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人民政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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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范围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范围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范围的通知正文:----------------------------------------------------------------------------------------------------------------------------------------------------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范围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为充分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调整土地级差收益的作用,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范围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邯郸市市区范围内新地段等级范围划分情况如下:一级地段:丛台路、陵西大街、陵园路、滏河大街围成的区域范围内以及沿四条路两侧。

二级地段:除一级地段区域外,由南环路、北环路、东环路、西环路围成的区域范围内以及沿四条环路两侧。

三级地段:为一、二级地段区域以外的市区地域。

峰峰矿区、冀南新区原马头生态工业城区域为三级地段。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域除四条环路以内及环路两侧为二级地段外,其余区域为三级地段。

税额标准为:一级地段25元,二级地段18元,三级地段10元。

纳税人使用土地临两条道路以上的,按门牌号确定所属地段,暂无门牌号的按所临主要街道确定所属地段。

二、凡是因经济发展和城镇开发建设,造成各县(市)原地段等级划分不合理的,要重新进行调整划分,具体批准权限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新地段等级范围划分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的通知》(〔2011〕110号)同时废止。

邯郸市人民政府2014年3月19日——结束——。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马山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马山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马山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1.26•【字号】邯政任〔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马山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决定:马山同志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免去其市政府驻天津办事处副主任职务;武保忠同志任市口岸办公室主任;吴连军同志任市中原经济技术联络处主任,免去其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职务;薛鹏同志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免去其市收费管理办公室主任职务;邵运桥同志任市口岸办公室副主任,免去其市项目咨询中心主任职务;张海良同志任市收费管理办公室主任(试用期一年);刘志强同志任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局长,免去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职务;贾丽娟同志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免去其市人才交流开发中心副主任职务;王彦同志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樊朝民同志任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高守旺同志任市物资总会会长(试用期一年),免去其市物资总会副会长职务;李均萍、毛俊明同志任市商务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芦伟同志任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试用期一年);高福胜同志任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局局长。

免去:张善宁同志市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主任职务;张延升同志市口岸办公室副主任职务;王春霞同志市财政局副局长职务;王兰生同志市物资总会会长职务;张文山同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职务;侯连书同志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职务;靖凤娥同志市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副主任职务;高玉峰同志市第一中学校长职务。

邯郸市人民政府2022年1月26日。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魏彦君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魏彦君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魏彦君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6.10.31
•【字号】
•【施行日期】2016.10.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
正文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魏彦君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市政府研究决定:
魏彦君同志任市人民政府常务副秘书长(正县);
李世云同志任市农业科学院副院长;
张晓晟同志任市政府农业办公室副主任(正县,挂职,时间一年);
张东路同志任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挂职,时间一年)。

免去曹子玉同志的市行政学院院长职务。

邯郸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31日。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市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等五项市属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通知(2021年)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市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等五项市属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通知(2021年)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市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等五项市属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通知(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7.15•【字号】邯政规〔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市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等五项市属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邯郸市市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邯郸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邯郸市市属国有企业担保管理办法》《邯郸市市属国有企业产权管理办法》《邯郸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五项市属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已经市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同时,《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市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等五项市属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通知》(邯政规〔2018〕17号)文件废止。

邯郸市人民政府2021年7月1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第三章市属国有企业第四章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第五章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第六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加强和改进党对市属国有企业的领导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投资监管体系管理第三章投资项目的监管原则第四章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和项目入库管理第五章投资项目的管理权限及程序第六章投资项目的事中、事后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担保要求第三章反担保第四章担保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产权登记管理第三章产权转让管理第四章资产转让管理第五章产权无偿划转管理第六章国有资本金管理第七章其他产权管理事项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产评估范围和要求第三章评估委托和选聘机构管理第四章评估核准和备案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第六章附则邯郸市市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市属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促进市属国有企业健康持续发展,实现市属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增强国有企业活力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冀办发〔2010〕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贯彻落实河北省数字经济发展规划(2020-2025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贯彻落实河北省数字经济发展规划(2020-2025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贯彻落实河北省数字经济发展规划(2020-2025年)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0.29•【字号】邯政字〔2020〕31号•【施行日期】2020.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贯彻落实河北省数字经济发展规划(2020-2025年)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现将《邯郸市贯彻落实〈河北省数字经济发展规划(2020-2025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邯郸市人民政府2020年10月29日邯郸市贯彻落实《河北省数字经济发展规划(2020-2025年)》实施方案数字经济作为引领未来的新经济形态,既是经济提质增效的新变量,也是经济转型发展的新蓝海,正在前所未有地重构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图景。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数字经济发展规划(2020—2025年)的通知》(冀政字〔2020〕23号),抢抓新一轮科技革命、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变革机遇,加快邯郸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新发展理念,突出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方向,突出创新引领、数据驱动发展路径,突出应用牵引、产业支撑工作重点,大力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经济社会深度融合,全面推进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持续优化数字经济发展生态,加快邯郸经济社会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为构建邯郸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持续动力,推动邯郸迈入数字经济新蓝海。

(一)数据赋能、融合发展。

坚持把数据资源作为关键生产要素,着力构建数据资源体系,高效释放数据资源的价值,开启数据驱动高质量发展新模式,形成经济增长新动能。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生物健康产业发展规划(2019-2025年)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生物健康产业发展规划(2019-2025年)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生物健康产业发展规划(2019-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06•【字号】邯政字〔2019〕20号•【施行日期】2019.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生物健康产业发展规划(2019-2025年)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邯郸市生物健康产业发展规划(2019-2025年)》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邯郸市人民政府2019年12月6日邯郸市生物健康产业发展规划(2019-2025)生物产业是指将现代生物技术和生命科学应用于生产及经济社会各相关领域,为社会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统称。

大健康产业是指以优美生态环境为基础,以健康产品制造业为支撑,以健康服务业为核心,通过产业融合发展满足社会健康需求的全产业链活动。

生物和健康产业是21世纪引领全球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产业和主要增长点,被视为全球“财富第五波”,是多数发达国家的核心产业,已经成为美国仅次于新能源产业的第二大投资重点,被日本、德国列为未来经济发展的战略重点和重要投资方向。

本规划的生物健康产业,主要包括在邯郸规划布局发展的生物产业和融合“医、药、养、健、管、游、文”要素为一体的大健康相关产业业态。

为促进邯郸市生物健康产业发展,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国发〔2019〕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的实施意见》(冀发〔2016〕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邯郸市实际,特编制本规划。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人民政府领导决策数据支持系统管理规定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人民政府领导决策数据支持系统管理规定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人民政府领导决策数据支持系统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6.01•【字号】邯政办规〔2018〕15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子信息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人民政府领导决策数据支持系统管理规定的通知邯政办规〔2018〕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邯郸市人民政府领导决策数据支持系统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6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子系统建设第三章数据上报及更新第四章责任分工第五章保密规定第六章检查考核第七章附则邯郸市人民政府领导决策数据支持系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邯郸市人民政府领导决策数据支持系统(以下简称“系统”)通过汇总整合、分析处理政府各部门的数据资源,为领导决策提供数据支撑,是我市政府治理大数据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为有效、科学组织系统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保证决策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与及时性,发挥系统在领导科学决策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市政府办公厅电子政务管理处负责组织领导系统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对系统建设负总责。

第二章子系统建设第四条子系统建设和指标体系设置要根据市政府中心工作和市领导关注的重点、热点问题及时进行调整和完善,满足领导决策需要。

第五条市政府办公厅各综合处室负责根据领导决策需求及时提出子系统建设和调整意见,并确定具体的数据指标体系、数据来源和更新要求,快速反映领导决策需求和工作需要。

第六条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配合市政府办公厅对口综合处室做好子系统建设和数据指标体系设置工作,及时提出意见建议,确保数据指标体系设置科学、合理。

第七条市政府办公厅电子政务管理处负责根据市政府有关部门、办公厅有关处室的意见,及时调整系统的子系统建设和指标体系,完善系统建设。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安全生产工作特别规定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安全生产工作特别规定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安全生产工作特别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5.11•【字号】邯政字〔2016〕45号•【施行日期】2016.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安全生产工作特别规定的通知邯政字〔2016〕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现将《邯郸市安全生产工作特别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邯郸市人民政府2016年5月11日邯郸市安全生产工作特别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关口前移、重心下移、责任落实、措施到位,有效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特别规定。

第二条各县(市、区)政府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监管重点县(市、区)召开会议,要提前通知市安全监管局,市安全监管局派人员参加;其他县(区)召开会议要保留完整相关资料,会后要向市安委办上报会议相关情况及影像资料。

第三条实行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分包重点行业(领域)、重点企业责任制,负安全生产连带责任。

对行业(领域)和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多头管理、职责界定不清,或部分新兴行业(领域)监管责任不明的,必须进行重新明确,杜绝安全监管盲区。

第四条建立定期领导带队检查制度,检查要有方案,保留影像资料备查。

市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班子分管成员每季度至少带队检查1次安全生产工作;县(市、区)党委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调研1次安全生产工作,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带队检查1次安全生产工作;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带队检查1次安全生产工作。

围绕年度工作任务,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现场会。

第五条实行安全生产巡查制度,由市监察局、市安全监管局联合组成巡查组,不定期对县、乡党委政府、市相关部门、市属以上重点企业履职尽责情况进行随机巡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市与区财政体制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市与区财政体制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市与区财政体制的通知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市与区财政体制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为理顺市与区政府间财政利益分配关系,进一步发挥财政体制的调控和激励作用,加快市与区统筹发展步伐,市政府决定,调整和完善市与区财政管理体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原则(一)财权与事权匹配。

按照整体改革部署,在事权不断下放的基础上,合理配置财权,将税收收入“下沉”到区级,逐步实现财权与事权相匹配。

(二)财力分成和保既得利益。

统一和规范市以下财政体制,市与区利益划分方法由税收分级分享调整为税收财力分成。

以2017年为基期年,合理划定基数,保市与区既得利益,税收增量实行分成。

(三)约束与激励并行。

市级统一确定税收增长比例,区级税收达不到既定增长比例的,市级相应扣减区级财力;高于增长比例的部分,实行分档激励政策,充分发挥体制激励作用,调动区级发展经济、组织收入的积极性。

二、体制内容(一)市级税收全部下划。

自2018年起,市管区实现的税收收入,除按规定的入库级次和比例上划中央、省外,全部缴入区级国库。

(二)核定市与区基数。

以2017年为基期年,保市级与区级既得利益,核定税收收入基数和分享财力基数。

(三)增量财力市区分成。

市对区实行分类差异化管理,分区域、分税种按一定比例对增量进行分成。

1.按照区域性质,将市管区划分为县级区和主城区两类,其中:肥乡区、永年区、峰峰矿区为县级区,邯山区、丛台区、复兴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冀南新区为主城区。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邯郸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邯政字〔2020〕1号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邯郸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邯政字〔2020〕1号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邯郸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正文:----------------------------------------------------------------------------------------------------------------------------------------------------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邯郸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019〕2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河北省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冀政字〔2019〕67号)要求,为认真做好全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普查目的邯郸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开展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将全面查清我市人口数量、结构、分布、城乡住房等方面情况,为完善邯郸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体系,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科学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对象、内容和时间普查对象:邯郸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对象是普查标准时点在邯郸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以及户籍登记地在我市、现在市外居住的自然人,不包括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员。

普查内容:按照国务院统一要求,普查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是2020年11月1日零时。

三、普查组织和实施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全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一)组建普查机构。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文化旅游产业发展规划(2020—2025年)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文化旅游产业发展规划(2020—2025年)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文化旅游产业发展规划(2020—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6.29•【字号】邯政字〔2020〕20号•【施行日期】2020.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文化旅游产业发展规划(2020—2025年)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现将《邯郸市文化旅游产业发展规划(2020—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邯郸市人民政府2020年6月29日邯郸市文化旅游产业发展规划(2020—2025年)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改革发展的系列决策部署,全面实施邯郸市“532”产业发展战略,培育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新动力、新业态、新产品,推进全市文化和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创新文旅产业发展机制,提升文旅产业创新能力,优化文旅产业市场结构;以创建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市为契机,以旅游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旅游产业发展大会平台为抓手,积极提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水平;以产业融合发展为路径,以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全面提升为重点,加快实现文旅产业从快速发展向质量效益全面提升转变,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文化和旅游生活的需要,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区域中心城市、实现“宜居宜业宜游的富强邯郸、美丽邯郸”目标做出更大贡献。

二、发展目标到2025年,全市文旅产业主要指标位居全省前列,成为优化经济结构、改善生态环境、促进高质发展、扩大对外开放的有力抓手,服务中心工作的能力和综合贡献度显著增强。

重点文旅项目建设加快推进,太行红河谷高质量旅游经济带成为我市旅游新地标;全域旅游发展巩固加强,推广涉县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经验,培育创建2家省级以上全域旅游示范区;文旅产业体系持续完善,特色文旅产业集群达到6个,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达到5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达到18家;文化旅游融合发展实质推进,建设世界太极拳文化旅游目的地取得突破性进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推进,产品服务更加优质高效,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不断释放。

邯郸市人民政府邯郸军分区关于印发邯郸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邯郸军分区关于印发邯郸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邯郸军分区关于印发邯郸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9.14•【字号】邯政规〔2020〕7号•【施行日期】2020.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邯郸军分区关于印发邯郸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人民武装部,市对口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现将《邯郸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邯郸市人民政府邯郸军分区2020年9月14日邯郸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第三章安置原则第四章安置实施第五章配套保障第六章督导检查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政策规定,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军区关于批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军区政治部河北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2014〕61号)和《中共邯郸市委邯郸市人民政府邯郸军分区关于认真做好新形势下双拥重点工作的意见》(邯字〔2015〕20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驻邯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研究、部署、协调、督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分析研判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定期向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工作。

第五条邯郸军分区、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是驻邯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牵头单位,负责随军家属就业安置需求统计汇总,协调地方政府制定具体安置办法,协同抓好工作落实。

第六条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各类企业,均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中心城区D级危险房屋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中心城区D级危险房屋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中心城区D级危险房屋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0.15•【字号】•【施行日期】2021.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中心城区D级危险房屋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丛台区、复兴区、邯山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加快中心城区D级危险房屋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邯郸市人民政府2021年10月15日加快中心城区D级危险房屋整治工作方案为加快我市中心城区D级危险房屋整治工作,有效解决危险房屋安全隐患问题,预防房屋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理念,把加快中心城区D级危险房屋整治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任务,积极落实解危措施,分类、分批完成D 级危险房屋整治工作。

二、整治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多措并举、分类实施”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妥善安置、统筹推进”的原则;坚持“先落实安全措施,后推进实施改造”的原则。

三、整治范围中心城区(丛台区、复兴区、邯山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土地上已鉴定为D级危险房屋(住宅)和相邻的且符合成片改造的建筑物全部列入整治范围。

四、重点任务(一)摸底清查。

各区政府(管委会)对已鉴定为D级危险房屋的,逐栋(排)逐户进行全面摸底清查,按“一栋(排)一档、一户一表”原则,厘清危险房屋的权属、用地性质、现状,查明房屋使用权人的家庭人员情况等,按性质梳理汇总,建立台账,拉出清单,明确管理责任主体。

(二)制定计划。

各区政府(管委会)根据总体要求和实际情况,结合片区发展、重大工程建设、居民意愿等因素,编制D级危险房屋和平房区整治计划,分批分步骤组织实施。

计划要落实到具体项目,优先安排群众迫切需求、集中成片、公益用地上的D级危险房屋项目列入当年改造计划。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邯政规〔2018〕23号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邯政规〔2018〕23号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邯政规〔2018〕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邯郸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已经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邯郸市人民政府2018年11月28日邯郸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减少合同纠纷,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争议解决、档案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应对突发事件而采取应急措施,订立政府合同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合同,是指市、县级政府(含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及其工作部门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以及民事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一)土地、森林、荒地、水流、滩涂、矿藏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承包合同;(二)城市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投资、建设、租赁、承包、托管、出借、买卖、担保、物业管理等合同;(三)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四)涉及财政性资金使用的借款、资助、补贴等合同;(五)经过招标、拍卖、挂牌、政府采购等程序后订立的政府合同;(六)城市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合同;(七)招商引资合同;(八)战略合作协议等其他政府合同。

政府工作部门之间基于特定目的签订的合同以及政府工作部门与其工作人员签订的聘用、聘任等人事管理合同,不适用本办法。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劳务派遣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劳务派遣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劳务派遣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9.03•【字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用工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劳务派遣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现将《邯郸市劳务派遣监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邯郸市人民政府2020年9月3日邯郸市劳务派遣监管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三章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第四章资金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以下称“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本办法。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以经营为目的招用劳动者与其订立劳动合同,按照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使用,由用工单位对劳动者的劳动过程进行管理的用工形式。

劳务外包、劳务分包、业务承包等符合上述条件的,属于劳务派遣用工形式。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第三方机构是指通过设立专管账户对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社会保险费进行监管的国有商业银行,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

第五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与分配、劳动安全、卫生、培训等制度,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石亚辉同志任职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石亚辉同志任职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石亚辉同志任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08.13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8.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石亚辉同志任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市政府研究决定:
石亚辉同志试任的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支队长,已于2021年7月试用期满,同意其按期正式任职。

邯郸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3日。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公共泊位停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公共泊位停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公共泊位停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1.29•【字号】•【施行日期】2021.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福利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公共泊位停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现将《邯郸市公共泊位停车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邯郸市人民政府2021年11月29日邯郸市公共泊位停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切实加强主城区公共泊位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河北省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11月30日省政府令第10号)、《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邯郸市停车场管理办法》(2011年2月1日市政府令第13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4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主城区(丛台区、复兴区、邯山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公共泊位的施划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泊位,是指在城市公共空间施划的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停车泊位。

第四条市公安局牵头负责全市停车秩序管理工作。

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负责主城区城市道路车行道(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停车泊位施划、管理工作;负责车行道(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的机动车停车秩序管理;负责停车场外、人行道上公共泊位外“僵尸车”停放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工作。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停车场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我市停车场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研究提出停车场管理的政策建议;负责组织编制、调整、公布、实施停车场专项规划;负责建立健全全市停车场的基础数据库和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服务系统;负责对全市停车场进行备案;负责对全市停车场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考核。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范文博、黄以林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范文博、黄以林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范文博、黄以林同志职务任免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4.05.25
•【字号】
•【施行日期】2024.05.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范文博、黄以林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冀南新区管委会,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
市政府决定:
范文博同志任邯郸市残疾人联合会副理事长。

免去黄以林同志邯郸市残疾人联合会副理事长职务。

邯郸市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5日。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尹延奇、鑑勇同志任职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尹延奇、鑑勇同志任职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尹延奇、鑑勇同志任职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0.09.10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9.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尹延奇、鑑勇同志任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市政府研究决定:
尹延奇同志试任的市政府副秘书长,鑑勇同志试任的市政府第二招待处副处长,于2020年8月试用期满,同意2名同志按期正式任职。

邯郸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10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邯郸市智慧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邯郸市智慧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邯郸市智慧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正文:----------------------------------------------------------------------------------------------------------------------------------------------------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邯郸市智慧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因工作需要,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邯郸市智慧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组长:曹子玉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副组长:孟广军市政府副市长魏彦君市政府副秘书长刘永昌市政府副秘书长翟增军市政府副秘书长高和平市发展改革委主任赵文波市建设局局长李冠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申陆峰市科技局局长翟广平市财政局局长成员:张春海市发展改革委调研员陈志坚市建设局副局长刘海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岳光亮市科技局副局长赵瑞海市财政局副局长李瑄市教育局副局长栗文生市公安局正县级侦察员李政朝市民政局副局长杨连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张威魏市规划局副局长申曙光市公用事业局副局长张志鹏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李新立市水利局副局长李英市农业局副调研员陈爱民市商务局副调研员杨波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李静波市质监局副局长陈军市旅游局副局长娄青市林业局副局长周海英市卫生局副局长李彦博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张军孔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中心副主任郭明歌市地理信息局副局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办公室主任由李冠军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张春海同志兼任。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5月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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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人民政府(通知)
[1996]80号

邯郸市人民政府
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分配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分配管理问题的通知》(冀政办函[1995]126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1996年起我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分配工作,在市毕业生就业分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人事局和市教委共同负责,在市人事局和市教委分设非师范类和师范类两个办公室,分别负责非师范类和师范类毕业生的就业分配工作。

其职责分工是:市人事局负责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的计划编制和调配;市教委负责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的计划编制和调配。

分配计划草案报经市大中专
毕业生就业分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分别下达执行并报市计委备案汇总。

今后,我市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就业分配工作,请按新的分工,分别与市人事局、市教委联系。

与此同时,对我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分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张三发(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李光震(市政府副市长)
戴占银:(市政府副秘书长)
刘玉镜:(市人事局副局长)
徐风文:(市教委副主任)
成员:张立岐(市计委副主任)
郭世英:(市劳动局副局长)
杨志臣:(市财政局副局长)
张耀梅:(市粮食局副书记)
候魁庆:(市物价局副局长)
张振海:(市公安局政治部主任)
程书贵:(市人事局干部科科长)
王建军:(市教委人事处处长)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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