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工作有关规定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工作有关规定为了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管理,明确工作程序,规范行文要求,保证各项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的有关要求,现就矿产资源储量(不包括石油、天然气和煤层气)评审认定工作有关事项,作出如下规定:一、申报1、申报时间凡需要评审矿产资源储量的单位或企业,须提前20日向有关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申报,并按照有关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评审机构自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15日内应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报单位。
2、申报材料(1)矿产资源储量申报表(格式见附件一),一式2份,其中1份由评审机构留存,1份由评审机构转交有关地质矿产主管部门;(2)有效勘查(或采矿)许可证复印件以及承担勘查工作的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一式2份,其中1份由评审机构留存,1份由评审机构转交有关地质矿产主管部门;(3)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对提交送审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格式见附件二),一式2份,其中1份由评审机构留存,1份由评审机构转交有关地质矿产主管部门;(4)正式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包括附图、附表、附件)3-8份。
经评审后,评审机构可保留一份经修改的储量报告备案,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密,其余报告返回申报单位;(5)《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要求的其他材料;3、申报复核评审机构收齐申报材料并经审查后,应将申报材料第(1)、(2)、(3)项以及矿产资源储量报告1 份连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报审查表(格式见附件三),报有关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复核。
评审机构应根据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复核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申报单位。
符合受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评审机构应与申报单位签订评审合同(格式见附件四)。
二、评审1、评审分工在评审机构尚未成为企业性质的中介机构之前,评审工作遵照如下分工原则:属于国土资源部认定的矿产资源储量,放射性矿产由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放射性矿产专业办公室组织评审;其余的由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组织评审。
国土资源部文件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有关规定.
2. 6 内蕴经济资源量包括331、332和333, 因未进行(预)可行性研究或开采,经济意义不 明,界于经济的到次边际经济的之间,下列情形 属于此类: 2. 6. 1 完成地质勘查工作,只进行概略研 究的; 2. 6. 2 基础储量以外用一般工业指标估算 的; 2. 6. 3 因矿层薄、矿体小、开采难度大或 开采成本高,可行性研究、技术经济分析或矿山 设计未予利用的; 2.6. 4 矿山关闭后残留的矿产资源;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矿业权评估准则 ——指导意见CMV13051-2007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类型的确定
(二00七年一月二十日第一届笫一次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
1.前言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国家标准(简称新分类标 准)已发布实施多年,但在矿产储量评审、矿业权评估、 矿山地质测量(储量核实)过程中,对新分类标准的资源 储量类型的确定还存在模糊认识。为进一步理解新分类标 准,正确划分资源储量类型,并与国际开展有效的对比和 交流,在征求各方意见、组织专家论证的基础上,中国矿 业权评估师协会技术工作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形成本指导意见。 2.基本概念理解
国土资源部文件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有关规定
国土资源部文件
国土资发(2007)68号
关于全面实施《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 国家标准和勘查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环境厅、圄 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 局):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1999)、《固体矿 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13908--2002)国家标准和各矿类(种) 地质勘查规范行业标准(以下统称新标准规范)发布实施以来,对指 导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管理起刭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实际 工作中仍存在新旧标准混用、不能正确理解和运用新标准规范等一些 问题。为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管理,为国家经济建设提供统一的 基础数据,方便社会各界正确使用地质勘查成果和矿产资源储量信息, 现就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施新标准规范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办法矿产资源的储量评审是矿产资源管理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对于确保矿产资源的科学开发和合理利用至关重要。
为了规范和监督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制定《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办法》。
一、总则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为科学开发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提供依据和保障。
二、评审机构的组织和职责1. 评审机构的组织建立专门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由专业人员组成,包括地质学家、矿产工程师、经济学家等相关专业人员,确保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2. 评审机构的职责(1)负责进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
(2)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和核实,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3)及时向相关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提交评审结果和建议。
三、评审程序和要求1. 评审程序(1)申请评审:矿产资源开发单位向评审机构提出评审申请,提交相关资料。
(2)资料审查:评审机构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和核实,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现场勘察:评审机构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勘察和采样,以获取真实可靠的数据。
(4)数据处理:评审机构基于勘察和采样结果,进行数据处理和计算储量。
(5)评审报告:评审机构编制评审报告,汇总评审结果和建议。
(6)报告审核:评审机构内部对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和复核,确保报告的准确性。
(7)报告提交:评审机构将评审报告提交给申请单位和相关政府部门。
2. 评审要求(1)评审工作要坚持科学性和公正性原则,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评审。
(2)评审结果和建议必须合理、准确、可靠,有科学依据。
(3)评审报告必须表述清晰,内容详实,将评审结果和建议明确传达给申请单位和相关政府部门。
四、评审结果的监督和管理1. 监督机制(1)政府部门建立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结果的监督机制,对评审结果进行核查和抽查。
(2)社会公众和相关利益方可以通过监督举报渠道对评审结果进行监督和投诉。
吉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管理实施办法
吉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的管理,规范工作程,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吉林省矿资源储量管理条例》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除国土资源部评审备案的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以外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由国土资源部认定的评审机构组织实施第四条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依据国家或有关部门发布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执行。
第五条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范围:(-)矿产资源勘查获得的,以及申请采矿权所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二)矿业权变更、出让、转让或矿山企业分立、合并、改制所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三)矿山停办、闭坑时提交的尚未采尽的和准备注销的矿产资源储量;1(四)矿区范围内因矿山开采、生产勘探、改变矿产工业用矿床工业指标或其他原因引起重大变化的矿产资源储量;(五)工程建设项目压覆的矿产资源储量以及国土资源行品、管部门认为需要分割、核实的矿产资源储量;(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于评审的其他情形第二章申报及受理第六条申报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应区别情况回评审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报表;(二)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三)勘查或开采许可材料;(四)勘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五)矿业权人和报告编制单位对提交资料具实性的书面承诺;(六)地质勘查工作野外验收意见;(七)工业指标推荐书;(八)评审机构要求提供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评审机构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受理单。
不予受理的,评审机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章评审第八条评审机构受理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审工作。
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简单报告10个工作日;制量规模为中型的和小型复杂报告15个工作日;储量规模为大型的报告20个工作日。
采矿业中的矿产储量评估方法
采矿业中的矿产储量评估方法矿产储量评估是采矿业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对于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本文将介绍采矿业中常用的矿产储量评估方法,包括资源量评估、矿床产状评价和储量计算等方面的内容。
一、资源量评估资源量评估是矿产储量评估的第一步,它是对矿床资源规模进行初步估计的过程。
在资源量评估过程中,通常采用多种方法进行不同层次的估算,包括地质勘探、地球化学勘测和地球物理勘测等手段。
其中,地质勘探是最主要的方法之一,通过对地质体进行详细调查和岩心取样分析,可以确定矿床规模、矿石品位以及储量分布等重要参数。
二、矿床产状评价矿床产状评价是对矿床产状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的过程。
在矿床产状评价中,主要考虑的是矿床的地质构造、岩性特征、矿石品位和矿石产量等因素。
通过对矿床产状的评价,可以进一步确定矿床的潜力和可开发性,为后续的储量计算提供依据。
三、储量计算储量计算是采矿业中矿产储量评估的核心环节,它是根据已有的地质勘探数据和矿床产状评价结果,对矿床的实际储量进行精确计算的过程。
在储量计算中,常用的方法包括体积法、权重平均法和三维模型法等。
其中,体积法是最常用的方法之一,它是通过对矿床的空间体积进行测量,并结合矿石品位进行计算,得出矿床的总储量。
在储量计算过程中,还需要考虑一些影响储量的因素,如开采方法和采矿工艺等。
这些因素会对矿床实际可采储量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需要进行相应的修正和调整。
四、储量评估的不确定性储量评估是一个相对复杂和不确定的过程,涉及的因素较多,包括地质、物理和经济等多个领域的知识。
因此,在进行储量评估时,必须考虑到不确定性因素的存在。
为了提高评估结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常常采用多种方法进行分析和验证,并进行不确定性分析和敏感性分析,以评估评估结果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总结:采矿业中的矿产储量评估是一项重要的工作,涵盖了资源量评估、矿床产状评价和储量计算等多个方面。
在储量评估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矿床的地质特征和产状情况,采用合适的计算方法和修正因素进行准确计算。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矿产资源储量简测储量核实报告评审备案操作规范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矿产资源储量简测(储量核实)报告评审备案操作规范一、事项名称、事项类别(一)名称:矿产资源储量简测(储量核实)报告评审备案(二)性质:公共服务事项二、办理依据《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国土资发[1999]205号)第6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储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管理评审工作并负责认定。
其中,零星分散矿产资源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定;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的矿产资源储量,由市(地)、县(市)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管理评审工作并负责认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定”。
《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6号):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不再进行认定,设立备案管理制度。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下放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和储量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2]157号)。
三、受理及审批机构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市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结果备案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管理;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县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结果备案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管理。
四、办事条件(一)评审机构、评审专家资格应合法取得;(二)评审程序应合法、规范;(三)提交相关材料应有效、齐全、规范;(四)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应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6]8号)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五、申请材料(一)储量评审机构提供加盖印章的评审意见书(原件1份);(二)储量评审专家署名的个人评审意见书(每位专家1份);(三)申请单位提交资料真实性及合法取得地质资料的承诺书(原件1份);(四)有效的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或批准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准文件或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委托出让矿业权的文件(复印件1份);(五)包含矿产资源储量估算范围、探矿权或采矿权范围或划定矿区范围及其拐点坐标的叠合图(原件1份);(六)经评审后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相关材料(纸质原件1份,并附电子文档1份);(七)不属于简单矿床的详查或勘探报告的,附矿床开发可行性评价工作的有关资料(原件1份);(八)勘查单位有效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九)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受理与安排情况表1份(评审机构提供);(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报表1份(评审机构提供);(十一)储量评审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发文文号】: 国土资发〔1999〕205号【颁布部门】: 国土资源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颁布日期】: 1999-7-15【施行日期】: 1999-7-15国土资源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关于颁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2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资源委(储委)、地质矿产厅、计委、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国防科工委,国家煤炭局、国家冶金局、国家石化局、国家轻工局、国家建材局、国家有色金属局:为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确保矿产资源储量合理可靠,根据《矿产资源法》,制定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现予发布。
国土资源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五日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第一条为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益,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促进矿业发展,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确保矿产资源储量合理、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提交评审、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内的矿产资源储量,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矿产资源储量,是指经过矿产资源勘查和可行性评价工作所获得的矿产资源蕴藏量的总称。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是指综合描述矿产资源储量的空间分布、质量、数量及其经济意义的说明文字和图表资料,包括矿产资源储量的各类勘查报告、闭坑地质报告以及矿产勘查和矿山生产、水源地建设阶段用于筹资、融资、探矿权或者采矿权转让过程中说明矿产资源储量的有关资料。
第四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认定实行统一管理。
国土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管理机构。
国土资源部负责管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和评审专家;管理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工作并负责认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制定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矿产资源储量技术标准以及管理矿床工业指标。
贵州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办法
贵州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维护国家和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ﻫ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储量,是指经过地质勘查和可行性评价工作获得的矿产资源蕴藏量的总称。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地质勘查报告(以下简称《储量报告》),是指综合描述矿产资源储量的空间分布、质量、数量及经济意义的说明文字和图表资料,包括矿产资源储量的各类地质勘查报告和核实报告。
第三条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统一管理工作。
ﻫ市(州、地)、开发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权限负责辖区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统一管理工作。
第二章储量评审备案权限、受理与范围第四条《储量报告》的评审备案按审批登记颁证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凡省级颁证及省级以上地勘基金出资勘查形成的《储量报告》,由省级储量评审机构组织评审,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其他由市级储量评审机构组织评审,按颁证权限分别由市(州、地)和开发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市(州、地)和开发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的《储量报告》,应按附件4的要求,于每季度将储量备案情况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县(市、区、特区)负责颁证的用于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页岩,可不进行储量审查备案。
对确需审查备案的,可由市(州、地)和开发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本办法规定审查备案。
ﻫ第五条下列《储量报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予受理评审备案。
(一)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的;(二)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的;(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为应予受理的其它情形。
ﻫ第六条下列《储量报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予组织评审备案。
ﻫ(一)国家出资进行的不同勘查阶段查明的矿产资源储量(预查、普查、详查、勘探);ﻫ(二)探矿权人在不同勘查阶段内查明的矿产资源储量(普查、详查、勘探、生产性勘探);ﻫ(三)申请供矿山建设使用的矿产资源储量(普终、详终、勘探);ﻫ(四)矿业权人转让应向国家缴纳价款但尚未缴纳的,或转让以协议出让方式获得的探矿权、采矿权的矿山资源储量;(五)矿山开采过程中矿产资源/储量发生较大变化,或发现新的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储量;(六)扩大矿区范围时的矿产资源储量;ﻫ(七)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评估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ﻫ(八)停办或关闭矿山时提交的尚未采尽的和注销的矿产资源储量;(九)建设项目需压覆的矿产资源储量;ﻫ(十)矿山闭坑或阶段性闭坑的;ﻫ(十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为应予评审备案的其他矿产资源储量。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评审中的若干问题--标准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评审中的若干问题目录序: (1)一、矿体外推圈定 (4)二、米〃克/吨值的应用 (12)三、关于资源储量比例 (14)四、资源储量分类 (16)五、矿床工业指标 (23)六、水泥用石灰质原料矿(石灰岩、大理岩)勘查中一些问题 (27)七、矿床勘查类型确定 (31)八、倾斜矿体露头为斜坡时水平厚度计算 (34)九、最低一层控矿坑道向下外推控制的、推断的资源储量问题 (36)十、特高品位的确定与处理 (38)十一、矿体圈定中的“穿靴戴帽”问题 (39)十二、岩金矿地质勘查中探矿手段的使用 (40)十三、勘查阶段与地质可靠程度的关系 (41)十四、工程控制程度与地质可靠程度的关系 (42)十五、矿床勘查控制程度 (44)十六、矿产资源储量估算方法 (49)十七、关于可行性评价 (54)十八、有关术语及概念 (56)附件:关于印发《<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40号序: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矿产资源储量是地矿行政管理工作的基础。
矿产资源储量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地质勘查和可行性评价工作所获得的矿产资源储量的总和。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是指综合描述矿产资源储量的空间分布、质量、数量及其经济意义的说明文字和相应的图表资料。
它包括矿产资源储量的各类勘查报告、各类资源评价报告、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储量动态检测报告,闭坑(停采)地质报告、矿山生产勘探报告以及矿产勘查和矿山生产、水源地建设阶段用于筹资、融资、探矿权或者采矿权转让过程中说明矿产资源储量的有关材料。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是依据和参照国家发布的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标准、国家和有关部门发布的矿产资源储量技术标准(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各矿种地质勘查规范),国家和有关部门发布的与矿产资源勘查及矿山生产和水源地建设有关的技术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国家发布的合理利用与有效保护矿产资源以及环境方面的规定而进行的。
上述有关标准的发布和实施,它已成为矿产勘查单位、矿产勘查开发投资者、矿山设计部门、生产矿山科技人员在新形势下从事相关工作必须严格遵循的技术要求和准则。
关于《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的暂行规定
关于《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暂行规定根据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海南省矿业协会承担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业务的通知》,以及国土资源部有关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的规章和文件,制定本《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暂行规定》。
一、《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的范畴《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包括:可供矿山开发利用的矿产勘探报告和详查报告,矿产普查报告,矿产勘查中间(阶段)性报告,用于矿业权评估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压覆报告和分割报告,开发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年度报告,供小小型矿山开发利用的建筑用砂、石材和粘土矿点报告,矿山闭坑地质报告。
二、《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应提交的有关资料1、由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名及其单位盖章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2、《矿产资源储量报告》、附图、附表及其电子文档;3、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复印件;4、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5、矿产勘查项目野外验收报告;6、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的承诺书(格式见附件2);7、评审机构认为应提交的与评审工作有关的其它资料。
三、《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程序和要求1、由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直接向海南省矿业协会(简称省矿协)提出评审申请并填写《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申请表,提交制作清晰、齐全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附图、附表及相关资料。
要求提交的储量报告和闭坑地质报告为小型一式三份,中型一式五份,大型一式七份,矿点储量报告和储量动态监测年度报告一式二份。
评审、备案完成后,除上报和存档各一份之外,其余报告退回提交单位。
2、《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提交评审时,由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与省矿协签订矿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合同(格式见附件3),缴交评审费用,开给税务发票。
3、由省矿协填写《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受理与安排情况表(格式见附件4)送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并组织注册矿产储量评估师(为主)和矿产储量评审专家助理对《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进行评审;评审组组长由省矿协指定的注册矿产储量评估师担任,评审组成员在评审专家库中分专业随机抽取;评审组由相关专业的评估师和评审专家助理组成,评审人数为:小型储量报告2~3人,中型储量报告3~5人,大型储量报告5~7人,矿点储量报告1人,矿产资源储量的核实报告、压覆报告、分割报告和动态监测年度报告各2人。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有关规定解读(国土资源部文件)
2. 6 内蕴经济资源量包括331、332和333, 因未进行(预)可行性研究或开采,经济意义不 明,界于经济的到次边际经济的之间,下列情形 属于此类: 2. 6. 1 完成地质勘查工作,只进行概略研 究的; 2. 6. 2 基础储量以外用一般工业指标估算 的; 2. 6. 3 因矿层薄、矿体小、开采难度大或 开采成本高,可行性研究、技术经济分析或矿山 设计未予利用的; 2.6. 4 矿山关闭后残留的矿产资源;
3.特别处理 3.1 经勘探及可行性研究表明矿产项目是经 济的,及在建、正常生产矿山,按编码原则,控 制的基础储量应为112b,储量为112,实际分类时 归类为122b和122。同理2M12、2S12归类为2M22、 2S22。(错。注:这种情况实际不存在出现了就是勘探) 3.2 评估报告、评审意见书、相关储量报告 可直接采用代码表示资源储量类型。 3.3 资源储量类型应与勘查阶段和相应勘查 研究程度一致,同时满足地质控制程度和其他勘 查研究程度。资源储量类型不仅与地质工程控制 程度有关,还与地质研究程度、开采技术条件查 明程度、可选冶性能研究程度及工艺利用研究程 度等因素有关,特别是与涉及安全生产的开采
三、探矿权人应在新标准规范要求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矿产勘查工作程度和要求,并在勘查合同或委托书中加以 明确。 在矿床(井田)勘探工作进行前,应根据巳有地质勘 查成果,由矿山设计部门提出先期开采地段(或首采区、 第下水平)范围,先期开采地段要有保障一定服务年限的 资源量,主要由探明的、控制的资源量组成。 四、申请设立采矿权(含划定矿区范围),大中型煤 矿应达到勘探程度;非煤矿山原则上应达到勘探程度,简 单矿床应达到详查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矿产勘查开采 分类目录》中第三类矿产除外)。已设采矿权的生产矿山 利用原有生产系统申请在其深部和外围区域扩大开采的, 扩大区范围内资源勘查程度原则上应达刭详查。 五、如详查、勘探工作是依据(预)可行性研究开展 的,可不进行单独的矿床经济技术评价。
云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办法
云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和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科学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确保矿产资源储量合理、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下列矿产资源储量应当进行评审、备案:(一)探矿权需要申请采矿权或者申请探矿权保留的查明矿产资源储量;(二)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矿区范围、变更生产规模等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三)变更勘查、开采矿种的探矿权或者采矿权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四)矿山企业上市融资涉及的矿产资源储量;(五)注销采矿许可证或者关闭矿山时剩余的和注销的矿产资源储量;(六)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七)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评审、备案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下列矿产资源储量报国土资源部备案:(一)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储量;- 1 - / 8(二)矿山企业上市融资涉及的矿产资源储量;(三)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和放射性矿产的矿产资源储量。
第五条下列矿产资源储量应当由省国土资源厅备案:(一)省国土资源厅颁发勘查许可证的查明矿产资源储量;(二)省国土资源厅新设立采矿许可证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三)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开采矿种、变更矿区范围或者生产规模的,属于种重要矿产且保有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在中型(含)以上的矿产资源储量;(四)跨州、市行政区域的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开采矿种、变更矿区范围或者生产规模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
第六条下列矿产资源储量应当由州(市)国土资源局备案:(一)州(市)和县(市、区)国土资源局颁发采矿许可证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二)生产规模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炭采矿许可证,办理延续时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三)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前两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由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组织矿产储量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6.07.18•【字号】桂国土资规〔2016〕8号•【施行日期】2016.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8号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各地质勘查单位及矿业权人:《广西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规则(试行)》已经6月24日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2016年7月18日广西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规范广西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关于颁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205号)、《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6号)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属于自治区、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权限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国土资源部委托评审备案的报告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未规定的,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地勘单位、评审机构、储量评审专家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地位和作用,要始终以全面、公正、真实、可信、科学为前提,切实保障资源储量的真实性、科学性和权威性。
第四条评审工作是对矿产资源储量的审查和技术鉴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评审工作应遵守有关法规政策、技术标准、保密要求和评审备案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评审专家组按公平、回避、保密、专业结构合理的原则从自治区国土资源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专家组实行专业分工负责、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七条评审受理范围应符合有关管理规定。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评审中的若干问题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评审中的若干问题一、矿体外推圈定矿体圈定,可按某矿种在勘查过程中所确定勘查类型的基础上,以规范中规定的工程间距(结合地质研究程度、开采技术条件、查明程度及矿石选冶试验程度等因素)进行控矿工程间圈连矿体。
矿体外推圈定要在可靠地质研究基础上,充分考虑矿体赋存形态、空间产出的地质规律条件下进行。
当矿体赋存有规律条件下,即矿体长度与厚度呈正相关关系时,在有一定数量控矿工程和数据统计的充分依据情况下,可科学地确定外推长度。
当矿体赋存无规律可循时,无限外推一般按相应网度的二分之一尖(楔)推或四分之一值平(板)推为宜。
当有限外推时,对有色和贵金属矿产,由于矿体特征复杂,当边缘控矿工程存在大于边界品位的二分之一矿化时,可做三分之二尖推或三分之一平推;当边缘工程未见矿时,同无限外推处理,即二分之一尖(楔)推或四分之一平(板)推;上述有限外推和无限外推中的二分之一尖推和四分之一平推、三分之二尖推和三分之一平推的结果都是等值的,可兹证明。
在沿矿体走向或倾向方向上,常按一定间隔进行取样。
当相邻样品工程有一工程样品达不到工业要求,相邻样品之间各种边界点的确定和界限的圈定方法常用插入法进行;当矿体厚度变化比较规律,有用组分分布比较均匀情况下,可采边界线基点计算用内插法、印格法、图解插入法圈定。
对厚度较薄(达不到可采厚度)、品位较高的有色金属、贵金属矿体采用米.克/吨值之品位、厚度之综合工业指标圈定矿体。
此时,当矿脉厚度有一定变幅,品位变化不均匀时,矿体(脉)不能进行外推圈定。
而对厚度较稳定、品位相对均匀的较稳定的薄脉型矿体采用米.克/吨值圈定矿体边界时,可参照前述矿体外推原则进行。
1、矿体外推圈定的起点问题矿体外推不论是沿矿体走向抑或矿体倾向外推,均应以控制矿体的样品工程为起点进行外推。
在已评审的报告中,已发现几例将矿体外推起点置于没有工程控制的矿体(块段)边界上;这种外推相当于对矿体的连续外推,是不允许的。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制与评审
• 2003年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3]136号文 对[1999]205号文做了调整:改“认定”为“备 案”。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制与评审
• 国土资发[2006]166号文对矿业权价款确认 (备案)和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权限进行了调 整,规定:“国土资源部负责颁发勘查许可证 和采矿许可证的矿产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由国 土资源部负责,其余由各省(直辖市、自治 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评审机构的评 审范围作相应调整”。概括为一句话就是“谁 发证,谁评审”。这项规定实际上是与国土资 发[2005]200号文“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 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相配套的。
• 1.石油、天然气、煤层气、放射性矿产;√ • 2.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公开发行股票,上市融
资的矿产资源储量√ • 3.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的矿产资源储量; • 4.领海集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储量;√ • 5.跨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矿产资源储量;√ • 6前五项以外的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 • 上述6种情况以外的矿产资源储量由省级评审认定。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制与评审
三、评审意见书内容和要求
• 结语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制与评审
一、程序合法
• 程序合法与技术符合规范,是报告评审过 程中的两个重要方面,二者一样重要。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制与评审
(一)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必须 符合法定的权限
•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国土资发[1999]205 号)规定下列6种情况由国土资源部评审认定:
• 再者是矿业权的时效,矿业权必须在法定的有 效期内,逾期的则评审无效。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制与评审
3、勘查或报告编制单位的资质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内容及评审意见书编制要点探讨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内容及评审意见书编制的要点探讨本人刘贵忠教授级高工第一批矿产储量评估师应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处邀请,根据自已多年对各矿种、特别是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的初浅经验和教训与对新标准规范、现行规程及有关规定要求理解和运用,对地质报告评审内容及评审意见书编制中应注意的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与大家共同交流。
其交流的内容如下:一、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与评审意义及其重要性二、地质勘查工作及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的依据三、如何提高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质量四、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的主要内容五、评审中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六、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编制的主要内容及要点一、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的意义及重要性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是由具有相应勘查资格资质的地勘单位受矿业权人或矿业权行政管理机关委托,经相应的地质勘查和综合整理编制而成的地质勘查成果,是矿业权人进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进行可行性研究及矿山开采设计的地质依据,也是国土资源部门进行管理的依据。
因此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客观真实、准确可靠对矿山未来开采的经济性有直接的影响,同时也影响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合法、合规和合理管理。
因此,根据矿床的分布地域、矿床的成因类型,矿体、矿层的赋存特点,因地制宜地、按照不同矿种的相应规范规程及规定等技术要求从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全方位进行评审是保证报告质量的重要一环。
二、地质勘查工作及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的主要依据1、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及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及要求;有关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要求;2、GB/T17766-1999《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13908-2002)及DZ/T0033-2002《固体矿产勘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国家或行业(管理部门)分矿种(或相近矿种)的矿产资源储量相关技术标准、新标准规范及现行有关规程及规定要求;3、矿产资源管理部门授予或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划定矿区范围批复,为进行矿产资源管理和开发的其他有效的与矿业权有关的文件、资料。
零星和分散矿产储量评审认定规定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零星分散和乙类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规定》的通知(2002年4月25日豫国土资发〔2002〕54号)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地矿局、省内各地质勘查主管单位:根据《矿产资源法》和国土资源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联合颁发的《矿产资源储量认定办法》,我厅制定了《河南省零星分散和乙类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规定》,现予印发执行。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河南省零星分散和乙类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规定第一条为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益,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促进矿业发展,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确保矿产资源储量合理、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土资源部等五部委联合颁发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提交评审认定河南省境内的零星分散和乙类矿产资源储量,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零星分散矿产资源储量,是指符合《河南省小型和零星分散矿储量规模划分标准》(豫地文字〔1999〕233号)要求的矿产资源储量。
第四条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统一管理零星分散和乙类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及评审专家的资格。
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管理零星分散和乙类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并负责认定。
第五条对零星分散和乙类矿产资源储量,未按照本规定评审认定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受理采矿权登记以及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申请。
第六条零星分散和乙类矿产资源储量,应当由具有资格的评审机构评审。
第七条对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提交评审认定的零星分散和乙类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有关资料,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有限期权益保护。
第八条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提交评审的零星分散和乙类矿产资源储量,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零星分散和乙类矿产资源储量地质报告;(二)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对提交送审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评审机构认为应当提交的与评审工作有关的证书或资料。
第九条评审机构自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15日内应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规程及备案管理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规程
四、评审机构的责任 1.向社会公开发布评审基本条件。 2.对申请评审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其附件的齐全性和 有效性进行审查。 3.对受理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时组织评审。 4.对提交评审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妥善 保管,遵守保密规定。 5.向矿业权人通报评审进程和评审结果。 6.对评审工作程序的合规性负责。 7.根据通过评审的报告和专家意见对评审意见书的编制 质量进行审核。
综合性规范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 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类 矿组(种)规范
技术文件
宪法 法律
矿 矿地 矿
区 产质 产
水 资矿 勘 文 源产 查
地 质
综 合
实 验
矿 山 闭
工 勘测 坑
程 查试 地
地 评质 质
质 勘 探
价 规 范
量 管 理
报 告 编 写
规 规规
范 范范
.
/
煤煤铀 铁 、炭矿 、 泥地地 锰 炭质质 、 地勘勘 铬 质查查 矿 勘报规 地 查告范 质 规编 勘 范写 查
范
灰 岩 及 白 云 岩 、
水
泥
质地盐 勘质类 查勘矿 规查产 范规地
范质 勘 查
文、
40 、
96 号 文 等
原
规
料 矿
范
产
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三、省厅规定 1.关于印发《云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管理办法》 的通知(云国土资[2002]28号) 2.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矿产资源储量报 告评审备案管理权限的通知(云国土资储[2009]32号)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规程
确定专家组:根据评审目的、矿种和资源储量规模确定报告评 审专家组人员数量及结构。专家组人员数量一般为5~9人,按 需要由地质、水工环、采矿选矿等专家组成,由经验丰富的地 质专家担任专家组长。 专家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为工作认真负责、业务 能力强的行业权威专家或技术人员。专家应按公平、回避、保 密、专业结构合理的原则从储量审核专家库中选聘。 专家组实行专业分工负责、民主集中制原则。专家组长全面负 责报告审查。其他专家在本专业范围内对报告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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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
作者:国土资源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
来源: 日期:1999.07.15
第一条为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益,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促进矿业发展,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确保矿产资源储量合理、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提交评审、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内的矿产资源储量,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矿产资源储量,是指经过矿产资源勘查和可行性评价工作所获得的矿产资源蕴藏量的总称。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是指综合描述矿产资源储量的空间分布、质量、数量及其经济意义的说明文字和图表资料,包括矿产资源储量的各类勘查报告、闭坑地质报告以及矿产勘查和矿山生产、水源地建设阶段用于筹资、融资、探矿权或者采矿权转让过程中说明矿产资源储量的有关资料。
第四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认定实行统一管理。
国土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管理机构。
国土资源部负责管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和评审专家;管理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工作并负责认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制定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矿产资源储量技术标准以及管理矿床工业指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工作并负责认定。
第五条下列矿产资源储量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评审、认定:
(一)申请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采矿权或取水许可证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
(二)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在转让探矿权或者采矿权时应核实的矿产资源储量;
(三)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日公开发行股票及其他方式筹资、融资时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
(四)停办或关闭矿山时提交的尚未采尽的和注销的矿产资源储量;
(五)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评审认定的矿产资源储量;
(六)国土资源部认为应予评审、认定的其他情形的矿产资源储量。
第六条下列矿产资源储量由国土资源部管理评审工作并负责认定:
(一)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和放射性矿产的矿产资源储量;
(二)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公开发行股票时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
(三)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的矿产资源储量;
(四)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储量;
(五)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资源储量;
(六)前五项以外的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
前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储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管理评审工作并负责认定。
其中,零星分散矿产资源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定;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的矿产资源储量,由市(地)、县(市)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管理评审工作并负责认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本办法第五条所列矿产资源储量,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评审、认定的,综
合经济管理部门不予受理矿山建设或水源地建设项目立项申请;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探矿权、采矿权以及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申请;证券管理机构不予受理公开发行股票申请;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不予受理贷款申请。
第八条本办法第五条所列矿产资源储量由具有资格的独立法人地位的评审机构评审。
其中,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和放射性矿产资源储量由具有资格的独立法人地位的专业评审机构统一评审。
第九条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以外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聘请具有资格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评审,由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主管单位认定;无主管单位的,由作业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认定;作业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国土资源部认定。
(一)尚不能提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矿产资源储量;
(二)在合法取得采矿权的矿区范围内,矿山企业维持简单、再生产的新增储量。
第十条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提交评审、认定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应负有妥善保管和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向外借阅、复制和用于有偿咨询或转让盈利等其他目的。
第十一条提交评审机构评审矿产资源储量,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二)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三)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对提交送审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有主管单位的,应同时提交主管单位的初审意见书:
(四)矿床开发的可行性评价工作的有关资料;
(五)矿产资源勘查合同以及矿区开发建设或水源地建设有关的其他文件;
(六)评审机构认为应当提交的与评审工作有关的其它资料。
第十二条评审机构自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15日内应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报单位。
不予以受理的,评审机构应对评审时间作出安排、并通报有关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不予受理的,评审机构应向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评审机构评审矿产资源储量,应当聘请具有资格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并指定专家组长。
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一般聘请5一7名专家;中型的,不少于3名专家;小型的,1一2名专家。
第十四条评审机构评审矿产资源储量,应当广泛听取各有关方面意见,必要时根据专家、组长提议油评审机构召开评审会议。
评审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应组织评审专家进行实地调查,对存在重大问题的,要提出专门的调查报告。
评审专家必须提出署名评审意见;评审机构必须提出评审意见书。
根据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要求,评审机构可选派评审专家对矿产勘查和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写过程中的有关技术问题提供咨询。
第十五条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聘请评审专家应当采取回避制度,各级行政管理部门不应干预评审专家和评审机构的评审事务。
第十六条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应当参照下列技术标准和规定:
(一)国家发布的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标准;
(二)国家或有关部门发布的矿产资源储量技术标准;
尚未发布矿产资源储量规范的矿种,可参照相近矿种的矿产资源储量技术标准;
(三)国家和有关部门发布的与矿产资源勘查、矿山生产或水源地建设有关的技术操作规程和要求;
(四)国家发布的合理利用与有效保护矿产资源以及环境保护方面的规定。
第十七条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应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应自签发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20日内递交相应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认定。
第十八条评审机构评审矿产资源储量按国家规定收取评审费。
第十九条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格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认定。
第二十条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由人事部、国土资源部授予资格,并负责管理。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由人事部、国土资源部制定。
第二十一条办理矿产资源储量认定手续,须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经评审后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其它有关材料;
(二)专家署名的评审意见;
(三)评审机构提供的评审意见书;
(四)与评审过程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符合下列要求的矿产资源储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给予办理认定手续,下达认定书,批复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及有关单位:
(一)承担评审工作的机构具有相应资格;
(二)评审程序符合本办法规定;
(三)评审工作中聘请的评审专家具有相应资格,并且评审专家人数符合第十三条规定;
(四)评审工作依据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矿产资源储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认定手续,不下达认定书,但应书面通知评审机构和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并说明理由。
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对评审机构提出的评审结论经交换意见后仍有重大异议的,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可自收到评审意见书面通知10日内,向负责认定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可视具体情况组织评审专家进行复审。
第二十三条矿产资源储量认定自收齐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材料之日起,应在30日内完成。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认定书,应自签发之日起20日内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提供评审)认定的资料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的、所造成后果由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五条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不按本办法规定组织评审,延误矿产资源储量认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其进行整顿;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资格。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狗私舞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取消其资格。
第二十六条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矿产资源储量认定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7年6月6日原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原国家经济委员会联合发布的《矿产和地下水勘探报告审批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云南省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登记管理规定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