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相关的几个问题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者:未知来源:网络添加日期:11年02月12日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第三产业的迅速崛起,城市“脏、乱、差”现象不断出现,具体表现在占道经营、违章建筑、乱堆乱放、乱贴乱画等方面。
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法制建设跟不上经济社会发展的步伐,城市管理工作难以做到规范、有序、高效的运转。
一、城市行政管理存在的问题(一)法律法规严重滞后。
目前,国家还没有制定出一部专门的城市管理法,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城市管理的执法主体。
法律建设的滞后,使城市管理面临着一系列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诸如执法主体、执法手段、执法范围、机构性质、人员身份、装备服装、安全保护等。
由于这些问题没有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障,在执法过程中,行使相关的行政处罚权难以得到有效的执行。
当执法遇到阻力时,要么管理双方采取极端的方法加以解决,从而引发矛盾冲突。
要么执法机关退却,使法律的尊严收到损害,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形象和执法人员的积极性。
(二)执法人员的自身素质不高,法律对执法人员的保障力度不够。
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贯穿始终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满足的是最广大人民利益的根本要求,因此不可避免地会触及到一些团体和个人的切身利益,进而引发矛盾纠纷。
一些执法人员的自身素质不高,执法行为不规范,不文明,容易引起群众反感。
有的执法人员不注意工作方法,不善于化解矛盾,往往以硬碰硬,导致矛盾激化。
目前城管执法人员很多不属于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而是受委托组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方面在行使处罚权时,对不法分子起不到震慑作用。
另一方面,在执法人员受到侵害时,人身安全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障。
(三)一部分管理相对人缺乏公德意识,不配合执法工作。
随着改革力度的不断加大,不可避免地导致职工下岗、提前退休、并轨等,并且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农村体制的改革,促使大量的农民进城务工。
这些人往往知识技能单一,就业能力差,受思维、知识、技能、资本等局限,大量人员分散在城市街头,形成非法劳务市场或从事占道经营等违章行为。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自我国部分城市相继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以来,这些城市的面貌有了很大程度的改善。
城市管理工作也就是不断的探索、不断的改革、不断的创新中发展起来,走的并不平坦。
但就是,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城市的发展与升级,城市人口流动性的增大,以及国家某些管理政策法规方面相对滞后等原因,使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暴露出来,亟待解决。
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管罚不明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十分繁重城管一顶“大盖帽”却集中了多项行政处罚权,涉及市容、市政、规划、绿化的全部处罚权,环保、工商、公安交通管理部分处罚权,管的“多”、管的“杂”,就像一个城市的大管家。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由执法局负责实施后,其它相关的职能部门或多或少对自己本来应该履行管理职责的职能范围,不再进行日常管理,致使执法局也承担了相应的日常监管工作。
这样,很大程度上加重了执法局的工作压力,同时,也影响了执法效果。
例如,关于市容方面的店外店管理,通过几年的城市管理工作我个人认为就是市容与工商齐抓共管。
行政许可的原则就就是“谁许可、谁管理”,不能重许可,而轻管理。
工商营业执照不就是市容部门发的,所以那些店主无顾忌可言。
如果说有工商部门参与,您不符合规定店外经营、占到经营就吊销您的执照,那么行政相对人就是不就是要考虑自己的成本了,进而管理的成本与效率也提高了。
(二)少数执法人员粗暴野蛮执法暴力抗法现象不容忽视。
目前,确实存在少数执法人员素质确实不高,法律意识还不够强。
在执法过程中,不能严格做到依法行政,不能真正做到很好地约束自己。
处罚行政相对人时凭主观,随意性比较大,不能很好地把握法律的自由裁量度,不严格按法律程序办事,人治观念根深蒂固,使行政执法偏离公平、公正、公开的轨道。
执法过程中不能做到冷静与理性,不能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粗暴野蛮执法现象时有发生。
这样,不仅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使执法人员自身与政府形象,都无疑会受到不利的影响。
城管在行政执法中的问题
城管在行政执法中的问题摘要:随着我国城市化的快速发展,我国许多城市的城市化步伐加速的发展。
可是,有些城市虽然发展快,同时也存在许多的问题。
有些城市出现盲目的“重建轻管”和“建管不分”,另一个方面,部分群众的法制意识非常淡薄,还有少数市民缺乏社会公德和公共卫生意识,这样会导致这个城市的管理水平严重低下,严重地阻碍了城市化的进程的进一步加快。
本文就是通过对城管在行政执法中的问题进行分析,希望能够为城市的发展提供一些借鉴意见。
关键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解决对策在改革开放的新时期,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的发展和完善,社会的法治化程度也大大的提高了。
司法实践方面都有了许多的进步,特别是在社会基层的行政执法方面。
取得的成绩虽然很多,但是其中的问题也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就是我国现在处于转型时期,一些法律制度等方面还存在不足之处和不完善的地方。
行政机关在司法实践当中,还有许多不巧当的地方。
比如在行政失职和执法不当等等方面。
这些问题需要我们特别的重视。
本文就是想通过对城管在行政执法当中一些存在的问题来进行分析。
希望给执政机关执法现状提出一些能够采纳的意见。
城管在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城管在行政执法中的强制性不足,执法方式过于单一我国城管的主要工作就是解决一些比较简单的、生活当中比较常见的一些处罚,经常集中在邻里街边上,而且城管处罚的一般来说都是比较小的数额。
就是这样的一个方式,所以就造成了这样的一个现象,那就是行政机关并没有办法去进行强制执行,只能够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通过程序来执行,去申请法院的强制执行。
这样做就会话费大量的财力,同样也会消耗大量的时间。
而且为了仅仅几十元的案子去申请法院的帮助执行,这样的情况也是不现实的。
正是基于这样的原因,所以行政处罚的力度得不到保障,城管的法定的义务和权力的实施也非常难保证。
另一个方面来说城管执法本身的特点,他所管辖的对象的流动性是非常大的,如果违法违纪行为得不到及时应当的查处,那么以后的查处就会更加的困难了。
从行政审判看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从行政审判看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内容摘要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二、行政审判对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三、从行政审判看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四、加强依法行政的几点建议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立法权——立法机关国家权力行政权——行政机关司法权——司法机关行政行为: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主体和行政行为相对人地位是不平等的,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行政行为的特点:单方性、强制性、优益性(一)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法律制度。
行政行为的性质: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以行政争议为解决对象;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
行政复议的目的(第一条):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第四条):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不利变更禁止,全面审查,有限调解。
行政复议的范围(第六条,第七条);1、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2、不服行政强制决定的;3、不服行政机关变更,中止,撤销许可证、照的;4、不服行政确认决定的;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的;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废止农业承包经营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8、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申请的证,照或审批,登记有关事项的;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行政相对人在对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对该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关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的问题及对策
关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的问题及对策城市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载体,城市管理是依法治市、依法治城、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城市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能和永恒课题。
长期以来,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之间存在着诸多矛盾,立法不健全、不科学。
城市管理体制,形成于计划经济时期,只是城市管理的一部分,难以承担城市整体的管理职能,大量的工作需部门之间配合,加大了行政成本,降低了行政效率,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的现象十分严重。
管理技术含量低、不讲效率、简单重复劳动,野蛮执法、暴力抗法现象十分严重,行政执法主体错位、不符合行政执法法定程序和原则“乱罚款”、“滥罚款”,人民群众对目前的城市行政执法意见很大,如果不能正确处理上述问题,就不利于城市总体的发展,就有损于党和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
在新形势下,改革现行的城市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要逐步完善城管法规,改多头执法为相对集中处罚权,才是城市管理执法的最佳途径,才能切实贯彻依法治市的方针。
同时,要加快城管系统信息化建设,加强科学管理,提高效率和水平。
我国已经正式加入WTO,加入WTO 后城市管理工作做什么,如何做?将是我们认真加以研究的课题,本文将树立现代行政理念作为迎接WTO 的第一步工程。
实现城市管理现代化既是城市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又是加快推进城市进程的内在要求。
用全新的法治理念、平等理念、科学理念、效能理念改革与创新城市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我国城市管理理念与世界先进城市管理理念的同步并加以发展提高。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建立和城市现代化的发展,法制已逐渐成为城市管理的基本手段,能够有效克服城市管理执法的随意性。
法制化城市必须要建立和完善城管法规体系,必须加强公民的整体素质教育,必须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城管监察队伍,必须加强城管执法监督,必须正确认识城市管理法制化的重要意义,不断加强法制建设。
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城市的综合功能,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服务。
依法管理城市是两个文明建设的最佳结合点,城市管理的法制化也必然会成为中国的法治化进程的强有力的推进器。
我国行政审判存在的若干问题与对策思考
我国行政审判存在的若干问题与对策思考近年来,我国行政审判逐渐得到了重视和规范化,但是依然存在许多问题。
这些问题涉及落实行政法治、行政审判独立、司法公正等方面。
下面重点介绍我国行政审判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对策思考。
一、行政审判执行难问题在许多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能够以各种方式阻碍行政判决的真正执行,这表明行政审判当前的执行制度存在问题。
因此,我国应当加强行政审判的监督和执行力度,并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改进,以保障行政审判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针对行政审判执行难问题,应该从下面几个方面加强治理:1、加强司法援助制度建设,帮助行政被执行人解决经济困难问题;2、强化行政机关被执行监察意识,创造良好的执行环境;3、加强执行机关个人的法律责任意识,狠抓执行不力、羁押等非法行为;4、加强审判机关的监督和管理,使其能够更好地执行行政判决;5、加强市场监管、环境保护等领域行政案件的执行,保障市场的竞争秩序和环境的质量。
二、司法人员的审判水平不高在我国的行政审判工作中,有一定数量的事件是由于司法人员的审判水平不高,导致行政案件的判决存在缺陷以及司法公正的问题。
对于司法人员的司法伦理和职业能力要求,应该以终身学习为基础。
此外,应该加强对司法人员的考核和激励,激励司法人员更好地执行法律职责。
三、行政机关对被起诉行为的抵触情绪过强行政机关对行政被起诉行为的抵触情绪过强,往往会表现出对行政审判工作的反对和削弱司法判决的合法性,从而影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
在此基础上,应该对相关人员进行法律教育和催促,提高其有关法律法规、审判程序和司法逻辑的识别水平,使其更好地理解和支持行政审判工作。
四、行政审批审查制度缺陷行政审批审查制度是我国现行行政管理制度的基石之一。
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存在着行政审批审查制度缺陷,尚未完全考虑到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因此,应该加强对行政审批审查制度的完善和压缩,落实行政审批审查程序规范,保护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增强社会对行政审批审查制度的信任和满意度。
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一、问题描述在现代社会中,行政执法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市民权益的重要手段。
然而,行政执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就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滥用职权、不公正裁决、程序违规以及执行难题。
1.1 滥用职权滥用职权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任务时超出合理权限范围,通过非法途径侵犯市民权益。
这种行为常常导致群众对于行政机关丧失信任,从而降低了整体社会治理水平。
1.2 不公正裁决不公正裁决主要体现在刑事案件中,包括强制取证和审判过程中的违规操作等。
由于证据收集不当或审判机关主观偏见等原因,有可能导致无辜被定罪或罚责过轻情况发生。
1.3 程序违规程序违规泛指执法程序上的错误和瑕疵,包括办案人员与相关程序漏洞之间的沟通以及文件备案等重要环节上出现漏洞或错误。
这些违规行为损害了执法的公正性和效力,影响到公民权益的保护。
1.4 执行难题执行难题指的是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遇到困难,例如执行人员人数不足、执行手段缺乏创新等问题,导致无法顺利完成执法任务。
这会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破坏社会安全和秩序。
二、问题解决对策2.1 加强监督与问责机制为了有效应对滥用职权问题,有必要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并建立健全问责机制。
可以通过设立独立的监察机构或增加外部评估机构来实现全面监督,并依法追究滥用职权者的责任。
2.2 完善司法体系针对不公正裁决情况,需要进一步完善司法体系以确保审判程序公正透明。
此外,应提供更多针对性的培训课程来提高办案人员专业素养,并建立相应机制确保审判过程中各项操作合规合理。
2.3 规范执法程序为避免程序违规问题发生,应加强执法程序的规范化建设。
行政机关需要完善内部制度和流程,明确各项程序要求,并进行员工培训,以确保办案人员遵守相关规定。
同时,公众也应当对执法程序有更深入的了解和监督。
2.4 提升执行力与效率解决执行难题需要提升行政执法的执行力与效率。
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增加人员配备、创新执法手段等方式来提高执行能力;同时,在资源分配方面进行优化,为重点任务提供充足支持。
当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问题和对策浅谈
当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问题和对策浅谈城市是一个地区的政治或者经济或文化中心,是人类活动的集中区域。
在城镇化建设进程不断加快的环境下,行政机关作为城市管理的主体要切实发挥其管理职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法律赋予的权利从而为城市的发展提供有序的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与社会经济发展相一致,通过行政执法可以有效解决城市发展中所存在的各种问题,以此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在城市化建设的关键时期要进一步完善我国城市行政管理的执法工作。
1 当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试点启动于1997年,经过近20年的发展,我国城市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一是我国城市行政执法体系日益完善。
随着全面依法战略的实施,关于城市管理的相关法律体系在不断完善,形成了具有实践性较强的法律体系,为城市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是行政执法的效率得到提高。
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前,我国城市管理一直受交叉管理问题的影响,进而导致在执法过程中存在重复执法、多头执法的问题,严重影响城市的发展,而在城市城管部门明确了城市行政执法主体之后,降低了执法的成本,形成了执法合力,为公民提供了良好的城市环境。
三是实现了执法形式的多样化,为行政管理模式改革提供了经验。
尤其是通过运用数字技术,实现了执法的透明度,有效杜绝了各种腐败行为。
我们在肯定我国城管执法所取得较大成绩的同时,也要看到当前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所存在的问题。
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保障有待加强随着城市的日益发展,城市管理工作越来越复杂,因此需要政府部门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支持力度,然而结合当前的工作效果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保障还不充足:一是政府部门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薪酬划定标准不高。
通过调查大多数的城市,尤其是基层城管部门的执法人员,他们大多数属于临时工,工资水平不高,这样容易导致他们出现消极执法的情绪;而且基于临时工没有编制,因此其工资不能从财政资金列出,这样无形就会增加行政执法的文明难度。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其对策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其对策城市管理是政府行政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影响着一座城市的整体形象,也直接体现出一方水土的社会文明程度。
城市管理包罗万象,大到生存环境,小到衣食住行,涉及千家万户。
随着城市化的加速发展,城市管理面临的新课题越来越多,开展工作的难度也越来越大,因此,加强科学管理,规范执法行为,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日益重要。
一、当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问题综述(一)城市承载功能不足,总体运行质量不高城市人口的增长,是城市化的必然结果。
目前,大量人口从农村集中流向经济较发达的城镇,给城市管理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引发资源配置、劳动就业、福利保险、社会治安等一系列问题。
与之相伴的是,城市新增人口的整体素质与城市发展要求存在较大差距。
具体表现为,文化素质上,总体受教育程度不高;缺乏必要的专业技能,难以达到生产、经营、管理各类岗位的技术要求;文明修养上,观念意识、言行举止等诸多方面,层次较低。
(二)城市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当前城市管理体制未理顺,条块关系不协调,制度安排不合理,城市管理难以形成合力,难以形成共同负责、共同参与、互相配合的体制机制,城市管理仍处于行政命令与依法管理并存、严格执法与暴力抗法同在的复杂矛盾冲突中。
主要表现在,是管理观念上的“重建设轻管理”、“先建设后管理”、“看重经济效益,忽视社会效益”还未真正扭转过来,还未摆脱传统管理模式;管理体制上的条块分隔、纵横交错,统筹协调不够,职责不清,职能不到位,督促检查不力和措施不落实,导致工作中往往相互推诿,削弱了行政效率。
城管部门责大权力小,难以起到协调作用;执法手段上的不足。
城管执法缺乏必备的约束力和强制性,缺乏有力、有效的强制实施措施。
(三)市民文明素质亟待提高建设现代化城市必然需要文明程度较高的市民共同参与,共同维护。
然而由于社会人口流动加快,城市人口动态性强,构成日益复杂,部分流动人群多以追逐个人经济利益为根本出发点。
当个人私利受到影响时,城市文明往往便被抛在一边,各种旧有观念和不良习惯就自觉不自觉地进入了城市空间。
从行政审判看行政执法中遇到的问题与对策
乌兰察布市城乡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乌兰察布市城乡规划技术管理,保障城乡发展和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持续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乌兰察布市辖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技术管理工作。
第三条城乡规划技术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尊重自然规律和人文环境,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提高城乡规划水平和质量。
第四条城乡规划技术管理应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精细设计、高效管理的原则,推动城市和农村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规划编制和管理第五条城乡规划应以科学统筹、规划先行、分类管理为原则,合理确定用地结构和空间布局,保障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合理配置。
第六条城乡规划编制应以市场需求和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注重与社会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的协调统一,实现城乡一体化规划。
第七条城乡规划编制应综合考虑自然环境、土地利用、人口、经济、社会、文化等因素,注重统筹规划、分类指导。
第八条城乡规划编制应注重参与性和民主性,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听取专家建议,形成科学合理的规划方案。
第九条城乡规划应配套制定有关的规划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时间节点,确保规划顺利实施。
第三章规划审批和监督第十条城乡规划应依法进行审批,经过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审批机构应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对城乡规划提出的要求进行审查和评定,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十二条城乡规划实施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规划的准确执行。
第十三条城乡规划实施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进行处罚和整改,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章规划评估和调整第十四条城乡规划应定期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为规划调整提供依据,促进规划的及时优化和完善。
第十五条城乡规划评估应综合考虑规划目标、执行情况、社会经济发展、环境影响等因素,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
第十六条城乡规划调整应根据评估结果和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保证规划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从行政审判看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从行政审判看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行政审判是指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一种制度安排。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由于行政机关具有行政强制措施的特权地位,以及行政行为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往往会引发一系列问题。
本文将从行政审判的角度出发,探讨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立法缺失问题行政执法是在法律框架下进行的,而现实中存在一些法律立法缺失的问题。
一方面,法律对某些行政行为的内容和范围没有明确规定,导致执法过程中存在裁量权过大的情况。
另一方面,一些行政执法需要依据细则进行操作,但细则制定不及时或不准确,给执法人员留下了较大的操作空间。
针对该问题,我们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立法工作。
一方面,通过制定更为明确的法律,规范行政执法的范围和内容,减少执法人员的裁量权。
另一方面,加强对细则的制定,确保其及时、准确,并及时修订不合适的细则,以提高行政执法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
二、执法机构过度集中问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往往由于执法机构过度集中,导致执法效率低下和行政资源的浪费。
一些执法机构在执法活动中缺乏协作和信息共享,造成重复劳动和效率低下的问题。
针对该问题,我们应当加强执法机构的协作与合作。
一方面,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实现执法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作。
另一方面,加强对执法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执法机构的职能和任务不重叠,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优化利用。
三、执法人员素质不高问题行政执法活动需要执法人员具备一定的法律、业务和专业知识,但现实中存在一些执法人员素质不高的问题。
一方面,部分执法人员对于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不深入,导致执法活动中存在差错和错误判断的问题。
另一方面,部分执法人员缺乏职业道德意识,从而滥用职权或者以权谋私,损害了公正执法的原则。
针对该问题,应当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
一方面,通过开展培训和学习,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水平。
另一方面,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的评价体系和奖惩机制,激励执法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和纪律规范,增强公正执法的意识。
行政审判工作存在的问题和短板
行政审判工作存在的问题和短板一、引言在司法体系中,行政审判是重要的组成部分,承担着维护公平正义、保障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职责。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不可否认,行政审判工作存在一些问题和短板。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旨在深入了解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改进措施。
二、裁判人员素质不高行政审判需要具备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的裁判人员,但是目前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有部分法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够深入,缺乏实际操作经验;其次,由于职业倦怠等原因,部分法官学习态度不端正,更新意识较差。
这导致了应该得到合理和公正判断的案件可能被处理错误或遗漏重要信息。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应加强对裁判人员的培训与考核。
培训内容可以包括新颁布的法律条文、典型案例等以提高他们的专业知识水平。
同时,在选拔任用过程中加大对法官品行、学术能力等素质的考察,以确保裁判人员的高素质和公正执行审判工作。
三、审理时效问题行政审判的时效性是评价工作质量的重要指标。
然而,在现实中,行政案件往往存在审理周期长、办案效率低和应诉程序繁琐等问题。
尤其是一些复杂案件可能需要数年才能得到最终结果,给当事人带来了巨大不便和心理压力。
为改善审理时效问题,首先应当强化案件管理。
各级法院应该制定具体可操作的管理规定,加强内部协作与信息共享,并探索使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工作效率。
其次,建议成立专门优化行政审判流程的机构或设立行政法庭,以更好地处理行政案件并加快审判速度。
四、诉讼费用过高当前,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存在着高额的费用支出, 使得一些民众难以承担起维权和申诉的成本。
这种情况下使得有些人即便明知自己受到了不公平待遇也选择放弃维权。
针对这个问题,一方面要优化诉讼费用制度,减少行政诉讼的经济负担。
另一方面,在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中可以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以保障他们享有平等的访问司法程序的权利。
五、司法公信力不足行政审判的公信力是司法工作发展的基础。
然而,在实践中,行政审判中出现裁判结果不公正或不被公众理解的情况并不鲜见。
行政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行政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近年来,我国行政审判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也面临着一些突出的问题。
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到司法公正和行政效能,亟待解决。
本文将从司法公正、行政干预、审判资源不足等多个角度来分析行政审判工作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一、司法公正问题司法公正是行政审判工作的核心价值,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一些偏差和失误,影响了判决的公正性。
首先,一些地方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存在地方利益集团的干预,导致判决结果偏袒当地政府。
其次,一些行政审判人员在处理案件时存在过于主观的倾向,影响了公正的判决结果。
此外,一些行政审判人员的专业水平不高,对行政法律的理解程度有限,也导致了判决的失误和不公。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首先,要严格监督和约束地方法院的行为,加强地方政府对行政审判工作的监督,确保判决结果公正、客观。
其次,要加大行政审判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其对行政法律的理解能力和判断水平。
同时,加强行政审判工作中的监督机制,确保判决结果的公正性。
二、行政干预问题行政干预是行政审判工作中的另一个突出问题。
一些政府部门或者官员在行政审判中过度干预,干扰了法院的独立和司法权威。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阻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
为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加强司法独立的保障。
建立和完善独立的司法体系,切实保障法院的独立运作,防止任何形式的行政干预。
其次,要加大对行政干预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追究干预行为者的责任,并公开处罚结果,以示警示。
此外,还需建立和完善行政行为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政府部门和官员的监督,防止行政干预的发生。
三、审判资源不足问题审判资源不足是限制行政审判工作发展的又一个重要问题。
随着行政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加,对审判机构和人员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然而,目前我国的审判资源严重不足,导致行政案件审理周期较长,影响了司法效率和公正。
为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加大审判资源的投入。
加大对法院的财政支持,增加审判人员和办公设施的配备,提高行政审判的工作效率。
行政审判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行政审判面临的问题与对策一、前言行政审判是当代社会治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是政府治理的重要手段。
但是,与其它司法领域相比,行政审判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如何优化行政审判机制,提高行政审判效率和法律效力,已成为当前法律界、政治界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
本文将从行政审判面临的问题和对策两方面进行分析。
二、行政审判面临的问题1.行政司法实践存在的案由较单一行政司法案件的主要涉及范畴是行政行为无效或者违法行政行为纠正。
这种情况下,若是一件事情的复杂性质变得越来越明显,那么当案子复杂起来,解决方案会变得更为复杂。
造成了行政审判繁琐、复杂,审判效率度受到极大影响。
出现了很多案件,因为无法分辨真假,却不能关闭,这样的现象导致了身体消耗和巨额成本。
2.行政主体权力过猛当今社会,政治权力和社会舆论权力在一定程度上都处于保持不变的状态。
因此,在行政司法案件中,政治权力常常占据着较高的地位,这会造成一些行政司法案件判决的不公。
同时,行政主体遇到别的团体或公民提出过多的行政诉讼诉求,容易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确实的不必要的损失。
3.审判公正性和透明度问题在现实世界中的一些行政司法案件中,审判权力的公正性和透明度问题依然突出。
当一个审判机构在没做出判决前,面对行政主体采取的某些特殊手段,便难以坚持自己的审判立场,从而导致了一些判决迅速作出,在没有看到具体的证据,听取专业意见,或者是只是部分地听取法官审理案子的关键情况。
而这样的判决中,也会出现一些不公正、不透明的问题。
这样会导致行政司法案件的合法合理性得不到得到保障,给司法公正带来了极大的阻碍,在司法的真正发挥及社会的稳定问题上产生了很大问题。
三、行政审判对策1.加强诉求适格审查诉讼对象适格问题是指法院必须对当事人是否具有起诉权、诉讼权及是否适格进行审查。
如果当事人未满足适格条件,则不能立案审理。
2.实行行政法官制度行政法官制度是指在行政机关、人大和政协机关内部任职的法官,一方面执行审判工作,另一方面参与立法和行政监督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相关的几个问题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相关的几个问题发布日期:2012-06-12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关键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审判【写作年份】2012年【正文】一、我省行政审判涉及城乡管理行政案件的情况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五条是这样规定的,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
依据这两条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的职能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的职能从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中体现出来。
2010年,我省法院审结涉及城乡管理类的行政案件共368件,包括规划、交通、城管、环保、土地、建设6类,人民法院作出实体处理、判决的是327件。
其中行政机关胜诉案件有170件,胜诉率51.99%,是各类行政案件中胜诉率较高的。
这反映了绝大部分城乡管理类案件中行政机关执法水平较高,取证扎实,法律适用准确,程序规范,特别是在作出不利于相对人的行政行为前,基本上能预先告知理由,给予陈述、申辩的机会。
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有25件,败诉率为7.65%,较全省平均败诉率低1.02个百分点,败诉原因有越权行政、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等。
[1]二、城乡管理行政机关败诉的主要原因(一)、行政主体不适格1、其他城乡管理部门行使城管综合执法部门权限。
各地市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后,原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统一由城管综合执法部门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越权违法无效;2、城管综合执法部门未经县级政府同意擅自拆除违章建筑;3、城管综合执法部门的内设机构或下属部门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主体不适格。
(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这方面,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个别机关没有意识到其执法行为日后有可能要接受司法审查,故不注重证据的固定、保全,导致在行政诉讼中陷入“证据不足”的被动局面。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摘要:城市和谐发展是和谐社会的基础, 城市的和谐发展系于有效管理。
在构建和谐社会中,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肩负着重要职责。
本文首先介绍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重要意义,接着分析了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涉及到管理模式、管理法制以及管理人员等方面,在此基础上,文章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对策。
关键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问题对策城市和谐发展是和谐社会的基础, 城市的和谐发展系于有效管理。
在构建和谐社会中,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肩负着重要职责。
可以说城市管理水平代表着城市的发展水准,城市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关键性工作。
当前,我国不少地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还存在不少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改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为此,本文就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问题做一探讨,以期望对我国城市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起到些许作用。
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重要性近几年来,随着城市国际化、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民群众对高质量生活、居住环境的追求,给城市环境管理工作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
城市管理贯穿于城市发展的全过程。
城市管理是城市化的重要内容,应有之义。
城市管理的好坏,影响城市化的速度和质量,城市化程度的高低彰显城市管理水平状况。
在推进城市化进程中,不但要注重通过工业化、信息化及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给城市化提速,而且要注重强化城市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城市环境,提升提高品位,从而加快城市化进程,提高城市化质量,最大限度地释放城市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二、当前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为了更好的探讨完善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对策,在此首先介绍我国当前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一)当前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现状2002年,国务院作出《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行政区划内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工作,这就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自我国部分城市相继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以来,这些城市的面貌有了很大程度的改善。
城市管理工作也是不断的探索、不断的改革、不断的创新中发展起来,走的并不平坦。
但是,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城市的发展与升级,城市人口流动性的增大,以及国家某些管理政策法规方面相对滞后等原因,使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暴露出来,亟待解决。
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管罚不明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十分繁重城管一顶“大盖帽”却集中了多项行政处罚权,涉及市容、市政、规划、绿化的全部处罚权,环保、工商、公安交通管理部分处罚权,管的“多”、管的“杂”,就像一个城市的大管家。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由执法局负责实施后,其它相关的职能部门或多或少对自己本来应该履行管理职责的职能范围,不再进行日常管理,致使执法局也承担了相应的日常监管工作。
这样,很大程度上加重了执法局的工作压力,同时,也影响了执法效果。
例如,关于市容方面的店外店管理,通过几年的城市管理工作我个人认为是市容和工商齐抓共管。
行政许可的原则就是“谁许可、谁管理”,不能重许可,而轻管理。
工商营业执照不是市容部门发的,所以那些店主无顾忌可言。
如果说有工商部门参与,你不符合规定店外经营、占到经营就吊销你的执照,那么行政相对人是不是要考虑自己的成本了,进而管理的成本和效率也提高了。
(二)少数执法人员粗暴野蛮执法暴力抗法现象不容忽视。
目前,确实存在少数执法人员素质确实不高,法律意识还不够强。
在执法过程中,不能严格做到依法行政,不能真正做到很好地约束自己。
处罚行政相对人时凭主观,随意性比较大,不能很好地把握法律的自由裁量度,不严格按法律程序办事,人治观念根深蒂固,使行政执法偏离公平、公正、公开的轨道。
执法过程中不能做到冷静和理性,不能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粗暴野蛮执法现象时有发生。
这样,不仅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使执法人员自身和政府形象,都无疑会受到不利的影响。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面临的矛盾及问题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面临的矛盾及问题当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受到了各级政府和人民群众的普遍认可。
然而,实事求是地讲,工作实践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和矛盾,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执法工作的强制性与法律依据的非刚性之间的矛盾。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虽然是人民内部矛盾,但其法律依据也具有强制性,是对执法相对人行为的标准。
但从目前情况来看,刚性不强,具体表现在:一方面,城市管理工作大多依据地方条例、方法、规定等,其效力和群众的认可度不如国家正式颁布的法律法规。
另一方面,现有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一些法律法规已实施十几年,其内容已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
比方:我们经常使用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城市绿化条例》都是1992年6月发布的。
这些都严重制约着城市管理的法律效力。
二是工作的超前性与经验的匮乏性之间的矛盾。
在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在我国历史上也是前所未有的,试点城市均是大姑娘上轿头一回,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可借鉴的经验很少,都是摸着石头过河。
这就给具体操作者提出了挑战,工作难度自然较大,试点的方法、模式都没有统一的规定,效果自然差异很大。
三是工作的艰巨性与后勤保障机制的滞后性之间的矛盾。
城市管理工作十分艰辛,队员每天都在街上执法,往往是超负荷工作,后勤保障工作不到位。
全国实行综合执法试点的城市由于其财力等情况不同,后勤保障的差异较大。
尤其是就工作经费、队员待遇、通讯、交通工具等没有统一的规定标准,造成地方财政的认可度低,难以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是工作的系统性与所处地位的孤立性、封闭性之间的矛盾。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涉及到方方面面,需要上下左右的相互沟通与互动。
然而,由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就一个地区而言属于“独生子女”,上无主管部门,下无下属单位,左右也没有“兄弟姐妹”,几乎成了“孤家寡人”,由于没有业务方面的沟通和往来,使之与同行之间缺乏互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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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相关的几个问题发布日期:2012-06-12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关键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审判【写作年份】2012年【正文】一、我省行政审判涉及城乡管理行政案件的情况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五条是这样规定的,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
依据这两条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的职能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的职能从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中体现出来。
2010年,我省法院审结涉及城乡管理类的行政案件共368件,包括规划、交通、城管、环保、土地、建设6类,人民法院作出实体处理、判决的是327件。
其中行政机关胜诉案件有170件,胜诉率51.99%,是各类行政案件中胜诉率较高的。
这反映了绝大部分城乡管理类案件中行政机关执法水平较高,取证扎实,法律适用准确,程序规范,特别是在作出不利于相对人的行政行为前,基本上能预先告知理由,给予陈述、申辩的机会。
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有25件,败诉率为7.65%,较全省平均败诉率低1.02个百分点,败诉原因有越权行政、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等。
[1]二、城乡管理行政机关败诉的主要原因(一)、行政主体不适格1、其他城乡管理部门行使城管综合执法部门权限。
各地市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后,原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统一由城管综合执法部门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越权违法无效;2、城管综合执法部门未经县级政府同意擅自拆除违章建筑;3、城管综合执法部门的内设机构或下属部门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主体不适格。
(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这方面,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个别机关没有意识到其执法行为日后有可能要接受司法审查,故不注重证据的固定、保全,导致在行政诉讼中陷入“证据不足”的被动局面。
没有通过制作勘验笔录、拍照、比对附图等方式固定证据,也没有制作送达回证证明曾履行告知义务,终因证据不足败诉。
(三)程序违法近年来各级政府城乡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执法过程中的程序违法现象已较少出现,程序不规范问题在败诉原因中所占比例逐步降低,但仍发现有个别案件中的行政机关在强制执行前忽略事前告知程序,未履行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被法院确认违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这方面,较突出的是城乡规划溯及力问题。
各地根据城乡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规划属正常现象,但对规划调整前相对人已经取得的行政许可应当予以承认,并在此基础上与相对人平等协商补偿问题,不应随意否定原行政许可的效力。
[2]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主体和行政职能的法律依据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审查,首先是审查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否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和相应的行政职能。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主体资格和行政职能的法律依据有:(一)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四)二OO一年三月二十四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给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批复;(五)二OO一年五月二十二日关于在揭阳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六)二OO一年九月十三日关于批准实施《揭阳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
主要职能是:(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三)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城市建成区内排放生活污水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公共场所焚烧杂物的行政处罚权;(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八)履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如果行政主体不适格和没有相应的行政职能,那么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就是超越职权作出的行政行为,属违法的行政行为,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其次,法院进一步审查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如果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再次,是审查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是否合法,有没有依照法律、法规和行政机关的有关规定程序办理,这主要涉及有没有履行告知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有没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留足相应的时间给行政相对人来履行义务等。
经过审查如果发现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最后,是审查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如果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如果具体行政行为主体适格、行政主体具有相应的行政职能、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法院判决维持。
四、《行政强制法》有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规定(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这里要注意以下方面:一是相对集中行政强制措施权实施主体的设定是由行政强制法直接授权,无需要其他法律规范或国家机关再行授权。
二是具有相对集中行政强制措施权的行政机关限于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即由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三是相对集中行政强制措施权仅限于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过程应注意的事项[3]:1、为确保必要性事后的举证,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即时作好证据的搜集,如现场照相,拍录影带、取得证人的证词等。
2、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4)通知当事人到场;(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7)制作现场笔录;(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3、行政强制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4、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可以长于三十日,也可以短于三十日。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关于期限的计算问题。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法中十日以内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期间的规定,期间以日计算的,期间开始的日,不计算在期间内,而是从期间开始的次日起算。
5、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3)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该条对查封、扣押决定的形式、记载事项以及送达作出具体规定。
五、有关行政强制执行的问题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的规定及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的规定属于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自行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涉及到在城乡的集体土地、国有土地上进行建设的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不动产,这一类“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这里的有关部门也可以包括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这方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有两个职能(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也就是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不动产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行使行政处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