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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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濮政[2013]8号
【发布部门】濮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3.13
【实施日期】2013.03.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濮政〔201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濮阳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3月13日
濮阳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和减少纠纷,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为履行行政管理与公共服务职责,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经协商一致,订立的书面合同、协议以及其他合意性文件(以下简称合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合同,是指市政府(含市政府授权有关单位)在行政管理和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签署的合同、协议、承诺书等契约性文件。
具体包括以下类型:
(一)城市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的建设、租赁、承包、托管、出借、买卖、担保、物业管理等合同;
(二)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出租、承包合同;
(三)行政征收补偿、行政征用补偿合同;
(四)借款、资助等合同;
(五)城市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合同;
(六)各类招商引资合同;
(七)其他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具有约束力的合作协议、备忘录、意向性协议等合同。
第四条政府合同的订立和履行遵循合法、审慎、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
第五条在政府合同订立过程中,市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单位作为合同承办单位。
第六条政府合同签订前,应对合同实施形成的利益和风险进行评估,并对合同内容的合法性进行法制审核。
第七条政府合同订立,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谈判、协商。
合同承办单位负责组织与合同相对方的谈判、协商工作,必要时,可以邀请市政府法制机构参加;
(二)拟定合同文本。
合同承办单位应当积极、主动、依法拟定合同文本,认真研究签约事项,对合同标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进行研讨论证;
(三)合法性审核和风险评估。
合同签订前,合同承办单位应将合同草案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
必要时,应会同有关单位组织专家进行风险评估;
(四)合同的报批。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报经上级批准的合同,按程序报批;
(五)签字及盖章。
第八条订立政府合同,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订立合同;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作为合同担保人;
(三)承诺合同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提出的不合法要求;
(四)在合同中约定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