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节能监察规定(
发改委6号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第 6 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特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现予发布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臵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二章节能评估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09•【字号】沪府规〔2023〕17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3〕1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23年12月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备案基本程序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行为,根据国务院印发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上海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筹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筹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未列入《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的项目,按照《上海市政府备案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备案目录》)要求和属地原则进行备案。
外商投资项目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市项目备案机关(以下简称“项目备案机关”)是指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区级投资主管部门以及根据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对所属区域内项目实施备案的机构。
根据《备案目录》,明确项目备案机关分工。
第四条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应当依法由企业进行自主决策并自担风险,项目备案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得非法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
第五条项目备案机关应当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管理办法(2023)
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强化节能审查闭环管理,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节能验收工作,是指本市节能审查部门按照《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谁审查、谁验收”的原则,对其审查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项目投入生产和使用前,检查、核实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向节能审查部门申请对该项目开展节能验收工作。
分期建设、投入生产使用的项目,应分期进行节能验收。
申请验收时,建设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一)《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申请表》;(二)节能验收自查报告。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根据节能验收工作需要,提供可证明落实节能审查意见中节能措施的相关文件,如设备采购合同及发票、设备检测报告、竣工图及设计方案等。
第五条节能审查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的节能验收申请后应组织节能验收工作,验收工作由节能审查部门组织开展,也可委托节能评审机构开展(以下简称验收单位)。
验收一般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单位补正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验收时限内。
第六条节能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工作内容:(一)项目主要耗能工艺、节能技术方案、主要用能设备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情况;(二)项目落实国家及上海市节能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中强制性要求情况;(三)关口计量器具信息;(四)项目接入上海市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情况(适用于等价值5000吨标准煤以上项目);(五)项目接入所在区国家机关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情况(适用于1万平方米以上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第七条节能验收工作以文件检查和现场查验核实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文件检查主要是将建设单位提交的验收材料和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进行对比,检查其与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相符性。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7.16•【字号】沪府规〔2021〕8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1〕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21年7月16日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投资决策第三章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是指使用市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市级政府投资机构投资,且由市级政府资金平衡的项目,纳入市级政府投资管理。
第三条市级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
第四条市级政府投资资金按照项目安排,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为主;也可以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安排市级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作为投资主管部门履行市级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能,履行相应的市级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第六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市发展改革委和其他有关部门通过上海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国家计委等印发《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篇(章)”编制及评估的通知》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印发《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篇(章)”编制及评估的通知》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建设部/计交能[1997]2542号(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计交能〔1997〕2542号文印发,交通部厅体法字〔1998〕9号文转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计经委)、经贸委、建委(建设厅),国务院有关部门: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节能审查,保证工程项目合理利用和节约能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要求,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制定了《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篇(章)”编制及评估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篇(章)”编制及评估的规定第一条为保证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做到合理利用能源和节约能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必须包括“节能篇(章)”。
“节能篇(章)”应经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评估。
凡无“节能篇(章)”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未经评估,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三条“节能篇(章)”应分析建设项目的建筑、设备、工艺的能耗水平和其生产的用能产品的效率或能耗指标。
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指标、工艺和设备的合理用能、主要产品能源单耗指标要以国内先进能耗水平或参照国际先进能耗水平作为设计依据。
工程项目应符合建设标准、技术标准和《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中节能要求。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和改造工程项目设计必须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国家和行业节能设计标准,不得采用国家已公布的限制(或停止)生产的产业序列、规模,或行业已公布限制(或停止)的旧工艺翻版扩产增容及选用淘汰产品。
第五条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节能部门负责审查、监督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节能篇(章)”的节能措施与能耗指标,并监督其设计、建设及项目竣工后的验收。
第六条现有建设标准、技术标准中有关合理利用能源和节能的具体要求,要根据促进技术进步的原则和具体执行情况,每隔五年修订一次。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2006)的通知(发改环资[2007]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2787号)精神,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规划、新、改、扩建工程)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我们对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现有可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产业和技术政策、标准和设计规范进行了收集、整理。
在此基础上,编制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2006),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鉴于有的标准标龄较长,个别指标落后于当前实际情况,我们正在组织有关单位抓紧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请在执行过程中,结合本地、本行业情况从严掌握。
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七年一月五日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及审查指南(2006)一、相关法律法规、规划和产业政策(一)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6.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6号)7.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7号)8.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部长令第76号)9.公路工程节能管理规定(试行)(交体法发【1997】840号)10.铁路实施《节约能源法》细则(铁道部1998年7月23日发布)11.交通行业实施《节约能源法》细则(交通部2000年6月16日发布)12.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发改环资【2004】2505号)(二)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等1.国务院关于发布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2005】40号)2.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令第40号)3.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计交能【1996】905号)*4.铁路节能技术政策(铁道部1999年9月7日颁布)5.煤矸石综合利用技术政策要点(国经贸资源【1999】1005号)6.钢铁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改委第35号令)7.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改委第50号令)8.电石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公告2004年第76号)9.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公告2004年第76号)10.焦化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公告2004年第76号)11.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公告2006年第40号)12.电解金属锰企业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公告2006年第49号)13.关于加快铝工业结构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589号)14.关于规范铅锌行业投资行为加快结构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1898号)15.印发关于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609号)16.关于加强热电联产管理的规定(计基础【2000】1268号)17.关于进一步做好热电联产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计基【2003】369号)18.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技术(国家发改委2005第65号)二、工业类相关标准和规范(一)管理及设计方面的标准和规范1.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 15587-19952.火力发电厂节约能源规定(试行)(能源节能【1991】98号)3.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照明设计技术规定SDGJ56-19934.风电场风能资源评估方法GB/T 18710-20025.水利发电厂照明设计规范 DL/T 5140-20016.电力行业一流火力发电厂考核标准(修订版)(电综【1997】577号)7.火力发电厂燃料平衡导则DL/T606.2-19968.火力发电厂热平衡导则DL/T606.3-19969.火力发电厂电能平衡导则DL/T606.4-199610.热电联产项目可行性研究技术规定(计基础【2001】26号)11.钢铁企业设计节能技术规定YB9051-98 *12.石油地面工程设计节能技术规范SY/T6420-199913.石油库节能设计导则SH3002-200014.石油化工厂合理利用能源设计导则SH3003-200015.药用玻璃窑炉经济运行管理规范YY/T 0248-199616.聚氨酯泡沫塑料预制保温管CJ/T 3002-199217.机械行业节能设计规范JBJ 14-200418.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GB50264-199719.医药工业企业合理用能设计导则YY/T 0247-199620.制浆造纸厂设计规范QB6001-199121.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 50185-199322.气田地面工程设计节能技术规定SY/T 6331-199723.石油工业加热炉型式与基本参数SY/T 0540-199424.原油长输管道工程设计节能技术规定SY/T 6393-199925.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26.橡胶工厂节能设计规范GB50376-200627.渔船冰鲜鱼舱绝热结构形式SC/T 90750-1994(二)产品能耗定(限)额方面的标准1.九种高耗电产品电耗最高限额(国经贸资源【2000】1256号)*2.重有色金属矿山生产工艺能耗YS/T 108-19923.铝加工企业产品能源消耗定额YS/T109.2-1992 *4.铝冶炼企业产品能源消耗定额YS/T 103-2004......。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06•【字号】沪府发[2013]2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3〕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3年1月6日上海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推进本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推进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并负责市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并负责区(县)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指导下,组织开展本系统内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市节能监察中心负责本市公共机构节能监察工作。
第四条市和区(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考核评价结果应当纳入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体系。
各级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管理的规章制度,开展各项节能管理工作。
公共机构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节能工作。
第五条市和区(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协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公共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节能意识,提高节能管理水平。
第六条市和区(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等财政资金应当积极支持公共机构开展节能工作并给予保障。
上海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市质监局关于上海市重点用能单位加强节能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
上海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市质监局关于上海市重点用能单位加强节能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正文:---------------------------------------------------------------------------------------------------------------------------------------------------- 上海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市质监局关于上海市重点用能单位加强节能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本市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确保上海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上海市重点用能单位加强节能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
本《意见》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含5000吨)的单位,市经委会同市统计局每年定期公布本市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
市经委负责本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监督工作。
市经委主管的上海市节能监察中心对全市重点用能单位进行节能监察。
各区县、各控股集团公司分管本属地或本系统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
1、建立管理体系,明确领导责任重点用能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和上海市人大《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等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节能管理机构,企业法人为节能管理第一责任人,配备能源管理专业人员,并将本单位节能目标和责任,层层分解,实行逐级考核和节能目标管理。
各区县应根据本区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的重点用能单位,并与之签订目标责任书。
各控股集团公司与本系统的重点用能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
2、编制节能规划,进行能源审计,建立能源利用状况分析报告制度重点用能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和标准,编制一次节能规划和进行能源审计。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2.25•【字号】沪发改投〔2018〕284号•【施行日期】2018.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发改投〔2018〕284号各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上海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细则》,为进一步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强化市级政府投资资金统筹平衡,我们制订了《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12月25日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为了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强化市级政府投资资金统筹平衡,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使用市级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纳入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以下简称“项目储备库”)。
列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决策时应当优先考虑。
市级政府投资资金,包括市级政府预算内投资(预算内基本建设支出)、市级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外贷款等。
政府投资机构投资,并由市级政府资金平衡的项目,纳入市级政府投资管理。
第三条(责任分工)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储备库项目的审核、管理和更新工作;相关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储备库项目的初审和申报工作。
第四条(申报时间)储备库项目实行集中申报。
每年8月1日至8月30日,相关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的具体要求,集中报送申请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12•【字号】沪府办发[2008]18号•【施行日期】2008.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08〕1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六月十二日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大对本市节能减排的支持力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上海市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沪府发〔2007〕25号),根据“统筹存量、扩大增量、支持重点”的原则,设立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鼓励对现有设施、设备或能力等进一步挖潜和提高,把政策聚焦在节能和减排的增量上,用于支持原有资金渠道难以覆盖或支持力度不够且矛盾比较突出的节能减排重点方面,原则上不用于安排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市原存量资金已明确规定的用途不变。
二、资金来源专项资金在统筹存量资金的基础上,由市级财政预算专项安排。
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为:(一)市级财政预算资金;(二)实施差别电价电费收入;(三)市政府确定的其他资金来源。
三、支持范围(一)城市能源储备及运行安全保障。
重点用于支持经市政府批准实施的煤炭、成品油、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能源储备;电力迎峰度夏、燃气迎峰度冬等。
(二)可再生能源利用和新能源开发。
重点用于支持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开发应用。
鼓励支持石油制品替代能源、氢能等新能源的应用。
(三)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收费标准)
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节能评估管理机制,依据《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有关节能评估咨询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节能评估机构”)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是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中,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节能分析篇(章)的评估。
本办法所称的节能评估机构库,是指具有一定资质,能够承担节能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的集合。
第四条 [运作机制]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中的节能评估总体指导和协调。
市和区(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和机构(以下统称审批部门)按照谁负责项目审批(核准)、谁委托节能评估的原则,遵照本办法委托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分析篇(章)的评估。
市工程咨询行业协会受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委托,负责节能评估机构库的建设、运行、维护、管理,提供相关信息支持,开展节能评估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管等工作。
有关节能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接受审批部门节能评估委托,并按要求完成节能评估工作。
第五条 [节能评估机构库的建立]节能评估机构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自愿的原则组建。
市工程咨询行业协会负责受理节能评估机构的报名和资格审查,择优确定入库机构。
入库机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定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评估咨询的工程咨询资质,或依法取得的其他相关节能评估资质。
(二)近三年开展与节能相关的工程咨询工作业绩不低于5项。
(三)具有节能相关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
(四)项目负责人须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并从事节能相关工作10年以上。
第六条 [评估机构确定的原则]节能评估机构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有关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有关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沪国资委规[2022]300号各出资企业、事业单位:《上海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2年4月16日市国资委第五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
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二日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资主体)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投资事项)本办法所称的投资事项包括企业的对外投资(含设立全资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固定资产投资(含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金融投资(含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等。
第四条(市国资委职责)(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
(二)督促企业组织实施年度投资计划。
(四)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五)《公司法》规定的其他法定职责。
第五条(企业职责)企业是投资活动的主体,必须制定并执行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六条(产权代表职责)在对投资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代表负责贯彻出资人意图,报告投资管理情况。
第七条(监事会职责)企业监事会负责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市国资委报告有关情况。
第八条(投资管理原则)企业投资活动和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城市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二)符合国资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四)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五)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的发展;(六)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七)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八)充分进行科学论证,项目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国内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沪府发[2011]3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1〕3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08年1月市政府印发的《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沪府发〔2008〕6号)即行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能源结构,完善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加强节能降耗的源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等规定和《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其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评审、审查及后续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体制)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对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进行总体指导、协调和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和其他由市政府确定的机构(包括上海化学工业区管委会、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张江高科技园区管委会、临港产业区管委会、长兴岛开发建设管委会办公室、虹桥商务区管委会、国际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等)以及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等项目审批部门(以下统称“节能审查机关”),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各自所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具体实施。
由其他机关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其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市建设交通、财政、质量技监、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市节能监察中心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对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日常节能监察工作。
第四条(涵义)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沪发改环资(2011)134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11)134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沪府发〔2011〕38号)的有关规定,做好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现将《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固定资产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6号令)以及《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沪府发〔2011〕38号)有关规定和要求,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节能评审管理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节能评审机构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节能评审机构,是指具有一定资质,能够承担节能评审任务的专业机构。
第四条[管理机制]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机构管理工作的总体指导、协调和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和其他由市政府确定的机构(包括上海化学工业区管委会、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张江高科技园区管委会、临港产业区管委会、长兴岛开发建设管委会办公室、虹桥商务区管委会、国际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等)以及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等项目审批部门(以下统称“节能审查机关”),在各自所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权限范围内,遵照本办法委托节能评审机构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工作。
市工程咨询行业协会接受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的委托,负责受理节能评审机构的申报,组建本市节能评审专家库,并负责专家库日常维护和管理。
有关节能评审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接受节能审查机关的委托,按要求完成节能评审工作。
《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库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11)136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沪府发〔2011〕38号)的有关规定,做好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现将《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固定资产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6号令)以及《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沪府发…2011‟38号)有关规定和要求,为建立规范、科学、高效的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管理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其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库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库,是指具有一定资质和节能评估能力,自愿接受入库管理,能够承担编制节能评估文件任务的机构的集合。
第四条[管理机制]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库的建设管理和协调指导。
市工程咨询行业协会接受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经济信息化委的委托,具体负责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库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五条[入库基本条件]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自愿的原则建立,并对入库的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以下简称“入库机构”)实行分级管理。
入库机构除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相应的分级管理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二)具有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定的编制项目建议书、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评估咨询资格的工程咨询单位,或已经国家或本市有关部门备案的节能服务机构或节能量审核机构;(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四)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
附件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内容深度要求一、评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划、行业准入条件、产业政策,能效指南、相关标准及规范,节能技术、产品推荐目录,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等目录,以及相关工程资料和技术合同等。
二、项目概况(一)建设单位基本情况。
建设单位名称、性质、地址、邮编、法定代表人、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企业运营总体情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建设地点、项目性质、建设规模及内容、项目工艺方案、总平面布置、主要经济技术指标、项目进度计划等(改、扩建项目需对项目原基本情况进行说明)。
(三)项目用能概况。
主要供、用能系统与设备的初步选择,能源消耗种类、数量及能源使用分布情况(改、扩建项目需对项目原用能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说明)。
三、能源供应情况分析评估(一)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条件及消费情况。
(二)项目能源消费对当地能源消费的影响。
四、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一)项目选址、总平面布置对能源消费的影响。
(二)项目工艺流程、技术方案对能源消费的影响。
(三)主要用能工艺和工序,及其能耗指标和能效水平。
(四)主要耗能设备,及其能耗指标和能效水平。
(五)辅助生产和附属生产设施及其能耗指标和能效水平。
五、项目能源消耗及能效水平评估(一)项目能源消费种类、来源及消费量分析评估。
(二)能源加工、转换、利用情况(可采用能量平衡表)分析评估。
(三)能效水平分析评估。
包括单位产品(产值)综合能耗、可比能耗,主要工序(艺)单耗,单位建筑面积分品种实物能耗和综合能耗,单位投资能耗等。
六、节能措施评估(一)节能措施1、节能技术措施。
生产工艺、动力、建筑、给排水、暖通与空调、照明、控制、电气等方面的节能技术措施,包括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应用,余热、余压、可燃气体回收利用,建筑围护结构及保温隔热措施,资源综合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等。
2、节能管理措施。
节能管理制度和措施,能源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能源统计、监测及计量仪器仪表配置等。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正文:----------------------------------------------------------------------------------------------------------------------------------------------------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1998年9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能源,是指煤炭、原油、天然气、电力、焦炭、煤气、热力、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生物质能和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本条例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减少从能源生产到消费各个环节中的损失和浪费,更加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节能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本市节能工作应当遵循宏观调控、依法管理,技术进步、降耗增效,人人参与、有效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制定节能规划,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进节能技术进步,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改善能源的开发、加工转换、输送和供应,逐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国民经济向节能型发展。
第六条本市鼓励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建立和完善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培育和规范节能技术市场,促进高新技术节能产品的产业化。
第七条各行各业应当加强节能宣传和教育,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推进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全过程节能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
第八条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是本市节能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节能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6.17•【字号】沪府办〔2020〕40号•【施行日期】2020.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府办〔2020〕4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6月17日上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完善国有资产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等法律法规政策,参照《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直接出资或者监管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实际控制,以下称“市属国有企业”)及其下属各级全资企业、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以下称“子企业”)。
市属国有企业及其下属子企业统称为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对企业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前款所称规定,包括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
前款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照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照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上海市节能监察试行办法
上海市节能监察试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9.03.01•【字号】沪经节[1999]106号•【施行日期】199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上海市节能监察试行办法(沪经节(1999)106号一九九九年三月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合理用能方面的合法权益,使节能监察行为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市节能监察中心(以下简称市节能监察中心)是市人大以法规授权的行政执法事业单位.隶属于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节能监察,是指市节能监察中心对能源使用、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行使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的行为。
第四条本市范围内实施节能监察,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节能监察应当遵循依法处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高效、廉洁、公正、公开的原则,及时纠正和查处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六条本市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节能监察工作。
第七条节能监察建立举报受理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市节能监察中心举报,并依法受到保护。
第二章节能监察内容第八条市节能监察中心对用能单位和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遵守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日常监察。
第九条节能监察具体包括下列内容:(一) 对固定资产技资工程项目设计和建设以及项目建成后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进行监察。
(二) 对设计单位在设计中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三) 对本市内环线(内环高架路→南浦大桥→龙阳路→罗山路→杨浦大桥→内环高架路)以内新建燃煤锅炉实施行政处罚。
(四) 对能源、生产经营单位擅自停止或者减少供能,以及供能质量不符合标准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29•【字号】沪府发[2008]6号•【施行日期】2008.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府发〔2008〕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为加强节能降耗的源头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等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分析篇(章)的编制、评估、审查及后续监管,适用本办法。
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条(管理体制)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负责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总体指导和协调。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外资委和其他由市政府确定的机构(包括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临港新城管委会、上海化学工业区管委会、张江高科技园区管委会、洋山保税港区管委会等)以及区县投资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部门”),按照本办法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具体实施。
市建设交通、财政、质量技监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市节能监察中心依照本办法,做好有关节能监察工作。
第四条(节能评估和审查的指南)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应当会同市建设交通委、市质量技监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对实施节能评估和审查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划、政策、标准和规范等进行汇编,制定并更新本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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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节能监
察规定(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节能管理
【发文字号】沪经节[2000]第435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0.05.15
【实施日期】2000.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经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节能监察规定(试行)》的通知
(沪经节[2000]第435号)
各区、县、局(公司)、控股(集团)公司、浦东新区及各设计院、有关企业节能主管部门: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节能管理,保证工程项目合理利用和节约能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的有关规定。
现将《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节能监察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
搞好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书能管理,将节能工作从规划设计的源头抓起,并贯穿于工程项目的全过程,是抓好节能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希望各单位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有关部门职责,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五月十五日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节能监察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节能管理,提高全社会的节能水平及能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根据《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报告"节能篇(章)"编制及评估的规定》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设计、施工、验收及投运。
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是指新建、改建及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是本市节能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工程项目节能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市经委主管的上海市节能监察中心(以下简称市节能监察中心)负责本市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