核成果报送工作,由省级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

各省级土地调查办公室应在收到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土地调查办”)地方复核通知后,组织县(区、市)有关人员15日内完成地方复核工作,并对复核结果把关,检查合格后,将地方复核资料报送全国土地调查办。

报送的复核调查成果资料不全或存在问题的,由省级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县(区、市)补齐所缺成果资料。

二、报送内容(一)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

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为复核修改后的数据库成果,主要包括原始矢量数据格式、标准数据交换格式、元数据和权属代码表等。

(二)表格成果。

1.××县(区、市)图斑一致性核查记录表。

2.××县(区、市)非疑问图斑一致性核查记录表。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公布日期】2008.06.24•【文号】国土调查办发[2008]58号•【施行日期】2008.06.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08〕58号)各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承担单位、监理单位:为规范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工作,明确职责任务,公正公开分配核查任务,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国土调查办发〔2007〕3号)、《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国土调查办发〔2007〕7号)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国土调查办发〔2007〕48号)的有关要求,我办编制了《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工作管理暂行规定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四日附件: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二〇〇八年七月)目录一、总则二、工作内容及任务分配三、职责分工四、工作要求五、罚则附录附录一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工作流程图附录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核查计划任务书附录三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任务分配流程图附录四涉密调查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一、总则(一)为规范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工作,明确职责任务,公正公开分配核查任务,按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国土调查办发(7)号〕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国土调查办发(48)号〕的有关规定,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土地调查办”)特制定本暂行管理规定。

国务院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组建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通知

国务院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组建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通知

国务院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组建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公布日期】2007.04.03•【文号】土调查办发[2007]1号•【施行日期】2007.04.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务院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组建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0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土地调查办”)的组建工作已经完成,明确了办公室的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组成。

现予印发(见附件)。

请各地严格按照《通知》的有关要求,抓紧成立省级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组建领导小组办公室,明确职责,确定人员,落实经费,保证人、财、物及时到位,并于2007年4月10日前将省级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报全国土地调查办。

联系人:张炳智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邮编:100812电话:************传真:************附件: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内设机构及人员组成。

二〇〇七年四月三日附件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内设机构及人员组成一、主要职责全国土地调查办在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和国土资源部的领导下,贯彻落实领导小组以及部党组的决策,具体负责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组织实施,并负责全国调查成果的维护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

办公室的具体职责分为:(一)组织拟定土地调查规范性文件和工作制度、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规范和数据库建设标准。

(二)编制二次调查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指导审核各地编制本地区土地调查工作计划及年度调查计划。

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

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土地调查办”)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确保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关于组建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工作规则》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全国土地调查办在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国务院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和国土资源部的领导下,贯彻落实领导小组决策,具体负责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组织实施,以及全国调查成果的维护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

第三条全体工作人员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勤于实践,大胆创新;认真务实,讲求实效;顾全大局,服从安排;忠于职守,清正廉洁。

第四条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开拓创新,运用新思路、新技术、新方法解决调查中的实际问题。

精简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第五条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各负其责。

各工作组之间要密切配合,协商解决各种政策、技术等方面的问题。

第六条全国土地调查办要加强与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沟通;加强与国土资源部各司局、部各直属事业单位的协调配合;加强对各地调查工作的检查指导。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全国土地调查办的具体职责为:(一)组织拟定土地调查规范性文件和工作制度、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规范和数据库建设标准。

(二)编制二次调查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指导审核各地编制本地区土地调查工作计划及年度调查计划。

(三)组织二次调查工作任务的实施。

主要包括:编制国家级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和实施方案;负责省级及计划单列市的土地调查方案的审查批复;组织土地调查专业队伍资质审查,组织中央调查任务的招投标等工作。

(四)负责组织收集和定购全国土地调查基础资料和遥感数据;负责组织调查基础底图的制作、处理和提供等。

(五)负责各省级土地调查成果的检查和验收。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土地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土地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总体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权属与登记统计【发文字号】国土调查办发[2008]57号【发布部门】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发布日期】2008.07.16【实施日期】2008.07.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08]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为保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质量,规范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核查工作,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国土调查办发〔2007〕3号)、《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国土调查办发〔2007〕7号)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国土调查办发〔2007〕48号)的有关要求,我办编制了《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总体方案》,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六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总体方案摸清土地资源家底,掌握真实的土地利用状况,获取准确的土地基础数据,是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二次调查”)工作的主要目的。

成果核查作为二次调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全国土地调查成果真实、准确的重要手段,是保证调查成果质量的有效措施,是做好二次调查工作的关键。

为确保二次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任务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的要求,依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国土调查办发〔2007〕3号)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国土调查办发〔2007〕7号),特制定本方案。

一、核查任务(一)农村土地调查成果核查。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报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县级控制界线有关成果的通知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报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县级控制界线有关成果的通知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报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县级控制界线有关成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公布日期】2009.03.09•【文号】国土调查办发[2009]12号•【施行日期】2009.03.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报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县级控制界线有关成果的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09】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各级调查控制界线的确定以及控制面积的量算是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工作,为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应严格按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要求,利用我办下发的国界线、省级土地调查控制界线和沿海调查控制界线,依据县级行政勘界成果以及土地详查和变更调查资料,确定县级土地调查控制界线,并量算控制面积。

同时,组织开展质量检查,确保控制界线位置准确,面积正确。

二、下发的国界线、大陆和岛屿零米线以及控制面积数据,不得擅自改动。

对使用中出现的问题,应将问题所涉及图幅数据(线层、面层)、相应影像、调整内容及说明等材料一并报我办,经核实同意调整后,由我办重新下发该界线及控制面积。

下发的省级界线确需调整的,相邻省份应自行协商,能够达成一致意见的,共同将调整后界线及所涉及的图幅数据(线层、面层)和调整说明一并报我办,经核实确认,同意调整的,由我办重新下发该界线及控制面积;不能够达成一致意见的,不允许单方调整。

对于下发岛屿数据中遗漏的岛屿,可依据调查底图和有关资料自行补充调查,并将增补的岛屿报我办备案;调查底图覆盖不到的岛屿或没有相关资料的,应将遗漏岛屿名称和位置报我办,经核实处理后下发该遗漏岛屿数据。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二次全国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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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外业核查调查员证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管理机构【发文字号】国土调查办发[2009]16号【发布部门】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发布日期】2009.04.27【实施日期】2009.04.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外业核查调查员证的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09〕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为保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国家级外业核查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标识使用说明》的相关规定,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土地调查办”)以便函形式告知当地土地调查办公室,开展外业核查工作的具体时间和工作内容,并统一制作外业核查调查员证,在外业核查工作中使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员证使用外业核查调查员证是外业核查工作人员证明身份和开展外业核查的专用凭证和标志,外业核查人员在进入核查工作区,开展外业核查工作时,必须全程佩戴。

外业调查员证在使用中由持证人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复制、转借、抵押、赠送。

此证件在规定的期限内有效。

二、调查员证介绍外业核查调查员证由全国土地调查办监制,全国统一编号,调查员证尺寸约为11.5cm (长)×8.3cm(宽),正面为蓝色背景,左上角标有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标识,正中贴有工作人员照片,照片下方印有工作人员姓名、调查员证编号及有效期限。

证件背面列有外业核查职责义务和全国土地调查办联系电话(具体版式见附件)。

三、实地检查职责外业核查工作人员开展实地核查,主要工作包括:根据全国土地调查办确定的抽查区域,实地检查抽取的疑问图斑的地类、形状特征、范围界线等;检查线状地物的地类、走向等,实地测量线状地物宽度;检查补测地物与实地的一致性,实地认定“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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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城镇土地调查
直接利用城镇土地调查成果,将“城镇土地利用现状汇总表”中的“铁路用地”、“公路用地”、“机场用地”、“港口码头用地”、“公共设施用地”、“街巷用地”的地类面积,转录至“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础设施用地面积统计汇总表”(见表2)相应栏内。
(三)金融商业服务用地
1.定义
指用于金融服务和商业服务场所的用地。
二、任务
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农村土地调查和城镇土地调查数据汇总成果基础上,收集其他有关资料,采用统计的方法,获得专项用地的面积、类型和分布等状况,并进行综合分析。
三、步骤
(一)准备工作。根据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当地开展农村土地调查、城镇土地调查和已有其他资料等状况,制定本地区开展专项用地面积调查统计实施细则。
3.统计
收集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开发区四至范围的函》(国土资函[2005]778号)要求,根据对清理整顿后保留的开发园区四至勘测定界结果,将开发园区的名称(全称)、面积和批准文号,填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开发园区用地面积统计汇总表”(见表4)相应栏内。
(五)房地产用地
1.定义
指住宅用地、商服用地。
1.定义
指为社会生产和居民生活提供公共服务的设施的用地。
2.内容
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二级类的“铁路用地”、“公路用地”、“机场用地”、“港口码头用地”、“公共设施用地”、“街巷用地”的地类面积。
3.统计
(1)农村土地调查
直接利用农村土地调查成果,将农村土地调查成果的“土地利用现状二级分类面积汇总表”中的“铁路用地”、“公路用地”、“机场用地”、“港口码头用地”的地类面积,转录至“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础设施用地面积统计汇总表”(见表2)相应栏内。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专项用地调查统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国土资源通讯》
【年(卷),期】2007()1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总页数】2页(P26-2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3
【相关文献】
1.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 [J], ;
2.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 [J], ;
3.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 [J], ;
4.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 [J], ;
5.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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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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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
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房地产评估》
【年(卷),期】2007(000)010
【摘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已经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总页数】6页(P8-12,2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01.2
【相关文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J], ;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J], ;
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通知的意见的通知 [J], ;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J], 无
5.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要求在土地调查中查清权属争议调处情况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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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报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县级调查成果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权属与登记统计
【发文字号】国土调查办发[2008]62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
【发布日期】2008.08.15
【实施日期】2008.08.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报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县级调查成果
的通知
(国土调查办发〔2008〕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为保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按时完成,按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实施方案要求,根据2008年工作部署,结合当前各地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进展情况,现将报送县级调查成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要求
按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进度要求,东部地区应于2008年上半年基本完成调查、省级
预检及验收工作和报送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土地调查办”)核查确认;中部地区及西部重点城市应于2008年年底完成调查和核查确认;其他地区应于2009年10月底前,完成全部核查确认。

各省级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按照“完成一个,验收一个,报送一个”的原则,确保调查底图下发后6
个月内完成外业调查、内业处理、数据整理与建库及省级预检和验收工作,并于验收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将验收合格的县级调查成果,报送全国土地调查办。

二、组织形式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县级调查成果报送以县(区、市)为单位,由省级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

全国土地调查办接收成果资料后,出具资料报送回执单。

各省级土地调查办公室应明确专人,负责定期向全国土地调查办报送本地区调查进度和报送成果计划,以便全国土地调查办了解和掌握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国家级核查工作顺利进行。

三、成果内容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县级调查成果报送的主要内容包括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扫描资料、文字报告、汇总表格、数据库质量检查结果和其他相关资料等。

报送的成果资料中,汇总表格以纸质形式和电子形式同时提交;省级验收报告、县级调查成果报送报告和资料清单以纸质形式提交;其他内容均以电子形式提交,报送的具体内容和要求见附件。

报送的调查成果资料不全或存在问题的,由省级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县(区、市)补齐所缺成果资料。

调查成果需修改或不合格需修改后再次报送时,应重新提交所有成果。

附件: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县级调查成果报送方案。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县级调查成果报送方案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县级调查成果报送以县级行政辖区为单位。

成果资料报送时,应同时报送资料清单(见附录1),报送的具体内容及要求如下。

一、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
包括数字正射影像图、原始矢量数据格式、标准数据交换格式、元数据和权属代码表等。

(一)数字正射影像图(DOM)。

包括县级全辖区标准分幅DOM及其元数据。

使用国家统一提供的正射影像图建库的县级单位,可不提交;经全国土地调查办同意使用原有影像数据为调查底图的县级单位,需提交相应影像数据。

(二)原始矢量数据格式。

必须带明确的空间参考信息和图幅接合图表,并包括省级下发的县级行政辖区界线面状图层。

数据文件名称采用《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
(TD/T1016-2007)。

(三)标准数据交换格式。

按照《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TD/T1016-2007)规定的VCT 格式,原则上一个完整的县级行政辖区提交一个VCT文件。

(四)元数据。

存储描述矢量数据的元数据,格式为XML。

矢量数据元数据依据《国土资源信息核心元数据标准》(TD/T1016-2003)。

(五)权属单位代码表。

包括乡(镇)级行政区名称及编码、村级行政区划名称及编码、权属单位名称及代码,格式为EXCEL。

二、扫描资料
格式为JPG,内容包括“批而未用”土地审批资料等。

三、文字报告
格式为WORD,内容包括:
(一)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报告。

(二)第二次土地调查技术报告。

(三)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报告。

(四)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分析报告。

(五)第二次土地调查省级验收报告。

(六)第二次土地调查县级调查成果报送报告(见附录2)。

四、汇总统计表格
格式为EXCEL,汇总表结构应严格按照《第二次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1014-2007)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培训教材》规定格式,内容包括:
(一)农村土地利用现状一级分类面积汇总表。

(二)农村土地利用现状二级分类面积汇总表。

(三)农村土地利用现状一级分类面积按权属性质汇总表。

(四)耕地坡度分级面积汇总表。

(五)基本农田情况统计表。

(六)飞入地土地利用现状一级分类面积汇总表。

(七)飞入地土地利用现状二级分类面积汇总表。

(八)第二次土地调查情况统计表。

(九)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变化流量表。

(见附录3)
(十)田坎系数测算数据表。

(十一)海岛土地利用现状一级分类面积汇总表(县级行政辖区中包含海岛,需提
交)。

(十二)海岛土地利用现状二级分类面积汇总表(县级行政辖区中包含海岛,需提交)。

(十三)土地利用现状一级分类面积汇总表(城镇土地调查全部完成,需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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