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矿产资源储量核查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PPT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
1、法律依据 2、组织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二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 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 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 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第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 取得资质认定:
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 的; 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 的; 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对评审活动及结论负责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评审组在技术评审中发现有不符合要 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 超过30个工作日。逾期未完成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 合要求的,相应评审项目应当判定为不合格。
评审组在技术评审中发现申请人存在违法行为的 ,应当及时向资质认定部门报告。
发现不符合——书面通知限期整改
水利部国科司1997年授权委托中国水 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具体承担水利评审组日 常管理工作。
内容提纲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163号令)
修订的特点
主要内容
2015年8月1日起施行,2006 年2月21日发布的《实验室 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 法》(86号令)同时废止。
(一)163号令修订的特点
由国家认监委负责组织实施
分 级 实 施
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提高检验检测机构资质及技术水平,保障检验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质检机构、实验室等。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应当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科学技术先进性原则,保证检验检测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四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由具备资质认定管理能力的机构承担,确保资质认定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第五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确保资质认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应当注重对人员的素质要求和专业能力的评估,保证检验检测工作的专业性和可靠性。
第七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应当依据审查、评估、复核和监督检查等环节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确保资质认定工作的全面性和科学性。
第八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体制和工作程序,确保资质认定工作的规范性和稳定性。
第二章资质认定的程序第九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申请资质认定:申请人应当向资质认定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并按要求支付认定费用。
二、资料审核:资质认定机构应当审核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告知申请人是否符合资质认定条件。
三、现场核查:资质认定机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对申请人的人员素质、设备设施、技术能力等进行评估。
四、技术评审:资质认定机构应当就申请人提交的技术文件及验证测试结果进行评审。
五、审核结果公告:资质认定机构应当根据审核结果,公告认定结果并向申请人发放资质认定证书。
第十条资质认定的有效期一般为3年,有效期届满后,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资质认定。
...第十五章附则第六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
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表格附件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样本附件三:资质认定费用标准如下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的资质审核和认定工作。
《江西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江西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日期:2011-06-02 17:28:00文章点击数:326稿源:厅储量处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赣州市矿产资源管理局、各地勘单位、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江西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4月6日省国土资源厅第43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日江西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登记统计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关于颁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205号)、〘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6号)、〘关于调整矿业权价款确认(备案)和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6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提交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下列矿产资源储量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评审、备案:(一)申请采矿权(含划定矿区范围)或取水许可证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二)出让、转让探矿权采矿权以及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评估、国有企业改制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三)停办或关闭矿山时提交的尚未采尽的和注销的矿产资源储量;(四)矿区内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中型以上(含中型)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增减大于25%、小型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增减大于30%〕重新估算的矿产资源储量;(五)改变矿床工业指标、补充可行性评价重新估算的矿产资源储量;(六)采矿权人申请采矿权延续登记时,属〘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的矿种大中型资源储量规模的,所依据的资源储量报告超过三年(含三年),需确定剩余的查明资源储量。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文档模板】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提高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和信誉度,保障检验检测结果的真实可靠,维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国内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资质认定和管理的工作。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严谨、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应当依法确保申请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请求权、救济权。
第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应当公示认定结果,并建立查询机制,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第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具体内容及标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并公布。
第八条 对不同类型的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功能和业务范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可以制定不同的资质认定标准。
第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提交相关技术文件和材料,接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资质认定审核。
第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要求定期进行资质核查。
第二章 资质认定申请第十一条 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应当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交以下材料:(详细申请材料)......【文档结尾】1、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表附件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审核标准附件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样本2、如下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级法律,用于规范和保障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管理办法》: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管理办法,用于规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管理规定。
3、如下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困难:申请人数量较多,申请材料审核工作繁重。
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第二章 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 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 (二)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 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的; (三)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的; (四)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检验检测方法发生变更 的; (五)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 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 机构,其资质认定由国家认监委负 责组织实施;其他检验检测机构的 资质认定,由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省 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九条 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二)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 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四)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五)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 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 要求。
第二章 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 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 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 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 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 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 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 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 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第一章 总
则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检验检测机构必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检验检测机构需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具 备符合要求的设施和环境条件,确保检验 检测工作的正常进行。
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管 理水平,能够完成所申请项目的检验检测 工作。
检验检测机构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检验检测工 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03
刑事责任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涉嫌出具虚假 检验检测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警告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资质认定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检验检测机构 ,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
罚款
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规定办理资质认定证书变更、注销手续,逾 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1万元以下罚款。
02
主要内容
包括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要求、认定程序、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03
意义
通过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可以提高检验检测机构的技
术和管理水平,促进检验检测行业的健康发展,为社会提供更加优质、
可靠的检验检测服务。
02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 申请和审批
申请条件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
审批与颁证
技术评审通过后,国家认证监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审批,并颁发资质认定证书。
资质认定证书的变更
变更申请
检验检测机构如需变更资质认定 证书的信息,需向国家认证监管 部门提交变更申请,并附上相关 证明文件。
变更审查
国家认证监管部门对变更申请进 行审查,核实变更内容的真实性 、合法性。
江西省矿产资源储量核查检测管理
江西省矿产资源储量核查检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维护国家、矿业权人和投资者权益,促进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储量核查检测和其成果评审、备案等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矿产资源储量检测是指采矿权人必须安排具备有资质条件的地质测量机构对其占用的矿产资源储量进行测量,提交报告和相关图件。
在评审备案的基础上,如实填报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和变动情况。
矿产资源储量核查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矿山企业、地质测量机构所做的矿产资源储量检测工作进行监督,对检测结果和上报的矿产资源储量及其变动情况进行必要的审查和核实。
第四条经评审备案后的矿产资源储量核查检测成果是矿山办理年度占用资源储量统计、采矿权年审和编报矿山企业年度报告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省国土资源厅是全省矿产资源储量核查检测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全省范围内矿产资源储量核查检测工作的组织、协调,并负责核查检测技术要求和有关政策的制定。
设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矿山核查检测工作及成果的评审备案,协同省国土资源厅对本行政区内核查检测机构、人员的资质进行监督管理。
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配合设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对本行政区内矿山核查检测工作。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矿产资源储量核查检测资料档案,依照法律程序对资源储量进行登记、核销、统计、通报和发布。
第六条采矿权人应按要求,定期(原则上三年一次)对其占用的矿产资源储量进行检测。
检测工作应在经合法审批或评审备案(认定)的勘查地质报告或储量地质报告的基础上进行。
检测机构、评审专家应按规定程序和相关技术要求,进行检测、评审工作。
第七条矿产资源储量核查检测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㈠矿区位置、交通条件、以往的地质工作、开采状况;㈡矿区地质条件、主要矿体地质特征;㈢矿界范围内占用的矿产资源储量及资源储量的核查检测基准日期;㈣矿区资源储量开发利用和保护情况;㈤矿石质量变化情况;㈥矿区累计探明和保有矿产资源储量及其变化量(主要核查检测采空区、开采区、采准区,采出的、损失的、生产探矿增减的和重算增减的矿产资源储量);㈦资源储量核查检测结果;㈧与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有关的其他情况。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提高检验检测行业的质量水平,保障社会公众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的机构的资质认定。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实施依据法律法规的检验检测工作。
第四条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由国家相关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章资质认定条件第五条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1. 具备相关检验检测设备和仪器,满足技术要求;2. 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实验室场所,满足检验检测工作的需要;3. 拥有一支经过培训合格、经验丰富的检验检测人员队伍;4. 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技术能力和管理能力;5. 具备良好的业务信誉和服务质量。
第六条资质分类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资质、二级资质和三级资质。
1. 一级资质:具备完整的检验检测工作能力,能够独立完成国家重点检验检测项目;2. 二级资质:具备一定的检验检测工作能力,能够完成一般检验检测项目;3. 三级资质:具备较低的检验检测工作能力,仅能完成一般的样品分析。
第七条资质认定程序1. 资质认定申请:检验检测机构向主管部门提交资质认定申请,提供相关资料;2. 资质审核:主管部门对资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核查;3. 资质认定:主管部门根据审核结果,批准或不予批准资质认定;4. 资质发布:主管部门将认定结果予以公示,并颁发资质证书。
第八条资质认定周期资质认定周期为不超过6个月,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审核和认定工作。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九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包括定期检查、抽查等形式。
第十条对于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机构,主管部门有权采取行政处罚、吊销资质证书等措施。
第四章附件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表附件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模板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检验检测机构:指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的机构,包括实验室、检测中心等。
解读《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
2014年全国检验检测机构人员规模 (单位:家)
10人以下机构4258家,占14.5%; 11-30人机检构验1检52测73机家构,机占构5人3.员1%数;量
分布图 30人以下机构占67.6%。
具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和满足检验 1 项目技术检验人员
2
经过检定/校准,并保证检验检测 数据准确的仪器设备
具备与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 3 环境场所条件
4 满足技术标准或检验检测方法
(四)资质认定办理程序、时间要求
(80个工作日办结)
受理 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申请 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机构主体类型
事业法人 授权法人 企业法人 其他组织
依法设置,具有政府编办批文、机构 代码证书等
法人(法律实体)授权的检测机构,授权 法人是行政事业法人单位
依法成立,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组 织机构代码等
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 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
检验检测机构的其他组织
其他(如 司法鉴定 机构、军 工实验室)
办理流程80天 行政20天
9种技术评审的行为
8项监督管理职责
CMA
17种机构的从业行为
18种行政处罚行为
9种注销/撤销证书方式
(一)概 念 术 语
主要介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两个概念
检测对象为 产品或其他 特定对象
能承担法 律责任
专业技 术组织
1检验检测机构
依法 成立
通过技术 手段取得
数据
检验依据为标 准、技术规范
3912 4258
江西省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江西省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7.06.18•【字号】赣国土资字[2007]63号•【施行日期】2007.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江西省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赣国土资字[2007]63号二〇〇七年六月十八日)第一条为加强矿山资源储量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发[1987]42号)、《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9号令)、《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3号令)、《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7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国土资发[1999]20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国家发布的地质勘查规范及技术标准等要求,在开展矿山资源储量地质测量工作基础上,监督采矿权人动用矿山占用的资源储量和年度开采、损失的资源储量,并对非正常损失的资源储量实施审批核销管理。
第三条省、市、县三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含单设的地矿行政管理部门,下同)应当依据本办法对矿山资源储量进行动态监督管理。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采矿权人,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对占用的和消耗的矿产资源储量进行年度测量和核销。
矿山资源储量地质测量机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及评审专家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的要求进行矿山资源储量地质测量和评审。
第四条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实行省、市、县三级管理,其权限与职责按照采矿许可证管理权限和国土资发[2006]87号文的规定执行。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7.04.04•【字号】赣国土资发[2007]6号•【施行日期】2007.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国土资发[2007]6号)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赣州市矿管局,各有关评估机构:现将《江西省探矿权采矿权委托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江西省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暂行管理办法》(赣国土资发[2006]26号)废止,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四日江西省探矿权采矿权委托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探矿权采矿权(以下简称矿业权)评估委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国土资源部《矿业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矿业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和《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出让矿业权开展评估工作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凡在我省从事矿业权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应按照以下要求,到江西省国土资源厅进行登记。
(一)评估机构书面向江西省国土资源厅窗口办提出在我省从事矿业权评估工作登记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五份):1、评估机构简要介绍,包括评估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机构的设立、组织结构、主要业绩、业务范围、分支机构等情况;2、国土资源部颁发的矿业权评估资格证(复印件);3、有代表性的、经国土资源部确认的采矿权评估报告和备案的探矿权评估报告;4、评估师及业务人员清单(含姓名、年龄、学历、专业教育经历等)及专业职称证书、矿业权评估师资格证书和矿业权评估培训结业证书等证书的复印件;5、评估机构上年度总结报告及国土资源部年度检查的结果。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布号:国务院令第525号一、总则为了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保障检验检测的质量和可靠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申请资质认定1.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 依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2) 设立检验检测机构的具体规定要求;(3) 具备从事相应检验检测工作的人员,并具备相应的仪器设备、试验场地等。
2.申请人应当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供相关的资质证明材料。
3.申请人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缴纳申请费、审核费等费用。
三、资质认定的程序1.审查申请表和相关材料,符合条件的,组织核查。
2.对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包括对机构的人员、设备、场地等的检查,并对现场验收结果进行记录。
3.对核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决定是否通过资质认定。
4.对符合条件的,认定资质,颁发证书。
四、资质认定的期限和范围1.资质认定的期限为5年。
2.资质认定的范围是根据申请机构的具体情况进行认定。
五、资质认定的监督管理1.检验检测机构在进行检验检测工作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确保检验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2.对已认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六、附则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原《检验检测机构资格认定管理规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法律规定,包括刑法、民法、行政法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各项行政法规,如《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
3.申请费、审核费等费用是指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时需要缴纳的相关费用。
法律名词及注释:1. 企事业单位:指在市场经济基础上,以盈利为目的或者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各种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形式,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民营企业、集体企业等。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转发《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转发《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5.08.18•【字号】赣质监认发〔2015〕3号•【施行日期】2015.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省质监局关于转发《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赣质监认发〔2015〕3号各设区市质监局、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市场监管局,各省直管试点县(市)局:现将《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一、自2015年8月1日后提交申请且在2015年12月31日前接受技术评审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书及附表应按2015年7月31日国家认监委发布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配套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中的相关记录表格(以下简称新版记录表格)制作,附件中的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可暂时不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要求换版。
二、在2015年8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实施的技术评审依然沿用原《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上交省局的技术评审完结材料,除评审报告外,其余评审材料应按新版记录表格制作。
三、在2015年8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间通过评审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在2016年3月底之前完成换版并提交年度报告,省局将根据年度报告审查和分类监管要求,对有关单位换版情况开展检查。
四、自2016年1月1日起,检验检测机构提交申请材料附件中的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应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要求换版或编写,否则不予受理。
对于符合检验检测机构主体准入条件的非独立法人单位,提交材料时还应附上法人授权文件,并明示对外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的法律责任由其所在法人单位承担。
技术评审的评审报告应依照新版记录表格制作。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andatoryApproval的英文缩写CMA形成的图案和资质认定证书编号组成。
式样如下:第十六条外方投资者在__境内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时,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我国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检验检测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关检验检测活动。
资质认定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简化技术评审程序、缩短技术评审时间。
第十八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定期审查和完善管理体系,保证其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并确保质量管理措施有效实施。
检验检测机构不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
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第二十条检验检测机构不得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不得伪造、变造、冒用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不得使用已经过期或者被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
第二十一条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标注资质认定标志。
第二十二条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在其官方上公布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信息,并注明资质认定证书状态。
第二十三条因应对突发事件等需要,资质认定部门可以公布符合应急工作要求的检验检测机构名录及相关信息,允许相关检验检测机构临时承担应急工作。
第三章技术评审管理第二十四条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技术评审需要和专业要求,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实施技术评审。
资质认定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现场评审(或者远程评审)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与技术评审内容相适应的评审人员组成评审组,并确定评审组组长。
必要时,可以聘请相关技术专家参加技术评审。
第二十五条评审组应当严格按照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开展技术评审活动,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技术评审结论。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释义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释义前言国务院于2003年9月3日公布的《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根据此条规定,确立了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资质认定制度,并经国务院确认,成为国家认监委实施的一项行政许可事项。
2006年2月21日,根据《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发布《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6号,以下简称86号令),于2006年4月1日起施行.86号令的施行,使《认证认可条例》确定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制度逐步规范、完善和发展.目前,资质认定制度已经成为我国检验检测市场公认的准入制度,在《食品安全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越来越多的法律、行政法规中被所引用,资质认定结果被政府部门、企业和社会各界广泛采信。
截至2015年初,我国2.5万家检验检测机构取得3.6万张资质认定证书,分布于我国31个省市区和26个行业,上述检验检测机构每年向社会出具2000余万份检验检测报告。
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在加强质量监管、促进产业发展、支撑自主创新、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我国质量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以来,随着我国检验检测市场的快速发展以及我国深化改革、依法治国的新形势、新要求下,资质认定制度在实施过程中,86号令的一些规定,已经明显不适应当前改革和事业发展的需要,亟待修订。
其修订的必要性体现在:一是解决资质认定制度实施中存在问题的需要。
例如:资质认定申请主体资格不明确;资质认定以及技术评审的程序繁琐、期限过长;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过短则;检验检测机构法律责任特别是行政处罚规定缺失,检验检测机构的一些违规施检行为无处罚依据;监督管理方式、方法较为单一,资质认定后市场退出机制不完善,导致实际工作中重许可、轻监管,重准入、轻退出。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163号令)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163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认监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以及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式样,并予以公布。
第七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的原则。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163号令)政策解读
的证明作用。
163号令新增的规定
在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 一章
1、外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2、分支机构资质认定
关于技术评审管理制度
86号令
163号令
1、对评审的组织实 施规定较笼统模糊 2、评审人员要符合 VS 要求,经考核合格
修订《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改革
新形势产生 新要求
原有制度存 在不足
一些好的做 法需要固定
改革发展 的需要
163号令与86号令的区别
制度名称及定义的 差异
实验室
是指从事科学实验、检验检 测和校准活动的技术机构。
检查机构
是指从事与认证有关的产品设 计、产品、服务、过程或者生 产加工场所的核查,并确定其 符合规定要求的技术机构。
86号令
资质认定 计量认证 审查认可
资质认 定形式 的差异
163号令 131号令
163号令
资质认定 计量认证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检查机构?
163号令 131号令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资质认定管理机制的 差异
86号令
163号令
• 认监委统一管理、 监督、综合协调。
• 省级质监局、直属 检验检疫局各依职 责负责辖区内资质 认定和监督检查
➢生产企业内部的检验检测机构不属于资质认定对象。 ➢生产企业出资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
可以申请资质认定,但应当遵循检验检测机构客观 独立、公正公开、诚实守信的相关从业规定。
资质认定程序中时限 要求的差异
86号令
163号令
1、45个工作日完成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机构名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质申请与审批第三章资质监督与管理第四章资质评估与认定第五章日常监督与抽查第六章违规处理与处罚附件:相关文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提升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能力和信誉度,保障社会公众和消费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验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产品质量检验、环境监测、食品安全检测等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管理。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认定程序的公正性和审批结果的准确性。
第二章资质申请与审批第四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应当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申请表格;2. 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及经营许可证明;3. 实验室设备清单及使用说明;4. 人员资质证明及培训记录;5.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第五条主管部门接收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表格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评审。
专家评审结果应当经过严格审查,确保申请机构的资质符合相关要求。
第六条审批结果应当在申请提交后的6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公示期间,社会公众和相关方可提出异议。
第七条异议处理应当在公示期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内进行。
主管部门需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并进行公正处理。
第三章资质监督与管理第八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通过后,应当按要求进行资质年度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实验室设备检查;2. 技术能力评估;3. 人员培训与资质证明核查;4. 质量管理体系评估;5. 业务范围评估。
第九条资质年度审核结果应当在审核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反馈。
如发现问题,应当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并进行复查。
第四章资质评估与认定第十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评估应当由专家组成员进行,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实验室设备及设施;2. 人员技术能力;3. 质量管理体系;4. 仪器校准与方法验证;5. 报告编制与审核能力。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概(预)算编制与审查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概(预)算编制与审查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2.11.11
•【字号】
•【施行日期】2022.11.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概(预)算编制与审查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相关处室、直属相关单位:
根据《江西省省级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赣财资环〔2022〕29号)、《江西省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赣自然资规〔2022〕2号)及有关要求,我厅制定了《江西省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概(预)算编制与审查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2年11月11日附件:江西省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概(预)算编制与审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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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矿产资源储量核查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矿产资源储量核查检测工作,加强矿产资源储量检测机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办法》、《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国土资源部《〈市(地)县(市、区)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在省内从事矿产资源储量核查检测工作的机构,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在取得矿产资源储量核查检测资质、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矿产资源储量检测工作,或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下,从事检测结果的核查工作。
矿产资源储量核查检测机构分设社会性和企业性两类。
其中:社会性的核查检测机构为综合性的地质勘查单位,可承担所有矿种的核查检测工作;企业性的核查检测机构为设置有地质测量机构的矿山企业,只限准予对本企业开采矿种的检测工作和相关矿山的核查工作。
第三条省国土资源厅是全省矿产资源储量核查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和管理机关,设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省国土资源厅对矿产资源储量核查检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申报设立矿产资源储量核查检测机构的单位,应按规定向设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经其初审合格后,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审查认定。
第五条矿产资源储量核查检测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㈠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㈡从事地质、测量、采矿、选矿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得少于2人,其中具中级以上的地质、测量、采矿的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至少各1名;
㈢矿产资源储量核查检测机构要拥有一定数量矿山地质测量和绘图等技术装备(如GPS接收机、水准仪、全站仪、数字化仪、绘图仪、微机等),其装备除满足地面工作外,还须满足井下工作需要;
㈣企业性的矿产资源储量核查检测机构,应具有三年以上矿山地质、矿山测量工作经历;
㈤具备科学的企业管理能力,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监控和保证体系。
第六条核查检测机构资质申请需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㈠核查检测机构设立申请书(一式2份);
㈡企业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㈢机构内部设置情况、管理制度及质量监控制度;
㈣企业近三年来相关工作的主要业绩情况;
㈤核查检测机构与核查检测工作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㈥从业人员登记表及专业职称证书、检测培训结业证书和有关证明材料(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从业人员登记表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所学专业、毕业学校、毕业时间、工作简历、现从事的工作内容等;
㈦主要设备、仪器清单:名称、型号、数量、购置时间;
㈧其它应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从事矿产资源核查检测业务,应遵守如下规则:
㈠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矿产资源储量检测的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定;
㈡在资源储量检测中必须真实准确、客观公正、诚实信用;
㈢对委托单位诚实、守信,严格保守秘密,提供矿山资源储量检测资料和技术指导;
㈣采用正当手段承揽业务,不得弄虚作假。
第八条矿产资源储量核查检测机构的名称、法人有变动的,应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向省国土资源厅重新申请注册。
第九条核查检测工作人员不能同时在两个以上核查检测机构应聘。
核查检测工作人员变换从业核查检测机构的,需由新聘用机构持受聘人的有关证件和与原核查检测机构解除聘用关系的证明材料到省、设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省、设区市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检测机构每年进行一次资质年检。
发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将取消核查检测机构及有关人员检测工作资质:
㈠长期未从事矿产资源储量核查检测工作的;
㈡经检查考核,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10%成果不合格的;
㈢因核查检测工作人员发生变化,已不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㈣核查检测机构连续两年未通过资质考核;
㈤矿产资源储量核查检测机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伪造成果的;
㈥核查检测机构、人员有其它严重违规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