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
2024全新精品新婚姻法(2024)
01 02 03 04
赡养扶助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 和保护的义务。
继承权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 利。
13
其他家庭成员间关系
祖孙关系
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应当 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
兄弟姐妹关系
兄弟姐妹之间应当互相帮助,团结友爱,和睦相处 。在特殊情况下,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 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 的义务。
2024全新精品新婚姻法
2024/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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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2024/1/24
• 婚姻法概述与背景 • 结婚制度及条件 • 家庭关系与权利义务 • 离婚制度及程序 • 财产分割与继承问题 • 法律责任与救济途径
2
01
婚姻法概述与背景
Chapter
2024/1/24
3
婚姻法的定义与作用
婚姻法定义
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规定婚姻、家庭等身份关系 的发生、变更和终止,以及基于上述身份关系而产生的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和。
10
03
家庭关系与权利义务
Chapter
2024/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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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权利义务关系
夫妻双方应互相尊重对方的人格 尊严和个人自由,不得实施家庭 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夫妻双方应共同承担家庭义务, 协商确定家务劳动分工。
忠实义务 互相尊重
共同财产制 家务劳动分工
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维护婚 姻的专一性和排他性。
个人债务处理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 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 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婚姻家庭法律讲座
婚姻家庭法律讲座概述婚姻家庭法是指对婚姻、家庭关系进行调整和管理的法律规定。
婚姻家庭法律的顶层设计是以国家的宪法和民法典为基础,以立法机关对《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旨在保障妇女和子女的权益,以及规范婚姻家庭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婚姻法婚姻法的基本要素婚姻法是规范婚姻关系的基本法律,阐明了婚姻关系的基本构成要素和产生、变更、解除等规定。
婚姻关系是在一定的法定条件下,男女双方自愿建立起的法律关系。
其主要构成要素有:夫妻双方必须年满22岁、男女双方自愿建立婚姻关系、只允许一夫一妻制等。
婚姻法的主要规定1.婚姻各方互相尊重,并要求对方家庭成员互相尊重。
2.夫妻具有平等的姓氏选择权,可以选择使用自己或配偶的姓氏,但只能选择一个姓氏。
3.婚姻关系不得侵犯合法财产和其他权益。
4.婚姻关系变更需要经过法定程序,如离婚程序等。
5.暴力家庭成员有关的调解、保护令等纠纷处理手段等。
继承法继承法的主要规定继承法是指规定死者遗产继承方式的法律,主要规定如下:1.死者的遗产由其合法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
如父母、儿女、配偶等之间的继承比例等。
2.源于遗嘱的继承规定。
3.遗产继承程序等规定。
遗产分配的问题遗产分配的问题是继承法中的一大核心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遗产分配中,应尽可能将财产分配合理。
特别是在夫妻关系中,对财产的分配应有真实性和公正性。
2.继承人有竞争时,应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分配。
3.对于遗嘱规定的继承方案,应按照遗嘱规定分配遗产。
家庭暴力防治法家庭暴力的危害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对其它家庭成员实施的暴力行为,主要包括对家庭成员的身体、言语、性、经济等方面的暴力。
家庭暴力不仅对受害者的身体、心理健康造成损害,还会影响家庭、甚至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主要内容1.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家庭成员,应当依法承担其法律责任。
2.管辖机关在防止和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应当尊重案件当事人的意见和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华类开放分:法律、婚姻、婚姻法、婚姻家庭法、中国法律目录•婚姻法的概念•婚姻法在不同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历•外国婚姻法的史与概况历发现•中国婚姻法的史与展状华•中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结•第二章婚•第三章家庭关系•第四章离婚责•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任•第六章附则简•新中国婚姻法史•司法解释1•司法解释2•相关法规•第四章离婚责•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任•第六章附则简•新中国婚姻法史•司法解释1•司法解释2•相关法规wofmarriage调规指“婚姻之法”/“婚姻法律”/整婚姻关系的法律范见〖参婚姻家庭法、民法典、民法〗2.marriagelaw单特指行的“婚姻法”婚姻法的概念婚姻法是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范的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调规总现别间权义务调表。
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是夫妻的利和等。
从整对质产财产象的性看,婚姻法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关系,又包括由此而生的夫妻关系。
婚姻法的内容多数行性范,概念上有广和狭的区,广的婚姻法的整象除婚为强规义义别义调对还扩义1950年和1980年的《中人民共和国华姻外,包括家庭关系,其名称是在大意上使用的,如结规员间权义务规。
婚姻法》中既有婚、夫妻关系和离婚的定,又有关于父母子女和其他家族成利的定较亲较义宽实际义调对仅其内容属法窄,但狭的婚姻法,上是婚姻家庭法。
狭的婚姻法的整象限于严义尔维亚义规婚姻关系,其名称是在格意上使用的,如《南斯拉夫塞社会主共和国婚姻法》定:“婚姻和婚姻中的法律关系由本法定”,不涉及其他事。
规项婚姻法在不同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时处编婚姻法在各个代、各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于不同的地位,其制方法也不尽相同。
古代法律多采取法合体的形式,不中国、外国,都没有独立的婚姻法。
有关婚姻家庭的定诸论规,一般都包括够备伦规义调在内容的一法典内。
期中庞杂统长时,婚姻立法不完,因此,理范和宗教教在整婚姻关系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婚姻家庭法》课程教学大纲
婚姻家庭法课程教学大纲Marriage and Family Law学时数:32学分数:2适用专业:法学一、课程的性质与任务《婚姻家庭法学》是法学本科专业的一门主干课程,属专业限选课。
本课程的主要任务是学习婚姻家庭法以及继承法的基本原理和重要制度,了解婚姻家庭法的发展情况和主要内容。
二、课程的基础内容与要求1.婚姻家庭法理论基础教学内容:婚姻家庭的概念、性质,婚姻形态的变化过程,婚姻家庭法的含义、特征及调整对象。
重点问题是婚姻形态的变化过程和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难点问题是对群婚制和对偶婚制的理解。
2.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教学内容:婚姻家庭法的五个基本原则和六个禁止性规定重点问题是对其中三个基本原则的理解:婚姻自由原则、一夫一妻制原则、男女平等原则。
难点问题是掌握与基本原则相对应的六项禁止性规定。
3.亲属关系原理教学内容:亲属的概念和分类,亲系、亲等、拟制血亲等的基本含义,亲属关系的发生、终止及效力等。
重点问题是亲属的分类。
难点问题是亲等的计算方法。
4.结婚法教学内容:结婚的概念及特征;婚约的含义以及婚约的主要特征;结婚的要件;事实婚姻的概念及特征;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相关内容重点问题是结婚的特征、结婚的实质要件、事实婚姻的构成及判断、无效婚姻的种类。
难点问题是了解婚约的特征及解除婚约的法律后果以及婚姻无效或被撤消后的法律后果。
5.离婚法教学内宾:婚姻终止的概念;离婚的概念、特征;协议离婚的概念及构成要件;诉讼离婚的程序及法律特别规定;离婚的法律效力;离婚时对生活困难方的帮助;离婚时的经济补偿;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离婚后的子女抚养和教育。
重点问题是离婚的特征、协议离婚的构成要件、关于诉讼离婚的特别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难点问题是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以及夫妻债务清偿。
6.亲子关系法教学内容:亲子关系的概念;婚生子女的推定及婚生子女的否认制度;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和认领制度;继子女的概念及类型;亲权的特征及内容;重点问题是亲权的概念及特征、婚生子女的推定与否认制度、非婚生子女的准正与认领制度。
2024版建议收藏《民法典》婚姻家庭编[1]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遗产的处理和分配
06
CHAPTER
法律责任与救济措施
01
02
违反婚姻家庭编的法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例如,重婚罪、遗弃罪、虐待罪等。
违反婚姻家庭编规定的行为,如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
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人依法应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处理。
父母子女关系
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兄弟姐妹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其他家庭成员关系
04
CHAPTER
可撤销婚姻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婚姻的效力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直系血亲,即相互之间有一脉相承的血缘关系的上下各代亲属,如父母与子女、外祖父与外孙子女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年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决定 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实行计划生育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家庭暴力互相尊重和睦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晚婚晚育应予鼓励二取得结婚证应当补办登记根据男女双方约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自始无效由当事人协议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工作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一二三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四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赡养的义务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由兄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 第三十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准予离婚发给离婚证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如感情确已破裂 有下列情形之一 二三四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应准予离婚须得军人同意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限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哺乳期后的子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人民法院判决的合理要求有探望子女的权利时间由当事人协议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一方因抚育子女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协议不成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协议不成时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调解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调解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 第四十五条 对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导致离婚的一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一方隐藏毁损夫妻共同财产对隐藏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抚养费遗产继承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依照其规定制定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法自日起施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婚姻家庭法(任务一) 婚姻家庭法。国开形考答案
婚姻家庭法(任务一) 婚姻家庭法。
国开形考答案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关系的一种,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在摩尔根提出的婚姻家庭进化模式中,普那路亚群婚是群婚制的高级形式。
在亚血缘群婚制时期,两性关系是同行辈的集团婚中排除了兄弟姐妹。
在对偶婚制下的婚姻中,以男子为中心。
一夫一妻制是在对偶婚制的基础上发展而来。
一夫一妻制的产生是由于私有制的出现。
婚姻家庭具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我国婚姻法中多数是强制性规范。
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按其性质可以分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婚姻关系属于人身关系,而财产关系则包括夫妻共同财产、遗产继承等方面的调整。
一夫一妻制是与文明时代相适应的婚姻家庭制度,它强调一夫一妻的婚姻关系,保障了妇女和子女的权益,也有利于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
我国封建社会按宗法制度的原则对亲属进行分类,将亲属分为宗亲、血亲。
宗亲包括妻族、本宗男子,而血亲则包括父母、兄弟姐妹等。
按古代宗法等级制度所作的亲属分类中,宗亲不包括妻族,只包括本宗男子,这是因为在宗法制度下,女性的地位较低,不被视为宗亲。
当代许多国家以亲属关系的发生原因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姻亲。
这种分类方法更加符合现代社会的亲属关系,更加科学合理。
按照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与自己属于二亲等的血亲包括:祖父母、___、姑妈、表兄弟姊妹等。
这种计算方法在现代已经不再使用。
我国婚姻家庭法学中姻亲的具体种类包括:血亲的配偶、配偶、配偶的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
这些人之间的关系在婚姻家庭法中有着具体的规定和调整。
生父母与已认领的非婚生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不属于直系拟制血亲,而是属于旁系拟制血亲。
亲属间的权利义务不会因为父母死亡和子女成年而消失,相反,它们可能会随着时间和情况的变化而发生变化。
自然血亲之间的血缘联系是不能人为地解除的,它是一种天然的亲缘关系,与生俱来。
我国婚姻法中所说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包括___祖父、姑妈、表兄弟姊妹等,而侄孙、侄孙女则属于旁系血亲的后代。
婚姻家庭法的名词解释
婚姻家庭法的名词解释婚姻家庭法是司法制度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它涉及到人们生活中最基本的领域——婚姻和家庭。
要理解婚姻家庭法的内涵,就需要对其中涉及的一些名词进行解释。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解释一些关键概念,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婚姻家庭法。
1. 婚姻登记婚姻登记是指夫妻双方经过合法程序,在相关机关登记备案,取得合法婚姻地位的过程。
在婚姻家庭法中,婚姻登记是确立婚姻关系的法律手段。
它具有法律效力,能够保护婚姻双方的合法权益。
2.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中所共有的财产。
根据婚姻家庭法,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婚前财产经过夫妻共同努力增值的部分,二是夫妻婚后所得的劳动所得、财产所得等。
夫妻共同财产的产生需要符合一定家庭经济制度,确保财产的共同性和平等性。
3.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中所负的共同债务。
如果夫妻一方单方面增加或减少共同债务,需要经过另一方的同意方可生效。
婚姻家庭法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约定有助于保护夫妻双方的利益,避免其中一方承担过重的债务负担。
4. 离婚协议离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在解除婚姻关系时,根据双方的意愿和协商达成的协议。
离婚协议主要涉及到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
根据婚姻家庭法,离婚协议需要经过民政部门审核,确保其中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5. 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权是指离婚后孩子的监护权和抚养权。
根据婚姻家庭法,子女抚养权主要由父母双方协商决定,如果协商不成,法院会根据孩子的最佳利益做出判决。
子女抚养权的确定对于孩子的成长和福利至关重要。
6. 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身体、精神和经济上的虐待行为。
根据婚姻家庭法,家庭暴力是一种违法行为,家庭成员可以通过报警、申请保护令等方式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国家也加强了对家庭暴力的打击力度,提供了更多的保护和支持。
以上是对婚姻家庭法中关键名词的解释,这些概念都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对于了解婚姻和家庭的基本法律规定至关重要。
试述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试述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婚姻家庭法是指针对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制度,旨在规范和保护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以及其他与之相关的权益和义务。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是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幸福,确保婚姻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并凸显家庭在社会中的重要地位。
以下将详细阐述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平等原则。
婚姻家庭法确立了夫妻平等的基本原则,即丈夫和妻子在婚姻关系中应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不存在任何一方对另一方进行歧视或压迫的行为。
平等原则体现了婚姻家庭法的核心精神,强调了夫妻之间平等相待,共同建设家庭的重要性。
此外,平等原则也适用于父母子女关系,父母应在权利和义务方面对待子女,确保子女享有平等的权利和自由发展的空间。
第二,自愿原则。
婚姻家庭法强调的一个重要原则是自愿原则,即夫妻关系应基于双方的自愿,没有任何一方可以被强迫或强制进入婚姻关系。
这一原则体现了个人意愿的尊重和保护,维护了婚姻的真实性和稳定性。
自愿原则还体现在夫妻关系的解散上,即一方提出离婚申请时,另一方不得阻止或无理由拖延。
第三,自主原则。
婚姻家庭法强调的另一个重要原则是自主原则,即婚姻家庭关系的管理和调整应由夫妻成员自主决策和协商解决。
这一原则强调了夫妻关系的自主性和独立性,禁止任何第三方干涉夫妻之间的事务。
夫妻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需要,自主选择家庭的生活方式、教育子女的方式以及财产分配的方式等。
第四,保护原则。
婚姻家庭法强调的保护原则是指法律对婚姻家庭成员权益的保护和维护。
在婚姻关系中,法律保障了夫妻关系的安定和和谐,保护夫妻的合法权益,防止不法侵害。
在父母子女关系中,法律保护了子女的利益和权利,确保他们正常成长和健康发展。
第五,责任原则。
婚姻家庭法中的责任原则指的是夫妻、父母对家庭关系中的义务和责任。
夫妻间应互相承担相互敬重、信任、关爱、支持和共同承担家庭责任的义务。
父母应承担相应的养育子女的责任,提供充足的物质和精神支持,保障子女的健康和发展。
婚姻家庭法概述
婚姻家庭法概述婚姻家庭法是一门涉及家庭和婚姻制度的法律学科。
它规范了夫妻关系、婚姻登记、婚姻保护、离婚等一系列与婚姻和家庭有关的法律事务。
本文将对婚姻家庭法进行概述,探讨其核心内容和相关规定,以及在实践中的应用和意义。
一、婚姻制度1.婚姻定义婚姻是指男女双方自愿结成的夫妻关系,具有法定的法律效力。
法律明确规定了婚姻的法定年龄、禁止近亲婚姻等基本要求。
2.婚姻登记婚姻登记是合法夫妻关系成立的必要手续。
双方需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登记后,夫妻拥有享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与义务。
3.夫妻财产制度夫妻财产制度是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和管理方式的制度。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可以选择适用的财产制度,如共同财产制、分割财产制等。
二、夫妻关系的权利和义务1.婚姻生活和家庭责任夫妻应互相尊重、宽容、支持,维护良好婚姻关系。
同时,夫妻各自有照顾家庭、抚养子女等法定义务。
2.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夫妻共有财产的管理和分配应依法进行,夫妻共同负担债务。
在离婚时,应进行财产分割和债务处理。
3.抚养子女和赡养老人夫妻有抚养子女和赡养老人的法定义务。
如果夫妻分居或离婚,需要确定子女抚养权和赡养老人的责任。
三、婚姻保护与离婚1.婚姻保护法律保护夫妻双方的婚姻权益,禁止重婚、虐待、家庭暴力等行为。
同时,可以根据婚姻状况要求协助处置财产和抚养子女等事务。
2.离婚夫妻有权要求离婚,需要符合法定离婚的条件和程序。
离婚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问题,需要依法进行处理。
四、婚姻家庭法的意义1.维护夫妻双方的权益婚姻家庭法的存在使夫妻双方拥有法律保护的权益,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维护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婚姻家庭法的规范有助于维护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
它帮助调整家庭成员的关系,解决家庭纠纷,维护社会秩序。
3.引导夫妻建立健康婚姻观念婚姻家庭法的宣传和教育有助于引导夫妻树立健康的婚姻观念,促进婚姻幸福和家庭和睦。
总结:婚姻家庭法是一门涉及家庭和婚姻制度的法律学科,其核心内容包括婚姻制度、夫妻关系的权利和义务、婚姻保护与离婚等方面的规定。
婚姻家庭法所有知识点总结
婚姻家庭法所有知识点总结第一章总则婚姻家庭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婚姻的建立和解除、家庭的组成和关系、夫妻的权利和义务、父母与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家庭财产的管理和继承等。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婚姻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基于自愿、等同和自主的原则,通过结婚登记建立家庭关系。
婚姻应当是基于真实的感情,与任何第三方进行交易的形式,受到婚姻法的禁止。
第三章家庭家庭是指由夫妻或者父母与子女以及其他家庭成员组成的基本单位。
家庭应当坚持平等原则,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家庭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夫妻关系夫妻关系是一个重要的家庭关系,它包括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双方应当坚持平等原则,互相尊重、支持、帮助和关心。
夫妻之间应当平等地分担家庭和经济责任,避免一方过分依赖另一方。
第五章父母子女关系父母子女关系是家庭中另一重要的关系,它包括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父母应当为子女提供必要的抚养、教育和保护,尊重子女的人格尊严和意愿,乐意听取子女的意见和建议。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意愿,遵守家庭规则,尊重父母的人格尊严和意愿。
第六章家庭财产家庭财产是指夫妻或者父母与子女共同所有的财产。
家庭财产由夫妻或者父母与子女共同管理和支配,不可单方面处分或者损害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一般性暴力、身体伤害、精神虐待等。
根据婚姻家庭法的规定,任何人不得施加家庭暴力,被施暴一方有权请求有关部门采取保护措施。
第八章婚姻家庭诉讼婚姻家庭争议应当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如果争议不能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
申请离婚、发生家庭暴力等紧急情况下,当事人还可以申请紧急保护令。
在婚姻家庭诉讼中,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保护措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结:婚姻家庭法是管理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法律。
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夫妻关系和父母子女关系是基本的家庭关系。
婚姻家庭法规定了夫妻、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家庭财产的管理和继承等方面的问题。
《婚姻家庭法》第一章婚姻家庭婚姻家庭法概述
《婚姻家庭法》第一章婚姻家庭婚姻家庭法概述婚姻家庭法是对婚姻和家庭关系进行法律规范的一部重要法律法规。
本章将对《婚姻家庭法》第一章进行概述,解析其主要内容和法律效力。
第一节:婚姻制度婚姻制度是社会基本制度之一,是指男女因爱情、婚姻权益等而结成的法定关系。
婚姻制度包括婚姻自由、男女双方平等地享有与行使婚姻权益、禁止重婚等内容。
《婚姻家庭法》第一章对婚姻制度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保障了婚姻自由与平等原则的实施。
第二节:结婚登记为规范婚姻登记程序,保障婚姻的合法性和权益,本节对结婚登记进行了详细规定。
结婚登记是婚姻成立的法定程序,无论是民事登记还是宗教仪式,都需要进行婚姻登记,以便获得婚姻的合法认证。
第三节:婚姻关系的成立与结束婚姻关系的成立和结束是婚姻家庭法核心内容之一。
婚姻关系的成立,通常是在男女双方履行婚姻登记程序后,通过婚姻法律程序认定为合法婚姻,获得法律效力。
而婚姻关系的结束,包括离婚、夫妻一方死亡等情形。
《婚姻家庭法》对婚姻关系的成立与结束进行了具体规定,以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法律效力的实现。
第四节: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是夫妻双方平等互助、共同培育下一代的基本单位。
对于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婚姻家庭法》第一章进行了明确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中享有相互尊重、相互支持、共同承担家庭责任的权利,同时也应承担抚养教育子女、保护财产等义务。
第五节:父权、母权和监护权《婚姻家庭法》第一章对父权、母权和监护权进行了系统的规定,以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和健康成长。
父权和母权是指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和管理权利,监护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财产和人身等权益的法定保护。
第六节:继承与赡养本节主要规定了继承与赡养的相关内容。
继承是指个人因与故者之间建立亲属关系,按照法定继承顺序依法继承故者的财产。
赡养是指成年子女不满足基本生活需求时,由父母或近亲属承担赡养义务。
《婚姻家庭法》对继承与赡养进行了明确规定,以保障公平正义和家庭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家庭法律知识婚姻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单元,也是人们追求幸福和稳定的重要方式之一。
为了保障婚姻家庭的健康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了婚姻法和婚姻家庭法律知识,以规范婚姻家庭关系的建立、维护和解决争议等方面的问题。
本文将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家庭法律的相关知识。
一、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于1980年通过,是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核心法律之一。
婚姻法确立了男女平等、自愿结婚、一夫一妻制、重视家庭伦理和家庭美德等基本原则,旨在维护婚姻的稳定和家庭的和谐。
婚姻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所有婚姻关系,不论男女双方的国籍、民族、职业等差异。
二、婚姻的建立和有效性婚姻的建立是指男女双方根据法律规定,依法举行结婚仪式,确定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结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男女双方年满22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自愿结婚,无强迫、欺骗等行为;不亲属、不重婚。
婚姻的有效性需要经过结婚登记和领取结婚证书,否则婚姻将不具备法律效力。
三、婚姻关系的权利和义务婚姻关系的建立带来了夫妻之间相互关心、相互扶助的法律义务和相互享有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应该平等相待、忠实互助、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共同维护家庭的利益和幸福。
婚姻关系中,夫妻享有选择生育权、财产共同所有权、不受家庭暴力侵害等权利保护。
四、婚姻关系的解除和离婚程序婚姻关系的解除是指夫妻双方通过法律程序,终止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中国婚姻法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况下可以离婚:一方重婚或者有重婚嫌疑;经法院判决,有虐待、家庭暴力行为;经夫妻双方协议,分居一年以上;其他丧失夫妻感情、不能维持婚姻关系的情形。
离婚程序包括申请离婚、受理审查、调解协议或者诉讼审判等程序,以确保离婚的公正和合法性。
五、婚姻家庭争议解决途径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夫妻双方难免会产生一些矛盾和争议。
为了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了多种途径来解决婚姻家庭争议:如夫妻协议、调解、仲裁、诉讼等。
民法学中的婚姻家庭法
民法学中的婚姻家庭法一、概述婚姻家庭法是民法学中的重要分支,研究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与制度安排。
作为全球各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婚姻家庭法的目的在于保障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幸福、保护妇女、儿童、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权益,以及调节夫妻间的财产关系、维护子女的权益等。
二、婚姻的法律规定从法律角度看,婚姻是夫妻双方在民事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建立的家庭关系。
婚姻法规定了婚姻的基本要件、婚姻无效的情况、离婚的程序与效力等问题,以确保婚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1. 婚姻的基本要件婚姻法规定了成年男女具备结婚的基本条件,例如年龄要求、亲属关系的限制、婚前健康检查等。
只有符合这些基本要件的夫妻双方,才能享受婚姻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与义务。
2. 婚姻无效的情况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婚姻无效的各种情形,例如重婚、近亲结婚、虚假登记等。
当婚姻存在这些无效情形时,法律将视其为无效婚姻,夫妻关系的权利与义务将被法律追认为无效。
3. 离婚的程序与效力夫妻双方在婚姻存在困难时,可以依法办理离婚手续。
婚姻法规定了离婚的程序,例如协议离婚、诉讼离婚等。
完成离婚手续后,夫妻关系立即终止,相关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问题将依法解决。
三、家庭的法律规定在婚姻的基础上构建起来的家庭,也有一系列法律规定来保障家庭的稳定和成员的权益。
家庭法律规则主要包括家庭关系的成立、维护家庭生活秩序、保护家庭财产等方面。
1. 家庭关系的成立家庭关系的成立主要是指夫妻双方以及子女与父母之间的法律关系。
家庭法律规定了每个成员在家庭中的地位、权益和义务。
同时,还规定了收养关系和其他法定家庭关系的成立条件和效力。
2. 维护家庭生活秩序为了保障家庭内成员的正常生活,家庭法律规定了诸如家庭暴力的禁止、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债务承担等问题。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尊重、和睦相处,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
3. 保护家庭财产家庭财产的保护是家庭法律规定的重要内容之一。
家庭法律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等,用于解决婚姻期间财产的归属和离婚后财产的分割等问题。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五编婚姻家庭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千零四十条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四条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第二章结婚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婚姻家庭法任务一答案
婚姻家庭法任务一答案一、婚姻和家庭的法律意义婚姻家庭法是指规范和保护婚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体系。
婚姻是指男女双方自愿结成的、建立家庭的法律行为,而家庭是指由一对夫妻和其子女组成的共同生活和互助的集体。
婚姻和家庭是社会基本细胞,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石。
婚姻家庭法的目的是通过法律手段来规范婚姻和家庭关系,保障人们享有平等、自由、安全、幸福的婚姻和家庭生活。
二、婚姻法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婚姻是建立在自愿基础上的,任何强迫或虚假的婚姻均无效。
2.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在婚姻关系中应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不得歧视、压迫或侵犯对方。
3.保护妇女和儿童权益原则:国家保护妇女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禁止家庭暴力和虐待行为。
4.监护原则:夫妻双方对子女享有共同的监护权和抚养权,并有义务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
5.诚实信用原则:夫妻双方应相互忠实、信任,保持家庭关系的稳定与和谐。
6.协议一致原则: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重要事项应以协议达成一致,保证彼此的权益。
三、婚姻的成立与解除1.婚姻的成立:婚姻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男女双方达到法定结婚年龄;(2)男女双方自愿结婚并履行法定的结婚程序;(3)未婚自由状态。
2.婚姻的解除:婚姻的解除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实现:(1)离婚:夫妻双方经过协议或依法办理离婚手续,解除婚姻关系。
(2)宣告无效婚姻:婚姻存在某种无效原因,经法院宣告为无效婚姻。
(3)死亡或宣告失踪:一方因死亡或宣告失踪导致婚姻关系解除。
四、婚姻和家庭财产制度1.共同财产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平等分享。
2.个人财产制:夫妻双方的个人财产包括婚前财产、婚后个人劳动所得等,归各自所有。
3.赡养义务:夫妻双方有赡养父母和亲属的义务,保障亲属的基本生活需求。
五、家庭暴力和家庭纠纷解决1.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对他人身体、财产和精神健康的伤害行为。
国家禁止家庭暴力,保护受暴力侵害者的权益,并依法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简述婚姻家庭法的特征
简述婚姻家庭法的特征
简述婚姻家庭法的特征
法律保护婚姻家庭的特殊性
•婚姻家庭法是一种特殊的法律领域,关注的是婚姻和家庭的稳定和幸福。
•法律对婚姻家庭的关系进行了严格的规范和保护,以维护社会秩序和个人权益的平衡。
婚姻家庭法的主要特征
1.民事法律的一部分
–婚姻家庭法是民事法律的一部分,属于私法的范畴。
–它主要侧重于调整夫妻关系、亲子关系和其他与婚姻和家庭有关的权益。
2.涉及广泛的权益和责任
–婚姻家庭法涉及到夫妻之间的权益、子女的权益、财产的分配等方面的规定。
–它还涉及到伴侣关系、监护权、抚养责任等问题。
3.主要目的是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
–婚姻家庭法的首要目的是保护妇女和儿童的权益,强调平等、尊重和关爱。
–它鼓励夫妻平等、自愿的婚姻关系,禁止家庭暴力和虐待行为。
4.法律与道德的结合
–婚姻家庭法旨在维护社会道德和伦理的基本原则,保护婚姻和家庭的稳定与幸福。
–它通过规范行为规则、强调互相尊重和信任等方式,以法律的力量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
5.法律保护的程序和措施
–婚姻家庭法通过明确的程序和措施来保护婚姻和家庭的权益。
–它规定了离婚程序、财产分割的方式、子女抚养的安排等具体的规定,以便在家庭冲突和矛盾中维护各方的权益。
结语
婚姻家庭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领域,它涉及到我们每个人的生活和幸福。
通过明确的规定和保护措施,婚姻家庭法确保了夫妻、子女和其他相关方的权益得到合理的保护和维护。
我们应该遵守婚姻家庭法的规定,创造和谐幸福的家庭环境,为社会的稳定和进步做出自己的贡献。
(2024年)婚姻家庭法课件
救助措施
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 险的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 保护令;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可申请法 律援助或司法救助。
2024/3/26
18
05
婚姻家庭法的法律责任
Chapter
2024/3/26
19
违反婚姻家庭法的行为
2024/3/26
• 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再次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
03
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继承等问题需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
10
03
家庭关系
Chapter
2024/3/26
11
夫妻关系
夫妻人身关系
包括姓名权、人身自由权、婚姻 住所决定权、计划生育义务等。
夫妻财产关系
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分别 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等。
夫妻相互扶养义务
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 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禁止家庭暴力等行为。
14
04
离婚制度
Chapter
2024/3/26
15
离婚的条件与程序
离婚条件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一方被宣告失踪;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且无法治愈 等。
离婚程序
协议离婚需双方自愿并签订离婚协议,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受理并冷静期后领取 离婚证;诉讼离婚需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调解或判决后生效。
遗弃罪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 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 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者管制。
பைடு நூலகம்
2024/3/26
婚姻家庭法
婚姻家庭法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它涉及婚姻、家庭、亲子关系以及与这些关系相关的财产问题。
不同国家的婚姻家庭法有着不同的立法原则和社会文化背景,但普遍旨在维护家庭和谐、保护妇女儿童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发展。
婚姻的成立婚姻成立的条件通常包括双方自愿、达到法定婚龄、无禁止结婚的血缘关系等。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还可能要求进行婚前体检或参加婚前教育课程。
婚姻的权利与义务夫妻双方应相互尊重、相互忠实,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法律赋予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夫妻间相互扶养的义务。
离婚制度离婚是指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
不同法域对离婚的条件、程序有不同的规定。
一般而言,当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时,可以通过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
家庭关系家庭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以及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关系。
法律对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如抚养权、监护权、继承权等。
亲子关系亲子关系是指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
法律规定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以及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婚姻家庭法中特别关注的问题。
法律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并为受害者提供保护措施,如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律援助等。
财产分割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夫妻共同财产应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公平分割。
分割原则通常考虑夫妻双方的贡献、需要以及子女的利益。
结语婚姻家庭法是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关系到个人的幸福,也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了解和遵守婚姻家庭法,对于建立和维护和谐的家庭关系至关重要。
以上内容仅为概述,具体的婚姻家庭法规定需参照各国和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注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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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分析
第一章一般规 1
定
2
第二章结婚
3 第三章家庭关
系
4
第四章离婚
5
第五章收养
第一千零四十条 【婚姻家庭编的调整范围】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基本原则】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婚姻家庭道德规范】 第一千零四十四条 【收养原则】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近亲属及家庭成员】
薛某凤故意杀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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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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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涉及夫妻债务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有关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 案件处理子女抚养 问题的若干具体意
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 案件如何认定夫妻 感情确已破裂的若
干具体意见
婚姻登记工作 1
规范
家庭寄养管理 2
办法
3 中国边民与毗
邻国边民婚姻 登记办法
第一节夫妻关系 第二节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协议离婚登记】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婚姻关系解除时间】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军婚的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 第一千零八十三条 【复婚登记】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及子女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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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婚姻法)第30条还强调,父母的婚姻自主权受法律保护,子女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需要特别指出,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但如果父母对子女遗弃、虐待情节严重的,就不应当再享有该子女的赡养权。
关于因追索赡养费的纠纷,可以要求家庭成员所在组织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解,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义务人有能力赡养而拒绝赡养,情节严重,构成遗弃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赡养的方式既可以是与父母共同生活直接履行赡养义务,也可采用经常联系、探望并提供生活条件及生活费用的方式。如有多个子女,则应根据每个子女的经济状况,共同承担起对父母的经济责任。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的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
赡养费的数额,既要根据赡养人的经济负担能力,又要照顾父母的实际生活需要。一般而言,应不低于子女本人或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以确保老人的生活需要。
理解和运用<婚姻法)第23条,还应该注意:
(1)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和管教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因此父母不得抛弃其权利,也不得滥用其权利。
(2)父母双方对子女都有保护和管教的权利和义务。这是男女平等原则的体现和要求。禁止任何单位、组织和公民个人在父亲死亡的情况下干涉母亲行使保护管教的权利。
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是指因生父母结婚或司法宣告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制度。准正制度始于罗马法。 有两种形式:
(1)因生父母结婚而准正。它本身又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仅以生父母结婚为准正的要件二是以生父母结婚和认领为准正的双重要件。
我国现行婚姻法无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制度。在现实生活中,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结婚,被承认为其婚前所生的子女,一般当然被视为婚生子女。
父母与子女之间遗产继承权均是完全平等的,不应受到性别、年龄、已婚或未婚的限制和影响。
需指出的是:(1)非婚生子女有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2)养子女有权继承养父母的遗产,但无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3)形成了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享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同时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2)经过确认之后但未与非婚生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应该享有探望权,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3)非婚生子女对生父母有赡养和扶助的义务。对于已经确认的生父母,除非对非婚生子女已构成虐待或遗弃的以外,非婚生子女应对其生父母尽赡养的义务。
(4)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非婚生子女继承生父母遗产的应继份与婚生子女的应继份完全相同。
1.自愿认领。又称任意认领,是指生父母承认该非婚生子女是自己所生,并自愿承担抚养责任,无需他人或法律的强制。
(1)认领人。是指认领行为的主体。多数国家规定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为非婚生子女的认领人。有的国家规定,生父、生母均为认领人。
(2)被认领人。即认领行为的对象,一般是指非婚生的子女。
赡养,是指子女对父母的供养,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扶助,是指子女对父母在精神上和生活上的关心、帮助和照料。
根据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物质上的供养扶助是有条件的,首先,父母须是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无劳动能力是指完全丧失从事创造物质财富或精神财富活动的身体条件;虽然丧失劳动能力但有可靠的收入(包括社会保障金)维持自己生活的人除外。生活困难是指在完全丧失从事创造物质或精神财富的活动的身体条件的情况下,虽有收入但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或者在未完全丧失从事创造物质或精神财富的活动的身体条件的情况下,虽有收入但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其次,子女须成年且有赡养能力。子女专指有独立的劳动收入或其他收入并在能够满足自己的最低生活水平之外有剩余的成年子女,或已满16周岁而未满18周岁但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子女。
六、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虐待老人。(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益保障法)就家庭在赡养老人时应承担的义务作了更明确、具体的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第24条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父母、子女与被继承人的生存配偶,同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法律所指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对于有劳动能力、生活不困难的父母,子女自愿扶助孝敬父母,法律是提倡的,但不强制。
赡养义务的内容包括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体力上的照料、帮助和精神上的尊敬、慰藉、关怀。
依据<老年****益保障法)的规定:(1)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顾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2)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3)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4)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3)保护和管教的对象仅限于未成年人。父母对于已经成年的子女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子女,继续行使此项权利和负担此项义务。
(4)保护和教育的权利是基于父母的身份依照法律的规定当然发生。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并不能免除有责任能力的子女依照有关的法律规定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在我国,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二)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和准正
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是指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承认非婚生子女是自己的子女。认领分两种形式:
八、父母与非婚生子女
(一)非婚生子女是婚生子女的对称,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
对于无效婚姻或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所生的子女,有的国家将其视为非婚生子女,而多数国家却基于保护子女利益的需要,仍然规定其为婚生子女。
在历史上,非婚生子女在世界各国,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实际生活中均遭受歧视和虐待。中国封建法律亦对“婢生子”、“奸生子”倍加歧视。清末颁行的<大清现行刑律)中还规定“奸生子”、“婢生子”不得继承宗祧。继承财产时,“奸生子、婢生子,依子量子半分”。近代社会对于非婚生子女态度已有了很大转变。即使如此,在早期资本主义国家立法中,仍然对非婚生子女加以歧视。
(3)认领的方式。第一,公证认领,如法国认领非婚生子女及德国认可父亲身份需进行公证;第二,登记认领,如前苏联苏维埃法典规定父母双方共同到户籍机关登记认领;第三,事实认领,即生父已经抚养非婚生子女,并且有认为该子女是自己的子女的意思表示,视为认领。
(4)认领的否认与撤销。即在认领发生后,如发现认领人非子女之父,法律给有关当事人以否认权,可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认领。
根据世界大多数国家立法例,两种准正均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资格。但效力发生的时间则有所不同。有的规定从父母结婚或法院宣告为婚生之日起算;有的则规定有溯及力,自子女出生之日起发生婚生效力。
(三)我国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我国<婚姻法)第25条强调了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我国的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是完全相同的,法律有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同样适用于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间。
(2)因法官宣告而准正。是指男女订立婚约后,因一方死亡或有婚姻障碍存在,使婚姻准正不能实现时,可依婚约一方当事人或子女的请求,由法官宣告子女为婚生子女。
准正在理论上为有血缘关系的非婚生子女始能受准正,应兼顾结婚事实与血缘真实。世界大多数立法例均采取准正除生父与生母结婚外,尚须生父的认领。
2.强制认领。是指当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不主动地自愿认领时,由有关当事人诉请法院予以判决强制认领的方式。原因主要有:
(1)未婚女子所生的子女,生母指认的生父不承认该子女是他所生,生母向法院提起确认生父之诉;
(2)已婚女子与第三人所生子女,女方指认第三人为子女的生父而遭否认的,生母向法院提出确认生父之诉。
实践中处理非婚生子女问题,特别需要注意:
(1)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负有抚养、教育非婚生子女的义务,对于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生父母,非婚生子女有要求付给抚养费的权利。非婚生子女的生母与他人结婚的,其丈夫愿意负担该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的,则生父的抚养费负担可酌情减少或免除。如生父要求领回自行抚养,可由生父母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司请求法院作出判决。
自20世纪开始,特别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在****思想、人道思想和平等思想的作用下,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有了很大的改善。特别是1918年苏俄新的婚姻家庭法典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从法律上根除了对非婚生子女的歧视。但就世界范围看,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改善的时间先后及程度,各国情况很不相同。
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强化了生母的义务,生父、生母都有义务负担非婚生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具体负担方法可根据他们的经济情况决定。可由双方分担,也可由一方负担。生活费是指满足自己衣食住行等方面需要所必要的金钱或生活物品。教育费是指接受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所需要的费用,包括学费、杂费等。独立生活是指能够单独依靠自己的劳动收入或其他收入满足自己的衣食住行等方面的全部需要,即使已经年满18周岁但还在学校就读或因其他非主观的原因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的,父母仍然要承担提供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